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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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整我国产业结构,实现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

调整国家产业结构,实现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方法:1、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2、要调整产业布局,研究现有产业布局存在的问题,对不合理的布局,该停的要停,该转的要及时转。3、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

实施什么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物循环利用体系

实施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道路绿化养护:1、树木生长旺盛、健壮,根据植物生长习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树形整齐美观,骨架均匀,树干基本挺直。2、树穴、花池、绿化带以及沿街绿地平面低于沿围平面距离5—10厘米,无杂草、无污物杂物,无积水,清洁卫生。3、行道树缺株在1%以下,无死树、枯枝。4、树木基本无病虫危害症状,病虫危害程度控制在5%以下,无药害。5、无人为损害,无乱贴乱画乱钉乱挂乱堆乱放的现象。6、种植5年内新补植行道树同原有的树种,规格保持一致,有保护措施。7、新植、补植行道树成活率达98%以上 , 保存率达95%以上。8、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合理,无死株、断档,无病虫害症状。9、草坪生长旺盛、保持青绿、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10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成片枯黄。枯黄率控制在1%以内。10、花坛、花带、花台植物生长健壮,花大艳丽,整齐有序,定植花木花期一致,开花整齐、均匀,换花花坛(台)及时换花,整体观赏效果好。

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相关政策

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相关政策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根本之策,对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两会,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完善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我国坚持不懈推动绿色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取得显著成效,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不过,民进中央在调研中发现,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方面,当前我国的实践仍存在一些不足: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领域缺乏高位阶的基本法律进行统领,亟需一部基本法律来厘清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资源利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统筹推进资源高效利用相关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资源利用相关领域的法律系统性不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政策协同性有待加强,各地对“资源”“废物”在认识和分类上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将上游的废弃物回收加工业务认定为循环利用,却将下游的深加工生产环节视为高耗能项目,进行限批缓批。一是完善资源利用和保护基本法律,强化顶层设计。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其更名为《循环经济法》,作为我国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基本法律。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循环产业链构建、废弃物再生利用、绿色消费等维度,统筹矿产资源、生物质资源等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节约集约利用,以及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城市垃圾资源化,报废汽车、废家电等典型消费品的再生利用等,从根本上提高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水平,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二是进一步构建以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修订完成《循环经济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并统筹制修订我国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当前法律在规范对象和措施上的空白,完善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节水和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再制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资源利用和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形成覆盖全面、科学规范、严格有效的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制度。三是加强产业支持政策协同,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完善高耗能项目的评定标准,综合考虑行业分类、产品分类、原材料及能源使用情况、能效水平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好绿色产业鼓励政策和能耗“双控”制度之间的衔接。在能耗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时,向再生资源加工生产等行业适当倾斜,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确再生资源行业作为绿色产业的定位,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被列入“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类别,以及被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不再以“两高”或高耗能相关政策加以限制。优化再生资源行业在增值税、财政补贴、绿色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完善再生用品标识等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引导社会消费,推动国内再生资源行业快速发展,实现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标。

