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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大型体育场馆赛后经营管理的界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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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项目管理体系?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项目管理体系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随着中国加入WTO承诺的不断兑现,以及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跨国公司进入我国数量也随之增多。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跨国公司作为知识创新的主要载体,项目管理是其实施管理的最主要手段。为加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为适应愈来愈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性竞争的需要,现代项目管理问题已被提上日程。项目管理能否成功建立、运行和改进,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生存和发展。在现代管理中,项目管理具有创新性。项目管理的创新性是指,在国民经济与企业的项目运作中采用科学的项目管理,实现项目既定的价值,从而使企业竞争的自由度增大。项目管理的创新性来自于知识经济的创新性。项目管理的创新性与项目本身密不可分。当人类有组织地进行活动时,就有了项目。如中国的长城和埃及的金字塔就是不同的项目。有项目就有项目管理。开始由于项目技术含量没有现在这样复杂,所以项目管理也只是凭经验潜意识地进行,并没有形成科学体系。后来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战争产生了新的需要,如新式武器雷达设备的生产需求,而新的项目其技术复杂,参与技术人员繁多,融资量大,工期紧,风险性大,为达到项目既定的目标,有效的管理受到人们的关注。于是现代“项目管理”则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项目管理被广泛地应用于工商、金融、信息等产业以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领域。目前,在全球最发达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机构中,项目管理已成为其运作的中心模式。如美国白宫行政办公室、世界银行、IBM、ABB、摩托罗拉、AT&T、朗讯、诺基亚、惠普等在其运营的核心部门都采用项目管理。这种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就被定义为项目管理。其创新的实质就是如何更加有效地利用时间、技术和人力形成价值的问题。就其内容来讲,项目管理包括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及综合管理等。在我国,尽管现代项目管理起步晚,但是中国也有自己的项目管理学科体系,它的发展起源于华罗庚推广“统筹法”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随着现代化管理方法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促进了统筹法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进一步的应用。但当时主要应用在国防和建筑业领域。由于日本建筑企业于1982年在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鲁布格水电站饮水导流工程中,成功地运用了项目管理方法,其鲁布格工程的成功经验促进了我国在1987年引进与推广现代项目管理体系,并于此年开始建立了中国的项目经理认证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跨学科的项目管理专业学术组织——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并于2001年5月正式推出了《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C-PMBOK),并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C-NCB)。尽管如此,中国项目管理工作与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无法满足项目增长的需求。目前,在项目管理中我国还存在着诸多弊端。第一,有的项目根本不采用项目管理的方法。例如,无正规立项、无可行性报告、无正规设计单位、无正规施工单位、无工程监理、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属于“六无”工程,像重庆綦江坍塌的彩虹桥、溃决的九江大堤、建成仅18天就破败不堪的云南昆禄公路。第二,项目管理人才缺乏。1999年,一家外企想在国内寻找一位持有美国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证书的人,虽然开出年薪4万美元的高价,但却一无所获,最后不得已从别国花8万美元聘请。我国对项目管理的系统研究和行业实践起步较晚,1991年才成立全国性的项目管理研究会。财政部于1994年向世界银行申请了一笔赠款,专门用于项目管理人才培养,建立了由清华大学等五所高校组成的项目管理培训网,举办培训班20余期,培训项目管理人员500多人。有报道称,中国在未来三年内需要70万名经过认证的项目管理人才。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2000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个法律涉及项目管理的诸多方面,为我国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项目管理企业的委托方式、项目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杜绝一人同时管多个项目,“一仆二主”现象发生。但是,当今项目管理早已走出了工程建造业,项目管理的发展领域已扩展到IT、医药、金融、机械、服务等行业。项目管理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及多元化发展,必然出现行业项目管理的新需求,需要用相应的规则去规范。一方面中国项目管理为了适应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的需要,中国必须遵守通用的国际项目管理规范,像国际承包中必须遵守的FIDIC条款及各种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中国项目管理的应用也促使中国政府出台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形成我国项目管理学科和专业基础。我国应在引进“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基础上,制定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能适应中国国情的国际项目经理专业培训及职业资格认证示范标准。推动我国的项目管理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使我国项目管理专业人员的资质水平能够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已成为我国项目管理学科和专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企业国际生存的重要问题。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国际自我保健日和世界保健日有什么区别?

每年的10月13日是世界保健日。每年都要选择一个与公共卫生领域相关的主题,旨在提高全世界人对这一保健领域的认识,借此激发起一项长期宣传活动,促使该领域工作的开展。“世界保健日”期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都举行纪念活动,推广和普及有关健康知识,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国际社会学学者李毅是干什么的?

李毅学科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学、国际社会学、发展社会学、分层社会学。是一个旅美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西北大学78级文学学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修满研究生学分。美国密苏里大学MU社会学硕士。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C社会学博士。理论研究方向为唯物史观、世界体系论、社会发展大战略。方法论研究方向为定性社会学、历史社会学、比较社会学。李毅进入人们视野是在“深圳湾论坛”的一段演讲视频引发了关注。在视频中,说到今年的新冠疫情时,李毅是这么说的:“咱们死了四千多人……你等于一个人都没死嘛!”“咱们差不多也是接近零感染,接近零死亡。”“十四亿人死了四千人,那根本就等于没人得病”……人们对于他言语的反感,大约是因为他是一位旅美学者,或许拿了美国人的好处,所以即使是想拍马屁,咱也未必领情。“十四亿人死了……等于没人得病”之类的言语,原本是用于酒桌上拍着胸脯自豪时的豪言,你拿来在正规场合讲,必定不行。扩展资料李毅主要英文著作为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美国大学出版社 2005年出版的The Structure and Evolution of Chinese Social Stratification 《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与演变》,有2008年中译本。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十多次。中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90年第489号课题负责人,主编研究生教材《马克思社会思想史纲》1993。中国教育部科研项目【2008】890号“国际社会学的学科建设”课题负责人。著有:《社会学概论》2011,李毅选集第一卷《中国复兴大战略》2015,李毅选集第二卷《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演变》2015。

