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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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制度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有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如何认识民主集中制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使党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有 机整体。 我们这样一个有5000万党员的大党,靠什么组织起来并具有强大力量呢?很重要的是靠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削弱和否定它,就会损害党的战斗力,以至瓦解党的组织。全体党员和党的各个组织只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选出统一的中央领导机关,有了上下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党才能成为有组织的战斗部队。 第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 学化,从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 因为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就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原则,它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党的生活中的创造性运用。所以,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很好地集中广大党员的聪明和才智,才能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井使之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巩 固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党内不同的意见和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正确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基本原则,因为只有实行这些基本原则,才能做到既充分发扬民主又严格党的纪律,从而保证全党在组织上的坚强团结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 第四,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 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在党中央领导下,集中全党的正确意见,团结一致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

在现实生活中,你怎么理解的民主集中制?

笑谈而已,不必认真。凡事都是一把手拍板决定的,哪来的什么民主集中?政治课本上的乌托邦罢了。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应地监督监管机制来保障其运行,哪个领导人会傻乎乎的把自己手中的权力放下去,去民主??除非作秀,比如那什么什么代表大会,首先,代表们就不是民主出来的,那么,他又出来代表谁呢??

怎样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是富有深刻内涵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贯通,民主孕育着集中,集中包含了民主。两者相互以对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离开了民主讲集中,或离开了集中讲民主,都不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  民主和集中的这种辩证关系,一方面表现在,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没有民主,集中就建立不起来。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各种意见都发表出来,各种方案都提出来,才能从中进行比较、鉴别,集中正确的意见,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相反,集中如果离开了民主,就会变成个人专断,这样的集中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会软弱无力。另一方面表现在,集中是民主的目的和归宿,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就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没有集中,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从而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如果缺乏必要的集中,总是议而不决,“民主”就会变成“清谈”,就不能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党也就不可能成为坚强有力的统一整体。  因此,只有深刻理解了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准确把握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实行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才能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合理的制度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为基础的科学制度。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到再实践再认识这样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把这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和方法,推广到社会历史领域,就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上的从实践中来和群众路线上的从群众中来推广到党内生活,就是党内民主,而集中就是把来自实践、来自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集中起来,形成科学决策,再到实践中去实施并接受检验,变成群众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伟大实践。民主集中制就是这两个过程的有机统一。  其次,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了工人阶级政党组织建设的根本规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要有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还要有严密的组织体系、严格的组织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集中制。”  再次,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内公正,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民主集中制的一条根本要求就是实行党内民主。在党内,所有党员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只有分工区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党员和党组织都有发表意见、表达愿望的机会与条件;所有党员都有权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在党内实行讨论自由、批评自由,人人都可以畅所欲言,提出建议;所有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决议,接受党的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在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凡属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都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要按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来决定问题,而不是按少数人的意愿来决定,民主集中制从组织制度上对党员的权利予以了保障。  第四,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有效地维护党内团结。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组成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根本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个人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矛盾,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正确合理地处理党内的这些矛盾、保持党内的和谐和秩序的规范。  第五,民主集中制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统一全党步调,确保决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确保政令畅通,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够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最广泛地听取广大党员在实践中对党的决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使决策在实施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推进我们的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合理性,是已被我们党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所一再证明了的。什么时候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党就有凝聚力、战斗力,事业蓬勃发展;反之,党就缺乏生机和活力,事业受挫。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三、民主集中制是必须不断坚持和完善的制度  当前重点要在三个方面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一是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它既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动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发展党内民主,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为出发点,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地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促进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了解和参与。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克服“一言堂”、“一潭死水”等不良现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和风气,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重视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把来自群众、来自基层、来自实践的经验集中起来,集思广益,改进工作;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要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询制度,以及党内选举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制度体系,使党内民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最高利益。维护中央的权威,就是要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每个党员要自觉地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这是衡量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试金石。任何重大问题在正式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言论;维护中央的权威,就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各地、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在大局下行动,把贯彻中央精神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与对全国人民负责相统一,发挥好两个积极性,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  三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制度。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要在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改进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领导活动中的具体运用。集体领导的核心是以民主决策的方式决定重大问题,以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个人分工的核心是以分工负责的方式执行党的决定,处理解决日常工作的一般问题。因此,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和规范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是涉及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决定,决定前,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中积极执行。党委决策形成后,明确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处理,遇事敢于负责。通过改革、健全、完善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如何理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民主集中制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方针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是“十六字方针”的前提和基础。“民主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党委决策的必经程序,是决策的中间环节,是充分进行民主协商的过程。“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途径。

