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劳动教养是刑事处罚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劳动教养属于刑事处罚吗

法律分析:劳教不属于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特有的介于刑事和行政处罚之间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适用行政处罚觉得太轻,又够不上刑事处罚的案件。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劳动教养相当于现在多少年

该制度于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在1999年是存在的,将1999年的劳动教养与现在的时间进行直接对比不太适合,这涉及到社会、法律和政策的变化。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算做刑事处罚,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认定是前科。被劳动教养过会有相关记录,但不属于犯罪记录。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是世界上中国大陆和朝鲜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废除劳动教养是什么意思

就是法律上没有劳动教养这个说道了

拘留算劳动教养吗

法律主观:一、劳动教养算不算刑事拘留 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规定的刑罚,并不是刑事拘留,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 行政处罚 。 二、相关规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在现今社会,劳教制度已没有存在的必要,相反会造成更多的社会混乱问题。总之,劳动教养并不是刑事拘留。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劳动教养什么时候取消的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动教养废除后的替代制度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客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随着劳教被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2012年实际已经不再进行新的劳教审批了,对于够不上刑事处罚的,采取了治安处罚的方法。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劳教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对人的危险性作出评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门来判断,也需要社会的评判。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始于(  )。

【答案】:B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始于1955年8月。当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及时对肃反运动中清理出来的一部分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象进行改造和安置,根据马克思主义改造社会和人的学说,国家提出了指定劳动教养的政策。

为什么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首先,劳教制度是不合法理的,不合规矩,不合国际惯例的。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有没有罪,应该由法院来审判,若判定有罪,才可以执行刑罚。而劳教制度不用通过法院,公安部门自己就可以判,没有律师辩护,没有证据核查,没有判决书,也没有监管部门,完全是公安部门自己说了算,它说黑的就是黑的,它说白的就是白的。所以,劳教制度是荒谬野蛮的。西方发达国家攻击我们人权问题,除了计划生育以外,劳教制度也是攻击重点之一。但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劳教制度还是有存在意义的。建国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很多难题不好解决。比如有很多人,他们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那些能判个十年八年的罪,他们从来不犯,但是小偷小摸之类的小罪不停的犯。按大罪判,他们还达不到;按小罪判,又不值一判。可他们偏偏没完没了,三天两头犯事。我们在1957年从苏联引入了劳教制度,对这样的人,无需法院审判,也无需按刑罚定罪,直接由公安机关来判定,可以执行最高4年的劳动教养。其实就和坐牢差不多。这样做严格来说是不符合人权的,但是没办法,特殊历史时期,只好用特殊手段。虽然也确实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但总体来说积极意义还是大的。现在,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比较健全了,所以劳教制度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在2013年底,彻底废除。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我国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是一种什么机制

我国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是劳教机制。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因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客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随着劳教被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2012年实际已经不再进行新的劳教审批了,对于够不上刑事处罚的,采取了治安处罚的方法。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劳教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因为对人的危险性作出评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门来判断,也需要社会的评判。

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始于( )。

【答案】:B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始于1955年8月。当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及时对肃反运动中清理出来的一部分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象进行改造和安置,根据马克思主义改造社会和人的学说,国家提出了指定劳动教养的政策。

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曾经在一定时期发挥过作用,但目前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了,西方国家攻击劳教制度是因为不经过审判,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剥夺被劳教人员最长可达四年的人身自由(劳教是行政处罚,并不是法律,只是法规),对于我们而言,公安机关既负责抓捕、侦查、收集证据,又负责具体的劳教教养决定,一家就把所有的流程都走完了,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所以要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的原因

因为它是仿造前苏联进行革命批斗的特定历史产物。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也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决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可以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但又没有达到犯罪定量标准要求,既不能给予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予以劳动教养,创造性地解决了刑法结构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度上的不足。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劳动教养什么时候废除的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主要是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和治安案件,但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滥用、强制、非法拘禁等,导致反感和批评的声音不断,最终在2013年被全面废除。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外国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是一种什么的机制

