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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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应采取哪些措施

1、从基础上入手,重点强化软环境。(1)切实加大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乃至全体公务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新他们的认识理念和思维方式,使他们能够很好驾驭各种复杂情况,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提高他们遵循客观规律办事与科学决策的能力。(2)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要改写各级领导乃至全社会对民主的理解,民主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精神,是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身心与血液的一种精髓。民主绝不是摆设,不是为某种需要而存在,而是同生存本身一样是人的一种需求,应该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只有这样的条件下,真正的民主才将成为可能,各种不民主的行为才将失去市场,遭到唾弃,社会才会更快的进步。(3)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法制水平。民主是管理的基础和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但管理本身还是要靠法规和制度,这是社会组织约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才是管理的要义。而管理的失当往往一方面是没有相应的规范,另一方面是规范本身不科学、不公正,再一方面是领导者不能带头遵守规范。说到家,还是没有理解规范的意义。因此,法规意识的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别有特殊的意义。2、从制度上切入,严格刚性措施。(1)制定并施行科学性较高的决策程序。A、制定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认识水平,武装科学头脑,改变思维方式;B、制定并施行调查研究工作制度,深入实际,搞好决策前期调研,做到不调研的问题不决策;C、建立科技顾问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做到大的项目不论证不决策,防止决策失误。(2)制定并施行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决策程序。A、对可以公开的重大决策制定并施行社会问卷调查制度,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和反应,倾听群众声音;B、对重大决策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向社会公示;C、制定并施行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制度,广开民主渠道;D、在决策程序上坚持会议讨论制和实行集体表决制(特殊情况除外)。(3)制定并施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决策程序。A、积极支持各级人大立法并做好立法的前期工作;B、强化行政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提高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政府决策法制水平的提高,保证科学决策并贯彻实施;C、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策,不越权行政;D、严格履行决策的法律程序,依法决策。(4)围绕决策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限制领导者乱用权力,越权行政,特别是把重点放在抑制“一把手”的个人专断和权力扩张上。对“一把手”要围绕决策行为和民主作风进行专项考核,对个人专断、越权行政、违法行政者要视同违纪处理,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强化这方面的限制

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从基础上入手,重点强化软环境。(1)切实加大措施,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乃至全体公务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更新他们的认识理念和思维方式,使他们能够很好驾驭各种复杂情况,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提高他们遵循客观规律办事与科学决策的能力。(2)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要改写各级领导乃至全社会对民主的理解,民主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精神,是渗透到每个社会成员身心与血液的一种精髓。民主绝不是摆设,不是为某种需要而存在,而是同生存本身一样是人的一种需求,应该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只有这样的条件下,真正的民主才将成为可能,各种不民主的行为才将失去市场,遭到唾弃,社会才会更快的进步。(3)切实提高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和法制水平。民主是管理的基础和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但管理本身还是要靠法规和制度,这是社会组织约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这才是管理的要义。而管理的失当往往一方面是没有相应的规范,另一方面是规范本身不科学、不公正,再一方面是领导者不能带头遵守规范。说到家,还是没有理解规范的意义。因此,法规意识的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别有特殊的意义。2、从制度上切入,严格刚性措施。(1)制定并施行科学性较高的决策程序。A、制定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认识水平,武装科学头脑,改变思维方式;B、制定并施行调查研究工作制度,深入实际,搞好决策前期调研,做到不调研的问题不决策;C、建立科技顾问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做到大的项目不论证不决策,防止决策失误。(2)制定并施行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决策程序。A、对可以公开的重大决策制定并施行社会问卷调查制度,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和反应,倾听群众声音;B、对重大决策实行新闻公开制度,向社会公示;C、制定并施行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制度,广开民主渠道;D、在决策程序上坚持会议讨论制和实行集体表决制(特殊情况除外)。(3)制定并施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决策程序。A、积极支持各级人大立法并做好立法的前期工作;B、强化行政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提高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制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政府决策法制水平的提高,保证科学决策并贯彻实施;C、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策,不越权行政;D、严格履行决策的法律程序,依法决策。(4)围绕决策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限制领导者乱用权力,越权行政,特别是把重点放在抑制“一把手”的个人专断和权力扩张上。对“一把手”要围绕决策行为和民主作风进行专项考核,对个人专断、越权行政、违法行政者要视同违纪处理,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强化这方面的限制

如何看待网络反腐该不该法制化?