节约集约水资源

节约用水,又称节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特别要在全民中做好宣传,利用世界水日等活动,教育每个人都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达到节约用水人人有责。节约用水要从点滴做起,看似是一滴水,那里的学问很深。[1] 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拧水龙头,水就源源不断地流出来,可能丝毫感觉不到水的危机。但事实上,我们赖以生存的水,正日益短缺。目前,全世界还有超过10亿的人口用不上清洁的水,因此,人类每年有310万人因饮用不洁水患病而死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控制土地开发的规模我国土地开发规模之所以失控,是因为各级政府没有很好利用规划的手段对土地开发的总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个别地区甚至将规划视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可见,发挥规划调控作用的关键是依法实施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而不是削弱规划的地位。一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只有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在用地预测、用地布局等方面保持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两个规划的内容既要有刚性,还要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需要。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国家制定的用地标准、土地使用管制等内容属于强制性的内容,一旦经过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此外,规划还应严格控制一些占地多、脱离当前我国国情的用地开发项目,如大学城、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等。三是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新区土地开发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适宜性,尽量少占优质农田。 2、改变土地开发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的规划布局集中紧凑,不拉大架子。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的规模,严格控制占地多、建筑密度低的建设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提高工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小城镇的工业应相对集中,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进一步挖掘现有土地的使用潜力,加大老城改造的力度。在旧城改造中应将重点放在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方面,避免大拆大建和“见缝插针”两种倾向。建立土地使用效率的评价监督机制,实行对集约使用土地奖励、对粗放经营土地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3、加快土地市场化建设步伐, 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一要合理布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城市中一些原有工业仓储用地为实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而使原有土地被闲置 ,应将这些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后以有偿出让方式将其重新配置 ,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和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要优化土地配置 ,改善城市综合环境。在现有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中,要大幅度缩减工业用地比例,让区位优越地段的工业用地让位,同时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合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布局调 ,以建设“生态城市”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质量。 4、挖掘城市用地潜力,积极利用多维空间为适应城市化发展 ,不仅要扩大城市用地规模 ,还要在减少工业仓储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比例的同时 ,挖掘城市内部的用地潜力 ,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 ,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空间利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实现工业厂房立体化,将平面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厂房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鼓励开发商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法律分析:1、禁止破坏耕地。2、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3 、制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闲置耕地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耕地后未能及时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耕地被占用后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荒芜耕地是指土地具备耕种条件而土地使用者故意不进行耕种。4、重新利用被占用耕地地表耕作层的土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中国政府网1月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通知强调,要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超标准用地要核减用地面积   通知要求,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土地闲置满一年要征收闲置费   通知说,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通知要求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停止别墅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通知说,要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通知强调,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资源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   通知要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三:逐步完善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制度,是伴随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出现的新事物。以往,收购与储备是联系在一起的,称为收购储备。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在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计划供应和调控能力,合理用地、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加快旧城改造,盘活土地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土地储备制度,已经成为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抓手。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首个全国性的关于土地储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必将对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发挥重要作用。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沿革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政府有效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规模和结构,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使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以瑞典与荷兰的 “土地银行”为例,通过对土地进行购买、储备和出让的运作,实现国家对土地和房产市场的控制。“土地银行”在运作上,分为购买土地、储备土地和出让土地三个环节。首先,市政当局从分散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土地,从而拥有大量的待开发土地。如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政当局曾一度拥有该市周边两倍于市区的土地面积,其中大多数用地是几十年前仅以农地或相当于农地的价格购得的。巨大的土地储备,使斯德哥尔摩市能以更有秩序、更有效率的方式快速发展,并实现了以合理价位为居民提供大量住宅的目标。荷兰在20世纪70年代,超过80%的开发商的土地来自各城市市政当局的“土地银行”。第二个环节是储备土地。政府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购得土地后,并不立即出让而是储备一段时间。一方面,为了让储备的土地升值;另一方面,出让出去的土地只是“土地银行”中小部分已进行了前期开发的土地,大部分还未详细规划好的土地需要储备起来以备未来之需,而且其中开发条件还不成熟的农地也需要继续投入使用。通常政府购入的土地与出让的土地在量上保持一定的比率。 对于那些已规划好准备投入市场的土地,政府一般是先搞好前期开发,如平整土地、修路、铺人行道,建设好供水、排污等公共市政设施,甚至包括公园和绿地,然后再将这些土地出租或出售。最后一个环节是出让土地。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政府将那些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备,并已完成前期开发的熟地,分期分批地推向市场。由于土地的购买、规划和开发需要多种技能,“土地银行”计划的实施,一般由政府所属的专门机构或政府控制的土地发展公司来执行。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市政当局的不动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是负责物色合适的土地,确定购买土地的范围,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地价;负责筹集和使用购地资金,监督管理待开发土地的平整、修路等前期开发过程;为较大的市政项目选择开发商,以及规划落实城市住宅的分布与数量等。我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初衷主要是政府收购市场上 “没人要”的土地,等市场需要或“有人要”的时候再把地推向市场,对土地市场实施调控。1996年,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随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后,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开始建立土地储备机构,推行土地储备制度。 至今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实行了土地储备制度。目前,我国土地收购储备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行政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型。(1)以上海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或者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2)以杭州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政府根据用地需求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3)以武汉为代表的行政指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模式。 土地收购储备与划拨土地交易许可制度相结合,采取选择性收购。划拨土地进入市场必须经过交易许可,符合规划和供地计划的土地,可以被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形成价格。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政府有效控制土地、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储备制度是一项新兴的制度,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的储备机构收购的不再是“没人要”的土地,而是黄金地段。个别地区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代表政府统筹征地事宜,甚至低价征收、高价售出,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土地储备制度备受质疑。 而且,土地收购储备动用大量资金,目前基本是靠银行贷款解决,当地价波动,收购储备土地无法及时变现时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更严重的是,目前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收购储备,掌握土地权力的同时也间接掌握了财政权力和货币权力,影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2001年,15号文件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即“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 土地巨大的资产价值和土地收购储备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推进中的负面作用也日益趋显。2006年,国土资源部开始酝酿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3号文件对土地储备制度再次提出要求: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储备的概念和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储备的范围和程序、储备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储备土地的供应以及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内容。(一)明确土地储备的概念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定位《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将土地储备的功能定位为实施调控,通过有计划的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二)合理界定土地产权,供应 “净地”合理界定土地产权是土地储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毛地(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而净地则是拆迁后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开发,实现了“七通一平”或“五通一平”,具备了供应条件的土地。在“拆迁难、融资难”的背景下,出让“净地”更符合大多数开发商的要求。《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程序是先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然后对土地进行再配置。而且,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储备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政府供应“净地”,理清了土地产权管理,有利于防止土地闲置和囤积土地行为的发生。(三)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的运作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为防范风险,《办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需要开展融资活动,涉及银行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同时规定,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 土地储备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三、土地储备制度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土地储备不能与民争利土地储备是政府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是政府机构,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目的是为了调控市场、平抑地价,而不是囤积土地,坐地待涨。 这次《办法》将土地储备的范围限定在存量的土地,防止一些政府将大量农用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征用、转用后储备起来,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同时,为防止地方政府储备土地的闲置,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将扣减相应的指标。土地储备制度应该是利民的制度,不可也不应该与民争利。(二)多渠道融资,解决资金瓶颈目前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渠道主要是财政支持,由政府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用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等。其次就是信贷渠道,向银行办理抵押担保贷款。但土地储备仍然存在融资渠道单一、土地储备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土地储备机构除政府拨款、银行贷款除外,可以探索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如厦门市创立的土地基金制度,将与土地有关的收入集中纳入统一的专项土地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决了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问题。(三)将土地储备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机结合土地储备定位为通过有计划地适时适量的供应土地,控制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实现国家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土地储备时,一方面要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另一方面,土地储备量也不能太大,在储备土地出让时,要考虑土地市场的运行情况,有度有序地进行放量供应。

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之二:有效盘活闲置土地

近年来,土地供需矛盾逐年加大,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盘活闲置土地也被提上重要日程。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严禁闲置土地。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提出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取。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表明盘活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和国家处置闲置土地的决心。一、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和危害闲置土地大量出现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海南和广东等地兴起的房地产热,此后的十几年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土地粗放利用,闲置土地越积越多。据统计,2004年底全国闲置土地是28105宗,面积107万亩1亩=666.67平方米=0.0667公顷。。导致闲置土地大量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用地者囤积土地造成的土地闲置。近年来,由于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大等多方面的原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一些用地者取得土地后将土地囤积起来,待价而沽,特别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开发商囤积土地的热情,开发商取得土地后通过土地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又使用贷款取得土地,形成了一种特别的资金链条。开发商囤积土地后一方面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开发,另一方面又通过投放市场量来影响市场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土地被闲置。据建设银行研究部发布的《下半年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显示: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2)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方面,过去政府供应的土地大多是生地,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拆迁不到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承诺的开发条件可能没有及时或没有条件完成,从而导致土地无法按时开发。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供地、规划、开工许可等环节不太衔接,导致一些土地不能按照约定的动工时间开发建设,从而造成土地闲置。(3)历史原因产生的闲置土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沿海城市出现房地产热,大量土地被用于房地产开发。后由于国家调控等原因,出现了大量的烂尾楼,土地也就被闲置起来。另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一些土地不能按照原来的用途进行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的闲置。闲置土地大量出现,不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我国耕地面积的大量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粮食安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经济社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土地要提供保障作用,但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加与耕地面积的减少一定程度上是成正比的,如何有效控制建设用地面积的增加也就成了保护耕地的重要环节。闲置土地大量产生增大了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土地供应政策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大量的土地被用地者囤积起来,不利于节约集约土地,更不利于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二、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1994年,我国颁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作出了规定。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盘活闲置土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土地,一是要准确界定闲置土地;二是分清产生原因,灵活选择处理方式;三是要加大处置的力度。(一)准确界定闲置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 “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二)灵活选择闲置土地处置方式《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立法精神是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因此,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近期有意动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的同时,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延长的时间从批准延长之日算起。二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三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四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五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出台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处置,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东莞市采用“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扎实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在查清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及用途的基础上,按照 “一地一策”原则,根据闲置土地的不同类型,分别采取计征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协议收购或托管、强制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重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关于闲置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按照当时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征收,与现行地价不符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的要求,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土地闲置费要按照上限征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三、处置闲置土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格区分闲置土地和土地闲置“闲置土地”与“土地闲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闲置土地”是一个法律用语,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界定;“土地闲置”是指土地处于未被开发利用的状态。闲置土地认定的前提是土地闲置,而土地闲置并不一定是闲置土地,如由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未完成、政府相关文件不及时颁发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就不构成闲置土地。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合理地“囤积”一定量的土地,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增强抗拒风险的能力。(二)明确闲置土地处置执行主体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后,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 笔者认为,闲置土地处置是一项政治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与投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银行等加强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才能确保闲置土地处置的顺利进行。(三)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收回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对收回闲置土地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是一种行政处罚。这是因为:一是土地使用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二是造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对闲置土地的界定和处置方式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是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是将法律规定写进了合同。收回闲置土地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收回闲置土地是一种对当事人物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四)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一是政府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保障土地开发条件。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二是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土地按期开发。三是加强监管,加大土地保有环节成本,促使土地使用者不会囤积土地。四是土地使用者应当转变观念,树立新的发展观,按照国家政策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既保护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也使自己的权益在土地市场良性有序的循环中受益。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功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应当遵循规划统筹、公开公正、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励探索建立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工作,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编制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经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集约布局和高效用地。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与政策引导,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开发用地政策,优化地上空间布局,依照规定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政策,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采取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式,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第三章 存量土地盘活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存量土地清理盘活,有效保障城市更新改造、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落地需求,引导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  存量土地改造开发应当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存量土地包括:  一专项改造规划确定的旧工业、旧物流仓储、旧城镇、旧村庄以及其他城镇低效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国有未利用地储备经依法批准后,尚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存量土地。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存量土地的核查认定工作。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标图建库,并建立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标图建库成果作为管理存量土地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存量土地核查认定成果组织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专项改造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结合片区规划一并编制。专项改造规划中应当明确划定成片改造区,并划定试点片区。

