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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

试论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试论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希望能提供帮助。   1大数据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隐私   在分析金融消费者隐私之前不得不简述本文语境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在我国学术界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但实践中银监会等行政机关已经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均视作“金融消费者”,并在大量官方文件中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本文遵循问题导向思路,无意纠缠于学术界关于金融消费者是否是消费者,进而受到与传统消费者一样的倾斜保护的问题。而是回应实践,借用实践文本中的这一概念,重点分析金融消费者隐私相较传统隐私权概念的特点。制度的形成具有历时性,其构建、发展与变迁都是由历史实践所促成的。隐私权制度设立之初具有明显的人格属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法律体系通过运用共同的简化术语,自我关联的沟通以及广泛的价值共享,使协调成为可能。大陆法系向来青睐法教义学的思维模式,将多样化的概念以不同的抽象程度构建出具有层次的制度体系。因此,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隐私具有人格属性,其本质上是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拥有完整的控制权。然而,制度的核心概念经过发展越发明晰,而其边缘化概念则出现模糊化的趋势。制度扩张本身亦有限度,若强硬地将性质具有显著差别的概念纳入制度体系中,则势必将会超过原有的制度容量。   如前文所述,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二次挖掘使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此我们需要探析的问题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标的?或者说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从个人权与财产权发展的历史关系来看,二者经历了从“混同” 到“分离”再到“融合”的历程。波斯纳指出“:无形财产的一个非常规的例子是隐私权。它通常被作为是侵权法的一个分支讨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确实是财产权法的一个分支。”而萨缪尔森亦指出“:信息隐私是从丰盛可用的个人资料当中所产生的稀有资源”“,实际上是财产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形式的问题。英国通过侵权诉讼制度保护隐私权的财产价值,而美国则另辟蹊径,从隐私权(righttoprivacy)中衍生创造出独立的公开权 (rightofpublicity),以保护隐私公开的财产利益。   由此可见在英美法领域,隐私权的财产属性实际上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而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隐私的财产属性更是毋庸置疑。因此,若将金融消费者隐私完全纳入传统人格隐私权的制度保护体系内,则势必会冲击原有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也难以为金融消费者隐私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要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则必须寻找更加合理的保护方式。   2传统金融消费者隐私分配模式的反思   在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具有财产属性之后,笔者将金融隐私纳入产权的研究范畴。一方面,只有当金融隐私的产权归属明晰,才能在金融交易中定纷止争,这为大数据时代金融隐私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前提。另一方面,产权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产权清晰可以促使人们充分利用金融隐私带来的效用。而对于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产权归属可能会有人认为,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是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为核心内容的,因此财产性权利理应完全归属于消费者个人。这样的论断在传统金融业或许理论上还成立,然而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则与实践情况相距甚远,具体理由如下:   2.1金融消费者隐私是一个动态积累的过程   与传统隐私不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并不静止于金融消费者初步披露之后。而是随着金融交易活动的进行而不断累积。显然,虽然初级金融隐私源自消费者个人,但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对后续累积的金融隐私进行了大量投入。若将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产权完全分配给消费者则有违背公平原则的嫌疑。   2.2金融机构获取、保存金融消费者隐私也是实践中法律、行业规范的要求   以银行为例,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时的各类身份、交易、信用信息,银行都有义务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留存。在事实上,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已经对这部分隐私进行了共享。   2.3金融消费者披露初步信息是金融交易进行的基础   “金融消费者隐私”这一概念实际上已经隐含了消费者对外披露初级意思的含义。因为只有当消费者已经或者潜在有进入金融消费领域,其才能被称之为消费者。而在消费者进行金融活动时,其必须主动向银行披露初步的身份、甚至财产信息,才能获取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因此,实际上,一旦某人涉足金融市场,成为金融消费者之时,他的金融隐私便在实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披露,进而金融机构在实际上获取并控制了这些隐私。以上理由已初步说明了无论是金融实践中还是现行法规中,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产权分配方式应该并且已经突破传统隐私权的产权分配结构,构建新的产权分配方式势在必行。进而,下文笔者将尝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隐私的最佳产权分配方式。   3法经济学视角下消费者隐私的类型化分析   法经济学产生并发展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该学科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分析模型解决法学问题。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自产生以来便为人们解决法律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波斯纳指出“:各种法律对行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是交易成本,而法律的目的正应是推进市场交还,促进交易成本最低化。”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要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法律就应该探寻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最优所有权配置模式,降低消费成本,实现效用的最大化。