是一种行政机制。国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是一种行政机制。这两种机制都是我国公安机关执行的,旨在惩戒犯罪和改造罪犯,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具体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以非刑事的方式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惩罚制度。劳动改造制度是指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和思想教育,促使其认识和反省自己的错误,重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社会重新矫正和回归的一种刑罚实施形式。这两种制度在我国执行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首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第二,由于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处罚的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申请复议,当然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教养有退修工资吗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他们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的计算,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劳动教养(没有开除公职)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事福字(1959)740号第二条】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险便字(1980)82号】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其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龄问题,仍按(63)中劳配字第537号文的答复办理。即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手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险便字(1981)87号】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可保留公职,但不计算工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四十四条】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法[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落实执法为民思想,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公安部于2005年8月25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为保证该通知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安部将在2006年适当时候组织检查各地的执行情况,并将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执行效果好的经验、做法。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5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是公安部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批准公安部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程序审批劳动教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的规定,对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即为劳动教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为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后又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既要依法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也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保护人权意识,切实防止因运用劳动教养手段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  4、公安机关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那些扰乱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呈报和批准劳动教养,不得简单地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依法查处。  5、公安机关的治安、刑侦、禁毒等办案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调查取证上下功夫,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准确认定违法犯罪事实和性质;法制和劳动教养审批部门要加强法律审核,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6、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降格予以劳动教养;对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不得升格予以劳动教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批准劳动教养;对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劳动教养变相延长羁押期限。  三、关于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问题  7、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地级、省级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在呈报劳动教养后,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委托其监护人、亲友或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地级、.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允许;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所谓“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8、代理律师可以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参加聆询等活动。对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要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9、律师自代理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违法犯罪事实材料;其他代理人经地级、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或者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  10、对未申请聆询的,公安机关在合议前,要听取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意见。对代理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公安机关要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四、关于全面实行聆询制度问题  11、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外,公安机关都要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聆询范围不再限于((规定》第25条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以外的案件。  12、对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聆询。所谓“案情简单”,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参与人员较少,不需要进行多方查证的案件,如吸食、注射毒品案件等。所谓“对裁决无异议”,是指对拟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不同意见。  五、关于缩短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问题  13、在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决定劳动教养期限时,一般按照1年、1年3个月和1年6个月三个档次掌握。其中,对实施扒窃,吸食、注射毒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等屡教不改、教育改造难度大的,以及具有《规定》第47条规定的从重情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决定劳动教养1年9个月或者2年。  14、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公安机关查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有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但新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与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一般不要超过2年。  六、关于扩大所外执行范围问题  15、除((规定)第11条、第54条确定的所外执行适用范围外,对确有悔改表现,且不投送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在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同时决定所外执行。但是,对具有《规定》)第5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决定所外执行。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愿意接受和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考察、表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所谓“不致发生社会危险陛”,是指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监督管理规定,不会逃跑或者再次违法犯罪等情形。  16、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公安机关不得收取所外执行保证金。  17、对所外执行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其家庭、学校、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进行监管和帮教,组织他们每月一次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学习有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的法律知识和公安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等,并根据所外执行人员的不同情况确定其每月到当地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参加10小时至30小时的公益劳动,使其早日改过自新。  七、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  18、公安机关作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定期(至少年中、年底各一次)向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提请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的年度工作部署、政策界限、经费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劳动教养审批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决定在本地区、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复杂、疑难的劳动教养案件。  19、公安机关对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未及时调整的,要主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健全机构,及时调整人员,增加成员单位。  20、各地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在驻所检察和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决定劳动教养而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确属错误的,要及时依法纠正。  21、省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推行劳动教养复议案件公开听取意见制度。对劳动教养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22、公安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教养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和赔偿决定,要坚决执行。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领导和民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3、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切实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并加强执法检查。对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超出适用对象范围、违反程序审批劳动教养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八、关于加强工作保障问题  24、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在2005年底前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并配备与审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配齐配强领导班子。为适应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至少设立1个合议组,审批量大的地方可以按照年均审批300起案件设立1个合议组的标准设立。  25、公安机关要将劳动教养业务经费、装备和劳动教养审核、审批部门的人员经费列入本级公安机关预算,并单独列支;要为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录音录像等办案、办公设备,并根据工作情况,设立相应数量的聆询室。  26、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核、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27、为确保改进措施的顺利推进和实际效果,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要主动向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注意研究审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检查实际效果、调整改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2014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与《人大常委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冲突吗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是2011年发布的,取消劳动教养是2013年的事情,这个不矛盾啊。新的上位法对之前的规定做出了改变,就使用新的上位法,这完全符合法理。国家公务员局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未作出改正前当然不能随便改,而且第十六条第五项的意思是如果新录用的公务员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不予录用。也就是说现在考公务员,之前曾经被劳动教养的话也不录用。望采纳意见!

