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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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的“最终”是什么什么意思?

最后的意思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已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请问影如何修改。

图片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

最终解释权怎么写才合法

法律主观:最终解释权就是指经营者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的某一或全部条款具有终结性解释,就算说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合同发生争议,经营者对此作出的解释,就是最终的、终结性的解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终解释权怎么写

问题一:经常在一些商家活动中看到的“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关于最终解释权,你只需要明白两个层面的意思,就可以了。 第一,从商家的角度看,商家标明“最终解释权”,其意思是,关于商家组织的活动,如果出现争议,歧义,异议的时候,商家是有权做出一定的解释(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是对商家有利的,也可能商家保持中立),通俗的说就是活动规则的解释。 例子:商场搞促销,消费多少金额就可以领取脸盆一个,你达到了消费金额,去领脸盆的时候,发现脸盆已经领光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商家说了,脸盆领光了,那里还有水桶可以选择。你问为什么呢?非要脸盆不可。这个时候商家说……,所以不能送脸盆,只有水桶了。这个时候就体现的是最终解释权。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可以看出。商家单方面的给出最终解释权,有的时候其实是无效的。所以,不必过于看重他们所说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二: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到底有些什么用呀? 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问题三: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是什么意思 就是出了什么意外的事故,解释权就是这个公司问题,你不能做任何解释 问题四: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30分 这个不违法,这条规定补违反法律,只是法律规定这么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是根本无效自开始无效罢了。单位的宣传单上有这句话不会被罚款,因为没有违法犯罪,也不构成行政处罚,只是该条款无效罢了。 问题五:某公司拥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最终解释的意思是如果合约上出现怎么没有标明的条款或新的问题 这个问题就将归纳给最终解释 所以谁有这个权利谁就可以叫有最终解释权 问题六:最终解释权? 商家在做活动时提出的“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一厢情愿的事,也是无效的,不能算数的。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商家愿意“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保留这个解释权就让其保留,一旦对消费者形成不利的强制条款,对其合同形成明确的定性,反倒不利于商家。大家都知道,商家对法律法规拥有解释权是极其荒唐的,唯有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问题七: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什么意思? 我想如果从理论上去回答你的问题,比较繁琐。就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明吧。一个法律,规章,或者某组织制定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约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是,不解释的话有可能出现对规则条款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矛盾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条如果要求解释的话,只能按广义解释,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狭义解释或理解可能只认为是婚生子女。解释不同结果会大不一样。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胡乱解释的,一般会规定由那些机关组织解释,也就是解释权归谁,其它人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所以解释权归谁,谁就会占有主动性。某些组织出台某项规定或制定某些游戏规则,都明确解释权谁,如果归其自己解释,就会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 问题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这句话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属于“霸王条款”,只要他承诺了就要做到,如果投诉或者打官司的话,你可以胜诉 问题九: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代表什么意思? 就是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通常这句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XX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有何意义?

毫无疑义

立法解释权由谁行使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的重要性如下: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7、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法律的意义如下:1、法律的秩序意义。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起着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证着人类的生存,保证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国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这取决于人对理性能力的确信;2、法律的自由意义。法律提供给个人选择的机会,法律明确行为模式,让行为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将个人自由赋予法律的形式,成为法律权利,使自由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最后,法律通过划定自由的界限,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为了每个人更好地实现自由;3、法律的正义意义。正义是法律的理想或价值目标,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义务,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补偿受害者以恢复正义;4、法律的效率意义。在当代,法律对生活的渗透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义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顾平等与效率的同时,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实现;5、法律的利益意义。法律确认利益,通过平衡冲突进行社会控制,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综上所述,立法解释权行使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除了制定法律条文之外,立法机关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以更好地适用法律条文。如果在实践中出现无法明确适用法律条文的情况,可以参照立法解释来解决。但行政部门的立法解释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并且不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相冲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法律分析: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的解释权不属于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终审权没有释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一、法律解释的意思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文作出了法律解释。二、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局按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2、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3、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涉及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可征求法制局的意见;涉及法律解释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具体如下:1、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什么意思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就是指经营者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的某一或全部条款具有终结性解释,就算说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合同发生争议,经营者对此作出的解释,就是最终的、终结性的解释。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保留对条款进行及时更改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该如何认定,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笔者亦是从这个意义上论及合同解释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某甲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本案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首先,我们须对某甲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性质进行分析。该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照相器材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典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式合同的性质。 无论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还是附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都存在因缔约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合同内容丧失公平性的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拟定出来的。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各国法律对于是否承认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一般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考察。就积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必须合理地提请消费者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就消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不能是不寻常条款或异常条款。 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也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其中,对于本案的认定具有意义的是最后两方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我们之所以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综上,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举办活动方享有对活动规则以及注意事项等的最终解释权利,简单的说,我的地盘我做主!