支持者拍手称快,觉得反腐应该从制度上而不是形式上真正让老百姓感到政府的清廉和爱民,精简机构、清除腐败、求实求真、敢于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肯定了网络反腐法制化、规范化的必要性。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释放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络无疑为言论的自由开辟了一条康庄大道,这是一个很好的交流、沟通平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平台由于太自由也会“误伤”,不能否定网络反腐的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如果任其继续发展,公民的隐私怎么得到保障?如果每一个网民都处于一个怀疑与被怀疑的状态,那么这些检举的信息又有几分可信度?我想这是值得全体人员深思的,不是说网络反腐不好,而是想寻找一条更好的道路,让它可以发展的更好。说到支持者,肯定就有反对者,那么反对者的看法是什么呢?首先,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什么好消息,因为以往的经验是:凡事一经“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变味,就失效,就更容易因官僚主义和利益需要而走向反面。其次,一旦纳入轨道就有了管制,不仅自由度降低,安全保密得不到保障。最后,他们认为贪腐很可能就在你我身边,在舆论界,法律界,政府机构等等几乎渗透到了所有权力掌权者,这些贪腐人员不可能坐以待毙,弄不好反而会把惩办者拉下马。网络反腐的作用确实很突出,网络反腐的意义更是特别重要。通过网络反腐败是一个现代化的实现民主权利的有效工具,能极大地促进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反腐败制度建设,就全面的国家民主制度建设说,通过网络实现公民民主权利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而且会越来越重要。但是网络反腐败也有很严重的缺点,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予以规范,对那些捕风捉影,造谣污蔑,的行为一定要绳之以法。我理解的法制化是:一是只要网络反腐揭露的是事实,被揭露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二是如果网络反腐揭露的不是事实或泄露他人隐私,被害者有权控告,可在网上进行反驳,加害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其实反腐关键是政府领导有重视、实干防腐,只有反腐得到重视,那么不管是什么平台反映出来的讯息都可以用来打击腐败。

《农村政策法规》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法制化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你好,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依法治农原则2、保护“三农”利益原则3、.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4、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5、科教兴农原则6、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

为什么现代教育行政管理要求法制化?

教育法是关于教育的法规,它是举办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依据和规范,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教育法制化在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1)教育法保证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教育法建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教育法这个工具来建立、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在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并通过对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形成良好的教育秩序,从而顺利地实现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管理。(2)教育法保证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教育法的建立,可以使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子系统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义务、利益,从而使它们各自的职能获得正常的发挥,使彼此间的活动有条不紊的开展,进而使整个教育行政管理系统得以有效地运转。(3)教育法加强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教育法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运用教育法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有助于把符合客观规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方法、形式规范化、条文化,把它明确固定下来,并严格加以执行,从而可以大大加强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稳定性。(4)教育法促进了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功效提高管理活动的效率,增加管理系统的功效是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正确地运用教育法,可以提高教育管理活动的效率,增加教育行政系统的功效,促进教育行政管理系统的发展。

如何实现组织决策的法制化

决策法制化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定和约束决策主体的行为、决策体制和决策过程,特别是通过法律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组织决策的民主权利,并使组织领导者的决策权力受到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决策法制化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要实现决策法制化:(1)理顺决策主体关系,完善决策规则;(2)决策程序法制化;(3)充分发挥决策监控子系统的作用。

