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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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如何评价新闻传播出现的媒介审判问题?要求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媒介审判的案例来说 媒介审判的原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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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的中西方差异

参审制与陪审制虽仅有一字之差,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我国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理论上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也意味着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划分的消失),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 由于这种差异,导致了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以对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是西方传来的说法。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人们只是借用而已。中国的媒介审判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根源和背景。我们可以不必拿外国来比照,中国应当如何。只要从中国现行法制和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介审判也是完全没有存在理由的。我们应当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维护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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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媒介审判案例:  夹江打假案: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打了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大量、重点的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连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举国关注的一个新闻热点,  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9时40分,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  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  蒋艳萍案: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在此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外国典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媒体审判和媒介审判一样吗?

不一样啊。。。。媒体审判一般指的是某家媒体,而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哪种媒介,例如是通过报纸还是电视或者是网络!

媒介审判的案列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媒介审判和gonzo审判是同一概念吗?如果不是,两者有什么异同点呢?

媒介审判在西方被称为gonzo审判,美国传播学教授戴维u2022阿什德在《传播生态学》写到:“很明显,在我们这个时代,法院和新闻的界限模糊了,因为他们都充当了控制的机构。”新闻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超越自身角色,严重干预司法,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以至于最后发生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当今天很多人将媒体干预当做自己取得胜诉的手段时,实际已经对舆论监督的期望发生了偏差。如果媒体或出于人情、或出于误解、或出于偏见、或出于失误,而不正当地介入其中,就会背离了舆论监督的正确轨道。因此,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并不是一对矛盾的事物,司法独立离不开舆论监督(是监督手段之一),舆论监督也不应干预正常的审判,关键是司法独立是依法的独立,舆论监督也是依法的监督,这才是法制的真正精神。

请阐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两者的区别

想要知道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的区别,首先要了解什么叫做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而西方人认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称为媒体审判。请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另外一个案例是郭美美事件。媒体监督定义有三: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2、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3、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所以,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媒介审判是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想象来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断。而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有媒体的舆论,媒体的炒作,还有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痕迹还有很多别人想不到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我国对媒介审判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什么中

监督与管理中。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过程。媒体本位功能缺失时期中的“媒介审判”现象自新中国成立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

什么是媒介审判,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2、媒体本身要避免报道的预设立场,公平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3、少用评论性语言,不用带感情色彩的词语。4、法官要坚定依法审判,不受媒体所引导的舆论的影响。

14岁女生弑母藏尸案件是媒介审判吗

一、舆情演化路径3月17日上午,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首发报道《黑龙江15岁女中学生弑母藏尸冷库,三个月后被抓获》一事,该案本身的悲剧性与恶劣性瞬间触动舆论神经,刺激着网民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第一反应。网络舆情也因此而聚焦并初步形成,但因信息来源较为单一,信息较少,舆论较为分散和碎片化。经新京报、南方日报等媒体进一步传播后,黑龙江15岁女生弑母藏尸冷库舆情达到峰值,进入爆发阶段。#黑龙江15岁女生弑母藏尸冷库#、#14岁少女涉嫌弑母藏尸,已被刑拘#等焦点话题登上各大社交平台热搜榜,网络热点话题传播与网民自身传播成为消息扩散的主要形式。网民更广泛的参与,更高强度的注视倒逼事实真相的进一步挖掘。3月17日下午,巴彦公安于微信公众号发布官方警情通报,表明确有此事且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舆情回落,热度趋于缓和的同时,媒体继续进行追踪性报道,且舆论主体出现偏移。《14岁少女弑母案:一个‘幸福"的农村家庭之殇》、《15岁女生弑母藏尸冷库,学校:因上学问题与母亲发生矛盾》、《可怕!15岁女孩儿弑母藏尸冷库!是什么让她对母亲下此毒手?》《黑龙江15岁女生弑母藏尸冷库:变成杀人犯的孩子,都有什么样的父母》等等与成长环境和作案动机的相关信息频出。舆论矛头转向家庭教育、代际矛盾等问题,但少有对案件更为深度的思考。

