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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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有哪些不同?

经济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在研究对象有哪些不同如下:一、性质不同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二、起源不同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三、研究对象不同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毕业能干嘛

经济法学毕业后可以从事以下领域的工作:律师、法律顾问、法务管理、司法考试、学术研究。1、律师:作为经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您可以考虑成为一名律师并开展相关业务。您可以为企业、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诉讼案件,处理合同纠纷,以及提供法律意见等。2、法律顾问:您可以在企业、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等单位中担任法律顾问的角色。您将负责解答与经济法相关的问题,为组织制定合规政策,审核合同文件,并提供法律建议。3、法务管理:经济法学毕业生在企业中也可以从事法务管理的职位。这包括监督和管理组织内的法律事务,协助解决法律争议,保证公司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与外部法律团队进行协调。4、司法考试:作为经济法学毕业生,您还可以选择参加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法官或检察官。这将使您有机会直接参与审判程序,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以及执行和维护法律正义。5、学术研究:如果您对学术研究感兴趣,可以选择进入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您可以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会议,并对经济法学做出贡献。除了上述职业选择外,经济法学毕业生还可以在银行、保险公司、企业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领域找到就业机会。最重要的是,不断学习和拓宽专业知识,与时俱进,才能在经济法领域中有所建树。经济法学专业具有以下优势1、综合性知识:经济法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涉及到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经济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综合性的知识背景,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2、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经济法学专业的培养使得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他们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文件和法规,分析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法律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法制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见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学说  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国际税收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学分科体系中,不断出现了新的突破。国际经济法学正是反映这一新的突破,而成为现代法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综合各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 这一观点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论,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见国际法)的范畴,其中不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举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有: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及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货币和财政,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他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法规:一类是关于国家间经济活动的规范,如通商条约、易货贸易协定、政府间贷款协定、支付协定、对国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约履行保证义务的协定等。一类是关于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国内法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之外。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约的总和。其中既包括国家间的规范,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间的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如《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等,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国际间经济协调和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等。所以国际经济法应概括地理解为包括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日本横川新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主要通过条约来规定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他说,凡是以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定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体制,就是国际经济法,它是由国际条约和基于条约的其他制度所构成的。至于国际投资法体系,他认为既属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及两国间和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以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总之,这一派都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在中国也有持这种观点的国际法学家。 美国M.卡茨和K.布鲁斯特也提出应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强调打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学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侧重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综合地把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一切国际交易与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两类法律规范:一为涉外关系法,如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私法、两国条约;一为国际行政法,如多国间条约。其他如美国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罗斯,A.F.洛温菲尔德,奥地利的A.韦德罗斯,德国的G.埃勒,日本的樱井雅夫等都倾向于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支“独立的法学部门”,或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无论从其产生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或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不是国际法所能概括的。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属经济法范畴,同国内经济法一样,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各国垄断资本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超越国境而形成国际垄断同盟(如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在竞相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等的激烈斗争中,为达成均势,共同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这些垄断同盟之间相互签订各种协定,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虽然这些只是属于民间协定的性质,但实质上是国家政权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开始对国际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里已可看到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面临战后种种遗留问题,如资本主义世界物资的极度匮乏,战后欧洲经济复兴与美援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战后即将来临的生产过剩以及防止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萧条和恐慌等等。作为从国际范围内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所产生的法规和法制,包括国际的和国内的,更达到惊人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布雷顿森林协定(见国际货币法)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和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开始瓦解,形成两种经济体制的对立。与此同时,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加速了殖民主义体制的崩溃,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发展成为经济上反殖反霸的集体自力更生的对抗力量。这样,“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南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在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的斗争中,逐步获得胜利,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及地区性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同欧洲共同体两次《洛美协定》,石油输出国组织历次协定、决议、庄严声明,铜输出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宪章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对旧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冲击等,都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又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战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种种发展对外经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法、外资法、涉外税法等,也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一环,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体现了现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由于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国际经济法学的特点  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无论其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分科的特点,因而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特点。 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活动往往因其主体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形成种种相互联系的复杂结构。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就不仅仅是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协定、国际惯例等,而且包括国内法规范,即涉外经济法。在处理一项具体国际经济问题时,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往往需要相互补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法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美国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其法定前提,即美国企业只有向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见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因此,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就难于确切理解其意义;同样,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也难全面理解其意义;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跨国经济活动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这就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情况也不仅见于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商法也是综合国际法与对外的国内法两种规范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正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边缘学科,或称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一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必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结构客观现实的反映,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综合的方法,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摆脱传统法学分科论和纯概念的羁绊,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高分求中央电大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专科)答案。如果答案完整再加100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一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多项选择题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三、名词解释题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四、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案例分析题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试分析: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A乙方修理的设备 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A1年 B2年 C3年 D10年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A鲜活商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二 多选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 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2经济法主体(ABCD)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 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 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 C检查权 D处罚权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 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四、简答题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五、论述题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六、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2上题说明了该公司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取赔偿权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自考经济法学的教材,经济法学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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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经济法学教材,青岛大学经济法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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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属于经济法学吗

不属于!

