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欧普照明与奥普照明哪个产品质量好

奥普照明的产品质量比较好一些,而且性价比高,使用时间长。欧普照明和奥普照明区别:1、生产的产品定位不一样欧普照明是一家专业生产照明灯具、电工、支架、电器等产品的综合性企业,拥有先进的EMC、分布光度等业内完备的实验室,掌握了多项专利技术,在浴霸行业占有一定的地位。奥普浴霸产品拥有银龙系列、银晶系列、爱琴海系列等系列的集成吊顶浴霸、普通吊顶浴霸、壁挂式浴霸,品种齐全。2、厂家上市时间不一样奥普浴霸是国内的浴霸品牌,真正的品质保证,自1993年奥普公司研制出一台集取暖、照明、换气三功能为一体的产品,并取名为“浴霸”以来。奥普历经十多年的生产和销售,为全国千万用户提供了旨在改善生活的奥普浴霸,他改变了中国人千百年来室内沐浴的方式。欧普照明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全球化照明企业,成立于1996年8月,总部位于上海,曾荣获中国最具价值品牌、中国名商标等荣誉。该企业业务涵盖家居、商照、电工、光源等领域,主要有节能灯、吸顶灯、支架、筒射灯、LED照明等系列产品。3、两家产品专利区别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小家电产品为主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包括浴霸、通风扇、电热毛巾架等小家电系列产品。多年来,公司获得了100多项国家专利,通过多项国际认证,奥普浴霸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品牌。综上所述,奥普浴霸比较可靠,质量有保证,欧普浴霸的性价比会高一点。不管哪个品牌的浴霸产品,都各有各的,两个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消费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购。

如何提高产品质量,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摘要】公司要想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就必须要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当今市场,产品竞争异常激烈,许多产品处于饱和或疲软状态,除了价格是消费者考虑的因素之外,用户更多考虑的是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关键词】 质量 管理 产品公司要想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就必须要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当今市场,产品竞争异常激烈,许多产品处于饱和或疲软状态,除了价格是消费者考虑的因素之外,用户更多考虑的是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因此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价格已不是企业竞争的唯一因素,更高的目标是追求产品质量的优越——产品的适用性和满足用户的要求。质量出自于生产过程,出自于管理。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搞好产品质量,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本文着重介绍如何从生产现场管理角度入手搞好产品质量的。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首先是骨干的人员,然后是普通的生产工人,都树立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的思想,在生产中无论出现什么质量问题,首先是对事,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再查出责任人,决不隐瞒,坚决查处,应遵循以下“三不”放过原则:①出现质量问题决不放过;②问题的根源不查清楚决不放过;③不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决不放过。 1。完善生产车间的管理(1)定置管理:①材料按类、统一放置在指定范围内整齐排放。②所有的材料挂牌在指定位置堆放。(2)完善岗位责任制,工人除做好本岗位工作外,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保养(设备挂牌专人负责),环境卫生等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持良好。2。建立签收制度。站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发出的各项通知均必须进行签收,这种做法不仅规范了管理,而且提高了工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有关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建立质量互保制度,对生产作业中的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合格的产品入库。4。制定奖惩条例,尤其是“两长”的奖惩条例,提高“两长”的现场执行力。5。建立产品入库前的再抽检制度,对进一步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起到有效作用。6。凡是出现违规行为,坚决以通报的形式向全员公布。这种做法对工人及管理者的思想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7。对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这种做法是鼓励全体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效果是明显的。通过务实的监控,提高了工人的质量认识,工人能很主动自觉地想办法解决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质量有一定的提高,对降低生产成本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的做法是遵循“凡是出现容易避免的的质量事故从重处罚,难于避免的质量事故相对从轻处罚”的原则。能查出责任人的处罚落实到个人,不能查出责任人的处罚落实到整个班组或作业区。这种做法对提高成品工人树立质量第一的认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质量的把关由原来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变成了全员的质量监控,使产品的再抽检合格率能维持在99.5%以上。一个企业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而改进产品质量离不开强力有效的质量管理。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潜力是巨大的。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在现代国际社会,企业的竞争实质上是产品的竞争,而产品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质量上。世界著名企业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们始终围绕产品质量既是挑战又是机遇这一主题,改善经营管理,发展新技术,从而生产出质量更高的产品。 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关注用户体验,着力提高用户对产品的满意度。满意度已成为衡量产品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用户的满意度是针对产品而言的,具体来说是针对产品所提供的功能,用户通过感知效果与自己的期望值相比较后,用户形成的开心或失望的感觉。这样,产品的功能就成为用户满意度与产品本身之间的一座桥梁。产品的不同功能可以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用户在使用一个产品或一种服务时会赋予它某些属性。那么产品功能属性与用户满意度两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首先,必须搞清楚用户满意度的概念。在日常满意度应用中,我们都认为满意度是一维的,即某个产品提供更多功能、一流的质量,服务时用户就会感到满意;相反,当功能、质量,服务不充足时,用户会感到不满。因此,我们可能会不断地在产品中添加新功能,提高产品质量,通过这种方式提升用户的满意度。 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结束语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关键,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提高产品质量,用科学技术,人才创造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竞争力,更好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 质量是企业效益、发展、信誉的基础,有了质量的提升,才有企业的市场。因此,关注质量,企业才有可能发展。关注人们的需要,企业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好的质量,没有人们满意产品,就没有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的生存在于质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在于质量,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请问有需要专业制备泡沫陶瓷成型设备及工艺的吗?生产效率高,产品强度高,通孔率高,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要。348020571@qq.com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什么?