党的执政行为如何实现法制化

依法行政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核心 --------------------------------------------------------------------------------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和有限政府的真正内涵。其基本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从行政权力的来源到行使都应当有法律依据。换言之,政府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或者说是在法治轨道中行使权力。凡是有行政权力运用的地方都需要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此基础上,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些都表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就“党要守法”、“依法执政”取得广泛共识,并开始着手从法治层面上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问题。 依法执政是党的基本执政方式 实行依法执政,既是党自身情况变化所提出的要求,也是顺应时代背景变化而引发的现实需要。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革命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执政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由此,如何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就成为党在新形势下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正是党为实现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这一历史性任务而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 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与根本要求。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依法执政是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权力运行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它要求党执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而不只是党的政策;要求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去实现自己的政治路线、方针、纲领和政策,而不能也不必直接代表和行使公共权力;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人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执政权力,而不能法外执政、法外用权。简言之,要“依法执政”而不是“依权执政”,更不是“依人执政”。 依法执政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和有限政府的真正内涵。其基本要求是,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从行政权力的来源到行使都应当有法律依据。换言之,政府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或者说是在法治轨道中行使权力。凡是有行政权力运用的地方都需要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执政”与“行政”是两个看上去相似但却存在重大差异的概念。执政,一般是相对于参政、在野等概念而言,而行政通常被理解为与立法、司法相对的公共权力或行政管理行为。二者在主体、内容、实现方式、责任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执政与行政之间还有着相当的关联性和共同性。具体到我国,党的执政与各级政府的行政在本质、指导思想、法律依据、目标等方面是一致的。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政党只有掌握了国家行政权力,才能成为执政党。现代国家的政府也都是由政党执掌的政府。执政党之“执政”,必须体现为对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执政党进入国家政权系统、影响和控制政治过程,将直接和主要表现为影响、掌握行政权力。在执政党的政治实践当中,只有掌握了行政权,才能有效地控制公共权力的运作和实现本党的执政意图。在这个意义上,执政党的执政与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有着直接的联系。在我国,党依法执政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内在关联,主要体现为:党依法执政,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和政治保证。反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与关键环节。 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坚持在依法执政条件下改革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这就意味着:首先,要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反对“党政不分”和“以党代政”,明确党组织不应包办代替宪法、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处理的具体行政事务,各级党组织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容易使得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混淆不清,使得党的职能与政府的管理职能范围不清,从而不便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也不便于司法机关追究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其次,必须明确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不是党组织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办事,而不是仅依照政策办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主要是援引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党要通过立法机关将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第三,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必须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党要支持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在依法执政的条件下,不断改革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保证。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又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与执政。 依法行政是党依法执政的核心 依法执政,主要通过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三种形式表现出来。其中,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对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在一定意义上,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执政的当然构成要素,而且是实现依法执政的核心与关键。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就必须坚持和落实政府的依法行政。讲依法执政就不得不讲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方式、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程度将直接影响依法执政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党实行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党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十六大已经阐述得非常明确,即:共产党执政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政为民。这是对我党执政目标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依法行政的目标,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为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根本利益而服务。只有在行政领域实现了法治化,才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贯彻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其关键内容就是依法行政。只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把党依法执政的目标落到实处。 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机关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决定了党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从性质上看,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从功能上看,政府的行政权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我国,约有80%的法律、90%的法规、规章,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依法治国的程度,体现着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影响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法治化的水平。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行政权的特殊性及其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党要实现依法执政必须全面推进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这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权真正握有国家实力,是一种“实践的力量”,能够最直接、最全面地作用于社会;第二,行政权是主动性权力,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力是政府的天职;第三,行政权是最活跃的权力,国家、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灵活多变为行政权提供了广阔的作为空间。具体来说,我国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人数最大,与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也最大。但是,行政权又是一种极具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的权力,非常容易被滥用、被诱惑和被腐蚀。因此,相较于立法权、司法权而言,在现代国家,行政权是最不能缺少也最不能滥用、最需要自由而又不能太放纵、最需要控制但也最难控制的权力。如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其超越法定的范围,是我们在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难题。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下,党的依法执政与政府的依法行政有着天然、紧密的联系。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都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政治保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又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环节和实现依法执政的关键。 总而言之,就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的关系来说,依法治国首先是党要依法执政,其次才是政府要依法行政。反之,没有政府的依法行政,就不可能有党的依法执政,也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人类的法治实践表明:依法行政、政府行为法治化,历来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在思想上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近日,温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指出了当前政府工作所面临的严峻考验,列出了一系列亟须解决的问题,对当前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次会议,对于增强各级政府的行政法治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纪平)