证券从业基础知识国际债券的种类

2017年证券从业基础知识国际债券的种类   外国债券是一种传统的国际债券,即由一国政府、公司企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 国际性组织为借款人在另一国的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那么,下面是由我整理的国际债券的种类,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国际债券的种类   1. 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是一种传统的国际债券,即由一国政府、公司企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 国际性组织为借款人在另一国的债券市场上发行的债券。   这种债券的票面金额、利息都以债 券发行市场所在国家的货币表示。有的债券发行者属于一个国家,债券面值的货币和债券的发行地同属另一个国家。   例如,美国的扬基债 券、日本的武士债券都是外国债券。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四大外国债券市场在美国、日本、瑞士和德国。   一般来说,外国债券偿还期限长,所筹资金可以自由运用,但是由于其发行 会引起两国之间的资金流通,发行时一方面要受到本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制约;   另一方面还要得到发行地所在国货币当局的批准,遵守当地的有关债券的管理规定,因此手续比较繁琐,限制也比较多。   发行这类债券一般要求发行地 国家的政局比较稳定,资本市场上的资本较充足,以有利于债券的发行和销售。同时,还要有比较健全活跃的证券流通市场、较高货币币 信和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以利于债券的流通和转让。   外国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公募债券发行后可以上市 流通;私募债券被特定有限的投资者购买后,不能上市,或在一定时限内不能转让。目前,大多数的外国债券都是公募债券。   2. 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又称境外债券、欧洲货币债券,是指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国 际性金融组织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发行的,以市场所在国以外的第三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它有六个方面的特征:   (l) 欧洲债券市场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因此债券发行者不需要向任何监督机关登记注 册,可以回避许多限制,因此增加了其种类创 新的自由度与吸引力。   (2) 欧洲债券市场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市场,无利率管制,无发行额限制。由于筹措的是境外货币资金,所以不受面值货币所在国法律的约束,市场容量大而且自由灵活,能满足发行者的筹资要求。   (3) 债券的发行常是由几家大的.跨国银行或国际银团组成的承销辛迪加负责办理,有时也可能组织一个庞大的认购集团,因此发行面广。同时,它的发行一般采用不经过官方批准的非正式发行方式,手续简便,费用较低。   (4) 欧洲债券的利息收人通常免交所得税,或不预先扣除借款国的税款。另外,欧洲 债券是以不记名的形式发行,并可以保存在国外,可以使投资者逃避国内所得税。   (5) 欧洲债券市场是一个极富活力的二级市场。债券种类繁多,货币选择性强,可以使债券持有人比较容易地转让债券以取得现金,或者在不同种类的债券之间进行选择,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因此其流动性较强。   (6) 欧洲债券的发行者主要是各国政府、 国际组织或一些大公司,他们的信用等级很高,因此安全可靠,而且收益率又较高。   欧洲债券自从印年代产生以来,发展极其迅速。目前在国际债券市场上,欧洲债券所占的比例远大于外国债券所占的比例。 ;

国际自我保健日为什么是7月24日,有什么含义吗?

7月24日这个日期对于自我保健来说,有着深远的意义。它预示着我们每个人需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时时刻刻都不忘进行自我保健。由此可见,自我保健既是一种终生习惯和修养,也是一种日常行动。有效的自我保健应该在每周,每天都坚持,从不间断,同样自我保健也会让大众获得诸多益处。

国际自我保健日24条健康生活准则你做到了吗?

WSMI(世界自我药疗产业联盟)倡导设立每年的7月24日为国际自我保健日。对于倡导自我保健来说,7月24日这个日期寓意深远且具有纪念意义,它预示着公众需每周7天,每天24个小时时时刻刻不忘进行自我保健。 1,不吸菸。 2,不饮酒或 *** 飮酒。 3,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4,不经常熬夜。 5,电脑使用适度,保护视力,预防青少年近视眼。 6,工作与生活安排有序,家庭和谐,心情愉快。 7,养成卫生环保的生活习惯。 8,老年人应该多培养生活爱好。 9,经常锻炼,每次运动时间30分钟以上,每周至少5次。 10,能走路不骑车,能骑车不坐车,能爬楼不乘梯。 11,不宜久坐,每小时得起身活动10分钟。 12,一天喝水不少于500毫升,不超过3000毫升。 13,营养早餐很重要。 14,每天的食物中蔬菜、水果、谷类、豆类应占食物总量的2/3以上。 15,饮食七八分饱,注重营养搭配,限制高脂肪食物,以清淡为宜。 16餐前喝汤。吃水果时间最好在下午3-4点。 17,减少食用油和食盐旳摄入,每天食用油以25克为宜,食盐不超过6克。 18每天胆固醇的摄入量应低于300毫克,相当于一个半鸡蛋黄。 19,用非处方药自我药疗,请务必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20,宝宝用药最好选择儿童专用药品,不宜将成人药品直接减量使用。 21,不要依赖安眠药物入睡。 22,每3个月清理一次药箱或药柜,妥善处置已过期的药物。 23,定期体检,经常监测你的体重、血压、血脂和血榶。 24,正确辨别症状,及时用药并咨询医生或药师。

李琰率队到巍山开展大理国际职教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工作

9月21日,州委副书记李琰率队到巍山对大理国际职教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随机对巍山县重点建设项目、柠檬产业发展进行调研指导。 副州长刘占华,州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县领导丁洪涛,字文源,罗宝林,左士尧,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永建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陪同参加现场踏勘。 李琰一行先后来到永建镇小围埂村委会马水厂村、小五茂林村,永和村委会莲花塘村,认真查看大理国际职教城规划图,详细了解项目名称、用地面积、投资、布局等情况,在听取路网、征地、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后,步行前往项目现场踏勘,沿途实地查看地上物现状,同大家一起分析讨论项目建设存在的困难问题。 在听取大家建议意见后,李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克服困难,强化统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快西河调水工程建设。要严控规划区内村庄建设,保护好现有风貌。要进一步统一项目机构体系,规范上报项目相关材料。要抢抓施工黄金期,尽快启动市政路网设施建设;同时尽早确定施工方案,抓紧项目规划设计,确保规划设计到位。要加速推进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项目开工前期各项准备,争取在10月底开工建设。 随后,李琰一行在丁洪涛、字文源、杨柱生陪同下,到巍山县万头奶牛养殖示范牧场项目建设工地进行督导。在听取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汇报后,李琰要求,各项目建设方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克服困难,履职担责,确保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在马鞍山乡红旗村委会,李琰一行分别到启隆柠檬种植基地、鑫源柠檬种植基地查看香水柠檬长势,了解当地种植面积、管护、市场销售等情况后,对巍山柠檬产业发展工作给予高度肯定。李琰指出,巍山县结合实际,在沿江区域荒山坡发展柠檬产业,对环境绿化美化、水土保持、涵养水源、带动群众就业、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当前基础设施薄弱、种植不规范等困难问题,李琰强调,要下定决心,坚定不移走产业发展路子,进一步完善柠檬种植基础设施,组建专家技术团队,成立行业协会,规范种植端,强化地理标识认证,在科技示范种植、增量提质等方面下足功夫,打造高端品牌,促进柠檬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技术支撑服务,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因地制宜引导更多群众参与种植,打造集种植、分拣、加工、冷藏、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真正把柠檬产业打造成推进巍山乡村振兴的富民强县产业。

