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

阅读 / 问答 / 标签

动物检疫员个人总结该怎么写啊?我想到头痛了,救命啊。。。。。

半年来,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在特克斯县畜牧兽医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深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保障畜产品质量,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全县各族人民吃上“放心肉”。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半年来特克斯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几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治知识,继续实施 “放心肉”工程。 “三下乡”和“法制综治宣传月”中,在城镇和重点乡开展街头宣传,参加人员达36余人,赠送法律宣传资料500余份,悬挂大幅标3幅,展出挂图5张,展版2个。 于2008年4月至5月份组织全体检疫员在畜牧兽医局举办为期三天的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一次,邀请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老师三名对学员进行以民汉两种语言进行授课,结束时分别进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的检疫员发放《动物检疫员证》,不合格的检疫进行再学习处理。 上半年的学习参加人员共36人次,理论考试95份以上6名,90-85份28名,85以下2名,实际操作94份以上18名,94以下85以上18名。 二、坚持报检制度,狠抓产地检疫 自2008年1月以来,坚持实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根据畜禽流通量大小,在我县喀拉达拉乡和乔拉克铁热克乡等处设立“动物报检点” 四处,实行“政务公开,收费公开,制度上墙,先报后检,有报必检”,严格实施到场到点检疫,做到一畜一证制,同时做好产地检疫记录。到目前为止产地检疫共14316头(只),其中牛1321头,羊13195(只),使产地检疫率达到92%以上。 三、强化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 全县三座畜禽定点屠宰场,建立检疫工作室,实行了“制度上墙,业务公开”,根据屠宰量的大小,配备3名动物检疫员,一个动物产品快速检疫箱,一套检疫刀具,一只体温表,实施同步屠宰检疫,完善屠宰检疫记录,落实了责任制,回收畜禽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证。上半年屠宰畜禽共11335头(只、羽),其中牛350头,羊4812只,生猪384头,屠宰检疫禽5789羽,无害化处理畜禽脏器325个,上市畜禽肉胴体检疫率达100%,持证率100%,使产地检疫证回收率90%,免疫耳标回收率69%以上。 四、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稳步推进“放心肉”工程 按县食品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上半年成立“肉食品安全监督稽查组”分不同路线对县城集贸市场牛羊猪肉摊、生活超市、大中型餐饮饭店、畜禽定点屠宰场、卤肉店、白条鸡店、冷库等肉品流通和出售环节的畜禽肉类是否经过检疫、加盖验讫印章,是否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是否到位,胴体上是否有检疫切口,是否存在未经检疫或经营病害、变味肉类等违法违规现象实施定期性的监督检查。根据上半年的检查情况来看,在肉类流通环节中存在以下个别的,未经检疫、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违规现象。 于2008年2月份的肉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查出未经检疫畜禽产品共120公斤,对此现象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没收,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限期内改正和罚款处理。 同时节假日实行了肉食品集中整顿和值班,及时上报各项报表和信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上半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共11次,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管理。 五、加强“五证”管理,规范用证行为 加强“五证”管理,严格领销制度,实行专人负责,总量控制,以旧换新,责任到人,规范填写,与用证人利益挂钩。同时,随时对各乡镇站用证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用证安全,从1月份起到目前为止,使用检疫“五证”154本。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目标 (一)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 在伊-特公路呼吉尔特乡库热村距路30米一处设立的报检点派出4名业务素质高的检疫员实施出入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严格实施有检疫证可出境,无证不准出境,从外地引进动物依法在隔离所内进行法定时间内的兽医临床观察,同时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运载车辆防疫消毒,到目前为止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共30081头只羽,其中牛3548头,羊13800只,禽类12568羽,生猪125头,马40匹,羊皮541张,牛皮456张,消毒运载动物的车辆39次。 在5月份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对25户养殖户,2个城乡集贸市场,2个冻库,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二)强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 为杜绝畜禽疫病大面积流行和传播,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从3月份以来我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各乡畜禽免疫工作是否落实,防疫员是否到位,免疫是否按操作规程,是否存在未免疫或拒绝免疫等违法违规情况实施定期性的监督管理。 在4月的春季免疫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免疫145户,拒绝免疫12户,对这些违规现象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免疫管理办法》规定,通知当地防疫员进行补免处理,同时我所业务人员现场对农牧民进行多次的关于畜禽免疫、防疫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对畜禽防疫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理解。 (三)强化动物监督执法案件查处,规范办案程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上半年来现场纠正违规事件11件,死牛签定1头,死猪签定16头,死羊签29只,其中形成笔录档案的有2件;立案处理1件,结案处理1件,无一错案出现。 七、小结在全县动物检疫队伍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实施动物产地检疫 14316头(只),产地检疫持证率达100%。屠宰检疫共11305头(只、羽),无害化处理动物脏器325个;流通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共21081头只羽,动物产品共997张(牛羊皮),消毒运载动物的车辆39次;防疫监督检查共18次,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1次,案件查处2起,印发上报食品安全办信息5条,法建办信息2份,总结6份,先后11次协助乡镇兽医站处理畜禽防疫、检疫事件。对促进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第一步需要先取得宠物免疫证:将宠物带到宠物医院接种完疫苗,并按照宠物医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在宠物医院拿免疫号牌和其他材料。第二步需要拿好免疫号牌、免疫材料、带上你的宠物和运输容器,花费几块钱的工本费去动物检疫所去办理检疫证即可。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哪里办理