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一、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残疾赔偿金;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二、财产损害赔偿: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如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的亲属、邻居或其他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指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这里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是广义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销售者包括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则三个客观条件:(1)产品质量存在缺陷;(2)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3)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侵害人应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赔偿实际和全部的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损害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受害人预测、设想而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全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产品质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产品质量问题有哪些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使用要求所具备的特性。一般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外观质量等。①性能。即根据产品使用目的所提出的各项功能要求,包括正常性能、特殊性能、效率等。②寿命。即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期限。包括使用寿命和储存寿命两种。使用寿命是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工作总时间。储存寿命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功能不失效的储存总时间。医药产品对这方面规定较为严格。③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特别对于机电产品,可靠性是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质量指标之一。④安全性。即产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保证安全的程度。一般要求极其严格,视为关键特性而需要绝对保障。⑤经济性。即产品寿命周期的总费用,包括生产成本与使用成本两个方面。⑥外观质量。泛指产品的外形、美学、造型、装璜、款式、色彩、包装等。

如何认定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比如各地省市的质量检验监察所。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都是什么意思

产品质量问题 就是违反 产品质量法 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的问题。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以下部门进行相关的投诉:第一,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以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第二,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法律授权的组织进行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映投诉,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商品质量赔偿标准为:如果有商品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必要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产品质量问题找投诉的部门如下:1、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以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法律授权的组织进行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映投诉,进行维权。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哪些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申诉

  下面是由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质量申诉指南,欢迎参考! 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申诉   一、受理范围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的;   2、无法提供购货凭证的;   3、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私下交易的;   6、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7、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8、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二、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中要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并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有购买协议或合同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   三、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4、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   四、处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   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负责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将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五、处理期限   1、收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产品质量问题该如何归责

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分为两类: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销售者只有存在两种过错时,才承担产品责任:(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如下:1、商家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销售价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进行赔偿;2、商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准,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按照销售价十倍索要赔偿。产品质量问题适用诉讼时效吗产品质量问题适用诉讼时效。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或者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种情况是造成残疾,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商品质量有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消费者不仅有要求退换的权利,甚至可以要求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一般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全国统一举报服务热线12315举报。涉及特种商品的还可以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初级农产品的可以向农业行政部门举报。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商场买的商品,可以找商家协商,不成就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另外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在订单详情中会有投诉或者退换货的渠道,一般投诉后都会有平台进行处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或者实际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种情况是造成残疾,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种情况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质量有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质监、工商部门以及消费协会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是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什么是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相关介绍