法律解释权属于谁?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终解释权的含义

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解释权归什么所有应该怎么写?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填写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不能写归属某个人。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形式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 条款用意  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   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   商家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这种做法, 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宣传单上面印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犯法吗?

怎么会违法

规章解释权属于谁

法律分析: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全国人大。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

法律主观:最终解释权就是指经营者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的某一或全部条款具有终结性解释,就算说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合同发生争议,经营者对此作出的解释,就是最终的、终结性的解释。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相关规定一般出现在合同的格式条款中,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终解释权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1、宣传单上写着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部门

立法法的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我国的释法机关

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就是对这个广告,这个促销或者这个商品的有关问题,所有的解释权力在卖方. 一但有了矛盾,比如,做促销,他说买200元返100元. 你买了200元的东西,找他返.他返给你100元的代金券.不能折现.必须当天使用. 你要是有异议.他就说,最终解释权在我,我说的那100元,就是指100代金券. 哈,说白了,就是商家玩猫腻的一种自保手段~没办法,人家要赚钱啊,只能这样干了...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什么机关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位职责,是其他机关不能具有的。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终审权没有释法权,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拥有最终解释权规定合法吗

法律分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种约定属于违法。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权_的解释权_的解释是什么

权_的词语解释是:犹权柄。权_的词语解释是:犹权柄。拼音是:quánbǐng。结构是:权(左右结构)_(左右结构)。权_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见“权秉”。关于权_的成语一时之权权宜之计趋权附势通权达变权变锋出权时制宜招权纳赂舍经从权篡位夺权揽权纳贿关于权_的词语一时权宜趋权附势专权误国通权达变篡位夺权揽权纳贿权时制宜权宜之计权变锋出招权纳赂点此查看更多关于权_的详细信息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

法律分析:“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但法律并不认可。当然无效属于霸王条款,虽然都加上这一条,但实际上,如果真正碰到问题,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执行。若合同内条款和先行法律冲突,肯定会认定无效。其中:最终解释权这一条是肯定和法律冲突的,不存在最终解释权,虽然这么写,但是出现纠纷会认定该条无效。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但法律并不认可。根据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扩展资料: 不平等条款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院?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院的是: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它怎么说都行,就这个意思。

最终解释权归怎么写?

