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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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ue00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型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ue00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地震监测,是指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活动进行强化监测,对水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地震影响下的受力及其反应情况进行监测。ue004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ue00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ue004第五条 下列新建的大型水库应当在预可研阶段进行专门的水库诱发地震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ue004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ue004  (二)坝高80米以上,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Ⅷ度以上的水库;ue004  (三)坝高80米以上,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距库区水体边缘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可能构成6级以上潜在震源的水库;ue004  (四)对县城以上重要城镇、省道以上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大型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型水库。ue004  依照前款规定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需要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并开展地震监测工作。ue004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区域的新建水库,按甲、乙类设防的水工建筑物设计烈度为Ⅷ度或者Ⅸ度时,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ue004第七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保证建设质量。  上款规定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设计、建设工作进行指导。ue004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建设、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ue004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建成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ue004第九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也可以将其委托给专业技术机构管理。ue004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ue004第十一条 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始终保持正常运行。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应至少持续至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正常蓄水位之后5年;届时仍有诱发地震可能的,应当继续保持运行。ue004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罚款,并可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派人员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违法者承担:ue004  (一)未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ue004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的;ue004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ue004  (四)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ue004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监理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ue004第十四条 负责设计、建设、监理、验收、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ue004

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地震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地震监测,是指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活动进行监测,对水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地震影响下的受力及其反应情况进行监测。第三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地震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下列新建水库应当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一)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四)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第五条 下列新建水库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保持运行:  (一)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  (二)设计地震烈度为八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库水工建筑物。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已建水库,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意见,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第七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保证建设质量。第八条 省、市(州)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水库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第九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成并经3个月以上试运行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十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库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报告、验收意见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水库建设单位负责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传送至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水库地震监测数据、运行报告的传送方式、内容和时限等,并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纳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第十四条 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地震监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库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库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震监测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应当保证质量和安全。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四)水库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五)未按规定传送数据、报送运行报告的。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7日发布的《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

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水利工程抗震监测为了解水工建筑物 所在地区的地震发展趋势,地震时的地面运动和水工 建筑物的地震反应及地震对工程造成的各种震害而进 行的监测。其目的是通过抗震监测资料,及时分析震 害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 全。水库地震监测的作用具体如下:1、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2、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地震监测对当地人民的意义具体如下:1、准确地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做好地震短临预报,是减轻地震灾害最经济的方法,也是全世界地震学家所孜孜以求和奋斗的目标。2、使震区能及时地进行地震应急措施,及时地疏导群众撤离房屋,从而减少人员的伤亡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对外发布地震预报,无论任何部门和个人也无权以任何形式承担和发布涉及他国的地震预报。从非正规途径得到的地震预报消息都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是误传或谣传,切忌盲目信谣传谣,或轻易采取不必要的行动。【法律依据】:《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水库地震监测是我国地震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国家基础科学数据,其保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水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地震监测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由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及其附属技术系统等组成。  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包括地震监测台(站、点)、监测中心、信息传输系统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是指专业地震监测台网之外的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以及科研、教学等专门建设、管理的地震监测台(站、点)、强震动监测设施、信息传输系统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附属技术系统是指依托地震监测技术或者设施建设的专用于地震烈度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等技术系统。第四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编制省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持续稳定、利于保护的原则,符合城市、镇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技术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改造、运行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建设多个学科、多种手段的地震观测系统,构成地表、地下、海域和空间观测的现代化立体监测网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获取地震信息的能力,加大地震监测台(站、点)密度,建设地震监测中心和信息传输、地震烈度速报、地震灾情速报等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地震现场监测能力,建设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台网和地震现场信息实时传输系统,为震后趋势判定和抗震救灾提供依据。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海域地震监测台网,提高海域地震监测能力。  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气象观测单位和海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海域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核电站、高速铁路、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地震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建设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系统。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核电站等核能设施;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水库,或者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大型水库;  (三)可能发生严重地震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等核能设施;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型水库和抽水蓄能电站,或者库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大型水库和抽水蓄能电站;  (三)跨海特大桥,跨径大于200米的梁式桥、大于300米的斜拉桥和墩高大于60米的桥梁,以及有特殊抗震要求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构造部位的桥梁;  (四)其他高度超过180米的建筑物或者高度超过200米的构筑物。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场地(点)的选择、仪器设备的选型和技术方案的编制等提供业务指导。  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技术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报告和验收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并对从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南阳地震监测网有哪两种

