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勇案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新闻1+1 陆勇案,救命真药怎么买

你也有这个病啊?

陆勇案件,救命真药怎么买

陆勇:……于是我就根据药盒上的联系方式联系给印度的制药公司打电话。从印度直接买这种药,每个月只需要花3000元。于是我就开始在QQ群里向病友们推荐这种药。后来因为买药的人多了,几年来这个药的价格一直在下降。去年9月份,如果一次购买一定数量,算上邮费什么的,平均每个月就只需要花200元了。  从印度买药很麻烦  华商报:当时从印度买这种药,麻烦吗?  陆勇:还是很麻烦的,需要去大银行,填写购汇申请单、国际电汇单,然后向印度方面打款,再把打款凭证发给印度公司,等钱到账之后,他们才把药发过来。这种程序对于熟练的人来说不算什么,但很多表格是需要用英文填写的,很多白血病患者是农民,很多人不懂英文,这对于他们来说就很难。

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

“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重获自由,这是法律应该的正义回归。不过,回顾这一案件走过的大半年时光,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不起诉,这并非法外开恩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最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法定不起诉”,换言之,陆勇代购,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进而可以说,此前人们本不需要呼吁“法外开恩”,反观结局,检察院倒是应该庆幸没酿成一桩冤假错案。要不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办案人员可就麻烦大了。不过,如果检方要“法外开恩”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方并没有援引此条,所以,这不是法外开恩!拓展资料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此,陆勇们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购,而无入狱之忧。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这对于一个边缘群体无疑是福音。不过,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随着陆勇案的爆出,“格列卫”也进入了多地的医保名单,陆勇们或许不再依赖于“旁门左道”。二是,就像代购化妆品一样,海外代购药品也很常见,尤其是在网络上,可是,网络上的很多海外代购药品行为均是不合法的。陆勇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海外代购药品行为的合法化。因为,陆勇与病友之间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润的海外药品代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仅仅认可“陆勇模式”。

电影《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件评析

陆勇,原为江苏无锡一家针织品出口企业的老板,2002年, 34岁那年陆勇确诊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陆勇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服用这种药品,可以稳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间断服用。这种药品的售价是23500元一盒。吃了两年抗癌药格列卫,花费56.4万(按照2.35万/月,1月1盒计算花费)。 2004年6月,陆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印度和瑞士两种“格列卫”对比检测结果显示,药性相似度99.9%。陆勇开始服用仿制“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达数千人,“团购价”降到了每盒200元左右。 为方便给印度汇款,陆勇从网上买了3张信用卡,并将其中一张卡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曾购买信用卡的陆勇抓获。2014年3月19日,陆勇被取保候审。7月21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陆勇的300多名白血病病友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他免予刑事处罚。 在被羁押135天后,沅江市检察院认为 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被认定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刑法第141条规定的销售假药罪;同时,其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1张的行为,被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成立犯罪。因此,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当天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2015年1月29日下午,陆勇获释 强制专利许可的规范性依据, 2001年发布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也称《多哈健康宣言》)规定: 允许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非常状态或基于公共非商业使用的场合对专利进行强制许可, 规定成员国有权自行决定构成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的条件。 200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便只将因艾滋病、肺结核、疟疾等传染病所导致的公共健康危机,界定为《专利法》第49条所规定的国家紧急状态,完全没有考虑我国的公共健康问题所涉及的疾病情势远远超出传染病的事实 印度在其200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中便规定了十分宽泛的强制许可事由,除通行的事由之外,还将公众对产品的合理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专利产品价格过高以致公众无力承担、保障公共健康和营养、印度关键技术部门的发展等,也规定为强制许可的事由。 2004年版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类药品(可全额报销)与乙类药品(报销比例由各地自行设定)中,并不包含格列卫。2009年版的药品目录增加了260个药品,并规定对乙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有15%的调整权,但起初也没有地方将格列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不过,即使是将格列卫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地区,也都规定了报销的限额,且额度比较小。 仿制药与专利药有相同的药效,却只需要付出专利药品不到1/100的价格,从普通人的生活理性出发,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陆勇从印度所购买或协助购买的仿制药事先并未获得进口批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二)项的字面意思,该仿制药有被认定为假药的可能 其他病患的购药都是以陆勇为中介,是由陆勇直接与印度赛诺公司接洽而完成,这使其行为看起来具有帮助销售的性质,从而直接触犯我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 不加价的代购不是销售行为。“销售”本质上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而陆勇在代购中并未加价谋利。因此,并未实施有偿转让药品的行为,而只是立足于作为购买方的其他病患的利益,协助后者向印度制药公司购买药品,他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行为。 未经批准而从境外进口特定药品,只要该药品不推向市场,就不能认定为假药。销售假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其保护的法益除用药安全之外,理应包含医药领域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果药品本身的疗效与安全性没有问题,只是欠缺批准或检验的手续,则此类药品由于并不侵犯用药安全的法益,只有真正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才可能危及交易秩序,从而具有值得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出售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如果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定量要求,相关行为仍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 参考文章: 劳东燕教授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法内容情的六种出罪路径和四点启示 GQ报道 | 令人生疑的“中国药神” 网易新闻: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捕 300病友曾为其求情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案:司法的温度(附:不起诉决定书全文)

