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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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制度的分配顺序

1.法定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4.普通债权5.行政或刑事处罚同一顺序多项债权有法定按法定,无则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

什么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无分别,名称不同而已

被执行财产拍卖价款分配完毕,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后,其他债权人又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否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法院对被执行财产拍卖价款分配完毕或者裁定以物抵债,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在此之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若干规定何时施行的

没有施行,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举几个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例子?

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按照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时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方式”。这句话说“白”了,就是生产前,你所拿出来用于生产的“东西”,譬如劳动力、资本、技术、土地等等愈多,将来生产后所形成的利润中,你就能分得愈多。简单地说,就是多拿多得,少拿少得。这跟“按劳分配”中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是同样的道理。但比前者内容更丰富,方式更进步。因为,这表明你拿出来用于生产的“东西”不一样,所获得的“好处”也就不一样,比方说,拿出土地“好处”便是地租;假如你拿出来的是劳动,那么给你带来的“好处”就是工资;如果你拿出来的是一笔数目不小的钞票,那么给你带来的“好处”便是利润。

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提供哪些资料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2 、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3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4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驳回参与分配用裁定书还是通知

在处理参与分配申请时,应当使用裁定书进行驳回,并在裁定书中明确驳回原因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条款。裁定书要求简明扼要地表达法官的意见,并在法律条款方面提供充分的解释。通知也是需要的,但应该结合裁定书一起使用,以确保驳回原因和法律条款得到合理解释,并向当事人传达。

“按生产要素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一码事吗?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考虑要素所有权的分配,有几个要素投入生产,就应有几个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考虑生产要素的效率,效率高的多分配。

民间借贷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后第三方债权人是否有权利参与分配

1-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两方和解,仅对二者之间产生效力。2-第三方如要参与可能需要重新协商。3-如果该第三方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该和解协议为法院主导,则应邀请该第三方债权人参与分配。16081225

数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经济意义 按贡献参与分配基本含义是什么

1、数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经济意义在于把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其实反映了数字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支柱。有效的数据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许多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这会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同时也会引导企业重视数据要素,珍惜数据本身的价值。 2、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按照它们在创造产品过程中地位、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性。因此,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体现了生产和分配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首封债权人参与分配时多分的规定

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有哪些形式

生产要素的多样性决定了按要素分配形式的多样性。主要的几种形式是: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主要存在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并与劳动力市场相联系。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劳动者,他们将自己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企业,所得的工资实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在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2.按资分配。按资本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凭借其投入的资本分割利润的分配关系。在我国的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凭资本获取利润的分配关系。这种收入称经营性资本收入,在企业内表现为利润。它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3.按居民个人资产分配。居民个人的资产有两种存在形式,即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前者如存款、债券、股票等;后者指私有住宅和某些固定资产。前者的报酬形式有利息、股息或红利;后者的报酬形式是租金。居民个人以这种分配方式的所得份额,不仅取决于其资产的规模,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行情。4.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在个体经济中,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直接的生产者,生产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生产经营收入是自己创造的,因而是劳动收入。但由于影响个体劳动者收入的因素,从自身来讲,既有其直接生产劳动状况,又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也就是说,个体经济中的劳动者收入既是一种劳动收入,又是一种资产收入,具有二重性。5、按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分配。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是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其资源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要求索取一定的回报。由于这些资源供给量的有限性,其价格会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持续上升。土地的收益表现为地租,其形式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6、风险收入和机遇收入。风险收入是劳动者和经营者承担风险的报酬。任何进入市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会面临风险,而规避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与个人收入实现的程度和企业效益密切相关。这种与风险相关的决策成败要求从收入上得到实现,从而形成风险收入。机遇收入是对市场应变能力的报酬。市场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及时捕捉市场提供的机遇会产生可观的收益。这种捕捉市场机会的能力也要求有收入上的体现,于是形成机遇收入。但风险收入和机遇收入并不完全取决于决策劳动的强度,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决策劳动与外部环境的变化的巧遇。

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经济意义 按贡献参与分配重要性

1、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由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有其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决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多种经营方式也是决定多种分配方式的重要条件。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就需要确立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各种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劳动、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属于不同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它们在生产经营中的投入,其所有者必然要取得相应的收入,从而存在按生产要素获得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生产要素是商品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这就需要按要素分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数量是按它们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为依据。这就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而不是指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它们贡献的大小以及获得相应收入的多少需要通过市场来评定。 4、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并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体现科技、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和作用,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有利于体现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调动了生产要素主体提供各类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氛围”,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以造福人民,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什么作用? 在线等啊~ 谢谢啦。

更加促进社会公平吧

申请执行开始后被申请人再发生他人的债务能参与分配吗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这个制度,很多人不知道。具体规定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3)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4)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506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507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508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509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参与分配优先受偿

法律主观:债权人参与分配时不会优先受偿,债务人破产的,其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首先是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申请参与分配书交到什么庭

申请参与分配书交主持分配的法院。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六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到底具体是怎么个分配法?跟按劳分配有什么区别?