昆明市对贩卖少量毒品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

第一条 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三条 贩卖少量毒品,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贩卖少量毒品的一律没收毒品及非法所得。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行三年劳动教养:  (一)教唆、利用他人贩卖少量毒品的;  (二)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累计数仍为少量的;  (三)贩卖少量毒品并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多次向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贩卖少量毒品,不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实行二年以下劳动教养。第五条 贩卖少量毒品,自行交待或者检举、揭发毒品犯罪有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少量毒品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条 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经治安处罚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可以实行二年以下劳动教养。第七条 对贩卖少量毒品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程序,按国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走私、运输、制造少量毒品的,包庇或者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人员的,适用本规定。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 该法违反了《立法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设定,而该法是部门规章,没有权限。 该法的存在害处不小: 我的一个远亲,因为盗窃(952元),且是首次犯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最多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但当地公安局为了捞钱,要家属来交6500元罚款可以放人。家属说有规定最多只能罚1000元。公安局说按《治安处罚法》是最多只能罚1000元,但你不交就送他去“劳教”3年,有法律依据的。家属不得不交了6500元罚款,公安局就放了人。我的一个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盗窃被刑拘,审讯时门嫌犯“有没有前科”,嫌犯说16岁时曾被劳教3年。公安局查了好一段时间,最后确定是“无此记录”。这个嫌犯是老实人,且说出这样一个记录对自己并非有利,应该不是无中生有。我想是不是象上面的情况样,只是因为没有交钱才送去“劳教”地呢? 我的一个同事说,他的一个同学就是在公安局管这个的,只要他签个字就可以把一个有点违法(如小偷人摸,街上互斗)的人送去劳教三年,所以他特有钱,原因可想而知,谁原意因为小偷人摸失去三年的人身自由!天啊,一个人,一句话说可以剥夺你三年的人身自由,且到你出来后也可能“无此记录”。 该法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 解析: 劳动教养短期内是不可能取消的。 在国外也有类似劳教的处罚叫“保安处分”。不过没有我国这么严重,不是完全剥夺自由权,只是部分。我国新的相关法律正在制定中叫《违法行为矫正法》。英国电影《21天》就是讲一名少女在矫正院的经历。 劳动教养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所以说不能认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当时讲: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实是当时建国初期有一些意在推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在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但又够不上犯罪,只能用劳教这种方式对付他们。 后来,针对一些流串的、惯性的,不务正业的的人,往往他们偷一辆自行车只有几百元,或赌博,或卖淫嫖娼,屡教不改,说他们犯罪又够不上,但按照治安法,处理又太轻。真是气死公安,愁死法院。后来将屡教不改的这类人员送劳动教养。现在全国劳教所关着许多扒窃、欺诈、赌博、卖淫嫖娼、多次吸毒不能戒除的人员。为社会治安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试想谁敢取消劳动教养,把他们这批人放掉。我想你也不会愿意! nihaofy的问题正是目前劳动教养存在的弊端.由于以前的立法比较粗糙,程序上是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法干涉审批过程,所以造成了公安执法的随意性,或者成了个别地方领导报复他人的工具。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修改,不能一家说了算,哪儿有权力哪儿就要有监督。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政府文件,包括十一章,69条。

关于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家人病危需要人照顾,可以所外执行吗?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办理这个所外执行的程序?详细一点告知! 解析: 可以. 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1992]第21号令《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的规定, 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1)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2)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3)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5)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所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2.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 3.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4.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有何区别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不是犯人,通常称作少年教养人员。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的区别在于: 1.适用法律不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劳动教养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教养对象不同。收容教养的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人,劳动教养对象则为16周岁以上的人; 3.教养方式不同。对收容教养人员,重在教育、挽救,对劳动教养人员则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有何区别