问题一: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近来经常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什么是解释权?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有效?须从合同解释说起。 合同之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解释方法,即所谓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了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在解释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内容和含义时,首先应采用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各种解释方法。如果经解释仍然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则应进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特殊解释方法。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当事人可能文化和法律知识不足,难免使用不准确、不适当词句,甚至可能有的当事人故意用不当词句隐蔽其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合同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得拘泥于合同所使用的不适当的词句。 所谓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都是一个整体,各个条款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如果两种解释中,一种解释使合同无效,另一种解释使合同有效,则应采纳使合同有效的那一种解释。因为使合同有效的解释,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各地有各地的习惯,各行业有各行业的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可以作为解释合同的依据。例如,在合同内容有歧义时,应依据习惯予以明确;在合同约定不完全致使权利义务难以确定时,应依据习惯予以补充。此为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共认的解释方法。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习惯之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应由主张一方负举证责任。 所谓诚信解释,指解释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靠自己的资金和诚实劳动获取利益,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诚信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也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所使用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存在两种解释而无法判断哪一种解释正确时,应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无论采何种解释方法,最后所得解释结果均不得违......>> 问题二:如果宣传单上面写着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 是不是已经违法了? 30分 这个不违法,这条规定补违反法律,只是法律规定这么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是根本无效自开始无效罢了。单位的宣传单上有这句话不会被罚款,因为没有违法犯罪,也不构成行政处罚,只是该条款无效罢了。 问题三: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什么意思? 我想如果从理论上去回答你的问题,比较繁琐。就用通俗一点的语言说明吧。一个法律,规章,或者某组织制定的一个规则或者一个约定等等,不可能做非常详细的描述和解释,但是,不解释的话有可能出现对规则条款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矛盾冲突。比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一条如果要求解释的话,只能按广义解释,也就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狭义解释或理解可能只认为是婚生子女。解释不同结果会大不一样。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准则,所以不是谁都可以胡乱解释的,一般会规定由那些机关组织解释,也就是解释权归谁,其它人解释不具有权威性。所以解释权归谁,谁就会占有主动性。某些组织出台某项规定或制定某些游戏规则,都明确解释权谁,如果归其自己解释,就会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 问题四:XX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有何意义 就是说,如果出现争议或是有歧义或是有不清楚的地方,由XX说了算。 问题五: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代表什么意思? 就是有分歧的时候以店家的说法为准。通常这句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问题六:最终解释权归XX的合同有效吗?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偿用非格式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问题七: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这句话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属于“霸王条款”,只要他承诺了就要做到,如果投诉或者打官司的话,你可以胜诉 问题八: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就是想你怎么做就怎么做 ,规则都是他们定的 你认为你做得很对, 但是他们认为你没对就没对 问题九: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已经被中消协禁用了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什么机关

我国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什么叫解释权归我所有

法律主观: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法。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规定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店内海报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能用了,那应该改成什么才符合法律规定?

反正这几句话就是不能用了..我不知道这个..被工商局的查到了..下午才被罚款了..烦啊..初犯都罚...

最终的解释权是什么意思呢

最终解释权就是指经营者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的某一或全部条款具有终结性解释,就算说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合同发生争议,经营者对此作出的解释,就是最终的、终结性的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权归什么所有 应该怎么写

法律分析:解释权归什么所有是属于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依据: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C《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故选C。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么书写是否合法?

这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原则上是有效力的,除非直接排除对方当事人的权益或者免除自己责任。就你说的这以条款,应该是有效地,因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最终解释权讲的是什么?