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 应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10月2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自然资源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部长、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陆昊表示,未来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应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从“三调”结果来看,城乡建设外延扩张的态势还没有根本扭转。人均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不足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三调”结果显示,过去的1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量比“二调”时增长了26.5%,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109.4%,同期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由48.3%增加到62.71%。从这组数据的相关关系上看,建设用地的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总体是吻合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程度不够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我们的城市和建制镇的用地总规模是1.55亿亩,村庄用地总规模是3.29亿亩,在城市和建制镇当中,低效闲置用地的问题是突出的,村庄用地总量过大、布局也不尽合理,这是有共识的问题。无论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还是下一步促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都毫无疑问需要土地资源支撑。未来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会更加突出,所以如何扭转城乡建设外延扩张的态势,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在土地资源紧约束的情况下,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社会都应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也要靠政府出台新的规则和标准来全面提高用地效率。我们现在考虑到的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合理管控。城镇开发边界是三条控制线当中的一条,它是依据一个地区的自然地理格局划定的。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以后,城镇建设必须严格限定在开发边界范围内。第二,要严格实施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当前,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总指标是由全国人大下达的,国务院来认真执行,我们还是要坚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着项目走,要跟着好项目走,跟着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走。当然,首先要保证基本民生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三,要坚持大力度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我刚才介绍了这个情况,我们一起努力,在这方面还是有潜力的。继续完善增量的安排与消化存量挂钩的机制,鼓励各地更大力度地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同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注重推动城市的更新,形成政府和社会都要关注存量、盘活存量的工作格局,而不能把眼睛都盯在新增上,去占用新的非建设用地的资源。第四,马上采取的措施是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评价。我们考虑,一方面要下大力气完善修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现在有些地方这方面的建设标准太松,我们没有那么多土地资源让你这么用,所以行业的建设用地标准要下大力气修改完善,突出它的安全性和合理的功能,而不是看着大就好,占的多就好。第二方面是要强化源头控制。我们和发改委都有共识,就是要加强项目生成阶段集约用地审查。以前在这方面是不够的,招商引资谈项目的时候,我们的审查标准是不够完善的,新上项目要特别强调节约集约的水平。重大的项目,占地多的项目,应该努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当前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水平。第三方面是要全面开展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用地普查。从点上看,这里既有做得好的,也有做得很不好的。经过这样的专项普查之后,我们要对各类园区的节约集约用地再做进一步的规范和调整,使得园区真正成为产业化的节约集约用地最好的地方。当然,中国的国情差别是很大的,出台这样的政策我们也要慎重把握东中西部不同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诉求,以及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第二十四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第二十五条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第三十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提高节约集约利用现状

、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控制土地开发的规模我国土地开发规模之所以失控,是因为各级没有很好利用规划的手段对土地开发的总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个别地区甚至将规划视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可见,发挥规划调控作用的关键是依法实施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而不是削弱规划的地位。一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只有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在用地预测、用地布局等方面保持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两个规划的内容既要有刚性,还要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需要。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国家制定的用地标准、土地使用管制等内容属于强制性的内容,一旦经过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此外,规划还应严格控制一些占地多、脱离当前我国国情的用地开发项目,如大学城、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等。三是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新区土地开发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适宜性,尽量少占优质农田。 2、改变土地开发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的规划布局集中紧凑,不拉大架子。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的规模,严格控制占地多、建筑密度低的建设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提高工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小城镇的工业应相对集中,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进一步挖掘现有土地的使用潜力,加大老城改造的力度。在旧城改造中应将重点放在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方面,避免大拆大建和“见缝插针”两种倾向。建立土地使用效率的评价监督机制,实行对集约使用土地奖励、对粗放经营土地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3、加快土地市场化建设步伐, 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一要合理布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城市中一些原有工业仓储用地为实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而使原有土地被闲置 ,应将这些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后以有偿出让方式将其重新配置 ,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和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要优化土地配置 ,改善城市综合环境。在现有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中,要大幅度缩减工业用地比例,让区位优越地段的工业用地让位,同时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合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布局调 ,以建设“生态城市”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质量。 4、挖掘城市用地潜力,积极利用多维空间为适应城市化发展 ,不仅要扩大城市用地规模 ,还要在减少工业仓储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比例的同时 ,挖掘城市内部的用地潜力 ,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 ,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空间利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实现工业厂房立体化,将平面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厂房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鼓励开发商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县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考核指标为什么错年使用

