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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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是什么意思

比如公司让你去买办公用品,你可以选择A、B两家办公用品店,两家价格一样,但B家老板说可以给你100块钱当回扣(进你自己腰包),然后你就去B家买了。~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手机提问的朋友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O(∩_∩)O,互相帮助,祝共同进步!

回扣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吃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收受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 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法典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和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典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典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论处,这是一种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账等。 6、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作人员,私自收取秘密回扣,数额较小的,若所在企业起诉,则须和回扣给予方一起向所在企业承担侵犯企业财产利益的民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依国际惯例收取的回扣,必须按财经制度列入单位收入,由单位分配,否则以非法论处。 8、前列所谓单位收受秘密回扣,是指单位决定收受交纳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中,而不以单位利润或收入的形式入帐。 问题二:拿回扣是什么意思? 令人瞠目的惊人暴利1300% 据业内人士披露,抗生素是当前医药市场的“暴利之最”,通常利润率为20倍。抗生素大多售价较高,但成本十分低廉,单价数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药品成本往往只有几元钱。而企业在向医院或医药公司销售的时候,回扣、返利一般都高于30%,有些医生拿回扣的数目惊人,一些重点科室的重点医生每月仅拿药品回扣就超过万元。 就是从利润中抽提出一部分作为自己的酬劳吧 问题三:吃回扣是什么意思?举个详细的例子 懂的人来答 谢谢。 30分 就是有返点啊,本来这个东西一百块,我从你这拿货,返给你十块就是吃回扣啊 问题四:回扣中 3个点5个回扣 是什么意思? 3% 5% 问题五:回扣什么意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注音:huí kòu 基本解释 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回扣一般为贬义。 希望帮到你 望采纳 谢谢 加油 问题六: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 比如你老板让你去买10台电脑,你找到供应商问到的价格是1000元一台,你应该让公司给你10000元买这批电脑是吧。这时候供应商找到你了,跟你商量让你给你公司报价1200元一台,多报2000元,这样价格就成了12000元,多出来了2000块钱事后拿出1000元给你当好处费,这样供应商多赚1000元,你也白赚1000元,你手里的这钱就是回扣。 问题七:差价和回扣什么意思 回扣就是你向这个供货商买了商品后,供货商给你一定的金钱作为你向供货商提货的好处! 差价就是,你在供货商里提货是1元的,你要求供货商给你开2元的收据或发票,你就吃掉相差的1元,被你吃掉的一元就是差价! 区别就是回扣是任供货商给,数额由不到你控制。 而差价就是你要求供货商给你开高额发票,数目由你来控制的!

关于回扣

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人们所说的“回扣”。本条规定的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不正当地获取利益、优惠条件而直接地或间接地向缔约方或有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暗中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回扣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或者服务活动中的当事人之间;(2)回扣在形式上可以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买方支付,用以酬谢卖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但是,回扣绝不是付给处于独立中间人地位的其他人的;(3)回扣是一笔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是买方支付的货款中的一部分的返回或者买方因为急需商品而在应付的价款之外附加的费用;(4)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帐;(5)客观上损害了被代理人或其单位的利益或者增加了被代理人或其单位的费用。   正确理解本条对回扣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回扣的概念。回扣一词,在理论上迄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解释,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一词用得越来越滥,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有人不仅将回扣与佣金、折扣、手续费等混为一谈,甚至把好处费、邀请费、交际费、提成费等等都纳入回扣这个“大口袋”之中。对回扣问题,现在有三种主要观点。其一,从严格意义上说,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货款中,扣除一部分回送给买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指经办人)的钱财。也就是说,回扣只能出现在买方市场,属于推销产品的费用。其二,有人认为,除了上述狭义的回扣外,在现实中,我国目前还是短缺市场,许多商品或原料,特别是一些紧俏商品或原料供不应求,买方因为急需,在应付的价款之外往往还要附加费用,虽然它不是“扣”而是“加”,也仍被列入回扣的范围。其三,在人们日常生活的理解中,回扣的范围就更加广泛了。回扣包括了佣金、信息费、劳务费、酬谢费、咨询费、手续费、奖励费等。   2.充分认识回扣问题的复杂性。回扣问题十分复杂,其复杂性表现在:(1)认识上的不一致性。目前,对什么是回扣,人们的理解不同,认识不一。因此,如何给回扣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如何给它划出一些明确的界限,是我们试图解决这个难题时所要遇到的首要问题。(2)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一些国际惯例,也有国内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体制不顺、价格不合理而出现的一些弊病。有客观的环境,也有主观的原因。有促销的原因,也有随大流的原因。(3)名目繁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名目主要有信息费、介绍费、业务费、酬谢费、奖励费等。回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向供方购得市场上紧俏的商品,如计划内价格的钢材等而向对出售业务有批准权的经理及负责人支付回扣的;二是,为取得银行贷款而向信贷人员、银行经理支付定额回扣的;三是,为取得项目工程承包权而向发包方的负责人支付回扣的;四是,为推销滞销商品、劣质商品或由于竞争激烈造成积压的商品而给有关人员支付的回扣。(4)政策认定与法律调整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的文件和法规对回扣违法性的规定,包括了民事违法、经济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国务院1981年114号文件是为制止不正之风提出的;1982年国发68号文件是针对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制止牟取额外收入而发出的;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是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1988年国务院13号文件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给予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1988年1月全国人大作出的是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   3.应当正确看待回扣的利弊。回扣作为一种经营竞争的手段,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在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国家的铁路交通运输系统为了增加货运量而使用了回扣,以后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出现。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种手段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限制或禁止。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曾一度,回扣作为一种润滑剂,对促进乡村集体企业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回扣更主要是一种腐蚀剂,它违背了经济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促使假冒伪劣商品广泛流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利弊相比较,弊远大于利,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把回扣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范。

