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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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世界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前进地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处理每个事物的程序的认真遵守。在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就会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哪六个方面的变化(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情形有些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公众通行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公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所管辖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依法许可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混合车道以外的道路区域的停车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校综合素质教育评价体系;督促学校、幼儿园协助维护上下学期间校园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规划、环境保护、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安全、绿色、文明的出行理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奖励机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基本信息;  (二)在车辆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的牌号,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并保持完整、清晰;  (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转弯语音提示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四)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随车携带通行证。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第十一条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车厢栏板高度,并安装和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车厢密闭装置。  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卸料槽,应当安装和正确使用防撒漏装置。第十二条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在24 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第三章 车辆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证件。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属的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当执行本条例。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接受公民举报。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环境承载能力的具体状况,可以实施车辆保有量及种类调控等交通管理措施。  重大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七条 下肢残疾人每人只能注册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障且上肢功能正常,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三)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因原注册登记的车辆已转让、灭失或者报废等原因重新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注册登记车辆的行驶证及号牌并注销登记,牌证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申请人申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批部门应当就交通组织方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当按照审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维护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占道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恢复道路原有的交通安全设施,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道路通行。第九条 改建、扩建后的道路,沿路的电力、通信、供水、绿化等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的安全防范措施,设施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城市道路沿线大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时,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经评价对工程设计方案提出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或者调整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和住宅小区设置机动车道匝的,在空间距离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支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三米;  (二)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次干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六米;  (三)入口所在道路为城市主干路的,道匝栏杆距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十米。  新建、改(扩)建的城市沿街建设项目设置出入口机动车道匝的,道匝设置方案应当在报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及撤销。除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外,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车辆。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尽量避免对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造成影响。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经过论证,并在管理部门网站、停车泊位点所在社区居委会、停车泊位点公示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置统一的公示牌,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收费的停车泊位还应当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1、交通主管部门指交通部、省交通厅、地方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指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管理公路的事业单位,如地方公路局、高速管理局、公路管理站、或综合执法部门。2、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视以下情况而定: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应及时报警;2、交通部门现场勘查;3、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4、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5、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第十四条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交通案件调查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际作用和效果予以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体现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的理念,与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主干道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以及行人过街需求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人行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等设施。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十条 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一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向社会公布。公交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标志以及时段标志。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方便换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市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以及公交场(站)控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设计和管理方案。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道路交通流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限制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状况,组织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处置预案,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九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出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收回机动车信息卡。第十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期限、区域行驶。第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二条 机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后,方准用于教练。第十三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依照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经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合格。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文明、规范驾驶技能教育,督促驾驶人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依法筹集、使用、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七条 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状况,对一定区域的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实行总量调控前,应当以听证会等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除国家机关用于执行公务的以外,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不予登记。第九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经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前款所称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以及重型专项作业车中的混凝土泵车等。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四)符合本市机动车登记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第十三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本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辆、四轮车辆,不得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名义销售。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世界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前进地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处理每个事物的程序的认真遵守。在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就会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哪六个方面的变化(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情形有些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非机动车登记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第六条 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第七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九条 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第十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一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第十三条 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第三章 机动车号牌发放第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二)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指路牌、广告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者其他宣传设施;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四)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进行体育、文娱、商业性宣传咨询、影视拍摄或者其他妨碍机动车安全通行活动的;  (五)在城市道路两则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者禁行、限行交通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或者视线不良时,还应当设置照明设备或者反光标志;  (二)纵向挖掘道路时,实行分边分段施工,横向挖掘道路不能及时恢复的,应当铺设保证安全通行的覆盖物;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已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无号牌、无行驶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第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年限或者行使里程达到国家规定限度应当予以报废的,必须送国家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部门销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禁止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第十三条 禁止拼装车辆。禁止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  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车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投保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和组织落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体系建设。