[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 2018媒介审判案例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新的发展和变异。本文主要探究了网络时代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并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有效防止网络“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审判;网络舆论;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32-02      2012年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该微博称17岁高中生周岩,因屡次拒绝“官二代”陶汝坤(17岁)的求爱,竟被陶坡泼硫酸烧成重伤;凶手陶汝坤的父母为合肥市审计局、规划局干部;因受害人家属拒绝在关于“认可陶汝坤当天积极救治和自首”的材料上签字,凶手父母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受害人被迫出院[1]。新闻一出立即激起了舆论的怒火,网上一片“枪毙凶手”、“深挖背景”、“罪不容诛”,要对灭绝人性的凶手“严惩不贷”的呐喊声。对于这样的情形,让人不禁想起了2011年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也如现在一样群情激愤,“轰炸式”的情绪宣泄对司法的量刑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随着网络媒体的崛起,网络舆论具有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个性化、发帖随意性、真实性差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情表达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2]。这些特点让网络时代的舆论更加复杂与模糊,传统媒介时代就存在的“媒介审判”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流变。   一、网络“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3]。而笔者认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络媒体、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某些社会性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的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二、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言论自由化   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魔盒,网络让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博客等“个人媒体”就热点案件直接发表观点。一般情况下,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这个保护伞,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无需担心是否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这使得他们在对舆情案件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某些现象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或者报复很少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在网上人们可以没有顾忌,坦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热点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出口,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讽刺、谩骂和攻击来发泄心中的郁闷,进而有可能对这些事件进行“审判”。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又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司法的审判造成压力。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再加上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就业压力、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的情境之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在 “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4]。   (三)网络传播——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低门槛化   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社会精英、领袖人物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网民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媒介组织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容易受到“多数网民意见”的干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网络热点事件是一定时期内公众广泛关注的舆论焦点问题,许多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点击率,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竞相追逐报道这个热点。由于媒体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多数媒体不愿因发布与网民期待相反的言论而丧失受众群体,所以就形成了媒介组织盲目“跟风”或者失语的现象。媒介组织舆论导向功能的弱化使得网络“媒介审判”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三、关于防止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互联网逐渐搅活了舆论这“一池春水”,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社会“公共事件”。从杭州“飙车”案到哈尔滨6警察打死青年案,从邓玉娇案到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一件件刑事个案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这都向我们重新敲响了警钟:必须要高度警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笔者也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关于防止新形态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一)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web2.0时代,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的出现使网民既处于媒介中,又处于虚拟社会之中;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传者,所以网络媒介素养又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传播者的媒介素养,又是受传者的媒介素养。从受传者的角度来看,在某一司法案件受到媒体的关注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时网民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媒介及信息内容进行分辨、选择并且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和评价。这就要求每位网民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媒介审判的影响

媒介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媒介审判为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 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媒体作为公众最普遍的利益表达管道,不仅能够引起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广泛关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2、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正透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消极影响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干扰 媒体超越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对其进行是非评判,掀起“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这无疑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从而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中更应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偏不倚,忠实记录。若滥用自己的权力,就会损害媒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3、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媒介审判将司法审判的权利和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利的边界模糊化,将二者混为一谈,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由于媒介审判通常都是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这就极易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

如何防止舆论监督沦为舆论暴力和媒介审判措施及建议?

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和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舆论监督过度、不理性或者成为了舆论暴力和媒介审判,就会对个人及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防止舆论监督沦为舆论暴力和媒介审判需要以下措施与建议:1. 传媒自律:传媒应当注意自身的职业道德、新闻准则等规范,保持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立场,在报道时避免刻意炒作、操纵民意等行为。2. 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规范网络言论,并对涉及到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有明显侵害的情况进行惩罚或赔偿。3. 公民素质提升:公民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在网络言论时注意语言及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4. 多元声音呈现:多样化的声音能够防止某些群体或力量对于特定事件进行过度炒作或操纵民意。因此,建立一个开放、多元的舆论环境是避免舆论暴力和媒介审判的基础。5. 政府作为:政府应当及时公开信息,进行透明度运营,对于事件能尽量提供真实和完整信息,增加公众对于事件的认识度和理性度,并采取合理的沟通手段,引导社会舆论方向。以上是我个人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逐步完善细节,并同步监督落实。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是:“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专业规范来制止和防范此类行为。媒介审判的原因: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一套“制度外的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当前,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规定也不够明确,此外,由于国内新闻媒体整体处于转制阶段。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也不够明确,对于一些职能交叉领域,主管部门尚缺少相应的联动管理机制,因此新闻监督行为约束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新闻监督行为与新闻审判经常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媒介审判负面影响

1、媒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干扰。2、媒介审判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媒介审判也被称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干扰或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媒介审判也被称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干扰或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在新媒体背景下,普通公众也更重视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而网络这种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公众对司法过程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利,网络舆论的介入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正,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新传知识-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定义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二、产生原因1.新闻监督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2.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较低。3.社会舆论对于新闻审判行为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三、危害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