什么是回扣,请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分类: 社会民生 >> 其他社会话题 解析: 、回扣的收受人是特定的,是对方单位或个人,折扣只能给交易相对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即收受回扣的主体限于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给予有关的第三人的,也是商业贿赂,但不是回扣,习惯称为一般商业贿赂)。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即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主体),不能给其经办人或其代理人。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 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帐外暗中多付给卖方一部分款项,属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但不是回扣;如果买方采取明示入帐的方式加价购买,且不违反价格政策,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单位给予其内部职工或部门的提成或奖励,因不是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认定为回扣。 回扣由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意味着只有买方足额付清价款后再由卖方退回的那一部分价款才是回扣,双方通过串通利用财务凭证弄虚作假,由买方付款时直接扣下的那一部分价款也是回扣。 2、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折扣必须明示入帐。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帐是反映经济往来关系的,记帐应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根本不入帐、转入其他财务帐,属于帐外暗中;虽然记帐,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的,也属于帐外暗中。如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采用以其他发票顶帐、用红字发票冲帐,或者为对方报销费用等办法下帐的,都是帐外暗中。 “帐外暗中”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基本界限。从法律角度看,没有合法的回扣和非法的回扣之分,回扣必然是“帐外暗中”,“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凡回扣必违法,明示并如实入帐的就不再是回扣,而是折扣,折扣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回扣与折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的界限就划在“帐外暗中”上,即两者都是由卖方退给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明示入帐了就属于合法的折扣,帐外暗中的则属于回扣。 对“帐外暗中”含义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做错误解释或者狡辩,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种错误认识: 一是把“暗中”理解为“秘密”、“不公开”、“偷偷地”,即除行为人以外其他人都不知晓。如果只要公之于众就是明示,就不能定性为回扣,尤其是个人收回扣时,秘密装入个人腰包就违法,公开拿就可以不受制约,则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回扣的规定毫无意义,而且会助长明目张胆的违法,其危害将甚于无法。 二是认为只要入了单位的“法定财务帐”,不管以何种名义,入什么科目,都认为是已下帐,入了这些帐就不是“帐外暗中”。实际经济生活中,支付回扣并非绝对不入帐,而往往是记假帐,以此平帐、掩盖回扣,这种行为不能改变其为“帐外暗中”的实质。如一些药品经销商采取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在自己的经营帐目中冲抵销售额,而不给收受方下帐。这些药品经销商记了帐,而且入了法定财务帐,问题在于他记的是假帐,是为了掩盖暗中支付回扣的事实。因此,这种记帐方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帐外暗中”。 三是把帐外暗中割裂为“帐外”和“暗中”,并作为两个法定要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帐外”和“暗中”两个法定要件时才构成回扣,否则就不构成回扣。“暗中”的本意是不在合同和法定财务帐上明示,但是,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对于是否构成回扣并无实际意义,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上明示而不在法定财务帐上记载,也照样构成回扣;不在合同上明示而按照法定财务制度入帐,仍不能构成回扣。“帐外”是指不如实入帐,同样是不在帐上明示。因此,帐外暗中实质上是一个重叠性用语,其实质含义归根结底是不在法定财务帐上依法记载。 四是认为帐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示的,就不违法。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单位领导知道收受回扣,只能说明收受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其影响更坏、更恶劣。