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公交站台等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并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居住区、商业中心、会展中心等城市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妨碍交通安全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修复、排除隐患:  (一)道路出现坍塌、坑漕、隆起等损毁;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破损、灭失、被遮挡;  (三)道路两侧夜间照明不足;  (四)存在妨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形。  在安全隐患排除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妨碍交通安全情形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反映。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定期对道路交通信号进行调研论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第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停车场。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车辆停放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城市主干道不得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  城市其他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禁止停放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临时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等情况,对临时停车泊位及时进行调整。  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顺向停放。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安全监管、教育、农业、工商、国土资源、园林绿化、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环境保护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交通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 机动车逾期未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第十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标准,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及转入登记。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行驶证、电子驾驶证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及电子签名。  电子行驶证、电子驾驶证与纸质行驶证、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档案、电子签名与纸质档案、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进入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时速、电机功率、电压、制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十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进行道路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孙裤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新规实施后,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达到满分前,可通过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申请在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可扣减6分。一、受理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当前记分周期内扣减记分不满6分,且不具有以下情形的:1.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2. 在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3.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4.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5.在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二、接受教育的方式。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线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和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三种方式。三、扣减记分的规则。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1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3日内累计满3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备凯贺(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福安提高,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早已进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的便是交通拥堵和各类交通事故频发的窘境。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详实的规定。道路通行条件包括人行横道及盲道;停车泊位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施工的规定;不得非法占道的法律规定;修复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安全防范的规定;交通设施的保护规定;铁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的规定等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我国每一年要发生70万起左右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达到15万,意味着每半分钟就会出现一个人死于交通事故或者受伤,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根据科学的下半时调查,我国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严格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体现了国家文明的进步和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依法治理交通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管理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经之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第二章 记分分值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规定确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什么

交通法大货车驶入市区禁行是怎么处理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A、违章行为B、违法行为C、过失行为D、违规行为答案:B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第四条 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第六条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 现场处罚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1、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3、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 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4、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一、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4、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如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行为

法律主观:世界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前进地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处理每个事物的程序的认真遵守。在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就会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哪六个方面的变化(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情形有些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26条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我国单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百万购车补贴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对吗

法律主观:世界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前进地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处理每个事物的程序的认真遵守。在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就会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哪六个方面的变化(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情形有些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一般根据违章的内容进行处罚,从五十元到几千元都有,拘留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的罚款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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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法律分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通管理规章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罚款多少?扣分吗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一般根据违章的内容进行处罚,从五十元到几千元都有,拘留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如下:1、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3、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 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4、超速: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无证驾驶: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规定确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1)警告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 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罚款是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将 机动车驾驶人 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4)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 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什么等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但是具体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行为进行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渗链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燃念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皮喊困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法律主观: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一般根据违章的内容进行处罚,从五十元到几千元都有,拘留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哪些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行政拘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标准如下: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是什么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标准如下:(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力度从轻到重。警告为最轻的处罚,拘留为最严厉的处罚。暂扣驾驶证主要适用于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吊销驾驶证是由交通管理机关强行收回驾驶证,取消驾驶人驾驶车辆的权利。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一般根据违章的内容进行处罚,从五十元到几千元都有,拘留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于“车辆变道”的内容吗?谢谢帮忙解答!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七类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包括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渣土车、低速载货汽车。1超员客车超员是十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首先,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降低;其次,车内人员拥挤,不仅通风通气存在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乘客逃生难度;最后,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2超速数据显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时速为80公里时,制动距离约为70米,而时速为14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73米。当前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时,同车道后车如超速行驶,极易发生追尾事故。车速如果过快,转弯时离心力会增加,车速增为两倍,离心力增为四倍。遇有情况急打方向盘,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此外,车速越快,反应时间越短,视野越小,碰撞能量越大,车速增为两倍,碰撞能量增为四倍。如果时速为5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三层楼的高度坠落;如果时速为10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十层楼的高度坠落。