山东自考经济法学教材,山东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自考?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山东自考经济法学教材,山东财经大学经济法学自考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 经济法学 有哪些科目?邓小平理论概论教材:邓小平理论概论作者:钱淦荣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1999考试时间:2006.04.2208:30考试时间:2006.10.2814:00考试时间:2006.01.0714:00考试时间:2006.07.0808:303必考笔试查看055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作者:赵家祥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1999考试时间:2006.10.2808:30考试时间:2006.01.0708:30考试时间:2006.04.2314:00考试时间:2006.07.0914:003必考笔试查看0552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教材: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作者:巩献田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0考试时间:2006.04.2214:00考试时间:2006.10.2914:00考试时间:2006.01.0814:00考试时间:2006.07.0814:002必考笔试查看0002大学语文教材:大学语文作者:徐中玉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1999考试时间:2006.04.2308:30考试时间:2006.10.2908:30考试时间:2006.01.0808:30考试时间:2006.07.0908:304必考笔试查看0007计算机应用基础新启用教材,具体启用时间见出版时间注释教材:计算机应用基础作者:杨明福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考试时间:2006.04.2214:00考试时间:2006.10.2808:304必考笔试查看0363英语考试时间:2006.10.2808:30考试时间:2006.01.0708:30考试时间:2006.04.2308:30考试时间:2006.07.0908:307任选一门笔试查看0837日语考试时间:2006.07.0208:307笔试查看0838俄语教材:大学俄语作者:丁树杞等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时间:1994考试时间:2006.01.1514:007笔试查看0094公司法教材:公司法作者:顾功耘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4考试时间:2006.10.2808:30考试时间:2006.01.0708:304必考笔试查看0117国际贸易法教材:国际贸易法作者:王传丽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1998考试时间:2006.07.0214:005必考笔试查看0127合同法教材:合同法作者:王利明崔建远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4考试时间:2006.10.2808:30考试时间:2006.01.0708:305必考笔试查看0179经济法概论教材:经济法概论作者:杨紫煊徐杰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0(06年10月以前)新启用教材,具体启用时间见出版时间注释教材:经济法概论作者:张守文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自06年10月起)考试时间:2006.10.2914:00考试时间:2006.01.0814:006必考笔试查看0209民法学教材:民法学作者:郭明瑞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1考试时间:2006.10.2808:30考试时间:2006.01.0708:307必考笔试查看0211民事诉讼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作者:江伟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3考试时间:2006.10.2908:30考试时间:2006.01.0808:305必考笔试查看0320宪法学新启用教材,具体启用时间见出版时间注释教材:宪法学作者:魏定仁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5考试时间:2006.04.2208:30考试时间:2006.07.0808:304必考笔试查看0333刑法学教材:刑法学作者:高铭暄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0考试时间:2006.04.2214:00考试时间:2006.07.0814:007必考笔试查看0469税法考试时间:2006.04.2314:003必考笔试查看0557法理学教材:法理学作者:沈宗灵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0考试时间:2006.04.2314:00考试时间:2006.07.0914:007必考笔试查看本回答由网友推荐山东专升本 法学教材我和同学当时去山师书店买的课本,山师书店的给推荐的,好在没买错,最好是找你考过的学哥学姐问问法学一共需要五本书:《民法》《刑法学》都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兼高等教育出版社。《法理学》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宪法》具体哪个出版社我也忘了,就这五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自考经济法学原理教材,07944经济法学原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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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学院领导