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的解释 [rebate;return commission] 在 收到 商品或劳务全部付款后退回其中一部分款项 详细解释 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 索取 的佣钱。此钱是从买主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故称。 吴 玉章 《 辛亥 革命 ·辛亥三月二十九日的广州起义》 :“他 不是 来买 * 的,而是来要回扣的。” 沙汀 《淘金记》 十八:“若果按期 缴纳 ,经手人可以取得一笔回扣。” 词语分解 回的解释 回 (③回) í 还,走向原来的地方: 回家 。 掉转: 回首 (回头看)。 回顾 。回眸。回暧。妙手 回春 。 曲折 , 环绕 , 旋转 :回旋。回肠。回廊(曲折回环的走廊)。 答复,答报:回信。回话。回绝。 量词, 指事 件的 扣的解释 扣 ò 用圈、环等 东西 套住或拢住;把门扣上。 衣纽:衣扣。 绳结:绳扣儿。 把器物口朝下放或覆盖东西:把碗扣在桌上。 相符,符合: 扣题 (符合题义)。 强留:扣押。 从中减除:扣除。扣发(?)。 敲击:

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的意思:在收到商品或劳务全部付款后退回其中一部分款项。【拼音】[ huí kòu ]【例句】所有雇员抑遏索要、收受任何馈送,如:“红包”、小费、礼物、回扣和文娱等。【近义词】夹帐、后手回扣的近义词夹帐【拼音】[ jiā zhàng ]【解释】报虚帐,从中赚钱。【近义词】后手、回扣虚帐【拼音】[ hòu shǒu ]【解释】下棋时被动的形势这一着一走错,就变成后手了;后路留后手。【反义词】先手

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回扣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佣金和回扣的区别为: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2、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3、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4、回扣的最显著特点是账外收入,即没有进入正常的会计财务账,而佣金必须以明示并如实的方式进行,必须反映在正规的会计财务账目中。

回扣是什么意思?

回扣的意思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回扣,汉语词语,拼音是huí kòu,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回扣一般为贬义。回扣造句1、不过,销售人员会因此得到奖金回扣倒是,所以如果他们有这种贵床架,他们会极力推荐给你的。2、中产阶级更愿意请家装公司,转包给回扣最好的建筑公司。3、上个月,我们从电力公司得到了一笔回扣。4、在美国拿回扣是违法行为。5、他说他发现她填满工资单和报销单的证据,拿回扣和通常在进入白宫前后使林肯的糊口变得悲惨的。6、增值税有其优点,如对出口商品实行回扣。7、有许多传闻是说,过去有些当地的中介商很清楚这些事,但是因为他们拿了工厂的回扣,所以知情不报。8、南京家装市场上,有没有不拿装修回扣的、纯粹的设计师?

回扣是什么意思?

返利

如何杜绝餐饮行业中采购及厨师收回扣,求同行们分享经验,在线等回复。

从事管理工作几十年,我自认为虽然没有太大成就,但是感悟还是有一些的。对于餐饮行业中采购及厨师收受回扣的问题,其实大家都知道是不应该的,想要杜绝此类现象的管理人员也不绝于途,但是各种各样的办法用尽,始终没有完备、妥善的方法。这是因为,餐饮行业中使用的各种原料、原材料大多为农产品、农副产品或生鲜、水产之类,而这些东西由于每个人的感觉差异或产地及培养方式、工艺流程等等的差异,是无法建立一个统一的、完备的评价标准和定价体系,因此,同一物品可能在两个不同的客户那里可以在交易价格上相差十倍甚至更多。如果非得要建立一个相互牵制、完整稽核的监控制度,毫无疑问又会增加工作流的复杂性,从而使流程的所有参与者产生厌倦和职业疲劳,并且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所以,我个人的建议是:在达成一定默契的前提下,绝对控制采购物质量、相对控制采购成本,以这个原则去落实工作,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古人说:水至清则无鱼。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敬请采纳。

