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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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第四条 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经费预算、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以及回国后的账目审核工作,由其所属部、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借款、报销、结汇等手续由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用款程序第六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提出的年度项目要求、用汇控制额度,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实验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一、二),于每年五月,各部、委可向国家计委科技司补报一次计划,国家计委科技司每年两次审核各部、委上报的项目计划,并将批件抄送中科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派遣人员,并将所派人员汇总表抄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和中科院国际合作局。三、借款和报销手续第八条 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办完后,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填写“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借款单,经主管领导(每部门固定两人在中科院备案)签字批准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已签证的护照、“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的支票、外汇三联单和机票三联单用毕后,有关报销收据和两种三联单的退存联应在三日内退还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需提前支付的注册费等费用,由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垫付。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十天内到其所属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出国账目的审核手续(包括填写“出国经费支出报销表”,由本部、委业务主管领导一固定两人签字盖章),然后出国人员在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书面总结。第十条 中科院须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报告上一年度本项经费使用的决算情况。并在每年七月向计委科技司上报上半年用汇情况。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告上一年度批准项目执行情况。四、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本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84)财外字610号和(87)财外字60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五、附则第十二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对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废止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或执行计划,必须及时重新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科技司,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核同意后,新项目才能生效。第十三条 本项经费的管理采取各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和中科院指定的财务部门都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和总结提高工作,同时做好出国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各项财务规定的工作,节约开支,及时报帐。第十四条 如发生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由出国人员所属部、委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如出国人员回国后不及时报账,经催促而无效者,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同意,停止该人员所在实验室使用本项经费。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略)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汇总表(略)

关于自主创新和国际合作,什么是自主创新?以及与国际合作的联系

自主创新就是完全借助自己的力量比如中国自己开发出的龙芯电脑要与国际合作结合就是借鉴别人的成果自己拿来改造

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的背景介绍

自1992年中、俄、朝、韩、蒙五国共同启动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项目以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合作成效日益显现。2009年,中国政府批准实施《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经过两年多的深入推进,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取得显著进展。中朝两国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的罗先经济贸易区项目顺利启动,中俄陆港通道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中蒙大通道项目正抓紧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也取得积极进展,长春和吉林两市在城镇规划、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共享等方面实现“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了腹地支撑作用。珲春市对外窗口作用进一步突显,目前,珲春市经朝鲜罗津港至上海的内贸货物跨境运输项目成功实施,珲春市经扎鲁比诺港分别到达日本新泻和韩国釜山的国际陆海联运航线正式开通。在这一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图们江区域合作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珲春出口加工区和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设立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这是我国积极参与图们江区域合作的新平台和新机制,也是深入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的新举措、新进展,有利于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提升我国沿边开发开放水平,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与朝鲜、俄罗斯的经贸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