如果与行人发生碰撞,当时速为2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为10%;时速为40公里,行人死亡率为40%;时速为50公里,行人死亡率约为60%;而时速达到10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则为100%,超速行驶发生碰撞,极易导致车毁人亡。3超载载重限值是汽车设计制造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一旦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受损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同时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严重下降。其次,超载行驶会使轮胎发生变形,加大摩擦,导致轮胎寿命缩短,极易发生爆胎事故。同时,超载后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操纵性能,制动距离延长。大货车超载违法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主要形态为爆胎翻车、制动失效撞车等。4疲劳驾驶驾驶疲劳,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酒驾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饮酒后,驾驶人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此外,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辨别、判断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变窄,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6毒驾研究表明,吸毒后,驾驶人意志力、判断力、反应力严重衰退,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错乱,识别道路交通情况能力、肌体协调能力急剧下降,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从主体特征来看,毒驾当事人隐蔽性强,大多数不具备明显外部特征,难以发现,往往要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检验才会发现为毒驾。7涉牌涉证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书、登记证明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使用非法生产的可变号牌架等装置)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首先,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报废、遮挡、污损或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行驶,对其他按规定参与交通的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心里暗示,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其次,给行人、车辆造成隐患。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加剧了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超速,甚至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对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再次,造成取证的难度加大,而且有些套牌车辆违法,有可能使其真正的车主蒙冤交罚款。最后,给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无牌车辆由于没有备案登记,侦破、查询工作难度较大,给破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如下:1、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2、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5、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怎样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  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  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  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扣分标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扣分标准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2、机动车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一、驾驶证扣分所需材料:1、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2、记分人身份证原件;3、记分人驾驶证原件。二、驾驶证扣分的流程为:1、准备好证件拿着自己的驾驶证去扣分,必须是本人拿着驾驶证、身份证和车辆持有人的行驶证,到交警部门违处大厅办理。2、确认信息把行驶证和驾驶证、身份证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调出违法记录确认。3、交罚款确认是违法信息,工作人员就会打印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罚款,交款后,违法信息就消掉了,而扣分只要未达到12分,在下一个周期就会重新恢复分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细则

法律主观: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如何处理?第一,如果车主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检查车辆安全,并因此造成的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触及刑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1]。第二,如果车主按要求检查车辆,事故是由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话,那么,则按照具体的情况判断车主是否承担责任。但车辆制造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触犯刑法,车主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1、如果是同等责任,可选择各赔各,这种处理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2、主次责任与同等责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赔付或者互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达成协议),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3、全责,这种情况只需要全责方报保险就可以了,三责的所有损伤都由全责方理赔。三责无损,提供交强险的复印件就可以了。4、单方事故,这种情况可以不报交警,直接报保险公司即可。5、出现人员伤亡,赔付也与上面的差不多,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三责险赔付。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安全法,那些不被重视的违法行为。面对违法处罚,很多车主宁愿多交罚款也不愿意被记分。车主们谈论的原因。点数变色是因为每个评分周期的分数只有12分。如果扣分的话,司机必须重新经过交通安全法规的教育和考试,繁琐又棘手。2010年4月1日,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记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甚至对一些违法行为增加了扣分。既然分数这么重要,是不是只有严重违规才会被扣?如果你这样认为,你应该看看下面这些容易被忽视、会被扣分的违法行为:不按要求使用灯(-1)不用说,那些开远光灯的恶心行为肯定也在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远光灯。那么,我们在路上遇到的,甚至试图乱开远光灯的行为,不仅是质量低的问题,也是交通违章。此外,近光灯、雾灯、转向灯、危险警告指示灯等的使用。也是有规定的,不能根据个人喜好随意使用。这些灯就像汽车。语言乱用这些灯相当于让汽车乱说话。如果其他车辆误解,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车祸。好像扣1分还是有点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夜间,过往车辆应在距对向150米处切换近光灯,在狭窄道路、桥梁和非机动车上通行时应使用近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雾、雨、雪、灰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条件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大灯、示廓灯、后示廓灯。但是,当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距离较近时,不应使用远光灯。机动车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在不妨碍已经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减速后驶离。行驶中的机动车没有正确关闭车门和车厢(-1)不关车门、车厢要扣分吗?很多人看完这个规定会有这样的疑问。现在我们告诉你,这也是违法行为,会被扣分。如今,在路上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没有关好车门的车辆。这样的疏忽其实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网上有一些视频说车内的乘客因为没有关好车门被甩出车外。那种情况令人震惊。你还认为把门开着是小事吗?有许多情况下,车厢没有正确关闭。最常见的一种是打开车厢装载大件货物。一些私家车主习惯于把他们买的大件物品放在后备箱里。如果车门关不上,他们会用绳子拉上去,甚至完全打开。这样不仅牺牲了车辆正后方的视野,而且装载的物品也有被抛出车外的危险。扣1分是对这种鲁莽驾驶安全行为的处罚。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避让行人(-2)我经常听到身边的人提到国内司机的素质不好大多数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是从行人的角度下结论的。我在过马路时经常会遇到来自汽车的威胁&mdash&mdash在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区域,很多车辆无视即将过马路的行人,甚至闪灯鸣笛加速通过。这种不是恐吓的行为是什么?如果你害怕老弱病残,后果不堪设想。去过港澳的朋友应该对当地司机的良好素质印象深刻,他们会自觉礼貌地让行人先行通过,即使在繁忙时间路上车流量很大。有了这样的对比,中国与行人抢道的行为会更加难看。相信行人会支持扣2分的处罚。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2)如果高速公路匝道上有慢车,相信只要条件允许,很多人都会选择超车。但是你知道这实际上是严重违反规定吗?这是因为高速公路的匝道通常比较窄,由弯道和斜坡组成,所以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其限速一般在40km/h以内,不允许超车。如果前车不注意后车超车,会造成碰撞事故,原本狭窄的匝道会被堵塞,进而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所以,如果在匝道上遇到本地列车,即使匝道上有两条车道,也只能老老实实跟着走。被交警抓到急着超车,除了罚款还要扣2分,真是得不偿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准在坡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拨打和接听电话以及观看电视(-2)主干道上有一辆车。龟速开着车,跟在后面的时候很郁闷。超车后发现前面的司机居然在打电话甚至发短信!这种场景对于驾车者来说很熟悉,他们可能自己也尝试过开车和打电话。这种行为不仅严重阻碍道路交通,还隐藏着极大的行车安全隐患。分心一直是开车的大敌,这方面的公益广告已经司空见惯,但还是有人充耳不闻。最有害的是用手打电话、接电话,甚至看车载电视。只剩下一只手和半个脑袋来处理驾驶。这不是很辛苦吗?交通堵塞时,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2)堵车已经够烦的了,但也有人喜欢挑战其他司机的耐力,强行堵车,或者有空就钻。在一些车道不多的道路上,一些心急的车辆宁愿冒正面碰撞的风险,也要在对面车道超车插队,只不过快了两三分钟,简直是在害人。既然堵车在对面车道超车太危险,那么在没有车的自行车道超车可以吗?不,这也是严重违反规定,对行为良好的司机不公平,影响交通秩序。这种激起民愤的行为扣2分是相当合适的。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行驶(-3)高速公路不允许超速已经成为司机们的共识(虽然现在还有很多人不顾一切的无视超速),其实开慢也是严重的违章行为。对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说,超速和慢速行驶的车辆造成的有害影响是相等的&mdash&mdash超速可能会导致悲惨的追尾,太慢可能会导致悲惨的追尾。如果我们注意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志,就会发现每条车道都有最高和最低限速。新手往往只关注最高限速,而忽略最低限速,把高速公路当成城市高速公路来开,以为慢慢开不仅能看清楚路标,还能相对安全。但是,这样行驶相当于成为高速公路上的移动障碍物,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构成威胁。所以,3分的点球是逃不掉的。在高速公路滚动车道的边界线上行驶(-3)高速公路上还有一种让人无语的行为,那就是骑行占道。从后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对后车说:我这么嚣张,不要超越我。这些司机是不是要按车道分隔线才能不迷路?不管是真的还是假的霸凌,骑行占道都会让你扣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准骑行、滚过车道边界或靠肩行驶。载人数量超过批准数量20%以上(-3)上面这个小标题的表达不容易理解。换个角度说,你就明白多了:我的车限定五个人,已经坐满了,但是还有一个朋友想把我的车蹭到500米外的公交站。我同意了,所以车上有六个人。这种情况就是承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一人超载,刚好20%。别说是500米,就算是5米,扣3分还是违法的。很多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或者蹭别人的车,或者出于怜悯让别人蹭车。这种行为只会害了业主。如果距离长,安全系数会大大降低。因此,为了车主的宝贵分数,为了自己的安全,我们必须拒绝这种超载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停车后不要按要求使用灯和设置警告标志(-3)。其实大家都知道,因为某些原因停车后很少使用灯光和设置警示标志。但是你是按照规定做的吗?这是惩罚的关键。所谓按规定使用灯光,是指因故停车后,应尽快开启危险警告的双闪灯,提醒其他车辆不要靠近;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是指在一般城市环路中,警示标志应放置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高速公路情况下,警示标志应放置在车后150米以上,夜间这一距离应加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抛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并按规定在车辆后方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尾灯。当机动车下陡坡时,它以空档(-3)关闭或滑行空挂档滑行是最顽固的不良驾驶习惯,有些老司机还保持着这种服从化油器时代。传世节省燃料的技能把这个坏习惯传给初学者。空档位滑行的危害在此不再赘述。如果司机在下陡坡时使用空挡滑行,是相当危险的。没有发动机的阻力,汽车会越来越快。至于熄火出租车,别说了,就叫自杀行为。不会太多。如果交警抓到这种行为,他们也会被扣3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得在空挡位熄火或滑行。在高速公路车道(-6)停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看路标是相当鲁莽的,但总有人我宁愿倒计时,看清道路。。与在高速公路上缓慢行驶相比,停车的危害要大很多倍,因此交通法规对这种行为处以6分的重罚。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6)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发生交通事故时,过去通行快的车辆只能缓慢行驶。但是,总有一些自私的人喜欢占用路边应急车道,把它往前堵,挡住急于前往事故现场的救援车辆。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法规将该类行为的扣分调整为6分。相信除了那些自私的司机,没有人会反对这个新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放。总结:以上提到的大部分将被处罚的违规行为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是无害的。我们可以发现,车主之所以忽视这些违法行为,是因为他们运气好,只是为了一时的方便。这样不守规矩的行为,会被扣罚款,还会造成车祸。车主与其不厌其烦地记下这些违法行为的扣分,不如记下这些高风险行为,尽量避免&mdash&mdash不要想着自己,也要想着你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他们都期待着自己平安回家。百万购车补贴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违章行为

