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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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和宗教事物局是民政部门吗

市级民政机构有:(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民政政策规定的草拟和调研;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承办局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政系统政策理论研究、开展目标管理考评、推行政务公开和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及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信息、信访、宣传、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计划财务科组织拟定全市民政系统有关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管理等措施或办法;负责全市民政事业各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检查全市民政事业费的预算、管理使用以及物资、基建项目等计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和民政经济的检查、审计、监督;负责并指导全市民政财务统计工作。(三)安置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双拥办、优抚科研究制定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受安置、服务管理规定和制度,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干休所的建设、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职业介绍工作;指导地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部队平、战接待转运用工作;拟定全市抚恤、优待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陵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烈士史料的搜集、整理和编纂;负责对申请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查上报工作;拟定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双拥创建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解决军地矛盾和军民纠纷,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四)社会福利科拟定全市社会福利工作发展规划和推进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指导全市福利生产,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登记、年度检查;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困群体的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乞讨人员的遣送;负责孤儿、弃婴的收养工作及涉外领养材料的上报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落实社区老年服务"星光计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的发展网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拟定全市救灾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福利生产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全市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措施;负责全市各类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查上报工作;拟定全市福利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县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五)社会事务管理科拟定全市儿童收养工作的有关措施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四类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征地安置或补偿安置费发放工作;拟定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的有关措施,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指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涉外婚姻及相关材料的审核;负责全市婚介机构的登记、审批和年度检查;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市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拟定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有关措施或规定;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市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全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措施或规定,指导县区开展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六)低保科研究并拟定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措施或办法,并负责实施;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范管理;指导县区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七)救灾救济科(市生产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上报、发布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赈灾活动;负责全市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及救灾物资仓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八)老龄办负责全市老龄问题的研究,组织并指导协调老年人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民间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办拟定全市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会团体组织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边界线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区界及本市与周边地市间边界争议的调处,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市地名标牌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指导县区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将如何贯彻《意见》要求,做好基本养老服务工作?

当前,我国各地区的发展仍不均衡,老龄化程度差距明显,人口老龄化发展具有明显的由东向西的区域梯度特征,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口老龄化明显快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针对此种状况,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既要兜住民生保障底线、提供好基本养老服务,又要处理好财政承受能力可持续问题和区域平衡发展问题。其中,核心就是要坚持基础性原则,就是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具体来看:一是“应有尽有”。具体来讲,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我国老年人应该享有的基本养老服务,都是应纳入尽纳入,原则上要做到全覆盖、不漏项,并进一步细化服务标准。二是“承诺必达”。《清单》是国家向每一个公民作出的硬承诺,所列的服务项目必须在现阶段基本落实到位。三是“因地制宜”。省级及以下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老年人需要,研究提出地方具体的实施项目和标准,在确保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落实落地的基础上,把最适合的服务送到老年人的身边。四是“动态可持续”。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就需要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养老服务需要与国家财政保障能力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能够使财政可持续,并按照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谈及接下来如何贯彻落实《清单》,如何落实《意见》,上述负责人表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凝聚社会共识,并从以下方面抓好任务落实:一是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养老服务工作重点任务,发挥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体制,推动各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核心是推动各省级政府制定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二是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针对不同对象,积极运用新闻媒体、专题讲座、课堂教学、讨论座谈、开辟专栏等宣传资源和形式,向政府部门、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老年人进行宣传,努力使《意见》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要加强督促指导。民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对做得好的先进地区或单位要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后的地区或单位要帮助查找原因,推动工作落实。

如何在当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登记非企业俱乐部?

  体育具乐部营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  体育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的业"务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俱乐部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批; (二)监督体育俱乐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俱乐部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俱乐部年度检查的初审,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俱乐部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应由业务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单项运动协会要求的职业运动员队伍; (四)有相应的后备力量运动员队伍; (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六)有符合标准的训练、比赛器材和场地; (七)有办公场所和运动员宿舍;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 (二)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费; (四)有固定的训练器材、场地;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健身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费; (四)有专用的符合标准的健身器材、场地;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体育俱乐部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俱乐部可向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成立体育俱乐部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训练、比赛场地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经费来源证明; (四)负责人、教练员、运动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俱乐部章程; (六)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成立的有效文件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y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的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俱乐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即告成立,应按俱乐部章程开展活动,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体育俱乐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体育俱乐部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体育俱乐部要进行年度的检查、总结,年度检查、总结情况应书面报体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体育俱乐部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内容、终止或破产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体育俱乐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俱乐部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俱乐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业务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直至撤销登记资格。  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2、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3、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4、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5、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6、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社团法人的特殊规定:  1、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人民团体,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等为社会团体法人。但这些单位的下级单位均需登记认可。  2、经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为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  1、民办教育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民办医疗卫生单位。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民办文化单位。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民办科技单位。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民办体育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民办劳动服务单位。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办民政福利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民办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通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第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l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已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取酬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20号)  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第91.217条 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  H章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91.70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  第9l.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b)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O章 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台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装置;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第91.1305条 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91.1307条 合格证和登记  (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9l.1309条 有危害的运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91.1311条 昼间运行  (a)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问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91.1313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9l.1315条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7条 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9条 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3条 地面目视参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5条 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91.155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嚣。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37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l O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O日国家体委令第l5号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l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200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民政部门在双拥工作中扮演什么角色