陆勇案属于法外开恩吗

“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重获自由,这是法律应该的正义回归。不过,回顾这一案件走过的大半年时光,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不起诉,这并非法外开恩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最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法定不起诉”,换言之,陆勇代购,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进而可以说,此前人们本不需要呼吁“法外开恩”,反观结局,检察院倒是应该庆幸没酿成一桩冤假错案。要不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办案人员可就麻烦大了。不过,如果检方要“法外开恩”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方并没有援引此条,所以,这不是法外开恩!拓展资料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此,陆勇们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购,而无入狱之忧。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这对于一个边缘群体无疑是福音。不过,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随着陆勇案的爆出,“格列卫”也进入了多地的医保名单,陆勇们或许不再依赖于“旁门左道”。二是,就像代购化妆品一样,海外代购药品也很常见,尤其是在网络上,可是,网络上的很多海外代购药品行为均是不合法的。陆勇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海外代购药品行为的合法化。因为,陆勇与病友之间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润的海外药品代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仅仅认可“陆勇模式”。

“陆勇案”最终审判结果是什么?

现实中的陆勇虽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提起公诉,但检方最终判定,陆勇的行为可成立“紧急避险”,并决定对该案不起诉。检察院对陆勇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总结了陆勇行为的四个特点:一是陆勇的行为源起于自己是白血病患者而寻求维持生命的药品;二是陆勇所帮助买药的群体全是白血病患者,没有为营利而从事销售或中介等经营药品的人员;三是陆勇对白血病病友群体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四是在国内市场合法的抗癌药品昂贵的情形下,陆勇的行为客观上惠及了白血病患者。

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陆勇案如果按照新法的标准会有什么不同的结果

如果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陆勇案按照新《药品管理法》的标准来审判,可能会有以下不同: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这意味着,如果陆勇的行为发生在该法正式生效后,他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此外,对于未经批准进口的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如果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如果陆勇的行为被视为情节较轻,他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甚至可能免于处罚。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勇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向白血病患者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是为了帮助他们获得更为廉价的替代药物。这种行为虽然在新法下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但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大家在行为时始终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陆勇案体现法治思维哪些

陆勇案体现法治思维如下:1、体系化的思考有助于提高刑法适用的质量。2、刑法解释中不可固守先前理解。3、刑法解释不应回避实质的价值判断。4、有必要通过灵活运用解释技术来拉近刑法解释中的应然与实然。

陆勇案体现什么法治思维

陆勇案体现了法治思维的规范性思维。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信息显示,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陆勇经过严格规范的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其无罪释放。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每人是享受法律权利的主体,也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要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