收容教育算是治安方面的,不是刑事的。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劳动教养现在没有了。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有什么区别?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过劳动教养机关的审查批准,由司法机关收容,通过有偿劳动,对他们实行强制性的教育和改造。劳教的时间为 1 年到3 年,必要时可以延长 1年。  劳动改造,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劳改机关对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一种刑罚。  由于对劳教分子和劳改犯都实行强制劳动,并且限制他们的自由,人们常常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有着性质上的区别。区别在于:劳教不是刑罚,只是一种行政措施。它的对象是有小偷小摸、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但又不够判刑的人。劳动改造则是一种法律手段。它的对象是被判刑的罪犯。  这两种人在生活待遇等方面也有所不同。例如,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可以按自己的劳动领到一定的工资,节假日可以休息,劳教期满后,可以回单位工作。而劳改犯则没有这些自由和权利。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是是指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是指刑事犯罪,因此被处劳动教养的人,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针对以下几种人应该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是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遭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时间拒绝劳动或是破坏纪律、防碍公共秩序,遭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是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劳动教养废止的时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怎样的情况下会被劳动教养?

简单地说,一般有三种情况会被劳动教养:一是违法严重,却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二是所谓非法上访的,尤其是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即去敏感地区如中南海)。三是%%功比较顽固的。目前主要适用的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程序部分主要用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但各地的土政策也层出不穷。

劳动教养会影响下一代吗?

劳动教养会影响下一代吗?劳动教养不会影响下一代。

我国实行五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于哪年依法废止

法律分析: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 法律规 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教养了身体学习教养了 心里这句话的意思是

劳动教养了身体,学习教养了心灵。 你应当去找医生检查一下身体的健康状况。 人生不仅仅只是食物,身体也不仅仅只是衣服。 从青年时代,我就有一个强壮的、叛逆的身体。

2022年还有劳动教养吗

没有了。2013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劳动教养是很久以前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是通过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然后达到教育的目的。

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是什么意思

劳动教养是对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教育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特殊行政措施。第一次回答希望采纳~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时间如下:1、短期为20年以下;2、长期为21年至50年;3、永久为五十一年以上。劳动教养档案的具体的保存方法如下: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2、对劳动教养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工作流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采用安全可靠的物理储存方式,如密闭柜、防火柜等,避免被盗、丢失或损坏;4、对劳动教养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库,实现档案信息的备份和恢复,避免信息丢失或损坏;5、对劳动教养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和信息的安全可靠;6、对劳动教养档案进行保密管理,严格限制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权限,防止档案泄露和滥用。劳动教养方式如下:1、劳动教育:将被处罚人员送往劳动教养所,在那里进行劳动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劳动改造自己的思想和行为;2、军事化管理:在劳动教养所中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管理,要求被处罚人员遵守纪律,服从管理,通过严格的训练和管理,使其逐步改变不良行为;3、社会化教育:在劳动教养所中开展各种社会化教育活动,如文化课程、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被处罚人员重建自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4、实践教育:在劳动教养所中,要求被处罚人员参加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如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服务业等,通过实践学习,提高劳动能力和生活技能;5、改造评估:在劳动教养期间,对被处罚人员进行定期的改造评估,了解其思想和行为的变化,为其后续的社会重新融入做好准备。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算做刑事处罚,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认定是前科。被劳动教养过会有相关记录,但不属于犯罪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劳动教养影响孩子政审吗

这当然影响啦。不用问,想想就知道啦。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劳教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由于劳教性质长期不确定,致使劳教制度无法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立地位,弄不清它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的关系。二、劳教对象不明确,劳教适用范围呈扩大趋势。由于法律法规对劳教对象的规定不稳定,不明确,不统一,结果导致劳教执法随意性大,劳教对象的范围易被人为地放宽或缩小,造成有些不该劳教的被劳教,该劳教的却没有劳教。三、劳教委形同虚设,劳教执行主体无法履行法定职责。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缓行和劳动教养有什么区别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被劳动教养会有案底吗