你好双拥工作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简称,双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广泛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拥军观念;为军队选送优质兵员,协助人民解放军建设强大的国防;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帮助军队完成作战和训练任务;保护军事设施,尊重和爱护军队;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随军家属;做好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部队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支援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公益事业建设,奋勇参加抢险救灾,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等。

写给民政部门的有关孤寡老人建议

奇葩是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奇葩

大学生贫困生补助申请表去民政部门盖章一定是要监护人或本人去才可以盖吗

监护人通过邮箱把证件和像片传过去可以办贷款吗?

我想申请助学金,盖章的地方写着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这是什么意思。我是村里的。

村里就去 你们村的居委会(大队,街道啥的) 街道民政部门就是你那个地方归哪个区 就去那里的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要去问家长什么的~网上哪知道你住哪 ~在哪个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您好!扶贫办和民政局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属于平级部门,互相制约,但不干涉,彼此协调! 一般人们所说的初级民政部门一般是指县区级的民政局,但实际上还有比县区民政局更低级的民政机构,一是乡镇的民政所,这是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另个则平级的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办公室,因为街道和乡镇两者本身的地位不同,所以街道的民政办公室通常不会以单独的一个机关出现。 居委会没有级别,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受县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管辖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地级市的办事处属于科(乡)级机构,是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区民政局也属于科(乡)级机构,是政府序列内的行政机关。三者的关系简单点说是民政局和办事处平级,都对居委会具有管理权(民政局负责组织建设,办事处指导居委会日常工作)。但办事处一般都有民政办公室,在民政专项工作上受县区民政局管辖。 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加我,我可以为您作答!

民政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

民政部门具体是指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主管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工作的部门。扩展知识:一、民政部门是国家规定的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1、机构设置都有:国家级一般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一般设民政厅,市县级一般设民政局,乡镇一般设社会事务办公室。2、职能涉及:国家政权建设、社会福利、社会行政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等等各个方面,它的工作范围特别的广。一般包括婚姻登记、优抚安置、拥政爱民、救灾救济、老龄工作、区划地名、低保、慈善、殡葬、福利、救助等等。二、民政局是市县级的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1、民政局的工作:主要管理救灾救济、民间组织管理、双拥优抚安置、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基层政权建设等等相关的工作。2、民政局的具体工作:民间组织、优抚保障、军休安置、备灾减灾、社会捐赠、城市低保 、区划地名、社会福利、救助管理、退伍安置、双拥工作、救灾工作、村民自治、社区建设、婚姻登记、农村救助、儿童收养、福利彩票、外事工作、民政统计、民政法制、教育科技、殡葬管理等等。

民政部门负责哪些工作?

民政部门具体是指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主管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工作的部门。

民政部门是什么机关

法律分析:是行政机关。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民政部门与民政局的区别

民政局只是民政部门的一个单位,机关司局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下设:综合处、秘书处、调研室、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民政部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下设:综合处、法制一处、法制二处 法制三处。民间组织管理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办公室。优抚安置局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审核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下设:综合(军供管理)处、优待抚恤处、烈士褒扬事业处、军休安置管理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复员干部安置处。救灾司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国际减灾合作事宜。下设:救灾捐赠(综合)处、救灾处、备灾处、减灾处。社会救助司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下设:综合(监察)处、城市处、农村处、医疗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下设:农村社区建设(综合)处、农村基层民主处、城市工作处。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下设:综合处、区划管理处、地名管理处、界限管理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下设:福利彩票(综合)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司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下设:综合处、殡葬管理处、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婚姻收养管理处。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下设:综合处、规划统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司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本部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会同有关方面承办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下设:综合(港澳台、难民安置)处、双边处、多边处。直属机关党委(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部党组以及本组织的决议,围绕我部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负责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四)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和在京直属单位党委、纪委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并指导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部直属机关党建研究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六)领导部机关纪委开展工作,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七)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八)协助部党组做好统战工作。(九)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下设:劳动工资(综合)处、党群工作处、人事处、人才工作处、科技标准化处、 社会工作一处、社会工作二处。中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一)监督检查民政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情况。(二)监督检查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三)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民政部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四)受理对民政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民政部直属机关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五)协助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民政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六)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七)组织协调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八)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内设三个室: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3] 离退休干部局(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二)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以及生活服务、福利等工作;(三)负责安排离退休干部的保健、健康休养工作;(四)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有关工作;(五)负责离退休干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六)负责处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七)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八)完成部党组、部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2] 直属单位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社会出版社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民政部地名研究所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中国老年报社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民政部信息中心乡镇论坛杂志社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中国社会报社[4] 部管社团中国光学工程学会爱之桥服务社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殡葬协会中国康复器具协会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代管单位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5]