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合作交流与积累合作经验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以来,全面推进行业建设,在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行业的培育和监管、人才选拔和培养等各个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在财政部领导和国际司等方面支持下,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为行业战略实施和国际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建立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体系,大力培养国际化人才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专家行业,需要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中注协非常重视人才培养工作,积极探索国际化人才培养途径,建立了国际人才培养合作体系,完善了国际化人才机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选送优秀学生和行业骨干到境外实习培训。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注协就选送优秀学生到境外国际会计公司开展为期一年的实习培训。上世纪90年代,先后选送三批事务所业务骨干到香港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到两年的实习培训。从2005年起,为了培养行业后备人才,开展注册会计师专业优秀学生境外实习,已选送数百名优秀学生参加了该项目。通过境外实习培训,实习人员熟悉了国际商务规则,掌握了先进的审计理念和方法,了解了事务所管理经验,提高了专业素质和外语水平,为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许多人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   举办行业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境外考察班。中注协非常重视学习境外职业组织管理经验和好的做法,组织行业管理人员到境外考察学习,内容涉及行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资格考试、准则制定、质量监管、会员注册,继续教育等。通过考察学习,行业管理人员开阔了视野,学习了知识,提升了素质。   同时,为实施行业人才战略,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中注协对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分期分批地开展境外培训,为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熟悉国际规则、国际准则和国际环境创造条件。迄今行业领军后备人才境外培训班已举办2期,培训40余人。   支持和资助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国际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外具有重要影响的职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中国注册会计师通过一定时期的强化学习,取得国际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目前,中注协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香港会计师公会、澳洲会计师公会签署合作协议,借助其教育培训体系,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上述职业组织的资格。已有300余名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50人已经完成了全部或者阶段性考试科目,15人取得澳洲注册会计师资格。   通过多年的国际合作实践,我国行业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体系日益完善。在培训地点上,涉及欧洲、美洲、澳洲等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培训的形式上,长期实习培训和短期考察学习并行;在培训依托上,包括国际会计公司、境外职业组织和国外知名大学;在培训对象上,覆盖行业管理人员、行业领军后备人才、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专业的学生。   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在行业管理工作中,中注协一贯重视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每项重大制度的出台、重大战略的推出和重大难题的破解,都是在深入研究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   在参与起草和修订《注册会计师法》过程中,中注协组织考察团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了解国外注册会计师立法情况和经验,并翻译整理了大量国别资料,为注册会计师法起草和修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考试制度建立和改革过程中,中注协多次组织境外考察,选派员工赴澳大利亚和英国等职业组织学习境外考试制度;利用亚行赠款项目,聘请境外资深咨询专家,提出改革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咨询意见;成立境外专家组,寻求国际专家和境外职业组织对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实施中,中注协积极跟踪国际审计准则的发展动态,认真研究国际准则新变化,实质性推动中国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根据工作进展,派代表参加国际审计鉴证准则理事会、国际职业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等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议,直接参与国际准则的讨论和制定。为应对国际审计准则体例和技术要求明晰化的变化以及国际职业道德准则的最新进展,中注协正在修订中国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以期实现与国际准则的动态趋同。   在推进事务所做大做强战略中,中注协积极与境外机构联系,为事务所开辟国际市场牵线搭桥、洽谈结对,寻求合作渠道。近年来,中注协组织事务所到非洲进行考察、参加东盟市场业务培训、访问欧洲服务贸易主管部门和协会、到香港参加服务贸易洽谈会及承办会计服务论坛,向国际社会推介中国的事务所和会计师行业。   在参与单边及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中注协积极与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沟通,派代表先后参加商务部组织的瑞士WTO会计服务谈判、日本和澳大利亚WTO项目考察、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项目,认真研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要价建议,同时推动谈判对方开放会计市场。   在推动中注协网络和信息化建设中,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中注协利用世行项目,组织行业信息管理考察团,到美国、加拿大考察和学习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世行贷款及其他配套资金,完成中注协网站、内部局域网和全行业广域网建设及与各地方协会联网项目,实现了行业协会信息交流的网络化。   在推进行业发展研究和探索过程中,先后利用世行“会计改革与发展”贷款项目和亚行“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项目,组织境外考察、外派学习,聘请境外资深专家,研究提出行业建设研究报告,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目标设定和规划设计提供了支持。  三、积极参与会计行业国际事务,提升行业的国际话语权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标准的决策,增强在国际职业组织的话语权,成为行业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经验。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中注协自1996年、1997年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以来,积极参与各职业组织的事务。中注协领导历任CAPA理事、副主席和主席等职;自2004年至今,中注协领导一直担任IFAC理事。在这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参与国际职业组织规则的制定和事务的决策。   在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理事会、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中小事务所委员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等机构,中注协派出委员,直接参与准则制定工作。   中注协积极参与IFAC和CAPA各项工作和活动,在国际会计舞台发表自己的主张。1988年,中国代表团首次参加在巴黎召开的第15届世界会计师大会,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张佑才出席大会并发表演讲;2002年,中注协协助香港会计师公会做好第16届世界会计师大会的组织工作,并组建规模代表团与会,时任总理朱镕基出席大会发表重要讲话,财政部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2006年,财政部王军副部长率行业代表团出席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召开的第17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并发表演讲;2007年,中注协刘仲藜会长率团出席在日本大阪召开的第17次亚太会计师大会并发表演讲。   积极参与重大国际事务的决策。中注协多次积极参加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与各会员组织一道,促成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关于制定并倡导遵循高质量的国际准则、促进与会员组织的联合与合作、代表国际会计行业对公共政策问题发表言论的职能定位,支持和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及会计行业重大动议;参与公众利益监督理事会(PIOB)这一监督机构的设立,强化社会公众对准则制定的监督,恢复社会公众对会计行业的信心。中注协还多次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重要人事安排、吸纳会员等工作发表意见,促进其公平、规范运作。   对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经常开展的行业调查工作,中注协以积极的姿态给予回应。完成了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构、交易所等各方面参与的财务报告供应链调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义务遵循项目,以及积极回应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领导力年度调查、媒体信息运用调查等等。   中注协还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网站建设及信息宣传给予支持,包括动议并促成多语种网站的建立,网站中文频道资料的翻译校稿,向该网站不定期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点工作信息,及时翻译整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新闻简报及重要工作和动态,向行业进行宣传。   扎实推动国际规则的实施。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同时,遵循国际惯例、按照国际规则办事,是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义务,也是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动力之一。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在资格准入、准则制定、教育培训、职业监管等诸多方面,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其中,审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当前正在推进考试制度改革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完善,将国际趋同作为改革完善工作的重要目标。  中注协作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会员组织和理事会成员,一直以积极和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遵循项目各个阶段工作,认真遵循会员义务公告要求及其提出的各项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提交未来的行动计划,成为首批通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审定最终行动方案的6家会计职业组织之一。中国会计师行业遵循国际规则的积极实践,得到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充分肯定,被誉为为发展中国家会员组织和其他成员组织树立了良好典范。   总结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所取得的成就,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对国际信息的掌握、国际事务的参与,是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动力之一。在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无论是促进行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还是有助于行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们始终应当坚持的重要方面。   展望未来,中注协将顺应行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开放中国会计市场与走向国际并举的原则,更加积极主动、目标明确地开展有关国际活动,不断探索国际合作的新途径、新形式。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性会计职业组织事务,巩固和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国际会计师界的友谊,促进国际会计职业对我们的理解和信任,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发展不断推向深入。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合作