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科学化:实行的可操作性,目的的明确性.民主化:人民的参与性.法制化:制度的完善性.

我国防震减灾进入法制化管理的阶段的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一系列的配套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阶段。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3、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及其一系列的配套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公务员法颁行5年 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提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我国公务员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新阶段。 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随着该法的贯彻实施和配套立法等项工作的推进,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速。 管公务员有法可依 5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已制定了17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据国家公务员局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600多万名公务员参加了公务员法的轮训,有力促进了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管好公务员队伍,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2009年,随着公务员辞去公职、辞退规定、录用考试报考者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的集中出台,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制定进入高峰期。 5年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已制定了17个与公务员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职务任免与升降、调任、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各个方面。同时,各地各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 “公务员法是‘母法",很多内容有待于相关的配套法规作具体规定。”中组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表示,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体系,提高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公务员管理由此真正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依法考录公平考录 加大探索力度,今年中央机关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提高至70% 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9年,全国已有近55万人通过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围绕依法考录和公平考录,公务员主管部门探索力度进一步加大。为落实中央关于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精神,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力度,推广并完善从优秀村干部、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办法,并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以刚刚结束的2010年中央单位公务员考试为例,中央机关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已提高至70%。据悉,这一比例还将逐年提高。 在依法考录和公平考录的基础上,科学考录成为新的努力方向。2009年启动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雷同试卷判定标准及反作弊工具研究,打响了一场“干净考试”的阻击战;而面试测评要素研究,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弹性因素降至最低。推行完善面试考官持证上岗制度;着手行政职业能力考试题库建设;建立区域性的公务员考试与人才测评基地……一系列新举措的推出,为科学考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务员录用考试下一步将坚决打击各种干扰考录工作的歪风,确保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科学考评奖掖先进 今后将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扩大考核民主,注重社会评议 公务员法实施后,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各地分别制定了公务员的考核实施办法或细则。公务员考核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自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各地各部门共评选表彰了594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356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今年初,有关部门追授沈浩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严格年度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考核指标体系;扩大考核民主,注重社会评议;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公务员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打破单一职业模式 主管部门加大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力度,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大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力度,先后在工商、税务、海关等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在上海浦东新区启动公务员职位聘任试点,在深圳启动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试点。2008年,公务员主管部门又稳步扩大试点范围,正式批准在中国证监会开展聘任制试点,形成了中央机关、省、副省级市和市(区)构成的相对完整的试点范围框架。 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在1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中首先完成了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对应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3个类别,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警员、警务技术3个职务序列,并开展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 在试点基础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法规,目前已经草拟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3个规定草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试点单位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力度。 提升能力严格管理 仅2008年,全国就有10171名公务员受到政纪处分,其中2515人被开除 公务员法实施5年来,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职,不经培训不提拔”等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各项规定逐步落实。 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四类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率基本达到100%;各地各部门以“怎样当好行政领导”为重点,着力提高领导能力,有的省直机关新任职的处长、副处长参训率达100%;专门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各地普遍开展了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在职培训普遍展开,每年围绕一个主题,先后开展了公务员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全员培训。 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培训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不断增强。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战略,5年来有关部门培训骨干公务员近8000余人次。 一手抓能力建设,一手抓纪律处分。5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大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严查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惩腐败分子和违法违纪公务员。仅2008年,全国就有10171名公务员受到政纪处分,其中2515人受到开除处分。 同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申诉控告工作,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处理完毕的申诉案件中,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和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的约占30%。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着力增强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同时切实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和权益保障。(人民日报 盛若蔚/《人民日报》2010年06月02日11版)