到哪个部门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可以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办理流程: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一)动物检疫审批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过境动物检疫的程序有哪些?

考试大特别推荐:过境动物检疫的程序有哪些?   1. 接受报检ue004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商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查核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及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报检单。手续齐备的,方可接受报检。ue004   2. 现场检疫及处理ue004   向承运人或押运人了解入境前动物的情况,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是否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有传染病症状的,采样送检验室检验。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ue004   3. 放行及处理ue004   过境的动物经临床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注明过境期间的检疫防疫要求,并按指定的过境路线派员监运出境。检验发现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全群动物不准过境。运输工具、笼具、铺垫材料、饲料等发现植物检疫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并监督承运人或押运人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动物检疫证明需要什么条件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3.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我国的动物检疫分为哪几类?

动物检疫通常是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来分类:(1)产地检疫,即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地前,由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的检疫。(2)屠宰检疫,即对被屠宰动物进行的屠宰之前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3)运输检疫,根据实施的场所不同,又可分为公路检疫、铁路检疫、航运检疫。(4)市场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开展的检疫工作。

兽医诊断与动物检疫的区别

诊断 是给患病动物确诊得的什么病检疫 是看他有什么人畜共患病 或传染病诊断是针对你要看的动物的检疫是为防止被检疫的动物危害其他动物或人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报检疫。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2、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后,派2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3、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4、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5、检疫存根归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动物检疫站归哪个部门

动物检疫站归哪个部门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2、动物检验检疫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什么是动物检疫:动物检疫是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中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综上所述 ,国内动物检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宰动物的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自身负责,商业部门主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检疫需要带什么

1、准备检疫证明文件在携带宠物或动物进入其它国家或地区之前,需要先申请检疫证明文件,以证明动物不具备传染疾病或者已完成必要的防疫措施。准备过程包括:1)在宠物或动物携带的身份证明、疫苗证明等相关资料齐全时,向口岸检疫部门提出检疫申请,填写检疫申请表。2)检疫申请被受理后,宠物或动物需进行动物检疫。口岸检疫部门将对动物进行体检、疫苗注射、免疫状态检测等工作,确保动物安全、无携带传染病。3)通过以上步骤,口岸检疫部门最终将颁发动物检疫证明文件,宠物或动物方可顺利进入其它国家或地区。2、携带必要的动物食品及保健用品携带宠物或动物时,也需要考虑其食品及保健方面的需求。需注意以下细节:1)携带动物食品时,必须查看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了解禁止或限制进口的食品种类,尽可能规避风险。2)携带宠物的保健用品,如药品、护理用品等,对于已经定期服用的药物,需要带上检疫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医生处方等相关资料。3)在行程中保证宠物或动物的水、食物及保健用品充足,尽可能减少外在环境对它们的负面影响。3、携带宠物的必备用品携带宠物时,还需要准备必备的宠物用品,以保证宠物的舒适性及安全性。具体如下:1)携带必备的食盆、水盆等日常用品,确保宠物在旅途中能及时喂水喂食。2)带上宠物的牵引绳、保险绳及其他户外活动必备的用品,尤其对于大型犬只,更需要保证安全控制。3)携带宠物的床、毯及其他保暖补给品,以防止宠物在旅途中出现生病、湿冷等不适状况。4、准备相关救援电话及信息携带宠物时,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状况,如宠物发烧、意外受伤等。因此,也需要做好相关救援电话及信息的准备:1)在旅途中,随身携带当地的宠物救助中心、动物医院等相关电话和地址,以便及时联系并寻求帮助。2)记录宠物的健康状况、遗传史及疫苗注射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备份至云端应用程序等便捷方式,以便在紧急情况时取用。3)向当地的宠物社群寻求建议和帮助,了解宠物易发病症状及处理方法,提前制订应急预案,在出现紧急状况时能够做到及时、有效应对。