惯彻民主集中制有哪几个途径

 1、民主权原则  社主义家宪例外承认家权利属于民并作重要宪原则我宪同接受民主权思想,并且体现制度组织  2、基本权原则  我宪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专章规定列举公民基本权利体现公民宪保护2004我通宪修案家尊重保障权写入宪我宪观念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契机  3.权力制约原则  宪规定:华民共家机关间实行民主集制  4.治原则 《宪》第5条规定华民共实行依治建设社主义治家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有几条

  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有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的表现

1、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民代表充分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对违反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不称职的代表,人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2、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它所决定的事情不是自己直接去办,而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贯彻执行。国家的行政机关,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国家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4、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就是极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绝对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其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根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中国中央国家机关一项最基本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国家机构实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1.中央国家机构作为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2.中央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使中央国家机关能够和人民群众呼吸相通、艰苦与共,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效能。3.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4.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1、《党章》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领导制度,是科学合理的有效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2、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历史经验一再证明,只有坚持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集中起来、坚持下去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才能确保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贯彻执行。3、“从群众中来”的过程,就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群众经验和智慧的过程。“从群众中来”同时也内含着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集中的过程也是发扬民主的过程,如果没有集中,或集中过程没有民主,都不能形成正确的科学的意见,民主集中制就会落空,群众路线就不能真正坚持。4、“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以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指导群众实践,并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过程,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人民群众的实践结果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才能使党不断修正错误,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 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92年党的十四大,第一次在党章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切实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第一,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简单来说就是又民主又集中,这个国家肯定是民主的国家,人大等可以大家民主提出策略。集中是因为我们只在党的领导下,这个很好理解的。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苏联布尔什维克派提出并实行的一种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意思是国家机构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由书记主持工作,各委员集体研究制定部署、决定、规定和要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部门系统的工作中。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以后,党内布尔什维克派的领袖人物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工党应该建立一个以少数“职业革命家”为核心、多数党员对其绝对服从的组织模式,即所谓民主集中制。遭到了党内另一派的质疑和反对。1903年在布鲁塞尔和伦敦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布尔什维克派与党内的另一派拥护宪政主义、民主选举的孟什维克因意见不合最终分道扬镳。在选举中央领导机关成员时,由于布尔什维克人数多于对方,因此以俄语“多数派”得名。1917年,布尔什维克通过十月革命以暴力夺取了俄国政权,最终在日后成为苏联共产党,并在苏联全国实行“民主集中制”。据潘志恒《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一文,中国宪法不采纳权力互相制约原则,而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国宪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据中国论文网《论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一文,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倡导过民主集中制原则;马克思充分肯定的巴黎公社实行的,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议行合一。该文认为,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不是同一概念;而列宁是在反对党内小组主义和战争背景下强调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涵盖宪法的全部内容,而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等宪法基本原则所决定。康生曾经说过一句话,“民主集中制”后面的那个集中才是要点。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参考百度百科。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意思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4)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5)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31.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92年党的十四大,第一次在党章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切实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第一,坚持“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对党内政治生活秩序的总概括。第二,坚持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选举是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第三,坚持集体领导。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第四,善于发挥下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准则》规定,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体现了党的上级组织要把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对下级组织的支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的要求。

如何理解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达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只有实行高度集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是要使民主和集中二者辩证地统一。在政治上,围绕着共同的目标,使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发表,然后对其中科学的符合实际要求的东西,通过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作为共同的行动准则。在这过程中,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个人服从集体、全党服从中央。在利益关系上说,民主集中制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要求统筹兼顾,使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在维护个人合理利益的基础上,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必然出现个人独断专行,官僚主义滋长;反之,如果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又会出现极端民主化以及无政府状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有问题可以追问。满意请及时采纳,谢谢!

