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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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2 定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又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一步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和潜在效益论证的报告文件。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研究的深度和资料的详细程度不同。该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20%。(3)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可行性研究应为投资决策提供所有的必要的资料,是编制项目设计的基础。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10%。(4)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总体研究与计算而编制的具体建设方案。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根据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方案设计文件。3 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鉴别,利用其合理部分。3.1 应利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意见的,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相关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2 关注不同矿山设计文件内容组成、详略程度、可靠程度、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对于正常生产的矿山,应以矿山生产实际为依据,之前的矿山设计文件仅作为参考;生产矿山以后拟改、扩建的设计文件,其可利用性应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3.3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估结论的问题与建议。3.4 通常情况下,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行业技术水平、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要求委托方重新提供符合现时技术、经济、政策环境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编制日期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日期之前,且对开发方案确定存在重大影响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3.5 资源储量的利用。3.5.1 核对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对象范围所对应的资源储量是否一致,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资源储量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指标。但可以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3.5.2 对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各类矿柱储量,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确定。3.5.3 可后期回采的临时矿柱,但未设计利用的,可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回收的经济合理性,考虑评估是否利用以及评估的可操作性。如不利用,应阐述理由。3.6 开发方案的利用。3.6.1 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采方案、矿石选(冶)或加工方案、产品方案等。3.6.2 核查开采方案与矿床(体)赋存条件的匹配性;矿石选(冶)或加工工艺方案与矿石质量特征、有用组分赋存状态、物理性质的匹配性;产品方案与矿石选(冶)或加工工艺方案的匹配性。明显不匹配的,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修正。3.6.3 设计文件存在多方案的,通常利用其推荐方案及其技术指标。未利用推荐方案时,应说明理由。3.6.4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完整地陈述所利用的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3.7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的利用。3.7.1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主要有采矿回采率或采区回采率、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荒料率、板材率、成品率等。3.7.2 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时,应了解指标确定的依据、过程,分析其与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矿石质量、选(冶)或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方案等的匹配性。3.7.3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反映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可考虑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利用矿山设计文件选取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3.7.4 矿山生产实际技术指标通常反映某一时期、矿段(块)的生产技术状况,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通常反映矿山设计范围整体性的技术状况,应考虑两者的差异,合理确定评估用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3.8 生产能力的利用。3.8.1 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时,应核查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核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致性。3.8.2 不一致时,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生产能力确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利用的生产能力。3.8.3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生产能力相关的参数。3.9 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一般可以直接利用,如评估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与矿山设计文件中不一致时,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3.10 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用。3.10.1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固定资产投资。3.10.2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水平与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时,可根据资产市场价格信息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3.10.3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概预算与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口径通常存在差异,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有关方法,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3.10.4 对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应当分析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概预算是否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如不包含,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方法调整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3.11 成本费用的利用。3.11.1 评估确定的成本费用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成本费用口径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3.11.2 矿山设计文件中成本费用项目的划分可能存在与企业实际及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不一致的情况,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合理划分成本费用项目。3.11.3 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是否包含进项增值税。评估利用该设计指标确定评估用材料、燃料及动力成本费用时,通常应按不含增值税口径计算。3.11.4 劳动定员、单位材(燃)料和动力消耗等指标一般可以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指标,但相应价格(费用)水平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3.11.5 矿山设计文件中相关税费的种类、标准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适用的税费相关政策文件,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税费。3.12 评估报告的披露。3.12.1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利用的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主要内容。3.12.2 评估报告中应当对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作出适当说明。4 附则4.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4.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