动物检疫都有哪些程序

动物检疫的程序根据不同的场景和目的而有所不同,常见的程序包括:1. 检疫申报:货主或代理人在动物产品入境前或入境时持报检单、检疫审批单、合同、发票及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单证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 现场检疫: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堆场实施检疫。了解动物产品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要求货主向到达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以上是动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根据不同场景和目的,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动物检疫检验员工作内容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2)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动物检疫检验员

动物检疫的方法

1、流行病学方法2、临床诊断方法3、病理学诊断方法4、病原学诊断方法5、免疫学诊断方法6、生物技术诊断方法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申报检疫。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2、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后,派2名以上动物检疫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3、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4、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5、检疫存根归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员是个什么工作啊

  百度词条|  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省、市农业部门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在省际公布执行。此外,尚有国际邮包检疫和过境检疫等。检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离观察,根据临床症状予以判断;一是实验室诊断。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般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可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如在出口国集中检疫时的观察天数等。到达国境口岸后由国家检疫机构检疫。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外贸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准予输出

动物检疫证明怎么用

1、宠物动物检疫是在空运或者汽运出示的,方便宠物托运。2、肉类食品,宠物运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

动物检疫检验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2)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动物检疫检验员

动物检疫是什么意思呢?

中文名称:动物检疫 英文名称:animal quarantine 定义: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

动物检疫费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2015年1月1日有文件规定取消收费。财政部发布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其中就包括对小微企业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开动物检疫证明需要什么

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家为什么要开展动物检疫

法律分析:国家开展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直接关系到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安全,关系到畜牧生产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动物检疫都有哪些程序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流程为:申报——检疫——出具证明。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动物检疫的相关要求规定:1、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动物检疫的范围有哪些

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什么是动物检疫

中文名称:动物检疫 英文名称:animal quarantine 定义: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 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动物资源学(二级学科) 即: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动物检疫有哪些方法

动物检疫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下面就看一下动物检疫有哪些方法。 1、 流行病学方法。 2、 临床诊断方法。 3、 病理学诊断方法。 4、 病原学诊断方法。 5、 免疫学诊断方法。 6、 生物技术诊断方法。 以上就是关于动物检疫有哪些方法的内容介绍了。

动物检疫是一种什么行为名词解释?

三种洗礼 经文:太3章 引言: 在犹太的旷野,有一个人传悔改的道,叫人受洗。许... 我们要洗净行为和内心,也要用主的道洁净我们的生活。 3.约翰的洗的性质是准备,是...

动物检疫向哪里投诉

关于动物检疫,应该向卫生局投诉。动物检疫部门划归卫生局的管理范围之内。如果是环境问题,还可以向环保局举报。

动物检疫证明去哪里办

【法律分析】:第一步需要先取得宠物免疫证:将宠物带到宠物医院接种完疫苗,并按照宠物医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在宠物医院拿免疫号牌和其他材料。第二步需要拿好免疫号牌、免疫材料、带上你的宠物和运输容器,花费几块钱的工本费去动物检疫所去办理检疫证即可。【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动物检疫检验员是做什么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2)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动物检疫检验员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什么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动物检疫和动物检疫监督区别

动物检疫部门是专门对各种动物的检疫。 而动物检疫监督是监督检疫部门是不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一定程序进行检疫进行吗, 动物检疫监督部门不检疫动物。

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一般多久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分别是: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有效期限为当日。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视运抵达地点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天。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视运抵达地点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动物检疫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动物检疫证明需要什么条件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3.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动物检疫的流程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捕获者应当根据自身符合的条件提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申报单。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人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法捕获用于养殖的野生水生动物,应当在上岸前提前1天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出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办理

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办理: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4.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加施检疫标志。5.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6.检疫存根归档。《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它是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综上所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想要办理可以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都有哪些程序?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程序是:1、检疫申报 2、产地检疫 3、屠宰检疫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什么是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省、市畜牧兽医部门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在省际公布执行。此外,尚有国际邮包检疫和过境检疫等。检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离观察,根据临床症状予以判断;一是实验室诊断。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般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可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如在出口国集中检疫时的观察天数等。到达国境口岸后由国家检疫机构检疫。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外贸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准予输出。