国际法上 对自主权和自卫权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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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战略形式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当前国际战略形式的发展趋势?国际战略形势是指国际社会中战略力量之间在一定历史时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具有全球性的,相对稳定的力量对比结构及基本态势。国际战略形势是世界各国安全,生存和发展所处的条件和态势,它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国际战略形势的基本特点有以下几点:(一)世界总体和平态势可望维持 但国际安全环境日益杂化:①大国间和平趋于常态化,②周边呈现“乱而不战,斗而不破”态势,③大国力量对比进入质变期,④恐怖袭击升温凸显文明冲突。(二)发展仍然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探寻新发展模式任重道远:①全球经济处于长期结构性低迷期,②收入分配不平等引起反全球化力量的兴起,③经济互相依存持续加深使得对外开放的内涵发生变化。(三)全球性问题与治理赤字并存,全球治理改革是大势所趋:①集体行动困境加剧全球治理赤字,②国际力量对比变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适应性改革,③世界对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期待和要求同时提升。国际战略形势的发展形势:①“多极化”将是未来国际战略格局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战略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发生深刻变化,②未来国际战略形势中各方关系将日趋复杂化,和平与发展在前进中面临挑战,③维护国家利益的“软战争”将对国际战略格局产生重要影响,传统安全不断推进,非传统安全问题越来越具有全局性与战略性。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研方向有哪些?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比较好的院校有:对外经贸大学,浙大,上财,南开,人大等等举个列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贸易学专业研究方向:01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02国际贸易实务03外国直接投资与跨国经营 04国际运输与物流05奢侈品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硕士专业和国际商务(专业学位)是部分研究方向的详细的你可以到华文上看看,介绍挺详细的,也可以查看学校的考试大纲

国际贸易实务与证券投资与管理

看你个人喜欢了,国际贸易实务,顾名思义就是将来从事外贸行业的,包括:外贸业务,报关员,单证员等。英语能力是基础和必要工具。证券投资与管理将来应该是做证券分析师及理财顾问之类的吧。证券类有 股票,基金,外汇交易等。你可以自己先找书大致看看。从事外贸的话外语要好,才能沟通顺畅,了解各国习俗及贸易习惯。证券投资是属于金融行业的,预测和计算能力应该要好。以上只为个人看法,希望还有别的更好的回答。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的金融专业,和国际贸易学院的金融专业哪个更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和国际贸易学院的金融学专业的师资各方面配置都是一样的,唯一区别就是金融学专业下设研究方向不同。金融学院下设5个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证券实务方向、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方向、公司金融与投融资方向、特许金融分析师方向、金融理财与投资分析方向。国际贸易学院的金融学专业下设以下研究方向:金融管理与投资实务方向、国际金融与投融资方向、金融管理与投资实务方向、国际金融与投融资方向、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方向、信用管理与风险控制方向、财富管理与理财规划方向、资本运营与投融资方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前身为中国金融学院,创办于1987年9月20日。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董事会办学。2000年6月,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金融学院合并组成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1年3月,在原中国金融学院金融系、工商管理系、国际经济系基础上组建成立金融学院。

国际商事仲裁与ADR和司法诉讼的异同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分以下几类:1、 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2、 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3、 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这是国际贸易方面的内容,我金融学专业当中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这方面学的不太好,只了解皮毛。建议你把问题转到相关的专业领域当中去,应该就有人给解答了!

国际标榜,影视多媒体技术,和影视多媒体创意与策划是一个专业吗

是。根据查询国家教育局官网信息显示,国际标榜的影视多媒体技术和影视多媒体创意与策划是同一个专业,该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是,以市场、行业需求为导向,毕业生可从事影视制作、摄影摄像、网络媒体策划、后期制作、品牌营销推广等工作。

云南大学金融学 国际金融研究和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 这两个研究方向 那个更面向市场一些? 或前景更好一些?

楼上说的很专业, 我说点个人见解。你可以参考下自己的兴趣及发展意向。因为别人走的路未必适合自己,仅供参考。再参考下你们专业毕业生啥的,对大局有个把握。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裁决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仲裁立法,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法律客观: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依据仲裁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划分为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两种。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又称特别仲裁,是指不需要常设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及管辖范围,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之二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院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机关所作裁决"。很明显,前者指的就是临时仲裁之裁决。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则如果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话,我国法院不应以该裁决是临时仲裁裁决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 审理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目前,世界上各种常设仲裁机构多达130多个,我国的两个仲裁委员会都是常设仲裁机构。 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以仲裁员是否必须依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分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amiable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友好仲裁。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但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对于友好仲裁,该国有了一个放松的态度。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样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做出裁决。 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依法仲裁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庭在依照法律判案的同时,辅以某些折衷或变通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例如,在补偿数额和支付形式上,仲裁庭可以出于公平考虑,做出灵活的决定。但仲裁员据此做出裁决的权力,只能看作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它不属于友好仲裁的性质。 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目前,世界上各种常设仲裁机构多达130多个,我国的两个仲裁委员会都是常设仲裁机构。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员是否必须依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分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友好仲裁(amiable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友好仲裁。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但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对于友好仲裁,该国有了一个放松的态度。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样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做出裁决。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依法仲裁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庭在依照法律判案的同时,辅以某些折衷或变通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例如,在补偿数额和支付形式上,仲裁庭可以出于公平考虑,做出灵活的决定。但仲裁员据此做出裁决的权力,只能看作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它不属于友好仲裁的性质。

