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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去浏览风景名胜的作文600字

暑假去浏览风景名胜的作文600字暑假的时光总是过得特别快,一转眼就到了六月,也就意味着我的暑假开始了。这个暑假,我决定去浏览风景名胜,看看这个世界上的美好瑰丽。开始我和我的家人选择了离家不远的地方——三峡,这里依山傍水,景色壮观,这里的风光也是世所罕见的。我们乘坐游轮缓缓航行在三峡上,眼底尽是清新翠绿的景致,碧波荡漾,心境愉悦。上船后,先到了登山的地方,三峡的山路 winding 难行。爬了好几个小时,铁骨铮铮的我终于登上了山顶,只见这个大清早的阳光透过云彩轻轻地投射过来,万里江水犹如一条银色的绸带,带着小山坡、 小屋、 小码头、 小船,倾泻而下,让人心潮澎湃,仿佛能振翅飞翔。接着我们来到了漂亮的平遥古城,这是壮丽的明清时期街市遗址,被誉为中国民居建筑的代表。我们沿着翩翩起舞的飞檐走进里面,这儿是新旧混杂、古典与现代并存的一座博物馆式城市,越走越有感觉,我仿佛听到了闭上眼睛能听到的碧波千古江,那让人心旷神怡的流水声。又去了另有很深历史渊源的地方——杭州,曾经中国的江南水乡,常年蓝天白云,四季多花,湖光山色更是令人惊叹。我们去了西湖,西湖是诗圣李白、苏轼等文人墨客赞赏之地,云和山水湖光独具风韵,景象个别,迷漫街边、广场、绿草茵茵的湖畔有许多杭州特色小吃,让人大快朵颐。接着我们去了位于杭州下城区的“ 灵隐寺”,不大的景点却显然有着超出预期的欣喜,七重楼阁大殿及琳琅满目的景观深深地让旅行者爱上了她……我喜欢旅行。旅途中,不断地穿梭,去看见新的景色,去体验新的生活。旅行,能让我学会珍惜,学会感恩,学会坚强。这场旅行,我懂得了“世间的天堂在哪里,原来就在我们学校、我们生活的地方。”最后,我会收集这些美好的瞬间,珍藏它们,旅行的经历将成为我人生中最美好的回忆。

旅游景点简单介绍50字 风景名胜的介绍50字左右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写过作文吧,作文是由文字组成,经过人的思想考虑,通过语言组织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文体。写起作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介绍旅游景点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1 居庸关是万里长城的重要关口,有天下第一雄关之称,距北京约50公里,为保卫京师的屏障。与嘉峪关、山海关齐名,但因其地势险要,位列三关之首,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 居庸关以险著称,大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势。春秋战国时代,燕国扼制此口,时称“居庸塞”。汉朝时,居庸关城已初具规模。南北朝时,关城与长城相连,此后唐、辽、金、元数朝,居庸都有关城之设。现存的居庸关城,始建于明洪武元年(1368年),明朱元璋惧怕元顺帝卷土重来,拨巨款修筑,增强军事防御功能,为居庸关建起水陆两道关门,南北关门之处都有瓮城。关城外南北山险要之处,还筑有护城墩6座、烽燧18座等防御体系。清末以后逐渐荒废;1992年昌平县对关城建筑进行了全面修复,再现了昔日的雄姿。 居庸关还以景色秀丽著名,早在八百年前,“叠翠居庸抱云台”就被金代皇帝钦定为“燕京八景”之一。始建于1342年的“云台”,雕工艺术精湛流畅,造型别致,图案精美,是元代石雕艺术的珍品,也是元代建筑艺术的代表作。如今,掩映在杨柳红枫间的居庸新关,更有“花木长城”的美誉。 居庸关附近,还有“仙枕石”、“五郎庙”、“六郎寨”、“弹琴峡”、“望京石”、“天险”、“穆桂英点将台”、“詹天佑铜像”等景点,增添了这座雄关的风采。 四月去居庸关踏青,满山山桃花盛开;夏季去居庸关长城,伏果、歪瓜裂枣生津解渴;秋季登居庸关,枫叶红似焰火,柿子山杏满筐装。去居庸关不可不看云台(建于元朝,全由白色大理石建成),是居庸关中最具价值的文物。居庸关长城形式多样,堪称一奇。其中以“人”字形长城为最,既有用碎石、山石搭建的,也有城砖结构的女儿墙和垛口。云台券门和券洞里有用6种古文字--梵文、藏文、八思巴蒙文、维吾尔文、汉文、西夏文刻在一处的浮雕,这在我国还是首次发现。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2 天气晴朗。外面阳光明媚,一些调皮的小鸟在云里叽叽喳喳玩捉迷藏。这时,我的心就像一辆奔驰汽车,飞快地驶过马路。路边的花草不时随风摇摆,仿佛在愉快地向我招手。带着路边的风景,我来到了杭州西湖。 环顾四周,不禁叹了口气:啊!真的是长江南北著名的西湖!湖水波光粼粼,像一颗晶莹剔透的宝石,那么清澈!这一刻,我忍不住了。我立马跑去欣赏了十个传说中的西湖胜景,但还是从自己喜欢的地方开始欣赏。 一、三潭阴月。一到那里,我就被它独特的精神迷住了。快看!三潭印月就像一本故事书里的仙境。湖面上的水如此清澈,让人在阳光下感觉更好!湖面上的东西很古典,它被太阳投射的影子衬托出美丽优雅的景色 三潭印月之后,我去苏堤看肖春。一到了那里,我一个人,仿佛在一座古桥上。看着湖面上的风景,我可以暂时忘记所有的烦恼,眼前的质变有了现在的局面。看古桥旁边的风景。柳树的柳枝改变了自己的形状,加上旁边的桃花,这是一个奇妙的组合!我们看到的一切都是苏东坡创造的奇迹。现在想背一首诗:“谁念‘苏堤",风中就有‘东坡"。” 突然,我看到一个外国游客把一些果皮扔在地上,看他的脸,好像什么也没发生!像他这样的人,无端在地区浪费别人的成绩,和现在的美景成了极大的反差!这真是可恶... 时间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我就要离开西湖了。这里的每一个场景都让我刻骨铭心,但是这里的一些游客表现的很难看。我认为我们不应该乱扔垃圾,因为乱扔垃圾是非常不好的,会把美丽的风景变成灰烬,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采取行动,记住不要乱扔垃圾。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3 "古庙依然锯釜溪,大潮舟楫景旋迷。"在风光旖旎的龙凤山麓,水波粼粼的釜溪河畔,镶嵌着一颗熠熠发光的明珠—王爷庙。 王爷庙采用中国传统的对称式建筑:川剧戏台靠山面水,左右各配建了精致的回廊;戏台前坝内,建有水池假山;右回廊一侧沿河,还建有角亭、拱桥、游廊。整个布局小巧玲珑,显得典雅不俗, 庙内的圆形水池别具风韵。池中央假山怪石嶙峋,危峰兀突,一股细细的水柱在群峰中向上蹦出两米多高,然后又潇洒地垂落水面、和池中的睡莲相嬉戏, 川剧戏台是整个建筑的主体部分,它分为两层,下层在上面较宽冈的戏台映衬下,显得较矮,里面雅座齐备,是茶客们聊天的好地方。上层拱门雕栏,更是展览、开会的好场所, 戏台的屋顶上,楼角飞檐在一串火龙宝珠的装饰下,显得富丽堂皇,一座"福禄寿禧"的镀金雕塑,栩栩如生;几个半尺高的活泼孩童,有的捧着仙桃,有的端着寿饼,有的抱着美酒,_态逼真;"哪吒闹海"和"战桂花"的雕塑,更是惟妙惟肖。 在庙内的玻璃框里,陈列着不少关于王爷庙的沿革、资料、照片,从这里,我才知道,该庙建于_代,距今已有两百多年。因自贡盐业发达,盐商们为了祈求盐船在水上运输途中不发生事故,才合资修建了此庙,用以祭祀镇江的水神—龙王爷。 右回廊里,展出了张大千、赵熙、范增等名画家的诗画墨宝,使人大开眼界。俯视河水,大有"风生碧涧鱼龙跃,月照青山松柏香"的妙趣。 左回廊一侧,游人也可赏花观景,环境如此幽雅,怎不使人产生"人在画中游"的联想?、 我坚信,随着改革的深入,王爷庙作为自贡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作为盐都历史的见证,将会发出更加夺目的光彩。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4 桐庐 桐庐是一个风景优美、景色宜人的旅游胜地。那里有许多著名的景点,例如,美丽的富春江是许多人向往的地方。 春天,富春江总是阳光明媚,岸边满是鲜花和阴影,倒映着水像仙境。 夏天,富春江格外清澈凉爽,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水鸟沿河飞翔,捕捉小鱼小虾等美食,成为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秋天,富春江总是果实累累,有厚重的梨、黄澄澄的橘子和红色的柿子。它们太美了,让人充满了秋天的快乐。 冬天的富春江雾蒙蒙,水中来往的船只也比较少,但岸边的长廊却是孩子们最喜欢去打雪仗的地方。 桐庐还有很多值得一去的地方,比如大奇山、天然氧吧、巴比松庄园、严子陵钓鱼台 说了这么多,要不要看看? 美丽的丽江古城 丽江是一个有1500年历史的美丽古镇。青砖黑瓦白墙,在蓝天白云下,简单而美丽。 丽江就像一个白天安静的.女孩,美丽迷人。在池塘边,几个孩子正在抓鱼。池塘里的荷花优雅美丽。河里的青苔像少女的头发,轻轻地躺在水里。人在店里发呆,看书,在户外晒太阳,荡秋千,想干嘛干嘛,开心极了! 到了晚上,安静的“女孩”突然变得热情起来。在商店里,挂了一串红灯笼来照亮道路。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聚集在篝火旁,跳着纳西舞。在酒吧里,许多街头歌手弹着吉他,唱着激动人心的歌曲,其他人哼着歌,唱着歌,跳着舞,多开心啊!后来,人们会在流经城镇的溪流中放下莲花灯,许下自己的愿望。莲花灯随波逐流,带着愿望飘向远方。愿他们的愿望成真。 啊,美丽的丽江古镇,我爱你!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5 灵空山又名九顶山,在沁源县西北。 灵空山方圆百里,中心处三座孤峰突起,如倒置的三只鼎足。峰下,两条深谷由西、北而来,相交汇合,向东南而去。深谷汇交处,形成一个巨大的空谷,如巨窟石井,宛若神工鬼斧开凿。在灵空山山腰,有一块平台地,古老的圣寿寺就座落在这里。据史籍记载,唐懿宗第四子李侃,因黄巢起义,避难到此,削发为僧。这位皇太子死后,被封为“先师菩萨”。唐景福二年建先师禅院,宋端拱二年赐额“圣寿寺”,相沿至今。由于历代的增补修缮,圣寿寺的现存殿宇经不是唐代原建筑了。但其规模之大,建造之巧,仍然是一处较有价值的寺庙建筑群。除寺院之外,灵空山还有茅庵、仙桥、峦桥、东钟楼等建筑。芽庵建于寺东崖畔石洞之中,曲阶而上,步步登高,庵中地净尘绝。这里是游者最感兴趣的地方,它凌空高建,半掩半露,入庵小坐,顿觉神清气爽。 寺院山门对面悬崖壁立,枯树青藤倒挂,一道幽谷横在寺院前沿,相距数丈,古人在寺院左右修建了仙、峦二桥,勾通南北,贯连三山。其中恋桥上部,丹柱长廊,雕龙绘凤,斗拱斜插,工艺精巧。跨过恋桥,穿林海沿小路东行,再过仙桥,就到了东峰脚下。从山脚到峰顶的东钟楼,要攀援陡峭曲折、宛如飘带的“十八盘”。 东钟楼以南,是苍黄色的“舍身崖”,如切如削。再向南,山峦之中有一四面峭壁的孤峰,峰顶树木葱茏,据说那是李太子初到时结庐的地方,名叫“唐山寨”。 如果说灵空山的山势、风光还不足奇,那么,灵空山随处可见的巨松,足可令你叹为观止。山上两人合抱的巨松数不胜数。著名的有“九杆旗”,堪称“山西巨松”,它一茎出土,派生九株,株株笔直挺拔。它们各有名目,有“二仙传道”,有“一炉香”,有“三大王”,有“一佛二菩萨”等,为灵空山增色不少,这就是灵空山 介绍旅游景点作文6 万里长城是世界古代建筑的奇迹。早在春秋时期,楚国就修筑了长数百千米的非封闭性城墙,叫作方城。战国时,燕、赵、魏、韩、秦等都在边界筑起了长城。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把燕、赵、秦原有的北方长城连接起来,筑成西起临洮东至辽东的长城,长万余里。今山西大同北部,甘肃岷县城西等地均有秦长城遗址。 西汉沿河西走廊一带向西增筑朔方长城和河西长城,经玉门关延伸到今新疆境内,以保护河西走廊。北魏时西部柔然人满为患,又兴筑长城以防柔然人南侵。北齐也多次修筑长城。隋代为防御突厥、吐谷浑,数度修筑长城。明朝建立后,大将徐达曾18次在居庸关修筑长城。明长城西起甘肃嘉峪关,东至鸭绿江,这就是今天我们见到的万里长城。 明长城主体是城墙。山西东面至山海关一段,断面下宽上狭,平均底宽6米,高逾6.5米,外砌整齐条石和特大城砖,内部夯土。城墙顶部用三、四层砖铺砌,最上一层是方砖,用石灰勾缝,十分平正坚实,连野草也难以生根,平均宽5米,可容5马 并骑10人并进。墙顶两侧还砌有砖墙,内侧砌成约高1.5米的矮墙,外侧砌成约高1.5米的垛墙,每一垛牙上面有了望孔,下面有一射击眼。城墙上有排水沟、吐水嘴等设施,在关口和险要的地方还设有凸出的罗城。 修筑长城的工程浩大,筑长城所用土方如所来筑一道厚1米、高5米的墙,可绕地球一周有余。筑长城一般就地取材,大型城砖和石灰是就地烧制的。在高山峻岭,则开采石料,用石砌筑。在沙漠中,用红柳枝条和芦苇与砂石层层相间铺砌,可砌到6.5米以上。在黄土地区,大都取土垒筑,在重要地段的城墙一般用砖砌和条石镶砌介绍一处景点30-50字. 看!这儿又是一处美丽的风景。那火红的枫树,它总是以饱满的精神,似火的热情感染着我,激励着我。你瞧,它身上的霜像玉一样洁,像银一样白,像烟一样轻,像柳絮一样柔,真是美不胜收。2. 夏天的紫云岩是运动休闲的好去处。树木长得葱葱笼笼,一棵棵大树,就像一顶顶撑开的绿绒大伞,绿叶一簇堆在另一簇上面,不留一点儿缝隙。烈日炎炎,绿叶为人们挡住像利剑一样的阳光。夕阳西下,来这里锻炼的人络绎不绝,有老人在打太极拳,有年轻人在打羽毛球,有小朋友在玩捉迷藏。3. 又一个周末,雨絮伴随着车辆的阵阵笛鸣,悄然落地。我睁开朦胧的睡眼,继而又沉浸在了那样一幅景象里。树木在微风中摇曳,天空也不作美,然而那条条雨丝毫不留情的拍击着窗我走到落地窗旁,倚着墙,看着街道上那些正行色匆匆赶上半路的年轻人,嘴角不禁勾勒出一抹欣笑。呵呵,这个世界是美好的!那把把雨伞,正在用缤纷的色彩渲染整片世界;那个个生命,正在用勃勃的生机点缀整片世界;那滴滴雨珠,正在用薄弱的生命来启示那些人4. 沿路的景物真不坏,江南的仲夏,原是一副天上乐园的景色。一路上没有一块荒土,都是绿的稻,绿的树,绿的桑林。偶然见些池塘,也都有粗大的荷叶与细小的菱叶浮泛在水面。5. 田野了飘荡着孩童们嬉戏的欢声笑语,我循声望去。一片金黄映入我的眼睛,我仿佛觉得这里是金黄的世界了。来到田野中,我写到了稻谷的芳香,在田野,我看到了农民伯伯丰收时的喜悦笑脸!原来秋天,是金黄的!6. 窗外,那“喳喳”的鸟鸣声“沙沙”的树木声潺潺的流水声,仿佛在为这美丽的夜空伴奏。天地间陡然多了几分异样的情调与灵气。7. 太阳透过榆树的密密层层的叶子,把阳光的圆影照射在地上。夏末秋初的南风刮来了新的麦子的香气和蒿草的气息。北满的夏末秋初是漂亮的季节,这是全年最好的日子。天气不凉,也不顶热,地里还有些青色,人也不太忙。8. 也许是因为太美了,也许是被陶醉了,树上的燕子也不禁唱起了动听的歌“叽叽喳喳”。这时,小河也来凑热闹“哗啦啦,哗”地哼了起来,形成了一首多么好听和谐的歌曲。微风吹过,小草也轻轻摇动着它那细小的身体,似乎在给它们伴舞。大树伯伯也用“沙沙、沙沙”的声音为它们伴奏。9. 仰望天湖山,只见那嵯峨黛绿的群山,满山蓊郁荫翳的树木与湛蓝辽阔的天空,缥缈的几缕云恰好构成了一幅雅趣盎然的淡墨山水画。10. 秋天的果园更是硕果累累,一派好景象。红艳艳的苹果像一盏盏红灯笼挂在枝头。那黄澄澄的桔子,像一个个金色的皮球。果园里的小枣像一颗颗红玛瑙镶嵌在树枝上。还有那一串串晶莹圆润的葡萄个个果肉饱满的山楂和荔枝,像弯月一样的香蕉还有那长得像葫芦的梨11. 夏天是傍晚最好。夕阳辉煌地照着,湖水轻轻地流着。同时太阳把她那美丽的赤红色,换成了迷人的橙红色,云彩像是被火烧着了似的。太阳升起后,草丛中便发出了各种各样的虫类的歌声,这是很有意思的。旅游景点简单介绍旅游景点介绍如下:1、万里长城长城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历史达2000多年,总长度达5千万米以上。我们今天所指的万里长城多指明代修建的长城,它西起甘肃的嘉峪关,东到辽宁的鸭绿江边,长635万米。它像一条矫健的巨龙,越群山,经绝壁,穿草原,跨沙漠,起伏在从山峻岭之巅,黄彼岸和渤海之滨。古今中外,凡到过长城的人无不惊叹它的磅礴气势,宏伟规模和艰巨工程。长城是一座稀世珍宝和艺术非凡的文物古迹,它象征着中华民族坚不可摧永存于世的意志和力量,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整个人类的骄傲。2、桂林山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桂林市是世界著名的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位置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南岭山系的西南部,属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遍布全市的石灰岩经亿万年的风化浸蚀,形成了千峰环立、一水抱城、洞奇石美的独特景观,被世人美誉为“桂林山水甲天下”。3、杭州西湖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部,杭州市中心,旧称武林水、钱塘湖、西子湖,宋代始称西湖。西湖有风景名胜40多处,重点文物古迹30多处。历史上除有“钱塘十景”、“西湖十八景”之外,最著名的是南宋定名的“西湖十景”和1985年评出的“新西湖十景”。4、长江三峡中国长江上游瞿塘峡、巫峡和西陵峡的合称,简称三峡。长江三峡,中国10大风景名胜之一,中国40佳旅游景观之首。长江三峡西起重庆奉节的白帝城,东到湖北宜昌的南津关,是瞿塘峡、巫峡和西陵峡三段峡谷的总称,是长江上最为奇秀壮丽的山水画廊,全长192公里,也就是常说的“大三峡”。5、台湾日月潭日月潭是台湾的“天池”十分美丽,湖周35公里,水域9平方公里多,为全省最大的天然湖泊,也是全国少数著名的高山湖泊之一。其地环湖皆山,湖水澄碧,湖中有天然小岛浮现,圆若明珠,形成“青山拥碧水,明潭抱绿珠”的美丽景观。旅游景点介绍作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作文,肯定对各类作文都很熟悉吧,借助作文人们可以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感情、传递知识信息。为了让您在写作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旅游景点介绍作文5篇,欢迎大家分享。 旅游景点介绍作文 篇1 日月潭湖中风光旖旎,景色如画。湖畔的山麓上还建有许多亭台楼阁,是观赏湖光山色的极好场所。四周秀美的自然景致中点缀着寺庙古塔,更显得感想幽雅。其中最引人的是潭南青龙山麓的玄奘寺和潭北山腰的文武庙。山麓建有玄奘寺,供奉唐代高僧玄奘法师,寺中悬有“民族法师”匾额一方。 寺前有一座白色柱子的门楼,画栋雕梁的楼顶,飞檐挑角,富有民族特色。寺中三楼有一小塔,供奉着玄奘法师的头顶灵骨。寺后的青龙山巅,几年前建了一座九层高塔,名曰“慈恩塔”。塔仿辽宋古塔式样,为八角宝塔,每层檐尾垂挂小钟,迎风叮当作响,登塔远眺,明潭风光,尽收眼底。有人说,在天高云淡时,于塔顶可望见西子湖畔六和塔的塔尖,虽近似神话,却反映了人们对祖国大陆的向往之情。 旅游景点介绍作文 篇2 台湾,是世界上一颗璀璨的明珠,被誉为“宝岛”。她有着迷人的自然风景,悠久的历史以及绚丽多姿的人文景观。这个月我来到了台湾,一睹她的美妙风姿。 19:00我们办好了登机的手续,在候机大厅等了一会儿就坐上了开往台湾的班机,过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到达了台湾桃园机场,我们先回到了宾馆整顿了一下,我们便出发去宁夏夜市。宁夏夜市有着台湾许多传统小吃,街道两侧皆有令人垂涎欲滴的美食,有蚵仔煎、蚵仔面线、台南碗_、猪肝汤、郭鱼汤、鲁肉饭等等,该从何下手让人伤透脑筋。这时我想起了破裤子祝丹文介绍过的台湾小吃,我兴奋地对妈妈说:“我们先从祝丹文介绍过的小吃开始吧。”“好的,那还等什么呀。”妈妈笑眯眯的说。于是,我们一摊一摊的、一样一样的吃到许多的美食,可惜我们只有1个肚子,到了1点多实在吃不下了我们慢慢的走回到了宾馆,我倒在床上带着满足就睡着了。 第二天一早,我们准备去台湾最著名的风景区------日月潭。日月潭位于台湾的中心点,是台湾唯一的天然湖,由玉山和阿里山之间的断裂盆地积水而成。湖面海拔760米,面积约9平方千米,平均水深30米,湖周长约35千米。日月潭四周群山环抱,重峦迭翠,潭水碧波晶莹,湖面辽阔,群峰倒映湖中,优美如画.我们坐了三个多小时的车,从台北赶到了日月潭,岸边停靠了很多的船,被卷起的浪打得像片树叶一样晃来晃去。我们兴冲冲地上了游船,船长很热情地一边开船,一边热情地跟我们讲解日月潭的来历。日月潭的来历是这样的:在很久很久以前,台湾有两个民族,一个叫邵族,一个叫周族。这两个名族总是因为争夺猎物而互相打架。有一天,邵族人的祖先发现了一头白鹿,他就去追,结果追了三天三夜,白鹿就总是在他的前方,不远不近,却总是追不上。后来,白鹿来到了一片湖水边,跳了下去,消失了。邵族人的祖先也累得筋疲力尽。他看到湖边风景优美,物产丰富,就把自己的族人都迁了过来。后来日本人占领了台湾后,要兴修水库,看见了白鹿湖有两块,一块是圆的,像太阳,一块是弯的,像月亮,就叫日月潭。我坐在船头远看,日月潭的水,就像一面镜子。哇!凉风习习,任海风吹拂,看着日月潭的水,总有一种说不出的愉快。左右两边青山葱翠,我想,也许是这山,才使这水这么清澈吧! 第三天,我们去了垦丁的鹅銮鼻公园。鹅銮鼻建有台湾光力最强的灯塔,被称为“东亚之光”。我们走进了鹅銮鼻公园,远远的望见灯塔的顶,于是快步走向灯塔。到了塔边,看见塔基有炮台,四周有围墙、战壕,原来它还是世界上少见的武装灯塔。 接下来,我们又去了高雄的爱河、垦丁大街、花莲的太鲁阁峡谷,七星潭等地,最后我们回到台北来到了101观景台一览台北市全景。 八天很快过去了,我要离开宝岛台湾了。宝岛不但有丰富的小吃,有湖光山色美不胜收的.日月潭,还有独一无二的的阿里山风景区,文化菁粹的故宫博物馆。宝岛,再见,我会再来的。 旅游景点介绍作文 篇3 木府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建筑,它有着浓浓的“历史气息”,俗话说“北有故宫,南有木府。 一跨进木府朱红色的大门,就会觉得自己是古代的童子,在木府里游玩。站在广场,你可以看到一群金碧辉煌的宫廷式建筑。第一座殿是议事厅,走进厅里,你会看见中间有一把椅子,椅子上放着一张昂贵的老虎皮,想必过去一定是这里最有权威的人坐在这里发号施令。 进入第二个宫殿,是万卷楼,里面有好多古代的藏书,这让我想到古代人多么重视学习。 进入第三个宫殿,是护法殿,你可以看到很多菩萨,正中间是玉皇大帝,身穿金黄色的衣服,上面有着各式各样的珠宝,非常庄严。 顺着栈道,我还参观光碧楼和玉音楼,最后,爬到了山上的最后一个宫殿,叫三清殿,拜完佛,站在殿外,丽江古城的建筑美景映入我的眼帘,瞬间把历史写在我的脑海里。 这次的木府之行让我看到古代人民的智慧,我期待下次再来这里。