1、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2、产品质量(Quality)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消费者购买商品如果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销协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作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让专监督机关介入解决,全国属专线是12315,解决率挺高的。如果遇到产品问题当然是先退回,如果卖家不承认,就举报商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商品质量有问题,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解决1、消费者在网上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利益;2、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产品质量的问题案例

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少数不法商贩生产伪劣产品,坑害人民。(1)2007年,东北某大学大一新生买暖壶,结果壶底脱落,被开水烫伤右脚。这名新生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暖壶,结果暖壶出现问题,责任在于商家,老板最终接受了赔偿该新生的要求。(2)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再生棉被用于制作棉衣、棉被等物品为人们生活所用,就成了百姓俗称的“黑心棉”。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但是仍然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3)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4)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5)1995年12月,湖南某位市民陪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使用的劣质煤气炉突然爆炸。脸部被大面积烧伤,导致毁容。(6)受人喜爱的“油炸臭豆腐”也不安全。2007年,深圳十多家臭豆腐制造工厂为增加豆腐的臭味,竟使用粪便腌制。做好的豆腐还要用布包好埋在粪堆里。导致3名工商人员前去查处时,当场呕吐。另外,为了染色,不法商贩在臭豆腐里面还加入了有毒的亚铁盐。(7)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长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非法从下水道和饭店废水中提取地沟油,并作为食用油低价销售给一些街头小餐馆。

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会造成哪些方面的质量损失

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仅是质量问题,即不仅是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成为次品和废品的问题,主要是由此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

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一般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2、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问题怎么起诉

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方法如下:1、起诉和受理,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法院将根据起诉书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2、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3、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4、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5、审理准备,对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相应的证据;6、开庭,在确定的时间应公开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相关人员;7、判决和裁定,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认定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验,比如各地省市的质量检验监察所。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该怎么处理啊

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查清楚是否属实,如果确实产品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或退款。如果是单个产品存在问题,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如果都有质量问题,就要从货源问题来解决,选择质量好供货稳定的货源。商品质量纠纷处理方法如下:1、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调解;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3、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产品质量纠纷解决的途径是:一、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通常用的方式,而且大部分质量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二、申请仲裁解决。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或者本身就没有协商调解的意愿,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诉讼解决。当事人各方经仲裁机构仲裁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达到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目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以调解或仲裁为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一开始就可以不调解、不仲裁,直接诉讼。在调解、仲裁、起诉过程中,都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检验,但委托的检验机构必须是经依法考核的符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否则,检验结果不予认定。综上问题所述,客户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应该先查清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建议给客户免费更换或退款。做生意一定要诚信负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一般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拨打全国统一举报服务热线12315举报。涉及特种商品的还可以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初级农产品的可以向农业行政部门举报。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商场买的商品,可以找商家协商,不成就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另外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是在各大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在订单详情中会有投诉或者退换货的渠道,一般投诉后都会有平台进行处理。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产品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对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消费者不仅有要求退换的权利,甚至可以要求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承担赔偿的责任。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对其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

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标准如下:1、商家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销售价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进行赔偿;2、商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准,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消费者还可按照销售价十倍索要赔偿。产品质量问题适用诉讼时效吗产品质量问题适用诉讼时效。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一、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处理1、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如下:(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二、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事故是民事纠纷吗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事故是民事纠纷,属于民事赔偿,具体的起诉流程如下: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开庭审理;5、宣判。

如何认定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产品质量问题处理如下: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哪些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所导致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的问题。产品质量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若行为人有产品质量侵权行为,则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进口产品是否有合格证进口产品有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以电子产品为例,产品合格证除包括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生产单位及地址等。商家卖二手货怎么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什么是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相关介绍