国际商事仲裁庭全国有几个

法律主观: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仲裁立法,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法律客观: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依据仲裁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划分为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两种。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又称特别仲裁,是指不需要常设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及管辖范围,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之二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院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机关所作裁决"。很明显,前者指的就是临时仲裁之裁决。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则如果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话,我国法院不应以该裁决是临时仲裁裁决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 审理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目前,世界上各种常设仲裁机构多达130多个,我国的两个仲裁委员会都是常设仲裁机构。 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以仲裁员是否必须依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分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amiable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友好仲裁。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但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对于友好仲裁,该国有了一个放松的态度。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样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做出裁决。 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依法仲裁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庭在依照法律判案的同时,辅以某些折衷或变通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例如,在补偿数额和支付形式上,仲裁庭可以出于公平考虑,做出灵活的决定。但仲裁员据此做出裁决的权力,只能看作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它不属于友好仲裁的性质。 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固定的仲裁规则以及一定的仲裁员名单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单中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目前,世界上各种常设仲裁机构多达130多个,我国的两个仲裁委员会都是常设仲裁机构。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员是否必须依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以将国际商事仲裁分为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友好仲裁(amiablearbitration),是指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在认为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会导致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则,而是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做出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是否可以进行友好仲裁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友好仲裁。此外,友好仲裁也要受到仲裁地法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不承认友好仲裁,但英国1996年的《仲裁法》表明,对于友好仲裁,该国有了一个放松的态度。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不能像友好仲裁一样依照友好仲裁人所认为公平合理的标准做出裁决。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依法仲裁并不完全排除仲裁庭在依照法律判案的同时,辅以某些折衷或变通的方式来做出决定。例如,在补偿数额和支付形式上,仲裁庭可以出于公平考虑,做出灵活的决定。但仲裁员据此做出裁决的权力,只能看作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它不属于友好仲裁的性质。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划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划一、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一)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2)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不附具体理由的调解不成的报告;或者(3)调解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不愿调解的意向。(二)申请仲裁争端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愿意,可直接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调解无效,可通过其所属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三)仲裁庭的组成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争端,则应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确认。如在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通知被诉人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应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争端,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分别在申诉书和答辩书中各提出一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批准。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凡曾担任处理某争端的调解员者,在该争端提交仲裁后,不得担任处理该争端的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时,应选择国际商会的某个适当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如果仲裁院未采纳该委员会的建议,或者该委员会未能在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仲裁院得再次征求意见,或向另一合适的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四)仲裁庭的管辖权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院不能授予仲裁员作为友好调解人处理案件的权限。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提出一项或多项抗辩,而仲裁院确信仲裁协议存在,仲裁院得在对上述抗辩理由的采纳与否不抱偏见的前提下决定继续仲裁。应由仲裁员本身决定其管辖权问题。除非另有规定,仲裁员在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不应因任何有关合同无效或不存在的主张而中止其管辖权。即使合同本身可能无效或不存在,仲裁员仍有管辖权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进行裁决。(五)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双方可自由确定仲裁员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双方未作规定时,仲裁员应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冲突法所确定的准据法。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员均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贸易惯例。仲裁地除双方当事人已有选定者外,应由仲裁院决定。(六)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自仲裁员签名于审理文件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以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如未能达到多数票,则由仲裁庭庭长单独决定。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双方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时,就应视为已承担毫不迟延地执行最终裁决的义务,并在依法可以放弃的范围内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利。二、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及其规则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于1934年成立,作为美洲国家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重要机构。它是非政府机构,由美洲国家会议的决议授权,并接受美洲国家组织和美洲国家发燕尾服银行的财政补助。现行《仲裁规则》主要规定如下:(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可在其合同中规定,凡由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争端或请求,或由此引起的违约、解约或合同无效的事件,应按《仲裁规则》通过仲裁予以解决。如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而双方当事人要求将现有的合同争端按仲裁判规则提交仲裁。(二)仲裁庭的组成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事先无约定,而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15日内仍无上述约定,则应任命三名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对独任仲裁员的人选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此项任命。仲裁委员会应尽可能考虑任命一名独立、公平、不具有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仲裁员。如应任命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由双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仲裁员,再由这两名仲裁员选择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庭长。(三)仲裁程序规则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可商定支配其仲裁程序的任何规则。在当事人无明文协议的情况下,仲裁依《仲裁规则》进行。(四)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抗辩应不迟于在答辩书中提出,在有反诉的情况下,应不迟于在对反诉的答辩中提出。仲裁庭有权对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有关合同的存在和效力进行裁决。仲裁庭一般应将关于其管辖权的抗辩作为先决条件予以裁决,也可在终局裁决中对此抗辩予以裁决。有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作合同无效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限制仲裁条款的效力。(五)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指定的适用于解决争端的实体法进行仲裁。如当事人未曾指定,仲裁庭可依其认为应该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决定适用于解决争端的实体法。仲裁庭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明确授权并在有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按友谊仲裁或公平与善良的原则作出裁决。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根据合同条款并参照有关贸易惯例作出裁决。(六)仲裁裁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所作的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均由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仲裁庭有权作出终局裁决、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裁决应是书面的,仲裁裁决,是不可上诉的,与法院的终局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本国或外国普通法院所作的判决同样按执行地国家的程序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的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仲裁制度较完备,加之政治上的中立国地位,仲裁院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仲裁院虽是斯德哥尔摩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具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其他两名委员中,一名是开业律师,另一名是在商界享有信的人。主席或委员委托其副职工作时,副职具有与主席或委员同等的职权。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如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复审。仲裁院还设有秘书处。仲裁院现行的仲裁规则的主要规定以及瑞典仲裁的特点简介如下:(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院没有备选的仲裁员名单。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自行确定仲裁员的人数,奇数偶数均可。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未作规定,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瑞典仲裁的特点之一是仲裁院掌握了决定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庭长人选的权力。(二)法律适用问题除了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仲裁外,在瑞典进行的一切仲裁的程序方面问题受《瑞典仲裁法》约束。《商会规则》对法律适用问题未作规定。仲裁庭原则上按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进行实质性裁决。如双方当事人未指定可以适用的法律,或者指定的法律同特定交易关系没有实质联系,因此回避了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瑞典冲突法的有关规定,适用对有关争端的实质和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证据的强制取得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仲裁员不能以罚金处罚决议或其他强制手段取得证据。然而,当事人一方如希望在法院听取基于誓言的证词或希望某人提供作为证据的文件,可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员如认定这一程序确有必要,法院将作出强制取得证据的决议。(四)仲裁裁决裁决一般需在任命仲裁员后一年之内作出。在实际解决争端的表决中,由多数票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不具有投决定票的权利。但双方当事人可商定其他表决规则,例如,规定仲裁庭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可投一决定票。一般认为,在对程序问题或对裁决书所说明的理由进行表决时,仲裁庭主席均可投决定票。裁决书应是书面的,并经仲裁员签署。仲裁员即使对裁决结论持不同意见,也应签署裁决书,但他有权表明其不同意见,是否附具理由均可,不同意见通常附于裁决书。如多数仲裁员签署裁决书,一名仲裁员不签署,只要在裁决书中注明该不签署的仲裁员曾经参与表决,裁决亦为有效。此外,有关规则还建议仲裁员在裁决书中说明作出裁决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上诉。仲裁裁决如在程序方面发生重大错误,法院可宣布裁决无效。二、美国仲裁协会及其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于纽约,在美国其他24个主要城市设有分会。仲裁协会是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提供仲裁便利。仲裁协会由理事会领导,雇用430名左右专职人员,并备有仲裁员名册。名册列举居住于美国各地的60000多名经济贸易界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名单。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声誉经仲裁协会事先审查。仲裁协会的现行仲裁规则是1977年修订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其主要规定以及美国仲裁的特点简介如下:(一)仲裁庭的组成如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某仲裁员或规定某种任命仲裁员的方式,仲裁协会将予以遵循。对仲裁员的国籍未加任何限制,如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是美国人,则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应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担任。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员人数未作规定,仲裁协会一般任命一独任仲裁员。但仲裁协会如认为案件重大或复杂,将任命较多仲裁员。在当事人要求仲裁协会任命仲裁员时,仲裁协会将从其仲裁员名册中选任。在作出任命之前,仲裁协会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利于任命的仲裁员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如双方当事人对选定仲裁员未能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协会提出仲裁员名单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在七日内从该名单中划去不拟选任的仲裁员,并对余下仲裁员编列号码,标明选任的先后顺序,然后寄回仲裁协会。仲裁协会参照双方当事人所标明的顺序代为指定仲裁员。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寄回仲裁员名单,就被视为同意选任该名单所列全体仲裁员。(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程序法的适用问题,仲裁员一般承认必须遵守仲裁地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遵守上述法律的非强制性规定,但后者以补充而不是抵触当事人的合同规定为限。关于实体未能的适用问题,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员必须根据法律作出裁决。在仲裁协议或有关规则要求根据法律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仲裁呐喊将适用当事人所指定的法律或根据有关规则选择的法律。如仲裁协议和有关规则对法律选择问题未作规定,仲裁员将适用其认为适当的实体法。在当事人的合同只规定仲裁地而未指定适用的实体法的情况下,一些仲裁员将推断当事人希望适用仲裁地的实体法,而另一些仲裁员则根据仲裁地通常的法律选择原则,行使其选择实体法的自由裁量权。(三)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美国法院可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异议,但只限于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仲裁庭有关对其管辖权的中期裁定,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不受法院复审。(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如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裁决由多数票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协议,裁决书应在听证会结束后30日内作出。如当事人放弃口头听证的权利,裁决书应在当事人将其最后陈述和证据提交仲裁员之后30日内作出。仲裁规则并未要求裁决书必须表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裁决书只表述结论。裁决书应是书面的,并由独任仲裁员签署,在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由多数仲裁员签署。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中,居于少数地位的一名仲裁员不能以拒绝签署裁决书来阻碍裁决书的作出。商事仲裁在美国被视为非公开程序,除了一些海事裁决书外,裁决书通常不予发布。仲裁协会具有在商事仲裁中为当事人保密的传统,除非经当事人授权,不发布裁决书或有关裁决书的内容。美国联邦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裁决后一年之内,申请地方法院作出确认该裁决书的决议。法院确认裁决书的决议与法律诉讼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此外,当事人也可在仲裁裁决后的三个月之内请求地方法院作出撤销裁决书的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包括该裁决书经贿赂、诈欺或不正当途径而制作;仲裁员明显的不公正;缺乏正当的仲裁程序等。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所设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30多年来,仲裁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解决了许多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有效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内外赢得了信誉。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贸促会从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员会设于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目前,在深圳、上海已设立了分会。现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于1994年3月17日通过,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的仲裁程序规定简介如下:(一)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即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其书面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地,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二)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被诉人未指定或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在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20天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诉人及/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协商,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共同指定及/或被诉人之间未能在最后一名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共同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三)审理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请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请求延期,但应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向秘书处提出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在该会所在地审理;经该会主席批准,也可在其他地点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四)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人意见决定,少数人意见可作成记录附卷。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但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除外。裁决书应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烈军属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招待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基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国际仲裁的常设仲裁法院

