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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三章 规划

2023-09-07 17: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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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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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表述,错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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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风景名胜区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行政法规是《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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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为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阶段。1.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当地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极其其他相关规划,根据风景区的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发展战略布置。风景名胜区纲要的主要内容:(1) 进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与评价,明确风景资源价值登记,保存状况以及风景名胜区主要存在问题。(2) 分析论证风景名胜区发展条件(优势不足),确定发展战略。(3) 拟定风景名胜区发展目标,包括资源保护目标、旅游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4) 论证并原则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包括外围保护地带)、总体布局以及资源保护、利用的原则措施。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规模、容量、功能结构、风景资源保护措施,优化风景名胜区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引导风景名胜区健康、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1) 根据地形特征、行政区规划和保护要求,划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包括外围保护地带。(2) 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性质、发展目标、规模容量。(3) 分居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确定土地利用规划,进行风景游赏组织。(4) 确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措施与要求。(5) 确定风景名胜区天然植被抚育和绿化规划。(6) 确定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规划。(7) 确定风景名胜区基础工程规划,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典礼、电信、环保、环卫、能源、防灾等设施的发展要求与保障措施。(8) 确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9) 制定分期发展规划。(10)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提出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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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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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12:32:575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当地区域国土规划和城市规划相协调;(二)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注重保护自然景观的完整风貌和人文景观的历史风貌,突出风景名胜区景观特色;(四)协调处理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各项事业作出全面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景区划分、功能分区(包括公共游览区、居住区、禁火区等),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路线及游程,环境保护、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发展目标及主要建设项目,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等。详细规划主要包括:景区性质、特色、范围,景点保护方案,绿化、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布局,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当抄送有关的省行政管理部门。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性质、发展规模、总体布局、用地及功能分区、规划期限等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风景名胜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在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批准前,不得进行永久性的建设。个别确需建设的项目,其选址与规模必须经过可行性分析和技术论证,按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报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立项后,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区管理机构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按规定程序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土地审批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选址、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发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承接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要求相符合的施工资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文明、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2023-08-31 12:33:541

结构规划为“一轴四区”四区为核心景区、旅游配套服务区、沙滩公园、水上运动区为国家重点景区

景区介绍橘子洲风景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对面的湘江中心地带。是湘江最大的著名洲,面积91.4平方公里。从南到北,穿过河中心,西望岳麓山,东临长沙城。四面环水,绵延数十里。窄的地方大约40米宽,宽的地方大约140米。它形似长岛,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橘子洲景区开发建设结构规划为“一轴四区”,四区为核心景区、旅游配套服务区、沙滩公园、水上运动区。2016年8月,国家旅游局决定对严重不达标的橘子洲景区进行摘牌,这是全国第二批被摘牌的景区。2008年12月18日,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决定自即日起恢复橘子洲景区国家5A级景区质量等级。主要景点 问天台、百米喷泉、沙滩公园1913年至1918年,青年毛泽东就读于湖南第一师范学校。那时候,毛泽东经常和同学一起游过湘江,去橘子洲开展各种活动,经常站在橘子洲思考改变旧世界,建设新中国。后来,毛泽东的愿望终于实现了。这就是建造天台的原因。百米喷泉,位于橘子洲中部,是一道100米高的美丽风景。百米喷泉喷水,相当于30层楼高。每逢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湘江两岸的居民站在潇湘大道和湘江大道上,都能看到橘子洲景区郑达门前百米高空向天空喷水的场景。海滩以东南亚风格为主。一进公园,就能感受到入口处石像散发出的东南亚风情。公园里随处可见中东椰枣、金丝雀椰枣、天竺葵等东南亚国家常见的植物。总面积约200亩的沙滩运动休闲文化园,是中国城市核心区首个亲水性运动休闲文化园。分为户外运动休闲和室内运动休闲。户外运动有莒州沙滩广场、草原体育文化广场、硬地网球场、塑胶篮球场、沙滩排球场、户外徒步健身跑道、天然天文露营基地等。室内运动休闲区包括水上运动中心、运动俱乐部、咖啡茶阅读吧、休闲吧、文化休闲中心等。橘子洲公园中部是一个占地约3万平方米的天然草原体育文化广场。广场配有隐藏式环绕声设备,可满足举办6万人左右的大型文化主题活动的需求。草原采用耐用耐践踏的草种,非主题活动时允许市民进入活动,享受青草的青香味。公园还准备了数百顶帐篷供市民租用。如果你想体验在洲岛露营的新鲜感觉,不妨选择一个阳光明媚的夜晚,在橘子洲海滩公园度过帐篷之夜。公园西侧的沙滩广场全部更新,铺设细沙,将为市民提供日常沙滩运动,并将配备沙滩自行车、沙滩步道等常态化的活动和设施。公园内还有KT足球、沙滩排球、沙滩足球等体育赛事,为市民提供丰富多彩的运动选择。室内运动休闲区还包括迷你酒吧,供市民喝茶、喝咖啡、看书;原沙排比赛服务楼设有文化艺术作品展厅和电影放映厅。你也可以用天文望远镜观察星星。橘子洲沙滩运动休闲文化园有两个比较大的广场,一个是橘子洲沙滩广场,一个是自然草原运动广场,其他单元围绕这两个广场布置。橘子洲海滩广场,位于B区的西侧年轻的毛泽东凝视着汹涌澎湃的湘水,在长沙橘子洲写下了脍炙人口的《沁园春长沙》,表达了他忧国忧民、救国救民的志向。它由欧洲大陆的人们传播,一个著名的城市以其诗歌而闻名。【7】橘子洲被誉为“中华第一洲”,位于名城之间,被海浪覆盖。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矗立在长沙橘子洲。作为长沙橘子洲景区最大的景观工程,青年毛泽东艺术雕塑以1925年毛泽东青年时期的形象为原型,突出了雄心勃勃、风华正茂的毛泽东形象。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于2007年2月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建成。雕像总高32米,长83米,宽41米。它是根据1925年毛泽东年轻时的形象改编的。橘子洲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具有特殊的意义。年轻人毛泽东曾在橘子洲表达过他的抱负,他说:“问苍茫大地,谁将领导沉浮”。这句豪迈的话也激励着年轻一代不断进取,奋进。毛泽东雕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外部材料为花岗岩石材,总高度32m。(编辑:柠檬味)
2023-08-31 12:34:12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必要性