星新材料致力于在国际市场的开拓竞争中与所有客商共同发展、共谋利益,寻求在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精诚合作。几年来,先后与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家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客商建立了广泛良好的合作关系。例如引进日本千代田技术的双酚A项目彻底改变了我国双酚A生产落后的状况,与美国Cabot公司合资建设气相二氧化硅企业;与香港中刚公司的合作也使公司介入了高端PBT改性树脂市场。与此同时我们的产品也惠及到了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印度以及台湾、香港、中东地区,而依靠自身科研力量研制的彩色显影剂也成功地与柯达公司实现了配套,成为其最主要的供应商。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TION OF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简称:CAPIAC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有志于我国农业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联系国内外热心于中国农业和农村改革和发展事业的团体和个人,有效地利用海外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市场和管理优势,内引外联,促进我国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全面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是:1外引内联,引进海外的资源、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促进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2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推动我国外向型农业发展;3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国际合作活动,组织国内外农业考察和交流活动;介绍和宣传中国农业发展的政策、成就和经验;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4交流农业国际合作的经验与信息,建立信息网络;5为农业和农村国际合作项目提供咨询、培训等各种服务事业;6承接和委托国内外有关农业和农村的研究课题以及开发项目的评估论证。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遵守法纪,在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与本会管理,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经济、社会活动;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各项服务;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3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和个人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1修改和批准本会章程;2推举理事;3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重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批准本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国际合作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4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1会员交纳的会费;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是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邀请专家、学者的咨询费用;国际交流费用;奖励对本会工作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机关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的审计。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讨论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天内,经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业务和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6月10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维护经济安全主要应从维护什么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关系方面进行