法律主观:世界之所以能够有条不紊前进地发展,离不开每个人对处理每个事物的程序的认真遵守。在出行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出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就会进入下一步的处理程序。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有哪六个方面的变化(一)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二)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三)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情形有些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规定确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标准如下: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不包括以下哪项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凡不在范围内的,都不是道路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主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律规定确定。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很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罚款一般根据违章的内容进行处罚,从五十元到几千元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作了规定,包括四种:1、警告,就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再重犯的一种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罚款,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诫的一种财产罚。3、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这是一种剥夺违法驾驶人员驾驶资格的行为罚,也有称之为能力罚。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章的驾驶人员。4、拘留,是一种剥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

法律主观:(一)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罚款200元或 拘留15天 ,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4、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记分12分。 5、无驾驶证的人 驾驶机动车 ,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2分。 7、驾驶员不按规定学习驾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1分。 8、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3分。 9、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10、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1、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 13、驾车穿越、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吊扣驾驶证4个月,记分6分。 14、驾车逆向行驶,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5、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6个月,记分6分。 16、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3分。 17、驾驶未经 交通管理部门 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罚款50元。 18、驾驶转向、制动、灯光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1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50元,并吊扣驾驶证3个月,记分6分。 20、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2分。 2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2、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后车强行右转,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2分。 24、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6分。 25、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记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记分2分。 2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记分2分。 28、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记分2分。 29、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记分2分。 30、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记分2分。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是: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何处理交通违章1、准备好处理违章的材料,比如驾驶证;2、查看违章是否是自己的车辆;3、填写交通违法当事人自愿接受处罚确认书;4、填写好后交通部门会给一张罚单去交钱。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法律主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力度从轻到重。警告为最轻的处罚,拘留为最严厉的处罚。暂扣驾驶证主要适用于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吊销驾驶证是由交通管理机关强行收回驾驶证,取消驾驶人驾驶车辆的权利。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法律主观: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 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有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交通安全是一门“5E”科学。所谓“5E”是指:法规、工程、教育、环境及能源。⑴法规在我国,“法规”是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规则、交通违章罚则及其他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规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贵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规必须具备三大条件:一是科学性;二是严肃性;三是适应性。⑵工程“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研究和处理车辆在街道和公路上的运动,研究其运动规律;二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达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设施,包括道路设计、交通管理和信号控制等;三是研究和处理为使车辆安全运行而需要维持车辆与固定物之间的缓冲空间。⑶教育“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两种。学校教育是对在校学生进行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识的教育;社会教育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广告等方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的意义和交通法规,同时对驾驶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守法思想、职业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⑷环境“环境”是指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80%以上的噪声污染及废气污染是由汽车运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的最重要措施。⑸能源“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大量消耗,给人类发展带来影响。交通事故与能源消耗的关系一直是发达国家研究的一大热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但是具体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的违法行为进行确定。一、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有哪些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一般根据违章的内容进行处罚,从五十元到几千元都有,拘留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渗乎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败汪机关对道路交丛枯悉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依照本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应当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第四条执勤、执法的交通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第六条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共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当事人。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七条交通警察认为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未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个人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按照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作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采纳;(三)作出简易处罚决定;(4)简易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当场将简易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执行。交警应当在两天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简易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第九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予以采纳;(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五)当场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对申请不服的,交警应当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予以注明。交通警察可以制作和发布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交警应在24小时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该通知(一式两份)。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十条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因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的;(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三)牵引机动车的;(四)收集非法装置;(五)检查国家管制的酒精、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第十一条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测体内酒精含量、精神药品、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效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证明;(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拒绝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交通警察实施。交警应当在24小时内向证券交易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两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车辆的品牌、类型;(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四)当事人签名;(五)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六)发行日期。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扣留车辆。(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二)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的;(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超载的;(五)涉嫌被抢劫的;(六)机动车已经装配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第十四条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扣留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损失。其他易腐烂、破损或者不具备储存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需要调查核实机动车来历的,扣留机动车不得超过十五日;确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在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对处理不服的除外。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人的;(三)机动车时速超过50%的;(四)驾驶已经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第十七条交警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小时内,将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只有违法行为人被罚款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回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直至考试合格。第十八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挂车查询电话公开,并通过标志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被拖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期限和停放地点。第二十条牵引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牵引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三)违法行为人经处理后,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非法器械:(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二)自行车、三轮车装有动力装置的;(3)安装与登记项目不符、影响车辆安全的其他装置。第二十二条交警没收违法装置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没收的违法装置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还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销毁。