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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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需要公证处公证吗

一般的个人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但办理房产等产权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登记部门很难判定真伪,为了慎重起见,要求公证。【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个人委托书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在涉外委托中,都会要求出具使领馆的公证文书。有些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业务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更强。需要公证授权委托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因此,个人事件中,是否公证并非有效的必要条件。尽管个人委托书公证并不是必要的,但如果想要进行公证时,需要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要带上原件),要本人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委托书不用事先写好,到公证处可由公证人员根据叙述给写好,委托书涉及的事项,再带上证明其他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买卖房产的带房产证。委托书一般要写清楚委托人、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是否有转委托权等。委托书公证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