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以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分配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方式之一。

法院提出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法律分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适用民诉法的若干规定里已经规定,对于执行分配,应该通过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因此不存在执行中驳回参与分配用什么文书的问题,这时个假命题。执行中,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都会提交执行分配的申请书。法院依法制作执行分配的方案,并向各申请人送达。各申请人没有异议,法院就按该方案分配。如果有异议,就提出异议,法院也不审查,将异议提交其它申请人。其它申请人不反对,法院就按异议人的异议修改分配方案。如果其它申请人有异议,那么异议人就作为原告,以反对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诉讼是二审终审,诉讼生效后,法院就按照该诉讼的结论予以执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怎样理解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社会主义的工资、利息和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做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  (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社会主义的工资、利息和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做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i]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指按生产要素在生产财富即使用价值中的贡献分配,而不是指它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ii]两种观点分歧的焦点在于,生产要素究竟是在财富形成中还是在价值形成中做出了贡献,因而生产要素是按在财富形成中的贡献还是按在价值形成中的贡献进行分配。)  要把握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含义。生产要素包括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人的劳动是生产要素的主体,而生产所需的加工对象,如农耕需要土地,纺织需要棉花和棉纱,以及加工需要的工具和手段等,属于客体方面。就劳动也是生产要素这一点来说,实际上按劳分配也应包括在按要素分配的范畴之内。但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实行社会公有制,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客观要素,由社会事先做了扣除,只有剩下的个人消费品才由社会按每个人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社会生产资源由国家统一分配,在劳动者中对消费资料则实行按劳分配。  联系现实: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执行参与分配最新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生产要素如何参与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它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的分配。根据生产要素的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形式:按资本要素分配:储蓄所得利息、股票所得股息和分红、债券所得利息、私营企业主的税后利润等。按土地要素分配:如土地、房屋的租金和转让金。按劳动要素分配: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的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按技术要素分配:技术入股、专利使用、技术转让的收入。按管理要素分配:经营管理要素获得的收入主要是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的股份分红。按信息要素分配:提供市场信息、管理方案(点子)的收入、大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确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对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尊重,这有利于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经济发展。原则大致上以按劳分配为参考,以及根据个人能力,市场竞争与需求有所不同。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进行清偿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其一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八十八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如何参与分配

我起诉的一个案子在执行阶段,但是他的公积金被另一个债权人冻结了我是否可以参分配,是否按金额比例分配?其实我执行的时间比他早,法院没有帮我冻结。

参与分配的最新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进行清偿的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申请参与分配有哪些要求

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有以下要求:1、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力清偿所有债权;3、申请人应当依法享有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分配的最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制度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下发了一份《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这份文件还不能被适用。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那么就面临一个问题: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其资产如何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执行程序中解决。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制定参与分配制度,均承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种主义一、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是指债权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德国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式。二、平等主义,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依其债权额之比例,公平受偿。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采此种立法例。三、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我国虽未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民诉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其一、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其二、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参与分配的规定