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含量进行检测:(一)对酒精呼气试验中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二)经呼气试验超过醉酒临界值的;(三)饮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第二十四条检测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的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抽取尿液;(二)对于醉酒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用绳索等捆绑警用装备;(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提取的血液或者尿液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对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违法行为检测的,应当通知家属。不能通知的除外。第三章异地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不含)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调查取证,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提供交通技术监测数据中记载的违法行为查询方法,供其查询。第二十七条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询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审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四)作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后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执行。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号码、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和复议、诉讼的法定权利,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警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辖区外(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可以将违法活动的信息、证据移送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和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等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由出具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第三十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裁定、合并执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另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实施两种以上处罚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第二节机动车、号牌的收缴和强制清除障碍物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其他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没收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其他车辆保险标志,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并销毁;(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并移送核发地车管所;其他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拒绝拆除道路两侧、隔离带种植的树木和其他植物,或者安装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消除障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的后果。违反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第三十五条强制清除障碍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不能当场实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无利害关系的单位强行清除障碍物;(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强制清除障碍物的实施。第四章刑罚的执行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警当场收缴的,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字确认。被处罚人拒不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交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地机动车驾驶人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移交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移交给核发地车管所。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转让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移交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移交发证地车管所。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非本地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被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移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被扣留的,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考试合格后,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回。对不在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其考试合格后交回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信息传递至考试发放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递的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计记分。第四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扣留机动车,消除违法状态:(一)违法行为人能够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转移超载乘客、卸载货物;(二)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超载乘客;超载货物应在指定地点卸货,违反者应与指定地点的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被扣留的机动车应当立即返还。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注销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没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吊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一并移交发证地车管所;(3)不能领取的,公告无效。第四十四条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档案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存入案件卷宗。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吊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或者所附文件的要求填写和发放。其他文件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件样式填写和发放。法律文件可以存储在电子文档中。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违法活动场所”,包括违法活动发生地和发现违法活动的场所。(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处理程序》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第二日、第三日、第五日、第七日、第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百万购车补贴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一、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所属部委颁布的交通管理的规章。二、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口头警告不需要处理,因为你也没有地方去处理;书面警告因为已经记录在决定书上,所以会被录入管理系统,虽然警告一般不会被罚款,但是你的驾驶证会有违章记录,所以还是要处理的。在你进行驾驶证审验的时候,驾驶证上还有违章记录的话,要先处理完违章才能进行审验。2、罚款:(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暂扣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发还机动车驾驶证。(2)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4、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三、交通违法行为具有4个特征:1、行为的危害性。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规,违反了它便是违法行为。3、行为的情节轻微性。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4、行为应受处罚性。交通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 处罚的类型只能是行政处罚。四、交通违法行为分类:1、按行为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交通违法行为和法人交通违法行为。2、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3、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4、按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渗链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燃念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皮喊困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内容

1、指挥灯信号(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能够继续通行。(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2、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透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能够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3、行人务必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透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透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透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4、行走时,哪些状况最危险(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哪些

常用的交通安全设施有路锥、警示架柱、栏杆、隔离墩、过街天桥、灯塔。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一)人员因素人员因素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关键因素,包括驾驶人、行人、乘客等。(二)车辆因素车辆具有良好的行驶安全性,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三)道路因素1.路面2.视距3.线形4.交叉口特性5.安全设施(四)环境因素环境因素是气象、管理等的总称,其中管理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健全和统一高效的道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减少事故,防患于未然的必要条件。1.人是交通安全的主导因素。交通安全关键在于人,人对交通安全有什么样的态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事故统计数据表明,有80%—85%的交通事故是由人的因素造成的。在各类交通参与人中,驾驶人至关重要。影响驾驶人的因素较多,既有短时因素又有持续因素,短时因素包括疲劳、情绪、酒精作用、药物作用、病理作用等,持续因素包括智力、驾驶技术和驾驶习惯、个性与态度、身体病残、感知缺陷等。因此,研究分析影响驾驶人行为的因素,严把驾驶人交法关、技能关、体能关,加强驾驶人队伍教育和管理,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2.车是交通安全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状况、什么样类型的车,就会有什么样的交通安全结果。相对于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来说,机动车是交通强者,是众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车辆种类不同、性能不同,造成的事故后果大小不同,就某种车辆的自身而言,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的主要因素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车轮与轮胎、灯光等,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由于车辆本身因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发达国家占5%,发展中国家占10%。因此,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把车两技术关,交警部门要严把车辆检验关,运输企业、车辆所有人要严格车辆维修、保养,作到不合格或安全技术状况差的车辆不出厂、不上路,才能保证交通安全。3.道路是交通安全的基本因素。据统计,10%的交通事故直接与道路条件有关。道路的设计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等级是否到位,标志、标语、标线等交通设施是否齐全、醒目、有效都直接关系着交通安全。目前,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道路现状与现代交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一是城市中的道路网多数在马车时代形成的,与机动车的高速性不相适应;二是道路的建设本身是一种慢变化,而车辆交通量的发展本身是一种快变化,道路的发展与车辆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道路只是在规划、设计与建设时人的因素起作用,而车辆是时时刻刻都是人的因素在起作用,人是有意识且具有社会性的,因此,道路与车辆在意识与社会性方面存在不相适应。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就必须改变这种不适应的现状。4.交通环境是交通安全的综合因素。交通环境对交通参与者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词语。然而,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参与交通过程中,却往往忽视了交通环境,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交通环境是一个随着条件变化而改变的,不同的交通工具、不同的道路状况、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天气条件、不同的交通参与人群都有不同的交通环境。因此,交通参与者要重视交通环境,熟悉交通环境,针对不同的交通环境采取不同的参与方式,采取积极的避险措施,才能享受交通资源,才能确保平安出行。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无数家庭带来不幸,而且严重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人们在谈“故”色变的同时,开始寻找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文运用大量的数据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进行归纳,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规律性,而造成事故的原因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通过对“人、车、路、”等交通因素的分析研究,提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初步对策,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运而生,与交通事故密切相关的因素是人、车、路和环境。