马克思对土地集约经营做了这样界定:“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因此,集约用地的实质就是把一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以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的经营方式,是属于经济领域重点考虑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当今社会较为关心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问题,我们研究过程中曾经将概念界定为: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目的在于挖掘土地使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事实上,由于建设用地利用非常复杂,很难界定一个共识的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标准。而建设用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承载,决定了对其利用必然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受到有着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相应的一系列技术标准的制约。因此,合理利用土地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土地利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这也成为集约用地的前提条件。怎样促进集约用地?集约用地需多管齐下,关键是统一认识、上下协力。第一、理念先导、上下协力。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引导,将集约用地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加强对行为的监督和引导。第二、突出重点、建规立制。科学合理地开展规划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开发区等宏观、中观层次的集约用地评价机制;以工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强度、土地利用空间效率等指标的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第三、因地制宜、市场驱动。按照市场化和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的差异,分地区、试点性地开展非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模引导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第三章 布局优化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影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因素有哪些

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优化整体用地结构和布局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的基础。建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注重各业用地综合效益及用地功能、结构的合理性,形成全县范围各业用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用地格局。在此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项目建设主要靠挖潜。结合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对全县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对全县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盘活存量土地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一盘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和布局控制,保证耕地保有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省厅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补充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农田。第三,制定年度计划,调整供地结构,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用地,合理安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排放的新产业项目用地。第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严格筛选供地项目,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完善科学可行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在各产业结构合理及总体布局优化的基础上,注重单位土地投入产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土地市场价格机制作用,有效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第二,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第三,对于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不能片面强调“见缝插针”,消灭空地,从满足城市居民各种需求来讲,增加绿地,保持城市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注重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完善评价考核问责制度  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重点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一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络,对项目审批结果、实施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监测,严格执行项目竣工申报制度,实行项目竣工验收,杜绝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指标、改变用途、土地闲置等现象发生。二是认真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违法用地查处过程中构建土地共同监管机制,变国土资源管理“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三是是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各村都明确一名国土资源信息员,逐步实现农田保护手段信息化、管理网络化。四是公开土地开发利用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制订《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宏观层面上实行规划管控,结合微观市场的有效引导,配合严厉的监测监管措施,必将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使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当然,土地集约利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用地的效率会不断提高,因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个长远目标,应不断完善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经济发展水平与时俱进。

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法律分析:1、禁止破坏耕地。2、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3 、制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闲置耕地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占用耕地后未能及时按照批准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耕地被占用后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荒芜耕地是指土地具备耕种条件而土地使用者故意不进行耕种。4、重新利用被占用耕地地表耕作层的土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沭阳经济开发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多

近日,为了响应国家土地新政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采取四项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是提高项目科技门槛。坚持以项目质量决定用地,根据项目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和企业预期效益来确定供地面积。   二是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对开发区所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一次集中清查,摸清历年来已批未供,已供未用的建设用地和闲置、低效益的建设用地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制定存量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确保开发区用地指标。   三是规范项目用地行为。对区域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减少人为干预和指令性任务,今年来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目前已成交25宗,面积728.11亩。   四是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利用江苏省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把开发区所有用地情况、土地使用者的基本信息和土地的基本属性等录入计算机,有省国土资源厅信息网络监控中心统一监控,一旦发现违规用地或闲置及时处理到位。

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什么法

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法。低碳绿色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含碳物质的燃烧,特别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减缓生态恶化,减缓温室效应。主要是从节电节气和回收三个环节来改变生活细节 。低碳生活理念也就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低碳生活的出现不仅告诉人们,你可以为减碳做些什么,还告诉人们,你可以怎么做。在这种生活方式逐渐兴起的时候,大家开始关心,我今天有没有为减碳做些什么呢, 在北京的八达岭,一个碳汇林林场已经成形。节约集约用地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国土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其中,重点提出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存量用地要注重盘活利用。

推进节约集约用水三个主要方法?

推进节约集约用水三个主要方法?2020年3月22日是第二十八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三届“中国水周”,联合国2020年“世界水日”的主题为“Water and climate change”(水与气候变化);我国纪念活动的宣传主题为“坚持节水优先,建设幸福河湖”。为推进“全域、全业、全程、全面、全民”五维系统节水行动,郑州市印发了《郑州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将该《实施方案》,落到实处,需要多个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近日,我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畅谈如何结合工作落实好该《实施方案》,共同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多措推进工业水效提升行动我市如何推进工业水效提升行动?市工信局负责人表示,我市将在四个方面发力。强化工业用水控制。配合水利部门制定工业增量用水节水准入制度,确定工业分行业取用水定额节水标准,设置行业用水准入门槛,限制增量,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在火电、纺织、造纸、化工、钢铁等高耗水行业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大力推广高效冷却、循环用水、洗涤节水、废污水再生利用、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艺和技术。鼓励节水技术和装备产业发展。鼓励节水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围绕全市节水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积极开发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水装备和产品,着力发展高端节水装备、产品。全面推进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强化工业企业清洁化改造,提高高耗水行业水重复利用率,鼓励高耗水行业企业实施废水“近零排放”改造;在年用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规上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并对节水型企业予以奖励;建立节水信用制度,逐步形成节水评价体系,进一步激发企业节水动力。大力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我市农业领域将如何实施节水行动?市农委负责人表示,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我市计划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配套、安装供水计量设施,明确农业初始水权,核定灌溉用水价格,实施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大力推广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实现自动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的灌溉。目前,我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66万亩,2025年80%以上的灌区要实现高效节水,总面积达到270万亩;目前,我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685,2025年的目标是0.705。我市还将通过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实现高效节水用水。在西部缺水地区发展低耗水和旱作农业,培育、选育、推广抗(耐)旱、高产、优质农作物新品种,如谷子、红薯等;调整粮经比例,在适宜地区种植中药材、小杂果等经济作物,减少灌溉用水。在水产养殖节水方面,我市将推广“跑道养鱼”“168锥形池”等设施渔业技术,提高单位水体载鱼量,减少养殖用水消耗;实施水产养殖基地生态改造,池塘养殖尾水经过生态沟渠沉淀、生物净化后循环利用;推广鱼稻、鱼莲结合生态种养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