国家宗教局关于举办全国风景名胜区内佛教、道教寺观管理工作

  2014年4月17日,国家宗教局在京举行“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件,简称十部门文件)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家宗教局一司佛教处处长王蕾和道教处副处长王晓刚分别通报了贯彻十部门文件取得的成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相关问题。  2012年10月8日,国家宗教局、中央统战部、发改委、公安部、住建部、文化部、工商总局、旅游局、证监会和文物局等十部门针对“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乱象,联合发布了十部门文件。文件发布后,国家宗教局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支持下,全国宗教工作部门的积极努力下,佛教道教界的共同参与下,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各地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共排查出各类问题数百起,其中涉及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占全部问题的一半以上;国家宗教局领导四次带队,会同中央统战部、住建部、旅游局、文物局等部门到北京、山西、山东等地进行联合督查,召开现场会议,推动问题解决;以发函、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先后二十余次针对媒体、信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通过努力,一些涉及佛教道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如曾被媒体报道的山西五台山“佛国中心”、山东泰山景区、云南岩泉寺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纠正了部分佛教、道教场所“被承包经营”的突出问题,遏制了一批非宗教活动场所借教敛财现象,清理了一些风景区内涉及佛教道教场所的乱象,理顺了部分寺观管理体制机制,使十部门文件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宣传,纠正了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过度开发佛教道教资源发展经济的偏差,解决了一些佛教道教方面的难点问题,在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产生积极反响,有力维护了佛教道教场所的合法权益。文件的贯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目前贯彻落实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一是佛教、道教领域出现的许多乱象,背后多牵涉复杂的利益问题,涉及面广,阻力多,难度大。二是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在认识上有偏差。三是基层宗教工作队伍不健全,人员少,执法难。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晰。五是个别佛教道教教职人员道风不正,戒律松弛,造成个别场所管理混乱。  2014年国家宗教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十部门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在各地排查工作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典型案例作为督查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二是继续做好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挂牌工作,指导地方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成熟一批公告一批,推动地方根据实际开展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挂牌工作。三是继续开展联合督查工作。扩大督查范围,加大执法力度,深化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四是指导宗教界继续加强教风建设,全面提升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良好形象。  国家宗教局新闻发言人刘金光主持发布会。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中新社、中国民族报、人民政协报、中国宗教杂志、凤凰卫视、香港文汇报以及中国政府网、中国网等近30家媒体与会报道。 我仍有怀疑效果如何。