1、有利于延长风景名胜区生命周期,焕发风景名胜区生命力;  2、有利于提高知名度,扩大信誉度;  3、有利于扩大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为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积累经验,产生综合效益。
2023-08-31 12:34:22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分类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风景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3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由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由国务院审定公布。
2023-08-31 12:34:41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  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023-08-31 12:35:011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旅游、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前,应当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广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公众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界碑。
2023-08-31 12:35:10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设立与分级

1.风景名胜的内涵   风景名胜的称谓早已有之。古往今来人们总是把有文物古迹或者优美风景的名山大川称作风景胜地。这些风景名胜的自然景观别具风采,人文景观特立独行,常常摄人心魄,令人流连忘返。因此风景名胜也总是和观赏旅游联系在一起,以景物环境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我国的风景名胜不计其数,却不是所有的风景名胜都能设立为风景名胜区。   2.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功能   (1)风景名胜区法定概念。风景名胜区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是指经过特别法定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一特殊区域属于我国风景名胜的佼佼者?代表着国家的经典风景名胜。   (2)风景名胜区主要功能。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和文化旅游;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活动;促进风景名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   3.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分级   (1)风景名胜区设立。对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首先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风景名胜区,并划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以内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在申请和论证设立风景名胜区时,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2)风景名胜区分级。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根据不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旅游条件,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为风景名胜区。   2)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4.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   风景名胜区与世界遗产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世界遗产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并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标准的,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1)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2)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符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关于“文化遗产”和第二条关于“自然遗产”标准的,大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缔约国精心筛选申报的项目。目前我国山东泰山、安徽黄山、四川峨眉山和乐山、福建武夷山4处已被列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另外,还有湖南武陵源、四川九寨沟、四川黄龙、云南三江并流、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和中国南方喀斯特等6处已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我国的世界遗产项目均来自风景名胜区,堪称国之精粹。
2023-08-31 12:35:301

名胜景区内能乱建庙宇吗?

不能
2023-08-31 12:35:404

规划风景名胜区 需要什么资质?旅游规划资质可以做吗?在哪个法律条文中有规定?