本文试图运用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这一基本思维模式,来分析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最佳配置方式。   3.1金融消费者隐私产权归属于消费者   在这样的产权配置模式下,金融消费者对其隐私拥有完整的控制权。在不完美信息博弈理论中,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常态。基于对理性经济人的假定,消费者会选择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方式披露其隐私。即向金融机构披露其正面的金融隐私,而隐藏其负面的隐私,进而导致金融机构收集到的金融信用信息失真。若金融机构长期依据有限并且失真的信用信息作出经营决断,则会产生严重的金融危机风险。   并且,在这样的产权配置模式下,即使金融消费者已经将其金融隐私向金融机构披露,未经消费者明确许可,金融机构不得将其隐私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此情形下,金融消费者个人进行金融活动的成本最小,而隐私披露的收益也直接归属于消费者个人。然而,一方面一旦消费者拒绝披露金融隐私,则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则不可能享受到金融隐私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若金融机构利用其控制的动态累计的金融隐私都需要事先征询消费者同意,否则金融交易的成本将难以计量,金融交易也难以进行。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将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所有权完全配置给消费者则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   3.2金融消费者隐私产权归属于金融机构   即法律将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所有权全部配置给金融机构。在此种情形下,披露金融隐私成为消费者的义务。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能够获得相对完整的信用信息,从而达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率的提高。然而,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将金融消费隐私置于公共领域,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可见,此种情形下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仍然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3.3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以及征信机构分享金融隐私产权   由于金融消费者隐私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属性的不同类别,因此下文将对分别不同属性的金融消费者隐私进行产权归属的探讨。   (1)初级隐私(主要包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消费者对此类信息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但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往往以供个人基本信息为前提(瑞士银行的情况稍有不同),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披露此类信息,以获取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   (2)次级信息(主要指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机构服务过程中累积的金融交易记录等信息)此类信息由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共享。金融机构可以在其机构内部使用此类信息。例如银行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分析出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并利用此类信息向金融消费者推荐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   (3)加工信息(即征信机构,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对金融消费者隐私进行加工后,获取的.相应信息)此类信息应该由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与征信机构共同所有。总体上说,按照金融隐私权类别而将其产权赋予不同的主体共享,将能有效平衡金融隐私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总体看来,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收益有所提高,并且消费者的收益并没有减少。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共享产权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   4金融消费者隐私产权共享模式下的权利分配   科斯定理指明了法律制度在具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中的重要地位。既然从理论上说,金融消费者隐私产权共享模式将最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配置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之间的关系则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产权共享模式下,是消费者具有决定是否向金融机构披露其初级隐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是合理的。因为法律不应强迫不愿参与交易之人披露隐私。   而对于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由记录积累而获得的次级信息,则应当由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共享。当金融机构将这部分信息用于其内部机构时,则应免于在利用这些隐私前向消费者征求同意。然而对于金融机构在将此类信息向第三方披露时,以及当第三方机构获取金融隐私后,通过对信息的二次挖掘得到了加工隐私时,该如何在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分配权利与义务则是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实际上,针对隐私共享模式下的权利分配,美国立法具有十分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GLBA)采取的是一种“选退” (optout)的立法模式。即如果金融消费者没有提前告知金融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披露其隐私,则在GLBA规定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以披露消费者隐私。而美国的部分州的法令、条例、或者解释都提供了比GLBA更加严格的保护模式。即采用一种“选入”机制(optin)。   即当金融机构在向第三方披露金融消费者隐私时,应提前向消费者征求同意,并适当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补偿。显然在选退机制下,银行对消费者金融隐私的披露具有主动权,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而选入机制则更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笔者认为,就此不宜对所有金融消费者隐私做笼统的统一规定。而宜在立法中将金融消费者隐私分为普通隐私与敏感隐私。对前者采用效率更高的选退机制,而对后者则采用较为严格的选入机制。