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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交通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车上不能安装电子狗?

汽车内是不允许使用“电子狗”的。按照规定,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以及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违反者除依照规定处200元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并予以收缴。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取证设备的是违法行为,可没收设备及处罚200元。电子狗发出干扰信号,可以屏蔽或者扰乱雷达信号,达到无法抓拍的目的,事实上,电子狗的工作原理并非如此,其只是个GPS+记忆器而已。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违反此项规定的,将处以200元的罚款和收缴非法装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规定了,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传统的电子狗,是通过向外界发射电波,侦测前方是否有监控设备,但这一方式有机会影响如交通摄像头等监控设备正常运作,故确实是相关条例禁止的。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定,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取证设备的是违法行为,可没收设备及处罚200元。电子狗发出干扰信号,可以屏蔽或者扰乱雷达信号,达到无法抓拍的目的,事实上,电子狗的工作原理并非如此,其只是个GPS+记忆器而已。电子狗一共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假电子狗,它会内置地图和GPS,只能播报地图中所标识的红绿灯等。至于其他新出现的红绿灯和探头,这种电子狗是不会识别出来的。第二种是被动电子狗,能够接受雷达信号和波段,提前对驾驶员进行提醒。但是由于各个地区的频段不同,一般的电子狗很难做到全国通用。而第三种电子狗可就厉害了,它是可以发射强力的雷达信号,从而覆盖测速雷达的频段,干扰测速探头的工作。这种雷达成本高,且被国家严厉打击,现在已经很难买到了。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警提醒:汽车内不允许使用“电子狗”

警车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警报的法律法规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警车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警报的法律法规

警车在以下情况下才能使用警报的法律法规:1、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别的突发事件现场;2、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3、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4、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5、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开道,二是震慑, 警务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并可以逆行,周边的行人,车辆有义务及时避让,前提是合法安装并核发使用的警报器,否则在理论上会受到相应处罚,这是特种车辆的特权,合法合理的特权。警察出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2、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3、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综上所述,警务车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绝对要鸣笛,这除了为自己开道以便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法律依据】:《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跟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国教育法。2、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两部法律都包含了红色文化和革命优良传统教育。南梁干部学院组织开展的红山文化和革命优良传统教育也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内容。南梁干部学院说甘肃省唯一一所专门开展红色文化和革命优良传统教育的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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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 英文版

http://www.npc.gov.cn/zgrdw/english/law/lawDBSearch.jsp中国人大网的英文区,法律数据库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英语怎么说?

答案: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例句: 中国将保持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外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China will maintain the continuity and stability of its FDI policy,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reate a sound investment climate for foreign businesses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用英语怎么说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China"s network security laws and regulations

用百度搜东西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部分搜索结果未予显示。”这句话翻译成英文?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some search results are not displayed。

哪里能找到中国法律法规的标准翻译阿?

现在人大颁布法律只是颁布标准的汉语文本,根本没有标准的英文文本,所以你需要的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的英文本只能只私人翻译的,不敢说是标准翻译。你到较大的外文书店,大概能找到相应的翻译文本。或许以后人大会颁布法律的时候,会有正式的英文版本公布。

按时间顺序列出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文+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08-23]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06-18]Grassland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Wate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Land manage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05-24]Rul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Radioactive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Regul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Energy Conserv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04-29]Fore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Specific Rules for Enforcing the Prevention and Cure Law on Water Pollution of the P.C.C.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10-31]The Fisher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03-20] Raising livestock pollution prevention management methods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Desertific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ng Clean Produc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moting Clean Produc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Effects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valuation of Environmental Effects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Renewable Energ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y Solid Waste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03-06] National emergency environmental emer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0-28]Urban plann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Energy Conserv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2-28]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08-01] National hazardous waste list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Circular econom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求相关法律法规的英文翻译

这些要很多钱,不是你那区区20悬赏分就能搞定的.

请问下法律法规汇编的英文该怎么写?谢谢

a collection of laws and rules

拥护 社会主义制度什么法律法规?