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规范主要有两个:《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但没有明确指出要什么资质的单位可以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但是在各省地市编制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时一般都会提及资质要求,如《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具体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单位(含联合体)应当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由于各级风景名胜区一直以来政府主管,每个风景名胜一般都设有管委会,政府授权管理,所以所有的规划建设事务都归管委会或者政府部门的建设局负责,那么这些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时都会找城乡规划资质单位来编制,毕竟城乡规划资质在很早以前已经有了。旅游规划资质受旅游规划通则的制约,仅限于编制旅游区的规划,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定义是不完全一样的。因此,严格的讲,旅游规划资质不能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但是一般可以把这个风景名胜区用旅游区、景区的名义编制旅游规划,一般是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旅游局一般会委托旅游规划资质单位完成)。但是,即使这么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还是要编制的,但是一般会有规划局或园林局组织编制(一般会委托城乡规划单位或风景园林工程资质单位完成)。两个规划,前者偏重开发,后者偏重保护。
2023-08-31 12:36:192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  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1.公路、索道与缆车;  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3.旅馆建筑;  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第六条 对前条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在各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前条所列五类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第七条 各级审查机关在收到《建设选址审批书》后,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风景名胜区规划,严格审查,一个月内批复。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已立项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在报请计划部门审批之前,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 凡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设计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  凡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向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施工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一条 施工场地应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要设立围栏,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  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审批该项目选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选址审批书  一、建设单位:  二、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需求量、三废处理方式。  三、建设依据:  项目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关系。  项目与风景区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项目配套生活设施与风景区生活供应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  五、风景专家评估意见:  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023-08-31 12:36:261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评价,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列级申报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并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者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解决或者给予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  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  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二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和评价,经认定已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确需撤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与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报批或者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已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2023-08-31 12:36:341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千山风景名胜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二条 管委会依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区125平方公里范围进行规划管理,对其中72平方公里规划面积行政管辖。 风景区内划定温泉旅游度假区,设立鞍山市千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风景区管委会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第三条 管委会依据《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区内土地、规划建设、旅游服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城建监察、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宗教文物、治安保卫、农村事务和经济发展实行统一管理。第四条 管委会设立办公室、财政局、劳动人事局、规划建设管理局、土地资源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宗教文物管理局、旅游事务局、经济发展局和保卫处等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在风景区设立派出机构,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管委会的统一管理。第五条 风景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管理,纳入市财政计划。第六条 风景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8年起,到2002年止,五年不变。在规划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税收,除财政体制另有规定外,全部由风景区统一征收管理。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城建、旅游、环境保护和民政等专项拨款要给予倾斜。第八条 管委会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筑在风景观赏区内(限已建成)的别墅,建筑在温泉度假区内的旅游度假设施,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含风景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资源保护、维修和开发。第九条 风景区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凡在风景区内兴办旅游服务、旅游设施、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无环境污染的产品加工项目,三年内,上缴国家税种的区财政留成部分,经管委会批准,由区财政按50%比例返还给纳税企业。凡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当年流转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新增部分先征后返。第十条 通过征用集体土地,采取划拨或出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不含风景资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前三年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份先征后返,外商投资企业四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用地单位和个人,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低于基准价10%的标准付款。第十一条 凡在风景区(观赏区除外)注册的各类旅游设施、公共设施、居民迁移住宅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征收,先征后返。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投资旅游产品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征收,三年内按15%返还;非生产性旅游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征收,三年内按27%返还。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五年内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然后由区财政向纳税企业返还9%的所得税税款。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就业、合同鉴证、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工资计划、人才交流、社会保障,由管委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管委会享有市级审批权限,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由管委会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及需平衡外部条件或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市计委审批或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区及保护地带的分区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管委会对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均需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自然景区内的新、扩建项目,需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审批。  2、风景区规划区内,农村私人住宅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他建设项目,以及鞍千路两侧距路中心70米以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由管委会报市建委审批。  3、风景区保护地带内的各种设施建设,应符合《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征得管委会同意,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批。  4、《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订或重大变更,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2023-08-31 12:36:411

试述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森林公园之间的关系。

【答案】: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森林公园之间,有区别、又有交叉。(1) 自然保护区主要强调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严禁人为的干扰和破坏, 目的在于保留和提供环境“本底”,而且在同一区域内还要分成不同的区域,采取严格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2) 风景名胜区特别强调具有特定美学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物遗迹风土人情,并具有相当的欣赏价值,可以供游人游览和参观,它允许一定的人工修饰与恢复。我国有些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是重叠的,一个区域既被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又被定为风景名胜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7条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3) 文化遗迹地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的较少,但与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的较多,许多文物保护单位都位于风景名胜区。(4)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不同在于:森林公园主要以特别的森林景观和人文景物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与教育活动,而不是像自然保护区那样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在我国也存在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过多交叉和重叠的问题,这种现象是由于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以及管理部门的不同造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特殊区域环境的保护。
2023-08-31 12:36:501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什么什么什么永续利用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很多风景名胜原本是“养在深闺”,建立风景名胜区之后便人潮熙攘,当人类的活动不断增多,景区保护的难度和压力也随之增长。建立风景名胜区就是为了对景区进行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国务院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2023-08-31 12:36:581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序号申报材料名称 1 申请报告 2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包括地市、县市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3 用地红线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4 规划选址意见(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5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城镇体系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6 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7 项目在城市分区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8 项目在城市专项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9 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10 项目情况说明(由市、县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 11 专家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字) 12 听证意见(由听证人签字) 13 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4 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5 电子文档 16 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需要提供规划审查相应阶段的审查意见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件 18 其他:项目涉及河道改变需提供河道审批件 19 项目涉及岸线利用需提供岸线审批件 20 项目涉及港口需提供港口审批件 21 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件 22 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需提供水土保持报告审批件 23 项目涉及海洋使用需提供海洋使用审批件 24 项目涉及文物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5 项目涉及耕地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26 可行性研究报告 27 省级以上建设项目文件依据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需要上报以下材料: 序号申报材料名称 1 申请报告 2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包括地市、县市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3 用地红线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4 规划选址设计条件(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5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区位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6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7 项目在风景名胜区分区规划中的位置图(由市、县主管部门盖章) 8 项目平面布置图 9 现状照片 10 项目情况说明(由市、县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 11 专家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字) 12 (依法需要听证的)听证意见(由听证人签字) 13 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14 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5 电子文档 16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需要提供规划审查相应阶段的审查意见 17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件 18 其他:项目涉及河道改变需提供河道审批件 19 项目涉及岸线利用需提供岸线审批件 20 项目涉及港口需提供港口审批件 21 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批件 22 项目涉及山体开挖需提供水土保持报告审批件 23 项目涉及海洋使用需提供海洋使用审批件 24 项目涉及文物需提供相应级别的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5 项目涉及耕地需提供国土管理部门意见
2023-08-31 12:37:321