南阳地震台和南阳北湖地震台。1、南阳地震台主要用于监测地震的震级、震源及地震波传播路径等信息,是全省地震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2、南阳北湖地震台则主要负责监测地壳形变及地震前兆等信息,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应用价值。

全球地震监测网的发展概况

全球最早系统化的地震监测网为1960年代美国海岸与大地测量局(United States Coast & Geodetic Survey)于世界各国建置之世界地震观测网(World-Wide Standardized Seismographic Network, WWSSN),此地震网目的为核爆监测,从而推测对手的研发程度,属于冷战时期的附属产物。由于世界地震观测网的建置,提供丰富的天然地震观测资料,促使观测地震学领域蓬勃发展。 全球最著名且广泛应用的地震监测网,即一般所指的“全球地震网络”或“全球地震监测网”(GSN)是由美国地震学研究机构联合会 ﹙Incorporated Research Institutions for Seismology,简写为IRIS﹚、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及美国地质勘探局建立并持续运作的,法国、日本、英国、墨西哥、加拿大、意大利共同参与建立、提供和接收地震数据,同时,支持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的数据和信息交流的国际网络系统,该计划由国际地震合作研究组织进行管理。 为各大学研究机构组成的联合研究中心,藉由搜集与提供全球地震观测资料,致力于地球内部构造研究的课题,主要运作经费来源包括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联邦机构、大学与私人赞助。 IRIS共有128个超宽频高品质地震观测站,统称为世界地震网。 IRIS所管理的地震资料,皆透过所属资料管理系统汇整,提供会员或其他研究人员索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_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所以,我想,你这个问题后面的空格应是: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我国有哪些地震监测方法

我国有哪些地震监测方法地震前兆是与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异常现象.由于地震的孕育和发生是很 复杂的自然现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地球物理学、地质学、大地测量学、 地球化学及至生物学、气象学等多学科领域中的各种异常现象.经过系统的清 理和研究,自1966年邢台地震以来,我国已在70 多次中强以上地震前记录到 1000多条前兆异常.这些前兆异常可归为十大类,即地震学、地壳形变、重力 地磁、地电、水文地球化学、地下流体(水、汽、气、油)动态、应力应变、 气象异常以及宏观前兆现象.每一类前兆又包含多种监测手段和异常分析项目.如地壳形变包含有大面积水准测量、断层位移测量、海平面观测、湖面观测、 地面倾斜观测等手段.地震学前兆分析项目是各大类前兆中最丰富的,包括地 震活动分布的条带、空区集中、地震频度、能量、应变、b值、震群、前震、 地震波速、波形、应力降等三十多种异常分析项目.宏观异常项目亦是丰富多 彩,如地声、地光、火球、喷水、喷油、喷气、地气味、地气雾,井水翻花、 冒泡、突升、突降、变色、变味、井孔变形、各种动物行为的反常现象等等.总之,由于地震孕育和发生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地震前兆具有丰富,多样和 综合的特点.归纳起来,前兆现象可分为十大类,其中包含的异常分析项目和 观测手段可达近百项.

地震监测预报的什么是地震监测

我国现在有1200多个地震台站,像一张大网覆盖在辽阔的国土上,日夜不停地监视着大地的微小动静。地震监测为地震的预报和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宝贵资料。

在地震监测台工作是怎样一种体验?