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继续沿着党和人民开辟的正确道路前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实践证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制度,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了全新选择,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法律法规授权可以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有哪些组织

很多。比如交通警察(大)支队,作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本无独立执法权,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驾驶许可等。符合构成要件。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查处计量、标准化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主要工作。  二、《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哪些法律保证?  《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合作权益: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是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享有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解决途径的权利。  三、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只负责"三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且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吗?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各类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其它特殊指标或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执行时有权投诉,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包括包装物重量吗?  根据《计量法》及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六、消费者如何辨别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1、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印、证;  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质量投诉和举报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  根据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生产经营中的质量纠纷,以及对危害国家、集团、个人合法权益的产品质量的举报。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个人私下交易的商品、无购货凭证的、无被投诉者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三包"期限、质保期限的、处理品、因使用不当而产生问题的、司法或其他部门已受理的、生产和经销者均不在本市的。

教育法律法规

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多达60种左右。其中“宪法”是母法;“教育法”是教育行业的根本大法;其具体分支包括义务教育法(指中小学)、高等教育法(指大学)、职业教育法(指职业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公办教育比较而言)、教师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法规包括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

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广告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房地产广告内容要求。D应为实际距离表示,E应在广告中注明。

税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税收法律法规从类别分有两类,实体法和程序法。具体如下:1、程序法就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实体法就比较多,按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分为,流转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所得税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1.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2.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3.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4.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5.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近几年我国已出台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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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

网上购物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3、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4、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5、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6、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8、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网络购物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消费者所购商品与商家广告中的宣传是否一致;2、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4、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网络购物实践中还存在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冒充买家、卖家促成交易,牟取非法利益;2、冒充其他商家发布招商信息,侵占投资方定金;3、与虚假的物流公司串通,制造商品已经发出的假象。;网上购物被骗处理方法:1、如果网上买东西被骗了钱,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马上报案;2、向公安机关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线索,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资料、联系方式等,积极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综上所述,到网上购物进行购物时,需要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在网上购物出现侵权行为的,作为消费者应该利用法律积极进行维权。【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关于购物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法律只要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法规,其中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网购而推出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产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法规以及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质量法规通常出现频率最高,包括范围也比较广,主要包括《 商品房销售 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测量的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政策等。

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与物业服务的运行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房屋维修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注册物业管理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业主大会规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广泛性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二)权属基础性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三)国家干预性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四要素说,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采用三要素说。[2](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类。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物业所有权、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2.权利。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3.行为效果。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房屋维修管理合同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房屋维修管理合同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具体如下: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2、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基金行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等.

地质勘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勘探资质管理条例》是和地质勘探有关的法律法规。

安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2号, 2011年12月3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2014年1月1日施行)(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1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16)《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7)《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19)《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3号)(2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29号)(2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99号)(2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1号,2005年)(2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2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 (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2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3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3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3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33)《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34)《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3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3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3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3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34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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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是什么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等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等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关于食品保质期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如下:1、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4、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法:02.11.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单行法有:93.5.1 矿山安全法,98.9.1 消防法,04.5.1 道路交通安全法,07.11.1 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有: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化学品生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招标法律法规介绍?

为保证中国建筑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序的进行,中国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招标法律法规资料,具体内容如下:招标法律法规的编制的基本内容:(相关阅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招标(3)投标(4)投标(5)评标(6)责任(7)附则七部分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那就多了起码有23部法规《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民政信访工作办法(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电信行业在业务上涉及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1.广电总局在2004年出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39号令) 2.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一、电信业务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基础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等等。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例如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在我国,从事基础电信业务,需依法核准,取得相关资质。”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文不详细赘述。本文关注的重点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一般分为ICP证、SP证、ISP证、IDC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ICP证,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SP证,即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是通过建立与移动通信网络直接连接的服务平台,从而实现移动手机资费的业务,分为全网SP证(跨地区SP证)、地网SP证。ISP证,互联网接入服务许可证。IDC证,即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分为全网IDC证和地网IDC证。企业需根据其经营范围等,办理上述相关资质。二、不同区域关于不同类型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的法律规定1、内资企业(1)中央层面法律法规a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B《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第十条第三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也需履行相关的核准程序,一般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有效期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有效期都为5年。(2)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海市从事电信业务经营的内资企业,适用上述中央层面法律法规。(3)上海自贸区相关规定上海自贸区内,内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无特别规定,也适用上述中央层面法律法规。(4)其他省市及自贸区其他省市及自贸区内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规定,一般都适用上述中央层面法律法规。2、外资企业(1)中央层面法律法规a《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项目申请报告;(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按照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无线寻呼业务除外),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资电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电信行业在业务上涉及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1.广电总局在2004年出台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39号令) 2.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够了吧?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电信网络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各地方《电信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1,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等。3,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等等。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决定在国企改革中尤为重要,有《深化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另外还有律协的律师承办国企改制事务操作指引。