大湘西?~山旅游规划湘西州4A景区

1.湘西州4A景区I,西江苗寨,位于贵州凯里东南部,从雷山路口向东北拐。它位于雷公山东北部,距州府凯里39公里。是中国最大的苗寨,5600多人,1250多户。因此,它被称为千户苗寨。2.郎德苗寨、郎德苗寨位于苗岭主峰雷公山脚下的丹江畔,距黔东南州首府凯里市27公里,距雷山县城17公里。郎庙村依山傍水,背南背北。古老的吊脚楼被茂林和竹子映衬着。蜿蜒的山路掩映在绿林绿藤中,悠扬的苗族飞歌不时在旷野和山间回荡。三、德夯苗寨,在风景秀丽的湘西武陵源景区,镶嵌着一颗璀璨的明珠,——德夯苗寨。第四,南华苗寨是一个鲜为人知的神秘村落。村里的吊脚楼都藏在山里,村口的木南华桥是榫卯而不铆的!当地人喜欢传统的说唱音乐加拜夫,好玩又好玩。村里还有一个基督教堂!它反映了中国和西方的文化交流。2.魅力湘西景区不是同一个地方。都在张家界的旅游景点内,相距不过十几公里。如果你想看,你可以在两个晚上后看。它它非常环保,因为去张家界旅游至少要花三天时间。可以前一天晚上看《千古情》,第二天晚上看《魅力湘西》。看完之后,你会3.湘西4A景区凤凰古城位于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西南部,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位于武陵山脉南麓,云贵高原东侧,距州府吉首52公里。它位于东经10918至10948和北纬2744至2819之间。毗邻贵州省,总土地面积约10平方公里。是典型的多民族地区。凤凰古城是湖南十大文化遗产之一。它曾被新西兰作家艾黎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城镇,可与云南丽江古城和山西平遥古城相媲美。它享有北平遥南凤凰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始建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它位于城市的青石板街,江边有木高跷,有朝阳宫、古城博物馆、杨家祠堂、沈从文熊希龄故居s故居、天王庙、大成殿、万寿宫等建筑。2009年,它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7年被评为最受网民喜爱的十大古村镇。4.湘西州有5A级景区吗吉首:赣州古城、文庙、无锡书院、德杭大峡谷、矮寨桥、大西龙洞、湘西博物馆、黄永玉美术馆、吉首文化馆。泸西:蒲石古镇和能潭吊桥凤凰:南华山、凤凰古镇、三江博物馆保靖:吕东花垣:边城古镇古丈:猛洞河漂流。永顺:酉水河、王村、新旧土司城、芙蓉古镇。龙山:五龙山、八面山、里耶古镇、秦简牍博物馆。5.湘西主要景点首选是湘西几个不可或缺的景点,分别是张家界、凤凰古城,其次是芙蓉镇、德夯苗寨、吉首古城等。6.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景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十大著名旅游景点,主要选取当地著名景点和热门有趣景点进行综合参考推荐,主要有:吉首甘州古城景区、湘西矮寨奇观旅游区、九龙溪流沙瀑布、湖南吉首东河国家湿地公园、甘州文庙、湖南矮寨国家森林公园等。希望你能去旅游。7.湘西5a景区有哪些怀化目前没有A级景区。但是4A有8个景点:1.中国人民纪念馆抗日战争的胜利(投降大厅)中国人民胜利纪念馆抗日战争纪念馆坐落在七里堡位于沅水上游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千阳古城,是中国保存最完好的明清古城之一。三面环水,是苗、湘、楚的边陲重镇,素有云贵的门户和湘西第一古镇。比云南丽江大研古镇早1400年,比湖南凤凰古镇早900年。各种文化在这里交融。3.苏宇故居位于湖南会同县平村镇沐风村,毗邻209国道。苏宇故居于1984年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被省人民美国政府在1996年。2016年12月,粟裕同志景区会同县的故居和纪念馆通过评估,被正式批准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4.通道侗族自治县转业军人纪念馆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西北36公里的县城罗蒙山脚下。由主题展厅、纪念广场、恭城书院、张闻天、王稼祥、毛泽东地址、东岳宫、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旧址、游客服务中心、大型停车场等组成。6.洪江古商城,由元、武两河所筑,形成于元末明初。至今仍有2000多座古建筑,占地10多万平方米,依稀可见其商业古镇的气息。红谷购物中心一般有两种街道,平的、略直的和长的被称为街道沿着峡谷而建的被称为灯芯草,由于地形变化在灯心草和街道之间形成的走道称为lanes。7.万佛山位于怀化市南端的通道县,有94.4平方公里的丹霞地貌景区、保存完好的原始次生林和100万亩松涛森林风光,还有马田鼓楼、白衣观、回龙桥等人文景观。1997年,湖南省人大中国政府批准万佛山丹霞峰森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8.向家地黄景谷景区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黄州镇的向家地村,是一个窑洞上的村庄。东与贵州省万山区黄岛乡接壤,北与万山区高楼坪接壤。村里风景好,民俗风情浓郁,还有1160亩的黄精宝源基地!黄精又名黄精、黄精,味甘爽口,是许多中药方剂的主料。:8.湘西风景名胜区1.湘西,又称湘西地区、大湘西,是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和邵阳市西部县(遂宁等)在内的整个湘西地区的总称。).是武陵山、雪峰山和云贵高原环抱的广大地区,是沅水、澧水中上游及其支流交汇的地方。2.经济上有时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永州市江华县、江永县、常德市石门县、桃源县、益阳市安化县等。根据区域经济的特点,湖南省曾被划分为长株潭、大湘西、大湘南、洞庭湖四个区域板块。3.这里山脉一样,水一样,民风相似,旅游资源丰富。就湖南的实际情况就整个经济结构而言,这里更为同质的特征是地域偏远,发展滞后。湘西是湖南省主要的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也是连接东西、长江、华南经济区的枢纽区。它具有突出的区位特征和重要的战略地位。4.历史上,湘西分属黔中县、武陵县、沅陵县、陈语安永靖军事预备道、陈语安道、湘西绥靖公署和湘西行政区等。:9.湘西州5A景区1.张家界武陵源-天门山旅游区2.男性湖南共有11家5A级景区,分别是:张家界武陵源-天门山旅游区、衡阳南岳衡山旅游区、岳阳岳阳楼-君山岛旅游区、湘潭韶山旅游区、长沙岳麓山-橘子洲旅游区、长沙花明楼景区、株洲颜地陵景区、郴州东江湖旅游区、湖南常德桃花源旅游区。
2023-08-31 12:37:401