刚接触餐饮采购这一行,该以什么方式拿回扣,拿现金还是打卡里,会被供应商出卖给公司吗?坐等大神解答

让朋友帮忙办一张卡即可,且记,越远越好,转帐即可,一般不会出现供应商出卖这种情况,不留语音,不留短信,不留微信。

餐饮采购如何避免吃回扣?

要想防止采购员吃回扣,一般的方法是:第一,采购物料,安排两个人共同采购;第二,大宗采购或者重要的部件采购,集体决策;第三,对于采购的关键岗位,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第四,对于发现采购吃回扣的情况,除了扣罚工资外,还可以处以严厉的罚款;第五,对采购人员的采购工作进行适当监督;(括号这里说个重点:要指定采购相关人员使用公司数码产品比如电脑和手机然后进行监控、我们是做监控软件的、当你把这个软件安装在指定的设备里面你就可以监控使用者的一切动态、这样的方法是非常有效的、你登录你得后台你就可以得知采购员的一切聊天动态通话动态包括接收的文件和打印的文件邮件等等、当然你不可以侵犯他人隐私适度就行!记得这只是用于工作使用而不是给你偷窥别人的隐私、我们的软件是安装后自动隐藏的、任何时候都是无法发现的、当工作人员离职时你无权再监控数据也可以远程的在后台删除他、如果你用到该该服务请点击我的头像留言、这点小钱值得你去投资的。可以预早的发现情况然后换人、公司在工作时间里是有权利监控员工工作内容或者进度的、我们的软件非常的稳定,你可以选择隐藏可以选择可见选择隐藏任何程序都是查不到的。)第六,采购中要求货比三家,综合比较价格和质量;第七,制定严格的适合的采购程序,分散采购的决策权限,这样也可以降低采购吃回扣的几率;第八,对那些愿意给回扣的单位,可以要求采购人员如实上交回扣,冲抵采购成本;第九,和采购人员签订协议,对吃回扣现象和其他违规现象进行明确约定,如发生违规行为,将计入个人诚信记录。谢谢望采纳这是最有效的方法、即使你想开的工资再高采购员也会有吃回扣的心里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毕竟他不偷不抢只是吃点差价

客户采购员猖狂索要回扣,我要匿名检举!检举信怎么写?!

我想问一下,写好了这封举报信要反馈到什么机构去呢?我最近也在写一封类似的举报信,大家可否交流交流

有匿名举报信反映公司员工吃回扣,可以报案吗

法律分析:可以报案,如公司主管人员接到他人反应由职工存在职务侵占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考作文如果写书信体但最后忘了写署名和日期回扣分吗,一般扣几分?

中考作文书信格式错误,没写最后的署名和日期,估计会扣5-10分。因为署名、日期是书信的必备格式,没有署名和日期相当于格式不完整。书信的落款格式是写信人的姓名或名字。最好还要在写信人姓名之前写上与收信人的关系,如儿×××、父×××、你的朋友×××等。在下一行写日期。如果忘了写某事,则可以在日期下空一行、再空两格写上“又附”。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继续话题很简单,一定要把你的关键字的中心论点的话题,话题的中心论点的构成三倍以上提到的,一旦提到这个话题,开始和结束的每一提到,提到文本再一次或两次,所以老师一眼就能看到你的文章的中心论点是主题。2、基于虽然整个社会都是由写作联系起来的,但写作的立足点一定是我们新时代的青年,作为新一代的青年我们应该写些什么想法,应该怎么做。

中考作文如果写书信体但最后忘了写署名和日期回扣分吗,一般扣几分?

