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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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如何整理档案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政府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为加强办公室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办公室各项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一、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1.档案管理体制(1)办公室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方法进行,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分管副主任、机要档案室、各科室组成档案管理网络。(2)办公室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网络,各科室须明确相对稳定的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指导。(3)档案室成员应努力提高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2.职责范围(1)机要档案室是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的专门科室,职责与权限按照办公室档案工作岗位职责执行。(2)办公室由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档案工作,机要档案室必须定期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工作。(3)各科室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二、归档制度1.归档范围的保管期限(1)办公室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政务信息、大事记等文件材料及牌匾等实物档案,均属归档范围。(2)办公室档案的保管期限的种类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长期(三十年)和短期(十年)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种类也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有暂存、十五年和二十五年。(3)凡对办公室有长远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对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2.归档时间实行年度归档制度:办公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政府工作简报、大事记、政务信息一律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3.归档要求(1)归档的文件必须系统、齐全、完整。(2)归档的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办公室活动的真实情况和历史过程。(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纸质优良、字迹耐久、书写工整清晰。(4)各科室要把归档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向机要档案室移交。ue0044.归档手续(1)凡属移交档案室的文件均应按照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移交档案一律移交原件。(2)向机要档案室移交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三、档案的利用1.档案信息工作重点服务于办公室的各项工作。2.非办公室人员或其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经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3.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4.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污秽,不准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批注;不准剪裁档案。四、档案保管制度1、机要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2、档案室应该保持整洁、并配备防盗、防火、防高温、防霉、防潮、防虫等设施。3、档案室严禁吸烟,不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档案室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档案保密制度1、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认真做好档案保密工作。2、查阅密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密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3、查阅机要文件、会议记录等档案,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阅范围。4、凡案卷内容涉及保密问题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泄密。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1、档案鉴定必须有组织、有领导按规定进行,不准由个人随意鉴定、销毁。2、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销毁。3、销毁档案必须定由两人以上负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和签名。七、档案人员岗位职责1、服从主任的领导,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及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2、 机要档案员负责做好机要文件的整理、分类,做好收文登记、分发文件、领导传阅和借阅等管理工作。3、通讯员要积极配合档案人员的工作,把需要领导批阅的文件及时、准确的送到领导办公室,待领导批阅完毕后及时交由机要档案人员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丢弃文件。在传送文件过程中,要增强保密意识,高度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文件。4、督促各科室有关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5、 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根据归档的范围和要求,制订、整理本科室各类档案材料,按规定向机要档案室移交归档,并办好交接手续,做到职责分明、手续齐全。6、各科室兼职档案人员接受机要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岗位任务。扩展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和加强乡镇档案工作,促进乡镇档案的规范管理,更好地为乡镇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乡镇档案是指乡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档案管理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乡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配备档案人员,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纳入分管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好档案库房、装具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设施。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应有档案人员办公室、阅档室,配置标准铁皮柜、木制橱和复印机、计算机、摄像机等现代技术设备。第四条 乡镇档案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设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档案;乡镇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乡镇档案室(馆)应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类档案按下列方法排列编目:1、文书档案的排列与编目。卷内文件排列按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一分文件做到正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在一个全宗内,首先分年度,然后分保管期限排列,先排永久卷,后排长期、短期卷。在同一种保管期限内,按党委类、政府类、人大政协类、工青妇、协会类进行排列,每一类目内,先排本级,再排上级、后排下级的案卷。2、会计档案的排列与编目。会计档案按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和其他四个属类分年度排列、编号。也可先分年度,再按属类排列、编号。但在一个乡镇内只能采用一种方法。 3、科技档案的排列与编目。科技档案分为产品、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档案四大类。每个大类内按单个项目(即一个产品、一个课题、一项工程、一台设备仪器)的顺序排列编目。并保持其文件材料的系统和完整性,便于满足用户利用的要求。4、声像档案的排列与编目。声像档案按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碟等载体,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每年度各自编一个流水号。5、实物档案。实物档案按照荣誉性实物、废止印章、题词书画、名优产品分类整理,各自按时间顺序排列,分别编一个流水号。 6、专门档案,如计划生育、婚姻、户籍、人事、司法、土地、社会保险等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排列、编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秘书常识: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 50~500 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政府档案管理规定

在社会发展历程的各个阶段,档案管理工作都为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服务。对于国家档案而言,部分档案内容关系国家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中外任何国家对档案管理都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一部分档案不对外开放,而多数档案则要在规定期满后才开放。进行档案管理工作,不仅要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档案,还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便于利用的原则。档案管理系统是整个国家文献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构成整个社会的科学能力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构筑社会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石。档案管理不仅对局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有重要意义,对整个社会也有重要意义,不仅具有当前的、现实的意义,也具有长远的、历史的意义。要管理好档案规范管理制度是必然的,提升管理水平,实现档案智慧管理,就不得不借助专业的档案管理系统。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稳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确定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必备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监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七条 其他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本单位引进技术项目、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  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部门的档案机构,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措施。