(一)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概述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土资源部以节约集约为统领,把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主攻方向,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专项主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现状调查,加强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考核,运用经济手段激励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专项实施两年来,704家获得专项奖励的矿山企业,通过提高“三率”增加销售收入近2000亿元。实施的408个示范工程,带动企业投资近500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提高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盘活了一批资源储量。全国矿山企业整体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预计提高1%~2%。二是积极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地。国土资源部启动了首批40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三是全面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国土资源部自2010年启动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在全国选择115个县(市)开展了基层试点,评选产生了101个模范县(市),提炼形成了推进资源节约集约的45种好模式和79个好机制。同时,积极推进将节约集约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有效促进了地方各级干部执政理念的转变,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促进了节约集约社会共识的形成。(二)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措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我国应“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是国土资源部门系统切入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主题,也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条主线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新时代改革的号角,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也就是要加强制度供给,强化监督管理。现在看,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更应该从矿产资源全过程,即从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勘查、开发,甚至闭坑的环节来设计一些制度,抓住规划、标准、监管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措施,夯实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基础支撑,提升矿产资源全过程节约集约管理的综合效能。第一,要把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到法律中。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和《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修改工作,为依法管矿、依法行政提供制度保障;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划、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探索实施涵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区块(矿区)生命周期档案制度,形成覆盖矿产勘查开发全过程的制度体系。第二,要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与转化应用。一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成矿理论、评价方法、开发模式、利用技术”全过程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二是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争取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对优先发展技术分阶段攻关,形成一批可供推广的科技应用成果;三是搭建产学研平台,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升矿山企业科技实力和研发能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第三,探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矿业转型升级。要进一步整合示范基地、绿色矿山、和谐矿区、矿山复绿行动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形成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多方力量,探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加快矿业转型升级。第四,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更新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实施、示范基地建设,以及地方和企业相关标准规范的推广和升级,进一步丰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完善主要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尾矿排放标准等;加快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规范,包括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选矿厂设计、技术工艺、方法、装备等。第五,健全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切实调动勘查、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此,落实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回采率、储量消耗挂钩等政策法规的实施;完善资源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节约矿产资源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提高“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关税,吸引国外资本开发国内复杂难利用资源;完善矿山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省级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分级制度,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业权价款在节约与综合利用高等级省份留成比例。第六,强化矿山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把和谐矿区建设好。建设和谐矿区,主要是处理好两个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四大机制建设,资源节约集约、生态恢复、利益共享和矛盾调解机制。除一些外企外,中金、中铝、五矿等部分大型国有企业都要求发布《矿山社会责任报告》,关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环境问题、社会责任问题,已不光是发达国家,也包括非洲、南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普遍必须关注的大趋势。第七,加强相关基础理论研究。结合矿政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加强矿产资源全过程节约集约制度供给研究;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内生动力驱动机制,逐步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探索研究矿产品全成本核算方法,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积极研究体现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的资源及其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

该项目是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旨在通过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成果的审核汇总和成果公示,进一步修订完善技术、方法、规范标准和系统平台,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2011年主要开展了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北京等16个重点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北京大学等6所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试点,同时,继续进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与方法研究,推进和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计算机辅助软件开发。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撰写了《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的报告、开发区节约集约专题调研报告,和基于区域、城市和开发区的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技术体系构建及应用成果报告,取得了2009年度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更新成果数据库,编制完成《行业用地调查技术规程》(初稿)和《高校教育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开发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管理系统、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资料上报软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入库软件、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软件。项目在城市、开发区和高校教育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研究方面取得突破,部分研究成果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所形成的技术规范为节约集约政策实施提供了技术依据。项目运作上形成了行政主导、专家领衔、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相结合的良好工作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采用先进科技,优化技术力量,有效提高了技术方案及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项目紧扣新时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难点与热点,以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实践为核心工作内容,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基础数据,对于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精度、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高效利用、有序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写一首以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以珍爱土地为主题写一首诗歌?

田家少闲月,五月人倍忙。夜来南风起,小麦覆陇黄。妇姑荷箪食,童稚携壶桨。相随饷田去,丁壮在南冈。足蒸暑土气,背灼炎天光。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复有贫妇人,抱子在其旁。右手秉遗穗,左臂悬敝筐。听其相顾言,闻者为悲伤。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今我何功德?曾不事农桑。吏禄三百石,岁晏有余粮。念此私自愧,尽日不能忘,

如何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强化规划管控作用,优化整体用地结构和布局  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的基础。建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注重各业用地综合效益及用地功能、结构的合理性,形成全县范围各业用地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用地格局。在此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第一,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项目建设主要靠挖潜。结合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对全县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对全县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盘活存量土地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逐一盘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第二,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和布局控制,保证耕地保有量,不断提升耕地质量,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和省厅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补充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农田。第三,制定年度计划,调整供地结构,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用地,合理安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排放的新产业项目用地。第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严格筛选供地项目,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供地。完善科学可行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大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在各产业结构合理及总体布局优化的基础上,注重单位土地投入产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效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土地市场价格机制作用,有效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严格执行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第二,加快推进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第三,对于存量土地的集约利用,不能片面强调“见缝插针”,消灭空地,从满足城市居民各种需求来讲,增加绿地,保持城市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注重土地利用监测监管,完善评价考核问责制度  实行土地供应全程监管,重点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卫片执法检查情况。一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网络,对项目审批结果、实施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监测,严格执行项目竣工申报制度,实行项目竣工验收,杜绝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指标、改变用途、土地闲置等现象发生。二是认真做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违法用地查处过程中构建土地共同监管机制,变国土资源管理“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三是是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各村都明确一名国土资源信息员,逐步实现农田保护手段信息化、管理网络化。四是公开土地开发利用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制订《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乡镇政府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宏观层面上实行规划管控,结合微观市场的有效引导,配合严厉的监测监管措施,必将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使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民经济科学发展。当然,土地集约利用是一个动态过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用地的效率会不断提高,因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个长远目标,应不断完善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经济发展水平与时俱进。(作者系河北省望都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文件背景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国家关于节约集约的规范有哪些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考核标准开发区土地节约评价规程。。。 。。。

节约集约用地是啥意思?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节约集约什么发展

节约集约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节约集约用地不是一个新问题。多年来,专家、学者、政府管理部门都在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和探索,并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践。但从建规立制的视角研究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则是近些年的事情。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节约集约党的十七大要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该文件从审查调整规划和用地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等5个方面,提出了一揽子的政策和措施。以此为基础,全国范围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节约集约什么发展

节约集约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节约集约用地不是一个新问题。多年来,专家、学者、政府管理部门都在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和探索,并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践。但从建规立制的视角研究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则是近些年的事情。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党的十七大要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 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的概念?