1、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2、产品质量(Quality)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消费者购买商品如果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销协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有问题怎么赔偿

商品质量有问题,可提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质量问题消费者如何解决:1、消费者在网上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时,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利益;2、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综上所述,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哪几方面

产品质量问题 包括: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一.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二.如交付的产品的规格、品种等,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属显然违约。 买方应当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作如下处理;1、如果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对方违约行为而不能实现的,买方可当即拒绝接收并通知解除合同。《合同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买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卖方时,该买卖合同即告解除。2、如买方对于交付的产品觉得虽然不完全符合约定,但尚可接受,此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减少价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以作为证据,防备日后发生纠纷。3、买方也可以要求对方限时退换,或其他方式解决质量问题。同时双方能就此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在书面协议中,要表明如对方不能按此协议解决质量问题,我方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三.投诉的主要方法有: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3、电话投诉:12315,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4、网上消费诉求:可通过中国消协在线3.15网站进行投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什么叫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前者是由产品的瑕疵而形成的,后者是由于产品有缺陷而形成的。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什么是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两者有哪些区别?

质量体系认证应该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即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通常用于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之用。它主要通过对申请认证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各项要求来规范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五大模块的要求,这五大模块分别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其中每个模块中又分有许多分条款。ISO9000的作用与意义在于① 是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目前,在国际市场上,许多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及贸易谈判中,是否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企业质量体系并取得第三方认证证书,已成为投标签约的先决条件。在供需双方的贸易活动中,依据ISO9000系列标准取得体系认证是取需方信任获取订单的前提。如果企业不尽快采取措施,去适应这种国际性趋势,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在国内市场上也难以立足。从而更进一步促使企业管理重整。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其中的管理制度则因企业和产品而异,遵循企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行为的准则,强调以国际惯例为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正是为了实现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工作的国际接轨,特别是实施以ISO9000系列标准为依据的质量认证制度是国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惯例。③是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强化质量管理的手段ISO9000系列标准它总结了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建立质量体系,开展质量管理的宝贵经验,阐述了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有效质量体系的原则、要求。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对提高企业素质以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既是重要的管理手段,更是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④让企业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推行ISO9000可最大程度地减少品质事故,提升系统管理功能,促使品质改善,降低品质成本,实现由TQC TQA TQM的过程。⑤提升企业管理机能,提高工作效率推行ISO9000可实现品质管理标准化作业,使企业管理走上制度化的道路;推行ISO9000能提升员工素质、明确管理职责、提供品质保证的客观资料,真正达到管理出效益,追求永绩经营。企业产品质量认证要看企业出产什么了,在我国,有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QS认证:QS是英文QUALITY SAFE TY即“质量安全”的缩写。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推出的,据介绍,该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查,要有生产该产品的合格条件。第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第三,合格产品到市场出售时,必须有QS标志。GMP认证: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所有制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国际卫生组织规定,从1992年起出口药品必须按照GMP规定进行生产,药品出口必须初具GMP证明文件。GMP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被多数国家的政府、制药企业和医药专家一致公认为制药企业和医院制剂室进行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必备的制度。很多了。

何谓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是农产品质量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认证规定,对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环境、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科学、可靠的监测后,确认其符合相关等级标准,为进入相应等级市场提供有效准入凭据的一种地方性认证实施体系。对于认定合格的产品、生产基地等颁发相应的证书。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程序:提出申请→初步检查→检验评定→颁发认证证书→监督复查农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是对农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或质量达到哪种等级进行鉴定。大体上农产品可实行三级认证制度,即准入级、优质级和出口级。准入级农产品,应符合“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属于强制实行的标准,不发证书,生产者必须执行。优质级农产品,经生产者申请,由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质量认证证书和发放相应的标志。出口级农产品,经生产者申请,由认证机构对其生产过程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准予出口农产品的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向外界推荐此类农产品。

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哪两种认证?

质监局都不知道?吓死人咯!