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一、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1999年12月2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务院关有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89号令)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2月6日证监发[2001]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国办法[2001]102号)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1999年)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004年)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5年1月)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1、普通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标授权来获取收益。2、排他许可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3、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将该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只有等到许可合同上的时间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4、商标使用许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应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述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六)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商标侵权 法律 法规 包括: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一)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未经 商标注册 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 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知识产权 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中都有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http://www.icoioo.com/dictionary/index.asp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

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为: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2、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不得因该争议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3、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农民工的个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支付,可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的支付工资的协议,根据年,月,周,日,时等周期来支付工资。法律客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工资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自 合同生效 起,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3、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客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柑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无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05月0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散布黄谣言会触犯什么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黄瑶,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不实的有关受害人“性”方面的谣言或虚假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编造受害者私生活混乱或者职业不正当之类的,恶意P不雅图侮辱受害者,将不雅P图发布出去谋取利益等。造谣者经常将其美化为“开玩笑”,“吹牛”,但这种侮辱、不尊重女性的行为是恶劣的,违法的。它不仅挑战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对受害者的生活、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让受害者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权,每一次调查取证的过程,也给受害者带来了二次伤害。遇到散布黄瑶的行为。我们要勇敢发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首先我们需要将散布者主页信息,图片、录音、视频、点赞、评论、转发等信息都录像保存,录像内容不要剪辑;然后联系信息传播的平台方,要求平台方删除谣言相关信息,并要求平台方提供造谣者个人信息;之后尽快报警,进行司法维权,提起自诉。造黄谣根据行为、影响等条件的不同,触发不同的法律责任。首先,造黄谣者恶意P图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恶意捏造虚假事实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如果同时暴露了受害者的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对学校、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以此牟利,还可能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造黄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者终将自食其果。如果我们不是受害者,那我们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被情绪所左右,不要轻易相信更加不要盲目传播未经过证实的信息,学会更加正确、严谨的看待信息。同时,我们要保持警惕,提高自己的分辨虚伪的能力,不轻易在网络上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人恶意利用。

二,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审计执法,防范审计风险,修订后的《审计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主要是吸收《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目前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问题,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项目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审计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八种,分别是:1、审计法;2、审计法实施条例;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2、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七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审计法;   2.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11.国家审计准则等

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每一类别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应急预案及首次施行时间顺序进行编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条 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

我国防治生物污染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什么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什么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什么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什么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1、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2、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3、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4、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6、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可以自行上网进行查询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里面的条款第一条 英语 怎么说

The first term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The first condition of the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金融租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 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 三、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 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 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 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 外汇借款;   (十) 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 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 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一)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 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三)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 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 责令改变股本结构;  (五) 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 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 亏损得到弥补;  (三) 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 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 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 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一般企业,偶尔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牌照吗?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必须持照经营

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参照民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03-01 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05-27 实施法规及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31 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10-01 实施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融资租赁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技术风险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二、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第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买标的物,但其购买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除上述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形式还有以下三种:1.回租。所谓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件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回祖情况下,出卖人同时也是承租人,买受人同时也是出租人。2.转租。所谓转租是指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自己租人的租赁物转租给新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转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英语作文: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安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nglish as a means of communication,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play a vital role, especially the importance of spoken English is increasingly apparent. Therefore, how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oral English level and practical use of English,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of the society, also be in college English teaching and the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spoken English learning and teaching high school students own existenc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 forward the improving spoken English learning and teaching strategies.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退耕还林条例 够全吗?呵呵,里面法条内容太多,我就不贴出来囖