当然会的

收受回扣属于什么罪

收受回扣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受贿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受贿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2、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2、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量刑: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4、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100万元。立案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吃回扣算不算违法

一、吃回扣算不算违法1、吃回扣一般是违法的。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获得不正当利益,达到一定数额会违反刑法。一般非国家工作人员称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此类犯法行为称为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

吃回扣构成什么罪

拿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受贿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公私财物,或非法收受公私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其岗位上负责或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2、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私人企业员工拿回扣多少坐牢

私人企业员工拿回扣会坐牢的金额如下:1、私人企业员工拿回扣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会坐牢,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索贿或者受贿10万元以上的,会坐牢,通常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条件是:1、行贿数额不大,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且具有坦白;3、不是为了所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犯罪行为已过法定追诉时效;5、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6、为取得合法利益承诺给付一定好处费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主客观均无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8、行贿数额未达法定入罪标准的无罪;9、个人借贷不能被视为行贿行为;10、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总之,一旦发现涉嫌受贿则立即立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后,公安局会进行拘留,然后收集证据。一旦证据充足,检察院就会批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和回扣都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和回扣商业中不公平竞争。

商业贿赂与回扣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

商业回扣与行贿的区别: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法律分析】回扣与行贿的区别是有的:1、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不容易被认定为犯罪。2、行贿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别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别的贿赂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别的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别的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贿赂与回扣佣金的区别

一、主要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隐蔽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的回扣往往是为了获得公平竞争机会;回扣行为的内容是不同的,那些接受财产的人必须利用他们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二、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含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何在

商业贿赂 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 行贿 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 证据 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什么叫回扣?举例说明~

什么是回扣?〔 作者:佚名 转贴自: 点击数:804 更新时间:2005-8-24 文章录入:詹建军律师 〕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据此,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回扣应当是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付货物(货物),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以下特征:1、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共同认可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2、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3、回扣的内容是财物或其他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把回扣内容规定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的“其他手段”只能理解为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4、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帐目。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帐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的对待。

如何给回扣规避商业贿赂

根据查询找法网所发布的信息显示可得知。1、利用佣金,代替回扣,根据佣金的性质,其属于中间人的劳务报酬。2、建立合规机制,增强风险意识。

商业贿赂与回扣佣金的区别

法律解析:商业贿赂 与回扣的区别是: 一、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 论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 行贿 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 证据 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其他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第二,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第三,回扣的收受者只能是买方本身或者其经办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商业贿赂与回扣佣金的区别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罪包括哪些1、受贿罪2、单位受贿罪3、行贿罪4、对单位行贿罪5、介绍贿赂罪6、单位行贿罪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4、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如何遏制医疗领域药品回扣制度建设

