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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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构成的法律条款项目 区分 。 意义是指规范执法行为,提高 执法 质量。 法律是由编、章、节、条、款、项、目 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要对旅馆业进行停业整顿,公安机关依据的法律条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含责令停产停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都有哪些?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或丧失证明作用,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法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固定、保管相关证据,以保持其证明力的活动。扩展资料:诉前证据保全的采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采取。二、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于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三、须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里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多了“情况紧急”的要求,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就应当到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去申请保全。四、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其他特别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法律主观: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 《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 诉讼过程中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察侍闹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败罩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具体如下: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保全的有关规定。3、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

证据保全的法律条款如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定哺乳期是多长时间,是什么法律条款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让三期员工(孕产哺)从事劳累,井下,夜班等工作,单位对这些员工应予以保护。

重新鉴定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条款有哪些

网络诈骗法律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问,现在还有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若有,请说出具体的法律条款,若没有,从什么时候没有的?

 一、优惠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  二、分类型优惠政策  (一)过渡期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居民企业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2)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三)农、林、牧、渔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补充条款: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9]69号)  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国家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摘自财税[2011]117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站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  补充文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文件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予以公告,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uf06e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uf06e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uf06e补充条款:  uf06e 1.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uf06e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uf06e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uf06e (摘自国税发[2008]116号)  uf06e(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企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本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私人在自家 可以 打井吗,要详细的法律条款

不需要什么手续,在自家打井是合法的。

新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我们是会员制的投资公司,现在想募集资金去投资一个大项目,不知道在法律条款上有何约束?

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知道可行性是不大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及其批准的规定。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本法对其人员、机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行为规范有特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得与这些要求相违背,其中的一些要求应当体现在公司的章程中。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业务,属于特殊行业,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要求,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维持较好的财务状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构成及其资信情况,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信任度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质量,对基金的规范化、专业化运作有重要影响。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对其股东构成应有更高的要求。从国外的情况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多为金融机构,这有利于利用这些机构的金融业务经验、良好的信誉和丰富的金融信息资源来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本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限定在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机构,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具体标准由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即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基金管理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信誉对基金运作是否规范,业绩是否优良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应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就要有一定数量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人数依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同时,由于基金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需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以保证业务及财产安全。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及其他有关设施,其具体要求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6.有完善的内部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应当制定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程序规范、风险管理与控制等方面的完备的制度,以加强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本条规定的条件外,本法的其他条款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些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也适用,比如:根据本法第16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因此,拟任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本法第28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因此基金托管人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此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补充或者细化规定,这些条件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也应当具备。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大量的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从事风险很大的证券投资活动,涉及众多投资人的利益,事关证券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对其运作应当进行严格监管,对其设立也应当严格审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出自: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租房的法律条款有什么