维护经济安全主要应从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安全,构建良好的经济秩序,维护经济主权安全,实现经济安全发展和统筹国内发展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关系方面进行。经济安全是指能够获得稳定收入或其他资源从而确保在及可预见的将来能够维持一定的生活标准。这包括:潜在的持续偿付能力;个人或国家等其他经济实体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就业安全或工作安全。经济安全的介绍在政治和国际关系领域,经济安全指一个国家根据其政策以其希望的方式发展国家经济的能力。指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抗拒外来冲击,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国家主权不受分割的一种经济状态” 。在一国国家安全战略中,经济安全应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历史上,征服他国能够使征服者通过掠夺、获取新资源以及依靠控制被征服国家的经济而扩大贸易来变得更加富有。国际贸易系统非常复杂,涉及多国协议、国家间的互相依赖,以及是否有自然资源。在这样的国际贸易系统中,经济安全与军事政策一样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安全是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尤其是在2001年911事件之后的美国对外政策的石油地缘政治中。在加拿大,对国家整体经济安全造成威胁的是经济间谍活动,即外国政府出于经济利益为了获得未经授权的经济情报,例如专利信息或科技,而采取的非法、秘密或强制活动。

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涉及科技,文化等方面

政治: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于今日拉开帷幕,40余个非洲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聚北京,将与中国领导人一起回顾50年来中非友好合作的历程和中非合作论坛成立6年来取得的成果,以友谊、和平、合作、发展为宗旨,确立发展中非之间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共建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规划未来双方的务实合作。经济:北京市旅游局局长杜江和香港旅游发展局总干事李陈嘉思在香港会展中心,共同签署北京-香港奥运旅游宣传促销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年底。北京与香港同为2008年奥运项目举办地,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与香港两地旅游交流与合作,借助奥运机遇共同推动两地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双方一致同意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旅游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广奥运旅游。 协议共分三项内容,一,在2006年-2008年奥运准备期,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在两地开展的系列奥运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特别是针对奥运主题的旅游说明会公众促销活动等,积极组织两地旅行商和新闻记者参加双方的宣传促销活动。二,在双方主要市场进行联合奥运旅游促销。积极组织当地旅行商和新闻记者参加双方的宣传促销活动。三,在奥运会前期及奥运举办期间,两地积极开展相互协作式旅游推荐活动,向客人推荐对方城市奥运旅游产品,延伸旅游者线路。科技:极区空间环境的南北极对比研究、中澳合作治沙示范工程、中国北方和澳大利亚北方内陆农业区水资源及盐碱化冶理研究文化:今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演艺、展览、影视、音像、艺术品、出版物等传统领域,以及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领域都有广阔的合作前景。 自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5年9月在第60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共建“和谐世界”以来,这一主张已成为中国外交的主题词。这一年,中国为践行“和谐世界”理念采取了全方位外交行动。其中,三场多边外交峰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世人瞩目,永载史册 。 2006年举办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山东文化产业博览会、中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等几大综合性文化博览会由于第29届夏季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举行,今年的休闲旅游市场会受到奥运会的影响,各种突出“健康、运动、休闲”的旅游产品将会受到青睐;体育健身休闲消费也将得到升温;度假休闲、专项旅游、健康休闲度假将日益成为主流;消费个性化将越来越明显