然而,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立法如何合理地将消费者金融隐私划分为普通隐私与敏感隐私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由此,在确立了基本的选入与选退并行的权利运行模式后,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隐私的二次挖掘可能产生的难以预料的后果,宜设置责任机制作为补充。所谓责任机制是指,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在经过选入机制或者基于选退机制向第三方披露金融消费者隐私前,应当对隐私披露的后果作出评估,若其披露行为最终产生了信息披露之初没有预见的危险时,则依据其过错大小,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何设置具体的法条,以有效实现上述机制的有效运行则有待立法者运用其高超的立法技巧。   5结语   法经济学为大数据时代金融消费者隐私分配利用模式的优劣分析提供了更为有效的路径。首先,应当承认大数据时代用户隐私财产权属性扩张;其次,应当对具体的用户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对于初级隐私中的敏感性隐私应当强调保护其人身属性,将之归为消费者完全享有。而对于与消费者人身权利关联不大的次级和加工信息中非敏感性内容如购物痕迹等,则应当保护金融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下的合理使用。 ;

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工作概况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接到通知后,我行立即召开相关部门会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分管行领导为组长,综合部、零售事业部、会计结算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同志为组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重新梳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我行零售事业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和考评,各机构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我行零售事业部服务岗和网点营业厅主任是服务投诉的管理人员,网点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建立来电、来函、来访等多种形式,总行、我行等多种投诉机构的投诉渠道,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应对不同渠道的投诉设定了处理实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客户投诉进行化解。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各营业网点设立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xx”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卡友手册,通过卡友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结合日常社区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居住区、商务区等宣传金融知识,联合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咨询服务,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3、宣传推动情况   在厅堂宣传方面,我行在各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并在分、支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台帐,时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对于金融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提出建议比较多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在业务宣传方面,我行各营业网点借助各种业务宣传渠道,包括横幅、大屏幕、宣传折页手册、报刊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方面,采用广告、软文或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知识的宣传。   在金融知识推广普及活动方面,印制《安全用卡指南》,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提高客户的安全用卡意识。同时,我行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循序介绍本行的收费政策。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本行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收费政策(包括账户管理费的收取以及免收费、低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规范零售业务的宣传与销售。   在金融消费者问卷调查活动方面,我行设计了金融消费者调查问卷,(内容涵盖银行产品、渠道、服务、信息等金融消费者关心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金融消费者问卷调查周,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金融问卷调查活动。在活动期间,安排合理,组织细致,特别是重点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以及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在“金融知识进社区活动月”方面,我行根据当地社会与客户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如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商户引导与收单机具的布设,无现金的结算业务的推广,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宣传引导,改变客户的服务需求模式,持续培养客户选用安全、高效、便捷的金融消费习惯。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我行根据《转发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于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服务意识,所以与预期的效果有一定的差距。针对这个问题,我行一方面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从思想上强调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性,使员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另一方面,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传达了行领导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   此外,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我行也在积极创新经营模式。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所以我行正准备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与服务,我行定期与其联系,充分提示其产品的风险,询问其对我行业务的满意程度。   再者,通过市场调研,我行发现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材料比较少,有些材料还比较专业和枯燥,客户缺乏学习的兴趣。