什么是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一种减少动物间疾病传染,阻断病毒传播,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安全的有效手段。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2、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据农业农村部9月7日消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官方消息: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

2019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 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如下是全文的内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动物检疫的意义

通过检疫,可以检出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及人畜共患的传染病,防止疫病流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什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制定的管理办法。该法条共分为六章,包括了动物检疫的基本原则、检疫范围、检疫机构、检疫程序、检疫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该法的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2、加强动物检疫机构建设,提高检疫人员素质;3、实行动物检疫证明制度,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符合检疫要求;4、加强动物运输管理,规范运输工具和运输过程;5、加强动物产品检验和监管,防止疫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综上所述:建议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动物检疫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加强动物检疫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检疫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加强对动物运输和产品的监管,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符合检疫要求;加强与国际接轨,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国际化水平。【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动物检疫的六个法定

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第八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九条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第二章 产地检疫第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第十一条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第十二条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第十三条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第十四条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第三章 屠宰检疫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检疫管理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第二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

法律分析: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动物检疫有哪些特点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动物检疫的问题和建议论文

  动物检疫的问题和建议论文【1】   [摘 要] 动物检疫工作是保证肉类食品是否合格的第一道关口。   唯有做好动物检疫工作,才能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保障食用者的健康安全;亦可防止诸如禽流感、猪流感等动物疫情的传播和爆发,防患于未然,减少农户损失。   《动物防疫法》虽已颁布实施,现阶段的动物检疫却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实际操作。   本文通过对于动物检疫问题的探讨,提出一系列解决策略。   目的是为了提高动物检疫的效率。   [关键词] 动物检疫 问题 建议   一、动物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殖户及消费者的检疫意识   大部分养殖户的文化水平有限,对动物检疫方面知识知之甚少,在进行屠宰售卖之前不作报检,有关部门出于人手原因也无法一一查实。   且部分地区难以施行集中屠宰,多数为自行屠宰或个体屠宰。   而动物检疫部门监督人员有限,只能去往指定屠宰点进行监督检查,个体农户或自行屠宰贩卖养殖户难以进行检疫,此类肉品的安全卫生也就无法保证。   不法商贩收购病禽死禽,多数农民贪图眼前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类现象并不制止,因为一点利益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造成不安全肉类的流通。   对于一些偏远山区农村的个体农户,这些地方往往交通不便,设施落后,检疫工作更是难以开展,不法商贩亦是横行。   而多数消费者的防疫意识往往不足,贪图便宜或是根本对动物检疫一无所知,购买价格低廉的未经检验的不安全肉类,让违法者有利可图,为违法活动创造了可能。   2.检疫人员的素质   动物检疫工作对在职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来说较高,需要一定相关知识水准。   而当前我国针对动物检疫的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对动物检疫人员的规定尚不明确,对相关人员工作也没有很好的约束和要求。   这就导致了从事该工作的人员鱼龙混杂,文化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间接地致使动物检疫工作无法正常有序的执行,而疫情也就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做好防治工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就会受到威胁。   如此一来,动物检疫部门岂不是形同虚设?政策好并不代表一定能执行好,好的政策还需由优秀的人才来执行。   3.检疫设施和条件   落后偏远地区自不必说,基本的检疫设备都难以保证,更不用说专业的检疫队伍和检疫环境。   而拥有相关设备和人员的地区就能做好检疫工作?这也未必见得。   仅仅依靠简单的设备,某些疾病已经无法检测出来。   这些疾病需在特殊的环境中,使用更为专业的设施进行检测。   纵观我国,极少有地区具备如此检测环境、检测设施和检测人员。   诸多落后,造成了动物检疫的太多不便,其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同样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4.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前面已经涉及,相关法律对检疫人员的要求和规定尚不明确,导致检疫人员素质偏低。   《动物检疫法》对于不检疫、逃避检疫者的处罚也是过轻,违法者根本无所畏惧;对于私自屠宰、私自贩卖未经检疫的禽畜机及其肉类的行为,甚至没有处罚说明。   关于产地检疫到场到户的法规,鉴于有关部门条件的不允许,对个体农户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养殖地来说,施行起来难上加难。   相关法律的形同虚设,致使检疫工作无法有序的开展。   二、动物检疫的建议与对策   1.检疫部门需要做好宣传工作   检疫部门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民众对于动物检疫的认识,对于养殖户和个体农户来说,更需加大宣传力度,必要时集中学习动物防疫知识,使之意识到动物检疫的重要性,主动提出检疫。   需善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手段,普及动物检疫相关知识法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擦亮养殖者和消费者的眼睛,使不法商贩无处藏身。   2.检验人员选拔制度需要完善   检疫人员的精心选拔和严格管理也尤为重要。   只有优秀的高素质检疫人员队伍,才能做出优秀的成绩,保障检疫结果的准确度。   故而在检疫人员的选拔上切不可马虎,必须选用文化素质高、专业技术水平过硬、法律意识强、坚持正义、责任意识强和秉公执法的人才。   严格的选拔必不可少,检疫人员的在职培训和考察亦不可忽视。   执行公务的同时,政府应调拨款项对检疫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不定期的考核,不断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促使检疫人员学习新的检疫知识。   对于不能通过考核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需进行再学习并通过考察后方可复职;违反相关法律的,直接开除公职。   另外检疫部门可通过与各大高校合作,直接在学校中培养所需人才,保证对人才需求的满足。   3.重视硬件设施建设   除人才的培养外,硬件设施的需求亦不能忽视。   先进的检疫设备和检测手段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度,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引入先进设备,改善动物检疫部门的设施,提高检疫人员队伍的设备水准和检疫结果的权威性,为动物检疫营造良好的检疫环境。   