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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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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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个月。水手是普通海员的岗位,也是最基础的岗位。水手的短期培训时间最快需要3-4个月,这其中包含各种驾驶课程、考取证件和实际操作。课程整体比较详细,即使之前没有经验,也可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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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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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的船员培训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们是造船企业,那么应该是以船上的应急救生设备的使用培训为主吧,可以参考船上的训练手册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员都必须学会的,救生艇的释放与启动操作,救生筏的释放,烟火信号的使用,消防员装备,应急逃生呼吸器,还有各种灭火器的使用,还要熟悉以上设备的存放位置。驾驶员需要掌握的,各种无线电设备的遇险呼救操作,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的使用。轮机员需要掌握的,应急发电机的使用,应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释放系统的操作。以上是各船员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当然还要了解各自工作职责涉及的各种仪器或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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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员培训中心(Shanghai Seafarers Training Center) 是1984年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由当时的上海海监局、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海运局及船研所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上海海事大学代交通部管理,是中国海事局认可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中心主任由上海海事大学提名,现为上海海事大学副院长高德毅同志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大连海事大学船员培训中心电话是多少

大连海事大学船员培训中心电话是0411-84729644。招生条件及要求:1、招收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海上资历的海船船员。2、报名前,请本人先到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s://csp.msa.gov.cn)登录系统,维护船员个人信息,系统显示满足18个月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任职资历方可报名、入学培训。培养目标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公约、法规要求,并能胜任现代化船舶驾驶与管理的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海船驾驶员(三副)能胜任现代化船舶管理的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的海船轮机员(三管轮)。招生对象及条件:1. 热爱祖国,吃苦耐劳,愿意从事航运事业的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的毕业生。2. 身体健康并符合海船船员的标准。海船甲板部(三副)值班船员身高不低于160cm,轮机部值班船员(三管轮)身高不低于155cm,甲板部值班船员(三副)双眼裸视力均能到达0.5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1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及以上。轮机部值班船员(三管轮)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到达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4及以上,其他要求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号为GB 30035-2021)执行。

内河船员培训难吗

不难。内河船员培训不同于海上,大海非常广阔,且进入大海后,很难识别方向,稍有不慎就会迷路,而内河船员只是在河上进行工作,不会出现太大的危险发生。

求教:船员培训都有哪些?对应有什么证书? (需要详细的说明) 谢谢!

你要说明你想做那个职务,甲板还是轮机部门,如果是服务员那就很少了,海员证四小证护照服务部就可以了

船员培训一般是多久?费用多少?哪位前辈能否指点指点

高级船员培训两年半至三年半不等,费用4万左右;普通船员五个月左右,费用1万左右

青岛小型船船员培训学校有哪几个

有1个。青岛海运职业学校突出海洋特色办学,拥有海洋渔业船员一级培训资质、海船职务船员培训资质、中国潜水员培训基地、A1E和A2F游艇帆船培训资质、制冷设备操作培训中心、省远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青岛国际邮轮职业培训基地、青岛市帆船运动特色学校、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拥有自己的港口码头和船艇。游艇、帆船、高速船、近海远洋综合实习船配备齐全。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注重学生职业成长,畅通升高校、就好业、服兵役、考公职四条职业通道,打造学生多元成才立交桥。

台州船员培训报名时间

每年9月。根据台州辖区12月海船船员考试计划显示其培训报名时间为每年9月。台州浙江省省辖地级市,地理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东濒东海,北靠绍兴市、宁波市,南邻温州市。

重庆船员培训学校

最好是签公司,不然证件下来了又要去找工作很麻烦,还有证件后续问题,耽误时间。

青岛新海联船员培训中心怎么样?

好。根据查询青岛新海联船员培训中心网站资料信息得知,1、青岛新海联船员培训中心,服务优势,学校同价,灵活退改,专人服务,丰富备选。2、成立于2021年,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许可项目:船员、引航员培训。

船员培训海事局那边不过学校这边会给学分吗

不给学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信息查询显示,船员培训海事局那边不过学校这边会不给学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1998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合并组建成立,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第二章 培训种类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第三章 培训机构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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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内河船员培训教员的条件

报考内河船员培训教员的条件:1、具有全日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2、具有非全日制驾驶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水上服务资历。3、具有全日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不少于6个月水上服务资历和不少于2年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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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船员培训学校有哪些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海员学校。查询天津船员官网得知,船员培训学校有2所,分别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海员学校,该两所学校为满足国家海事部门对海员人才的要求,按照海类院校对学生的要求严格标准进行。天津,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船员培训费用多少钱?

4000-9000元。船员入门培训费用,如机工、水手培训等,费用大概为4000-9000元不等。船员培训收费项目一般包含:培训费、考试费、住宿费、保险费、教材费、体检费等,具体根据海事院校不同,收费项目不同,船员培训费用也有差异。现在网上有些中介会收取服务费,费用高达1.5-2w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谨慎选择。船员入门培训内容有以下:1、合格证培训:z01基本安全,Z07保安意识、Z08保安职责。2、适任证培训:水手理论和实操(水手值班、水手工艺、水手英语听力和会话);机工理论和实操(金工工艺、设备拆解和操作、机工英语听力和会话)。水手机工培训3-4个月,通过考试获取证书,即可上船工作。根据岗位不同,培训内容有所不同。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常将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和政委、事务长、船医统称为高级船员,余者称为普通船员或一般船员。根据船员分工特点,货船分为甲板部、轮机部和事务部,大副、轮机长、事务长分任部门长,客船则将事务部归并于客运部,客运主任为部门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负全部责任。中国设置的政委也是船舶领导人,分管思想政治、党务和部分行政工作。船员是完成水路运输任务的关键。各国海商法和船员法对船员权利和义务有专门规定,以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国政府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必须持有发证机关签发的海船(或内河船)船员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海事局颁发的海员证。为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船舶必须备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海事局通过船舶进出港口检查和签证对船员的数量和证书配备实施监督。

船员培训费多少

船员培训费大概在8000左右。海员包括两种。普通海员和高级海员。普通海员只需培训四个半月。学费大概需要8000左右,包括住宿,培训考试费,教材费。高级海员高中以上学历培训两年的时间。大专学历培训一年的时间。目前市面上培训海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通过航海院校进行学习。考取海员适任证书。但海员证的颁发是要结业证加实习证明才能换发的。通过院校培训出来属于自由船员。自由结业证书实习、换证、上船都是自己出钱去找,但培训的费用过低,后期上船工作是一个难点。另外一种,就是定向委培,通过一些中介和学校进行培训学习。这种培训费用率高。但培训、实习、换证、就业一体化。但市面上一些非法中介和学校,导致海员市场出现混乱局面。需谨慎。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常将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和政委、事务长、船医统称为高级船员,余者称为普通船员或一般船员。根据船员分工特点,货船分为甲板部、轮机部和事务部,大副、轮机长、事务长分任部门长,客船则将事务部归并于客运部,客运主任为部门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负全部责任。中国设置的政委也是船舶领导人,分管思想政治、党务和部分行政工作。船员是完成水路运输任务的关键。各国海商法和船员法对船员权利和义务有专门规定,以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国政府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必须持有发证机关签发的海船(或内河船)船员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海事局颁发的海员证。为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船舶必须备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海事局通过船舶进出港口检查和签证对船员的数量和证书配备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