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

国家有关旅游业部分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一览表 一、与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旅游法》 二、与旅游景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景区等级评定标准(评分细则)》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6.《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7.《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8.《生态旅游区管理暂行办法》 三、与旅游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旅游规划通则》实施细则 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12.《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13.《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 四、与旅游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14.《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 五、与星级酒店、绿色饭店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16.《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18.《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 19.《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 六、与旅游基础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function() { var impMonitorUrls = []; var clickMonitorUrls = []; function visitUrl(url) { var img = new Image(); img.src = url; return img; } function visitAllUrls(urls) { for (var i = 0; i < urls.length; i++) { visitUrl(urls[i]); } } function addEventListener(node, event, func, useCapture) { node = node || document; useCapture = useCapture || false; if (node.addEventListener) { node.addEventListener(event, func, useCapture); } else { node.attachEvent("on" + event, func); } } function init() { var imgLink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mg_link"); if (imgLink) { addEventListener(imgLink, "click", function() { visitAllUrls(clickMonitorUrls); }, false); } } function req_imp12() { visitUrl("https://eduad.baidu.com/impression/wenku_post_json?p=Rafvv419lYyxOR8UB8swtjT6lLw5sMfYWES7zFozAVdWJYvxn8EwCQtEGMB3uXhUDc7Or6sLLcXwA5Nu1C99Ck6WsFDOXrQqEY39OTMS9K9knkjLSxZlDiq-dbpOcYUoE_N1Tor5TYXOUvyoOX4kr8B106tDd0mbUKc9-YV-6sbMOkv0yZ5XqDeB8lqEKCj9b1POTbymGABzibsW1MfoZXpqB2rwSdcwxs9pD-OZeVyswn_H_xzToflODxNPaeFF6m1ISonzypJJCkOu8djzH3FzfRafFW0HcXRjuQyaTwlJOwS6xMgLwkCFMp9gMHSBRZEBcHmgUqGz3b_AVGTgmW7j5XK0O8T8HSD04w7EsICN-hzVl7CsZAUWfvSlzUg0fpqW6TAXLiKyz9oLv_TM9GlF8atpnuSgO3aTrRBzt-hexwo3rLh4-5SlN8IPubplAWLtTe1QRNAeiZTAXiExZRWqdslwabMCwAFYGlRHsySFHHNIrJHSNjtKFWKbLfVAdlnvKK9rlwE1ei2p255d1csY_A15jB7hWMAHaj3TGkZJShYHPwnNxP0b9GA99Eos2wCffUI0XEZPNiiL5gmDxIRKe1eBjRpBjrtFuZZys04Z1HCd2kbVvVq-ndjJ2AvLw7II-CGIun1eh9wMi3cT3miigfv_CN47Ptj3z-Av3l2MwfCe3croyr6b_hSULs_j9cIS_DQdleeMEeKtwtld2Vfq8DOCwheYjvF2gbYAndDIG1Dbq177loLO6fxgrUxP&price=0"); visitAllUrls(impMonitorUrls); init(); } if (window.attachEvent) { window.attachEvent("onload", req_imp12); } else if (window.addEventListener) { window.addEventListener("load", req_imp12, false); } }) (); .product { position: relative; } .adv-logo { position: absolute; bottom: 1px; z-index: 100; } .ad-label { left: 1px; } .dsp-logo { right: 1px; } 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 22.《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3.《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 24.《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 25.《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26.《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27.《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与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9.《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30.《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1.《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 八、其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3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37.《中国旅游强县标准(试_行)国家旅游局》 38.《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吗

不是。属于民间社团登记成立的法人

物业法律法规常识主要内容

物业法律法规常识主要内容有:国家法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地方性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广泛性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二)权属基础性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三)国家干预性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四要素说,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采用三要素说。[2](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类。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物业所有权、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2.权利。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3.行为效果。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对于物业公司法律法规大体包括:1、《物业管理条例》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5、《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6、《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7、《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物业建筑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9、《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其他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3)《民法典》(4)《消防法》(5)《立法法》(6)《电力法》(7)《邮政法》(8)《劳动法》物业管理资质有哪些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一)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二)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三)环境卫生的管理;(四)绿化管理;(五)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六)车辆秩序管理;(七)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八)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能不交物业费吗一般来说业主必须交纳物业费,但出现下列情况,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费:(一)业主在还没有收到房子之前,物业就要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拒交;(二)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拒交;(三)物业公司要求交纳水电煤气等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费用的,可以拒绝。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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