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涉及科技,文化等方面

  政治: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于今日拉开帷幕,40余个非洲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聚北京,将与中国领导人一起回顾50年来中非友好合作的历程和中非合作论坛成立6年来取得的成果,以友谊、和平、合作、发展为宗旨,确立发展中非之间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共建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规划未来双方的务实合作。  经济:北京市旅游局局长杜江和香港旅游发展局总干事李陈嘉思在香港会展中心,共同签署北京-香港奥运旅游宣传促销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08年年底。  北京与香港同为2008年奥运项目举办地,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与香港两地旅游交流与合作,借助奥运机遇共同推动两地旅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双方一致同意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旅游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广奥运旅游。  协议共分三项内容,一,在2006年-2008年奥运准备期,双方互相支持对方在两地开展的系列奥运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特别是针对奥运主题的旅游说明会公众促销活动等,积极组织两地旅行商和新闻记者参加双方的宣传促销活动。二,在双方主要市场进行联合奥运旅游促销。积极组织当地旅行商和新闻记者参加双方的宣传促销活动。三,在奥运会前期及奥运举办期间,两地积极开展相互协作式旅游推荐活动,向客人推荐对方城市奥运旅游产品,延伸旅游者线路。  科技:极区空间环境的南北极对比研究、中澳合作治沙示范工程、中国北方和澳大利亚北方内陆农业区水资源及盐碱化冶理研究  文化:今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演艺、展览、影视、音像、艺术品、出版物等传统领域,以及动漫、网络游戏等新兴领域都有广阔的合作前景。  自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5年9月在第60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共建“和谐世界”以来,这一主张已成为中国外交的主题词。这一年,中国为践行“和谐世界”理念采取了全方位外交行动。其中,三场多边外交峰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世人瞩目,永载史册 。  2006年举办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山东文化产业博览会、中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等几大综合性文化博览会  由于第29届夏季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举行,今年的休闲旅游市场会受到奥运会的影响,各种突出“健康、运动、休闲”的旅游产品将会受到青睐;体育健身休闲消费也将得到升温;度假休闲、专项旅游、健康休闲度假将日益成为主流;消费个性化将越来越明显

为什么说“一带一路”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合作新平台?

有助于相关国家打造政治互信。“一带一路”倡议对世界贡献巨大,有助于相关国家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倡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搭建了实践平台,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进行的合作项目取得了丰硕成果,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赏。

国际合作协议书范本

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国际 合作协议 书范本如下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 代理 人: 身份证 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 合伙企业 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 合伙人 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 专利 技术、 土地使用权 )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 公司注册资本 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 公司设立 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 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 公积金 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 合伙企业债务 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 债务 。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 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 合伙协议 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 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 企业清算 时,应通知和公告 债权人 ;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 工资 (包括医疗、 伤残 补助和 抚恤金 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 合同履行 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 深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 证据 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 解除合同 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建立低碳技术国际合作新机制的原则

中国是世界最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已形成煤、电、油气、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多元化能源供应体系,但独特的煤基能源资源禀赋和较为粗放的利用方式,使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保之间形成尖锐的负相关性矛盾。要树立能源独立的长远目标,提升外部能源资源输入的自由度,在全球化和开放条件下维护自身利益和增进全球能源安全,建成现代能源体系,走出一条能源结构多元化、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新路,并为解决全球能源与生态问题贡献中国方案。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推进能源革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维护能源安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能源保障

()仍是低碳技术国际合作的主要驱动力

()仍是低碳技术国际合作的主要驱动力 A、科技创新 B、政府合作 C、企业交流 D、民间交流 正确答案:C

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坚持实施什么对外开放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

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十四五规划指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扩展资料:对外开放措施:1、推进对外开放,要加快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要优化升级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体系,深化对内经济联系、增加经济纵深,增强畅通国内大循环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功能。2、推进对外开放,要坚持以制度型开放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深化改革开放中,要继续坚持推动公平、开放、透明的现代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相关制度和规则体系与国际接轨,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3、推进对外开放,要全方位、多角度实行对外开放。不仅要巩固与发达经济体在欧洲、美洲和亚洲等传统境外市场的合作分工,还要进一步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务实合作。4、推进对外开放,要打造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并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一方面,要不断提升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强自身竞争能力,以更加积极的态度促进国际合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