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在不断改善它的调整和处理基本上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新变化:1、职工参与制 2、终身雇佣 3、职工持股。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资本主义的恢复和发展,发达资本主义货架为了缓和矛盾,建立并实施了普及化、全民...

为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我国制定了什么法

为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产品法、质量法、以及各种食品法律法规。比如GB7718、GB10850等等。

如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社会主义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谈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对策:档案事业法治化是

  现代档案事业在社会化、信息化建设中,越来越表现出对法制化的依赖。因为“社会化”的档案事业方方面面都与社会相关联;“信息化”的档案事业需要有科技的发明和进步作支撑。而对档案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以及档案科技知识产权的维护,则需要靠法制来保障。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推动档案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那么,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推动档案法制化建设健康发展呢?以下是笔者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1、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   意识决定行动,档案法制意识在人们遵守和执行档案法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档案法制化建设需要得到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但由于档案工作不可能成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档案部门不处于热线,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甚至档案部门自身也对档案行政执法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致使档案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影响,更不可能真正制裁其违法行为。由于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使得档案行政执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在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时困难很大,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相比,显得苍白无力。   2、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健全。   近年来,我国的档案法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重新修订了《档案法》,颁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此外,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部门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档案工作 规章制度 。这些法规为解决新时期档案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与档案法制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档案法津法规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以及执法严密性,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完善。例如在确定违法情节、裁定标准等适用哪些具体条款时难以把握,弹性大,执法手段单一,对有法不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3、档案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观瞻十余年来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可以发现,很多地区违反《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但真正得到处理的却极少。个别地方办了个别案件,也是草草收场,达不到宣传教育效果。不少执法人员存在档案部门是“软单位”、无权无势没有必要得罪人的思想,做“老好人”,逢事绕着走,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孰视无睹,得过且过,违法不究。   4、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念、法制业务素质等,还远远不能适应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对档案法律、法规研究得不够,不熟悉有关法律条文,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心中没底。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同志并没有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学法、懂法、执法,而只是忙于各种具体事务。另外,从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展的学法活动来看,多数单位也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学习,而研究如何运用这些法规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并不多。   二、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对策   1、做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档案法制化建设的社会氛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现场咨询、广播宣传、悬挂标语、布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档案法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对档案工作的支持度和参与度,为档案法制化建设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环境。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充分认识到,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等是法律的规定,保护档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按规定移交档案、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等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否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一个工作态度问题,而是是否守法、执法的原则问题。当档案法制意识在社会各层面中具有较高的普遍性时,档案法制化建设便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档案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必须将档案立法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既要强调国家制定的档案法律的科学性、严密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又要增强国务院及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档案法规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档案法规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加其灵敏度和惩戒力度。建立健全档案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3、深入开展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档案执法是档案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联合执法检查与独立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综合档案馆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现象予以通报,督促整改,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积极实施“人才兴档”工程,努力培育一支过硬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素质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程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实施“人才兴档”工程,重点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加大培训考核力度,使他们不仅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了解《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此同时,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培养一支既具备系统的档案工作知识,又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思想工作作风过硬的档案执法队伍。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若干问题的研究】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问题