左起: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集合教授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志强副研究员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郭富青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李慧军老师 强力, 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彬县人。198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商法。独著、主编、合作专著、教材10余本,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金融法》(独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司法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规划教材《金融法》(独著 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金融法》(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金融法教程》(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司法部全国政法院校通用教材),《金融法》(专著 合著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中国经济法》(主编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1991年5月第1版,《保险法原理》(合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1、郭富青,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西北政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自1986毕业留校后,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997年晋升为副教授职称,担任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应邀赴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晋升为教授职称,2005年担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陕西省司法厅重点建立项目法律服务团法律宣传咨询组成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特邀咨询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尤其是致力于企业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较深的造诣。主要论著有《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合伙企业法论》、《商法学案例教程》、《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10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经济法制》、《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近60篇。其中有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被收入《中国商法精粹》,1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其中产生广泛社会反响的代表作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探析》(发表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发表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论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发表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建立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初探》一文曾于1996年荣获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优秀奖;《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运行的法律机制》,199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荣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商法的立法模式》,荣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2等奖。《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荣获2007年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2、李集合,男,1966年生于陕西省礼泉县,1989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合同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业法学会房地产法与物业管理法协会理事。主要著作有:《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独著)、《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中国法学会2006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合著)、《土地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出版,副主编)、《合同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出版,主编)、《监狱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合著),并在《西北大学学报》、《宁夏社会科学》、《法学杂志》、《政法学刊》、《法律适用》、《理论导刊》、《河北法学》、《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经济法学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公平竞争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学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一、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一般是指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商业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其资产和负债的经营赚取利润,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者一样,在经营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问题,只是由于银行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才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这“三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这“三性”目标是由其经营的特别商品——货币商品的特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运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二、具体来说: 1、安全性原则。 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在一定的安全前提下进行,经得起重大风险和丧失,使客户对银行保持坚定的信任。银行业涉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来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存款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流动资金比例、分业经营、限制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以及房地产业务等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性是银行营运的前提,没有安全为保障,一切经营活动都是途劳的。 安全性原则的意义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确保其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的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坚持安全性原则有利于银行减少资产和资本损失,增强预期收益的可靠性。也利于银行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2、流动性原则。 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需要,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需求。因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支付,无论存款人到期支取,还是提前支取,商业银行都要保证支付。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时,就会引发大规模的公众挤兑。相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要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收回,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收回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而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而其意义就是坚持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实现其业务功能的基本前提,同时有利于实现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 3、盈利性原则。 它是指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目标,这是银行经营的最终目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盈利原则。从微观意义上讲,它利于充实银行资本、扩大银行的经营规模;并且有利于银行提高竞争力。再从宏观意义上讲,它促使工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

大学经济法学几学期

两个学期。在大学理念支配下的大学使命要求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是有高尚品格的,有教养的人,这是符合大学的本质。这个使命是指培养学生完整的人格、净化学生的心灵、修养学生的品行、锻炼学生对事物进行批判的能力,而不是仅仅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正如英国著名教育理论家纽曼所认识到的:“从功利派的论点中看到了真正教育的死敌。新大学在功利派理论的指导下,更看重的是专业培训而不是文化要求,是考试及结果而不是心理过程,是对事实的被动获取而不是心智的一般活动。”纽曼所指的“新大学”,是违背了大学的逻辑而按市场经济的逻辑和政治的逻辑来当作它的使命而运行的大学。大学(University、College)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是与社会的经济和政治机构既相互关联又鼎足而立的传承、研究、融合和创新高深学术的高等学府。大学主要从德国、英国等国家最早发展起来,其竞争力主要包括教师素质、学生来源、硬件设施等,是大学赖以生存、发展、承担重大社会责任的根本。

试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学体系以及经济立法体系的区别。

【答案】: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立法体系是指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区别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也只能是经济法部门),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而经济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则是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经济法学分支学科除了与各个经济法部门相对应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制史学等学科;组成经济法部门的都是国家创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组成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而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观点和内容不是国家创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只有执行经济立法规划,已经制定并开始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才是现行的)。主要联系是: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着这个国家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一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的形成,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又会影响该国经济法体系和经济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

本质来讲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区别1、研究的方向不同经济法学研究的是经济法本身-法学法经济学研究的是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简单来讲,就是研究经济规则中,法律或其他相关政策问题对其的影响)-经济学2、目的不相同经济法学是要用法律来约束经济~追求公平公正法经济学是要用经济学则是优先考虑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3、一个研究的是法律在经济中能公平与公正 一个研究的是法律对经济规律的影响

经济法学的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妥,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对。 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深入开展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法学,完善经济法制,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研究经济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为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和处理经济法问题。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在注意吸取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必须强调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要创新,就要勇于开拓前进;同时,又要发扬严谨的治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能把改头换面的复旧称为“创新”,也不能把玩弄文字游戏叫做“创新”;应该说,只有创立了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新经验、新理论、新制度才是创新。在经济法的研究中,还要注意正确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的方法、博弈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语义分析的方法。 1)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研究2)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3) 产业法律制度研究 培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并具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毕业的研究生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经济法学究竟考不考高数啊~~~

不知道.