无聊想去看看唐布拉风景区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无聊想去看看唐布拉风景区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在中天山博罗科努山和伊连哈比尔尕山南麓,有一条长200公里的狭长谷底,风景如画的唐布拉草原就在其中。唐布拉草原是伊犁地区的五大草原之一,被称为大西北一座山明水秀的“自然博物馆”。 自然博物馆 二十世纪80年代,一部故事片《天山深处的大兵》让人们知道了天山公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独库公路”(国道217线跨越天山的险峻路段)。对于走在天山独库公路的人来说,每跨越一次都是一次惊心动魄的经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里山谷险峻、弯多路急,常有塌方落石,走在其间让人提心吊胆。但险峻中却也让人领略了中天山的山岳风光和山地草原风光,那独具魅力的自然景色形成了一条名副其实的天山风景线。确实是:无限风光在险峰。 行走在独库公路上,当跨越海拔3456米的哈希勒根达坂,抵达乔尔玛后,在中天山博罗科努山和伊连哈比尔尕山南麓,有一条长200公里的狭长谷底,这就是伊犁河三大支流之一的喀什河谷地,风景如画的唐布拉草原就在其中。 唐布拉,哈萨克语意为“印章”,因在河谷内的阿布热勒山北坡山梁上有几处突兀的岩石酷似玉玺印章,而得名唐布拉。 喀什河谷地因喀什河而存在,喀什河谷地因喀什河而精彩,河谷内的高山、冰川、森林、山溪、温泉、河流、草原以及草原游牧文化,是这里丰富的旅游资源。 喀什河谷地和喀什河上游广阔的山地草原、河谷草原统称“唐布拉草原”,它是伊犁地区的五大草原之一,被称为大西北一座山明水秀的“综合自然博物馆”。 三百里画廊 近十年来,我曾经多次游历过唐布拉草原,每次都被它那群山竞美、万壑争妍的秀美景色所陶醉。置身于画廊之中,奇美的景色尽收眼底,令人目不暇接,即便是手端相机,也难免有“记录不及”的遗憾。 唐布拉草原曾因拍摄电影《天山红花》、《天山深处的大兵》而闻名。这里是伊犁地区重要的优良牧场,省道S315线贯穿其中,全长160余公里,其间山高岭阔、林茂草密、山水沟壑浑然天成。喀什河谷地自西向东,由加哈乌拉斯台草原风景区、克令托尕依河谷次生林保护区、吉仁台峡谷风景区、巴尔盖提温泉、阿尔斯郎石林、狗熊沟黑蜂养殖区、唐布拉草原和国家森林公园、布隆温泉、孟克特温泉、阿克塔斯草原等各具特色的自然风景区组成了“唐布拉草原风景旅游区”,真可谓三百里河谷风光、三百里自然景色,构成了三百里的风景画廊。春有春景、秋有秋色、冬有冬韵,在新疆、乃至全国,像这样囊括了北欧风光和南国秀色的自然风景长廊实属少见。 行游唐布拉草原最值得留恋的区域当属位于省道S315线K30公里处的阿克塔斯草原风景区,阿克塔斯邻接孟克特温泉风景区,每年的春季,这里的山谷林海层叠、雪山巍峨、牧草繁茂、繁花似锦,沿途风景秀丽、佳境连连,是最让游客和影友们“腿发软”的景段。驾车在此,有可能一天只前行了20公里,如不信您可以试一试。 在唐布拉的河谷风光带中穿行,可以拍摄的自然风光题材十分丰富。喀什河谷地号称有113条沟,条条沟中都有视觉表现形色俱佳的自然景观,沿途的草原河谷风貌时刻在等待着您的到来。 每年5月下旬和9月下旬是喀什河谷牧民春秋转场的时节,河谷内大路、小路、草场上挤满了转场的队伍,浩浩荡荡,十分壮观。近几年,随着唐布拉草原风景区道路条件的改善,大部分牧民都用上了汽车,很难再看到靠驼队转场的哈萨克族牧民了,少了些传统游牧迁徙的色彩。 每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唐布拉春光春色美丽如画,景象醉人。无论观光游览、休闲度假,还是摄影,游客往往会忘乎所有。对了,唐布拉草原野花繁茂,出品的蜂蜜品质俱佳,价格公道,到这里旅游别忘了带点尼勒克种蜂场的蜂蜜回去哦。 无聊想去看看岳麓山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岳麓山所有的景点介绍在我给你的网站链接里 一座山而已,爬上去后爬下来,不需要攻略哦,你去岳麓书院看看吧,门票十五块学生票半价。要不借个湖大学生证不要钱。 希望你有雅兴去不要失望而归.. 无聊想去看看烟台塔山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如果你非佛非道,那就只买门票就可以,沿路上下,不很特别,塔在最上面,登塔看看吧,基本能看到烟台全貌。要是你够幸运,会在塔上看到云飘上来,感觉像小仙(大仙在黄山)呵呵。 无聊想去看看井冈山鹅岭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鹅岭位于桐木岭北面,距茨坪三十公里,海拔1408米。鹅岭从脚至峰顶,有一条古人精心修筑的石板道,九曲十弯,盘旋而上。当攀越“通仙险关”后,迎面便是拔地千仞的玉笋峰二竿,其状如鹅,“鹅岭”、“鹅山”便由此得名。鹅岭因山形似鹅,秀润如玉,故又称玉鹅岭。 鹅岭终年云雾缭绕,峰峦娟美,名胜古迹遍布山峰,景色迷人。山上有土地庵、娘娘仙、刘兴祚三殿。土地庵原有数尊菩萨和土地神像。鹅岭不啻仙境,留有许多美丽的神话传说和名胜古迹。其间石纹纵横,如书卷迭置,是为“万卷书”:有平石一方,俨若棋盘,即为“棋盘石”,棋子纵横布列有序。相传上界玉皇大帝七个女儿,在丹凤池内珊瑚亭中玩厌了,常翩翩结伴来此,饱览一番人间美景。据说此山原日增三尺,王母娘娘见状太惊,解下裹脚带,束置山腰,才遏其长势,至今犹见环山白石一圈。“神功妙济真君”许旌扬,追捕“孽龙”,途经鹅岭,壁石试剑,留下“试剑石”,至今“剑痕”犹存。此外,还有三生石、聪明巅、甘露泉、炼丹灶、仙人撑伞等景点,均耐人寻味。在土地庵门口有神钟一尊,上面铸有“鹅山苍苍,江水泱泱,仙子寻迹,远自汉唐,英烈奋武,夸显其光,作钟道记,炼音铿锵,朝迎扣挚,声振八方,上穷碧落,下彻泉乡,河清海宴,率土安康,万年不朽,永镇殿堂。明代诗人李锡游览鹅山后留有《鹅山》: 试剑人何处,藏书深复深。 空山未剥啄,乔木异明阴。 顿息尘凡虑,时闻鹤猿吟。 可容长抱膝,结屋白云岭。 因为要登山,所以登山前应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随时携带药物;有高山反应及身体不适者,勿免强上山。 2、登山前特别要注意服装和鞋子,尽量要轻装上山,少带杂物,以减轻负荷;鞋子要选用球鞋、布鞋和旅游鞋等平底鞋,勿穿高跟鞋,以免造成登山不便和有碍安全;借助拐杖要注意选择长短、轻重合适与结实。 3、行前应注意气象预报,适时增减衣服。遇雨时在山上不可用雨伞而要用雨披,这是为避雷电,并防止山上风大连人带伞给兜跑;雪天在山上走路更要注意防滑。 4、要做到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照相时要特别注意安全,要选择能保障安全的地点和角度,尤其更要注意岩石有无风化。 5、注意自身旅游安全,勿擅自到未开放的旅游山区和危险山区游玩;尽量避免在无人管理的山地游玩;不在无救生人员管理的深潭、溪流水域游泳及戏水;注意并依照警告、禁止标志的规定进行旅游。 6、上山要注意林区防火,观光沿途不能吸烟。 7、爱护自然环境,不破坏景观资源;维护风景区环境整洁,不任意丢弃垃圾。 无聊想去看看张家界玉皇洞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没什么好看的 。在枫香岗那 从市内有公交车到。打的估计也就20左右 无聊想去看看烟台大基山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大基山古称东莱山,位于千年古邑--山东省莱州市城区东5公里,有着四千多年前的岳石文化遗址,汉代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中几次提到“世上名山有 八座,有三座在夷蛮之地,有五座在中国,在中国的是华山、首山、太室、泰山、东莱山,是黄帝会神的地方。是全球华人中过、戈、柯、任等十六个姓氏的发祥地。山中的遗址和景点表明:这里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三大支柱之一的道教文化发祥地,也是华夏神祗文化的发祥地。过去,史书上对此曾有“秦皇游而忘返,汉武过而乐留”的赞语。景区内一步一景,令人流连忘返的生态景点有二十余处 东莱山景区地处山东半岛西北部的渤海南岸。景区入口位于S107山东省道107公里路程碑处。由此向西北2公里可上“威海--乌海”高速公路,同方向6公里即是莱州市区。到此浏览者水、陆、空交通及食宿条件极为便利。距青岛机场130公里、距崂山155公里、距蓬莱120公里。大基山中道士谷是全国目前师大的山谷道场。今已修复的道都建筑有太清宫、昊天观、三宫殿、万寿宫、先天观、白云庵、黄帝庙、光月庵、二侯祠、圣水祠、霁月楼、戏楼等十余处 大基山 现今,大基山已成为山东省著名的旅游胜地。大基山景区座落于莱州市城东10公里处,东接崮山,南连寒同山,海拔476.9米,为莱州市有名的高山之一。大基山,古称掖山,山体呈半环状,四周群峰环抱,当中为一深邃圆阔的谷地,仅西南方有一豁口,自成天然门户。因谷内自古为道家所居,故俗称道士谷。谷内林丰木繁,古木参天,芳草萋萋,山花野果,清香流溢,因无村居阡陌,纤尘不染,清静安谧。昔日谷底清泉四涌,溪流纵横,潺潺流水经年不断。过去掖县的八大景之一的“大基名泉”就在谷底东坡原无生殿下的百花丛中。冷冷清泉顺着石罅汩汩涌出,不断滴入小石池中,由池中又缓缓漫出,其水清凉醇厚,甘美爽口,水质极佳,因而誉之为“大基名泉”。这里山美谷美水美,清幽绝俗,因此自古就有“郡之甲胜”之美誉。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里就是好仙乐道者们隐居修真的理想之地。 道士谷 北魏永平年间(公元508-512年)光州刺史郑道昭就常于公务之暇率僚佐、携道俗,悠游山林,在此谷中谈经论道,渴饮甘泉。郑道昭酷爱山川,慕仙乐道,游大基山常常留宿山中,他曾在大基山结庐栖息,特建居所,号曰“白云乡青烟里”。在此修身养性谈老庄,扫石置坛,祭祀四神,并吟诗挥毫,刻石以记,他在东西南北四峰山巅和山谷中设仙坛五处,同时留下了这许多气势恢宏的摩崖石刻。郑道昭儿子郑述祖少年时即曾跟随其父在光州登山临水,其父“爱山乐道”、悠久游山林的活动和思想对郑述祖影响很深,五十年后,北齐时期郑述祖亦任光州刺史再次重游故地,在大基山亦留有石 大基山 刻。因此,自北朝开始,郑道昭父子就与大基山结下了不解之缘。金元之际道教大盛,从北以后历代这里为道教的一统天下,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大基山的道士们来说,道士谷这一洞天福地是郑道昭留给他们的。 编辑本段文化内蕴 环谷名迹 大基山环谷崖壁散藏着历代摩崖石刻24处,其中北魏书法家光州刺史郑道昭父子手书摩崖题刻14处,其余为金元明清题刻共10处,这些刻石大小不一,多者数百字,少者仅十余字,主要分布于四面诸峰、南北入 大基山 谷处及谷之腹心处。其中尤其以位于西山腰的郑道昭书于延昌元年(公元512年)的《登大基山诗》,又称《置仙坛诗》著名。北刻石镌刻于西峰东侧山腰的一长方形独立巨石上。石高约2.90米,宽4.20米,厚约1.5米,状如枇杷果,故称“枇杷石”。刻石字高约9厘米,宽约10厘米,共206字,字字刚劲挺拔,笔力雄强,虽历经千年沧桑,依然字迹清楚可辩,雄伟壮观,其诗中云:“东峰青烟寺,西岭白云堂。朱阳台望远,玄崖灵色光。四坛周四岭,中明起前岗。”这几句诗,具体指明了当年的郑道昭所设置的各仙坛所在的位置,即:在正东大基山主峰——大基顶,刻有《青烟寺题字》;西峰极顶,镌有《白云堂》题字;南端一峰顶,有《朱阳台》题字;东北端一峰,其峰顶状如莲花,俗称“莲花盆”,其刻石有《玄灵宫》题字,谷底中心,一块立体三角形状的石头上,三在刻有字,一面即为《中明之坛》题刻(另两面分别为《青烟里》和《岁在壬辰建》题刻)。这也就是刻于谷西南入口处路北侧的《大基山铭告》刻石中所说的郑道昭在大基山“扫石置五处仙坛”(见《铭告》刻石,《铭告》刻石同时奉告人们爱护山上的“松林草木”),这五处仙坛,其实并没有构置什么建筑物,只是“扫石置坛”而设置祭神的场所,并刻石为记而已,而“三角石”刻石一面,《岁在壬辰建》刻石,则记载了郑道昭设置仙坛的具体时间,即宣武延昌元年——公元512年。 南北名帖 而在谷的南北入口处,北朝刻石还有《北山门题字》、《南山门题字》、《大基山铭告》、《云居馆题字》等等。这些刻石除《云居馆题字》、《石人名》2处题刻为郑道昭之子郑述祖(天统元年——565年)所留题刻外,余皆被认为郑道昭题刻。所有这些北朝题刻,均按东西南北中 大基山 、前后(如前后山门)分布,以“四方之神”:青龙、白虎、朱雀、玄武,来定东西南北四方之位,它充分反映了郑道昭晚年的爱仙乐道思想。 大基山的这些北朝刻石,是《郑道昭摩崖刻石》重要组成部分,同云峰山刻石一样,同为历代书法家、金石学家所推崇并屡见著录,是我国古代书法艺术的稀世珍宝,在中国书法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至今中外享有基盛誉。 另外,在大基山西山腰等处,除了有金元明清等时题刻以外,谷内还有道观遗址多处。金元时,道教盛行,道教全真教、兴起胶东,这里优美的景色,清静的环境,使道士谷已成为道家修身养性理想的洞天福地。金未元初,著名道家全真教七真人中的刘长生、邱处机都曾在谷中栖息修真。刘长生奉金章宗御旨曾在谷中创建先天观,在这里修真终生。继刘长生之后,邱处机亦来到这里。从此以后,道士谷道教盛极一时,道观鳞次栉比。金《先天观》刻石和邱处机的泰和四年(1204年)《长春子道士谷春日登览诗》刻石至今依然屹立于西山腰。历代道家修建的老子庙、先天观、玉皇殿、姑子庵等,至现今 编辑本段现今发展 今遗迹犹存。由于大基山道士谷远离尘嚣,清静安谧,景色宜人,也引来不少文人墨客到此寻幽揽胜,或隐居读书谷中。因此,谷中亦留有一定数量的金元以后的题刻。而许多文人墨客游大基山道士谷的著名的游记和诗篇中则散见于地方志中。 建国后,由于封山造林,大基山道士谷的山林资源更加丰富,茂密的树林遍布山谷,使大基山道士谷更加山青水秀、美丽清幽。大基山摩崖刻石做为《云峰刻石》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列为县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同云峰山摩崖刻石一起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多年来,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大基山摩崖刻石同盟云峰山一样倍受国内外著名书家、学者以及书法爱好者,包括日本书道界著名书道家和学者的推崇和青睐,参观考察研究云峰刻石必到大基山道士谷。许多日本书道团体来中国实地考察,登云峰山也必亲登大基山。大基山刻石同云峰山刻石一样,不仅在国内享有盛誉,如今也成了沟通中日友谊的纽带和桥梁,已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大基山刻石的保护不仅受到党和国 大基山 家及地方 *** 的重视,在国际上亦受到了国际友人日本书道界朋友的热情关注)随着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大基山道士谷将得到进一步保护和开发,其环境景色将更加优美宜人,山谷中源远流长的“魏碑”书法艺术,将闪耀着更加璀灿的光辉。 编辑本段地理位置 大基山座落于莱州市城东10公里处,东接崮山,南连寒同山,海拔476.9米,为莱州市有名的高山之一。大基山,古称掖山,山体呈半环状,四周群峰环抱,当中为一深邃圆阔的谷地,仅西南方有一豁口,自成天然门户。因谷内自古为道家所居,故俗称道士谷。古称东莱山,东接崮山,南连寒同山,自成天然门户。因谷内自先秦至清末一直有道家在谷中修炼,故当地人称为道士谷,这里是道家文化的发祥地之一,中国道界五名山之一 无聊想去看看山东烟台山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无聊人去烟台别把你搞得更无聊吧,哈哈。 蓬莱阁,传说中的仙境,去看看吧。 刘公岛,重新温习一下历史 卡斯特酒庄,现在可能还有葡萄 张裕博物馆,品重醴泉,中山先生的手书,不是没有道理的,看酒品更看人品呀 回去时候带点烟台苹果和海鲜。呵呵 这是个惬意的城市,不太 *** 。无聊的兄弟。 无聊想去看看泰宁大金湖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大金湖网 无聊想去看看黄山屯溪山城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屯溪的老街、花山谜窟。。。 无聊想去看看青岛上清宫的风景名胜,需要点那儿的旅游攻略。 道教著名宫观。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境内的崂山东南麓幽谷中,简称上宫。创建于宋初,后毁于山 洪,元代大德年间(1297—1307),道士李志明再次重建,后历代屡有修缮。该宫分前后两进庭院;前院门内东西各植古银杏一棵,枝叶繁茂,苍翠葱茏,为崂山银杏之冠,后院为正殿和东西配殿及道舍,正殿祀玉皇大帝像,配殿奉全真七子塑像,院中植有一株白牡丹,高约八尺,每逢春天,白花似玉,清香四溢,满院生辉,相传是蒲松龄所著《聊斋》中的花仙“香玉”。宫西北岩上刻有丘处机及明陈沂等人诗词与题字,岩下石间有一清泉,名曰“圣水泉”,其水甘冽澄明,为崂山一大名泉。宫前石桥名“朝真”,宫西石桥曰“迎仙”。为崂山著名道教宫观之一。

描写风景名胜的对联怎么想?

洞庭湖:洞庭西下八百里;淮海南来第一楼。四面河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 苏州园林:风景自清嘉,有画舫补秋,奇峰环秀;园枉占幽胜,看寒泉飞雪,高阁涵云。丘壑在胸中,看叠石疏泉,有天然画本;园林甲吴下,愿携琴载酒,作人外清游。北京故宫楹联:龙游凤舞中天瑞;风和日朗大地春 北京中南海静谷楹联:胜赏寄云岩万象总输奇秀;清阴留竹柏四时不改茏葱 北京中南海跨桥联:玉宇琼楼天上下;方壶园峤水中央 北京颐和园邪颐乐殿联:珠玉九天元音谐乐律;笙簧六籍太室饫镆觞 颐和园知春堂联:七宝栏杆千岁古;十洲烟景四时花 颐和园涵远堂联:西岭烟霞生袖底;东洲云海落樽前 颐和园戴日腾愉联:松柏霭长春画图集庆;蓬莱依胜境结构灵光 颐和园澄爽斋联:芝砌春光尘池夏气;菊含秋馥桂映冬荣 颐和园宜芸馆联:绕阶苔痕初染碧;隔帘花气静闻香 山西解州关帝庙春秋楼内联:青灯观青史着眼在春秋二字;赤面青赤心满腔存汉鼎三分春秋楼大门楹联:圣德服中外大节共山河不变;英名振古今精忠同日月常明春秋楼上对:北斗在当头帘箔开时应挂斗;南山来对面春秋阅罢且看山山西永济首阳二仙庙联:竟开宇宙争端薇蕨馨香惭对墨胎义士;阅尽苍桑变局河山带砺难比雷首佳城荆门州当阳县玉泉山关帝庙联:赤面秉赤心骑赤兔追风驰驱时无忘赤帝;青灯观青史仗青龙偃月隐微处不愧青天山西芮城永乐镇门楼砖联:楼傍三秦看岳色苍苍久矣扩开眼界;地邻九曲听河声浩浩诚哉荡涤胸襟山西永乐镇“峨眉‘扌赞"秀”联:化日同游永乐还微普开乐;桃花满径玉溪疑是武陵溪山西应县木塔对联:拔地攀天四面云山拱一柱;乘风步月万家烟火接层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楹联:酒味冲天飞鸟闻香化凤;糟粕落地游鱼得味成龙杭州西湖湖心亭联:四季笙歌尚有穷民悲夜月;六桥花柳浑无隙地种桑麻题济南大明湖(刘金门题):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刘备陵联:一抔土尚巍然问它铜雀荒台何处寻漳河疑冢;三足鼎今安在剩此石麟古道令人想汉代官仪山东泰山壶天阁联(廷璐题):登此山一半已是壶天;造绝顶千重尚多福地泰山岱庙联:揽月居然凌上界;揌云便要洒齐州黄山玉屏楼联:远山收入画回首白云低;离阁逼云霄举头红日近趵突泉联(石琢堂书):画阁镜中看幻作神仙福地;飞泉云外听写成山水清音关天培庙联(林则徐):六载固金汤问何人忽坏长城孤注竟教躬尽瘁;双忠同坎坛闻异类亦钦伟节归魂相见面如生四川桂湖联:风月无边遥望秦川八百里;江山如画古称天府第一湖杭州西湖三潭印月:明月自来去,绕廓荷花三十里;空潭无古今,拂城扬柳一千株杭州西湖湖心亭:台榭漫芳塘,柳浪莲房,曲曲层层皆入画;烟霞笼别墅,茑歌蛙鼓,晴晴雨雨总宜人杭州西湖秋月:佳景四时,最好秋光何况月;静观万物,欲平天下有如湖杭州放鹤亭:水青石出鱼可数;人去山空鹤不归杭州四照阁:面面有情,环水抱山山抱水;心心相印,因人传地地传人浙江普陀山:兰若即清,竹林亦静;诸天不老,大地皆春浙江永嘉东山张园池楼:面壁拓幽居,一角永嘉好山水;筑楼存古意,千秋康乐旧池塘浙江温州江心寺:长与流芳,一片当年干净土;宛宛浮玉,千秋此地妙高台江西南昌滕王阁:兴废总关情,看落霞孤鹜,秋水长天,幸此地湖山无恙;古今才一瞬,问江上才人,阁中帝子,比当年风景何如南昌百花洲:枫叶荻花秋瑟瑟;闲云潭影日悠悠江西庐山绝顶:足下起祥云,到此者应带几分仙气;眼前无俗障,坐定后宜生一点禅心江西吴城望湖亭:地以人传,溯自周郎习战,苏子题词,仙吏将才,千古各成奇迹;天留我住,放教彭蠡风帆,匡庐瀑布,水光山色,一时都入壮观九江庚楼:半壁江山,六朝雄镇;一楼风月,几辈传人九江浔阳酒楼:世间无此酒;天下有名楼九江烟水亭:请看世事如棋,天演竞争,万国人情同剧里;好向湖亭举酒,烟波浩渺,双峰剑影落樽前 推荐阅读:精选古今经典对联那堪吟白傅诗,琵琶人老,枫荻秋声,叹几个迁谪飘零,相逢处且休说故宫繁华,他乡沦落;此便是邯郸道,虽梦初醒,黄梁久熟,觉毕生功名富贵,霎时间都付与微茫烟水,缥渺江波。

省级风景名胜区违章建筑由哪个部门拆除

  省级风景名胜区违章建筑拆除由城市规划部门拆除违章建筑。  法条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为什么要申报长城等风景名胜为世界遗产

申请世界遗产,有如下好处:一是文物保护的宣传推介作用  文物保护和其他工作一样,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载体,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恰恰是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起到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作用。清福陵、清昭陵都已有80年的公园历史,“申遗”成功后,两陵的保护更加注重公众参与。两陵的管理部门通过举办世界文化遗产知识讲座、科普画廊、组织志愿者保护两陵等系列活动,增加了公众保护意识。如果说文化遗产在“申遗”成功前是在国内范围引起关注,那么“申遗”成功之后就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并接受世界遗址委员会的监督。既在更大范围得到宣传推介,也在更高层面得到保护和监督。实践证明,“申遗”的过程就是在更大范围宣传《文物保护法》的过程,这个过程让《文物保护法》走进千家万户,使千家万户增加了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  二是文化旅游的提升拉动作用  从我们国家的一些世界遗产地“申遗”前后旅游人数的对比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申遗”成功后旅游迅速升温。2004年7月1日,在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辽宁省的五女山山城、沈阳故宫、清永陵、清福陵、清昭陵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使得过去只在省内拥有一定名气的文化遗产,四海皆知。打上世界遗产的标签,就在世界范围内打出一个文化旅游品牌,展示一个文化旅游的亮点。桓仁五女山山城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之后,很快被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形成世界遗产旅游热线。据有关部门统计, 2005年,桓仁县接待国内外游客首次突破100万人大关,创旅游收入5.4亿元,比5年前增长了8.3倍。仅旅游收入已经占地区总产值的15%,一跃成为全省旅游大县。从另一个方面看,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旅游的要求、对文化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不仅是观赏自然景观,要充分体现文化内涵。通过世界遗产扩大了城市影响,树立了城市的形象。“申遗”成功后,辽宁省把旅游项目作为旅游经济发展的很重要的一个景点,组织开展世界遗产系列游。通过文化旅游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将辽宁中部城市群的“金三角”旅游构想推向一个更高的层面。沈阳市政府推出连接沈阳、抚顺之间的“寻根游”活动,两地之间的旅游衔接已成大势,与此同时,作为清东陵、清西陵“祖宗根”的关外三陵也将与它们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整个清文化产业带即将形成。  三是区域经济的促进推动作用  世界遗产地更加对外开放和放开,吸引外商,扩大文化旅游的同时也带来其他消费。沈阳大力加强软环境建设,继“一宫两陵”“申遗”成功之后,又圆满地举行了世界园艺博览会。桓仁县提出解放发展文化生产力,把旅游作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规划长远的发展战略。他们把文化纳入经济发展战略统一考虑,在“文化经济”建设上主要走了三步棋:第一步是下气力对境内的文化资源进行梳理,做到了心中有数。第二步是聘请专家顾问,对旅游等各种文化产业进行大范围论证,编制具有支柱产业规模的发展规划。第三步是努力寻求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共同点和结合部,使二者融为一体,力争走出一条“经济文化化”和“文化经济化”的发展路子。他们把旅游度假和休闲娱乐作为“文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旅游产业方兴未艾以外,桓仁还围绕历史文化资源,形成了产业、产权多元化的“四大基地”,这就是以工艺品、桔秆制品、刺绣等为主的城镇工艺品基地;以草编、铁艺、木雕等为主的乡镇加工基地;以版画、根雕、木刻等为主的重点村加工基地和红石砚台基地。随着五女山山城扬名海内外,桓仁县的对外开放也被推向了高峰。近两年引进国内、国外资金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五女山山城以其独具特色的秀丽风光和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已经成为桓仁县文化产业的龙头项目。  四是协调发展的社会凝聚作用  世界遗产对社会的进步起着辐射、影响、渗透作用。这种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似乎看不见,摸不着,实际上这些宝贵的物质财富无时无刻不在起着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的作用。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生活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属于哪一个民族的人民,在生存上有一个共同的企求,那就是都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氛围。申报世界遗产对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社会环境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有着直接影响,对引导人们形成好的生活习惯有间接影响,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人们群众了解世界遗产、热爱世界遗产,自觉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整个社会就会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深厚的历史文化吸引人、启迪人。先进的文化教育人、影响人。良好的社会环境熏陶人、改造人。

中国古代的士人漫游和今天的风景名胜有着怎样的联系?