1899年第 1次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经1907年第2次海牙会议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正,对国际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亦称常设公断法院,并规定了它的组织章程。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实际上它既非“常设”,也非“法院”,它只设有一个国际局,即书记处,和一个常设行政理事会。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荷兰外交使节和荷兰外交大臣组成,主要职务是监督国际局工作和决定有关仲裁法院工作的一切行政问题。除这两个机构外,就只有一份仲裁人名单和一部供采用的程序规则。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至多 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总名单。这4个人组成“各国团体”。最多的时候,各缔约国提出的仲裁人约有150名。 各缔约国可以把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也可以协议选任仲裁人成立特别仲裁庭。遇有缔约国愿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时,应从仲裁人总名单中选定仲裁人组成审理该争端的仲裁庭。如果各当事国没有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则一般由“每一当事国指派两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得为该国国民,或选自该国所选定作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的人。被指定的仲裁人共同选定一位总仲裁人”。常设仲裁法院自成立到1932年,一共就20起案件作出了裁决。从1932年以来仅处理过3个案件。常设仲裁法院现仍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其中一个作用就是提供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

如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

和平解决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即互换利益可以;也可以是在自己强大而强硬的基础上,一方有强大的综合实力。

国际常设法院( )。 A.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 B.是国际联盟创立的 C.即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D.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答案】:B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1900年在海牙建立的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国际常设法院是1922年由国际联盟根据《国际联盟盟约》建立的,1946年解散。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

国际经济法是如何产生和法展的?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何谓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可分为两大类。一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则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其主体,包括在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国民个人(自然人)及各种法人。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和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就是秩序创建的固定化和强制化。法律与秩序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是具有普遍性的。为维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制订了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它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诸历史事实,上述第二种见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为止 ,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而每一个大阶段又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一)罗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由于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国际贸易中心,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生活费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商法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 “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之间的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是不平等条约。 (二)近现代国际习惯 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专门针对某些常见的商务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都有遵循、执行的义务,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等。 (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使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败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早在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期就已陆续出现,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其独特之处:第一,内容和范围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第三 ,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对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为了减少和避免误会和纷争,提高国际商务活动的效率,有些国际组织或者学术团体,归纳和整理商务活动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制订和公布各种商务规则,供各国商事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经济行为规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规则》;1928-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3年,《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其特色在于:第一,有关文本都是由国际性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制订的;第二,所定各项规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强制力,仅供各国商务当事人立约参考和自由选用,但当事人一旦采用并订入正式合同条款,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活动,而且在有关经济合同中明文规定选用某种国际民间商务条规,即同样要受它约。 (六)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近现代各个民族国家中商事立法逐渐完备,是因为:第一,近现代较大规模的商事活动向来具有越出一国国境的特性,各国国内商事立法大多参考和吸收了国际商务活动中所约定俗成的各种惯例;第二,由于主权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各国的商事法规也同时适用于本国商人涉外的商务活动或商事行为,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在前述历史阶段时的许多事实表明:近现代各民族国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论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还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趋势有二:第一,作为国内法的商事法规,内容日益丰富完备,并逐步走向国际统一化;第二,这些国内法同时被用来调整一定的国际经济关系,成为此类涉外商务活动的行事准则或行为规范,从而大大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推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迄今为止,参加前两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8个以上,参加后一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25个以上,从而使这三项协定及其相庆机构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 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但从本质上和整体上看,它是旧时代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延续,不能认为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二战结束50年来,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始终不渝地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废除国际经济法旧规范和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而进行斗争,有几个重大回合,是特别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亚非会议(万隆会议) 1955年4月,包括中国在内的28个摆脱殖民统治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印度尼西亚的万隆,第一次在没有殖民国家参加下,讨论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问题,并以《亚非会议最后公报》,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 2.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在1962年底又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它们为发展中国家彻底摆脱新、旧殖民主义的剥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据。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倡议下和大力推动下,1964年底组成了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逐步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亚非拉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在许多重大的国际问题上,特别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问题上,都采取统一行动。 4.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在除旧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为7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来,南北矛盾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对现存的国际经济结构,从整体上逐步实行根本变革。 联大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主题,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这是发展中国家战后多年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确立的基本法律观念和基本法理原则,是新型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后进一步建立新型国际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又增添了相当数量次要的、带技术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体现了国际范围内商事法规统一化日益加强的客观趋势。1952年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1964年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6年,联大第21届会议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并在其主持下,制订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商务专题公约,诸如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常简称《汉堡规则》)、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等。从此以后,国际商事法规的统一化和法典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四)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二战结束以来,形形色色的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不断出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第二类是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庆组织,第三类是以发展中国 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间,“77国集团”中的46个国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过并签署了《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这有助于它们在经济上实现集体的自力更生,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们在南北谈判中的地位。这将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和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 ,并将推进整个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备。例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历经多次修订补充,内容大为丰富发展,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1933年公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历经五度修订,并自1962年起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于1958年草拟、1967年修订公布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这对于减少国际商务纷争、促进国际商务发展,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各国分别制定的涉外经济法也有重大的发展和转折,主要表现是: 第一, 发达国家中,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 第二, 战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内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欧洲共同体已进一步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今后联盟内部两系各成员国涉外经济立法的互相渗透与交融,势必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三, 战后各种区域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或统一。 第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有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族经济权益。