马克思对土地集约经营做了这样界定:“在经济学上,所谓耕作集约化,无非是指资本集中在同一土地上,而不是分散在若干毗连的土地上。”因此,集约用地的实质就是把一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以提高单位面积收益的经营方式,是属于经济领域重点考虑的问题。 进一步分析当今社会较为关心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问题,我们研究过程中曾经将概念界定为: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目的在于挖掘土地使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事实上,由于建设用地利用非常复杂,很难界定一个共识的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标准。而建设用地对各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承载,决定了对其利用必然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特别是受到有着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相应的一系列技术标准的制约。因此,合理利用土地的问题可以转化为土地利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这也成为集约用地的前提条件。 怎样促进集约用地? 集约用地需多管齐下,关键是统一认识、上下协力。 第一、理念先导、上下协力。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引导,将集约用地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办事,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引导。 第二、突出重点、建规立制。科学合理地开展规划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开发区等宏观、中观层次的集约用地评价机制;以工业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空间效率等指标的用地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因地制宜、市场驱动。按照市场化和土地资源紧缺程度的差异,分地区、试点性地开展非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国发 [2008] 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二) 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三) 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四)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五) 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六)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七) 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八)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九) 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 “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十) 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 (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十一) 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十二)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十三) 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十四) 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十五) 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十六) 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 “以租代征” 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十七) 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十八)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十九)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二十)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二十一) 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二十二) 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十三)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考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一方而要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性,另一方面要体现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思考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 结合我国土地利用的现状,论述我国土地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义及措施,并粗略地构建了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体系;措施   1 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理论依据   节约、集约用地,笼统地说,就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土地,以最小的土地成本,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设的需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最关键的就是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集约经营。土地集约经营是在单位土地面积上投入较多生产资料等要素,同一块土地面积上聚集的相关要素越多意味着该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越高。根据生产理论,一定的产出对应着相关生产要素的投入。生产过程将一定数量的劳动资本等可变要素合乎比例地投入到固定要素土地中去,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收益。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将可变要素连续投入到土地,土地边际报酬会出现先增加后减少的现象,这种现象叫做边际报酬递减。   如图所示的MPP在点M之前为增加,在M之后R之前逐步递减至零。随着可变要素投入的增加,原来下降的边际成本会上升,而上升的"边际收益会下降,直到二者正好相等之时的可变要素投入组合为最佳投入组合,在T之前的水平相对应的就是土地经营的集约边际。在目前土地利用普遍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情况下,提高土地经营集约度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产出效益目标的现实选择。   2 我国土地利用的现状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又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全国31个省份的农用地98.53亿亩,建设用地4.96 亿亩,未利用地39.11亿亩。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在200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548.2万亩中,建设占用农用地466.8万亩, 其中占用耕地287.4万亩。此外,灾毁耕地有37.2万亩,生态退耕11.4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7.4万亩,耕地合计减少373.4万亩。   虽然中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这些数据仍显示出,中国耕地总量不断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上涨,中国用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粗放利用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过去节约土地资源的意识没有树立起来,长期以来形成了粗放用地的不良习惯,各个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宝贵的土地资源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及时利用。   (2)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从城市发展看,一些地区城市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建设过分强调规模。有些地区工业用地除生产及辅助设施用地外,其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非生产性用地所占比例过大。   (3)一些不合法现象严重影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当前,一些地方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发展休闲农业等,不顾“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耕地,修建临时性建筑和永久性建筑。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4)监管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大。   有些地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跟踪监督还不够。对空置、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不够大,对各种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力度不够到位,影响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际效果。   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就显得十分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一方而要反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共性,另一方面要体现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的特征。指标体系的共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评价指标体系应与不同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各个层次的空间范围相对应。二是评价指标体系与节约集约利用的内涵保持一致。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①对于一个区域的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情况的综合评价指标的构建,主要从分地类和分区域两种方法入手。分地类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分区节约和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市和农村等类型。再往下分,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耕地评价指标体系、园地评价指标体系、林地评价指标体系三个小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又分为城镇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农村居民点评价指标体系和交通运输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等类型。如图2:   ②土地集约利用从资金集约度、技术集约度和人口集约度等层面分析和评价。区域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以整个区域综合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作为评价对象,侧重从区域整体用地布局、用地结构、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土地利用合理性等方面,评价土地总体的使用效率和潜力。如:可通过对评价区域土地利用程度的影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评价因子。   4 节约集约用地的措施   (1)科学规划用地,从源头严格把关。   要转变土地管理的职能和方式,树立长远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观念,做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衔接,整合用地资源,优化利用结构。严格监督建设用地项目规划预审和审批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集约用地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项目坚决不予供地,从源头上阻断浪费土地行为的发生。   (2)积极贯彻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各项规定,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在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制度基础上,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3)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并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应该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投资期限等指标。同时,还应对各类用地的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核查。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所有新供地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确保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要求用地。   (4)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要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而且在用地政策上给予倾斜;对粗放、浪费土地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给予经济上的处罚,甚至限制其用地或收回用地。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同时积极引导开发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千方百计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全社会营造出节约集约用地的氛围,逐步提升全民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土地是国脉所系、民生所依。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事关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展,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集约节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并通过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全力支持和保障发展,进一步发挥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国发展与保护的和谐、人与地的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华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构建节约型社会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2]王业侨.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6,(03).   [3]王春宇,龙媛梅.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几点认识[J].现代物业,2008,(08).   [4]董黎明,袁利平.集约利用土地——21世纪中国城市土地利用的重要方向[J].中国土地科学,2000,(05).   [5]周伟,王秀兰.节约和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02).   [6]邵晓梅,刘庆,张衍毓.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进展及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06,(02) .   [7]张颖,王群,王万茂.关于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问题的思考[J].广东土地科学,2007,(03). ;

杭州市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有哪些?

我市对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的鼓励政策包括:(1)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不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等增加建筑面积(或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2)对利用现有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转让的,经发改、规划、建设、人防、消防、交警部门批准后,按市政府优惠政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3)对新建标准厂房和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其应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凭项目批准文件予以免缴。对全部或部分出租的标准厂房,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以及非生产性用地变为生产性用地后改建、扩建、新建的标准厂房,按实际投入使用的面积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第三层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60元;第四层及第四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平方米奖励70元。为推进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入驻,建设业主应将部分奖励资金让利于入驻企业。对企业出租标准厂房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节约集约用地是啥意思?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二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四要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是(  )

【答案】:A, B, C, E《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问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2013年23个全国土地日主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2013年6月25日,是第23个全国“土地日”。 今年的宣传主题是: 珍惜土地资源 节约集约用地 全国土地日,是每年6月25日。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五不准许”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了哪些举措,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呢?