所以本行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顾客信息对顾客进行分类,然后组织我行的专业人士根据不同的顾客层次,编制内容深度不同的宣传手册,并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可以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第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第四章: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第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第六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第七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第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第九章: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第十章: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一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第十三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第十五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八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第十七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第十八章: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章: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书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很重要

01 为什么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非常重要 个人金融信息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产生的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衍生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高度相关,一旦泄露可能会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如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掌握的个人金融信息实施精准诈骗。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是财产安全的基础,因此,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都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者也要牢记 “三个切勿”“三个务必” ,共同守护金融信息安全。 “三个切勿”: 一是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二是切勿随意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金融信息;三是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个人金融业务,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三个务必”: 一是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务必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以防被挪作他用;二是在下载APP或登录网站时,务必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金融信息;三是在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金融业务单据前,务必要先完全撕碎或用碎纸机销毁。 02 为何要及时更新在银行预留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信息是动态变化的,每一次身份识别所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只反映客户在被识别那一时刻的身份信息。客户身份持续识别,是动态掌握客户交易情况的需要,为客户风险评级和交易监测提供基础性的评估依据,有利于打击利用银行账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不法分子冒名开户,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如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存在身份信息无效的情况下,银行将对客户账户采取中止业务或关闭其非柜面业务等管控措施。 目前银行支持个人客户更新身份信息的渠道通常包括:网点柜面、智能自助机具、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直销银行等主流渠道;单位客户更新身份信息以柜面为主。客户完成信息补录后,将同步解除管控措施,便于客户更新信息和账户正常使用。 03 如何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诈骗分子极其狡猾,诈骗手法不断翻新,让广大群众防不胜防。为了不让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请对常见诈骗手法保持警惕: 1. 仿冒身份类诈骗: 诈骗分子常冒充领导、冒充亲友、冒充公检法、民政、教育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冒充银行、证券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还会伪造身份诈骗,如伪装成“白富美”或“高富帅”,加为好友骗取对方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高收益项目投资、诱导在虚假博彩网站投钱等各种方式骗取钱财。 2. 购物类诈骗: 诈骗分子常通过假冒代购、低价购物、开设虚假购物网站、虚假退货等方式进行诈骗,如在疫情期间就有不法分子通过微信等渠道以售卖口罩等防疫物质为幌子,待受害人支付价款后,就找各种理由不发货或拉黑受害人。 3. 虚构险情类诈骗: 诈骗分子常会通过虚构亲友遭遇车祸、绑架、手术等,利用受害人焦虑心理骗取钱财。如不法分子谎称受害人子女或父母突发疾病需紧急手术,要求转账方可治疗,受害人往往因为担心、心急便按照不法分子指示转款。 4. 利诱类诈骗: 诈骗分子通过发布各类中奖信息、积分兑换、分享链接或扫描二维码领红包、高薪招聘等方式利诱受害人,骗取钱财。如利用网络直播间人员混杂,使用弹幕评论等形式发送轻松高薪的兼职招聘等虚假广告,一旦有人上钩,就要求交纳“保证金”“介绍费”等,骗取钱财。 5.其他类诈骗: 主要利用各类新生事物、 社会 热门事件进行诈骗,如刷单及代运营、“校园贷账户注销”、虚假投资平台、虚假爱心捐款等。如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等渠道广撒网,邀请受骗者加入群聊,所谓的专家、操盘手在群中在线讲股,逐步以股市行情差等理由,诱导受骗者转至虚假投资平台进行操作,宣称交易自由、门槛低、高回报,刚开始会让受骗者得到收益,获取信任后,便会逐渐让其加大投资,最终令受骗者损失惨重。 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从自身做起,保护财产安全,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要做到 “三保持”、“三务必” 。 “三保持”: 一要保持高度警惕,对于打电话、发微信自称“是某身份”的人员,不能盲目轻信;二要保持沉着冷静,听到亲友发生事故、财产损害等紧急信息,不能惊慌失措;三要保持清醒头脑,看到中奖、领红包、超低价、超高薪等好信息,不能贪图小利。 “三务必”: 一是务必多留心疑似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可通过拨打官方电话、官方网站查询、与亲友讨论等方式核实确认各类信息真伪;二是务必多学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并及时提示家里的老人、小孩,共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务必及时寻求帮助,一旦发现可能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要尽快拨打110报案,并准确提供骗子的账户、账户名称。 