本文通过介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现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进行研究,根据交通事故特点,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对策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猛增已成了交通管理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汽车交通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彻底地改变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给人类以舒适和便捷等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人类生活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负面效应之一。正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事故预防及对策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多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实行了综合治理交通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措施,虽然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很高,但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已趋于平缓,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交通事故尤其是近几年交通事故处于稳定趋势,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却依然严重,而且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首位。近年来在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及伤亡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我国自1951年开始统计交通事故数据,当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伤5159人。①1951年至1984年的30多年间,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的变化基本上是平稳的。80年代中期以后至今,社会交通需求日益旺盛,城乡交通活动随之剧增,而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的发展却不能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客观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急剧增加,尤其是1991年后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运输发展迅速,交通事故及其死亡人数急剧增长。从1998-2002年的5年中,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绝对数呈上升趋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2.5%、8.8%、42.7%。2002年全国一般以上道路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万起,造成10.94万人死亡、56.21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4亿元,与2001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41%、3.26%、2.85%、和7.66%,是历年之最。②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世界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也远大于发达国家,这是由于发达国家通过上个世纪70-80年代的治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而我国却恰恰相反。从相对指标来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增长率和万车死亡率都在下降,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虽然除了经济损失指标以外,其他各项指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交通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分析其成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一)公路交通事故多,公路交通的事故死亡率远高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2003年,全国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389773起,造成80589人死亡、32269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58.4%、77.2%和65.3%,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277734起,造成23783人死亡、17148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41.6%、22.8%和34.7%,公路与城市道路事故起数比为1.4:1,而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是城市道路死亡人数的3倍,公路上平均每5起事故死亡1人,城市道路上平均每12起事故死亡1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逐年增加,呈现恶化趋势,除了万车死亡率外,其他各项指标基本上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和万车死亡率高。交通事故致死率是事故死亡人数与伤亡总人数之比。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高于发达国家,2003年我国交通事故致死率达到17.4%,而发达国家保持在1%-4%之间,万车死亡率虽呈下降趋势,但远远高于工业发达国家的1.2-1.9人/万车的水平。 (三)道路交通事故按全年、全天成时间不均衡分布,除了在常规的早、中、晚高峰出现明显外,在凌晨零至一时也是一个高峰时段。以1999年统计可知,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以6月份为最低谷,而最高峰集中在1、2月份,4、5月份和11、12月份。同时,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时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在季、月、周、时分布上具有周期性。以2002年的交通事故统计为例,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和事故次数整体上从月初至月中稍有回落,此后明显上升,到本月24、25日时降至谷底后开始反弹,26日升到本月的最高点后又开始回落,以此规律月复一月。 (四)经济发达地区较不发达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沿海地区较内陆地区交通事故相对较多,死亡人数多。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得知,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与四川五省道路交通事故数量位于全国前五位,合计297701起,占全国38.5%。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位于前五位的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与河南,合计41409人,占全国37.9%,除四川、河南外,其他省份均属于我国沿海及经济发达省份。 (五)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交通违法而引起的。根据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因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违规占道行驶、酒后驾车造成56128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51.3%,占机动车驾驶员原因造成死亡总数的 65.3%。 (六)摩托车驾驶人、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因交通违章造成的伤亡严重。2003年全国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1156人死亡、124126人受伤,分别占死伤总数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同时,由于自行车骑车人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2003年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14664人死亡、52944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14.1%和10.7%。行人交通违法引发交通事故造成25673人死亡、680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24.6%和13.8%。 (七)低龄机动车驾驶员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主体尤其突出。在2002年统计中,全国机动车驾驶员肇事727365起,造成死亡97821人,分别占总数94.08%和89.4%,其中驾龄不足三年的驾驶员肇事128806起,造成死亡15981人,分别占总数23.04%和25.59%。 (八)因大货车、摩托车肇事致死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因小货车、农用运输车肇事致死人数略有增加。2003年大货车肇事115037起,造成22017人死亡、68008人受伤,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受伤人数分别比2002年减少了30225起、3113人和16274人,下降比例分别为20.8%、12.4%和19.3%,摩托车肇事97381起,造成20026人死亡、111797人受伤,事故起数比2002年减少24881起,死亡人数减少1209人,受伤人数减少19652人,下降比例分别为20.4%、5.7%和15.0%。小货车、农用运输车分别造成8476人和9734人死亡,分别比2002年增加500人和315人,上升比例分别为6.3%和4.9%。(九)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从1990年的1476.26万量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7975.68万辆,年均增长约15%;同时,机动化水平(千人拥有机动车数量)从1990年的12.91增长到了2002年的61.76,年均增长约14%。 三、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之所以呈现出以上特点,主要在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因而只有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才能发现形成这些交通事故特点的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基本上可归结为人的因素、车辆因素和道路及其他因素。下面就从几个方面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形成交通事故特点的原因。 (一)人的因素 交通是人类生存的四大根本需求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原因造成的,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就必须抓住对人的教育和管理,所以说交通事故没有人的参与就谈不到交通事故。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道路者,如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骑自行车人、行人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有的是因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章行驶、操作失误;有的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活动的频繁,人与车、车与车之间的交通冲突机会增加,另外,由于人们受生活环境、作业环境、社会环境以及人的心理素质、生理条件的制约,人的自由度很大,可靠性与机械相比是很差的,交通事故发生基率自然增加。同时,人们的传统交通观念、出行习惯的沉积虽有所改变,但在短期内难以有较大的转变,人们群体文化素质不高及其提高速度与快速发展的交通事业之间不协调,交通意识转变速度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管理的要求不协调,与交通管理的新技术、新手段不协调,这些也成为困扰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最为突出的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引发的事故,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1)从驾驶员方面分析 。由于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以及增长速度过高,群体文化素质不高,安全驾驶技术水平不高,部分驾驶员缺乏职业道德,交通违法行为严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注意力分散、疲劳过度、休息不充分、睡眠不足、酒后驾车、身体健康状况欠佳等潜在的心理、生理性原因,造成反应迟缓而酿成交通事故。引发交通事故及造成损失的驾驶员主要违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超速行驶、措施不当、违规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这5个因素。其中疏忽大意、措施不当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观察外界事物能力及心理素质等有关,而超速行驶、违法超车、不按规定让行则主要是驾驶员主观上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过失造成的,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情绪不稳定,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同时,驾龄在2-3、4-5年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次数多,死亡人数多,而驾龄为1年的驾驶员人数在驾驶员总数中并不占优势,但造成损失的比例却是最大的。 (2)从骑自行车人分析。不走非机动车道,抢占机动车道;路口、路段抢行猛拐;对来往车辆观察不够;自行车制动系统失灵或根本就没有;骑车技术不熟练,青少年骑车追逐嬉戏等均可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3)从行人分析。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天桥;翻越护栏、横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横穿机动车道,翻越中间隔离带;青少年或儿童突然跑到道路上,对突然行进的车辆反应迟缓、不知所措;不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及各种标志等,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二)车辆因素 车辆是现代道路交通中的主要元素,影响汽车安全行驶的主要因素是转向、制动、行驶和电气四个部分。我国机动车种类多,动力性能差别大,安全性能低,管理难度大。机动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处于各种各样的环境,承受着各种应力,如外部的环境应力、内部功能应力和运动应力,以及汽车、总成、部件等由于结构和使用条件,如道路气候、使用强度、行驶工况等的不同,汽车技术状况参数将以不同规律和不同强度发生变化,或性能参数劣化,导致机动车的性能不佳、机件失灵或零部件损坏,最终成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因素。在我国机动车(各种汽车、农运三轮、装载车与摩托车)拥有量增长迅速,数量激增的机动车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的标志之一,机动车拥有量增加速度已大大超过了道路的增长速度,使得本来不宽裕的路面更是雪上加霜,使交通事故绝对数和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急剧上升,加之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步伐比较快,而车辆性能更新速度还未能跟上高速公路的建设步伐,车辆高速行驶可靠性差、安全性差,导致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于快速增长的趋势。车辆猛增的势头剧增不减,特别是一些人图便宜购买一些大城市淘汰的、已近报废的车辆,使得交通安全形势变得复杂。