  摘 要:自现代高等教育产生以来,高等教育的国家干预权和高校的自主权利一直发生着矛盾冲突,且构成了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的一条基本线索。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必须谋求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让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深入到高等教育管理领域。   关键词:法制化 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 教育立法 执法监督      当前,发达国家正在迈进知识经济的门槛,而我国知识经济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这种新经济形态要求教育具有创造性、多样性、开放性和个体化的特征。为了适应这种趋势,我们必须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加大科学化、规范化的力度,实行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孟子早在2300年前就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至理名言,揭示了法制化对于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以及终生学习观念的形成,包括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领域日益广泛等等,这些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是单纯地靠行政手段可以解决得了的,只能在法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加以调节和解决,这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着力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大家知道,在现代教育发展的历程中,加强法制化建设是各个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影响普遍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依据自身的关系特点,依靠法制来调整教育活动中各个方面的关系,从而保证教育在综合国力中的最基础地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共识以及高等教育对社会影响广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的情况下,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已经成为一种迫切的需求和应有的回应。      一、法制化与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概念的界定      所谓法制化,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进行。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纳入法律轨道),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法制化的目的是要反对“人治”,实行“法治”。要保障我国的法制化,必须保障几个前提:一是深化法制观念。二是处理好党法关系。三是健全法律监督机制。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问题的解决在相当程度上诉诸于法律调节领域。简而言之,教育立法、执法与司法成为保证、巩固、促进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法律、法规、拨款、规划、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间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是一个过程,它包括三个环节或三个阶段:立法阶段、守法阶段、执法阶段。教育管理法制化,其实质就是用国家立法来规范各项教育管理活动,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执教。教育管理法制化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教育管理者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依法执教的观念深入人心;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制定完备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教育中的各项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检查、仲裁机制,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上所述,我国的高等教育要走上法制化,不仅要有立法、执法、司法,还必须有法律监督。      二、教育立法及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立法   教育立法是近代伴随着教育体系的产生而出现的国家用法律手段直接干预和控制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的现象。到了本世纪中,以立法形式管理教育行政和学校工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管理的共同特点和趋势。依法治教、教育管理活动法制化亦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自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以后,我国教育法制开始了系统建设并取得了明显进展,形成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6部教育基本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面对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暴露的新问题,如:市场介入对教育公益性的挑战,实现受教育权遭遇的尴尬境遇等及现实中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以及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玲案等。这些迫切需要理论界作出回应,为教育立法和决策提供学术支持。于是《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应运而生。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教育领域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法律调整对象和实用范围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要根本落实办学自主权,改变现行的运行机制中学校出不了真正的教育家,有的只是充当“车间主任”或“生产队长”角色的现象。这就需要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育活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由于现行教育法律普遍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如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仅规定了所有权问题,但对于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权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类配套性法规和规章应当及时制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与办学自主权有关的办学者的“经营权”,以及经营学校所必需要的人、财、物的管理权,教育教学的指挥权、决策权,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学校人格”的独立性。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学校办学责任,促使学校挖潜优化,办出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学校面向社会,适应经济发展的能力。教育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填补空缺需要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不断地推进,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在条文方面和精神方面更好地体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人为本。   2.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权利是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逻辑起点   特别是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是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关键和起点。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投资体制、办学体制、招生体制、毕业生就业体制、领导管理体制、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等子系统。显然,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是以这些子系统的法制化为内容的,各子系统的法制化又是以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作为起点的。上述四项权利中,投资权利为基础,办学权利为核心,招生毕业权利为首位,管理权利为保障,彼此相互影响、互为依存,构架成为大学的权利体系。我国《教育法》颁布以后,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育立法人依法获得了自主管理的权利。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学生因其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而与学校对薄公堂的现象,反映了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合法权利间的矛盾与冲突,表现了我国法制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最近几年的高等教育诉讼中,由学生状告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这说明学生权利和高校管理权力的冲突迫切需要法律作出有效回应。高等教育法制对这两者的调整目标应该是双重的,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要维护高校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在理论上说,国内已有学者通过采用国外相关的行政理论和制度规则作出了颇有见地的论证。   (2)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目前,我国教育法制还不够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 比较滞后,教育管理还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问题。