古代人的旅游就是吃吃喝喝,吃吃当地的美食。但是现在我们却可以拍照,打电话,发朋友圈。

杭州西湖有哪些风景名胜区

景点有:灵隐禅宗,湖滨晴雨,雷峰夕照。雷锋夕照:该景观的最重要建筑要素为雷峰塔,始建于吴越国时期(977年),民国(1924年)塔毁后以遗址形式保存,曾与保俶塔形成西湖南北两岸的对景,佐证了佛教文化的兴盛对西湖景观的直接影响。 去西湖游玩的好的时间 秋季和春季是旅游旺季。3-5月是最适合漫步苏堤踏青赏花;9-11月秋高气爽,满陇桂雨的桂花飘香十里。 不推荐盛夏季节,超过30℃的高温炙烤下,会减少游玩的兴致。骑自行车逛西湖浪漫、悠闲、又随意,一路感受西湖湖光山色的韵味,呼吸大自然的芬芳气息,不经意中还锻炼了身体。 西湖值得游玩的有 西湖游船 西湖沿岸景点众多,乘船游西湖,是领略西湖美景的经典途径之一,湖面上往来的船只和赏景的游人也是西子湖一景。坐在游船上,畅游湖光山色,细观绿波岚影,领略一番西子湖“淡妆浓抹总相宜”的美丽动人风貌。 雷峰塔景区 雷峰塔又名“黄妃塔”,位于西湖南岸夕照山的雷峰上。很多人的“雷峰塔情结”源于白娘子传说,尽管旧塔在1924年就倒掉了,如今这座是在原塔基上新修的,里面有电梯和空调,但并不妨碍你来此寻访白娘子的踪迹。 灵隐飞来峰景区 灵隐(飞来峰)景区位于西湖西面,包括灵隐寺和飞来峰两个主要景观。飞来峰不大也不高,却汇聚了几百处不同朝代的菩萨、高僧造像,有种融合之美。山中的灵隐寺是杭州最古老的寺院,香火旺盛,可以买香花券入寺祈愿。

新西兰有什么风景名胜啊

新西兰的南岛-Sout Island 新西兰位于南太平洋 西隔塔斯曼海与澳大利亚相望 西距澳大利亚1600公里 东邻汤加 斐济国土面积为二十七万平方公里 海岸线长6900千米 海岸线上有许多美丽的海滩新西兰主要由南岛和北岛组成库克海峡将两岛分开 还有许多较小的岛屿全境多山 山地面积占全国面积的50% 南岛西部绵亘着雄伟的南阿尔卑斯山脉库克峰海拔3764米,为全国最高峰无论是茂盛的雨林 清澈的湖泊 还是绿草茵茵的和山坡水清沙白的海滩 无不显示新西兰的清新和美妙 帆船之都”奥克兰---第一大城市奥克兰是新西兰最大的华人聚居区。奥克兰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拥有天然良港,市民拥有的船艇数量居世界前列,为奥克兰赢得“帆船之都”的美誉。距市中心不远处的海滩,是夏天享受日光浴的最佳场所 北岛的温泉城---罗托鲁阿是南半球最有名的泥火山和温泉区。位于北岛中部,距奥克兰3小时车程。罗托鲁亚以其地热奇观驰名世界,常年游客如云。在罗托鲁亚您可以饱览地热喷泉的奇景,沸腾的泥浆池以及彩色温泉梯田,感受大自然的伟大与神奇造化。游览之余,您还可以乘兴去温泉吧泡泡,消解疲劳,松弛身心。在硫磺喷泉区里,蒸汽弥漫,泥浆跳跃,其中的华卡雷瓦雷瓦喷泉,定时喷发,水柱擎天,它的照片已成为罗托鲁阿的象征。有的喷泉温度竟达沸点,游客可以将食物放在篮内投入喷泉中煮熟,甚至可以用硫磺山上喷出的蒸汽将食物煮熟。除地热奇观外,乘直升机从空中俯瞰,五大地热区被一片神秘的雾气笼罩。 皇后镇(昆士敦)是南岛的避暑胜地,它位于南岛南部的瓦卡蒂普湖北岸。在一个世纪以前的淘金热时期,皇后镇有1万居民,如今常年住在这里的仅有1600人,而夏天来此避暑的则有2万人。市民渡湖仍沿用传统的老式独木舟。在这样一个宁静优美的地方,新奇刺激的旅游项目多不胜数。近年在中国热起来的“蹦极跳”就源自此处。此外,这里还有定向滑竿、滑雪、橡皮筏漂流、滑翔风筝、骑马、打高尔夫球等项目,令人乐趣十足。 北岛   艾格蒙特国家公园(Egmont National Park)  乌雷威拉国家公园(Te Urewera National Park)  东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 National Park)  旺加努伊国家公园(Whanganui National Park)  南岛  阿贝尔·塔斯曼国家公园(Abel Tasman National Park)  亚瑟隘口国家公园(Arthur"s Pass National Park)  库克山国家公园(Aoraki/Mount Cook National Park)   峡湾国家公园(Fiordland National Park)  卡胡朗吉国家公园(Kahurangi National Park)  阿斯派灵山国家公园(Mt. Aspiring National Park)  尼尔森湖国家公园(Nelson Lakes National Park)  帕帕罗瓦国家公园(Paparoa National Park)  西区国家公园(Westland/Tai Poutini National Park)   斯图尔特岛  雷奇欧拉国家公园(Rakiura National Park)

目前景区旅游规划有哪些特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

目前景区旅游规划有哪些特点?目前景区旅游规划有哪些特点?据北京吕薇创景规划设计研究院景区设计专家介绍,景区规划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新的规划形式,以景区规划为基础,融合了旅游规划的一些理论和方法。旅游规划是景区旅游规划发展的纲领和蓝图,涵盖内容广泛,既包括景区旅游规划,也包括一般景区旅游规划。科学合理的景区旅游规划可以使景区旅游规划资源的开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减少盲目性,增加自觉性。景区旅游规划不仅限定了旅游开发区域、项目、环境容量和设施建设,而且规定了游客、社区居民和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资源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划,对景区的合理开发和资源环境保护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旅游规划现状的特点是:现代风景旅游规划设计涉及学科全面、专业广泛、范式多样、理论各异,具有交叉性、综合性、边缘性、非中心性、非权威性等现代新兴应用学科的基本特征。其项目实践要求和规划设计内容发展迅速,可谓日新月异,呈现出以下特点:(1)技术水平;1)规划标准和规范逐步完善。2.多学科专业团队的整合。旅游规划涉及的学科非常广泛,在旅游经济学、风景园林、环境生态学等多学科领域的支持下,形成了三个极具发展潜力的方面:1)以景观旅游规划为核心,以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规划为重点。2)以景观规划和环境艺术设计为核心,以空间规划布局和景点设计为重点。3)注重旅游资源和环境生态的保护和利用,注重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风景旅游规划涉及的多学科专业,要求在其运作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同时参与。一个风景旅游规划项目通常需要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参与。3.概念目标得到了改进。现阶段,我国风景旅游总体规划在理念和目标上也有所提升,打破了过去注重发展、缺乏保护意识的现象,逐步强化了旅游经济,景观形式和环境生态学。4.风景旅游规划的理论研究逐渐兴起。(2)规划层面上,从风景旅游规划所涉及的景区、景点、区域的内容来看,风景旅游规划有三个阶段,即: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总体规划(第二阶段)详细规划(第三阶段):发展规划指导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3)管理水平顺应了风景旅游规划管理的趋势,许多地方成立了专门的风景旅游管理局来管理风景旅游,如1998年12月成立的泰顺县风景旅游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风景名胜区和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负责地方旅游业的宏观管理,指导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市场体系培育和管理体制改革;负责规划旅游交通、住宿、娱乐等配套设施网络,并指导建设总体规划:对各类旅游项目的长远发展作出纲领性规划安排,对旅游区的近期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作出近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基础,详细规定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区域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为下一层次的建筑、园林、市政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景区规划的核心是有效组织各种资源,为游客创造一种特殊的体验。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是为游客创造美好的体验,为开发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当地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环境。景区规划分为旅游项目规划、旅游设施配置和娱乐安排。景区规划过程包括八个阶段:准备阶段;设定目标;可行性分析;制定计划;方案的评估和比较;实施;监测反馈;调整策略。景区规划设计是针对景区典型景观规划提出的场地规划设计。旅游景区的规划设计在旅游规划中称为旅游目的地的规划设计。旅游客体在旅游系统中的组合和位置构成了目标,一般分为概念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控制性规划设计、建设性规划设计四个步骤。适合建设者在开发建设工作中实施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布局创意,打造旅游景点,合理划分场地空间。其设计涉及景区规划设计、公共功能空间设计(如游客服务中心、文化商业、滨水景观区、景观观赏区)等项目。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的风景名胜

苏州公园苏宿工业园区苏州公园,占地153亩,其中水域面积61.5亩,是一座融合新加坡元素、苏州园林风韵和宿迁地方特色于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型的市民公园,为市民提供了又一休闲健身的好场所。 明日邻里公园 明日邻里公园位于园区明日邻里中心西侧,总面积约10000平方米,园内种植了银杏、金桂等名贵树种,绿化率达到70%,配有休闲广场、张拉膜、健身器材、儿童玩具、公共厕所等设施。 《窗口》雕塑群《窗口》雕塑群共4尊雕塑,寓意着园区作为南北共建园区的典型、示范,将逐步开启面向全国、面向世界的窗口,逐步走向美好的未来。   利民河驳岸景观园区为民河畔玄武湖路绚丽多姿,红海大道居住区熠熠生辉,呈现一片生机勃勃的景象。