填空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依托我国什么优势,促进国际合作

依托我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巨大内需潜力是长期积累培育、从量变到质变的结果。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我国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初步搭建了超大规模经济体的构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改革释放内生动力,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增长,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逐步形成和显现出来。扩展资料:新发展格局下的开放,是强化国内大循环主体地位,稳定开放的国内经济基本盘,更好带动激活国际循环。因此,“十四五”期间的对外开放,将更强调开放与产业的融合协同,通过开放强化供应链整合能力,通过建链、补链、强链、固链培育开放的产业根基,实现功能互补、多维协同、融合发展,培育更具竞争力的开放主体,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质量,提升促进国际合作的能力。同时,新发展格局下的开放,是以我国大市场优势,为各国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使我国成为吸引全球优质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增强国内产业和海外产业之间的联系,带动更多国家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综合网络。塑造高起点介入、高端环节延伸的国际分工新格局,建立更符合全球分工新格局的“走出去”制度框架,更好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十四五”时期,我国对外开放会有哪些新特征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是

引进来和走出去。引进来指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的科技人才和管理理念,走出去指的是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建立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便于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一带一路的内涵及其战略意义“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的建设不仅不会与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10+1)等既有合作机制产生重叠或竞争,还会为这些机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本着什么的态度

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本着公开、透明、负责任的态度, 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拓展资料:国际经济合作既是一项新的业务,也是一门新的学科,它侧重于研究国际货物贸易以外的其他国际经济业务和交往方式。国际经济合作是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同主权国家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和超越国家界限的自然人与法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在生产领域中以生产要素的移动与重新配置为主要内容而进行较长期的经济协作活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在传统的国际分工格局中,国际经济交往最主要的形式是商品贸易,第二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联系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的国际经济联系,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内容是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国际经济协调;采取直接结合的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国际转移和国际经济协调;国际经济合作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结构;反映出一种新型的国家间关系;斗争和竞争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基本特征。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为国际经济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科技革命浪潮是战后国际经济合作产生、发展的主要动因;战后国际分工的新发展是国际经济合作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经济生活国际化和各国的向后原来是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谈谈你对加强国际合作与交往的认识

国际合作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蓬勃兴起的一种国际间经济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特别近20年业,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的进一步加剧,国际分工日益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各国经济上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作为一种广泛的、经常的、行之有效的经济合作方式日益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其发展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 据粗略统计,1960~1970年间,世界劳务贸易额翻了一番,1970~1975年间又翻了一番。20世纪70年代末全世界约有2000万临时国际迁移工人,其中1200万人来自发展中国家。目前,世界劳务贸易总额已经超过1万亿美元,约占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 劳务是劳动服务的简称,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向需求该种劳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即可以是为工业、农业等行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动,也可以是为商业、旅游、金融、保险、运输、通讯、建筑、医疗、教育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性劳动,这实际上是劳动力要素的合理配置。 国际劳务合作也称劳务或劳动力输出,它是指一国的各类技术和普通劳务,到另一国为另一国的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生产性或服务性劳动服务,并获取应得报酬的活动。它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要素在国际间的重新组合与配置。 国际劳务合作与国际服务贸易还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劳务合作讲的是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要素在国际间的移动,只不过是广泛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当代国际劳务合作也不同于过去那种简单的劳动力转移。 在原始资本积累时期,劳动力的转移是一种强制性的奴隶贸易,即使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也是一种带有殖民色彩的移民活动,不同于今天的劳务合作。 当代国际劳务合作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并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的一种劳动服务,这种劳动服务形式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国际劳务合作的作用在于:作为一种互惠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不仅加深了生产的国际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速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国际间的变化,同时,还大大促进了劳务输出国与劳务输入国的经济发展。劳动力在国际间的迁移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