论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的永久主权原则二、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指调整在国家调节(管制)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联系:(1)都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调整对象都具有涉外因素,最终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 (3)都适用国家主权原则,互利互惠原则及平等原则; (4)解决争议都需要借助诉讼或者仲裁。二者的区别:(1)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不同。国私,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国经,纵向的国家管制经济关系。 (2)调整方法不同,国私的调整方法为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教材的观点),而国经只包括直接调整方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介绍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   学制四年   法学学士   法学专业培养熟悉涉外商务运作业务与规则的法律专门人才。国际经济法方向除完成上述法学专业总体培养目标外,更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国际法律实务的能力。具体的培养目标:既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相关的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专业知识;强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倡实务训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涉外法律实务的能力;具有较高的职业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分析方法;能够借助和发挥外语优势,及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学的前沿动态。   课程体系包括:(1)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学科基础课程;(2)体现法学院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包括国际金融法、企业与公司法、海商法、InternationalTradeLaw(国际贸易法)、WorldLegalSystems(世界法律体系)、ComparativeContractLaw(比较合同法)、LegalWritingandLegalResearch(法律文书写作与法律文献检索)、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国际投资法)等;(3)法律实务模拟课程,包括诉讼法律实务模拟、仲裁法律实务模拟和非诉法律事务模拟;(4)国际经贸基本知识课程,包括经济学原理、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等。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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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些)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哪些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国际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和法人)。 3、最大的区别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像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这些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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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词解释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的空白处。每小题4分,共20分)1.国家契约2.关税税则3.外国投资法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5.欧共体法四、简答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的空白处。每小题6分,共18分)1.国际经济法有哪些主要特点?2.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外贸经营权的法定条件。3.关贸总协定有哪些主要职能?五、论述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的空白处。共10分)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答: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主要是指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方式而进行的技术转让。具有无偿性特点。一种是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有偿性特点。具体又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是技术贸易;二是技术投资。2、简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答.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特点有:①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②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③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3、我国仲裁立法如何体现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答 我国《仲裁法》体现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特点,表现在: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②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③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联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阐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内容。答:此制度包括风险转移的含义、时间及法律后果三项内容。(一)风险转移的含义.所谓风险是指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即对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应于某个时间由卖方改为买方承担,此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二)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于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中,对此,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转移时间是:(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①如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②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订立合同之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巳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又不将此事实告知买方,则应由卖方承担此遗失或损坏。(3)合同既不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又不是出售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时,即为风险转移之时。如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货物交由其处置但其不收取时为风险转移之时。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之时,才是风险转移之时。(三)风险转移的后果: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2、论述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答:(1)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以及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④税收无差别待遇。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2)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国内税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创设缔约国征税权,确定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等。协定的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②两者彼此配合,互相补充。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定中不明确的用语,允许各国依照国内税法进行解释。③两者发生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不能绝对化。一、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1、 国际贸易惯例 2、 要约邀请 3、 惩罚性赔偿 4、 融资性租赁 5、 注册资本简答题 (3题,每题6分,共18分)1、 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2、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3、 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六、论述题 (1题,共12分)试分析双重征税的产生原因及其解决方法。名词解释(5题,每题4分,共20分)1、 跨国公司2、 两段招标3、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4、 汇票 5、 共同海损 简答题(3题,每题6分,共18分)1、 试比较美国型的投资保证协定和德国型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2、 简述要约的构成条件。3、 简述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含义及其分类。六、 论述题(1题,共12分)试述我国与GATT及WTO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法就业前景

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通晓国际商务运作业务与规则,能够参与国际商事法律事务和解决国际商事法律问题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国际法(英)、国际投资法(英)、世界贸易组织法(英)、比较合同法(英)、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法理学、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系统掌握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知识,具有较高职业法律素养,熟悉涉外商务运作业务与规则,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解决国际商事交易流程中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商法、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金融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国际法(英)、国际投资法(英)、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掌握扎实的现代行政管理理论知识、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英语应用能力、熟悉商务运作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外向型和复合型企业行政管理人才。比较政治制度(英)、比较公共政策(英)、公共关系学(英)、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政治学原理、经济学原理、社会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行政学、中国政府与政治、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行政领导学等。为上海及长三角地区政府机构、跨国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培养能够从事国际事务尤其是国际经济谈判与冲突协调等事务的国际型人才;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既懂国际政治又懂国际经济、熟悉国际规则及外语能力强的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国际组织(英)、国际政治学(英)、国际战略与经济对话模拟(英)、世界经济、媒体与国际关系、外交学、当代中国外交、国际关系史、国际谈判与冲突解决、全球治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应该是进入公、检、法机关。但由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使得本科生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学们会发现“毕业证”绝对不是“职业准入证”,司法考试可以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考试,这个考试过关率在30%左右。当然,想进入公、检、法这样的单位,除了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以外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律师既不像公务员队伍那样难进,又是法律专业的对口领域,是很多年轻毕业生的主要选择。黎律师表示,律师是个经验型行业,收入参差不齐。律师的收入构成可分两种计算,一种是拿工资式的,事务所付工资,律师负责打官司;另一种是律师不拿工资,但挂靠律师事务所,靠律师找客户,根据业务提成。律师的收入根据工作经验、能力大小和所涉法律领域的不同,是有很大差别。按北京的情况来看,顶尖的律师每年的收入是很可观的,一年收入1000万不成问题。但大部分小律师和见习律师每年可能只有1万—2万元左右的收入。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公司法务人员也是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例如,各大国企、银行、外企、一些大型的私企,公司内部都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处理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物。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的法律事物部门,但一般政府部门对学历和工作能力的要求较高,不是普通本科生能够达到的。薪水,外企中的法务人员一般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年薪在5万—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除了以上的主要就业方向,社会其他领域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也是需要的。如企业中的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等岗位对既有经济管理基本知识,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有一定的需求。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会做会计师、审计师、证券业人员、环境评估、司法鉴定、职业中介、房地产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主流观点: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 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P6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急、急、急……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 (一)概念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我们大致地可以将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分作两类: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贸易是一种跨国的贸易,可以发生在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及法人之间,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如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国内的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外汇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海关法等。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包括与法律服务及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等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在国内法方面涉及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公约方面涉及多边投资保证公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 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的层面通过了许多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在贸易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际货币、跨国银行、国际贷款、国际证券、国际融资担保、跨国银行的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内容,即各国对本国货币在是否可以自由兑换上的确认,本国的汇率制度,外汇管制等方面的内容。(2)有关国际资金融通的内容,主要指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融资租赁等方面的内容。(3)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即东道国和跨国银行的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经营活动的法律管制。 6.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际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随着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税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等。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基本原则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 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是指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有几个:第一、国家合作原则。第二、国家主权独立性原则、第三、经济交易平等原则。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则。国际法的作用是平衡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提高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公平和公证,降低国际之间相互的经济保护壁垒,提高全球合作。国际经济法主要指向是国家,国际经济法主要的针对对象也是国家,一般不会有个人和企业,除非主体国家和某企业与个人产生某种国际性经济纠纷。但是那也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某种特定情况下。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英文: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词系由格奥尔格·施瓦岑贝格(Georg Schwarzenberger)于1948年发表于《国际法季刊》(International Law Quarterly)中的「国际经济法之范畴与标准」(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一文所正式提出。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渊源主要有:(一)国际条约 这里指广义的国际条约,包括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如《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般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拘束力仅以其缔约国为限。国际条约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前者是指仅有两个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后者是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缔约方的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国际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经当事人的采用便成为其行为规则的习惯性法律规范。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是不成文的。但是,由于一些国际组织的工作,现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很多国际惯例已经成文化了,如由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在这里亦是泛称,指由国际组织所做出的、对其成员国有拘束力的一切文化,如欧洲联盟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以及联合国的法律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等。