有关描写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有关描写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湖北武汉黄鹤楼联: 搁笔题诗,两人千古; 临江吞汉,三楚一楼。 山东济南大明湖联: 四面荷花三面柳; 一城山色半城湖。 安徽滁县醉翁亭联: 翁去八百年,醉乡犹在; 山行六七里,亭影不孤。 江西南昌滕王阁联: 依然极浦遥山,想见阁中帝子; 安得长风巨浪,送来江上才人。 昆明黑龙潭联: 万树梅花一潭水; 四时烟雨半山云。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大全 一池浓墨盛砚底; 万木长毫挺笔端。 ——郭洙若撰题新疆天池联 山远疑无树; 湖平似不流。 ——佚名撰杭州西湖平湖秋月联 山光扑面经新雨; 江水回头为晚潮。 ——郑燮撰题焦山自然庵联 山势西分巫峡雨; 江流东压海门潮。 ——佚名撰汉阳晴川阁联 门辟九霄,仰步三天圣迹; 阶崇万级,俯临千嶂奇观。 ——佚名撰泰山南天门联 门可通天,仰观碧落星辰近; 路承绝顶,俯瞰翠微峦屿低。 ——佚名撰衡山南天门联 云雾润蒸华不注; 波涛声震大明湖。 ——赵孟頫撰题济南趵突泉泺源堂联 风景名胜风景名胜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 a 安庆徐锡麟烈士纪念楼 登百尺楼看大好江山.天若有情.应识四方思猛士 留一杯土以争光日月.人谁不死.独将千古让先生 安庆大观亭: 天开图画.美尽东南.落日咽孤忠.战血醒余千载后 鲁酒不温.高丘返顾.歌风思猛士.江流倒卷万年来 安庆大观亭: 片土寄忠魂.听槛前万马.江声滚滚.惊疑征鼓动 孤城俏战气.指窗外二龙.山影苍苍.飞入酒杯来 安徽采石矶太白楼: 吾辈此中惟饮酒,=先生在上莫题诗 公昔登临,想诗境满怀,酒杯在手 我来依旧,见青山对面,明月当头 安徽凤阳谯楼 王孙不归,芳草何曾歇 城廓犹是,白云无尽时 安徽安庆大观亭 倚槛苍茫千古事 过江多少六朝山 B 北京韩愈祠: 金石文章空八代,江山姓氏著千秋 北京陶然亭: 烟笼古寺无人到,树倚深堂有月来 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北京颐和园涵虚堂:碧通一径晴烟润,翠涌千峰宿雨收 北京颐和园谐趣园:西岭烟霞生袖底,东洲云海落樽前 北京颐和园养云轩 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北京潭柘寺题弥勒佛 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北京碧云寺: 恐坏云根嫌地窄,喜看山色放墙低 C 长沙岳麓三闾大夫祠对联: 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 长沙城心阁: 四面云山都到眼,万家灯火最关心 长沙屈原贾谊二公祠 亲不负楚,疏不负梁,爱国忠君真气节 骚可为经,策可为史,以天行地大文章 D E 峨眉圣积寺: 半天开佛阁,平地风人家 峨眉洪椿寺: 意静不随流水转,心闲还笑白云飞 F 福建惠安崇武古城 嘘吸沧溟涵地脉,吐吞日月镇天池 福州鼓山 地出灵泉润海表 净地何须扫 天生石鼓镇闽中 空门不用关 日日携空布袋,少米无钱,却剩得大肚宽肠,不知众檀越信心时,用何物供养 年年坐冷山门,接张待李,总见他欢天喜地,请问这头陀得意处,是甚私来由 福州西湖李钢祠 进退一身关社稷 英灵千古镇湖山 福州西湖开化寺 桑柘几家湖上社 芙蓉十里水边城 福州乌山琵琶亭::一弹流水一弹月,半入江风半入云 福州林则徐墓: 风清华表翔无鹤,云护佳城关玉鱼 百丈松楸驯鹿土,千秋佳节卧牛眠 福州洪塘金山寺: 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福建连江百洞山: 初地引人徐入胜,好山一望始开怀 莲岫耸奇观,喜百洞垒垒,从此振衣绝顶 虎门留战绩,叹大江滚滚,更谁击楫中流 福建永泰方广岩 石室云开,风大地山河三千世界 水帘风卷,露半天楼阁十二栏干 福建郑成功祠 由秀才封王,主持半壁旧江山,为天下读书人顿增颜色 驱外夷出境,自壁千秋新事业,语中国有志者再鼓雄风 凤阳谯楼: 相阴阳.度原隰.想前朝创业艰难.只赢得灵寝盘空.江淮带郭.黍离离满目旧山河.伊何人斯.顿伤心于青袍白马 省刑罚.薄税敛.沐当代深仁浩泽.试看那闾阎扑地.舸舰迷津.瑞霭霭一天新雨露.登斯楼也.岂独观乎绿树红云 凤阳龙兴寺: 庙内无僧风扫地,寺中少灯月照明 福建晋江县草庵: 万石峰中月色泉声千古趣,八方池里天光云影四时春 福建漳浦县海月岩石佛 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福建龙海木棉庵 明千秋大义,为国家除奸 G 广东罗浮山酥醪观 小楼容我静 大地任人忙 万壑烟云留槛外 半天风竹拂窗来 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西桂林桂山书院:桂林无杂木,山水有清音 广西桂林独秀峰五咏堂 户外一峰秀,窗前万木低 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州白云山:海上生明月,山中有白云 广州云泉山馆: 见山风山水乐水,似隐非隐仙非仙 郭沫若书杜甫草堂 世上疮痍,诗中圣哲。 民间疾苦,笔底波澜。 贵阳城北关头桥 说一声去也,送别河头,叹万里长驱,过桥便入天涯路 盼今日归哉,迎来道左,喜故人见面,握手还疑梦里人 H 杭州西湖岳飞庙 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 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 奇祸陷风波,南宋山河才半壁 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杭州西湖秋瑾墓 丹心应结平权乐 碧血常开革命化 化身作自由神,姓氏皆香,剑花飞上天去 呕心为长吉语,龙鸾一啸,诗草还让君传 杭州西湖灵隐山 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 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杭州西湖灵隐天王殿 峰峦或再有飞秋,坐山门老等 泉水已渐生暖意,放笑脸相迎 杭州西湖烟霞洞 倘他日蜡屐重来,须记取山中松径 携一片红云归去,莫错认世外桃源 杭州西湖冷泉亭: 泉自几时冷起,峰从何处飞来 杭州西湖韬光: 楼观沧海日,门对浙江潮 杭州吴山城隍庙 八百里源山,知是何年图画 十万家烟火,尽归此处楼台 杭州刘庄: 春水船如天上坐,秋山人在画中行 杭州龙井: 诗写梅花月,=茶煎谷雨春 杭州云栖: 水向石边流出冷,风从花里过来香 杭州净慈寺: 云间树色千花满,竹里泉声百道飞 杭州西湖楼外楼: 客中客入画中画,楼外楼看山外山 杭州苏公祠: 欲共水仙荐秋菊,长留学士住西湖 杭州西湖孤山寺: 不雨山常润,无云水自阴 杭州西湖三潭印月: 明月自来去,空潭无古今 绕廓荷花三十里 拂城扬柳一千株 杭州西湖湖心亭 台榭漫芳塘,柳浪莲房,曲曲层层皆入画 烟霞笼别墅,茑歌蛙鼓,晴晴雨雨总宜人 杭州西湖秋月 佳景四时,最好秋光何况月 静观万物,欲平天下有如湖 杭州放鹤亭: 水青石出鱼可数,=人去山空鹤不归 杭州四照阁: 面面有情,环水抱山山抱水 心心相印,因人传地地传人 湖南岳阳楼对联: 四面湖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 河北山海关孟姜女庙 秦皇安在哉,万里长城筑怨 姜女未亡也,千秋片石铭贞 海水朝,朝朝朝,朝朝朝落 浮云长,长长长,长长长消 读作:海水潮,朝朝(音召)潮,朝潮朝落 浮云涨,长长(音常)涨,长涨长消 合肥包公祠: 理冤狱关节不通自是阎罗气象 赈灾黎慈悲无量依然菩萨心肠 合肥包公祠 忠贤将相,道德名家 合肥包公祠: 一水绕荒祠此地真无关节到 停车肃遗像几人得立姓名尊 合肥民教寺 教弩耸高台不为炎刘消劫运 听松来远客谁从古佛识真如 合肥民教寺: 飞骑桥头论胜负,教弩台上评忠奸 合肥民教寺: 曹公教弩台尚在,吴主飞骑桥难寻 黄山文殊院: 万山拜其下,孤云卧此中 黄山玉屏楼: 高阁逼云霄举头红日近,远山收入画回首白云低 黄山九龙瀑: 九匹白练出奇观.连续奔腾.远观如狼骏骅骝添赤兔 三岭松涛鸣爽籁.抑扬起伏.乍听似千军健卒赴疆场 湖南桃源县陶渊明祠 六前学种先生柳 岭上长留处士坟 湖南桃源县桃花源山 绝境此何来,版图原非刘氏土 避秦电休问,世家本属晋时人 湖南岳阳岳阳楼 水天一色 风月无边 洞庭西下八百里 淮海南来第一楼 后乐先忧,范希文庶几知道 昔闻今上,杜少陵始可言诗 描写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秀山名胜联 高台一片清凉,我辈素苦热中,也借这梦月松风,解诸烦恼; 前途许多障碍,此地别开生面,忽觉得天空地阔,放大光明。 陈灿题清凉台。秀山,位于云南通海城南,南宋时大理国主段氏在此建启梓宫,现存万寿台、普光寺、紫光阁等为明清时建筑,气势壮观。清凉台,位于秀山上,台周围古木参天,浓荫匝地,景象甚美 几经拨云寻路,倚树听泉,喜茫茫才到此清凉境界; 一任鱼跃鸢飞,天空海阔,活泼泼都收上画图楼台。 阚桢兆题清凉台 山翠万重当槛出; 水光千里抱城来。 苏忠廷题清凉台 任他热利名场,登台亦冷; 到此清凉境界,有句皆仙。 孔宪斌题清凉台 殿阁生微凉,共为羲皇上人,到此春台啜春茗; 造化钟灵秀,遍访岩穴间士,始知通海出通才。 高剑中题清凉台 万壑拥楼台,听竹溪泉响,松径涛清,心旷神怡,雅集聊当风月主; 一水抱城郭,看柳渡渔庄,螺洲蟹舍,岚平烟静,置身宛在画图中 杨树铭题清凉台 天上何曾有山水; 人间岂不是神仙。 普深和尚题清凉台 层台云敛双湖碧; 古殿风生六月寒。 清凉台 松翠时相引; 梨红不肯凋。 阚桢兆题清凉台 画栏前,眼界绝佳,有田有园有湖山,且访陶令归来,会心即景; 水榭外,春光不老,宜浴宜风宜吟咏,试问曾哲而后,同志何人。 陈兆庆题温泉。 陶令:陶渊明。 曾哲:曾晳,孔子学生 试凭栏看他海气渊涵,山光倩丽; 且纵酒写我胸中淡宕,眼界清空。 万寿宫,始建于宋代。 倩:含笑的样子,美好。 淡宕:同淡荡,和舒貌。多形容春天的景象 欲上高峰,到此地何妨小憩; 回看下界,登斯楼竟已升仙。 沈昭题登瀛桥 有景有情,君休忙,坐坐又走; 好山好水,我只想,看看再来。 登瀛桥 归去来兮,身愧一行作吏; 老夫耄矣,悔不十年读书。 退思轩 百道湖光千树雨; 万山明月一声钟。 李成林题涌金寺,位于秀山螺峰绝顶,传建于西汉,时称青山寺,晚唐及元时扩建,更今名 结大欢喜缘,只这笑呵呵,收拾囊中宝物; 除真烦恼障,看他腹坦坦,鼓吹世上春风。 阚桢兆题涌金寺 湖空山色静; 阁回树光寒。 许弘勋题涌金寺 秀山青雨青山秀; 香柏古风古柏香。 张维权题涌金寺 求嗣凭一点良心,多福愈且寿多; 做人存几分天理,贤子更有贤孙。 朱尊题广嗣灵祠 步步小心,谨防前头路窄; 层层着眼,须知后面山高。 沈昭题还鹤楼 一亭人谓如拳耳; 是海吾将欲袖之。 朱阳题寄亭 清樽共一亭,醉翁之意在山水; 往事论千载,贤者所怀无古今。 许尔超题逋翁亭 千百年奇石直立天穹,古今来诗人韵士,看西刺秧针,南飞芦絮,北撑荷蓬,东插莲笔,皆成锦绣文章,姑勿论布谷催耕,醍醐劝饮,燕剪穿花,莺梭织柳; 亿万顷狂浪奔来眼底,俯仰间龙吟虎啸,喜风生水面,月点波心,云暝海角,日照山巅,别有烟霞世界,更可赏虾兵舞剑,蟹将执戈,螺师献宝,蛟客呈珠。 赵锦春题海潮寺 海色澄清,云雾荡开天地憾; 潮声汹涌,波涛洗尽古今愁。 海潮寺 海暗云无叶; 山寒雪有花。 鄂容安集唐诗题海潮寺 云连树色微分岸; 船载波光直到门。 陆芒题海潮寺 一粒米中藏世界; 半边锅内煮山河。 海潮寺 百道湖光千树雨; 万山明月一声钟。 李成林题涌金寺,位于秀山螺峰绝顶,传建于西汉,时称青山寺,晚唐及元时扩建,更今名 结大欢喜缘,只这笑呵呵,收拾囊中宝物; 除真烦恼障,看他腹坦坦,鼓吹世上春风。 阚桢兆题涌金寺 湖空山色静; 阁回树光寒。 大观楼长联 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看:东骧神骏,西翥灵仪,北走蜿蜒,南翔缟素。高人韵士何妨选胜登临。趁蟹屿螺洲,梳裹就风鬟雾鬓;更萍天苇地,点缀些翠羽丹霞,莫辜负:四围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 数千年往事注到心头,把酒凌虚,叹滚滚英雄谁在?想:汉习楼船,唐标铁柱,宋挥玉斧,元跨革囊。伟烈丰功费尽移山心力。尽珠帘画栋,卷不及暮雨朝云;便断碣残碑,都付与苍烟落照。只赢得:几杵疏钟,半江渔火,两行秋雁,一枕清霜。 两副关于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安徽滁县醉翁亭联: 翁去八百年,醉乡犹在; 山行六七里,亭影不孤。 江西南昌滕王阁联: 依然极浦遥山,想见阁中帝子; 安得长风巨浪,送来江上才人。 昆明黑龙潭联: 万树梅花一潭水; 四时烟雨半山云。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求助:云南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大观楼长联 五百里滇池奔来眼底,披襟岸帻,喜茫茫空阔无边。看:东骧神骏,西翥灵仪,北走蜿蜒,南翔缟素。高人韵士何妨选胜登临。趁蟹屿螺洲,梳裹就风鬟雾鬓;更萍天苇地,点缀些翠羽丹霞,莫辜负:四围香稻,万顷晴沙,九夏芙蓉,三春杨柳。 数千年往事注到心头,把酒凌虚,叹滚滚英雄谁在?想:汉习楼船,唐标铁柱,宋挥玉斧,元跨革囊。伟烈丰功费尽移山心力。尽珠帘画栋,卷不及暮雨朝云;便断碣残碑,都付与苍烟落照。只赢得:几杵疏钟,半江渔火,两行秋雁,一枕清霜。 我还知道描写其他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一池浓墨盛砚底; 万木长毫挺笔端。 ——郭洙若撰题新疆天池联 山远疑无树; 湖平似不流。 ——佚名撰杭州西湖平湖秋月联 山光扑面经新雨; 江水回头为晚潮。 ——郑燮撰题焦山自然庵联 山势西分巫峡雨; 江流东压海门潮。 ——佚名撰汉阳晴川阁联 门辟九霄,仰步三天圣迹; 阶崇万级,俯临千嶂奇观。 ——佚名撰泰山南天门联 门可通天,仰观碧落星辰近; 路承绝顶,俯瞰翠微峦屿低。 ——佚名撰衡山南天门联 云雾润蒸华不注; 波涛声震大明湖。 ——赵孟頫撰题济南趵突泉泺源堂联 风景名胜风景名胜 风景名胜区的对联- - a 安庆徐锡麟烈士纪念楼 登百尺楼看大好江山.天若有情.应识四方思猛士 留一杯土以争光日月.人谁不死.独将千古让先生 安庆大观亭: 天开图画.美尽东南.落日咽孤忠.战血醒余千载后 鲁酒不温.高丘返顾.歌风思猛士.江流倒卷万年来 安庆大观亭: 片土寄忠魂.听槛前万马.江声滚滚.惊疑征鼓动 孤城俏战气.指窗外二龙.山影苍苍.飞入酒杯来 安徽采石矶太白楼: 吾辈此中惟饮酒,=先生在上莫题诗 公昔登临,想诗境满怀,酒杯在手 我来依旧,见青山对面,明月当头 安徽凤阳谯楼 王孙不归,芳草何曾歇 城廓犹是,白云无尽时 安徽安庆大观亭 倚槛苍茫千古事 过江多少六朝山 B 北京韩愈祠: 金石文章空八代,江山姓氏著千秋 北京陶然亭: 烟笼古寺无人到,树倚深堂有月来 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北京颐和园涵虚堂:碧通一径晴烟润,翠涌千峰宿雨收 北京颐和园谐趣园:西岭烟霞生袖底,东洲云海落樽前 北京颐和园养云轩 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北京潭柘寺题弥勒佛 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北京碧云寺: 恐坏云根嫌地窄,喜看山色放墙低 C 长沙岳麓三闾大夫祠对联: 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 长沙城心阁: 四面云山都到眼,万家灯火最关心 长沙屈原贾谊二公祠 亲不负楚,疏不负梁,爱国忠君真气节 骚可为经,策可为史,以天行地大文章 D E 峨眉圣积寺: 半天开佛阁,平地风人家 峨眉洪椿寺: 意静不随流水转,心闲还笑白云飞 F 福建惠安崇武古城 嘘吸沧溟涵地脉,吐吞日月镇天池 福州鼓山 地出灵泉润海表 净地何须扫 天生石鼓镇闽中 空门不用关 日日携空布袋,少米无钱,却剩得大肚宽肠,不知众檀越信心时,用何物供养 年年坐冷山门,接张待李,总见他欢天喜地,请问这头陀得意处,是甚私来由 福州西湖李钢祠 进退一身关社稷 英灵千古镇湖山 福州西湖开化寺 桑柘几家湖上社 芙蓉十里水边城 福州乌山琵琶亭::一弹流水一弹月,半入江风半入云 福州林则徐墓: 风清华表翔无鹤,云护佳城关玉鱼 百丈松楸驯鹿土,千秋佳节卧牛眠 福州洪塘金山寺: 日夜长浮,不用千篙争上水,乾坤屹立,独能一柱砥中流 福建连江百洞山: 初地引人徐入胜,好山一望始开怀 莲岫耸奇观,喜百洞垒垒,从此振衣绝顶 虎门留战绩,叹大江滚滚,更谁击楫中流 福建永泰方广岩 石室云开,风大地山河三千世界 水帘风卷,露半天楼阁十二栏干 福建郑成功祠 由秀才封王,主持半壁旧江山,为天下读书人顿增颜色 驱外夷出境,自壁千秋新事业,语中国有志者再鼓雄风 凤阳谯楼: 相阴阳.度原隰.想前朝创业艰难.只赢得灵寝盘空.江淮带郭.黍离离满目旧山河.伊何人斯.顿伤心于青袍白马 省刑罚.薄税敛.沐当代深仁浩泽.试看那闾阎扑地.舸舰迷津.瑞霭霭一天新雨露.登斯楼也.岂独观乎绿树红云 凤阳龙兴寺: 庙内无僧风扫地,寺中少灯月照明 福建晋江县草庵: 万石峰中月色泉声千古趣,八方池里天光云影四时春 福建漳浦县海月岩石佛 海气凝云,云气结成罗汉泪,月光映水,水光返照菩提心 福建龙海木棉庵 明千秋大义,为国家除奸 G 广东罗浮山酥醪观 小楼容我静 大地任人忙 万壑烟云留槛外 半天风竹拂窗来 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西桂林桂山书院:桂林无杂木,山水有清音 广西桂林独秀峰五咏堂 户外一峰秀,窗前万木低 异代景前修,想石榻摊书,竹林怀友 新堂还旧观,对半潭秋水,一柱奇峰 广州白云山:海上生明月,山中有白云 广州云泉山馆: 见山风山水乐水,似隐非隐仙非仙 郭沫若书杜甫草堂 世上疮痍,诗中圣哲。 民间疾苦,笔底波澜。 贵阳城北关头桥 说一声去也,送别河头,叹万里长驱,过桥便入天涯路 盼今日归哉,迎来道左,喜故人见面,握手还疑梦里人 H 杭州西湖岳飞庙 爱国尽忠,武穆英灵长在 旧容新貌,西湖美景增辉 奇祸陷风波,南宋山河才半壁 精忠贯日月,西湖俎豆足千秋 杭州西湖秋瑾墓 丹心应结平权乐 碧血常开革命化 化身作自由神,姓氏皆香,剑花飞上天去 呕心为长吉语,龙鸾一啸,诗草还让君传 杭州西湖灵隐山 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 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杭州西湖灵隐天王殿 峰峦或再有飞秋,坐山门老等 泉水已渐生暖意,放笑脸相迎 杭州西湖烟霞洞 倘他日蜡屐重来,须记取山中松径 携一片红云归去,莫错认世外桃源 杭州西湖冷泉亭: 泉自几时冷起,峰从何处飞来 杭州西湖韬光: 楼观沧海日,门对浙江潮 杭州吴山城隍庙 八百里源山,知是何年图画 十万家烟火,尽归此处楼台 杭州刘庄: 春水船如天上坐,秋山人在画中行 杭州龙井: 诗写梅花月,=茶煎谷雨春 杭州云栖: 水向石边流出冷,风从花里过来香 杭州净慈寺: 云间树色千花满,竹里泉声百道飞 杭州西湖楼外楼: 客中客入画中画,楼外楼看山外山 杭州苏公祠: 欲共水仙荐秋菊,长留学士住西湖 杭州西湖孤山寺: 不雨山常润,无云水自阴 杭州西湖三潭印月: 明月自来去,空潭无古今 绕廓荷花三十里 拂城扬柳一千株 杭州西湖湖心亭 台榭漫芳塘,柳浪莲房,曲曲层层皆入画 烟霞笼别墅,茑歌蛙鼓,晴晴雨雨总宜人 杭州西湖秋月 佳景四时,最好秋光何况月 静观万物,欲平天下有如湖 杭州放鹤亭: 水青石出鱼可数,=人去山空鹤不归 杭州四照阁: 面面有情,环水抱山山抱水 心心相印,因人传地地传人 湖南岳阳楼对联: 四面湖山归眼底。,=万家忧乐到心头。 河北山海关孟姜女庙 秦皇安在哉,万里长城筑怨 姜女未亡也,千秋片石铭贞 海水朝,朝朝朝,朝朝朝落 浮云长,长长长,长长长消 读作:海水潮,朝朝(音召)潮,朝潮朝落 浮云涨,长长(音常)涨,长涨长消 合肥包公祠: 理冤狱关节不通自是阎罗气象 赈灾黎慈悲无量依然菩萨心肠 合肥包公祠 忠贤将相,道德名家 合肥包公祠: 一水绕荒祠此地真无关节到 停车肃遗像几人得立姓名尊 合肥民教寺 教弩耸高台不为炎刘消劫运 听松来远客谁从古佛识真如 合肥民教寺: 飞骑桥头论胜负,教弩台上评忠奸 合肥民教寺: 曹公教弩台尚在,吴主飞骑桥难寻 黄山文殊院: 万山拜其下,孤云卧此中 黄山玉屏楼: 高阁逼云霄举头红日近,远山收入画回首白云低 黄山九龙瀑: 九匹白练出奇观.连续奔腾.远观如狼骏骅骝添赤兔 三岭松涛鸣爽籁.抑扬起伏.乍听似千军健卒赴疆场 湖南桃源县陶渊明祠 六前学种先生柳 岭上长留处士坟 湖南桃源县桃花源山 绝境此何来,版图原非刘氏土 避秦电休问,世家本属晋时人 湖南岳阳岳阳楼 水天一色 风月无边 洞庭西下八百里 淮海南来第一楼 后乐先忧,范希文庶几知道 昔闻今上,杜少陵始可言诗 描写风景名胜区对联集锦 北京韩愈祠: 金石文章空八代 江山姓氏著千秋 北京陶然亭: 烟笼古寺无人到 树倚深堂有月来 长戈满地,一亭独幽,客子河梁携手去 把酒问天,陶然共醉,西山秋色上衣来 北京颐和园涵虚堂: 碧通一径晴烟润 翠涌千峰宿雨收 北京颐和园谐趣园: 西岭烟霞生袖底 东洲云海落樽前 北京颐和园养云轩: 天外是银河,烟波宛转 云中开翠幕,山雨霏微 北京潭柘寺题弥勒佛 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 慈颜便笑,笑世间可笑之人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标志,A是指什么? A是级别的考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得分越高,A级越高,比如3A级风景区。最高是5A级风景区。 交通:海陆空直达是否方便 导游:学历的要求 卫生设施:美观兼具文化内涵 接待量:海外游客每年人次等。

关于山东省风景名胜古迹的对联、诗句

这么多啊 !