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第三条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管委会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地带的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保护地带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下列范围为高火险区:  (一)坟区;  (二)施工工地及生活场所;  (三)登山步道、机动车辆通道、观景台边缘直线距离5米之内。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气候、节气等情况及时公布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黄山风景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主要包括:  (一)炼山,烧火驱兽,烧灰积肥,烧炭,烧火煤,野炊,上坟烧香,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二)在野外使用卡式炉,点蜡烛,烧纸钱等;  (三)在规定区域外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火柴梗、打火机等。  违反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黄山风景区内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黄山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生态补偿、环境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该范围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等。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以补偿金为主,以技术、实物、安排就业岗位等为辅。  生态补偿金通过各级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和收取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  生态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管委会商黄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在黄山风景区因保护管理及工程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  临时建设不得使用钢筋混凝土,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山风景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应当在管委会办理取水许可,黄山风景区内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取水除外。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排污单位、建设施工等工地的环境监管,防止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被破坏。第十一条 黄山风景区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当移出景区处置。  单位与个人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黄山风景区。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并投放到指定地点。第十二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宣传、防控和治理。第十三条 未经检查检疫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进入黄山风景区。需要从黄山风景区外调运土壤的,应当在保护地带内调取,具体调运办法由管委会与黄山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未经检查检疫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做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第十四条 黄山风景区严格限制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林地。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管委会提交生态恢复方案。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石雕石刻专项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奇峰异石、名泉名瀑、冰川遗迹、植物植被专项普查,完备资源文化档案。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保护环境和恢复生态的需要,对天都峰、莲花峰、始信峰、丹霞峰、狮子峰等重要景点,实行定期封闭轮休。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根据实际划定古树名木封闭保护范围,设置标识牌、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迎客松等特别名贵珍稀的古树名木实行一树一策、专人管护等措施。  受到损害或长势衰弱的古树名木,管委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救治和复壮措施。
2023-08-31 12:37:481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并避免对主要景观造成观赏障碍和游览线路阻断。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集中贮存、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依法建设。风景名胜区内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已建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进行修缮。无法通过修缮保障使用安全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优先安排住宅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资金扶持、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引导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不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定规划要求前,应当将拟提出的规划条件或者拟核定的规划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需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选址方案的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准规划条件、规划要求前,应当将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据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用途变更管理、临时建筑用途管理等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2023-08-31 12:37:551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第五条 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管理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检查和管理;  (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行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建立专业监察队伍,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维持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秩序。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租土地,出卖或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三)未经依法批准开山取石、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和在游览区内砍柴、放牧;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在景区内建造坟墓;  (八)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九)在山林中燃烧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2023-08-31 12:38:151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颁布实施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25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26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27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28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29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30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31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是其他部门)
2023-08-31 12:38:221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确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第二章 设  立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十条 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相协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第三章 规  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023-08-31 12:38:321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以下简称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吉安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经依法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六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对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安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分别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吉安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城乡规划涉及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第十三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设置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第十五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安福武功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缴纳武功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与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景区环境和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公共设施或者承担恢复环境原貌、修复公共设施的费用。
2023-08-31 12:38:391