政府加强土地的规划布局问题,进行激励政策,重点地区进行示范实行

天津国土房管局:六方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将从六大方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本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这六项措施包括: 按照天津市未来15年全市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主要控制指标,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确定2020年规划期内全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依照新一轮规划供地; 对全市工业、教育、卫生等18类用地,在土地利用强度、投资强度等7项指标方面实行严格控制,实现土地供应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交易市场,严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一律在工业园区和工业用地范围内安排; 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建好华明镇等“三镇两村”宅基地换房示范工程,确保按期归还828公顷周转指标; 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后期执行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受让方执行合同条款,确保形成有效供应; 建立市、区县、乡镇、村四级执法监察体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乐清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取得新突破

乐清,这个“温州模式”的发祥地,靠着自己的智慧和超强的经济头脑,创造了一个个令人赞叹的奇迹。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量的扩张,土地资源稀缺所带来的要素制约效应越来越明显,人均不到2分地、远远低于浙江省人均土地拥有量的现实,使得乐清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如何突破这个“瓶颈”?乐清人再次展示了自己的智慧,在土地问题上,他们谱写了一曲新的“温州模式”——进一步千方百计整合资源,积极盘活闲置用地,做强做大存量用地,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向空间要土地。通过建立健全土地定额供应机制,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减少占用耕地,努力向空中发展,在不影响质量安全,城市景观,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依法按程序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土地的容积率和利用率。仅2005年一年,乐清市就为24家企业追加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2006年成功为68宗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建筑面积13.444万平方米,节约用地面积201.56亩。2007年通过增加容积率,成功为105宗存量建设用地增加建筑面积20.87万平方米,节约用地面积313亩。年产值达3亿元的乐清民扬集团,2005年将规划建设的厂房从五层增加到十层,容积率从原来规划的1.5提高到3,节约土地面积128.5亩,新厂房建成后,企业产值预计可提高30%.这仅仅是乐清市集约用地的一个缩影。   向规划要土地。合理修编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山地、盐碱地开发“山林经济”,加快旧宅基地复垦工作。从1999年开始,乐清市针对平原地区空间不足的特点,积极提出了山坡地发展战略,进行了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兴办工业园区等一系列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活动。至2005年底,全市通过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新增有效耕地15028亩,园地12308.8亩,林地42874亩,建设用地1500亩,已在虹桥、柳市等4个乡镇利用非耕地面积1500亩,建成溪西、新光工业区等4个低丘缓坡工业园区,共引进企业130家,创工业产值112亿元;目前正在启动淡溪镇301亩、石帆镇60亩用地综合开发工作。   2005年初,乐清市编制出台了《乐清市山坡地利用总体战略规划》,确定近期、中期、远期的低丘缓坡开发计划,切实提高恳造耕地特别是低丘缓坡综合开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在总体战略上,确定了大荆组团、仙溪组团等14个山地利用组团。   首先注重集约化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空间布局框架,农业项目成片成规模开发利用,工业项目向山地经济产业功能区集中,改变以往低丘缓坡天女散花式开发布局,如利用低丘缓坡集中建成1个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15个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基地、30家现代农场。利用柳市新光、虹桥溪西、北白象坂塘、石帆霞雪等特色功能区的1500多亩未利用地,山地集中引进了130多家企业,创利税112亿元,大大提高了集约程度。   其次限制在水源地上游流域开发。通过用地预审等环节,严格控制在水源地上游流域开发,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1999年以来,通过用地预审环节,淘汰了15家污染性强、产业效益低的企业在山坡山开发建设,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由2000年的83.3%上升到2005年的100%.   第三注重与城镇化一体化相结合。立足于城乡,村镇一体化的大局上考虑,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十五”期间,市政府利用低丘缓坡投资建设了一大批水利、交通、能源和环保等大型工程,加大城乡基础建设设施,大大改善了城乡居民生活环境。   最后集约节约利用。通过提高投资强度,增加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来提高土地利用率,现市新光特色功能区等制造业企业投资强度均达到每平方米2700元,其他轻工业达到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容积率均在1.5以上。   向海滩要土地。利用盐碱地为经济开发区提供了一期工程3880亩和二期工程3144亩。通过开展了存量用地、盐碱地、山坡地的调查工作,查出67个村可以使用的约有1万亩。这些都大大节约了原本就拮据的土地资源。目前,乐清湾港区一期南区围(海)涂4939.6亩已龙口合拢。   向管理要土地。乐清当地政府在土地管理上下了“狠”功夫,对经依法批准且已供地的项目用地,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对未能及时开工建设造成闲置浪费的,依法收取闲置费;超过2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加大对违法用地的处理力度。据统计,乐清市土地违法2007年共立案772件1537.4亩,其中耕地为652.3亩,基本农田458.1亩,已结案770件1247.6亩,收回土地1006亩;全年拆违45.8万平方米。这些严厉的举措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的势头,有力保护了国土资源的正常有序的使用,得到了广大群众和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同时,相关土地部门提高供地手续办理率,加强全社会依法用地的意识,改变土地征而不用和不办理供地手续而进场施工的状况。2007年完成供地277个项目6269.7亩,其中工业用地供地96个项目2445.4亩,基础设施项目68个1980.7亩,其他项目113个1843.6亩,总供地率达83.45%,位居温州全市第一。   乐清的这些举措在经济高速发达的温州地区是极其可贵的,对整个浙江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在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如何确保18亿亩的“红线”,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关键。在困难面前,乐清人用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将“瓶颈”化为了“拼劲”,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节约集约宣传标语

土地节约集约宣传标语   1、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   2、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   3、保护耕地人人参与,节约资源家家受益。   4、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   5、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土地子孙受益。   6、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7、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   8、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   9、保护土地功在当代,珍惜资源利在千秋。   10、保护土地人人有责,和谐安徽你我共享。   11、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12、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3、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   14、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15、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和谐安徽建设。   16、合理利用土地,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17、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服务转型升级。   18、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19、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0、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21、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   22、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23、珍爱土地人人有责,保护耕地利国利民。   24、珍爱土地有你有我,节约资源你好我好。   25、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   26、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   27、珍惜国土人人有责,振兴安徽从我开始。   28、珍惜国土资源,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9、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建设美好新农村。   30、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31、严格执行土地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2、一土一地情系民生,节约集约惠泽万家。   33、一心一意节约用地,一分一亩保护耕地。   34、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依法护地,构建和谐新天地。   35、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6、生态源于耕地保护,和谐始于节约资源。   37、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同心同德共建完美家园。   38、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发展用地。   39、落实建设用地税费政策,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40、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4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42、农田保护身体力行,粮食安全警钟长鸣。   43、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   4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45、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6、实施土地督察制度,依法依规管地用地。   47、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   48、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   49、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   5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各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5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手段。   52、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   53、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54、损坏耕地一损百损,节约资源一荣百荣。   55、同心同德节约集约,群策群力见心见行。   56、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57、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   58、爱惜国土,珍惜资源,你我携手,共创家园。   59、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   60、保红线,促发展,建和谐社会;倡节约,兴集约,创模范县市。   61、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   62、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63、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   64、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   65、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可持续发展之本。   66、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   67、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68、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69、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破解发展与保护难题。   70、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71、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   72、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   73、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74、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   75、科学发展合理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节约集约什么发展

节约集约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节约集约用地不是一个新问题。多年来,专家、学者、政府管理部门都在从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和探索,并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践。但从建规立制的视角研究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则是近些年的事情。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节约集约党的十七大要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落实节约优先战略。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该文件从审查调整规划和用地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等5个方面,提出了一揽子的政策和措施。以此为基础,全国范围的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和节地评价的区别