求写风景名胜的作文,不要游记,400字左右,快快,30分钟后我来取,不要复制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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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与山东,各自前五名的风景名胜,谁的更著名?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个省份2018年的整体 旅游 收入报告: 2018年,河北省 旅游 接待人数和 旅游 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共接待海内外游客6.78亿人次,实现 旅游 总收入7636.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44%和24.35%。其中国内 旅游 :接待国内游客6.76亿人次、实现国内 旅游 收入7580.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46%和24.48 %;入境 旅游 :接待入境游客175.77万人次,实现入境 旅游 收入8.4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69%和11.73%。 2018年山东文化和 旅游 工作成绩颇丰,在文化创意产业、精品 旅游 产业、文化扶贫、乡村 旅游 、公共文化服务、弘扬传统文化以及艺术创作等各个方面都有新成绩。2018年全省完成 旅游 投资2400亿元,全省接待游客8.6亿人次,实现 旅游 消费总额突破1万亿元,同比增幅分别超过9%和13%, 旅游 业呈现出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良好势头。 其次、说到河北与山东的前五风景名胜,首先看看这两个省最具代表的景点。万里长城东部的重要关隘,被誉为“天下第一关”的山海关。山海关是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存的山海关关城和附近长城、城堡、墩台都是明代建筑。据 历史 记载,明朝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大将军魏国公徐达见这里“襟山枕海,实辽蓟咽喉,乃移关于此”,建关设卫。“山海关”因关在山海之间而得名。山海关位于秦皇岛市东北部,北依燕山,东临渤海,地扼东北通向华北的咽喉,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平时,这里是关内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要道,战时,则是兵家必争之地。前人曾以“两京锁钥无双地,万里长城第一关”的诗句,来形容其险要。西柏坡位于河北省平山县中部,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央工委、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部的所在地。1947年5月,刘少奇、朱德率中央工委进驻西柏坡。1948年5月,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率中央前委和解放军总部到西柏坡与中央工委汇合。在这里,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指挥了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决定了中国的命运;召开了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描绘了新中国宏伟的蓝图。1949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和解放军总部离开西柏坡,赴京建国。避暑山庄,又称“热河行宫”、“承德离宫”。它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开始动工兴建,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最后落成,历时89年。清代前中期的几位皇帝几乎每年都来这里消夏避暑,处理政务,通常是每年农历四、五月份来,九、十月份返回北京。避暑山庄实际上已成为清朝的第二政治中心。整个山庄占地564万平方米,山庄可分为宫殿区和苑景区两部分,宫殿区由正宫、松鹤斋、万壑松风和东宫四组建筑组成。苑景区又分为山区、湖区、平原区三部分。以山区面积最广,约占山庄总面积的70%多。山庄集全国园林精华于一园,具有南秀北雄的特点。清代山庄内共有亭子90座,堤桥29座,碑刻摩崖25处,假山叠石70余组,殿宇、楼堂、寺庙、亭台、塔阁等各种建筑120余组,总建筑面积达10万多平方米。“太行山似海,波澜壮天地。山峡十九转,奇峰当面立”。而白石山则是八百里太行,最值得称道的奇峰。白石山景区雄踞太行山最北端,因山多白色大理石而得名。景区总面积34平方公里,主山脊线长7000余米,有三顶、六台、九谷、八十一峰,是我国唯一的大理岩峰林地貌。崖耸云天、峰石彩林、佛光云海集于一身,可谓“北方第一奇山”!清东陵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首要的帝王后妃陵墓群,也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古帝陵建筑,共建有皇陵五座—顺治帝的孝陵、康熙帝的景陵、乾隆帝的裕陵、咸丰帝的定陵、同治帝的惠陵,以及东(慈安)、西(慈禧)太后等后陵四座、妃园五座、公主陵一座,计埋葬14个皇后和136个妃嫔。清东陵入口处的文物保护碑清东陵坐落在河北省唐山市的遵化市境,西距北京市区125公里,据说是顺治到此打猎时选定的,康熙2年(1663年)开始修建。陵区南北长125公里、宽20公里,四面环山,正南烟炖、天台两山对峙,形戌宽仅50公尺的谷口,俗称龙门口。曲阜明故城始建于明朝,为护卫孔庙而建。明故城内分布着孔庙、孔府、颜庙以及历代孔宅府第、古泮池乾隆行宫等文物古迹,集中体现了鲁国古都曲阜古老的城市风貌和深厚的文化古韵。上世纪70年代末,曲阜明故城城墙大部分被拆除。孔府,本名衍圣公府,位于曲阜城中孔庙东侧,是孔子嫡氏孙居住的府第。衍圣公是北宋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宋仁宗赐给孔子46代孙孔宗愿的封号,这一封号子孙相继,整整承袭了32代,历时880年。衍圣公是中国封建 社会 享有特权的大贵族,宋代时相当于八品官,元代提升为三品,明初是一品文官,后又“班列文官之首”,清代还特许在紫禁城骑马,在御道上行走。泰山古称“岱宗”、“岱山”,世称“东岳”,为“五岳之首”、“五岳独尊”,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426平方公里,主峰玉皇顶海拔高度1545米。泰山以其有容乃大的气魄将 历史 文化、自然景观、地质地貌完美和谐地融合在一起,被誉为中国 历史 文化的缩影、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自古泰山便被视为社稷稳定、政权巩固、国家昌盛、民族团结的象征,也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唯一受过皇帝封禅的名山。据史书记载,秦代以前曾有72位帝王到泰山祭告天地,秦以后又相继有12位皇帝来泰山封禅朝拜。泰山目前有保存较好的古建筑群26处、寺庙58座、古遗址128处、碑碣1239块、摩崖刻石1800余处,泰山古建筑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区称号:乡村 旅游 (山东省“逍遥游”示范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市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工业 旅游 示范点(国家级)农业 旅游 示范点(国家级)烟台龙口南山 旅游 景区为国家5A级 旅游 景区,分为宗教 历史 文化园、主题公园-欢乐峡谷和东海 旅游 度假区三大部分。宗教 历史 文化园内的南山禅寺、香水庵、南山道院、灵源观等均为晋、唐遗迹,世界最大的锡青铜坐佛(高38.66米,重380吨)――南山大佛和国内最大的室内玉佛(高13.66米,重660吨)――南山药师玉佛成为景区两大亮点,2009年9月落成的南山华严世界,包括五方五佛殿、药师颂动感音乐喷泉和转经回廊等,为南山 旅游 景区再添宗教文化胜景;园区内建有以 历史 文化为经、吉祥文化为纬,按朝代顺序建设的 历史 文化园,宛如一部鲜活的中国通史,全面展现了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民族文化的多姿多彩。景区称号: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蓬莱阁景区位于胶东半岛最北端,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景区现有蓬莱阁、戚继光故里、蓬莱水城等20余处景点,每年吸引着数以百万计的游客来此观光 旅游 。蓬莱阁景区素有“人间仙境”之称,传说蓬莱、方丈、瀛州是海中的三座仙山为神仙居住之所,亦是秦始皇东寻求药、汉武帝御驾访仙之地。广为流传的“八仙过海”神话传说,便源于此。蓬莱阁坐落在蓬莱城北濒海的丹崖山巅。丹崖拔海面起,通体赭红,与浩茫的碧水相映,时有云烟缭绕,蓬莱阁高居其上,“仙阁凌空”确是一幅天开的画图。蓬莱阁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 历史 文化内涵,被誉为全国古代四大名楼之一。沂蒙山是泰沂山脉的两个支系,指的是以沂山、蒙山为地质坐标的地理区域,这里不仅是革命老区,还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圈, 历史 上属于东夷文明。沂蒙山同时也是一个 旅游 概念,沂蒙山 旅游 区位于山东省中南部,包含蒙山云蒙景区、龟蒙景区、沂山景区三个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48平方公里,是世界文化遗产齐长城所在地、世界著名 养生 长寿圣地,现为国家5- 旅游 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沂蒙山 旅游 区位于山东省中南部,包含沂山景区、蒙山云蒙景区、龟蒙景区,核心景区面积148平方公里,是世界文化遗产齐长城所在地、世界著名 养生 长寿圣地,现为国家5- 旅游 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 论5A级景区数量,两者差别不大。但是比知名度,显然山东有明显的优势。 泰山、趵突泉、崂山、蓬莱阁、曲阜三孔承德避暑山庄、白洋淀、野三坡、西柏坡、娲皇宫对比知名度和影响力,泰山是五岳之首,趵突泉是天下第一泉,崂山是海上第一名山,三孔是孔子文化 旅游 区。要比知名度,估计也就承德避暑山庄可以一战。 如果比五名之后的,山东赢的就没有悬念了。 栈桥、八大关、五四广场、奥帆中心、长岛、大明湖、微山湖、金沙滩、月亮湾、刘公岛、八仙过海、台儿庄古城、沂蒙山、青州古城……这些都是接近于品牌化的景点或景区,在省外知名度很高。 此外,山东的游客接待量在最近十年当中有七年位居全国之首,景区规模和受欢迎程度显然也是非常高的,比河北高出一个量级。比较山东和河北的 旅游 资源,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国家5A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4个方面进行比较,可能会比较客观。 一:国家5A景区: 山东共11家:泰山,沂蒙山,天下第一泉景区,蓬莱阁,龙口南山,刘公岛,威海华夏城,崂山,台儿庄,青州古城,曲阜三孔。 河北共9家:白洋淀,避暑山庄,山海关,野三坡,西柏坡,清东陵,娲皇宫,广府古城,白石山。 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山东共6家:泰山,崂山,胶东半岛海滨景区,博山,青州,千佛山。 河北共10家:避暑山庄,北戴河,野三坡,苍岩山,嶂石岩,西柏坡-天桂山,崆山白云洞,太行大峡谷,响堂山,娲皇宫。 三:世界遗产: 山东共3家:泰山,孔庙、孔府和孔林,大运河(部分)。 河北共4家:避暑山庄,明清皇家陵寝(清东陵,清西陵),大运河(部分),长城(部分)。 四:世界地质公园: 山东共2家:泰山,沂蒙山。 河北共0家。 纵上所述: 山东VS河北2:2。 河北、山东一河之隔,风土人情也十分接近。又都有着丰富的 历史 文化底蕴。 齐鲁文化的内敛,燕赵文化的慷慨悲歌。也是各有千秋,难分伯仲。但由于特殊的环境,北京、天津两大直辖市造成的虹吸效应。极大的制约了河北省的发展。 在两大直辖市的掩映下,河北省诸多的名胜古迹,一直处于籍籍无名的状态。这种现象在全国也只有河北才能出现。山东省是 旅游 大省,名胜古迹不可胜数。游客在河北只能沦为匆匆过客,直奔京津。其实河北诸多的名胜古迹和山东省相比也未遑多让。 山东曲阜是 历史 文化名城,孔府、孔林、孔庙闻名天下。河北省的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无论是规模、还是 历史 价值,承德都要比曲阜略胜一筹。山东泰山五岳独尊,河北的燕山、太行山虽然知名度差一些,但天下第一关却闻名遐迩。只是和泰山比在知名度上还是差了些。 山东济南最出名的景点就是大明湖了,不过和正定大佛寺比,底蕴就偏差了一些。铁道游击队成功提高了微山湖的知名度,但是还不能和西柏坡比,一句“新中国从这里走来”就足够了,根本不需要解释。山东另一个比较出名的景点是水泊梁山,河北此类的景点虽然不少,但知名度和水泊梁山比就相差甚远了。河北和山东具有代表性的五个景点,河北以三比二的比分略胜一筹。 如果在继续比下去,可能河北的优势更大一些,毕竟北戴河、清东陵、清西陵等一大批景区,在山东根本找不到可以抗衡的对手。 要问中国城市哪家强?我就看中国城市大比拼我是中国城市大比拼我来回答我国北方的河北与山东两省可谓是 历史 悠久,自古渊源就颇深,并且两省的人酒量也都非常惊人,那么这两个省份在 旅游 风景名胜方面又有怎样的造诣呢?首先我们来看看河北省。河北省自古有叫燕赵大地, 历史 底蕴深厚,我要给河北排名第一大景点的话应该是白洋淀了,小学课本上都学过。排名第二的是避暑山庄,想必没人不同意吧?第三名我认为是狼牙山,毕竟五壮士我们小时候都学过。第四名我要给北戴河,毕竟我们也是有海的省份。最后一个我我想了又想,给清东陵吧。而我们山东能与之抗衡吗?首先面对白洋淀,我们山东直接出烟台的蓬莱阁就可以了。能和避暑山庄相比较的是我们青岛的崂山。和狼牙山一较高下的是我们被誉为五岳之首的泰山。而北戴河交给我们青岛的金沙滩就可以了,最后一个清东陵跟我们的孔庙相比如何呢?所以你认为哪里风景名胜更著名呢?我们评论区见单单将河北与山东各自前五名的风景名胜进行比较,河北省的略显著名一些。 河北省最著名的五大风景区,当以承德避暑山庄、北戴河、长城、西柏坡和清东陵为最。 山东著名的五大风景区,当以泰山、孔府、济南泉、崂山以及蓬莱为首。 这其中,中国十大风景名胜河北就占了一个半,承德避暑山庄和万里长城,从这个角度来看河北领先于山东。 景区单对单进行比较: 泰山VS长城,一个是五岳至尊,一个是中国精神的象征,两个打平; 孔府VS承德避暑山庄,一个是儒家文化的起源,一个是世俗皇权的巅峰,基本打平。 北戴河+西柏坡VS济南泉+崂山,前两者是红色文化的象征,后两者突出在自然景观和宗教,北戴河+西柏坡胜出。 清东陵VS蓬莱,一个是世俗皇权最后的辉煌,一个是代表着追求长生,持平。 综合来看,河北的景区略微胜出。 这可能是个比较出人意料的情况。 ,河北和山东,两省虽然接壤,但通常进行比较的不外乎是经济方面,要知道山东经济是遥遥领先于于河北, 2018年河北GDP总量大致是山东的47%。 2018年山东省全年接待游客8.6亿人次,实现 旅游 消费总额10461.2亿元;河北省接待国内游客6.8亿人次,实现 旅游 总收入7636.4亿元。 河北省 旅游 接待人数和 旅游 总收入分别是山东省的79%和61%。 河北和山东两省 旅游 收入占GDP的比例分别是21.2%和13.68%,从这个角度来看,河北省比山东省更像是一个 旅游 强省。 河北山东地域相邻, 历史 相近,现在山东经济发展好些,河北可能环抱京津受限制多些。说 旅游 ,山东基本是齐鲁,河北基本是燕赵,都有一些 历史 文化积淀,山东沿海城市多些,青岛烟台威海东营,著名景区有泰山、孔庙、金沙滩,蓬莱阁,趵突泉等;河北呢,山海关(北戴河)、避暑山庄、西柏坡、清东陵,白石山等,河北是中国地形地貌最全的省份,从沿海至高原,山川河湖,海滩平原丘陵坝上…河北景区的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确实差强人意,设施配套不齐,投资开发不够,管理服务跟不上,名气拓展提升不够。 都她妈一群嘴炮。我就在白洋淀这。河北这些风景也就是适合度假,要说多好,都扯淡,非的去蔚县或者张北以外,木兰围场。 什么山海关,清东陵,这也能叫景区?白洋淀都不咋地。 山东章丘有个泉水公园,貌似李清照在那住过,我觉得不错。各位有空可以去看看。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天下第一关山海关 天下第一桥赵州桥 河北西柏坡绝无仅有,谁都比不了,决定中国命运的三大战役在这里指挥,没谁比得了的

有一篇关于老舍的散文,讲了济南的哪些风景名胜?