  会员卡长期不用,里头的金额被清空;拿着现金券去购物、却被告知专柜不参加活动……不少消费者反映,他们在与商家就这些问题交涉时,却被种种“最终解释权”给搪塞回去。情景再现1  家住雄楚大街的张小姐说,前年10月份,她在某健身馆办理了会员卡,由于工作忙,其间去得并不多。今年春节过完,身材有点走样的她决定重进健身馆,却发现会员卡里已空空如也。询问得知,她的会员卡已过时效,金额被清空了。张小姐认为,会员卡上没有相关的时效提醒,这种“未经商议就将会员扫地出门”的做法很不妥;健身馆方面则称,他们对此拥有“最终解释权”。  春节期间,陈女士看到某商场推出“满200元送100元”的促销广告后,欣然前往消费。当她拿着赠送的多张“100元”购物券,去买另一条早就看中的春款裙子时,该品牌销售人员却告知,专柜不参加商场活动。陈女士找到商场讨说法,也被“最终解释权”驳回。  不仅仅是本报接到了多起类似投诉,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十之八九的市民都对“最终解释权”耳熟能详,其中不乏“吃亏”者。诡计揭秘1:  采访中发现,“最终解释权”出现最频繁的地方,是那些搞促销活动的商家。在商场、健身馆、餐厅等地的各种促销广告及宣传牌上,往往在优惠条件的尾处,不忘加上不甚明显的“保留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是何物?记者在一家西餐厅问一名女服务员,她愣了一下,其回答令随行的朋友喷饭——“这就是说,你有什么不明白,我们来解释”。该餐厅的一名经理婉约地告诉记者:“这是说,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有疑问,我们可以沟通。”“如果就一些没有列出的事项产生纠纷、又协商不一致时,你们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在记者的追问下,对方表示:“按照本店解释为准……”  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商家采取促销活动是常态行为,在“优惠”、“打折”、“免费赠送”的广告词中,“最终解释权”往往如影随形。其目的是在吸引顾客消费的同时,尽量规避消费纠纷中的己方责任。  不少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的强势颇有微词。接受随机采访的消费者中,多数人或“争辩不过就放弃”,或“搞不赢、没有想过深究”,只有极少数人表示“明显不公平时坚决讨说法、投诉”。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张堂军律师认为,如果消费事项已有明确约定,应按其执行;如果事项模糊,商家应该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最终解释”。如果商家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则其解释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汉口统一工商所王火青所长表示,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投诉有不少,他们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在出现消费纠纷后,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规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这种“解释”是不会得到工商部门认可的。情节严重、查实属于欺诈行为的话,他们要予以处罚。  许多市民认为,商家歪用“最终解释权”,可能会获得短期利益,但这种行为付出的是信誉和顾客忠诚度的流失,从长远看并不明智。情景再现2 2月11日下午,郑先生和朋友逛街时,看到了某手机大卖场派送的海报,这是市区一家通讯器材销售公司散发的手机销售海报,其中指定购买一款标价1100多元的某品牌手机,可获赠商场的抵金券价值200元。  郑先生和朋友来到这家卖场,说出所要购买的机型后,销售人员的回答却是“现在没货”。郑先生和朋友后来又看中一款可以优惠300元的机型,得到的回答同样是没货。  销售人员建议郑先生购买其他型号的手机,因为“这两天搞活动所有的手机都有优惠”,并向郑先生推荐了一款赠送百元礼包的机型。郑先生询问这个“百元”礼包是否可以优惠100元钱时,销售人员表示只能优惠50元。“可海报上不是说礼包可以抵100元钱吗?”郑先生问。销售人员表示:“你没看见海报上还说,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们所有吗?”郑先生这才发现海报下面特别用括号注明了:“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 郑先生和朋友提出:难道商家凭“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就可以随意更改海报上所宣传的内容吗?诡计揭秘2  商家无权使用这种所谓“最终解释权”。他告诉记者,商家在优惠活动中一定要对所涉及商品的具体内容,如商品类型、价格、数量等向消费者予以明确说明,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否则就有欺诈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广告中标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丰琪认为,商家单方面设定“最终解释权”,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诡计分析:  我们知道,在市场交易中,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往往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某些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首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商家声称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显然,这一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其次,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立法精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表意人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的关系,以及语言的不精确性,合同当事人的效果意思表达得不准确,从而引发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这就称为“解释权”。当事人之间无法解释清楚时,则由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最终解释权”应属于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商家并不具有这一权力。  不少事实证明,如果商家声称拥有“最终解释权”,那么,商家的店堂告示中往往就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这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严重冒犯,有悖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对商家来说,要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在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工夫,而不能一味在最终解释权上做文章。因此,北京市叫停“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以完全取缔和禁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违法现象。  消费指南:  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商家出了问题往往推到解释权上,这是他们推卸责任的一种手段,应该予以废除。如遇到商家用最终解释权做幌子的时候,可以毫不犹豫的向有关部门提请相应的诉讼程序,保护消费者个人权益。  

()具有立法解释权。

【答案】:D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谁有法律解释权?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有好多活动之类的在最后都加上最终解释权归谁谁所有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是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个格式条款,你买了我的商品或服务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条款,但“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以下是我的一点拙见: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 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 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 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 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 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 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 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 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 同。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缔约、 履约行为大量发生且不断重复,企业垄断地位导致缔约行为 出现强制倾向,使得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运用日渐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 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 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 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 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 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 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独立准则解释权归谁所有

独立准则解释权是归主办方所有的。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活动由哪一方举办的,就由哪一方进行解释。另一方无法对其活动作出解释。所以只能是主办方。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什么意思?