现在在地震局下属的研究所攻读研究生,据我对地震局工作人员和资源管理的了解,可以说最影响地震科学研究的问题就是体制,其次是人才资源的短缺,此外还有这个学科的研究难度和价值。

地震监测是做什么的?需要哪些专业知识?

地震监测是指在地震来临之前,对地震活动、地震前兆异常的监视、测量。专业知识就是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气象学之类的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地震监测的监测能力

我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由建国初期的科学行为,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数字化和自动化方向发展。30年前国家地震局成立初期,我国的地震监测能力还很有限,到1966年邢台地震时,我国仅有24个测震台组成全国地震基本台网,8个地磁台组成全国地磁基本台网。30年后的今天,中国地震局在全国建立了415个专业地震台站、20余个包含近300个站(点)的遥测地震台网、560余个地方、企业观测站(点),1200余部短波、超短波电台组成的地震数据信息通信网络。按观测类别分,专业台站(点)中:测震有近600个站(点)800套仪器,强震观测台(点)240个,形变有160个站(点)297套仪器,电磁有近150余个站(点)280余套仪器,地下流体有近110个站(点)200套仪器;地方、企业台站(点)中:测震有近220个站(点)250余套仪器,形变有60余个站(点)65套仪器,电磁有120余个站(点)125套仪器,地下流体有300余个站(点)313套仪器。直到70年代末,我国的地震监测能力在部分重点危险区基本达到监测6级以上地震的能力。目前我国地震监测台网具有监测ML≥2.5级地震能力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2略强,1/4左右的面积具有监测ML≥3.0级地震的能力,另有近1/4的面积(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具有监测ML≥4.0-5.0级以上震级地震的能力。全国的监控能力可达ML≥4.0级地震,东部重要省会城市及其附近具有监测ML≥1.5-2.0级地震的能力,首都圈地区具有监测ML≥1.0-1.5级地震的能力。

地震监测对当地人民的意义

地震的监测,能够有效预防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能够有效的减少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提前预警,能够让人提早做出防范措施。

地震监测,监测那些数据

地震预测的内容:地震预测按预测的时间范围分为远期地震预测和近期地震预测两种。 远期地震预测:是一种以地震发生的地质构造条件为基础,宏观地对某一地区在较长时间内(如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及其影响范围进行预测的方法即地震地质方法。这种方法在大面积上划分未来地震的危险地带,确定不同强度的危险地区。它包括地震危险区划和地震烈度区划两类。地震区划的具体方法是:①划分强震活动带(地震带),确定未来百年的地震危险区;②分析地震活动趋势,估计地震危险区内未来可能发生地震的最大震级;③预测未来百年内发生的地震的烈度影响场。在上述前两项工作基础上作出地震危险区划图。在上述 3项工作基础上进行地震区划并作出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烈度区划能为建设规划和工程设计提供合理的抗震设防指标——基本烈度。我市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就是建立在该项工作的基础上。 近期地震预测: 对几年到十几年内可能发生的地震的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进行预测。通常采用地震统计方法和地震前兆预测方法 ①地震统计方法 是从地震发生的记录中去探索可能存在的统计规律,估计地震的危险性,求出发生某种强度地震的概率。统计方法的可靠程度决定于资料的多寡。统计方法所指出的只是地震发生的概率和地震活动的某种"平均"状态。若要明确地预测地震的发生地点、强度和时间,还要依靠地震前兆观测。 ②地震前兆方法是根据地震前兆现象预测未来地震的时间、地点与强度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对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地下水位、水化学成分、地电、地磁、重力、波速比、原地应力和震前动物异常反应等的测量和观察,对地震前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与地震直接相关的前兆现象,研究它们与地震三要素之间的关系,并利用这种经验关系进行地震预测。但由于影响异常的因素很多,且不同地震前出现的异常在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和幅度上往往都各不相同,从异常中区别真正的前兆性异常非常困难,因此寻找地震前兆是地震预测的核心问题。迄今为止该项工作仍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 地震预测的现状: 地震预测是根据对地震活动规律的认识,预测未来地震的时间、地点和强度。地震预测的目的在于避免或减轻地震灾害。为此,它应当具有高度的可靠性,预报不准会引起居民不必要的恐慌,给社会、经济带来损失。实现地震预测的基础是认识地震孕育的物理过程及在此过程中地壳岩石物理性质和力学状态的变化,但可靠的预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人类至今对地震的成因和规律还认识得很不够。地震预测研究中所依赖的技术还不能直接观测到地球内部,以致对地震的孕育过程和影响这一过程的种种因素缺乏直接的观测数据。因此,尽管地震预测问题提出很久,但进展缓慢。各国科学家为此作了很大努力,但至今仍不能准确预测地震,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做出很粗略的估计。 我市地震预测工作的开展:1996年以来,我局通过对包头"5.3"地震的研究、总结,在地震预测工作中着重加强了河套盆地地震活动规律和我市及我市周边地区地震形势的分析研究,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组织开展我市及邻近地区的震情周、月会商分析,积极组织开展地震短临异常的核实工作,及时与自治区地震局和周边盟市了解和交流震情信息。近几年来,在全局人员的辛勤努力下,我局的地震预测工作一直都处于自治区各盟市的前列,我局向自治区提交的地震趋势研究报告多次受到自治区地震局的表彰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三条建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第十五条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第二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第四章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做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火山监测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第九条 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三条 建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第十五条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震监测的方法手段