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从字面上来看,这三个法律的含义就不同,分别代表 了不同情况的法律。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是什么?

调整关于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调整对象是受国际经济法规所约束的国际经济关系(相对各国而言)或对外经济关系(相对一国而言)。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判例、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以及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诉讼法。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国际经济示范法,其性质是什么?

辅助渊源,供参考和行为指导

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法律依据】《国际经济法》第七条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第八条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的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第九条,双方当事人皆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的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分支

国际金融 国际税法 国际投资融资 国际货物买卖 特别多的部门法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扩展资料: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2、研究的内容不同:国际商法最要研究国际贸易过则,如wto规则、反倾销规则、国际税收制度等。国际私法涵盖国际商法内容,但是偏向与民事关系。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扩展资料:国际私法可以分为四大类:(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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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什么关系?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经济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它是国与国之间处理对外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性合作、集团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广义国际经济法和狭义国际经济法:1、广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2、狭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简介: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国际经济法的特点: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   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2)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公约》的解释   在解释公约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取消该项要约,使其失去作用。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即构成反要约,也称为还盘。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第二,承诺需向要约人做出。   第三,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做出。   第四,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四)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收取货款权利的前提条件。   (2)质量担保义务;质量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五)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2)交付替代物。   (3)修理。   (4)减价。   (5)宣告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   (3)支付利息。   (4)免责。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6)保全货物。   (六)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在其他情况下,从买方在交货时间内接收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收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   如果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的规定转移给买方,也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国际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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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影视技术服务;投资顾问;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投资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信息咨询(中介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舞台设计;展览展示服务;音乐创作,动漫设计,摄影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个人演艺经纪代理,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档案整理;文化用品销售;电子显示屏的研发、销售及安装服务;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电脑图文设计、建筑动画设计、景观设计;提供摄像摄影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庆典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模板示例3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摄影;摄像;影视设计;无人机拍摄业务;摄影器材设备租赁;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网络文化传播;平面设计、公关活动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新媒体运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文化、体育、产品活动策划;环境艺术设计;模型制作;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文化创意策划、营销策划、公关策划、品牌形象策划;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婚庆服务;婚纱礼服出租;公共关系服务;礼仪服务;会议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会议及展览策划;花卉租摆;舞台策划;舞台设备租赁;电脑影像的技术开发、多媒体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互联网技术开发、转让;通讯器材、计算机网络系统、视听系统设备的上门安装;五金交电、木制品、工艺美术品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行、投资;网络剧、网络电影的制作;影视培训;摄影摄像培训;影视策划;影视制作;微课幕课拍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vr、ar视频录制;雕塑设计制作、室内外空间硬件设计与施工;电脑图文图像设计与制作;美术设计与制作;动漫动画设计与制作;文艺表演;演出经纪;模特服务;文艺创作。灯光音响集成设计与安装、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设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及施工。模板示例4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摄影服务;展台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视频制作咨询;摄影摄像;网上销售: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模板示例6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影视创作;摄影服务;组织策划文化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婚庆服务;礼仪服务;企业形象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公共关系服务;文艺创作;文化娱乐经纪人;体育经纪人服务;网络技术推广;网页设计;计算机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模板示例7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电影制作;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摄影摄像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网页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8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摄影摄像服务、会展服务、礼仪庆典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动画设计;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9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影视娱乐类网络游戏、手机游戏产品的创作、制作、发行;微电影、网络剧创作、制作、发行;影视剧本创作、策划和影视版权交易;影视衍生产品开发设计、推广、实体和网上交易;组织策划综艺活动;影视后期制作;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和数字媒体广告及影视广告;影视服装、道具、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影视类网络数字技术服务;艺人经纪;演出经纪;会展会务服务;礼仪模特赛务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0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经营范围:影视动漫设计、平面设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会务会展服务;软件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国内各类广告,代理自制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下: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1)宣言首先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2)实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条件。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目标必须实现。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3)可持续发展是指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各国应该合作促进一个支持性和开放性的国际经济制度,这个制度将会导致所有国家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的发展。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任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伪装的限制。(4)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需承担更多的责任。宣言要求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承担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鉴于发达国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更多的责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   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系统深入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特点介绍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简要论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异同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中的bit是啥意思

BIT 一般是指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双边投资条约)