有些本地的不符合标准,安全技术检测状况差以及报废的车辆仍在行驶,有些个体户的出租车昼夜兼程,多拉快跑,只用不修,导致车辆技术性能差,故障多,机件很容易失灵,引发交通事故。 (三)道路因素 道路是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道路建设逐步加大,公路里程增加,高等级公路增加幅度明显,交通客货用量增加,道路结构和交通条件日益改善,为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打下了基础。但是,在我国尤其是城市道路交通构成不合理,交通流中车型复杂,人车混行、机非混行问题严重;部分地方公共交通不发达,服务水平低,安全性差;自行车交通比率大,骑车者水平不一,个性不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和行人争道抢行;无效交通如空驶出租车较多、私人车辆增加,这些无疑恶化着我国城市的交通安全状况。许多城市道路结构不合理,直线路段过长,道路景观过于单调,容易使驾驶员产生疲劳,注意力分散,致使反应迟缓而肇事。汽车的转弯半径过小,易发生侧滑。驾驶员的行车视距过小,视野盲区过大;线形的骤变、“断背”曲线等线形的不良组合,易使驾驶员产生错觉,操作不当,酿成事故。另外,路面状况对交通安全影响也较大。道路等级搭配不科学,路网密度不足,交通流不均衡,个别道路交通负荷度过大,交通安全性差;道路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交通影响分析,缺乏足量配套的措施、交通管理措施、停车设施等,容易形成交通安全隐患。我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低于交通需求的发展速度,有的道路的设计要求与实际运行状况不协调;各地区道路线形、道路结构、道路设施不一,客观上给过境车辆的驾驶员适应交通环境带来难度;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科学、数量不足、设置不连续;道路周边的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没有与交通安全混为一体,设计标准和实际不协调,所有这些必然会导致交通事故层出不穷。 (四)经济因素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面积大、人口多,国家经济水平并不发达,东西部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经济的增长给交通安全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交通需求的增长,交通需求与供给矛盾加剧,给我国的交通设施带来巨大压力,快速的经济增长也影响了局部地区的交通安全,我国东部省份与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像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的交通事故就比较多,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交通需求旺盛,交通活跃造成的,这些地区的经济条件相当发达,处于国家经济的最前沿,交通设施较齐全,交通流量大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相反,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内陆,在这些地方经济发展缓慢,交通需求量相对较小,交通设施还未完善,交通流量小,交通事故相对较少。另外,随着经济的好转,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亦不断提高,能够田间作业,也能代步和运输的“三栖”型交通工具急剧增长,特别是农用运输车发展迅速,以成为农民上山下田、走亲访友,进城赶集的主要交通工具,致使通往农村的公路上畜力车不断减少,机动车急剧增多。但由于农村各种社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机制滞后并奇缺,仅有的个别的管理部门也是人少力薄,加上农民本来文化及法律意识就不足,多种有意无意的拒管、抗税、逃费等,在农村形成了相当的管理“真空”区,致使通往农村的道路上,轮子飞转,各种车辆肆意横行,“三无”车辆随处可见,农村几近是“黑车王国”,随着这些“黑车”的横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五)管理因素 由于交通管理不足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表现为: (1)警力严重不足,整体执法水平不高。 (2)道路交通设施欠缺。 (3)交通科学技术管理落后,科技含量不高。 (4)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交通的各种措施没有落实。 (5)各有关部门在管理立法规划等方面,缺少严密和长期的合作。 (6)管理决策者的思想观念不适应。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什么发展相适应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之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是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除此之外还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1、加强源头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监管。政府应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同时,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强化过程管理政府应加强对交通流量的监测和调控,优化交通组织,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同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3、完善技术手段政府应加大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道路安全水平。例如,推广智能交通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对交通进行智能化管理,提高交通运行的效率和安全性。4、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5、加强协调合作政府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交通安全管理的合力。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一、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1、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1)人员因素,人员因素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关键因素,包括驾驶人、行人、乘客等;(2)车辆因素,车辆具有良好的行驶安全性,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3)道路因素,路面、视距、线形、交叉口特性、安全设施;(4)环境因素,气象、管理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二、道路交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改善道路环境,使驾驶员具有良好的行车视距和不断变化的视觉效果,改善使驾驶员产生疲劳、烦躁的单调环境;改善交通流环境,尽量保持良好的稠密程度,且尽量避免混合型交通流;2、完善道路安全设施,道路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分隔带、安全护栏、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和防眩设施等,对于城市交通还包括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安全岛等。

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措施

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程度是利国利民的大事,许多专家学者都在这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交通事故预防,是交通安全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交通工程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认为预防交通事故应从法规、教育和工程三个方面着手;从构成道路交通四要素人、车、路、环境的角度,认为预防交通事故也应从这四要素着手。 (1)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方法。进行宣传活动应重视取得实际的效果,要把交通安全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关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寓教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之中,于文化娱乐之中。同时,宣传活动必须尽最大可能调动社会的力量,力求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保证宣传质量。(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应像其他文化知识一样,从幼儿开始就进行系统的教育。在高中以前的各个教育阶段都列为必修课,使学生从接受教育开始就不断地树立交通法制的观念、交通安全的观念、交通道德的观念和安全通行的观念。对社会面上的教育,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有的放矢地进行。 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主要从2个方面着手,即采取主动安全措施和被动安全措施。(1)主动安全措施1)改善侧面和前部的视野,安装倒车灯和倒车警报器,以预防因盲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2)提高风窗玻璃的透视性能,以预防因雨雪和结霜而引起的交通事故。3)采取防眩目的措施,提高前照灯的照度,以预防因眩目和前照灯照度不足而引起的交通事故。4)在动力性方面,提高超车加速能力,安装驱动防滑系统(TCS)。5)在操稳性方面,提高操作稳定性和轻便性,比如安装电子稳定程序(ESP)等。6)在制动性方面,安装辅助制动系统、ABS防抱死系统和缓速器、制动系统故障的报警系统,提高轮胎的防滑性能等措施,借以保障安全。7)在车辆本身预防事故措施方面,还要提高车辆的被视认性能,包括后部、标志、行驶方向的被视认性,以预防事故的发生。8)采用主动防撞预警系统,当车辆遇到危险时,可以及时提醒驾驶员,如果驾驶员因为开小差而没能及时采取措施,该系统可以自动采取规避危险的措施(如减速、绕行等)。(2)被动安全措施1)车内措施车内措施主要包括尽可能提高乘员空间,即车身的强度,以减小碰撞时的变形,采用钢化玻璃或隔层玻璃,以减轻发生事故时玻璃对乘员的伤害;加大转向盘的面积,使之具有一定的弹性;车内的开关、旋钮、把手等要尽量圆滑并柔软;车门和棚顶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护乘员的安全和便于抢救。此外,预防火灾的性能和安全带、安全气囊对乘员安全的防护,均有重要的作用。2)车外措施车外措施主要是指碰撞自行车和行人时尽可能地减轻伤害,如保险杠应尽可能的圆滑并有弹性,活动式的后视镜和挡泥板,与挂车连接部分的防护网等,对保护交通弱者都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1)改善道路条件从道路线形设计方面考虑,应严格按照设计道路的平曲线和竖曲线,使弯道、坡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各种线形组合要充分考虑安全性。(2)完善道路安全设施道路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分隔带、安全护栏、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和防眩设施等,对于城市交通还包括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安全岛等。(3)实施交通控制交通控制可以分为交通信号控制和交通法规控制。交通信号控制是指在道路入口和交叉口处设立交通信号灯,合理控制车辆的行驶。交通法规控制包括设立单向交通路段,变向车道、公交车专用车道等。(4)建立交通信息系统交通信息又称交通情报,公安与管理部门为保证行驶于汽车专用道或城市主干道上的车辆的安全、迅速,应及时向司机通报道路交通拥塞情况、天气情况、前方道路或临时交通管制的情况,以便驾驶员及时改变对策。(5)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监视预报体系,根据异常气象等条件估计可能出现事故区域,采取信息收集和联络体制,同时派专人负责监视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事故发生时,应用先进的通信设备与手段,快速可靠的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6)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道路交通环境的改善主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改善道路环境,使驾驶员具有良好的行车视距和不断变化的视觉效果,改善使驾驶员产生疲劳、烦躁的单调环境;另一方面改善交通流环境,尽量保持良好的稠密程度,且尽量避免混合型交通流。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

  想知道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吗?请看我为您整理的相关 文章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文章一:   2003年10月28日,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赞成142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一)重罚让群众难以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高额的罚款。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元以下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变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社会关注的超载现象,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能给于5元的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视超载程度的不同规定为200~2000元的罚款。对于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载人,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货运车辆载客的处以的500~2000元罚款。   (二)罚款额度的大幅提高自然让很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不理解。   不少群众认为,严管交通不一定要体现在高额的罚款上。在贫困地区,一位农民的年均收入也就一两千元,动辄对农民开出上千元的罚单,几乎占了农民一年收入的一半,明显不合理。   (三)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难以服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 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否定了原来一些城市已经实施的“撞了白撞”,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首先归结为机动车。这一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有失公平。   (四)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无具体标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人1至5人。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货运机动车载客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设置一定的安全措施之后,可以附载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对货运机动车载客和载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农用车既是农民的生产工具,又是交通工具,农用车载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货运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为货运机动车载人立下规矩,造成对哪些属于合法的附载作业人员,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客,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人,不但广大群众不了解,交警也不易界定,为这部法律的执行埋下了隐患。在“交警电击村支书”一案中,对村民乘坐农用车,如果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只能处以200元罚款,但如果以“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就可以对村民处以上千元的罚款。执勤的交警正是在对村民乘坐农用车按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开出千元罚单后,引发了这一事件。   (五)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 步履维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就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送交有关部门审议。