对于落后偏远地区,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保证检疫能够完成。   4.完善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律   一要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达到使之不敢违法的目的;二要明确对检疫人员的规定和要求,保证检疫人员的质量水准;三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切实可行;四要破除在行法律对检疫监督人员的诸多限制,使其能从容行使职能,而不有所顾忌。   对与未作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修订者必须尽早完善,使之有法可依,不至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   三、小结   上述论证可知,要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不仅是单一方面的责任。   上至国家政府部门,下至一线检疫人员和养殖农户,必须加强联系,互相理解支持,才能让动物检疫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养殖农户的财产安全。   我国的肉类食品安全才能得到保证,人民群众方能吃上放心肉。   参考文献   [1]沈向华. 动物检疫制度比较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2008. [2]马祥林. 动物检疫常见问题及改进对策分析[J]. 农民致富之友,2013,16:185+229.   动物检疫工作的问题及建议【2】   摘要:动物检疫工作极其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文笔者就从动物活检和肉检两个方面入手,对动物检疫工作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动物检疫 活检 肉检 建议   前言   动物检疫工作是确保农产品尤其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手段。   多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制定措施,壮大队伍,开展监督稽查等工作,对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制约着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检疫手段落后、检疫设备差、检疫行为不规范等现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检疫率、疫病检出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有效净化,动物疫病发生隐患及动物食品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一、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农民饲养的畜禽在出售前不作活检,具原因是《动物防疫法》的宣传不到位,农民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认识不够,加之农民认为法不制众,没有全面推行。   其次,大多数地区定点屠宰工作很难推行,个体屠宰户仍然是屠宰主流,其中的80%以上为收购、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他们夜间到饲养户收购、屠宰,白天到市场零售肉品均采取逃检的办法逃避费用。   加上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限,收购环节防不胜防,屠宰环节中只能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同步检疫,却无法到户进行检疫,只能在零售环节对肉品实施补检,忽略了对动物经营环节的重点检疫。   最后,对于山区农村散养的畜禽,由于交通不便、收费少、收费难,而且按要求产地检疫必须到场、到户,工作很难开展。   对于平川乡村,交通四通八达,违法贩运户昼伏夜出,绕道前行,千方百计的逃检、逃费。   绝大部分群众防疫意识淡薄,对动物疫病的认识不到位,以至于对病死畜禽收购、加工视而不见,有的为图便宜,购买未经检疫的肉品,从而给违法活动创造了很大的经营空间。   二、执法体系逐步完善,但以监促检相对滞后   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9年又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新修订,进一步健全了执法体系,为保证肉食品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动物检疫执法体系建设的重点,建立了一支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执法队伍。   随着动物检疫执法体系的不断完善,逃避检疫、贩卖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的不断被发现,作为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监督环节越来越得到重视,以监促检的工作也日益凸显其滞后性。   首先,检疫后的监督工作缺位。   检疫后的畜禽长距离调运导致畜禽感染疫病情况严重。   畜禽在运输途中病死后,被随意丢弃或进入黑市交易,导致疫情传播。   由于餐馆、食堂、冻库及卤制品、腊制品店是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较弱的一个环节,这些场地便成为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消化地。   其次,违法案件办理难。   在实际办案中,由于违法者交易的隐蔽性、染疫动物对人危害的潜在性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往往导致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动物检疫的对策   (一)搞好兽医卫生管理,有效减少疾病的暴发   1.要搞好圈舍卫生,改善畜禽的生存环境。   要及时清除和处理粪便,更换垫草,清洁圈舍,定期消毒,保持畜体卫生。   2.做好消毒措施。   要有适宜的消毒设施,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消毒目的而定。   通常应选高效、低毒、价廉、无残留、使用方便、对人和家禽安全,并且在畜禽体内不产生有害物质的消毒剂。   3.要及时淘汰患病畜禽。   一旦畜禽发病,要及早淘汰病畜禽。   必要时可添加作用强、代谢快、毒副作用小、残留低的非人用药品和添加剂,或以生物学制剂作为治病的药品,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发展。   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以防疫情扩散。   4.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对畜禽疫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   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适时使用疫(菌)苗进行预防,及时搞好疫(菌)苗的免疫注射,搞好疫情监测。   防止畜禽发生疫病,避免动物发病用药,确保畜禽及产品健康安全。   (二)搞好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   产地检疫是整个检疫环节中的关键一环,是检疫工作的第一步。   一是动物产地检疫是一切检疫的基础和源头,开展面和到位率要达到100%;二是检疫人员必须到场、到户、到点检疫,不允许隔山开证;三是必须要分析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为检疫结果负责;四是猪、牛、羊必须有免疫耳标才能出证,否则要注射疫苗并补耳标后实施产地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通过运输检疫,补检未经产地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重检动物及动物产品再次验证产地检疫的正确与否,及时发现传染病类及未经检疫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禁止危险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出,严防外地区的危险性传染病及寄生虫病传入。   屠宰检疫是检疫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意义重大,它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健康,关系到“放心肉”工程,是一道不容忽视的必不可少的检疫手续。   一是要在屠宰现场检疫,不允许和市场的行政监督、补检、重检混为一谈;二是要按照“有宰必检”的要求进行,屠宰检疫到位;三是必须和屠宰过程同步检疫,严格对照编号;四是屠宰检疫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执法权利,不委托,更不允许自宰自检,要严格执法。   结语   民以食为天,动物检疫工作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保证动物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保障。   必须把动物检疫工作真正重视起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陈东来,柳枫.动物诊疗与动物检疫的关系[J].今日畜牧兽医.2006(06)   [2]张选民.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畜牧兽医杂志.2011(03)   [3]刘红.辽宁省基层动物检疫工作的现状及思考[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0(04)   [4]陈立平,唐耀平.关于新宁县动物检疫工作的思考[J].中国畜禽种业.2008(16)   [5]曹莉琼.动物检疫中存在的困难及解决办法[J].中国畜禽种业.2010(05)