经济法学专业怎么样?

挺好的

一下经济法学要考哪些科目

中国人民大学:科目一:101-政治科目二:201英语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20德语或221法语科目三:605-法学理论科目四:807-法学综合考试复试笔试科目:中外法制史备注:科目四包括: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其中中国法制史为必选部分,其余任选四部分不过各大学不一样:

经济法学属不属于国考专业分类中的法学类?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下面的一个分类,如果你报的是法学下面专开的研究生专业就是法学,如果你选修的是经济法学就不是法学,看你属于哪一种.

自考经济法学包括哪些科目

是经济学专业,还是经济法(这是一个法律单科)。没听说过。上自考网查下

"我国著名的经济法学者有哪些

一、刘文华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1、实用经济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务全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等。二、李昌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著名经济法学家。主要著作有: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2、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 2005等。三、宁立志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系武汉大学经济法博士点创始人之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方向学术带头人。 主要著作有:1、《不争执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2、《从美国法例看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4期。

经济法学怎么样?

很不错,因为它是新兴且独立的,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迎合大众化需求。

论述经济法学的地位。

【答案】: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在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回答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第三,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像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第四,经济法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他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第五,经济法是一门重要学科。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他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Economic Law)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Economic Law)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概要介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实现宏观调控及对市场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课程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及财政法、税法、银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法律与经济体制的相互关系及法律在经济管理及市场规制方面的作用与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课程培训班以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金融学、工商管理、外语等优势专业为学科特色的课程研修班的多科性财经外语类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课程研修班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外贸、三资、国家机关等行业领域及中国驻外商务机构,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网格研辅导提供中国课程研修班招生报名指导,各高校招生简章、网上报名、考试答疑、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各专业目录查询。中国课程研修班报考条件、最新政策法规、帮助学员正确报考理想的课程研修班专业。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经济法学考研都考什么科目?

从小编的角度来看,法学考研对于各个科目的法学都有很高的要求,而经济法学考研也需要很高的要求,不但需要众多法学的基础知识,也需要对经济法学及其具体内容有一定的了解。金融法、竞争法和经济法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光有理论知识不够,同学们还需要有一定的实践技能,将学习到的法律贯彻到实践中去。那么和高顿教育一起来了解一下经济法学考研的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吧。一、经济法学考研的考试科目公共课有思想政治理论以及外国语,经济法学对于外语的要求较高,考英语一,但也有部分学校考德语、日语等等小语种,根据不同学校而定。专业课各个学校不同,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考法学综合和经济法学,而复旦大学为法学概论和经济法学,大多一门为法学综合基础,另一门具体到经济法学的内容。二、经济法学考研的时间安排1.公共课的学习不容忽视思想政治理论是最好拿分的一个科目,可以从九十月开始学习,对政治学习有一定的了解,可以通过刷题的方法学习选择题的答题技巧和积累,越到后面政治学习越重要,在十一二月的时候要进行大量的背诵,为大题进行积累。高顿教育会提供一定的押题,抓住一年内的时政热点,为同学们的学习节约更多的时间。英语单词的积累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接下来就是阅读理解,可以一天一篇阅读,进行全文翻译,这样锻炼了长难句的分析能力也能积累很多的单词。作文也不能忽视,要积累一些好词好句,限时练习作文。2.专业课加强背诵和积累因为经济学考研有大量的课程需要背诵,在本科阶段就学习好那么考研也会相对轻松,考生们可以在大三就开始拿起书本进行背诵,可以采用联想背诵或利用艾宾斯浩曲线,通过一些方法更快得加深记忆。并且到了后续冲刺阶段,要一遍一遍的重复背诵,牢牢记在脑里。高顿教育的老师更会教授更多学习记忆方法,带领同学们更快学习。最后,关于经济学考研专业科目介绍以及学习方法,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到这里了。如果还有其他考研考试相关内容想要了解的,就请登录高顿考研频道看看吧。 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

经济法指的是经济法这个部门法,而经济法学指的是研究经济法的学科。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区别和联系大概有哪些?

