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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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入党材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五大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依规依法、全面从严的原则;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原则;以及方便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法律客观:《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保密规定

法律分析:一、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库房。 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密。在私人交往、通信、日常言谈中,不准涉及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内容,不准向亲属、子女、朋友等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回家中,不准用电话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干部的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内容。 三、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对剔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认真登记备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到指定地点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哪些管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2、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5、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6、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7、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8、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9、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