我不知道

劳动教养过在哪里查案底

劳教记录派出所里是能查出来。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有无犯罪前科或犯罪记录的查询按情况不同处理:1、如果是违法犯罪,可以在公安机关内网查到,2000年以后的都能查到,如果内网没有,可以向原籍派出所打电话询问。当然,原籍派出所不一定知道。如果需要了解劳教或者判刑,可以通过市局监狱管理处打电话询问,基本都能查出来;2、如果是找工作查询的,非两劳释放或判过刑,而且治安拘留又没在本市的派出所,片警不一定知道,通常也不会查太详细。一般会提供没有前科证明。劳动教养过是否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如果当事人只是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了,说明并没有犯罪,只是有受到委政处罚的记录,但仍是无犯罪记录的人,完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2、如果当事人是被法院判处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去服刑并劳动改告的,是有犯罪记录的人,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教育的总体目标包包括如下:1、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正确理解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认识劳动创造人、劳动创造价值、创造财富、创造美好生活的道理,尊重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思想观念;2、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正确使用常见劳动工具,增强体力、智力和创造力,具备完成一定劳动任务所需要的设计、操作能力及团队合作能力;3、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领会“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内涵与意义,继承中华民族勤俭节约、敬业奉献的优良传统,弘扬开拓创新、砥砺奋进的时代精神;4、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能够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坚持不懈地参与劳动,形成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的品质。珍惜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杜绝浪费。综上所述,劳动教养一般不算犯罪记录。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有犯罪记录的当事人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属于刑事犯罪,不会有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因

法律分析:废除原因如下: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

我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第九条 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所以可以知道,成年人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为什么废除劳动教养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政治重点之一就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被正式提出。因为劳动教养已经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前进的一步。  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此项在中国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将被停止使用,成为历史。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从法律形式上非刑法规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中央这一重要举措引起法律界极大关注。该举措主要体现三层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劳动教养会留案底吗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本不是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现劳动教养制度被取消就更不用担心了。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什么样的人需要进行劳动教养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教育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由于不少劳教人员是因为好逸恶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劳动教养管理所还组织他们进行习艺性的生产劳动,以转变劳教人员不劳而获的恶习,帮助他们学习劳动技能,培养他们自食其力的能力和习惯。劳动时间和强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安排劳动时照顾劳教人员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水平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坚持文明生产,严防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营同类企业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生产所得的收益除发给劳教人员一定报酬外,主要用于改善劳教人员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教人员施以文明、科学、比较宽松的管理。要求绿化美化环境,完善教育、生产、生活设施,使他们在和谐、优美的环境下陶冶情操,矫正恶习。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教人员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宣传、生活卫生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表现好并有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安排到社会上“试工、试农、试学”;对表现较好,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可以决定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这两类人员约占劳教人员总数的10%左右。对在劳动教养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减少劳教期或提前解除劳教的奖励,受奖励人数在6O%以上。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劳教所设立劳教人员食堂,在生活标准内尽量调剂、改善劳教人员伙食,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得卫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劳教人员公布伙食账目,严禁克扣。对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在生活习惯上还给予照顾。劳教人员宿舍要求采光、通风良好,有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保暖、降温设施。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病及时治疗。劳教人员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所外就医。保证劳教人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节假日休息。劳动教养管理所还设有图书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劳教人员可以看书看报、看电视、电影,听广播,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国家对劳教工作干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约束。劳教工作干警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工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工作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工作期间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此,《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促进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子”来所里作报告进行规劝或“现身说法”,使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户,就业、升学等不受歧视。劳动教养制度建立40多年来,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认识了罪错,不良行为习惯得到了矫治。据调查统计:经过劳教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还成了先进模范,成了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 我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人员,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目前全国劳教系统正在进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跨世纪工程建设,计划在本世纪初将全国绝大部分劳教所建设成集校园式、花园式、军营式于一体的弃旧图新、培养人才的基地。

劳动教养能不能开无违法犯罪证明

不能的。犯罪指触犯刑法,而违法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劳教过,说明肯定违过法,同样会有前科与案底,开不出来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颁布了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条例哪年出台

是在1992年8月10日,由当时的司法部颁布实施。

劳动教养合法吗?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据宪法的这两条规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事项。《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纵观上诉两法,可见我国对“保留事项”还是规定很明确的。另外,我国的《立法法》则更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全面完整、具体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产、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资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可见,《立法法》第8条、第9条对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其中的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的规定是十分具体明确的。故,综合《宪法》、《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来看,个人认为如果《国务院关于教养问题的决定》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无效,国务院无权制定!