但时至今日,未见这部条例出台,倒是发生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费率大幅提高,投保大额第三者保险难,深圳等地出现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等怪现象。发生这类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明显升高;另一方面,第三者保险成为强制保险之后,一部分高事故率的车辆的加入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相应提高了费率。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别,中国保监会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出的统一条款和保险限额、统一费率标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说目前该条例仍在有关部门的审议修改当中。   二、如何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和落实。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和落实,充分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立法目标和原则,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目前,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导致理赔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其一,建立真正的“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而公益性的“强制三者险”,商业公司有无承担能力仍值得商榷。   (二)想方设法减少行人违法违章   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新交法的规定,是否会令本已习惯违法违章的行人更加有恃无恐呢?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人的惩处已成当务之急。   (三)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   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被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四)交警不能当“甩手掌柜”   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在实践中,只要行人、驾驶员严格遵守,就一定能起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文章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纷争不断。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而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关系重大;《答复》回答的问题不妥当,也不全面,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适用《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惟一标准,而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别是对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等均在所不问。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对该问题,已引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就此问题向最人民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   [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u2018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u2019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 方法 ,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低碳网一键建站《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答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适当与全面,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在我国法上,责任保险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   2款规定的责任保险相同,不同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相同点。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4]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http://www.stoo.cn)。[5](3)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6]   (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相同的规定。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   [7]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8]   综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二者混同的观点,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误理解,更将导致不妥当的适用。关于二者的关系,在适用时,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   (一)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   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9]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是财产保险责任限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样适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约定优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是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分散损失而设立的。二者相比较,首先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机动车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该问题,因我国还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   82条之2[重复契约情形的免责]的规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除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故产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该条规定确定了投保时间优先规则,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同为法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投保时间优先规则,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对法定免责事项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辆共同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11]只要其违反操作规范   [12]的行为直接结合而共同致人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规定。可资借鉴的是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交通事故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汽车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13]该条规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结合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证明上述立法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   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   16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14]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15]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低碳据此,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16]当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三、《答复》回答的问题是否适当、全面   《答复》回答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是适当的。因为其将合同自愿原则作为解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而适用于《办法》失效,而《解释》生效后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同时,规定《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只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性的标准。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的原理,也是正确的。在此前提下,保险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办法》,该约定当然不依《办法》失效而无效。但是否完全适当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1)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条件是《办法》,而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是《解释》,而《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办法》高得多。如《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而《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适用后者比前者高出近一倍。在此情形下,完全可以适用情形变更原则,而适用《解释》规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法律条件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17]不可归责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使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原有的保险合同,则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18]   (2)责任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实际上只限于服从、低碳生活接受或者拒绝他方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19]由此法律特征所决定,对保险合同应适用何标准进行赔偿,完全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被保险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适用了《办法》,而在其失效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这才能充分体现双方的平等。(3)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只是重视保险人承担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对适用何标准来进行赔偿,却往往并不关心。但实际上,赔偿的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保险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只有赔偿的标准才具有重要意义。而保险公司却时常不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的重要意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0]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就顺理成章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另外,《答复》没有回答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的标准,应如何处理。这是其不全面的表现。对此,除了上述理由外,还可采《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解释为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而不是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争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2、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1米内)行走。3、横过道路要走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灯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没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应注意观察车辆动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4、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未满12周岁的不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的不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的不要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6、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右侧路边1.5米范围内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并遵守横穿机动车道下车推行和不得载人的规定。7、乘坐摩托车应戴安全头盔、乘坐汽车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8、不要乘坐无牌、无证以及非法营运的车辆;不要乘坐超载以及酒后驾驶人驾驶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内容如下: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争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2、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1米内)行走。3、横过道路要走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灯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没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应注意观察车辆动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4、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5、未满12周岁的不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的不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的不要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6、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右侧路边1.5米范围内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并遵守横穿机动车道下车推行和不得载人的规定。7、乘坐摩托车应戴安全头盔、乘坐汽车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8、不要乘坐无牌、无证以及非法营运的车辆;不要乘坐超载以及酒后驾驶人驾驶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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