动物检疫的作用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的作用是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动物检疫最根本的作用体现在下列几方面:1、监督作用,动物检疫员通过索证、验证,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通过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卫生的因素。3、消灭某些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现在对多种疫病仍无疫苗可供接种,也极难治愈。但通过检疫、扑杀病畜、无害化处理染疫产品等手段可达到净化消灭的目的。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通过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发现有患病动物或染疫产品可依照双方协议进行索赔,使国家进口贸易免受损失。5、保护人体健康,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疫病会危害人体健康。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畜共患。因此,加强动物检疫对保护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试述学习动物检疫的意义是什么?

动物防疫工作与养殖业的发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关系十分密切。目前,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的危害最为严重,它不仅可能造成大批畜禽死亡和畜产品损失,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对外贸易,而且某些人畜共患传染病还可能给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威胁。由于现代规模化、集约化养殖业的畜禽饲养高度集中,调运、移动非常频繁,所以更易受到传染病的侵袭。动物防疫工作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在兽医科学研究中一直就居首要位置。近年在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暴发的高致病性、人畜共患病——禽流感,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后来,各国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防疫、隔离、扑杀等措施,疫情才得以控制,避免了更大的经济损失。畜禽传染病的控制和消灭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动保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甚至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实力,因此,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在畜禽饲养或者其他各种动物饲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战略眼光的角度看,动物防疫仍然是需要长期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受到长期的重视。扩展资料: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物检疫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x0dx0a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x0dx0a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x0dx0a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x0dx0a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x0dx0a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x0dx0a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x0dx0a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x0dx0a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x0dx0a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x0dx0a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x0dx0a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x0dx0a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x0dx0a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x0dx0a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x0dx0a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x0dx0a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x0dx0a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x0dx0a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x0dx0a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x0dx0a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x0dx0a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x0dx0a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简述动物检疫的特点