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软件技术开发;动漫设计;图文设计、制作;美术设计;服装设计;产品设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租赁灯光音响设备;摄影服务;影视策划;销售照相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演出经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电影发行;电影摄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电影发行、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针纺织品、服装及日用品、文具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展览展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承办文化艺术演出除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服装设计;音响照明器材租赁;组织会议服务;装饰设计;市场调查;零售五金交电、化工、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除外)、百货、钢材、建筑材料、电器设备、汽车配件、花卉、工艺美术品;修理制冷空调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3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群众文化活动;图书、报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4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广告;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纸制品、展具展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5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版权代理;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设计、制作广告;电脑打字;复印;摄影扩印服务;家庭劳务服务;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民间艺术遗产保护、民族制作遗产保护(不含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6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场馆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多媒体、舞台、剧场的设计和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科技展品、游乐设备、模型、动漫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销售,日用百货、办公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会展服务,文化活动组织策划,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从事进出口业务。模板示例7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花画工艺品制造;工艺品批发;文化艺术咨询服务;艺(美)术装裱、封装服务;美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8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投资咨询;销售首饰、工艺品、针纺织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9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0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婚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的策划;婚纱设计与销售;橱窗设计,摄影,婚庆用品购销;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模板示例11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划(不含经营卡拉ok歌舞厅);从事广告业务;舞台设计;展览展示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工艺品、文化用品、日用品的设计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12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划、文化艺术培训、礼仪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信息咨询。模板示例13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园林景观设计、施工,木结构建筑设计、施工,绿化工程、户外家私经营及推广销售;建筑规划设计咨询、室内外装潢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14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技术推广;翻译服务;票务代理;广告设计、策划;图文设计、制作;销售服装鞋帽、工艺礼品、日用品、办公用文具、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化妆品、鲜花、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纺织品、家具。【经营范围中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模板示例15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针织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日用品、服装、鞋帽、乐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6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服务;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摄影摄像;会议服务;婚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图文设计、制作;园林绿化服务;建筑设计;家居装饰;装饰设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打字、复印;数据处理(不含银行卡中心及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影视策划;礼仪服务;市场调查;机械设备租赁;专业承包;销售日用杂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7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和技术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医学研究(不含诊疗活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8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制作;旅游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工艺美术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19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销售(限零售)图书、报纸、期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图文设计、制作;网页设计、制作;教育咨询、企业策划;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通用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模板示例20国际动漫影视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活动;会议服务;教育咨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软件开发;设计、制作广告;电脑动画设计;包装装潢设计;销售文化用品、日用品、文化用品、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首饰、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应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和资格。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受到限制。法人。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人属人法的约束。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喜马拉雅fm上有个系列讲座不错,对国际经济法概论教材每一章节都做了详细讲解,还有历年真题解析,最重要的有押题班!!可以去听听,在喜马拉雅FM搜索“国际经济法概论”就可以

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法律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法制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见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学说  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国际税收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学分科体系中,不断出现了新的突破。国际经济法学正是反映这一新的突破,而成为现代法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综合各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 这一观点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论,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见国际法)的范畴,其中不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举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有: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及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货币和财政,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他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法规:一类是关于国家间经济活动的规范,如通商条约、易货贸易协定、政府间贷款协定、支付协定、对国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约履行保证义务的协定等。一类是关于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国内法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之外。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约的总和。其中既包括国家间的规范,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间的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如《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等,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国际间经济协调和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等。所以国际经济法应概括地理解为包括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日本横川新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主要通过条约来规定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他说,凡是以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定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体制,就是国际经济法,它是由国际条约和基于条约的其他制度所构成的。至于国际投资法体系,他认为既属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及两国间和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以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总之,这一派都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在中国也有持这种观点的国际法学家。 美国M.卡茨和K.布鲁斯特也提出应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强调打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学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侧重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综合地把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一切国际交易与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两类法律规范:一为涉外关系法,如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私法、两国条约;一为国际行政法,如多国间条约。其他如美国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罗斯,A.F.洛温菲尔德,奥地利的A.韦德罗斯,德国的G.埃勒,日本的樱井雅夫等都倾向于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支“独立的法学部门”,或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无论从其产生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或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不是国际法所能概括的。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属经济法范畴,同国内经济法一样,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各国垄断资本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超越国境而形成国际垄断同盟(如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在竞相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等的激烈斗争中,为达成均势,共同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这些垄断同盟之间相互签订各种协定,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虽然这些只是属于民间协定的性质,但实质上是国家政权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开始对国际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里已可看到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面临战后种种遗留问题,如资本主义世界物资的极度匮乏,战后欧洲经济复兴与美援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战后即将来临的生产过剩以及防止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萧条和恐慌等等。作为从国际范围内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所产生的法规和法制,包括国际的和国内的,更达到惊人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布雷顿森林协定(见国际货币法)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和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开始瓦解,形成两种经济体制的对立。与此同时,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加速了殖民主义体制的崩溃,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发展成为经济上反殖反霸的集体自力更生的对抗力量。这样,“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南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在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的斗争中,逐步获得胜利,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及地区性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同欧洲共同体两次《洛美协定》,石油输出国组织历次协定、决议、庄严声明,铜输出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宪章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对旧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冲击等,都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又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战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种种发展对外经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法、外资法、涉外税法等,也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一环,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体现了现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由于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国际经济法学的特点  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无论其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分科的特点,因而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特点。 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活动往往因其主体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形成种种相互联系的复杂结构。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就不仅仅是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协定、国际惯例等,而且包括国内法规范,即涉外经济法。在处理一项具体国际经济问题时,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往往需要相互补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法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美国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其法定前提,即美国企业只有向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见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因此,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就难于确切理解其意义;同样,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也难全面理解其意义;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跨国经济活动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这就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情况也不仅见于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商法也是综合国际法与对外的国内法两种规范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正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边缘学科,或称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一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必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结构客观现实的反映,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综合的方法,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摆脱传统法学分科论和纯概念的羁绊,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既有区分又有联系。从内容上而言,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认为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法;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从学科分类而言,国际法属于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一二级学科下的一个分科。法律依据:《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0301 法学 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答全给分)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3.在CIF术语条件下,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  4.信用证关系中的受益人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5.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一项发价意思表示。  6.“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 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7.“备用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一样,它并不是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担保信用证。  8.调整共同海损制度的最重要的国际惯例为《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9.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方面采取两个主要的手法:一个是设立基地公司;另一个是大搞转移定价。  10.目前,各国选用的汇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型。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数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请采纳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法律分析:(一)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我国外贸交易而言,借助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安全,在这一方面,没有指定被保护的对象,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其借助正规渠道购买他国的专利,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此,出于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的考虑,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操作。第一点,有关于创新方面,要培养企业创新意识,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创新是前提,为此,要加大企业创新力度,加快企业创新步伐,使企业研发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第二点,在注意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通过正规途径申请产品专利。如果有其他人盗用自己的专利,可以把法律作为武器,发起法律诉讼,进而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点,对于外贸纠纷方面,关于这一内容,企业要深入挖掘法律内涵,了解其含义,以便在发生贸易纠纷时,有法可依,借助法律的正规渠道解决问题,避免不良事件的出现(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对于市场的运作而言,不论是倾销,还是反倾销,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都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转。有关于倾销这一内容,是这样介绍的,卖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大量低于市价的产品投放至市场,使买方市场呈现出混乱状态,不利于市场平稳的运行下去。而关于反倾销,则与之相反,买方出于预制倾销情况的发生,会使用一定的市场调节措施,一旦方式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关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有如下例子可以思考。在我国加入世贸伊始,由于产品成本比较低廉,为此销售价格也很低,因而很容易进入其他国家,对此,买方就会采取反倾销的手段,减少我国产品的进入。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的利益,比如深入了解国际经济法,使用其所蕴含的反倾销条例为武器,切实保护企业权益,同时配合买方调查,消除其对我国误解,一旦出现不公正现象,要进行投诉,以保证调查结果是公正的,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定位。法律依据:《维也纳公约》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第五条 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本公约适用于为一国际组织组织约章之任何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任何条约,但对该组织任何有关规则并无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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