法律主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参与分配的法条

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与分配的条件

法律分析: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 或歇业的除外。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什么1、身份条件2、分配的前提条件3、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4、管辖条件二、参与分配的顺序是:1、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2、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4、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5、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参与分配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参与分配申请书1   陈颖毅法官:   本人丁浩与被执行人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xx年8月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贵院的执行法官马格为具体负责人,当时已经提出了参与分配的申请。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作为徐胜的债权人之一,本人想具体了解下参与分配的大概时间和大致方案。   申请人:   20xx年10月15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2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xxx号,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xx00元及借款利息【已计利息为人民币72000元,自20xx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被告xx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3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人前向贵院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案号列xxx号。而被执行人xx因xxx号案件,唯一的财产被贵院查封。目前,没有xx的其他财产线索。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参与贵院xxx号案件的财产分配。   请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3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准予申请人参与被申请人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结,并作出( )深罗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深罗法执一字第 号。经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因其他案件被深圳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 )粤 执 号,该案承办法官系法官,联系电话: 。为使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实现,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望允准。   此 致   深圳市 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4 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x市x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x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5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参与分配申请书6   申请人:,性别,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现住_______。   申请事项:参加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XX人民法院已作出XXXXX民事调解(判决)书,现该调解(判决)书已生效,XXX拒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截止目前仍有近XX余万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XXX在XX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申请人得知XXXX名下在XXX拥有一套房产,现该房产已被XXX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业已进入拍卖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至96条,提出上述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7   申请人:xxx   申请人代表:xxx身份证件号码:xxx   被申诉人:xxx   判决支付我方欠款合计x元,因被告无财产一直未执行,得知贵院查封被告财产,特此申请参与分配,还望支持。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8 xx人民法院:   xxx(破产企业名称)已于x年x月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x尚欠该破产企业款(写明款项性质)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人民法院以(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x家,债权总额达xx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9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xx)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0号,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其他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妙华的财产分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10 xx人民法院:   xx(破产企业名称)已于x年x月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尚欠该破产企业 款(写明款项性质)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以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家,债权总额达x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11 (XX)XX字第X号   XX人民法院:   XXX(破产企业名称)已于X年X月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X尚欠该破产企业 款(写明款项性质)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人民法院以(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X家,债权总额达XX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管理人   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12 参与分配申请书××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累计欠申报人人民币65,250。00元。申请人于20xx年7月3日向贵院起诉,申请人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00元,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xx]××法民二初字第××号),并于20xx年9月17日开庭审理。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机器设备等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即将拍卖。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 参与分配申请书13 伊旗人民政府:   隶属于我局的二级单位规划城市管理监督大队成立于20xx年11月,承担着我旗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市容市貌管理、国省县道两侧环境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等工作任务。大队现实有在岗人员118人,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大队现内设7个中队和1个办公室。20xx年是我旗创建全国文明旗县关键年、冲刺年、决战年,城管大队面临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创城工作的有效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现需为大队充实执法人员50名(30周岁以下男性)。建议从近年来复转退伍军人及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的待业青年中考试招聘(法律、规划、建筑及相关专业者优先)。恳请旗人民政府给予考虑为盼。   专此请示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1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能源动力公司锅炉车间的马林峻,男,回族,大专毕业,今年27岁,未婚,家在农村。作为一线工作岗位的我首先应该安心工作,努力锻炼自己的业务能力。不过,中国人素有安土重迁之观念。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家是农村的我在该地并无属于自己的片瓦之地。学生时代寄住宿舍,价格便宜,压力尚小。毕业之后,单位无宿舍,我不得不租房度日。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扬,房租也是水涨船高,因此,房租成为我日渐沉重的压力。父母远在农村,祖父母年迈,弟妹尚在上学,他们没有为我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再加上我已经到了适婚年龄,同样是刚刚上班,也无力在本市购房。房子成为我们结婚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我特此申请单位给我分配福利住房。恳请上级单位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15   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诉东莞市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案号:。因东莞市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贵院已受理的案件查封,故现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参与财产分配,望予以准许。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月日

法院不同意参与分配法条

法律分析:“民诉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民诉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规定两种途径,一是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二是若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这两种程序排除了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优先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相关问题

所谓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之特种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权人之一般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1.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查封优先权人   关于参与分配的启动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统称查封)系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该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此时不允许采取财产保全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则可能面临查封标的物无法启动处分程序的法律障碍。因为查封措施使在先查封法院程序上取得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利,这应是无异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和第91条也作出了规定,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主持进行。基于这种优先处分权,甚至有学者认为首先查封系一种优先权,即查封优先权。并且,就其目的而言,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除债权人诉讼的顾虑,确保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够执行;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防范债务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换言之,财产保全有特定的财产,服务于特定的主体、特定的裁判,是为了保证申请人的未来判决利益得以实现、由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对特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往往为查找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花费时间和金钱,一旦出现参与分配的情形,势必影响财产保全申请人判决利益的顺利实现,最终导致申请人财产保全宗旨的落空。是故,无论从处分权的角度,还是从实体公平的视角,均应该准许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查封优先权人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此乃未取得执行依据不得申请参与分配之例外。 2.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 依据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在首封法院处置标的物的原则之外,为了更多的保障优先债权人的利益,最高法院在该批复中作出了例外的规定。优先债权人在取得执行依据进入执行阶段后,也有了取得处置权的可能。 3.关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从二者的内涵可以看出,无论是优先权还是担保物权,本质上都是一种保障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和担保物权依附于特定执行标的物,如执行法院处分了执行标的物,其权利将灭失,如不允许其参与分配行使优先受偿权,则违背设立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制度初衷。同时,由于其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权利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是否取得执行依据,则在所不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优先权人和担保物权人是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还是需要纳入到参与分配概念范围内来行使,是一个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该规定将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提出权利保护主张将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纳入到参与分配程序中,由执行法官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之债权的合法性、是否到期、债权标的额等进行初步审查。 3.工程优先权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从而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即对该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债权的合法性、是否到期、债权标的额等问题较之其他担保物权更难以审查核实。实践参与分配中一般法院不会认可建设工程优先权。参考 的案例可知,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想参与分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参与分配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保障自身的优先权益。