这几个字怎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动物检疫有哪些特点?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x0dx0a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x0dx0a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x0dx0a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x0dx0a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什么是动物检疫

法律分析:动物检疫是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在国内收购、交易、饲养、屠宰和进出中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的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生产与动物医学和动物检疫与防疫有什么区别

动物检疫主要侧重于检验,化验以及检测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等,动物医学则侧重于内外科,产科等手术方面以及诊断疾病

动物检疫怎样检疫

1、生猪一般在检疫员查验《动物免疫证》和判定动物临床检查健康后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2、检疫税不可以包给个人,检疫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取。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全国动物检疫对象由哪个部门规定和公布

法律主观: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以下五种:流行病学调查;病理检查;病源检查;免疫学检查;临床检查。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检疫与动物疫病防治就业前景哪个好

我觉得:动物检疫 好一些。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有人知道动物检疫与防疫吗

检疫一般指的是处境检疫或者坐飞机做火车都要检疫,以防你家的动物没接种疫苗。凡事没接种疫苗的动物都不可以带上火车飞机等!防疫指的是疾病的防疫,比如狗有它的防疫针打。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一: 1、 动物检疫方法包括流行病学方法、临床诊断方法、病理学诊断方法、病原学诊断方法、免疫学诊断方法和生物技术诊断方法。2、 动物检疫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疾病检验。3、 通过动物检疫,对疑似或确诊的疫情对象进行强制隔离或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4、 根据国家《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购买、交易、饲养、屠宰、进出口、过境的贸易和非贸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范围,按检疫类别可分为活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工具。二:我国目前进行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抽样检疫、驻场检疫、产地检疫、处境运输检疫等。我们使用最多的就是:第一,临场检疫。这是通过问诊、听诊、触诊等方法来进行检验;第二,隔离检疫。这种方法是把动物隔离观察,实际的隔离时间为小动物7天左右、禽类15天左右、大型家畜40天左右、野生动物则需要25天左右;第三,实验室检疫。这是通过实验室技术来检测病料,这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最为准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检疫申报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试述学习动物检疫的意义是什么?

学习动物检疫的真正意义就是预防动物传染给人类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

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是工作内容。动物防疫不包括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是工作内容:1、动物疫病防治员是通过预防注射,对动物驱虫或者防治疾病。动物防疫员是主要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的工作人员。现在很多地方都是村级防疫员,他们一般不是在职人员,都是临时工性质,只对其负责区域的免疫密度、免疫质量、免疫率负责。2、动物检疫员是主要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工作人员。按照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条例的提法,应该叫官方兽医。动物检疫检验员使用现代化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并通过感官和经验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以动物疫病防治员和动物检疫检验员区别是工作内容。

常用的动物检疫方法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检疫与防疫专业需要学什么?

研究动物病理学、动物毒理学、动物疫病、动物卫生、动物临床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检验、控制、治疗等。例如:禽流感、动物瘟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诊断与治疗,肉类等动物性食品的检验与检疫,动物产品卫生安全的检验等。动物防疫与检疫专业简介动物防疫与检疫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本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防疫与检疫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畜牧业和食品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能在兽医业务部门、动物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从事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与设计,兽医法规的执行与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要求学生掌握动物防疫与检疫等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疫病预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动物检疫检验能力;具有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能力;具有运用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的能力。课程体系:《动物药理与毒理》、《动物病理分析》、《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动物产品安全检验技术》、《动物临床诊断学》、《动物内科学》、《动物微生物基础》、《动物寄生虫病学》、《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卫生法》。就业方向:卫生、疾控类事业单位: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 兽医类企业:动物疫病诊断、动物临床治疗。

动物检疫有哪些特点?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什么专业可以找到与动物检疫有关的工作