药品回扣,一般是指在药品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到的药数中给买方单位和经办人的金钱或物资。药品回扣问题形成于药品供应链中的所有环节,包括药厂、药监、物价、代理商、配送商、药品代表、医院及医生等,可以说,这是体制和机制在不规范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结果。而根治收受药品回扣是一个系统、长期、复杂的工作,只有找出药品回扣的复杂成因并找出如何进行综合治理的对策,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药品回扣的成因 (一)药品生产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据行业统计,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多达6300家,GMP(制造标准)认证后为4600余家(美国药品业最发达,也仅仅200多家),但是我国的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是低水平重复生产,规模小、集中度低。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总量过多,产品结构也不合理,诸多厂家生产同一品种,造成药品供过于求。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数据,我国药品市场的产品结构中,非专利药占67%左右,在已获得的新药中,97%为仿制药。由于利润空间狭小,药品生产往往陷入恶性循环,许多制药企业几乎到了难以维系生存的地步,只能靠仿制品种的申报和药品回扣这种直接的促销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快速资金回笼。  (二)药品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我国药品在物价管理方面目前对如何确定平均成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药品定价实际由生产企业说了算。一方面药品生产厂家虚报成本,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形成巨大的利润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只给政策不给钱,以药养医,把一部分应该加在生产成本中的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成本转移到了经销商身上,表现为流通环节利润过高,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或中标价间价差过大。而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的报价定价,就出现了药品经销商与生产商合谋,贿赂价格主管部门,抬高出厂价,然后生产厂商给经销商回扣,经销商就又可以给医院回扣。如此一来,到消费者手中药品价格依然很高。最先这种虚高定价出现在进口药合资药上,后来引发国产新药的“跟风”,许多国产药也纷纷改变其剂型名称规格,改头换面为“新药”,然后大大抬高其价格。物价部门一方面难以掌握和控制药品生产成本,对药品价格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也愿意将药品价格定得高一些。  (三)药品流通领域乱象丛生。我国药品批发企业高达16000 多家,堪称世界之最。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占据市场优势,生产厂家和药品公司纷纷采取措施,层层加价,采用回扣、提成等不规范手段营销提高药品销售,采用招募药品代理商或药品推销商,即医药公司和医药代表方式,医药代表用金钱打通医院药品管理者(包括院级领导和科室领导),回扣药品顺利进入医院药房。回扣药品进入病人手中,最终还需医生手中的笔和处方,用回扣打通医生是医药代表的最后程序,给医生的回扣一般是药品零售价的20%左右(一般由医院药剂科统计出每位医生的开药数量并给药物代表,药物代表据此决定给医生回扣数额)。(四)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作为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应该靠政府拨付,但目前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还远远不足。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用药品的收入弥补财政经费拨付的不足。据统计,我国医疗单位的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55%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发达国家10%~12%的水准。“以药养医”成为我国医疗行业的普遍现象。为获得大量的药品差价收入,有的医院为了增加药费收入,甚至鼓励医生开大处方,根据处方量按比例给医生提成,这促使一些药品经销商乘机混水摸鱼,通过给医生的药品回扣来推销其产品。 (五)医生劳动付出与收入有不小差距。医生是一个高投入、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但是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有不小的差距。统计显示,医务人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3.4小时,远超过每周40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平均每月要值7个夜班。在就业门槛方面,医学专业学生本科一般要读5年,再加上硕士3年、博士2年,这样一共就要10年。现在医院招聘医学人才的时候,学历要求都在硕士或以上学历。医生参加工作前的付出比其他专业要多。医院作为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医生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本工资低于公务员和教师类的职业待遇。在西方发达国家,医生基本上属于高薪阶层,但在我国,医生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他们工作中的专业难度高、风险大、加班时间长,故而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于是在面对药品代表的诱惑时难免会基于不平衡心理而收取药品回扣。(而医药代表如果按制度规范操作,不支付回扣,则他的药品无法销出,也不得已必须给医生回扣)。 二、“医药回扣”的特点  (一)“医药回扣”行为具有普遍性。近年来,“医药回扣”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砝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相关的回扣窝案、串案屡见不鲜。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为了收受“回扣”,宁可被扣奖金,也要违规超量开药,医疗系统收受“回扣”现象似乎已经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二)涉案人员带有群体性。药品采购、使用涉及药剂科、药事委员会、采购人、临床科室负责人、临床医生、财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是药商行贿的对象,因此往往查出一个案件带出一串案件,具有明显的群体性。  (三)“医药回扣”行为具有相对隐蔽性。“医药回扣”的行贿和受贿行为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具有相对隐蔽性。如医药代表和医生单线联系,直接到诊疗室、医生家里进行推销药品和派发“回扣”。  (四)同一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具有多次性。医务人员不仅从同一个医药代表处多次收受“回扣”,而且同时收受多名医药代理给予的“回扣”,收受“回扣”行为具有多次性的特点。因此,虽然某个医生每次收受医药代表“回扣”数额不大,但累计的数额较大。  (五)“医药回扣”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反腐工作的走向深入,药品回扣行为也日益走向隐蔽,药品回扣已从过去的现金变为现在的礼卡、实物,由挎着包到医院发放现金到请到院外吃饭喝茶,由给个人变相为给科室集体分配等等,形式不一而足,有的甚至打着有利于工作的旗号。主要表现为现金回扣、实物回扣以及以各种名义支付会诊费、临床研究费、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劳务费、“广告费”、“新品推广费”、“外方费”、“统方费”、咨询费等等。还间接地表现为安排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费用,资助子女国外留学费用;报销学术活动费,名目繁多。  (六)对“医药回扣”的处罚力度偏轻。从近年来查处的药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医生用药的“回扣”案的结果来看,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处罚相比偏轻。三、药品回扣的综合治理对策 正是由于上述综合因素,药品回扣在医疗行业中屡禁不止并成愈演愈烈之势。药品回扣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药品回扣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制度根源。因此,治理药品回扣必须要全方位并且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逐步实现医药分离,减少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医疗卫生领域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决定了医疗卫生系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国家医疗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首要是实现真正医药分家,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医院和医生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取得补偿,药房则应按商业原则独立核算并自负盈亏。只有真正切断医生收入和药价之间的直接联系才能医院避免药品企业恶性竞争对医院的影响,真正根除药品回扣的源头。  (二)建立有效的药品定价监督机制。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定价,应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定价体制。要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必须深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对政府定价调价药品要改变定价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成本监督检查,规范药品价格的审批程序。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定价目录。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药品的产、销、购等环节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药品企业要严格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经营行为,提倡公平竞争,一切为患者的经营作风。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规范采购,实行药事委员会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子严惩无证卖药者、非法批发者、供应假药者、发放回扣者。 (四)依法加强对医疗回扣的处罚。在法律上,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同时,要加大对支付回扣的医药产品销售方和医药代表的打击力度。在治理医药回扣专项行动上,不仅由医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还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公安和检察部门介入,才能取得成效。 (五)适当提高医生职务待遇。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尊重医生们的劳动价值,调动医生们的积极性。继续加强落实医生收入分按工资和绩效分配,使一线医生的收入部分与绩效挂钩。调动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遏制部分医务人员捞取灰色收入的势头。四、针对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的问题,采取下一步措施  尽管这几年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但在医药回扣治理中还存在着问题:  一是部分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重视,一般的宣传教育作用不大。二是治理的措施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不能用科技方式,查实难取证难。三是医务人员的紧缺提高了自身价值,只能采用以罚代停的方式。 收受医药回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应该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下一步措施是:(一)深化认识和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以教育为主线,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反典型教育,从思想上不断灌输收受回扣就是犯罪的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诫免谈话,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做到依法依纪廉洁从业。(二)重点抓好防控商业贿赂各项制度建设。1、医药企业管理制度。要建立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2、“阳光监督”、“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制度。合理确定医院领导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阳光用药制度。对处方量大的药品调换和停用(织里医院就有打招呼情况)。3、轮岗制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4、监管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5、内部奖惩制度。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查办医药回扣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多次开大处方或不合格处方的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直至解聘。加大罚款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四)源头治理,斩断“医药回扣”现象的利益链条。医药利益团体涉及医药企业、医药经销商、医院医品遴选委员会、医院药剂科、医院医生和医药代表等环节,利益的要件就是药品和药械。所以把重点人员和重点药品建立档案,发现违规现象放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群众知道他们是赚取黑心钱的人和药。由此来斩断“医药回扣”现象利益链条。