民主集中制解释大白话

民主集中制解释大白话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内部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创造活力,又统一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个组织和全体干部服从全国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对代表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运用和必然要求。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对由自己选出的各级代表,对由各级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的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的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运用。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通俗理解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指人民所享有的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或对国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集中制是指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结果。民主与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防止和克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个人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现象。通俗,读音是tōng sú,汉语词语,意思是浅显易懂且适合大众的水准。理解,汉语词汇,拼音是lǐ jiě,意思是顺着条理进行详细的分析,从一定的认知上了解,明白。

民主集中制怎么通俗理解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指的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指的是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两个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简单相加。一方面,集中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形成正确的决策,最终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民主以集中为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侯,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组织的活动方式的基本准则,并在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实行。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1905年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2022年10月22日,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之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生活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详细 点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按照过去通常的讲法,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原则,主要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指政党、团体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又可以指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制度。换一个新的视角去认识民主集中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第一,民主集中制有两种性质,一是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第二,民主集中制有几种类型,一是作为民意表达制度的代议制,二是作为决策和执行制度的委员会制,三是作为决定事项具体手段的票决制;第三,民主集中制有几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如:选民选举出总统是民主,总统组阁是集中;国会立法和监督是民主,总统签署或不签署法案或解散国会是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有限自治是民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是集中;国会立法是民主,法院司法是集中,等等。我们所要发展的党内民主,应当是上述种种民主集中制具体方式在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及其相互作用方面的综合体现。简单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包括两方面,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原则的四个方面互相联系,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它深刻反映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委建设的内在需求,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指明了方向。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会议决定”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必经程序,对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直接关系到决策的正确与否和质量高低,也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民主集中制的意义1、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根本组织制度,贯穿于党内各种组织制度之中,制约和规定着其他制度。2、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和矛盾,保持党内生活正常化,充分调动全党的积极性。才能使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3、民主集中制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4、实行民主集中制,能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5、实行民主集中制,能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党组织的积极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引向一个统一的方向和目标。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最大限度激发了全党创造活力,又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民主集中制简单解释

民主集中制简单解释如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最早由列宁提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国家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的局面。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侯,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组织的活动方式的基本准则,并在实践中加以坚持和实行。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思想,1905年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2022年10月22日,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六项基本要求之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生活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原则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2014自考政治学概论考点: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社会主义国家是人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机构的建立和建设,必须遵循人民主权根本人民主权根本原则,以人民民主为基础,获得人民支持和拥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这具体表现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在行使立法权、重大总是决定权以及执法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活动与工作监督权的同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行政权、审判权与检察权、武装力量领导权以国家元首权都贪污明确划分,使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这样,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合理分工,协调动作,并进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和法制监督,保证国家权力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依法行使用权权力时建立制约机器有活力地运转,便于各国家机关有效地进行工作,并不断提高效率。   3、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国家机构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要民主,更要集中。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做出其他重要决定,是集中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人民民主;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实行政令法令的统一,必须保证行政权、司法权行使的集中统一,并实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严格责任制,以保证行政机关顺利高效地工作,严格有效地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决定,从而使整个国家机构做到分工负责,各行其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立法、决策最重要的是民主。举例2005年国务院要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税起征点,各省代表汇聚北京阐述各自观点。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倾听各方代表的意见,综合平衡后提出修改方案。   4、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按照这一原则,在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既要有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又要有适度的地方分权。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既要保证中央权威,使政令统一和畅通,又要发挥地方的一定自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地确定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设置,合理地划分二者的职权范围、管理权限,以发挥全部国家机构的整体效能。

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和主要措施有哪些?

说句打击你的话,这样的书,读多了,会变糊涂,这样的题目我很深感受,因为读书考试不按书本内容去填写,得分不高。这样的考试就是考“默写”而不是考“理解”!我不明白马克思的哲理学是怎么编写的。民主跟集中是对立的,却很多人不去否认这个错误,还拿来当题目去理解含义?民主就是本来由每一个人做主的事情,变成了集中为“一部分人或一个人做主”的含义!

如何完善、坚持民主集中制

村长可以选举,镇长以上一定要任命,这就是民主-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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