济南的秋天》老舍济南的秋天是诗境的。设若你的幻想中有个中古的老城,有睡着了的大城楼,有狭窄的古石路,有宽厚的石城墙,环城流着一道清溪,倒映着山影,岸上蹲着红袍绿裤的小妞儿。你的幻想中要是这么个境界,那便是个济南。设若你幻想不出-许多人是不会幻想的——请到济南来看看吧。请你在秋天来。那城,那河,那古路,那山影,是终年给你预备着的。可是,加上济南的秋色,济南由古朴的画境转入静美的诗境中了。这个诗意秋光秋色是济南独有的。上帝把夏天的艺术赐给瑞士,把春天的赐给西湖,秋和冬的全赐给了济南。秋和冬是不好分开的,秋睡熟了一点便是冬,上帝不愿意把它忽然唤醒,所以作个整人情,连秋带冬全给了济南。诗的境界中必须有山有水。那末,请看济南吧。那颜色不同,方向不同,高矮不同的山,在秋色中便越发的不同了。以颜色说吧,山腰中的松树是青黑的,加上秋阳的斜射,那片青黑便多出些比灰色深,比黑色浅的颜色,把旁边的黄草盖成一层灰中透黄的阴影。山脚是镶着各色条子的,一层层的,有的黄,有的灰,有的绿,有的似乎是藕荷色儿。山顶上的色儿也随着太阳的转移而不同。山顶的颜色不同还不重要,山腰中的颜色不同才真叫人想作几句诗。山腰中的颜色是永远在那儿变动,特别是在秋天,那阳光能够忽然清凉一会儿,忽然又温暖一会儿,这个变动并不激烈,可是山上的颜色觉得出这个变化,而立刻随着变换。忽然黄色更真了一些,忽然又暗了一些,忽然像有层看不见的薄雾在那儿流动,忽然像有股细风替"自然"调合着彩色,轻轻的抹上一层各色俱全而全是淡美的色道儿。有这样的山,再配上那蓝的天,晴暖的阳光;蓝得像要由蓝变绿了,可又没完全绿了;晴暖得要发燥了,可是有点凉风,正像诗一样的温柔;这便是济南的秋。况且因为颜色的不同,那山的高低也更显然了。高的更高了些,低的更低了些,山的棱角曲线在晴空中更真了,更分明了,更瘦硬了。看山顶上那个塔!再看水。以量说,以质说,以形式说,哪儿的水能比济南?有泉--到处是泉--有河,有湖,这是由形式上分。不管是泉是河是湖,全是那么清,全是那么甜,哎呀,济南是"自然"的Sweet heart吧?大明湖夏日的莲花,城河的绿柳,自然是美好的了。可是看水,是要看秋水的。济南有秋山,又有秋水,这个秋才算个秋,因为秋神是在济南住家的。先不用说别的,只说水中的绿藻吧。那份儿绿色,除了上帝心中的绿色,恐怕没有别的东西能比拟的。这种鲜绿色借着水的清澄显露出来,好像美人借着镜子鉴赏自己的美。是的,这些绿藻是自己享受那水的甜美呢,不是为谁看的。它们知道它们那点绿的心事,它们终年在那儿吻着水皮,做着绿色的香梦。淘气的鸭子,用黄金的脚掌碰它们一两下。浣女的影儿,吻它们的绿叶一两下。只有这个,是它们的香甜的烦恼。羡慕死诗人呀!在秋天,水和蓝天一样的清凉。天上微微有些白云,水上微微有些波皱。天水之间,全是清明,温暖的空气,带着一点桂花的香味。山影儿也更真了。秋山秋水虚幻的吻着。山儿不动,水儿微响。那中古的老城,带着这片秋色秋声,是济南,是诗。要知济南的冬日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森林公园算风景名胜区吗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森林公园是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与喜悦休闲,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两者不是一个概念,管理单位也不相同。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分属什么单位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森林公园应属该地,林业局及环保局管理。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第八条 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第十二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四条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和竹木花草、野生动物、森林植被、岩石土壤、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必要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筛选、分类、评价,组织编制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类型特点、观赏性和科学文化价值评价;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时序、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区域;  (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第八条 列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风景名胜资源,其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风景名胜资源,县级人民政府不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或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不得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或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状态、历史文化风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资源基本状况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社会经济文化状况、风景名胜资源总体状况和类型特点、保护状况、管理工作状况等总体概况;  (二)地貌、水体、生物、天文等自然景观,历史遗迹、遗址,近现代革命活动遗址,有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工程、造型艺术作品,有地方特色的村落、民居、风土民情等历史人文景观;  (三)有关地质、气候、水域、自然灾害、地方病、有害动植物等环境质量状况;  (四)对风景名胜资源类型、特点、代表性以及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环境规模、环境质量等的评价。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外交通状况,供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垃圾处理、防灾安全等基础设施状况;  (二)餐饮、住宿、医疗、邮政、银行、厕所、购物、文娱等公共服务设施状况;  (三)民俗风情表演、传统文化展示等文化设施状况;  (四)允许旅游者进入的深度。第十四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合理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核心景区范围,确保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连续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一致。第十五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保障措施。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机关应当与权利人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补偿事宜。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一)珍贵的、不可再生的;  (二)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或者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的;  (三)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或者区域代表性的。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林业、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报请批准前,应当与相关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相关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应当组织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公众代表听证。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置界桩、徽志。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且无法恢复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撤销,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第三章 规 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第十四条 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报批前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已编制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什么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从全世界范围看,自然保护地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以美国国家公园为代表,包括我国自然保护区在内,针对生态系统完整性、原真性的保护模式。美国国家公园是对世界自然保护地的重大贡献,挽救了许多濒临破坏的自然保护地和自然遗产,推动了全世界的自然保护工作和自然保护理念的传播。我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应更多借鉴美国国家公园的保护理念和保护模式。二是以中国风景名胜区为代表的自然文化综合保护模式。中国风景名胜区源于我国古代的名山大川,具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她以优美生态环境为基础,自然与文化高度融合,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之区。风景名胜区不仅有效保护了动物、植物、山脉、水系、农田等自然生态环境,而且传承了思想、哲理、宗教、历史、文学、艺术等中国文化,对中华民族的宇宙观、价值观、审美观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自1982年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经过近40年的发展,风景名胜区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申报、规划、保护、建设、监管督察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取得很多宝贵经验,具有十分良好的管理基础,这是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所不具备的。在今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过程中,应总结历史经验,按照中央改革要求,继承并发展风景胜区管理制度。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一百二十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第三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风景区内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风景区内封山育林、植被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  (八)负责做好爱护九华山、保护九华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风景区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设立九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僧尼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项设施。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擅自挖沙、取土;  (二)烧砖瓦、烧石灰;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进行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六)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下同)内放牧牲畜;  (七)乱扔垃圾;  (八)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挖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挖取地点。第十条 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的护林、绿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带内的非珍贵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 黄山是以自然景观为特色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黄山风景名胜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文化遗产。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至黄狮口,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五十四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要确定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其具体范围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第三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第四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审查、监督有关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六)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山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及精华景点的区域详细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第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准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及其他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原有建筑物应进行清理整顿,凡污染环境或有碍观瞻的,应限期拆除或外迁。 在风景区内不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保护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要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七条 风景区内因保护或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计划,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否则,不得审批立项。所有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均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第八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家援助、资源有偿使用以及专项附加费等多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集体或个体所有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管委会审查,报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规定地点、限量挖取。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 (五)采挖苗本、花、草、药材和珍贵物种; (六)开山、采石、淘沙和取土; (七)建造坟墓; (八)在景物上刻、写; (九)其他有损景观的。第十一条 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名松、古树、名泉、冰川遗迹,必须建立档案,悬挂标牌,严格保护。上述景物周围只准建置保护设施,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原有建筑物,凡有碍观赏的,应限期拆除。第十二条 风景区的河溪、泉水、瀑布、深潭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上述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由哪些部门管理?

是又建设主管部门管,我们老师说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  东自松木场保出路转少年宫广场,经湖滨路、南山路至万松岭路以西;  南自鼓楼、吴山,经凤山门,沿凤凰山路至白塔山,转钱塘江北岸至留芳岭以北;  西自留芳岭、百子尖、竹竿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等山脊线以东;  北自老和山山脚浙江大学目前范围的南侧,经玉古路、浙大路,接曙光路至松木场保出路以南。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  东自二堡起,经杭沪路、秋涛路东南侧钱塘江滨地区(包括闸口地区);南星桥、中山南路经清河坊,接河坊街转延安南路(规划线)、延安路,折转庆春路、武林路、教场路至环城西路一线的以西地区;  北自天目山路、西溪路至留下镇以南地区;  西自留下至转塘的留转路以东地区;  南至钱塘江边(包括珊瑚沙)。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公共设施等,都必须严加保护。  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的风格、形式、体量、高度、色调,要与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外围保护地带建筑物的设计、布局,要与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相适应,不得有碍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观瞻。第五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农业生产布局、社队企业以及农村房屋的建设,均应服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第六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责任,必须自觉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西湖、名泉第七条 西湖和龙井、玉泉、虎跑、九溪十八涧等泉、池、溪、涧的水体,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污染。禁止向风景名胜区水域排放污水、污染物质和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西湖内洗澡、游泳和洗涤污物。对于污染水质的机动船艇,要限期改造,逐步淘汰。第八条 保护西湖、泉水、溪流的水源。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打深井。禁止在泉源打井取水。凡影响、堵截泉源的水井、地下工程和地面设施,必须封闭和停止设计、施工。第九条 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水域内的鱼虾、飞禽、荷花等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养殖水生动植物,要讲究科学管理,防止污染水质。第十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各单位的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冒黑烟、浓烟。第十一条 凡属西湖水域的涵洞、水闸、桥梁、堤岸、驳涵 、码头、栏杆等设施,必须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动、操作和损坏。第十二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和各种水上活动,必须服从杭州市园林、公安部门的统一管理。禁止无证船只行驶。第三章 文物、古迹第十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雕塑、壁画、碑亭等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种构筑物,要建立说明碑和保护标志,妥善保护。其中已经列入各级重点保护单位的文物,要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添建无关的建筑物。第十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改建。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恢复、修缮或迁移时,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保持现状的原则,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保护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规定。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的行为。第十六条 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应按业务范围分工管理,互相配合。第四章 公园、风景点第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公园、风景点、园林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破坏。第十八条 进入公园、风景点的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则,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

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湄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湄江风景名胜区由大江口、仙人府-香炉山、塞海-龙泉峡、观音崖-藏君洞、仙女寨等景区组成,分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  湄江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与界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突出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涟源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将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第五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涟源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农业、水利、林业、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安监、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涟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具体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  (四)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发展、市场秩序、旅游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六)审核、监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七)依法处理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湄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导、支持村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推进乡村振兴。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于法律法规授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法律法规未授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法律法规未授权、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第九条 因建设、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建筑物、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涟源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后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划设立界碑、界桩,标明各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或者变更。第十三条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旅游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庐山山体和石钟山景区、长江-鄱阳湖水上景区、龙宫洞景区、浔阳景区、东林景区等外围景区。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庐山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管理庐山风景区的行政机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庐山山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外围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景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应当接受庐山管理局的指导、监督。第二章 保护第五条 庐山管理局和外围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严禁出让、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条件。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第七条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第八条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个人所有确需间伐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需要采集风景区内的物种、地质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庐山管理局或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景观、植被、地质遗迹、地形地貌等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  (二)攀折、刻画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三)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  (四)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五)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六)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七)修坟立碑;  (八)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在风景区内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景区、景点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第十四条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庐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及网站上公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实行许可时限承诺制度。第七条 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开展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进行绿化。

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太湖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风景名胜区,包括木渎、石湖、光福、东山、西山、甪直、同里、虞山、梅粱湖、蠡湖、锡惠、马山、阳羡等十三个景区和泰伯庙、泰伯墓两个独立景点。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第三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城乡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大气、水体、地貌等自然环境;对破坏严重的景观、自然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加大投入,限期治理,恢复原貌。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景区、景点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市、县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管理机构的指导。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八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太湖独特的自然山水与吴文化交融的特点,强化对太湖自然岸线形态、湖岛、山体、湿地与沿湖地带以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保存江南水乡的独特风貌,保持太湖水系的完整性。  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太湖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风景资源评价、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太湖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游船容量、游客容量、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等内容。  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湖泊保护规划以及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将太湖风景名胜区内人文自然景观集中、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划为核心景区。第九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并根据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的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太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市、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太湖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健全太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核心景区的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太湖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资源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并按照原有风貌及时组织抢救、维护。

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

198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博格达峰为中心,建立了天池自然保护区。1982年11月,新疆天山天池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1990年3月2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中国温带荒漠区博格达峰北麓生物圈保护区加入联合国人和生物圈计划,它以保护博格达峰北麓的生物多样性与天池自然景观为主,为国内以及世界保护与合理利用荒漠提供样板。1990年8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以天山天池为中心,建立了博格达峰“国际人与自然生物圈保护区”保护网络。保护区面积约1600平方公里。1993年,国家建设部批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0年,天山天池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AAAA级风景区,天池两线公路的开通,更将形成天池—达坂城—吐鲁番环形黄金旅游线路,正在建设中的博格达国家冰川公园、“时光隧道”化石山地质公园竣工后,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将更加雄奇壮伟,神秘诱人,令海内外宾客游人心驰神往,留连忘返。2013年6月21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第37届世界遗产大会投票通过中国新疆天山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衡阳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六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检举。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或者省、衡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   下列景区为一级保护区:祝融峰(中心区)、天柱峰、金简峰、皇帝岩、观音岩、龙凤潭、黑沙潭、水濂洞(中心区)、万寿大鼎、会仙桥和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对象及其周围一定区域。   下列景点为二级保护区:祝融峰、藏经殿、磨镜台、华严湖、方广寺、广济寺、水濂洞、南岳古镇、万寿苑。   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地方为外围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级保护区边界线适当地点设立界牌、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第九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和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原有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应当逐步拆迁。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拆迁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与工程规模。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葬坟、采矿、采石、开山、自由放牧。  (二)烧山,烧田埂,烧木炭,点火照明,野炊。  (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等设施。  (五)使用煤、柴等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因维护道路等特殊需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工程,必须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按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应当与周边景物、环境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禁止越权审批和违章建设。第十三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和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育草、护林防火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属特种用途林,不得采伐。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照法定权限办理采伐许可证。   进入风景名胜区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草木花卉或者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定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捕猎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水景。   对南岳古镇两溪、水库和其他水体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不得擅自围、填、堵、塞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向水体倾倒、抛弃废弃物。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文件解读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准确理解新条例的立法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答: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切实保护好这些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课题。我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十分重视。现行条例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规划权威性不够,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地方对风景名胜资源重开发、轻保护,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现象还很严重。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政企不分,权责不清。风景名胜区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制度不完善,使风景名胜区保护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目标的实现。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内容。  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立风景名胜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并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  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三是,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作了哪些规定?  答: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前提,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规划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规定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机关和权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具体编制程序。为了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质量,保证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听证,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四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地位,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并明确了修改程序。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问:新条例对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进一步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并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并对设置、张贴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等行为作出了严格限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二是,明确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明确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三是,要求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了哪些规定?  答: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的管理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条例明确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现政企职能分开,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企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问: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规范风景名胜区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新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出售单位及门票价格确定的原则。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问:新条例对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为了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有效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新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二是,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单位,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的个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是,对批准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在刑事责任方面与刑法作了衔接。  四是,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五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利用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第三章 保 护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宁温泉是云南省和昆明市著名的风景名胜、疗养、旅游区,地热资源丰富并独具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为了加强对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按照报经批准的《温泉风景疗养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地下热水补给泾流区执行。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按照保护为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建设,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二章 地热资源管理第四条 温泉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合法的勘察、开发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市、县主管部门应遵循以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方针,开展资源评价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热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求在温泉地区新开采地下热水,必须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建委审批,报市政府备案。第六条 温泉地下热水实行“计划采水,节约用水,优水优用,一水多用”的原则,坚持定额、限量控制开采。具体限额指标由市地下水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各开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统一安装水表和缴纳水资源费,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定额超量开采。第七条 温泉地热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取水许可证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核发,收费按生产、生活用水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温泉地区要创造条件采用地表或地下冷水建设自来水厂,逐步做到冷热水分用,优水优用,夜间自流热水储存使用,科学合理利用热水资源,减少浪费。第九条 对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地热井、泉严重破坏而不能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废,经审核认可后封闭,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第三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建委会同安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规划的审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应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安宁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批准的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区内保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和修订时,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二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工程的立项、选址和定点,不得违背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规划。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和一级保护区外的县和县以上工程项目,须经温泉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一级保护区外的县属以下(不含县)工程建设项目,在不违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备案。第十三条 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以风景区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的详细规划进行,各项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要布局合理,建设风格及形式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施工结束,要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第十四条 温泉地区村镇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内风景林和其他林木植被管理,严禁开山炸石,毁林开垦和乱砍滥伐,有计划的逐步解决区内农业人口的生活能源,按照规划,逐步扩大苗圃基地,植树造林,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第十六条 在温泉地下热水泾流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水体有污染的项目,已建成有污染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关闭、转产或搬迁。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废水、生活污水、含病原体的水、废弃物、垃圾等排倒入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螳螂川地表水体保护,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七条 温泉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景区内环境卫生,不得乱丢、乱倒垃圾和废弃物。第十八条 景区内市政设施应按规划建设,完善、加强管理,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ue004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ue004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ue004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ue004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ue004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ue004第七条 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ue004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ue004第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计划按范围限量采伐。ue004第九条 禁止打井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ue004第十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ue004第十一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ue004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ue004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ue004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ue004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ue004第十四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ue004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ue004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ue004第十七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ue004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ue004第十九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ue004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ue00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ue004  (一)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ue004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建造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ue004  (三)擅自砍伐和破坏林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ue004  (四)养蚕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散放家犬给他人造成惊吓或轻微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划定区域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经营及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ue004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ue004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ue004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ue004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及擅自向动物投放食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ue004  (十)在文物古迹或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毁损人文景物、景点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ue004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ue004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ue004

问:贵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苍蝇山、屎湖、蛇岛、垃圾峰、精水河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湿地、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历史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海洋、民族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注重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程序、审批主体与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前,应当与拟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并将风景名胜区设立方案向社会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与有关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置界桩,标明界线。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风景名胜区利用强度,并根据需要划定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其编制范围内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的相应内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后,其编制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已经制定的镇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镇、乡和村庄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风景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区别