租房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名字、住所,房屋的位置、面积,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其他约定。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礼品卡过期法律条款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为消费者没有及时使用礼品卡导致其过期不能使用,卡的背面应当写明了有效日期的,礼品卡的提供人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没有赔偿责任。礼品卡的有效期,是商家与消费者的一种约定,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在与商家签订消费合同之前提出来。商家有权设定服务期限,但如果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消费完,商家应退还消费者卡内的余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关于借条的法律条款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者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等到钱物归还以后,打借条的人应该收回借条,随即将其作废或者撕毁。借条是一种凭证性的文书。 签借条时一定要核对好对方身份,要求借款人签字一定要和身份证相符。最好写清楚被借款人姓名,防止借据丢失,要求姓名与身份证相符。内容一定要表达清楚,如果有利息的,或附有其他条件的也要注明,以防日后产生纠纷。附还款期限的,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2年)。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不依附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者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等到钱物归还以后,打借条的人应该收回借条,随即将其作废或者撕毁。借条怎么写?1、借条格式的基本内容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借条,借据随即作废。2、借条的注意事项借贷手续要全,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身份问题,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是谁的职责。有法律条款吗?谢谢!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 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 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 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 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 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 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制定目的: 1.1 规范各公司安全(含消防)卫生、管理、保证人身及经营安全。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安全检查、电气安全、职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档案管理、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消防与仓库安全管理、安全卫生奖惩等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3. 权责单位: 3.1 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与起草工作。 3.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4. 管理单位: 4.1 总经理室稽核部门为本办法之总公司管理单位。 4.2 各公司安全部门(行政单位)为本办法各公司之管理单位。 二、内容 5. 安全责任制 5.1 安全管理小组 5.1.1 为了统各全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成立各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职掌如下﹕ ①推行、宣导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制订月、季、年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呈报(副)总经理,并负责推行、实施。 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有权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或报告该部门主管、经理直至(副)总经理。 ④督导、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健全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负责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完善各种事故档案。并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每月对当月安全事故向G/M提出分析报告。 ⑥接待并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来访。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2006年12月26日 星期二 下午 02:26 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公司卫生间管理制度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文明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 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责任人负责。 二、 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 订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四、 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一处不合格罚款10元。 五、 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堵塞,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 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卫生管理准则 1.本公司为维护员工健康及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特订定本准则。 2.凡本公司卫生事宜,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行之。 3.本公司卫生事宜,除总务及生产单位(安全卫生委员会)负责外,全体人员,须一体确实遵行。 4.凡新进入员必须了解卫生的重要与应用的知识。 5.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7.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8.饮水必须清洁。 9.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10.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11.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12.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之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 (2)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于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13.凡处理有毒物或高热物体的工作或从事于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线中的工作等,须着用防护服装或器具者,应按其性质制备。 从事于前项工作人员,对于本公司设备的防护服装或器具,必须善用。 14.各工作场所的采光,应依下列的规定: (1)各工作部门须有充分的光线。 (2)光线须有适宜的分布。 (3)须防止光线的眩耀及闪动。 15.各工作场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勿使有所掩蔽。 16.凡阶梯、升降机上下处及机械危险部分,均须有适度的光线。 17.各工作场所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温度之调整以暖气冷气或通风等方法行之。 18.各工作场所应充分使空气流通。 19.食堂及厨房之一切用具及环境,均须保持清洁卫生。 20.垃圾、污物、废弃物等的清除,必须合乎卫生的要求,放置于所规定的场所或箱子内,不得任意乱倒堆积。 21.公司应设置甲种急救药品设备并存放于小箱或小橱内,置于明显之处以防污染而便利取用。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其内容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22.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 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 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 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 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 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 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法律条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条款是法律文件中具体规定的一项规定或条目。具体如下:1、它是法律文本中的一个具体部分,用于描述、规定或规范特定的法律事项、权利、义务或规则。法律条款通常被用来界定和明确法律文件的内容和范围,以指导人们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和权利。它可以包括法律定义、规定的要求、限制、禁止或允许的行为,以及相关的制度、程序、责任等;2、法律条款经常以文字形式呈现,通常在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法案、合同等)的特定部分进行详细描述。法律条款的语言通常具有严谨性和精确性,以确保其准确解释和适用;3、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和解释通常需要具备法律背景和法律解释的知识。因此,在遇到法律条款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对其含义和适用的正确理解。法律条款的法律规定:1、法律规范:法律条款在法律文本中用于规范和规定具体的法律事项。法律条款的目的是明确、具体、明确地表达法律的规定和要求;2、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通常由法律机构(如法院、裁判机构)负责。这些机构根据规定的法律原则、法规以及先例等,解释和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3、解释的法律原则:在解释法律条款时,法律机构可能会参考以下法律原则:(1)字面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款的字面意义来解释其含义;(2)语境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款所在的法律文本的整体上下文来解释其含义;(3)法律目的和精神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款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意图来解释其含义;(4)公正和合理解释原则:根据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来解释法律条款的含义。4、修改和补充:法律条款的修改和补充通常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这可能涉及立法机构的决策、公众咨询、评估和公告等步骤。综上所述,法律条款是指具体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当一个法条只有一款时,应当直接适用该条。当一个法条有两款或两款以上时,应当具体适用到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保证金法律条款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保证金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高法院对笔迹鉴定提交样本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法律条款是什么?

笔迹鉴定有私自鉴定和法院委托:看样子你的鉴定属于法院委托的情况,如下流程:1、首先该鉴定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认为其实审理中的关键证据,法院才会接受你的鉴定申请;2、将检材与样材提交至法院,法院会将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样本连同检材送至随机抽取或双方都无异议的司法鉴定所;3、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院。这里送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如你所说,笔迹材料是在法院书写的,如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其鉴定程序和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反的情况,鉴定结果是有效的。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拥有或者经营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双方达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租赁双方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条款,并在约定内容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其作为租赁双方之间的约束性法律文件,是保障双方各自权益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以下条款:1. 租赁期限:应明确租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如果租赁期限不足两年,租期满后若承租人需要续租,出租人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2. 租金:双方应当约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条款,此外,还可以针对租金的调整方式进行约定。3. 押金: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押金数额和退还条件,另外,押金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的二个月。4. 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的规定,在使用完毕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清理、保养和修缮。5. 违约责任: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违约行为,应当依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依法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进行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在约定内容上进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如果租房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比如房屋出现严重问题需要进行维修,怎么办?如果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或者协商双方自行解决。如果需要进行费用支出,应当依法协商确定谁来承担相应费用。如果因为房屋问题影响到承租人基本生活需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临时住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步骤,双方应当在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使用安全、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并签署确认。在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和协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包括出租人将其拥有或者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移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代会的要求出自哪些法律条款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解析:上述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二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得有足够的职工代表出席。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规定:“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议主持人必须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职代会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和上次职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这样的规定都与职代会的性质任务直接相关。《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于2012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总工发〔2012〕12号印发。《规定》分总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附则5章5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法律条款

法律主观: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有:1、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也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商标注册法律条款有哪些

可以到中国商标网查询详细的政策条款

农民工工资法律条款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农民工的个工资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进行支付,可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的支付工资的协议,根据年,月,周,日,时等周期来支付工资。法律客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