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管理范围收集和接收辖区内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征集范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三)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馆藏档案的统计、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形成的有关业务机构或人员收集齐全,并依照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以及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统筹规划,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按行政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按《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本部门的档案。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应接受档案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配备和调动,应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向政府建议制定并负责起草地方性档案法规(草案)或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上级驻在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业务监督、指导;  (四)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技术的研究活动并负责档案宣传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并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三)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档案,编制标准适用的检索工具,提供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四)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本单位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条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分别归口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及其检索工具和有关资料;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方便利用;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的档案事业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保证档案事业建设的需要。  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现有档案馆库应视条件进行改造以逐步达到要求。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对档案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设置必要的保管档案的库房,配备规范的装具。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配置现代化设备,实行现代化管理。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 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及时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立卷归档,不得在业务部门和个人手中分散保存或拖延、拒绝归档。  (一)一个年度的文书材料,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二)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或告一段落时,须将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归档;  (三)一个学年的教学材料,应在下学年的寒假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四)会计核算材料立卷后,可在会计部门保留二年,期满后归档;  (五)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地下管线信息和档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城建档案工作,制定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指导城建档案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城建档案业务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导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第六条 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各主体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稽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质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记载内容的真实准确、签署用章的完备有效等)纳入稽查或者检查范围,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建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城建档案业务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室)藏城建档案的数字化,并对重要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异质备份。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损毁、伪造、篡改城建档案的行为,有权对不依法移交城建档案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市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档案;  (四)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五)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一款第(一)项中移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由宝安区、龙岗区建设部门批准开工建设且不属于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  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目录、建设工程竣工图电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归档的建设工程名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抗灾和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全市的各方面工作报务。  市属各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在京的中央和部队等建设单位,都要从首都城市建设的集体利益出发,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工作,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存管理的要求,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重大问题由首都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第六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局级单位,必须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各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技术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好本专业的城建档案;经常保持本系统的专业管网图和竣工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对基层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各区、 县建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设立必要的机构或人员,保管好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各区、县档案科要与建委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建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职能部门的性质,由市建委归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直接领导。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项工作的需要,汇编、整理有关材料;  四、配合市档案局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城建档案法规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制订执行细则;  五、 建立健全技术处理系列,对市属城市建设专业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手段和咨询服务。第九条 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图的完整准确,本市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以及在京的有关军事部门,要指派专职人员, 参加市城建档案馆组织的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工作的“联合办公”,具体研究办理地下工程设施竣工资料中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第十条 城市规划档案:  一、城市基础资料方面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地形地貌、地质、地震、土壤、植被、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统计和勘测材料等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国土整治规划方面的档案;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一、工业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二、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方面的档案;  三、交通运输工程方面包括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桥梁、车站和机场工程等档案;  四、市政公用工程方面包括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工程等档案;  五、水利工程方面包括河湖、水库、防洪工程等档案;  六、城市战备工程方面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地下管线和其它有关的隐蔽工程等档案。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档案:  一、工程设计方面的档案;  二、施工技术方面的档案;  三、各专业的科研技术档案。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分级管理第十四条 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多套分存管理:  一、市城建档案馆对全市城建档案实行重点综合管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各专业局级单位或属专业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等专业管理单位,也可根据需要,要求区、县等自建的工程单位报送有关竣工档案一份。  各远郊区、县建委,负责管理本区县所属建设工程和村镇建设档案以及与本地区有关的城建档案。各城近郊区建委重点管理本区内的村镇建设档案及区属有关建设工程的城建档案。  三、所有在京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不论大小工程,都应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的需要,收集和保管好其工程的竣工档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档案管理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筑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房地产产权籍档案的管理,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应当纳入城市财政专户管理。其利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事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后,工程档案保证金全部退还。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