就是他说了算,没道理可讲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分析: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职责,是其他机关不能具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终审权没有释法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最终解释权行为是否违法

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常在一些商家活动中看到的“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商家所有的活动都是有理的有利于自己的,可以理解成有任何问题商家都可以告诉你商家没错!

解释权与最终解释权有什么区别

(一)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笔者亦是从这个意义上论及合同解释的。由此可见,无论是某甲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这样既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实现平均合同正义,又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本应约定而未约定的合同条款场合,又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标准。本案中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二)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首先,我们须对某甲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的全部条款的性质进行分析。该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照相器材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典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式合同的性质。无论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还是附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都存在因缔约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合同内容丧失公平性的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拟定出来的。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各国法律对于是否承认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效力,一般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考察。就积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必须合理地提请消费者对该格式条款加以注意;就消极方面而言,要求格式条款不能是不寻常条款或异常条款。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使用也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须遵循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合理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其中,对于本案的认定具有意义的是最后两方面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我们之所以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来说,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综上,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商场不享有对其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解释权: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终解释权”,正像你所说的,是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利用的是我提出一个格式条款,你买了我的商品或服务就要接受我的格式条款,但“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个格式条款根本无效。以下是我的一点拙见: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 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 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 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 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41 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当采用 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 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 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 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 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唯 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 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场的“最终解释权” 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 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 据合同法理论,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1] 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法国法称其为附和合 同。由于现代经济生活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日渐提高,缔约、 履约行为大量发生且不断重复,企业垄断地位导致缔约行为 出现强制倾向,使得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运用日渐普遍。典 型的格式合同存在于邮电、铁路、银行、航空、城市用电、城 市用水、医院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 业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 格式条款,附加于议定合同之中,使得议定合同也具有了格 式合同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 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 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 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 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41条的强制 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位职责,是其他机关不能具有的。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只有终审权没有释法权,不同于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主观: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到底归哪一方是没有相关规定的,合同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有关合同的解释由法律明确规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这一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分析:《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局按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2、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3、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涉及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可征求法制局的意见;涉及法律解释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一、法律解释的意思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文作出了法律解释。二、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局按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2、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现行做法,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感到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提请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答复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直接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3、凡属于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解释问题,仍按现行做法,由国务院办公厅承办。涉及行政法规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可征求法制局的意见;涉及法律解释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司法解释权属于谁

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享有的解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司法解释权的范围和大小在两大法系中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而差异甚大。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含义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效力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第二条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的解释权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什么叫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的界定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3]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笔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司法解释权  司法解释权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通过决定、批复、答复、复函等形式解释的权力。  【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凡属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  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以上活动最终解释权归

法律分析:“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但法律并不认可。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终解释权违反了什么法

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所以,最终解释权就是一个包涵多领域的复杂的司法、学术等的解释一个问题的权利。对于“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分析,建议在格式条款单行法中将其明确规定为不平等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并由其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之所以需要解释,是因为语言文字有多义性。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也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还可能有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释意见。但当事人的解释意见,至多只能供法官参考,最终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的,是法院对合同的解释。因此,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不能算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什么意思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当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消费者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与商家产生分歧的时候,商家对漏洞或争议内容具有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但实际上,这句话非但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该行为明令禁止,违反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1、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法律主观:是违法的。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法律客观:《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终解释权怎么写合理

法律分析:1、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强制的特别规定。2、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合同订立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不能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

台湾和香港的教材这么说的吧,大陆的教材好歹要替全国人大常委会遮遮羞,暗地里不要说解释,立法都要受国务院影响,但不至于摆明说国务院有法律解释权,这不是把国务院往违宪的架子上赶吗?

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一般情况下,这种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甲方没有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就可以视为有效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文,并具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属于无效条款。是一种违反法律行为,因此一旦对簿公堂,这一条往往第一个就被毙掉。合同的解释由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约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你可以建议甲方删除该条款,也可以无视该条款。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意思?

商家在做活动时提出的“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一厢情愿的事,也是无效的,不能算数的。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合同法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此,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商家愿意“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保留这个解释权就让其保留,一旦对消费者形成不利的强制条款,对其合同形成明确的定性,反倒不利于商家。大家都知道,商家对法律法规拥有解释权是极其荒唐的,唯有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解释权归...是什么意思?

