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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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察权

法律主观:我国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依照我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的职责包括有: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包括财产类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法律条例《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监察权与皇权相互制约?从“天子耳目”和分权制衡看唐朝监察制度

一、引言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一种以权治权、纠举不法的政治调节器和制衡机制。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和维护自己的皇权地位,十分重视发展监察制度,尤其是在唐朝中后期,皇帝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将监察制度作为自己排除异己的工具,至此,监察制度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唐朝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完备期,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制度设计、监察效能、监察方式及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等方面。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站在这个角度上看唐朝的监察制度,它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但这并不影响唐朝监察制度在古代监察制度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 制度设计: 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分权制衡特征 唐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构,下设台院 殿院、察院三院;在地方监察方面, 派遣监察御史出巡地方,这一职责主要有察院负责。除此之外,还在地方设置观察使、巡院、 录事参军事等系统,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 可以直达皇帝。御史甚至可以对皇帝的违失予以纠正。如武则天在位时,宋璨的纠正违失便是典型例证。御史中丞宋臻在武则天时,频论时政得失,引起武后的反感,“寻敕璩扬州推按,又敕璩按幽州都督屈图仲翔赃污,又敕臻副李峤安抚陇、蜀。瑕皆不并行。”并上奏:“故事,州县官有罪,品高则侍御史,卑则监察御史按之,中丞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今陇蜀天变,不识陛下遣臣出外何也?臣皆不敢奉制。最后,武则天只好不了了之。如上所述反映出御史监察权力之大,独立性之强。 唐朝统治者采取各部门相互监督,以小官牵制大官的方法维护自己的皇权统治。唐朝的监察御史从正八品上,位秩在县令之下,但监察权限之大是其他官员所难以望其项背的。监察御史除分察州县外,还有权监督六部尚书及其他官员,不仅监察官员的政绩,还从官员的品德、 学识、从政经验等方面进行监督,监察范围扩大。唐朝对监察御史实行的“位卑权重”原则,一方面便于皇帝直接控制监察权,防止其他同级乃至上级官员干涉地方事务。另一方面,监察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消除他们心中的顾虑,鼓励他们敢于言谏,纠举群臣,保证监察职权的正常发挥。 唐朝监察制度的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监察机构和监察职能的发挥,对维护唐朝的封建统治秩序也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一)唐朝监察机构虽设置完备但存在严重重叠问题,监察职权繁杂。监察官员除享有自身的职权外,还享有司法监督权、经济监督权等。尤其是唐朝后期,皇帝为了加强对群臣的控制而肆意加大监察官员的权力,这属于权力的恶性膨胀,如御史台参加“三司推事” , 设有台狱,可拘禁囚犯。监察权的过分扩张不仅影响了行政、军事、司法等其他部门职能的正常发挥,造成“钦差大臣满天飞"的局面,影响办事效率。 (二)监察御史的“位卑权重”原则,产生消极的一面。如前所述,唐朝统治者以小官牵制大官的方法,对监察职能的发挥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其他方面的弊端。监察御史品阶较低,官俸微薄,部分正直优秀的监察官员能够洁身自好、 恪尽职守、效忠朝廷,但出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心理,不可避免地也会有一部分官员不堪清贫,将自己手中的监察大权作为筹码谋取私利。如监察官员可以为了自己的仕途,向朝廷权贵们讨价还价,或是将他们手中的监察大权作为贪污敛财的工具。 三、监察效能:监察权与皇权相互制约 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他们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有制约权臣的职责,目的更多地在于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唐玄宗时期,史料记载:“中书令张说素恶(宇文)融之为人,又患其权重,融之所奏,多建议争之。融揣其意,先事图之。中书舍人张九龄言于说曰:‘宇文融承恩用事,辩给多词,不可不备也。”说日:‘此狗鼠辈,焉能为事!"融寻兼户部侍郎。从东封还,又密陈意见,分吏部为十铨典选事,所奏又为说所抑。融乃与御史大夫崔隐甫联名劾说,廷奏其状,说由是罢知政事。即为御史向皇帝弹奏官员的典型例子。 (一)从监察机构的设置方面看,唐朝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监察官员的任免完全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尤以御史制度的御用性表现最为突出,这是由君主专制的固有特性所决定的,无法改变。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运行,不受其他职能部门的干涉,但另一方面也会产生监察职权的滥用以及监察官员的恣意妄为等问题。 (二)从监察职权的行使方面看,监察职权的行使仰仗皇权的庇护。皇帝是监察官吏行使职权的保护伞,离开了这项保护伞,监察官吏可能什么事也做不成。唐睿宗时,侍御史杨孚弹奏权贵反遭毁谤,唐睿宗因此感慨地说:“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被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若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 (三)从弹劾方面看,御史行使弹劾权,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其裁决权掌握在皇帝手中。 当政治开明,社会稳定,皇帝重视法制时,监察权力就能得到正常发挥;反之,当社会黑暗,吏治败坏,皇帝无视法制时,监察权力就会被削弱,成为皇帝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 囝史料记载:“专作威福,敢树朋党,有无君之心,厥大臣之节。滔通猃狁,纳贿不赀;公引顽凶,受贿无限……由此贼臣,敢怨中国";宗楚客之第宗晋卿又“屡抵严刑……皆由黩货……仍徇枉法",“三人骄资跋扈",“并请收禁,差三司推鞫",“中宗竞不能穷覆其事,廉令琬与楚客等结为义兄弟以和解之"。中宗的这种态度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阻碍了监察职权的行使,最终会破坏监察机制的正常发挥。 以上种种情况,如果君主开明,则监察权尚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明君唐太宗具有纳谏与兼听则明的雅量,使唐朝出现盛世局面。如果君主昏庸无道,监察机关则可能会成为包庇官邪的工具,监察权的正常行使便无从谈起。由此可见,监察机关受到皇权的束缚,监察权缺乏应有的张力,难以发挥独立的监察作用。监察效果失去了稳定性和客观性,使监察立法成为一纸空文。 四、总结 既然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那么谁来监督皇帝昵?如前所述,在唐朝谏官制度下,虽然谏官进谏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但皇权多少还是会受到约束的。唐朝统治者广开言路,允许进谏就意味着皇权不是万能的,只不过在双方的较量中,皇权处于支配和决定性的地位, 从这一方面说皇帝也是受到监督的。因此,唐朝谏官制度的设计体现了谏官自下而上监督皇帝的一大特色,这是以往历朝所不能及的。后文我们将对唐朝监察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皇帝(411)唐朝(129)御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