我国法律中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规定。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书不能用于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  (1)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  (3)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同时,由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已成为许多国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种普遍做法。经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方便地进人国际市场,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1.认证对象不同。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定型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确切地说,是“企业质量体系中影响持续按需方的要求提出产品或服务的能力和某些要素”,即质量保证体系。  2.证明的方式不同。  产品质量的认证的证明方式是产品认证证书及产品认证标志,证书和标志证明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记,证书和标记只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某一质量保证标准,不证明该企业生产的任何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3.证明的使用的区别。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不能用于产品,标志可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标记都不能在产品上使用。  4.实施质量体系审核的依据不同。  产品质量认证一般按GB/T 19002-ISO 9002 检查体系;质量体系认证依据审核企业要求,可能是GB/T 19001-ISO 9001、GB/T 19002-ISO 9002、GB/T 19003-ISO 9003其中之一。如果企业具有产品设计/开发功能,同时又希望对外承揽设计任务,可申请GB/T 19001-ISO 9001的体系认证,如果企业虽然具备设计/开发功能,但不对外承揽设计任务,或者没有设计功能,但产品的制造比较复杂,可申请GB/T 19002-ISO 9002的体系认证,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十分简单,则申请GB/T 19003-ISO 9003的体系认证。  5.申请企业类型不同。  要求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是生产特定的产品型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以是生产、安装型企业,可以是设计/开发、制造、安装服务型企业,也可以是出厂检查和检验型企业。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既有区别,又互相利用。企业只有清楚了解了两类认证的区别和互相关系,以确定应该实施产品认证,还是应该实施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志有哪些?

认证标志编辑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百度百科有呀。

什么是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一词的英文为certification,其原意是指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导则2-1991《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将“认证”定义为:“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该定义的要点可以归纳为:(l)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过程或服务;(2)标准是认证的基础;(3)鉴定方法包括质量抽检、质量体系的审核和评定;(4)认证的证明方式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5)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产品质量认证ISO/IEC导则2将其定义为:“第三方对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则采用更为通俗的语言将产品质量认证定义为:“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准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准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哪些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  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  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应如何获得?

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由认证机构发给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 获得产品质量或者质量体系认证,应当经过下列阶段: (1)申请阶段。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查阶段。认证委员会通知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此阶段,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 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核发证书。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经过质量认证颁发证书后,对认证标志企业可以使用。对外国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体系的审查,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边及多边协议委托外国认证机构代理。

产品质量认证的认证意义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商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3、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效益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质量信息,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

企业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有什么好处?

量认证资格是企业质量体系符合国际标准的证实,是产品质量信得过的证实,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取得质量认证的资格对企业至少有以下好处:  一、进步企业质量治理水平。取得质量认证资格必须具有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企业必须按照GB/T19000-ISO9000质量治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建立质量体系是企业实现质量好、本钱低目标的必由之路,可使企业具有减少、消除、预防质量缺陷的机制。  二、扩大销售并获得更大利润。认证标志是产品质量信得过的证实,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明显的竞争力,受到广大顾客的信任,销得多,销得快。  三、扩大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许多从事国际贸易的采购商愿意或者指定购置经过认证的产品,有些采购商在定货时要求生产厂家,提供按ISO9000通过质量认证的证实。  四、护卫企业的正当权益。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治理条例规定:“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分歧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而护卫了认证厂家的正当权益。  五、免于其他监视抽查。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治理条例规定:“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企业产品获得认证资格后,可以减少各类监视抽查所带来的太重负担,对企业具有现实意义。

产品质量是否具有强制性?