“两劳释放人员”的“两劳”是指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吗?

没有的 是一样的哦!~

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什么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也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决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可以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但又没有达到犯罪定量标准要求,既不能给予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予以劳动教养,创造性地解决了刑法结构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度上的不足。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20年前劳动教养过现在还有案底吗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的简称,被劳动教养的人其不构成犯罪,也就不会存在案底。案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过审判之后成立犯罪的行为记录,并且现如今已经完全取消掉了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哪些法律的基本原则

刑法,不经审判,不能对公民进行超过行政处罚法的拘禁时间。

劳动教养的劳教待遇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灌输洗脑工作,国家对劳教工作干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约束。劳教工作干警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工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工作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工作期间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此,《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促进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子”来所里作报告进行规劝或“现身说法”,使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户,就业、升学等不受歧视。中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人员,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全国劳教系统正在进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跨世纪工程建设,计划在21世纪初将全国绝大部分劳教所建设成集校园式、花园式、军营式于一体的弃旧图新、培养人才的基地。劳动教养:对于多次发传单、说对政府有不良影响的事件、上访屡教不改的相对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接受政治教育的强制措施。期限:1-3年,可以延长1年。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象有17类。

什么是劳动教养

劳教

我国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的性质

都是关押违法人员的地方。

劳动教养的性质是(  )。

【答案】:C劳动教养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故本题答案选C。

( )年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动教养废除原因(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这有一个前提性问题要解决,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关系。劳动教养是不是刑罚?它是“事实上的刑罚”,尽管没有刑罚的外貌,但有刑罚的实质。这一点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6日)》为证。这个批复在回答安徽省高院“关于劳动教养与刑期是否可以折抵”的请示时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既然劳动教养与刑期可以折抵,而且“劳动教养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可知,劳动教养就是刑罚,而且它比管制刑还要重。实际上,劳动教养比短期有期徒刑也要重。有期徒刑可以判处几个月,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呢?原来的劳动教养没有期限,相当于无期徒刑,1961年4月,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1979年至今的规定是“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所有这些规定都包含了一条:劳动教养最低期限是一年!因为劳动教养不经过法院和检察院,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是把它当作轻于刑罚、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惩罚形式设计的,但是实际上这个理应“轻于”刑罚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刑罚,明显违反罪刑相当的现代刑罚原则。(五)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它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但是我国目前已经废止。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三十四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算做刑事处罚,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认定是前科。被劳动教养过会有相关记录,但不属于犯罪记录。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法律依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衍生问题: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并且国家已经废止了劳动教育的规定,所以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不再实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指中国对违反法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劳动教养最长多少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虽然不合理但是时间确实很长

现在还有劳动教养吗

法律主观:劳动教养已经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动教养属于什么处罚?要进行多长时间的劳动教养依据着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已经被取缔了,现在没有这种处罚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

法律分析:废除原因如下: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 显失公平。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对劳动教养期间工龄怎么算?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1、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公职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2、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古代罪犯“劳动教养”,从何时开始的,又有哪些方式?

