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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区别

法律主观: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由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来交。该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来存储保证金。但是工资保证金也可以依法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来替代。法律客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专户平台已生成工资,有什么理由在平台下开工资

只要是申请的农民工专户的一般都是在这个平台发放工资,除非是你的项目实体量小,能够在短时间内履行完毕,实践中可以与监管部门沟通处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注销程序除工程造价低、施工体量小、作业工期短、使用工人少的工程建设项目外,意见稿要求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皆需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就账户开设而言,依据意见稿,专用账户需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开设: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专用账户开设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就账户注销而言,依据意见稿,专用账户需在总包单位公示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30日(且无异议)后,由开户金融机构依据公示结果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办理注销手续。为确保专款专用,意见稿还一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加强对总包单位设立、注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明确:开户金融机构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发放企业结算卡、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银行专户开户申请书怎么写

在银行有专门的大堂经理的,可以去问问她。

财政性存款单位,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银行应该开立什么性质的账户?能开立一般户吗?还是必须开立专户?

零余额账户、基本账户(实有资金户)。有的只允许开零余额账户。

高校后勤利用学校的闲置房屋出租,房租收入怎么管理和分配?涉及的税收,上交财政专户就不用交税了吗?

高校后勤利用学校的闲置房屋出租方案。

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每年要不要上缴国库?麻烦告诉具体文规定~拜托

要上缴国库。《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您可登录会计学堂官网,免费领取10G会计学习资料;关注会计学堂,学习更多会计知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涉及犯罪上述财物,会被上缴国库。

西安拟将购房款交存监管专户 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

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该局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明确购房款必需交存监管专户。向市民公开征求监管意见12月1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该局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拟订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容是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等根据《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介绍,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部门指导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谁来监督?政府指定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办法》中明确,西安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研发建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该局委托国有企业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上述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变更、撤销;预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监控等日常工作。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航空基地,周至、蓝田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管。具体负责监管账户的开设、撤销;预售资金的收存及拨付;每日报送预售资金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规收取、支出、使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如何使用?对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办法》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西安市置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设立,并在监管银行分行指定的支行分别开设唯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归集购房人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购房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如何收存?购房者通过银行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办法》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存指引平台打印的预售资金交存单,通过监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等方式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退房如何退费?由开发商先行结算退款《办法》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并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节点设定。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监管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应现场复核开发项目建设进度,结合工程施工等实际情况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需退还已交纳预售资金的,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结算退款,再由监管银行审核后从监管账户中退回相应购房款至开发企业账户;若监管账户累计进账金额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不在监管账户中另行列支。如何管理?开发商未按规定收取的将取消网签资格《办法》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住建部门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销售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测算工程造价过低,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监管资格;造成监管项目不能顺利交付的,依照监管协议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撤销监管资格;未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三年内不得开展。

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

违反《行政强制法》,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金融机构违法冻结、划拨存款、汇款,或者实施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强制执行权由哪些机关行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哪个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都必须尊重该权力的特性和遵循该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拓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共七章七十一条,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行政强制法》对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措施的限制:1).是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即不能超过涉案的金额;3).是不得重复冻结;4).是冻结应当于作出冻结决定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3.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是什么?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2).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3).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4).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非税收入专户具体指什么

应当是非税收入专户属于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一般来说,财政部门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内的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划解国库或者上级财政专户。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划解、结算。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有哪些

一般而言,用财政局监制发票收的收入进入专户管理的,都是非税的,反之, 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开具的,都是应税的。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有哪些

一般而言,用财政局监制发票收的收入进入专户管理的,都是非税的,反之,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开具的,都是应税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各级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政府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有效遏制腐败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农民工资专户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在这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涉及到如何签订建筑合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并且要足额发放。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3、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4、其他。法律客观: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二.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0552--4095911;三.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五.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六.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八.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九.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十.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十一.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十二.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十三.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十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十五.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十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十七.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十八.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3、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4、其他。法律客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1.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3.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能够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专户中专项自己沉淀的原因

满足客户需求、确保资金安全合规。1、满足客户需求:在专户中,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将资金进行专门的管理和运作,例如进行投资、贷款、理财操作。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银行将一部分资金进行沉淀,以便在需要时进行灵活的调配和使用。2、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专户中的沉淀资金通常是由客户自己投入的,因此银行也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专门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通过将一部分资金进行沉淀,银行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专户中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是不是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

对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是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支付农民工工资只要是任何账户支付都可以,不必是专门的专户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2.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3.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