产品质量认证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认证。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企业质量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一是认证的申请和评定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对接受申请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决定能否批准认证和予以注册,并颁发合格证书。二是对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阶段,目的是使获准认证的供方质量体系在认证有效期内持续夫各项应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一、产品质量认证标准的属性,可分成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二、产品质量认证的性质或强制程度可分成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1、自愿性认证,由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2、强制性认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一些特点的产品实行强制的产品质量认证,非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它一般适用于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因此,安全认证一般属于强制性认证。三、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四、产品质量认证的申请程序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法律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志有哪些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食品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什么是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一词的英文为certification,其原意是指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导则2-1991《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将“认证”定义为:“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该定义的要点可以归纳为:(l)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过程或服务;(2)标准是认证的基础;(3)鉴定方法包括质量抽检、质量体系的审核和评定;(4)认证的证明方式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5)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产品质量认证ISO/IEC导则2将其定义为:“第三方对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则采用更为通俗的语言将产品质量认证定义为:“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的基本概念

ISO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一、认证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淮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 产品质量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 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例如: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时,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已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 合作协议 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二、认证种类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 证人 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文的描述,希望您能了解 产品质量认证有哪些 。综上所述,产品的质量是一件非常严格的事情,换言之,能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是值得我们信赖和购买的。安全五无小事,特别的质量安全,只有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才能保证生活和工作的有序进行。

产品质量认证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3、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时,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已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4、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或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第五条 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或协助查处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并为其保密。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含联营、承包、代销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一)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具有并符合产品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 (二)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上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标识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次品”、“等外品”、“处理品”等字样,方可出厂或销售; (四)用散件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五)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和产品标准编号。其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七)产品销售时,对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并向消费者明示。第九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地、防伪标识、条形码的; (三)伪造、冒用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或标志、名优标志、生产(制造)许可证(准产证)证书或标志、检验合格证等质量标志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以本条第(一)、(二)、(三)、(四)项产品为主要部件组装的; (六)失效、变质的,超过保存(保质)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或者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  (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第十条 禁止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第十三条 承印人承接印制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商品条码,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标志,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以及含有以上标志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  承印人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第十四条 对产品质量有瑕疵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位清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告示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前款规定的缺陷,并且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生产者、销售者拒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发布公告。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考核和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奖励和质量认证的有关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以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获准认证的产品依法免受检查和检验。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经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查,并不得抽取样品。  违反规定抽样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重复检查的,被检查方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  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应当从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封存。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和标志。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有关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所需的样品由被检验方提供。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外,样品应退还被检验方。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产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接受监督。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标准制定,宣传、普及产品质量知识。第七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计量、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产品质量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第八条 建立产品质量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明示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十一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属于委托或者授权生产的,还应当标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名称和地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明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当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应当有认证标志;  (八)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的产品,应当有能源效率标识;  (九)实行商品条码强制性标注管理的产品,应当有商品条码;  (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考核和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奖励和质量认证的有关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第五条 各级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以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获准认证的产品依法免受检查和检验。第八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市(地)、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经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查,并不得抽取样品。  违反规定抽样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重复检查的,被检查方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费。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  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十条 本省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种子、农药、化肥、重要建筑材料等产品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售前报验制度。  售前报验的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立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实施封存、扣押;  (四)对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罚没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  产品质量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并出示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证件。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封存或扣押的产品,应在十五日以内作出结论。因办案需要延长封存或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和标志。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必须持有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有关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所需的样品由被检验方提供。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外,样品应退还被检验方。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诚信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产品质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推动自主品牌建设。  本市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促进质量检验检测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产品质量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第八条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其明示执行的标准。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产品出厂检验、销售、回收处置等情况。第十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七)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认证标志;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