地震前兆是与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异常现象。由于地震的孕育和发生是很复杂的自然现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地球物理学、地质学、大地测量学、地球化学乃至生物学、气象学等多学科领域中的各种异常现象。经过系统的清理和研究,自1966年邢台地震以来,我国已在70多次中强以上地震前记录到1000多条前兆异常。这些异常可归为十大类,即地震学、地壳形变、重力地磁、地电、水文地球化学、地下流体(水、汽、气、油)动态、应力应变、气象异常以及宏观前兆现象。每一类前兆又包含多种监测手段和异常分析项目。如地壳形变包含有大面积水准测量、断层位移测量、海平面观测、湖面观测、地面倾斜观测等手段。地震学前兆分析项目是各大类前兆中最丰富的,包括地震活动分布的条带、空区集中、地震频度、能量、应变、b值、震群、前震、地震波速、波形、应力降等三十多种异常分析项目。宏观异常项目亦是丰富多彩,如地声、地光、光球、喷水、喷油、喷气、地气味、地气雾,井水翻花、冒泡、突升、突降、变色、变味、井孔变形、各种动物行为的反常现象等等。总之,由于地震孕育和发生的复杂性,决定了地震前兆具有丰富,多样和综合的特点。归纳起来,前兆现象可分为十大类,其中包含异常分析项目和观测手段可达近百项。

地震监测和雷达监测区别

原理,领域。1、原理:地震监测是指对地震活动进行观测、记录和分析的过程。雷达是一种利用电磁波进行距离测量和目标检测的技术。2、领域:地震监测主要通过地震仪器来测量和记录地震的发生和传播过程。雷达系统通过发射射频信号,利用信号的反射和回波来检测周围目标的位置、距离、速度和形态等信息。

软体机器人在海洋地震监测中的作用

作用有在海底进行长时间的监测等。1、体机器人可以在海底进行长时间的监测,不受潮汐和海流的影响,能够持续地收集数据。2、软体机器人可以搭载各种传感器,如地震传感器、水温传感器、水压传感器等,能够实时监测海底地震活动、海水温度和压力等参数,为地震预警和海洋环境监测提供重要数据。3、软体机器人可以搭载各种传感器,如地震传感器、水温传感器、水压传感器等,能够实时监测海底地震活动、海水温度和压力等参数,为地震预警和海洋环境监测提供重要数据。除了海洋地震监测,软体机器人还可以应用于海洋资源勘探、海底管道巡检、海洋环境监测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