本质来讲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区别1、研究的方向不同经济法学研究的是经济法本身-法学法经济学研究的是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简单来讲,就是研究经济规则中,法律或其他相关政策问题对其的影响)-经济学2、目的不相同经济法学是要用法律来约束经济~追求公平公正法经济学是要用经济学则是优先考虑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3、一个研究的是法律在经济中能公平与公正一个研究的是法律对经济规律的影响

经济法学是干什么的

法律中的一个种类。比如: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会计法、税法等等最辉煌的出路:1、考律照做律师,主攻经济案件(这个貌似现实哈!)2、进入国家有关机构,研究、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这个要考公务员哈!)3、进入学校执教(这个你得读啊读,一直读到博哈!)4、成为一个该方面的研究者,没准你变成马克思第二……以上你要是都不乐意做,那么就把文凭揣兜里想干嘛干嘛,如今很多大学生毕业后都这么干来着……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拜托各位大神

本质来讲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区别 1、研究的方向不同 经济法学研究的是经济法本身-法学 法经济学研究的是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 (简单来讲,就是研究经济规则中,法律或其他相关政策问题对其的影响)-经济学 2、目的不相同 经济法学是要用法律来约束经济~追求公平公正 法经济学是要用经济学则是优先考虑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 3、一个研究的是法律在经济中能公平与公正 一个研究的是法律对经济规律的影响

经济法学科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二、起源不同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三、研究对象不同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学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相辅相成

经济法学

你这个问题是什么东东啊

经济法学考研专业基本简介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专业。该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经济法总论、财政税收法、金融法、企业和公司法、竞争法、涉外经济法等。作为传统的优势专业,经济法专业一直是广大考生追捧的对象,其招生录取比例一般都在10∶1左右,有的学校竞争更为激烈,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院校。由于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前景较其他专业要好。同时,由于是应用型专业,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迅速进入工作状态,这也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一般毕业后去大型国企或者外企的人居多。也正因如此,该专业一直是广大考生报考的热门专业。推荐院校: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考研热度:★★★★★

专业解析:经济法学专业地位?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律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 考研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法学经济法学什么

法学经济法学什么介绍如下:主要学内容:宏观调控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等。经济法的内容包括总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理念等)、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内容。所谓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得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学是什么专业?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扩展资料: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学是什么专业

经济法学的专业如下:经济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专业,它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应用。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市场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财税法、金融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相关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特点、原则、制度、实践和变革等。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也包括经济法的实践问题。在经济法的理论方面,经济法学研究重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性质、地位、作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经济法的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研究重点包括经济法的适用、解释、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经济法学专业需要丰富的细节和注意事项。首先,经济法学专业需要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其次,经济法学专业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经济法学专业还需要学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知识拓展经济法学专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学专业的研究和应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经济法学专业也承担着历史使命,即推动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总之,经济法学是一个重要的专业,其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相关问题,需要丰富的细节和注意事项。经济法学专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使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么?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可以报考。本科经济法学专业取得的学士学位是学士学位。扩展资料培养要求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4、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5、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学专业

专业解析:经济法学专业?

●专业简介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详情】●专业地位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详情】●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详情】●考试科目① 101 思想政治理论② 201 英语一或 203 日语③ 607 经济法学④ 802 法学综合【详情】●课程设置(一) 公共必修课程1、政治理论课自然辩证法(文科类)2、外语课第一外国语(基础部分)(二)必修环节1、学术活动2、文献综述与选题报告【详情】●院校排名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山西财经大学、湖南大学、清华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详情】●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妥,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对。那么二者有怎样的区别和练习呢?【详情】●就业前景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详情】●就业方向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详情】 考研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考研考点内容、不清楚考研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经济法学什么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合伙企业法。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经济法学属于法学还是经济学?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扩展资料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学

经济法学是什么

经济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结合了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法学主要研究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下的规范和制度化,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实践应用、经济法的制度建设、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国际经济法等方面。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包括贸易法、金融法、税法、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经济法学在国家发展战略、市场经济建设、金融业、贸易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意义。在实践中,经济法学不仅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也是企业和个人日常经济活动中必备的基本知识。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整个市场当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家在该方面也出台了更多的法律,这些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更好地确保我国经济活动的有序推进,同时也可以为企业营造更好的经济环境,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大企业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鉴于此,本文首先对经济法在现代商务管理当中作用的主要依据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其次详细阐述了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给我一份好么 谢谢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一单项选择题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二、多项选择题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三、名词解释题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四、简答题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案例分析题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试分析: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A乙方修理的设备 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A1年 B2年 C3年 D10年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A鲜活商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二 多选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 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2经济法主体(ABCD)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A询问 B质疑 C投诉 D行政复议或诉讼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 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 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 C检查权 D处罚权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 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四、简答题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五、论述题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六、案例分析题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2上题说明了该公司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取赔偿权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法学硕士中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哪个前途好点?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在企业法务的就业渠道上比较宽,在法院、检察院的报考上,民商很优越。宪法与行政法学在政府部门需要量大,刑法学在法院和检察院的报考上也很受欢迎。

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法律史学哪个更有用?