题主是否想询问“节约集约用地和节地评价的区别”?含义不同,目的不同。1、含义不同。节约集约用地是指在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达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目的。节地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地面施工实际情况,对土地利用情况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条件的影响,进行科学对照,对当前项目在土地利用方面进行定量评价,以衡量其节地程度。2、目的不同。节约集约用地是为了达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目的。节地评价是为了对项目在土地利用方面进行评估,以衡量其节地程度。

节约集约用地是什么意思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1.宏观上,土地集约利用涉及土地投入类型、结构和速度问题。2.从投入类型看:集约利用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和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来支持经济增长,强调对存量土地增加投入,提高土地利用产出和效率;粗放利用则是以高土地投入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支撑经济增长。 3.从投入结构看:集约利用以存量土地内涵挖潜为主的用地方式,强调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系统协调性;粗放利用往往表现为以增量水平扩张为主的用地增长方式,各类用地类型之间的整合性较差,结构不合理。4.从投入速度看:集约利用属于质量效益型,注重土地投入的时序控制,注重追求提升已开发土地的集聚效益;粗放利用是速度效益型,土地效益依附于土地扩张速度获得。 我国国情决定需要追求土地初级利用、次级利用和总体利用效果的多重集约,但可能存在不同组合。法律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节约集约资源倡导绿色生活的作文素材

你好~!我帮你找了些资料,都是根据你要的东西整理的你在整合理解下希望对你有帮助~!!1“低碳生活”是个新概念,提出的却是世界可持续发展的老问题,它反映了人类因气候变化而对未来产生的担忧,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致使人类不得不考量目前的生态环境,人类意识到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过量碳排放是形成气候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要减少碳排放就要相应优化和约束某些消费和生产活动。“低碳生活(low-carbon life)”,就是指生活作息时所耗用的能量要尽力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生活”理念还顺应了人类“未雨绸缪”的谨慎原则和追求完美的心理与理想,“低碳生活”告诉人们,你可以为减碳做些什么?低碳”是一种生活习惯,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去节约身边各种资源的习惯,只要你愿意主动去约束自己,改善自己的生活习惯,你就可以成为低碳一族、环保达人。当然,低碳并不意味着就要刻意去节俭,刻意去放弃一些生活的享受,低碳不以影响身体健康、降低生活质量为代价,只要你能从生活的点点滴滴做到多节约、不浪费,同样能过上舒适的“低碳生活”。低碳生活,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是一种态度,而不是能力,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低碳生活,注意节电、节油、节气、节水,从点滴做起。有人说,在二氧化碳减排过程中,“普通民众拥有改变未来的力量”,如今这种力量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比如我的一个同事从去年开始就随身带着水杯、筷子,他说这样既卫生也减少了使用一次性水杯和一次性筷子;比如周末钓鱼一个钓友说他一周就花了5角钱,他骑自行车上下班,在家吃饭,只花5角钱坐了一次公车。低碳生活代表着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同时也是一种低成本、低代价的生活方式。减碳是每个人的责任。对我们来说,生活方式描绘了每个人的“碳足迹”,即产生、使用和消费一些东西共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低碳生活就是简约的生活方式,从衣、食、住、用、行都可体现低碳生活。我身边有很多低碳的榜样,我自己也有一些低碳的生活习惯,比如夏天很少使用空调,尽量双面打印文件;比如我昨晚考虑低碳生活呢,晚饭全素,注意节水,没看电视、没开电脑,9点就睡觉了。呵呵。我想,低碳方式生活,就是不过分追求物质生活,在当今浮躁的社会中,“低碳”还得能带来心灵上的宁静呢。其实,低碳生活也是低调生活。2.以前,我真的是不注重环保,电器用完没有随手关闭的习惯,有时人还不知道在哪呢,电脑伴着音乐一直大开着;手机电池只要插到电源上,就好像粘贴到502上了,不用电池根本想不起电池还在电源上插着呢;空调就更不用说了,总是把温度调到最低,恨不能进了家就结层霜。看了低碳生活,才发现原来这些细节上的不注意,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看不见的开支消耗,还严重地排放了二氧化碳,虽然微量很小,但聚集起来的的危害也是不容小觑的。原来,电器开着,就连小小的手机电池在插座上插着时都会排放出可怕的二氧化碳,只要充完电就应该将电池立刻取下。原以为,二氧化碳只有汽车尾气、煤炭燃烧这些大功能的排放,没想到生活中处处都有微弱的“碳”在侵害着我们的生活和地球。知道这些以后,那我就后开始自己的低碳乐活生活喽!养成随手关闭电源的习惯;空调尽量少用;用步行来代替交通工具;将生活中的一些能量消耗尽最大的可能降到最低的状态,把罪魁祸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最低限度。3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的生活都讲究“低碳”,而我们倡导的低碳生活方式就是指 节水、节电、节油、节气。可是光说不做可不行,我们要用实际行动表现出来。但这“低碳”生活究竟要怎么“低”?“低”到哪才行呢?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些低碳小窍门。(一)夏天,我们在家用空调时,不要频繁的开启,用了几个小时后,就关掉,再开电风扇。这样就能省50%的电。 (二)在冰箱内存放食物时,食物的量以占容积的80%为宜,用数个塑料盒盛水制冰后放入冷藏室,这样能延长停机时间、减少开机时间,更节电。 (三)用微波炉加工食品时,最好在食品上加层无毒塑料膜或盖上盖子,这样被加工食品水分不易蒸发,食品味道好又省电。(四)开车时尽量避免突然变速,选择合适档位,避免低档跑高速;定期更换机油,轮胎气压要适当和少开空调。 (五)短时间不用电脑时,启用“睡眠”模式,能耗可下降到 50%以下;关掉不用的程序和音箱、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少让硬盘、软盘、光盘同时工作;适当降低显示器的亮度。(六)我们在家用洗衣机洗衣服时,用同样长的洗涤周期,但 “柔化”模式比“标准”模式叶轮换向次数多,电机启动电流是额定电流的5—7倍,所以,用“标准”模式洗衣服,更省电。4其实,我觉得“低碳”并不神秘,它就在我们身边。只要平时生活习惯稍微注意一点,每个人都可以做到“低碳”。 在我的生活里如今养成了这样的习惯:我下班后会很自然的关闭电脑并拔出插头;我家人的衣物尽量用手洗来代替机洗;我给客户或是朋友发资料都是以E-mail代替传真……以前我只以为这些行为是在节能,如今也明白了这些就是“低碳”生活,就是在为环保做贡献,我会继续坚持下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