从西周时期开始,根据犯人所受的惩罚来服劳刑,还有较为苛刻的肉刑,如刺、割、劓、膑、墨、刖等

劳动教养的条件

一)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主体条件,是指接受劳动教养处理的人在年龄、身份、身体状况、责任能力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适用条件和处罚原则方面的必要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至第12条中有如下规定:1、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3、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定的中国公民。(二)适用劳动教养客观方面的条件所谓适用劳动教养的客观方面的条件,是指使用劳动教养的客观事实,即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共十项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类:1、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中的十项规定;2、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行为:即第9条第十项后半部分规定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的区别与联系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不是犯人,通常称作少年教养人员。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的区别在于: 1.适用法律不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劳动教养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教养对象不同。收容教养的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人,劳动教养对象则为16周岁以上的人; 3.教养方式不同。对收容教养人员,重在教育、挽救,对劳动教养人员则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我国现在还有劳动教养吗

目前劳教制度仍未取消,劳教所内仍有劳教人员在服教。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取消了吗?何时取消的。

11年取消的。

百度一下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劳动教养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这些法律文书或者文书所载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劳动教养法规规定不应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挽救。要求劳教工作干警对劳教人员做到“三像”,即像老师对待学生、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那样,耐心地帮助劳教人员改恶从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绝大多数已办成了劳动教养学校)。劳动教养管理所按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道德、时事和文化知识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教育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3小时。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对劳教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不少劳动教养管理所办有电脑、裁剪、缝纫、电器维修、木工、烹调、理发、汽车驾驶和维修等职业技术培训班。劳教人员学习文化和职业技术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社会承认的文化或技术等级证书。 由于不少劳教人员是因为好逸恶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劳动教养管理所还组织他们进行习艺性的生产劳动,以转变劳教人员不劳而获的恶习,帮助他们学习劳动技能,培养他们自食其力的能力和习惯。劳动时间和强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安排劳动时照顾劳教人员的性别、年龄、体力、技术水平等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坚持文明生产,严防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营同类企业标准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物,生产所得的收益除发给劳教人员一定报酬外,主要用于改善劳教人员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劳动教养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劳教人员施以文明、科学、比较宽松的管理。要求绿化美化环境,完善教育、生产、生活设施,使他们在和谐、优美的环境下陶冶情操,矫正恶习。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教人员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宣传、生活卫生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表现好并有帮教条件的劳教人员,可以安排到社会上“试工、试农、试学”;对表现较好,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可以决定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这两类人员约占劳教人员总数的10%左右。对在劳动教养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减少劳教期或提前解除劳教的奖励,受奖励人数在6O%以上。 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生活标准相当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劳教所设立劳教人员食堂,在生活标准内尽量调剂、改善劳教人员伙食,保证他们吃够标准、吃得卫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劳教人员公布伙食账目,严禁克扣。对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在生活习惯上还给予照顾。劳教人员宿舍要求采光、通风良好,有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保暖、降温设施。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有病及时治疗。劳教人员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所外就医。保证劳教人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节假日休息。劳动教养管理所还设有图书阅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劳教人员可以看书看报、看电视、电影,听广播,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 为保证劳动教养管理所严格执法和做好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国家对劳教工作干警有严格的要求和纪律、法律约束。劳教工作干警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劳教工作前要接受岗位培训,掌握劳教工作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工作期间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此,《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劳动教养场所设驻所检察组,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为有利于劳教人员的罪错矫治和解教后的安置就业,劳教所还积极与劳教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关单位建立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及签订“联合帮教协议”等方法,对劳教人员共同进行帮助教育,促进他们改正错误,解决他们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解教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劳动教养管理所还邀请社会上的党政领导、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恶习、做出成绩的“回头浪子”来所里作报告进行规劝或“现身说法”,使劳教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对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户,就业、升学等不受歧视。劳动教养制度建立40多年来,使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了继续违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认识了罪错,不良行为习惯得到了矫治。据调查统计:经过劳教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还成了先进模范,成了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 我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人员,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目前全国劳教系统正在进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跨世纪工程建设,计划在本世纪初将全国绝大部分劳教所建设成集校园式、花园式、军营式于一体的弃旧图新、培养人才的基地。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因

法律分析:废除原因如下: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劳动教养期间算不算工龄

法律分析: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多久

劳动教养档案保留期限如下;(1)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2)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有哪些 1、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2、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3、劳教人员是因为好逸恶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产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主的人群。而劳动教养人群中有很大部分属于未满18周岁人群换而言之成人可以被劳动教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从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的当年算起。劳动教养属于行政处罚,不算做刑事处罚,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认定是前科。被劳动教养过会有相关记录,但不属于犯罪记录。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长期为二十一年至五十年,五十一年以上为永久。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