教育管理者较少从法律角度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较少地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自从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后,各个学校均开始加大对依法治校理念的宣传力度,也逐步将依法治校的理念付诸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中,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不一,做法各异,有些学校甚至走向误区,把依法治校片面地理解为“以罚治校”,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   (3)学校规章制度不健全   这一方面表现在许多高校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未能“程序制度化”,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过分强调一些内部规章制度的作用,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另一方面表现在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特别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如很多高校都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就得不到学位,这种规定是与《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冲突的,是无效的。实践中的判例已经得到了证明。造成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大多是很多年以前制定的并且长期以来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如果不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必然面临更多的诉讼。      三、教育执法、立法监督和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构建      1.执法和法律监督   实践证明,有了良好的教育法律,并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教育发展的作用,否则,只是如花瓶而仅仅起装饰作用。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危害更大。因此,有了教育法律,不等于就依法治教了。关键还是要看教育法律有无得到切实的执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进程。教育部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转变高等教育管理的方式,依法把该下放的权力下放下去,把该属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比如,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责权的规定,遵循“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加大力度,加快进程,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真正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事业”的目标;《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作为办学者所具有的独立与举办者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还专门规定了高等学校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开发和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财产管理等七个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确立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含义,为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我们所颁布的一些教育法律法规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所造成的“半途而废”现象并不少见,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发挥不够,因此我们要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完善教育立法执法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教育法律制度研究的有效途径。执法监督是教育法制化的保障。执法监督能最大限度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教育方面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将教育立法宗旨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的行政行为,从而有力地推动教育法制化进程。80年代末,上海曾通过地方人大的监督纠正了三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一是修改教育经费预算。将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由5.7%提高到8%(年终实际增长比例为13%)。二是制止不适宜的校舍置换。在人大的监督之下,置换校舍的方案得到了制止。执法监督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力。由于中央集权,地方缺少办学自主权(特别是高等教育),势必影响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教育法制的精神体现。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不是“简政放权”,而应为严格执法,“简政还权”。总之,有监督才有法治。实施监督是依法治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教育管理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的构建   那么,怎样才能构建法制化的高等教育管理呢?   第一、必须依法建章立制。   依法建章立制是高校法制化的基础。建章立制涉及到高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首先是制定高校的章程,统领学校管理。章程的制定应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校的实际,适应本校未来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得到学校广大教工的支持和认可,并在教代会上获得通过。其次,建章立制应体现在学校的教学、人事、财务和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中,只有完善高校全方面的管理体制,才能建立起高校的法制化管理体系。   第二、必须强化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管理者在对学校进行领导和管理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和管理方式,要从过去主要依赖权力,运用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实行管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范围,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学校管理者要重视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要通过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必须建立学生管理与救济机构。   学生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学校的稳定与发展。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学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从平等、公平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高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要注意保护学生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学生权益的有效保护: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学生权益有效保护的最终途径,是司法审查的介入。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现代化。   第四、要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为了使中国教育发展跟上世界潮流,必须确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我们应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国外的的先进做法,学习发达国家管理中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日本的教育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自从1947年出台《学校教育法》以来共计修改了36次,这说明日本在本世纪40年代学校管理就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我国教育也应合理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与做法,不断加快学校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作为学校管理者,必须充分认识把教育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以法治精神为指导,有效运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努力实现我国教育的振兴与科技兴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同时我们也期待着人大、政府在尽快完善主干教育法律体系的同时,严格教育执法,依法进行监督,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推动我国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张振改.实论高等教育管理观的转变.教学与管理,2000.5.   [2]董春胜.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02.   [3]束漫漫.浅谈高校管理法制化实现之路.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6卷第2期.   [4]乐军波.权力与权利冲突中的高等教育法制基本问题解析.井冈山医专学报,2006.05.   [5]Reading and writing(初中版).2006.9.   [6]金林南.《高等教育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7]陈振文.对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探讨.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