情侣杭州旅游如何规划路线?

杭州旅游攻略|杭州八大必去之地,旅游攻略之杭州篇,一定有一些地方你没去过。1、杭州西溪湿地旅游区西溪是杭州的绿肺,它还有一个名字叫: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它是个大公园,水道交织出一块块陆地,原始村落在湿地公园内安然生长。它离西湖并不远,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区西部,离杭州主城区武林门只有6公里,距西湖仅5公里。自驾、打车、公交车过去都很方便。另外它分免费区域和收费区域,免费区域半天就差不多够了,收费区域,最好的体验是坐船,门票80元,船票另算。路线西溪湿地北门——福堤——慢生活一条街——河渚塔——坐船——看芦苇——看鸟儿——西溪湿地博物馆——曲水庵2、千岛湖风景名胜区千岛湖有两个主要的湖区,均需坐船上岛游玩。两个景区区别:中心湖区开发更早,人更多,其中的梅峰岛最有名,可以俯瞰300余座大小岛屿。东南湖区人少些,其中的黄山尖景色最好,可以看到90多个岛屿,像天下为公的“公”字。3、桐庐江南古村落风景区桐庐江南古村落风景区总占地面积30.2平方公里,下辖深澳、徐畈、环溪、荻浦、青源五个村,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浓郁的民俗风情、独特的水系资源、庞大的古建筑群和深厚的宗氏文化,是一个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更是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民俗文化旅游村)、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全国美丽乡村样板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国际休闲乡村示范点。牛栏咖啡、猪栏茶吧、农业观光休闲项目荻浦花海等一批特色休闲景点的打造,使得“江南坎儿井,醉美古村落群”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不断攀升,江南古村落已然成为集田园风光、历史文化、非物质遗传、时尚休闲为一体的乡村综合性休闲旅游地,各地游客络绎不绝。今年以来,已接待游客近60余万人次。4、西湖杭州旅游攻略|逛西湖最好就是边骑边了,走路的话可能要一天。断桥(断桥并没有断的,相传以前下雪后的断桥,太阳照射下来,向阳面先开始融化露出黝黑的桥面,在远处看过去就像桥断了一样,因此称为断桥。)白堤(这里虽然不是白居易组织修建的长堤,但是为了纪念他就称为白堤了,原名为白沙堤~)苏堤(和苏东坡有关,是苏轼当年组织民众修建的)还有很多就不一一介绍了。5、宋城宋城以“建筑为形,文化为魂”为经营理念,仿宋代风格建造,主体建筑依据北宋画家张择端的长卷《清明上河图》而建,并按照宋书《营造法式》建造,还原了宋代都市风貌,是杭州第一个反映两宋文化内涵的主题公园,年接待游客超过1000万。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是宋城的灵魂,与拉斯维加斯的O秀、巴黎红磨坊并称“世界三大名秀”6、河坊街河坊街自古就是杭州的商业中心,旧时,与中山中路相交的“清河坊四拐角”,曾经分别为孔凤春香粉店、宓大昌烟店、万隆火腿庄、张允升帽庄四家名店各居一角,成为当时远近闻名的所在。杭州闻名的“五杭”(杭剪、杭扇、杭粉、杭烟、杭线)就出于此。7、桐君山桐君山一名浮玉山,亦称峨嵋一角。在浙江桐庐县富春江与天目溪交汇处。相传古时有一老翁,行医济世,在山侧大桐树下结庐栖身,有问姓名者,但指桐下茅庐以示,时人尊称为桐君,山也因此得名,山一峰突现,凌风飞峙,二水交流,平潭澄碧。山巅茂林葱郁,修竹蔽荫,有桐君庙、睢阳公庙(唐代张巡庙)、白塔、四望亭、凤凰亭、竟秀阁等胜迹。临江摩崖上还有前人题刻多处。8、瑶琳仙境瑶琳,美玉矣,一个有诗意的名字,也是桐庐县的一个小镇。仙境,以其多变的地势地貌和瑰丽多姿的钟乳石景,吸引着全世界旅游爱好者的目光。瑶琳属于典型的喀斯特地貌。进入洞穴,便入仙境。亿万年的造山活动,大自然的鬼斧神工,造就了这方神奇天地。
2023-08-31 12:38:482