本来就是一个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条文,没有必要过于较真。

从法律上来讲“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拥有

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依据该条规定,若在一份格式合同中,对其中的格式条款(除最终解释权之外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按照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要求,最终解释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实际上多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解释。这显然排除了上述条款赋予给格式条款接受方获得有利解释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风险和责任,是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的。如此,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

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违法吗

法律分析:1、写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是违法的。2、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当然是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

问题一: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合法,广告最终解释权视为合同条款,表示承诺的视为接受条款,则最终解释权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问题二:“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于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商家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化常识作为参照对象,任何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蒙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消法》中浮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知情权。 问题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句话合法吗 要看对方最终解释的内容,一般这种约定属于格式合同,或者说称为霸王条款。法律上一般对于明显不利与合同相对方的都不会支持。 问题四:最终解释权违法吗,我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问题五:最终解释权归XX的合同有效吗?合法吗? 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属于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偿用非格式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述规定的解释规则均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问题六:法律上有没有“最终解释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为了促销张贴公告或者散发传单,举办一些优惠活动,比如中奖、折扣、买一送X等,在列举出一些优惠内容之后,商家往往会在最后加上一句“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一旦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就优惠的内容产生了不同意见,商家就会搬出这个“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作为挡箭牌,让消费者无话可说。 其实,商家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商家关于优惠活动的店堂公告或者宣传单属于“要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消费者购买了其产品或者服务,该合同便成立了。因此,该店堂公告或者传单的内容应当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调整。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由于这种公告或传单是商家早就拟订好,并针对大多数消费者使用的,所以它本身是一种“格式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条款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排除了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利,导致消费者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很显然该条款是无效的。 那么,解释权到底归谁所有呢?对于合同的解释,是当事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对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解释权其实属于消费者一方,而不是所谓的“本店”。而“最终解释权”,毫无疑问,只有中立的权威的部门才享有。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才享有“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句话,不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释权,还将司法机关才享有的“最终解释权”据为己有,很显然是无效的。当消费者与商家就某些事项发生争议的时候,当商家搬出“最终解释权”的时候,消费者应当理直气壮地回答道: 不,你没有这个权力! 问题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定被罚款吗? 20分 首选,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第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权对此做法进行行政处罚;”等规定,这个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商场所有”既没有法律保障还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问题八:请问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虽有这句话合法吗?有什么依据? 最终解释权是什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最终”是“最后”、 “末了”的意思。也就是说,再也没有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可见,商家在推销商品时,为什么都愿意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了。一句最终解释权的广告语掩盖了某些商家欺骗消费者的实质,他们丢掉了商家本来应有的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 商品介绍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介绍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介绍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搐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问题九: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合法,广告最终解释权视为合同条款,表示承诺的视为接受条款,则最终解释权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问题十:“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给于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商家在行使最终解释权时只能以大众化常识作为参照对象,任何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蒙骗消费者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消法》中浮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知情权。

什么叫最终解释权?

就是:他想怎样讲就是怎样的情况

最终解释权什么意思

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商家在做活动时提出的“本公司保留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唯法院拥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而经营者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是一厢情愿的事,也是无效的,不能算数的。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也就是“解释”的含义。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当采用此种含义时,对同一项合同条款的解释只能是惟一的。把合同解释限于最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最终解释权归谁所有

法律主观:最终解释权就是指经营者对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中的某一或全部条款具有终结性解释,就算说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合同发生争议,经营者对此作出的解释,就是最终的、终结性的解释。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的解释权归谁所有

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释权归什么所有 ?应该怎么写?

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是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填写则以某某的解释为准,不能写归属某个人。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碰到诸如形式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尤其多见于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文本,在一些非格式文本的协议中也偶有所见。该类条款可统称为最终解释权条款,意即关于最终解释权归属和行使的条款。最终解释权归xx的条款设计者设计该类条款的目的,主要是当相关主体对特定事项存在不同理解,甚至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人得行使优先性、终极性之解释权,相关主体必须以该解释为准,如此可以在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中掌握主动权。扩展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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