动植物检疫专业一、专业代码、名称 专业代码:070406 专业名称:动植物检疫 二、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的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面向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市场和海关卫生检疫,牢固掌握动物、植物检疫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从事动物及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及疾病防制、食品加工的卫生管理与检验、植物病虫害监测与控制等工作的高层次技术型、应用型人才。 三、专业培养要求 1、主要学习动物病理学、植物病理学、兽医微生物及免疫学、动物传染病学、病理检验技术、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植物检疫学、食品理化检验技术、检疫检验行政法学、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等课程。受到动植物检疫技术、监控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训练,具有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食品生产等方面进行质量检测、评价、监控管理的能力。 2、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理论知识: (1)、具有动物、植物、食品科学的有关基本知识; (2)、具有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的理论知识; (3)、具有动、植物疾病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动、植物疾病诊断与防治理论知识; 3、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具有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 (2)、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3)、具有养殖和种植业经营管理以及动物、植物产品加工能力; (4)、具有动植物分类、对动植物进行剖析及鉴别正常动植物标准的能力; (5)、具有分离、培养、鉴别患病动植物病原及诊断、防治动植物疾病的能力; (6)、熟练掌握动植物检验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 (7)、具有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卫生检疫能力;具依据有关动植物检验法规处 理患病动物、植物及产品的能力。 四、专业就业方向(领域) 毕业生能胜任各级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进出境和国内各级动植物检疫机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植物检疫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企业集团的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新产品研制、商品监督检验、食品生产的卫生管理监督及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推广等工作。 五、主干学科 兽医学 六、主要课程 主要学习动物病理学、植物病理学、动物性食品卫生学、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食品理化检验技术、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动物传染病学、动物病理检验技术、临床兽医学、药理学、毒理学、植物检疫、昆虫学通论、动植物检疫检验法规、食品加工学、兽医微生物及免疫学等课程。 七、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0周。 1、植物学教学实习:1周,学习和采集植物标本,识别、分类、制作各种植物标本。 2、组织胚胎学教学实习:1周,掌握动物组织切片的制作程序和制作技术,血液涂片。 3、昆虫学通论、植物病理学实习:2周(各1周)了解当地主要病虫害的发生规律,在生长季节到大田、果园、菜地、林地等场所观察病虫害发生规律及调查研究方法,采集标本并熟练识别各类主要虫害。 4、动物病理检验技术教学实习:1周,要求学生掌握一般的病理解剖诊断技术程序。 5、临床兽医学:1周,要求学生掌握动物各种普通常见病的诊断、检验及预防治疗和相关畜产品的卫生管理和处理技术。 6、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教学实习:0.5周,要求学生掌握各种寄生虫的鉴别方法以及家畜寄生虫的基本诊断技术及食品检验技术。 7、食品理化检验技术实习(1周)、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实习(1周):熟悉和掌握食品卫生检验实验室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技能。 8、动物传染病学教学实习:1周(与生产实习同时进行),要求学生掌握各种动物传染病的检疫、诊断及防制技术。 9、植物检疫学:1周,要求学生掌握植物及种子病虫害检疫的基本方法。 10、动物性食品卫生学卫生检验:0.5周,要求学生到集贸市场、肉联厂、屠宰厂等进行教学参观、样品检验等实践,增加实际工作经验的培训和练习。 11、教学生产实习:5周(含动物传染病学教学实习),要求学生到各级动植物检疫监督部门、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防疫机构、动植物检疫站参加动植物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监督、动植物疫病的检疫检验监控、检疫检验技术实践,增加感性认识。实习结束后,写出有一定价值的实习报告。 12、毕业实习:12周,结合生产实践,要求学生到海关、口岸、商检、动植物检疫行政监督检疫机构、食品生产检验单位、农牧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单位、卫生防疫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兽医站、畜牧场等单位进行毕业实习,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术,到实践中熟悉和掌握动植物检疫、畜禽疾病、人兽共患病防治和检疫及畜禽饲养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或跟着教师进行科学研究。 13、配合专业教学内容的改革,在其他教学环节中,加大素质教育和实践教学的力度。 (1)1-7学期举办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的各类学术讲座,并将其制度化。 (2)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类社团活动,深入社会,加强实践。配合课堂教学,进行教学实习,组织学生搞好专业调查和社会调查,第1-7学期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4周。 14、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结合专业课的学习,要求学生撰写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培养动植物检疫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15、各学期劳动0.5周,均为分散劳动。 16、第7-8学期安排毕业实习(暑假进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八、主要专业实验 动物学、植物学、家畜解剖学与组织胚胎学、动物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病理检验技术、植物病理学检验技术、昆虫学通论、动物传染病学、动物寄生虫检验技术、食品理化检验技术、植物检疫学、食品加工学、动物性食品卫生学、临床兽医学等。 据说这个专业现在全国人很少,最好的出路是考研究生,而且很容易考的哦,并且目前考研是一种趋势。其次还可以考公务员,每年都有一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这样的人才,但是学历越高找的档次越高。第三,可以到各个省的,或者市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林业局,或者病虫害森防站等单位。还可以比较大一点的林业公司或者造纸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