财政参与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通常而言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其中又以剩余产品(价值)为主。国家在其财政分配活动中,并不是将所有的剩余产品(或其价值)加以集中,而只是将剩余产品(或其价值)的一部分,通过征税、收费、举债等方式从企业、个人手中集中起来。拓展资料: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这三个过程在实践中先后继起而又同时并存,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收支形式(见财政分配的数量界限)。基本主体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第一,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第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第三,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分配对象从财政分配的实际内容来考察,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分配性质财政分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不同社会制度的财政分配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制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财政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掠夺,是一种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财政分配,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关系。财政收入是劳动人民创造的,而财政支出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所以,社会主义财政分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分配活动。调节经济财政分配除具有满足国家实现职能资金需要的作用外,还有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它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分配形式一样,处于生产与消费、生产与交换的中介地位,对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大环节都有直接的调节作用。

“按生产要素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一码事吗?

不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数据作为一种要素,早已渗透在整个实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出现数据和其他要素并列的提法,意味对数据的规制和管理,正从自发状态进入自觉状态。当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生产要素,如何在要素市场进行规则建构,也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扩展资料:注意事项:从企业分配激励与分配约束的角度来看,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激励要素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均衡发展。从企业分配激励的角度来看,通过按要素分配对各生产要素实现均衡的取向和要求。分配的公平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尺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理论和管理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分配更公平必将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按生产要素分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数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经济意义

1、数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经济意义在于把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其实反映了数字经济是国家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支柱。有效的数据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许多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这会对数字经济发展起到导向作用,同时也会引导企业重视数据要素,珍惜数据本身的价值。2、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按照它们在创造产品过程中地位、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性。因此,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体现了生产和分配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

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法院不准许,法院应出什么手续驳回分配申请?

非常正确的答案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适用民诉法的若干规定里已经规定,对于执行分配,应该通过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因此不存在执行中驳回参与分配用什么文书的问题,这时个假命题。执行中,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都会提交执行分配的申请书。法院依法制作执行分配的方案,并向各申请人送达。各申请人没有异议,法院就按该方案分配。如果有异议,就提出异议,法院也不审查,将异议提交其它申请人。其它申请人不反对,法院就按异议人的异议修改分配方案。如果其它申请人有异议,那么异议人就作为原告,以反对人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诉讼是二审终审,诉讼生效后,法院就按照该诉讼的结论予以执行分配。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有,申请人只有得知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始执行,并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申请参与分配。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分配方案作出后还能不能参与分配

一旦分配方案作出,参与人员已无权再进行分配过程的干预,但可通过其他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一些需要进行资源分配的场合,会安排相关人员制定分配方案。一旦方案作出,各方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确定。这意味着,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已经无法再影响其后续的执行过程。例如,在一个房屋分配的过程中,当规定的分配方案作出,各方参与人员将被分配好房。此时,参与人员已无权对分配过程进行干预或改变,因为分配方案已经最终确定。然而,参与人员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提起诉讼等。在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起诉讼、投诉等。此外,也可以通过和其他参与人员协商或沟通,来争取更多的资源或权益。分配方案作出后,参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并无法再干预分配过程。参与人员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法律途径、协商等。在分配过程中,应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分配机制,以确保参与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者社会道德风尚。

执行案件参与分配的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 强制执行 中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 民事诉讼法 其他组织是一个专门概念,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2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就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假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 破产法 的规定清理债务,即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非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 2、执行请求必须是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特征就是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就执行所得金钱按比例公平分配,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和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只有金钱债权使用参与分配。 3、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对于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对于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但如果对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要件。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则应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处理。

法院参与分配的规定

法律主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5、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参与分配的法条

法律分析:1、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2、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公布 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民事诉讼法参与分配是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与分配是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的条件为:(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一、参与分配的条件是什么1、身份条件2、分配的前提条件3、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4、管辖条件二、参与分配的顺序是:1、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2、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3、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4、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5、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按土地要素参与分配算不算是财产性收入

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市场机制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行使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利,从而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往往不需要生产经营来获得,而是通过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收藏品市场等活动,使财产进入市场的竞争机制中,在资源配置中获取财产性收入。因此,有效的市场机制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必要前提。首先,土地流转促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民各尽其能创造了有利条件,善于务农的务农,强于经营的经营,能务工的务工,使劳动力面向市场重新选择职业,促进了农村的分工分业发展,大大提高了土地的资本效用,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其次,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和城市资本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可以使城市的资金、科技、设备等生产要素流到农村,加快农业的现代化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最后,土地流转带动了流转市场的发展。土地既然要流转,就必定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流转市场,这些机构有助于农村市场的发展,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