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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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成品仓库规章处罚制度?

按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为规范成品的管理,更好地提高成品仓库的操作,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基本管理1.严禁任何人员不经成品仓管许可取走货物。2.成品仓库安全管理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仓库范围内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等。对此,成品仓管必须做好监督工作。每天早上成品仓管必须检查消防走火通道是否畅通。3.成品须摆放整齐,仓位须有序,库区干净。成品仓管需每天早上检查、清扫干净仓库,保证无灰尘、无杂物。4.生产车间在成品装托盘时,必须遵循平衡、整齐、安全的原则。且装托盘的宽度不得超过1.4m,高度不得超过2.2m。5.每个托盘必须在指定的位置贴上合格品标签,对于上述不按照规定贴上或不贴的,成品不得进入成品仓库,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二、入库管理1.生产部门组长在生产前把生产产品品名、订单号、数量及装托盘数报进仓仓管,由进仓仓管安排仓位后,报生产部门组长摆放仓位。2.搬运工在指定位置上,摆放成品要整齐有序,并尽量做到美观。3.每天完工产成品,由生产班组长开出成品进仓单,安排好库位,要求工人整齐打垛,仓管须点清品种及数量,及时填写入库单,并由生产班长及负责人签字。当发现领料数量与生产数量有一袋以上货物(含一袋)的差异时,及时上报并检查。4.对于在生产线上马上出货的成品,出完货后,生产班组长及时开出进仓单给成品仓管签名进仓;对于过一天后才开单的,进仓仓管不给予签名进仓,报有关领导处理。5.对由于材料不足等原因未完成的订单,按已做完数量进仓,可在进仓单中注明未完成。否则,成品仓管拒收。 三、库存管理1. 每天查看货物的情况是否摆放好,是否有不良现象。并定时对货物进行养护。2.成品仓库按规定每月月底定期盘点,同时,成品仓库也将进行不定期盘点工作。3. 成品仓管须不定期抽查成品的数量(每周不少于两次),发现与包装上的标签不符时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凡烂包装的及时让工人倒包处理,凡库存超过三个月的成品必须写书面报告,交领导处理。 四、出库管理 1.成品仓管见到装货通知后方可装货,并按出货的有关程序来处理。2.验货或其它要领用成品的,必须登记《领用成品登记表》。验货或其它领用成品用完后,必须放回原位置,否则,成品仓管报有关领导处理。如有出现缺少情况,应及时通知成品仓管减数。并说明处理方法。

林业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包括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有:1.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一、救济方式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1.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3.国家赔偿、4 民事诉讼。二、法律救济的特征1.是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2.是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3.是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3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4.是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五是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三、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1.司法救济2.仲裁救济3.行政司法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公司违规处罚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处罚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处罚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保安处罚制度

法律分析: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给予50—300元罚款或予以开除。1、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造成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遭受损失者。2、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者。3、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监守自盗者。5、对同事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推波助澜甚至参与吵架者。6、发现重大险情不上报,多次不履行职责者。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50元罚款。1、缺岗、空岗、脱岗、睡岗者。2、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3、饮酒上岗或从事执勤无关活动者。4、交接班时,对应交接事项未交接而造成失误者。5、值班时间,电话私用,影响勤务者。6、不请假外出,晚上不归者。7、未经许可,擅自调班者。8、对在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滞留的出租车及其它车辆和摊贩,视而不见者。凡保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20元罚款。1、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者。2、值班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整者。3、对来访人员未能严格登记、检查而放行者。4、利用工作之便向访客索要物品者。5、因工作失当与访客发生争执者。6、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临时调动,顶撞上级者。7、未能按时打扫值班岗卫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乱者。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发现保安出现的违法乱纪情况的话,那么自己可以举报,到时候对方有可能会面临罚款,严重的话保安会直接被开除的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保安处罚制度

法律分析: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每次给予50—300元罚款或予以开除。1、因玩忽职守、疏忽大意造成公司、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或者遭受损失者。2、因工作失职造成本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者。3、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监守自盗者。5、对同事之间的矛盾视而不见,推波助澜甚至参与吵架者。6、发现重大险情不上报,多次不履行职责者。凡保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50元罚款。1、缺岗、空岗、脱岗、睡岗者。2、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3、饮酒上岗或从事执勤无关活动者。4、交接班时,对应交接事项未交接而造成失误者。5、值班时间,电话私用,影响勤务者。6、不请假外出,晚上不归者。7、未经许可,擅自调班者。8、对在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滞留的出租车及其它车辆和摊贩,视而不见者。凡保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给予20元罚款。1、上岗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者。2、值班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不整者。3、对来访人员未能严格登记、检查而放行者。4、利用工作之便向访客索要物品者。5、因工作失当与访客发生争执者。6、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临时调动,顶撞上级者。7、未能按时打扫值班岗卫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乱者。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发现保安出现的违法乱纪情况的话,那么自己可以举报,到时候对方有可能会面临罚款,严重的话保安会直接被开除的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