民政部门包括哪些

1、通常人们所说的初级民政部门一般是指县区级的民政局,但实际上还有比县区民政局更低级的民政机构,一是乡镇的民政所,这是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另个则平级的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办公室,因为街道和乡镇两者本身的地位不同,所以街道的民政办公室通常不会以单独的一个机关出现。2、对你问题补充中问题回答:居委会没有级别,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受县区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管辖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地级市的办事处属于科(乡)级机构,是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区民政局也属于科(乡)级机构,是政府序列内的行政机关。三者的关系简单点说是民政局和办事处平级,都对居委会具有管理权(民政局负责组织建设,办事处指导居委会日常工作)。但办事处一般都有民政办公室,在民政专项工作上受县区民政局管辖。

什么是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包括办公厅(国际合作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区划地名司、社会事务司、养老服务司、儿童福利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机关党委(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司。    负责事项: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规划财务司: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社会救助司:   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区划地名司: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社会事务司: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养老服务司: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司: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民政部门做什么的

民政部门主要管理社会困难人员日常救助帮扶 地名审核管理 殡葬服务 婚姻登记 养老服务 儿童福利 社会组织管理 慈善机构 城市居民委员会 乡村村民委员会管理 换届选举指导

民政部门包括哪些

民政部门包括以下4种:1.办公厅办公厅是党政机关设立的负责协助机关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并主管文秘和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办公厅在其所属党政机关的领导下依职责行事,并办理机关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2.社会救助司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3.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是民政部的职能部门,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4.社会事务司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扩展资料:建制沿革1998年,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仍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做如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消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三、转变的职能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在机构设置上做作如下调整:1、优抚局与安置司合并为优抚安置局;2、社会福利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3、计划财务司调整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4、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5、国际合作司更名为外事司;6、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改为人事教育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觉得凡是和人民生活利益相关的部门都是民政部的分司机关

街道民政部门是什么

是街道办事处的直属部门,负责民政工作,街道民政部门是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包括:灾民、难民、伤残、弱势群体的救济、救助;军烈属生活慰问、补贴发放,五保供养、残疾人、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事业单位不算是属于民政开支,事业单位算是财政开支,有财政全攻供,还有自收自支。街道民政部门工作职责:开展扶贫和社会救助工作;搞好社会福利事业,做好残疾人的权益保障等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做好定补发放工作;负责做好社区用房验收、社区居委会建设。街道民政部门是国家规定的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1、机构设置都有:国家级一般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一般设民政厅,市县级一般设民政局,乡镇一般设社会事务办公室。2、职能涉及:国家政权建设、社会福利、社会行政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等等各个方面,它的工作范围特别的广。一般包括婚姻登记、优抚安置、拥政爱民、救灾救济、老龄工作、区划地名、低保、慈善、殡葬、福利、救助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民政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可以。

乡里有民政部门吗?民政办就是民政部门吗?和民政局有什么区别?

乡镇是不设职能部门的,民政办相当于乡镇政府的一个办公室。民政局与民政办是业务指导的关系。

什么是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包括办公厅(国际合作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区划地名司、社会事务司、养老服务司、儿童福利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机关党委(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司。    负责事项: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规划财务司: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社会救助司:   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区划地名司: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社会事务司: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养老服务司: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司: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民政部门包括哪些部门?

民政部门当然不是仅仅指民政局。在政府部门的分工中,民政事务通常包括:负责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政策,指导相关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各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有哪些

法律分析: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法律依据:《民政部工作规则》第二条 民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民为本”,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的政府部门。第三条 民政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四条 民政部机关要发扬民政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部风,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坚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努力构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民政部门做什么的

民政部门有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2018年,国家出台政策,对民政部的工作做了如下调整:1、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2、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3、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4、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是什么

民政部门包括办公厅(国际合作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财务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区划地名司、社会事务司、养老服务司、儿童福利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机关党委(人事司)、离退休干部司。  负责事项: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规划财务司: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社会救助司:  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区划地名司: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社会事务司: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养老服务司: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儿童福利司: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当地民政部门是什么

民政部门包括:1、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2、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3、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民政局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2、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3、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4、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5、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6、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民政部门负责哪些工作

【法律分析】: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 批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军供站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政部门是什么机关

法律分析:是行政机关。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常设国家行政机构。民政,是主管民间社会事务的行政部门,一般包括婚姻登记、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拥政爱民、区划地名、老龄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殡葬、救助等。机构设置:国家级设民政部,省(自治区)级设民政厅,市县级设民政局,乡镇设社会事务办公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区别在于该单位的章程中对经营终止后资产的处置。但是我们的章程只说明是非营利组织,但章程没说明经营终止后资产的处置。应该是采用前者。答题不易,如觉得满意,望采纳,感谢你的鼓励~~~~~。

民生工程属于民政部门管吗

一般属于县级政府管理,这种部门一般情况下是由县直的几个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