《风景名胜》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比旅游区高一个层次,但是旅游区的含金量高。 并且更有意义。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风景区是以佛教名山和海岛风光为主要特色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普陀山(含豁沙山)、洛迦山和朱家尖东部三部分组成,具体范围按照《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设立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在舟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  朱家尖景区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第五条 舟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管理委员会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二)负责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三)根据批准的《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对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四)负责风景区旅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宗教行政事务、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其他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第六条 风景区内寺庙房产的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宗教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寺庙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景区性质、特点、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论证和评价,并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  景区详细规划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景区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八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编制程序执行。第九条 风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商业服务点的布局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风景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内的绿化、林木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保护地形地貌和植被,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进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风景区环境容量控制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游览接待规模,按照控制规划接纳游览者。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三条 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规模和民用住宅的建设,按照居民区规划做好风景区内常住人口的迁移。确需新建民用住宅的,应当在居住区内按照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建造,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容积率。  现有住宅不得扩建、翻建、改建,因危房维护、消防安全等原因确需翻建、改建的,应当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十四条 禁止修建破坏景观、危及安全、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对已有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或搬迁。  禁止在风景区的核心区设置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已设置的有关仓库、堆场应当依法限期搬迁。第十五条 已批准开放的寺庙的改建、扩建,由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出方案,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居住的寺院庵堂的改建、扩建,管理委员会在审查时,应当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活动。确需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保持其原有历史风貌,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报经批准。

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做环评吗

很需要,有很重要的意义,是大家共同的社会责任。

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秩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各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河风景区)包括五龙峰、汉霸二王城、桃花峪、黄河大观、岗李水乡、花园口、秦汉古城和大河村遗址等景区。第三条 黄河风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依法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弘扬黄河文化,发展旅游产业。第四条 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五龙峰景区及市人民政府划归其管理的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景区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单位在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旅游、文物保护、土地、水行政、林业、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黄河风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邙山区、金水区、荥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黄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黄河风景区各景区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交流、沟通与合作,以期共同发展,可以建立黄河风景区发展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黄河风景区的建设、保护与发展规划,促进黄河风景区的发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黄河风景区内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 黄河风景区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将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范围设置界线标志。 禁止破坏或擅自移动黄河风景区界线标志。第八条 黄河风景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功能分区和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第九条 黄河风景区内的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景区建设,提高景区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旅游业专项资金用于景区旅游建设项目投资。 景区的旅游经营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景区建设。第十条 在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的景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从事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征得黄河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一条 在景区内禁止修建高度、体量、色调、风格等与周围景观和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按规划要求改造或拆除。第十二条 景区详细规划区域内的旅游设施、道路、停车场等附属设施,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统一建设、管理。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景区内施工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山体、水体、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地貌。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风貌。第三章 景区保护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景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景区内植树造林、防火护林、湿地保护和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湿地、植被和动植物种的栖息、生长环境。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在黄河风景区内安排一定的义务植树任务,绿化荒山,营造生态防护林,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园林绿化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景区内的林木;禁止破坏或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因建设等需要确需砍伐、移植林木的,在征得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旅游车船应当使用清洁燃料。 禁止在景区内新建、改建大型燃煤炉灶、锅炉及其他污染景区环境的设施、设备。现有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应当限期改造;无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表述中,不符合规定是( )

【答案】:A《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风 景 名 胜 区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的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 landscape and famous scenery 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慈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nationa park of China 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 landscape and famous scenery planning 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风景名胜 famous scenery, famous scenic site 著名的自然或人文景点、景区和风景区域。风景资源 scenerv resource 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的总称。景物 view, feature 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景点 feature spot, view spot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元。景区 scenic zone 根据风景资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人观赏需求而将风景区划分成的一定用地范围。景观 landscape, scenery 可引起良好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游览线 touring route 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环境容量 environmental capacitv 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能容纳的合理的游人数量。国家公园 national park 国家为合理地保护和利用自然、文化遗产而设立的大规模的保护区域。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坐标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一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涉及瑶里古镇范围的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道路地面铺装、游览路径设计、标志标牌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瑶里古镇应当保持并延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古树、院落、水系等各个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格局以及空间布局。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风景名胜区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景点封闭和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意见。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周边范围以及风景资源集中的区域。根据保护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确定外围保护地带。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对各级保护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  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瑶里古镇按照分层级保护的要求,划分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貌协调区,其中历史地段保护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具体界线依据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省内跨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置。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鼓励符合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的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设立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置界标,标明界线,并告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和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未经批准的区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第十条 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因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遭到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进行修复,逾期仍然达不到设立标准且无法恢复的,可以由原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或者由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第三章 规 划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编制,并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承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应当达到甲级;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应当达到甲级;承担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应当达到乙级以上。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和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其编制范围内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相应内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后,其编制范围内的区域,不再编制相应的城市和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制定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相协调。

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都有哪些

广州市审计局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广州市201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共涉及9个市直单位,多个重大项目建设,发现违规问题和“问题”使用资金数额高达几十亿元。审计局还对20个部门的“会议费”进行了专项审计,结果发现,超支3000万元开会、超量开会、在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情况仍然存在。 无独有偶,近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审计局公布报告,以及三部门出台管理办法,非常好!各单位召开会议就是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然而,笔者查看新闻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都没能知道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有哪些?所以,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仅限于公布审计报告,还要依规严惩,并及时公布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名单目录。 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三:一是利于会议组织者开展工作。有了名单目录,就不会贸然“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会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安排到非明令禁止的地方开会;二是便于便公众了解、查询、监督。有了名单目录,公众就能“按图索骥”,发现违规行为也可底气十足地投诉举报,而不必担心有关部门推诿、踢皮球了;三是有助各风景名胜区公平公开地竞争和发展。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全市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查、报批;  (四)负责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  (五)监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六)对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定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办法、规范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根据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第十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分布状况、特点、价值等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二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林业、文物、发展改革、建设、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跨区县(自治县)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置。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可以依法组织在核心景区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单位或人员实施迁移。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评价,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列级申报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并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者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解决或者给予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  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  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二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的,由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和评价,经认定已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确需撤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与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报批或者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已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并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物。  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应当按照规定镶嵌风景名胜区徽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不得盗用或者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第十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一)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  (二)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警示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规 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服务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二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  (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

风景名胜区与旅游区的区别

名胜区包含在旅游区内,也就是说旅游区比名胜区的概况范围更广。在国内,名胜区可以定义为热点旅游区。自然历史遗产包括地质公园!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境外规划设计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规 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比选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禁止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于特种用途林。名胜古迹的林木严禁采伐;风景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二)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五)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七)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八)攀折树、竹、花、草;(九)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十一)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址和其它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定期维护,做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白蚁防治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审批:(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其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符合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法律法规;(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六)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七)组织并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的招标和签约工作,监督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八)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九)根据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点,向国内外、省内外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区特色;(十)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调查统计工作,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十一)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企业做好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应急训练,提高职工的素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经营活动除外。 风景名胜区内的具体经营项目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经营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风景名胜区内交通等重大项目经营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者,并与项目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重大项目经营合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额应当对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的;(二)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构成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构成的人文景观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二)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A.1年B.2年C.3年

【答案】:B《风景名胜区条例》第14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以下简称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吉安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六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对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安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分别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吉安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城乡规划涉及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第十三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设置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第十五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安福武功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缴纳武功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与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景区环境和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公共设施或者承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公共设施的费用。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相协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第三章 规  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26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27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28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29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30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31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是其他部门)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第五条 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管理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检查和管理;  (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行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建立专业监察队伍,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维持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秩序。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租土地,出卖或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三)未经依法批准开山取石、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和在游览区内砍柴、放牧;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在景区内建造坟墓;  (八)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九)在山林中燃烧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并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依法建设。风景名胜区内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已建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进行修缮。无法通过修缮保障使用安全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优先安排住宅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不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将拟提出的规划条件或者拟核定的规划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需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选址方案的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准规划条件、规划要求前,应当将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用途变更管理、临时建筑用途管理等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管委会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地带的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保护地带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下列范围为高火险区:  (一)坟区;  (二)施工工地及生活场所;  (三)登山步道、机动车辆通道、观景台边缘直线距离5米之内。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气候、节气等情况及时公布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黄山风景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主要包括:  (一)炼山,烧火驱兽,烧灰积肥,烧炭,烧火煤,野炊,上坟烧香,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在野外使用卡式炉,点蜡烛,烧纸钱等;  (三)在规定区域外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火柴梗、打火机等。  违反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黄山风景区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黄山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生态补偿、环境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该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等。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以补偿金为主,以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为辅。  生态补偿金通过各级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和收取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  生态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管委会商黄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在黄山风景区因保护管理及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临时建设不得使用钢筋混凝土,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山风景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当在管委会办理取水许可,黄山风景区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取水除外。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排污单位、建设施工等工地的环境监管,防止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被破坏。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当移出景区处置。  单位与个人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黄山风景区。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并投放到指定地点。第十二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宣传、防控和治理。第十三条 未经检查检疫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进入黄山风景区。需要从黄山风景区外调运土壤的,应当在保护地带内调取,具体调运办法由管委会与黄山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未经检查检疫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做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黄山风景区严格限制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林地。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管委会提交生态恢复方案。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石雕石刻专项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奇峰异石、名泉名瀑、冰川遗迹、植物植被专项普查,完备资源文化档案。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天都峰、莲花峰、始信峰、丹霞峰、狮子峰等重要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根据实际划定古树名木封闭保护范围,设置标识牌、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迎客松等特别名贵珍稀的古树名木实行一树一策、专人管护等措施。  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救治和复壮措施。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序号申报材料名称 1 申请报告 2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包括地市、县市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3 用地红线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4 规划选址意见(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5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城镇体系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6 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7 项目在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8 项目在城市专项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9 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10 项目情况说明(由市、县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 11 专家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字) 12 听证意见(由听证人签字) 13 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4 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5 电子文档 16 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需要提供规划审查相应阶段的审查意见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件 18 其他:项目涉及河道改变需提供河道审批件 19 项目涉及岸线利用需提供岸线审批件 20 项目涉及港口需提供港口审批件 21 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件 22 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需提供水土保持报告审批件 23 项目涉及海洋使用需提供海洋使用审批件 24 项目涉及文物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5 项目涉及耕地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26 可行性研究报告 27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文件依据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序号申报材料名称 1 申请报告 2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包括地市、县市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3 用地红线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4 规划选址设计条件(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5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区位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6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7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分区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8 项目平面布置图 9 现状照片 10 项目情况说明(由市、县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 11 专家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字) 12 (依法需要听证的)听证意见(由听证人签字) 13 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4 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5 电子文档 16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需要提供规划审查相应阶段的审查意见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件 18 其他:项目涉及河道改变需提供河道审批件 19 项目涉及岸线利用需提供岸线审批件 20 项目涉及港口需提供港口审批件 21 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件 22 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需提供水土保持报告审批件 23 项目涉及海洋使用需提供海洋使用审批件 24 项目涉及文物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5 项目涉及耕地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什么什么什么永续利用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很多风景名胜原本是“养在深闺”,建立风景名胜区之后便人潮熙攘,当人类的活动不断增多,景区保护的难度和压力也随之增长。建立风景名胜区就是为了对景区进行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国务院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试述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森林公园之间的关系。

【答案】: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森林公园之间,有区别、又有交叉。(1) 自然保护区主要强调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严禁人为的干扰和破坏, 目的在于保留和提供环境“本底”,而且在同一区域内还要分成不同的区域,采取严格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2) 风景名胜区特别强调具有特定美学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物遗迹风土人情,并具有相当的欣赏价值,可以供游人游览和参观,它允许一定的人工修饰与恢复。我国有些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是重叠的,一个区域既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又被定为风景名胜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7条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3) 文化遗迹地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较少,但与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的较多,许多文物保护单位都位于风景名胜区。(4)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不同在于:森林公园主要以特别的森林景观和人文景物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与教育活动,而不是像自然保护区那样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在我国也存在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过多交叉和重叠的问题,这种现象是由于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以及管理部门的不同造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特殊区域环境的保护。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千山风景名胜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二条 管委会依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125平方公里范围进行规划管理,对其中72平方公里规划面积行政管辖。 风景区内划定温泉旅游度假区,设立鞍山市千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风景区管委会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第三条 管委会依据《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宗教文物、治安保卫、农村事务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管委会设立办公室、财政局、劳动人事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宗教文物管理局、旅游事务局、经济发展局和保卫处等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在风景区设立派出机构,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第五条 风景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纳入市财政计划。第六条 风景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8年起,到2002年止,五年不变。在规划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税收,除财政体制另有规定外,全部由风景区统一征收管理。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城建、旅游、环境保护和民政等专项拨款要给予倾斜。第八条 管委会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筑在风景观赏区内(限已建成)的别墅,建筑在温泉度假区内的旅游度假设施,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含风景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资源保护、维修和开发。第九条 风景区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凡在风景区内兴办旅游服务、旅游设施、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无环境污染的产品加工项目,三年内,上缴国家税种的区财政留成部分,经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按50%比例返还给纳税企业。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流转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新增部分先征后返。第十条 通过征用集体土地,采取划拨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含风景资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前三年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份先征后返,外商投资企业四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低于基准价10%的标准付款。第十一条 凡在风景区(观赏区除外)注册的各类旅游设施、公共设施、居民迁移住宅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征收,先征后返。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投资旅游产品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征收,三年内按15%返还;非生产性旅游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征收,三年内按27%返还。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五年内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然后由区财政向纳税企业返还9%的所得税税款。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就业、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工资计划、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由管委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管委会享有市级审批权限,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由管委会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及需平衡外部条件或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市计委审批或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区及保护地带的分区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管委会对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均需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自然景区内的新、扩建项目,需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  2、风景区规划区内,农村私人住宅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他建设项目,以及鞍千路两侧距路中心70米以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由管委会报市建委审批。  3、风景区保护地带内的各种设施建设,应符合《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征得管委会同意,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批。  4、《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订或重大变更,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评价,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列级申报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并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者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解决或者给予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  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  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二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和评价,经认定已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确需撤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与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报批或者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已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  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1.公路、索道与缆车;  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3.旅馆建筑;  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第六条 对前条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在各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前条所列五类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第七条 各级审查机关在收到《建设选址审批书》后,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审查,一个月内批复。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在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 凡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设计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凡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向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施工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应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审批该项目选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选址审批书  一、建设单位:  二、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需求量、三废处理方式。  三、建设依据:  项目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项目与风景区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项目配套生活设施与风景区生活供应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  五、风景专家评估意见:  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规划风景名胜区 需要什么资质?旅游规划资质可以做吗?在哪个法律条文中有规定?

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规范主要有两个:《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但没有明确指出要什么资质的单位可以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但是在各省地市编制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时一般都会提及资质要求,如《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具体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单位(含联合体)应当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由于各级风景名胜区一直以来政府主管,每个风景名胜一般都设有管委会,政府授权管理,所以所有的规划建设事务都归管委会或者政府部门的建设局负责,那么这些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都会找城乡规划资质单位来编制,毕竟城乡规划资质在很早以前已经有了。旅游规划资质受旅游规划通则的制约,仅限于编制旅游区的规划,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定义是不完全一样的。因此,严格的讲,旅游规划资质不能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但是一般可以把这个风景名胜区用旅游区、景区的名义编制旅游规划,一般是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旅游局一般会委托旅游规划资质单位完成)。但是,即使这么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还是要编制的,但是一般会有规划局或园林局组织编制(一般会委托城乡规划单位或风景园林工程资质单位完成)。两个规划,前者偏重开发,后者偏重保护。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与分级

1.风景名胜的内涵   风景名胜的称谓早已有之。古往今来人们总是把有文物古迹或者优美风景的名山大川称作风景胜地。这些风景名胜的自然景观别具风采,人文景观特立独行,常常摄人心魄,令人流连忘返。因此风景名胜也总是和观赏旅游联系在一起,以景物环境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我国的风景名胜不计其数,却不是所有的风景名胜都能设立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功能   (1)风景名胜区法定概念。风景名胜区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是指经过特别法定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一特殊区域属于我国风景名胜的佼佼者?代表着国家的经典风景名胜。   (2)风景名胜区主要功能。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和文化旅游;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活动;促进风景名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   3.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分级   (1)风景名胜区设立。对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首先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风景名胜区,并划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以内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在申请和论证设立风景名胜区时,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2)风景名胜区分级。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根据不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旅游条件,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为风景名胜区。   2)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4.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   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世界遗产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标准的,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1)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2)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符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关于“文化遗产”和第二条关于“自然遗产”标准的,大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缔约国精心筛选申报的项目。目前我国山东泰山、安徽黄山、四川峨眉山和乐山、福建武夷山4处已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另外,还有湖南武陵源、四川九寨沟、四川黄龙、云南三江并流、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和中国南方喀斯特等6处已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我国的世界遗产项目均来自风景名胜区,堪称国之精粹。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旅游、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前,应当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公众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界碑。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  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分类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3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由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审定公布。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必要性

1、有利于延长风景名胜区生命周期,焕发风景名胜区生命力;  2、有利于提高知名度,扩大信誉度;  3、有利于扩大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为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积累经验,产生综合效益。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当地区域国土规划和城市规划相协调;(二)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注重保护自然景观的完整风貌和人文景观的历史风貌,突出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四)协调处理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各项事业作出全面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景区划分、功能分区(包括公共游览区、居住区、禁火区等),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路线及游程,环境保护、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发展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等。详细规划主要包括:景区性质、特色、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抄送有关的省行政管理部门。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风景名胜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在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批准前,不得进行永久性的建设。个别确需建设的项目,其选址与规模必须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按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报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后,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区管理机构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按规定程序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土地审批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选址、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发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承接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要求相符合的施工资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文明、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几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2年内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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