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   只有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才能满足社会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所以,不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加强质量管理,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管理的永恒主题。那么,怎样从根本上提高产品的质量呢?   一、 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为强化质量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既有劳动密集型生产特性,又有技术密集型工艺特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用制度、用标准去组织、规范、指导和指挥生产。从开始生产到生产结束加工工序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哪道工序出了质量问题,追究哪道工序当事者的经济责任,形成质量自检、自控的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性。另外,对质量创优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把质量与个人经济效益挂钩,这样从制度上恩威并施,使企业质量管理朝着良性循环的轨道运行。所以,对企业来说,建立质量签样制度、抽检制度、互检制度、各工序操作规程和奖惩制度,无疑是质量源头控制的较好管理措施。   二、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职工进行系统的技术培训,使职工提高印刷技术素质,提高操作技术和工艺技术水平,这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职工的技术培训,内容应该包括岗位应知应会,生产工艺技术和实践操作技术知识;生产安全、质量控制和产品标准等,通过培训使职工的生产技术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为降低生产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打下扎实的基础。职工的技术素质提高了,才能按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规程进行有秩序的生产,才能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各种质量问题的发生。   三、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控制好原材料的的采购环节。   原材料的采购控制就是要在最经济的基础上,使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都得到较好兼顾,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厂家,因为规模大的生产厂,其生产能力、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控制等方面相对做得比较好,产品质量也比较稳定,选择这样的供应商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选择质量稳定可靠的供应商,必须通过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认真的评审,以保证原材料的供应质量的稳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也是企业管理先进性的表现之一。对供应商进行评审,主要是根据其原材料在本企业生产中的试用和实际使用效果,如材料使用的经济性、适应性和质量的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原材料质量常常出现波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质量的.供应商,要考虑予以淘汰使用,这样从质量源头上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四、把好原材料质量控制关,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原材料是产品质量控制的基础环节,只有把好原材料质量关,产品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要科学合理使用和管理好产品原材料,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1.要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材料进行生产,避免因为使用上的盲目性而引发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2.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由于产品品牌不同其质量和使用效果也将明显差异。   3.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科学合理掌握好库存时间和存放条件,一般情况来说。生产出来的产品时间过久,如超过二年则容易发生变色、变坏 故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合理保持库存量,并在使用中要掌握好先进先用的原则。   4.要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跟踪检验。检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材料原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质量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处理,以避免盲目进货生产带来的质量隐患,切实把好生产质量源头关。   五、认真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实现优质高效的生产目的。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备作为生产的要素之一,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产品的质量,高精度的设备是高质量产品的基础,所以,平时要认真把好设备的保养关,做好设备的润滑工作,对滚筒轴头、轴瓦、齿轮以及联动前规、侧规工作的要害部件,要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以防止使用磨损而影响印刷质量,这是印刷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此外,日常应注意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可及时处理。   六、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似乎有一种误解,那就是一提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捐款捐物、做公益。事实上,作为一个存在于社会中的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就是首先要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利润之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站稳脚跟、赢得市场,最重要的还是过硬的质量。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质量优劣,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形象和发展,更关乎“中国制造”的声誉和国家形象,因此,注重产品质量,不仅是企业的基本责任,更是其不可推卸的重要的社会责任。   七、建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有效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核心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若一个企业能够把践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尽管企业会因此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它向社会证明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证明自己能够在经营活动中把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从而带来社会公众的认同。   八、建立良好的社企关系,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有效动力。   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这是一种新形势下的社企关系。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离开社会资源,企业的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企业与社会有一个共荣的关系,市场经济下二者有着更密切的关系,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企业要通过纳税和缴费的形式来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的责任,增强社会的保障能力,而不是千方百计逃避这一责任。而如果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自觉地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其直接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所有的企业都拥有了更利于自身发展的大环境,所有的员工都将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到本企业的发展中,所有这些将成为一个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因此,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做出规定的制度主要有:(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度;(2)鼓励和奖励制度;(3)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强制管理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5)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6)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第四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其他样品,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在查处涉嫌假冒案件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查处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查封、扣押的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为促销产品,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其他产品的,赠与者或者奖励者应当依法对所赠与或者奖励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印刷制作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由承制者查验印制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无证明文件,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印制者。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2018

