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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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中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它既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安全:人身安全(包括劳动者本人及相关人员)和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员工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1、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织或有关部门汇报。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中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它既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如下: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2、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还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土地、淡水、能源、矿产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3、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