04 如何确保网络交易安全 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消费者除了使用银行卡支付外,也经常使用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支付,网络交易更加便捷,但也有不少不法分子伺机利用网络交易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网上交易安全,请牢记 “八个应该” : 一是 支付密码应设置高强度密码,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不同支付方式设置不同密码,并定期修改; 二是 网络交易前应确认网址是否正确,要选择正规的网站进行网上支付业务,避免通过虚假、钓鱼网站进行交易; 三是 完成网上交易后,应及时安全退出,避免发生后续风险交易; 四是 在进行境外网上交易时,应通过安全途径,开通相关认证服务; 五是 应避免通过公用WIFI进行支付,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交易,以免泄露账号及密码等信息; 六是 应注意不要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登录不明网站,避免被不法分子植入木马病毒; 七是 办理网络购物、退货、退款时,应认清官方渠道,切勿轻信不明身份的电话、网络聊天工具或其它形式提供的非正规的网络链接; 八是 收到可疑网上交易提示时,应谨慎确认,如有疑问应直接拨打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客户服务热线查询,切勿直接回复消息或点击链接查询。 05 如何确保刷卡消费安全 由于刷卡消费非常方便,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POS机复制、盗刷他人银行卡,给持卡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了保障刷卡消费安全,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 务必在正规商户进行交易,刷卡消费时请勿让银行卡离开自己视线范围,要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避免误刷多刷; 二是 在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用身体或另一只手遮挡操作手势; 三是 签署签购单时,要仔细核对是否是本人的卡号、日期和金额,如发现有误,应要求收银员当面撕毁凭证并取消交易; 四是 交易完成时,要确认收银员交还的是否是自己的银行卡,并保存好签购单,以便日后与对账单核对; 五是 开通短信提醒服务或通过银行应用软件,及时掌握账户动态信息,当账户发生异常变化,要及时联系发卡银行查询交易。 06 如何使用转账“延时到账”功能 为了防止电信诈骗分子迅速转移资金,更好地守护百姓资金安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通了转账“延时到账”功能。目前常见的转账方式“延时到账”功能有: 一是 通过银行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到账时间可以选择实时、普通、次日到账等,选择非实时到账的,在到账前可自行撤销转账。每一笔转账时,如果默认的是实时汇款,客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调整到账时间。 二是 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 (ATM机) 向非本人同行账户转账的,资金统一为24小时后到账,在24小时内可以在ATM机或银行柜台等申请撤销转账。 三是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系统默认的到账时间通常为实时到账,用户可以自行开启“转账延时到账”功能,选择2小时后到账或24小时后到账,但用户转账后无法自行撤销转账,需要联系客服申请撤回。 广大群众可以充分使用转账“延时到账”功能,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但也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功能实施新式诈骗。如不法分子在ATM机旁等待来取款的客户,称自己取款额度用完,希望将钱转到受害人卡上,请受害人帮忙取现,待受害人交付现金后又偷偷撤销转账。又如不法分子先以转账发放“中奖”奖金并提供转账凭证诱骗受骗者交纳个人所得税等名目的费用后,又马上撤销汇款。切记:与他人交易,一定要以账户实际到账为准,不能够轻信转账凭证。 07 为何不能租售、租借个人账户信息 部分群众认为身份证、银行卡属于自己的私人物品,不管是出售还是租借,都是个人的私事,但是这样的行为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一是信息泄露风险。 身份证、银行卡及账户内都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因贪图小便宜出售、租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账户,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用受损等,并危害自身财产安全。 二是法律责任风险。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身份证、银行卡及其账户都是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个人出售、租借身份证、银行卡及账户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他人将相关证件、卡片用来从事非法活动,持卡人可能还要连带承担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三是 社会 危害巨大。 出售、租借身份证、银行卡等会为不法分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成为帮凶,将会严重侵害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诚信的 社会 环境。 08 如何查询及领取已故存款人存款 为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简化了近亲属查询已故存款人的存款的流程: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 (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含银行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 但为保护客户存款安全,领取已故存款人存款仍需按照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 等相关办法,继承权无争议时,继承人可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文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支取,若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需先由人民法院裁决,继承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支取。 09 如何正确使用小额支付免密免签功能 “小额支付免密免签”服务是中国银联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小额快捷支付服务。当您使用具有“闪付”标识的银联芯片银行卡或支持“银联云闪付”的移动设备,在境内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以下交易时,只需将银联芯片银行卡在移动设备POS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挥卡,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您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 根据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小额支付免密免签功能是自动开通的,如您不同意开通“小额支付免密免签”服务功能,可以到卡片所属银行的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申请关闭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