如何规划夏季在河北赏景的路线合适?

搜索河北这座城市的美景,与之关联的词条都是承德避暑山庄、山海关等著名旅游景点,加上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河北不少景点更是成了北京京郊游的好去处,那么,河北有哪些不错的出游线路推荐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聊聊河北的出游攻略。河北出游攻略:来到河北后,可以在承德避暑,张家口的坝上草原策马奔腾;也可以在西柏坡缅怀先烈,在清东陵穿越历史,然后泛舟白洋淀、闲逛正定城,去吴桥看杂技。若是炎炎夏日,还可到北戴河上聆听海潮澎湃,感受徐徐清风带来的惬意。河北主要景点1、白洋淀是我国海河平原上最大的湖泊。位于河北省中部。旧称白羊淀,又称西淀。因电影《小兵张嘎》而驰名中外。是在太行山前的永定河和滹沱河冲积扇交汇处的扇缘洼地上汇水形成。现有大小淀泊143个,其中以白洋淀较大,总称白洋淀。2、承德避暑山庄承德避暑山庄又称“热河行宫”、“承德离宫”。整个山庄占地564万平方米,山庄可分为宫殿区和苑景区两部分,宫殿区由正宫、松鹤斋、万壑松风和东宫四组建筑组成。苑景区又分为山区、湖区、平原区三部分。3、白石山“太行山似海,波澜壮天地。山峡十九转,奇峰当面立”。而白石山则是八百里太行,最值得称道的奇峰。白石山景区雄踞太行山最北端,因山多白色大理石而得名。4、清东陵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首要的帝王后妃陵墓群,也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古帝陵建筑。5、野三坡野三坡是我国北方著名的旅游胜地,有一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这里自然风光奇特,生态环境纯净,古老的历史文物独具特色,浓郁的民族风情丰富多彩。
2023-08-31 12:39:372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A.1年B.2年C.3年

【答案】:B《风景名胜区条例》第14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2023-08-31 12:39:571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规 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景资源评价;(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六)有关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比选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应当给予补偿的,依法补偿。禁止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属于特种用途林。名胜古迹的林木严禁采伐;风景林确需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二)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三)从事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围湖造田、掘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五)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七)猎捕、伤害各类野生动物;(八)攀折树、竹、花、草;(九)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十一)其他损坏景观、生态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遗迹、遗址和其它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定期维护,做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白蚁防治等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农房建设的选址定点和建筑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审批:(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其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符合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省级风景名胜区符合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法律法规;(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六)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七)组织并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的招标和签约工作,监督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八)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九)根据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特点,向国内外、省内外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区特色;(十)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和调查统计工作,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情况,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十一)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企业做好职工培训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应急训练,提高职工的素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交通、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户外广告和游客服务等,但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经营活动除外。 风景名胜区内的具体经营项目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经营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拟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风景名胜区内交通等重大项目经营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经营者,并与项目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重大项目经营合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额应当对老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违反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的;(二)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一)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构成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构成的人文景观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二)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23-08-31 12:40:181

景区总体规划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概念规划/概念设计:为各种旅游项目提供客观的全局性的发展政策与设想。总体规划:对各类旅游项目的长远发展作出规划纲要安排,对旅游区的近期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作出短期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在旅游景区规划设计之前,我们应该先了解景区规划包括哪些内容,再确定景区规划的基本步骤。了解景区资源、开发景区、旅游景区产品设计、旅游经营管理等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规划建设。作为中国旅游规划界的龙头企业,巅 峰智业的业务也随之持续发力,屡创佳绩。
2023-08-31 12:40:342

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境外规划设计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的投标活动。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23-08-31 12:40:421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3-08-31 12:40:521