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带好发票和三包凭证,要求退货、两倍价款赔偿,也可以找消保委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如何履行产品质量责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 产品质量责任 、 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 。 二、关于 行政强制措施 的实施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 2.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 产品质量问题 ,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 2.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法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 1.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产品的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3.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国家局于1997年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该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区分标识标注不规范和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防止对标识标注不规范问题的处罚随意性。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六、关于《产品质量法》与现行质量法规、标准化法规的关系 1.《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1.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包括理化、感观、卫生、标签等项质量要求。对食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质量和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予以查处。 2.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 烟草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部门以外的法定部门,有权查处烟草专卖品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化妆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5.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 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999年以国法秘函〔1999〕41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6.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 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的行为: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2.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 产品质量认证 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等。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6.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7.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8.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 违反法律规定 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十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制度的问题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当地政府制定有关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程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和上述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登记并及时处理举报,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推诿。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1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03月15日 (中央法规)

服务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吗?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被废除了吗

法律主观:产品质量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人,根据他们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不同的处罚。针对一些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予以适当地减轻处罚。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二、产品质量法在什么情况下不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1、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凡属下列产品,都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2、所谓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3、如果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则应对销售者给予与生产者相同的处罚。但是,如果销售者确实不知道其销售的某产品为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则不应当给予其同生产者相同的处罚,而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对销售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并未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处罚的情形。三、产品质量法中有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不处罚的情况,但在产品质量法第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了销售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产品质量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颁布日期】2000.07.08  【实施日期】2000.07.08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大法律  【内容分类】人大立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龋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 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 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B. 产品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主观:在我国,要想企业发展,想要市场良性发展,产品质量是关键,消费者是“公心称”,达到消费者满意,才能立足于市场,推进市场,向更高层次迈进。这也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产生的原由。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什么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二、对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解读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企业这样做也是遵守了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产品及来源,维护其合法权益。3.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标识。这是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要求。该规定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产品的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标识的标注,应当按照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标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标明上述内容的,生产者就应当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遵守。例如食品,国家制定了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义务。对于一些可以分类规范的产品的标识,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法规,分别明确规定每类产品的标识要求。如对于彩电、空调机、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一般价格高,使用、操作复杂,这些产品应标明产品的维修保养方法,并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4.限时使用产品的标识要求。即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谓限期使用的产品,是指具备一定使用期限,并且能够在此期限内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例如食品、药品、农药、化肥、水泥、化妆品、饮料等产品,都应当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所谓安全使用期,一般是泛指保证产品质量的期限。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保鲜期等。保质期是每时保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效期限。保存期是指产品最长的存放期限,在此期限内,保证产品不失效、不变质。需要说明的是,产品的保存期不同于保质期。在保存期的期末,产品的内在质量不一定能够保持原来的质量。产品超过保存期,一般不宜再使用了。有效期是指产品保持原有效力、作用的期限。一般超过有效期限的产品,其效力、作用均有明显下降或者失去原有的效力、作用。保鲜期是指保持产品的期限。超过保鲜期的产品,一般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如保鲜期内那么新鲜。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可以由两种标注方法:一种方法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两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种方法是可以仅标注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标识。需要强调的是,限期使用的产品,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所谓显著位置,是指易使人发现的明显位置。所谓清晰,是指达到一般人能够清楚地辨识的程度。在现实中,有的生产者故意将上述日期标在不容易使人发现的位置上,或者故意标得十分模糊,意图使过了期限的产品继续销售。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次本法修改特别强调这一要求。5.涉及使用安全的标识要求。即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谓警示标志,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于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例如,表示剧毒、危险、易燃、易爆等意思,均有专用的对应的图形标志。所谓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中文警示说明也可以理解为用中文标注的注意事项。一般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上。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总之,对上述产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被使用的产品免遭损坏,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三)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种例外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本法调整的产品的范围比较宽泛。像一些裸装产品如商店销售的面条、馒头,还有散装的饼干等没有包装的食品以及日用杂品,是很难标注本条所规定的产品标识的,所以法律在此没有强制规定生产者对这些产品必须标注产品标识的义务。法律客观:《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种: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建设工程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从空间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从主体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从客体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