工厂面料采购人员拿多少回扣嘛?怎么采购?

一般不要拿多,先和供货商把价格谈好,价格适中,然后在让他加几个点,一般加多少看个人1%~2%就可以了,而且要把价格管理好,别给其他人看到了。

保险业务员回扣是多少

您好!保险提成就是佣金就是工资,至于多少要看您卖的什么险种,卖了多少保额,多少年缴费期,您的级别等因素来决定。具体来说,保险业务员的主要收入是“底薪+佣金”(业务回扣),虽然底薪少得可怜,但佣金相当可观。每笔业务的佣金是业务量的20%-30%,也就是说,如果拉了一笔1万元的保险业务,业务员最高可获得3000元的佣金。另外,一般情况下,业务员进入保险公司要先经过为期一周的培训,才可以去展业。进入公司后,他们只有前3个月有底薪,3个月后就只有保费佣金和三险,别的就没有什么了。即使是前3个月的底薪,不同地方不同公司的标准也是各不相同。在北京,各家保险公司前3个月的底薪按学历一般在1000-1500元之间,而地方上的保险公司则为高中以上学历的每月150元,大专以上学历的每月250元,入行多年的老业务员享受到的则更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基建工程中回扣工程款的问题

  预付款的回扣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备料款的性质是“预支”。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低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确定起扣点是工程预付款起扣的关键。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 (32-20)  式中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数额;  N——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或建安工作量价值)。

一百万的工程给五个点回扣是多少钱?

5个点,即5%100万的5%(5个点)就是5万。

rebate ,回扣 和kickback,回扣 是怎么区别的?

rebate是指商品价格上的折扣,比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kickback是指对个人的佣金、回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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