风景名胜区与旅游区的区别

名胜区包含在旅游区内,也就是说旅游区比名胜区的概况范围更广。在国内,名胜区可以定义为热点旅游区。自然历史遗产包括地质公园!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2023-08-31 12:41:022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服务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二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  (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
2023-08-31 12:41:311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后,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及核心景区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并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物。  风景名胜区入口标志物应当按照规定镶嵌风景名胜区徽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徽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不得盗用或者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第十二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一)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  (二)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警示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规 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2023-08-31 12:41:391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度假区)规划和建设管理,保证度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度假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和从事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度假区管委会),是负责度假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度假区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建设项目工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度假区的总体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度假区总体规划,应与大连金石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在度假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在度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和详细规划设计图,报经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七条 度假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度假区各项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 度假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度假区管委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第九条 在度假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建设批准手续。第十条 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在使用期限内,度假区建设需要时,亦应无条件拆除。第十一条 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划要求,对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度假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度假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其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无偿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处罚。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31 12:41:471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风景名胜资源进行专项调查评价,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列级申报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并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者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解决或者给予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  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  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二条 已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申请的,由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论证和评价,经认定已不符合省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确需撤销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审批和备案,并与有关法定规划相衔接。  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城乡规划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省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报批或者修编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时,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已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2023-08-31 12:42:071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166.6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构建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维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稳定,保持生物多样性、物种原真性。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管委会应当制定《黄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2023-08-31 12:42:151

生态景区规划的主要目的包括哪些?

生态景区规划的主要目的包括哪些?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景区策划专家指出,生态景区规划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点:1、保护景区的生态安全 生态化规划是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应用系统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手段辨识、模拟和设计生态系统内部各种生态关系,确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适宜性,探讨改善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生态对策,促进人与环境系统协调、持续发展的规划方法。 景区生态化规划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是促进和保持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保护人类健康,提供人类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景区内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进行合理利用,提高其经济价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完整性。 2、形成生态旅游环境,打造旅游吸引力 生态环境景观是旅游景区的重要旅游资源,好的生态环境,景观赏心悦目,使人有回归大自然的感受。既使是人文景观也是人类对自然景观的适应的结果。江南古镇以水为灵魂,阆中古城因山水而成为风水宝地。基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旅游景区才会有吸引力。一旦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必然影响到景区的景观品质,旅游吸引力也会降低。浙江雁荡山风景区以溪景著名,但是因过度抽取地下水,导致多数溪流干涸,潺潺小溪流水的美丽景观不复存在。旅游吸引力减弱,影响了旅游活动。 3、避免盲目建设,减少景区经营成本 有些地方在核心景区和近核心景区大量建造宾馆或增加床位,还有的地方放任占景建房,这种行为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等到意识到时又要拆除建筑物,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我国著名佛教圣地山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多年形成的乱拉乱建和商铺林立的现象,让景区应该有的最原始、最珍贵的东西逐渐丧失,成为申遗路上的一块绊脚石。为申遗,五台山斥资5亿清理违章建筑。 旅游景区生态化规划将通过生态适宜性分析,对旅游活动进行科学布局,避免在生态敏感地带进行盲目建设。例如运用生态学中“集聚间有离析”的方法可以形成较优的景区生态格局,即将土地分类集聚,并在开发区和建成区内保留小的自然斑块,同时沿主要的自然边界分布一些人类活动的“飞地”。 生态危机是现代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它实质上是现代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的危机。旅游景区作为人类亲近自然的主要场所,也正在逐步陷入开发与保护的两难境地。旅游景区是人类的自然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经济价值,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有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不恰当的开发建设和人类活动的过度干扰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土地退化沙化、森林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水资源紧缺等等。这些问题威胁景区的生态安全,制约着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绿维创景认为,借助生态学原理对旅游区进行生态化规划应该成为旅游区规划的重要内容。
2023-08-31 12:42:231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全市风景名胜资源;  (二)组织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查、报批;  (四)负责有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  (五)监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  (六)对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制定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办法、规范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二)根据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设立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第十条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分布状况、特点、价值等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二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环保、林业、文物、发展改革、建设、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跨区县(自治县)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由所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置。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可以依法组织在核心景区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单位或人员实施迁移。
2023-08-31 12:42:331

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都有哪些

广州市审计局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广州市201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共涉及9个市直单位,多个重大项目建设,发现违规问题和“问题”使用资金数额高达几十亿元。审计局还对20个部门的“会议费”进行了专项审计,结果发现,超支3000万元开会、超量开会、在风景名胜区开会的情况仍然存在。 无独有偶,近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审计局公布报告,以及三部门出台管理办法,非常好!各单位召开会议就是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然而,笔者查看新闻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都没能知道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有哪些?所以,希望有关部门不要仅限于公布审计报告,还要依规严惩,并及时公布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名单目录。 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三:一是利于会议组织者开展工作。有了名单目录,就不会贸然“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只会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安排到非明令禁止的地方开会;二是便于便公众了解、查询、监督。有了名单目录,公众就能“按图索骥”,发现违规行为也可底气十足地投诉举报,而不必担心有关部门推诿、踢皮球了;三是有助各风景名胜区公平公开地竞争和发展。
2023-08-31 12:4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