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这3个与实务联系最多,也最有用.其他的大多只是理论上说说,浮云得很.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方向和应用

民商法学1.研究方向依据业务范围,可以按照需要设立以下研究方向: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也可单列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民事责任(也可单列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商法理论与实践(也可单列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也可单列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比较民商法。  2.主要课程中国民法(可分设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法理论(可分设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外国民商法专题。每个研究方向的具体课程,可视情况分别设置。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一片需从多方面开拓的广阔领域。考虑到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本专业共设以下研究方向: 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功能,它是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企业公司法,主要研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公司法律问题,包括经济合同法,财税金融法,涉外经济法, 国家宏观调控法。  2.主要课程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公司法(含破产法),经济合同法,财税金融法,涉外经济法,工业产权法,国家宏观调控法。每个研究方向,均设置若干门课程,还可以视情况开设其他专题课。  ● 二、相邻学科  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经济法学招生目录 招生年份:2007年 本院系招收人数:395 专业代码:030107 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 复试 备 注 01经济法理论02市场规制法03宏观调控法0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04德语③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④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 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学制3年跨学科加试: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哪个更有前途?

各有优势,侧重不同。1、从就业上来看,民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的就业情况比较好。2、从实用来看,刑法学和民商法学实用性最强。3、从考研录取难度上看,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录取难度最高。其中民商法是目前法学中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和收入最高的一个专业。绝大部分民事和经济纠纷需要用民商法知识解决。扩展资料:国家一流的法学高校有:1、中国人民大学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人大开设硕士点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2、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点基地之一。无论是“大法学”(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等5个学科类)还是“小法学”其实力与研究底蕴在全国范围内都相当不错。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都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哪个更有前途?

民商法学吧。经济法学主要是机关用,整个大方向的。民商法学和普通生活更贴近。

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有什么区别,各侧重什么领域,谢谢

民商法是比较微观具体的东西,而经济法是比较宏观抽象的东西。

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有什么不同?

一级学科:0301 法学二级学科: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浙江大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武汉大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经济法学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1、保护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秘密侵犯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和不公平交易的伤害;2、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价格操纵、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3、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发展。它防止了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竞争优势,从而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和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在于预防和制止这些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条款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其他竞争者带来了不公平的不利影响;2、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组织等。这些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3、不正当竞争目的: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例如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误导消费者等。这些目的与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标志;4、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对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产生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以是经济损失、市场扰乱、消费者误导等;5、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可能包括罚款、赔偿、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商业声誉等。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执法措施。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是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创新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它在建设健康、公平和可持续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请帮我翻译一个经济法学的东西.

三个例子的仲裁条款( 1 )本合同应受约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合同,为国际货物销售, 1980年和任何纠纷所引起的,并就此向合同,并违反有关规定,终止或者无效时,应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通过谈判。在案件没有得到解决,可通过谈判达成的,该案件随后应交付仲裁。所在地仲裁进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为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仲裁按照其仲裁规则( 1998年) 。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除非另有颁发由仲裁组织。 ( 2 )本宪章应受约束,按照英国法律,任何纠纷产生于本宪章应提交仲裁在伦敦按照仲裁行为, 1950年和1979年或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制定为单位其时正生效,一名仲裁员被任命为每个党。就收到一党的提名,对写作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员认为,党应任命其仲裁员后十四天,否则就是决定的单一委任仲裁员应适用。如果两位仲裁人妥善任命不得同意,他们应任命一名仲裁人的裁决将是最终决定。 ( 3 )本合同应受约束和章程,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合同,为国际货物销售, 1980年和任何纠纷所引起的,并就此向合同,并违反有关规定,终止或者无效时,应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通过谈判。在案件没有得到解决,可通过谈判达成的,该案件随后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为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仲裁按照其仲裁规则( 1998年) 。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