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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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中“内幕信息”原则的要求,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不得( )。

【答案】:C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2016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选项 D: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评论中国首例注册会计师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股票

我国现阶段的内幕交易非常复杂,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特点:内幕交易主体人以基本内幕人为主;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利润分配为主;其它多种违规事实伴随内幕交易发生,使内幕交易变得很复杂;。内幕交易者所受的处罚以罚款为主,此外还受到取消或暂停营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其它处罚。内幕交易使股票的平均价格上升,但也增加了价格的波动性。内幕交易者所利用的信息确实是重大的并且都获取了正的超常收益。如果信息非常重大,那么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者会在信息公告前结束交易。此外,如果内幕交易者同时采取市场操纵策略,那么他能获取更高的非法所得。内幕交易从总体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对称的程度。

在弱势有效市场,技术分析无效,所以基本面分析和内幕信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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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先银行每月提供财务报表算不算泄露内幕信息。

不是,向相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向社会泄露内幕信息规定。相关部门也有严禁向外泄露企业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达到何种水平才可以成为“重大影响”

您好二、内幕交易的认定(一)内幕交易人员的认定。内幕交易人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首先是对内幕交易人员身份的认定,我国《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分为七类:(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可以看出,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是公司、其关联人士及证券市场的相关从业人员,而实际上仍有大量的应属于内幕信息人员未被包括进来,尽管证券法增加了一个授权性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但是对这些人究竟是哪些人,对其如何认定,参照何种标准认定,均未作出任何解释。笔者认为,“其他人”中还应包括以下几种:(1)对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有监管或审批权限的公务员。(2)上市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往来银行等与公司关系密切的机构与个人。(3)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其他非控股法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交易人员,本人认为其范围过窄,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市场环境下,股东的股权越来越分散,像广发银行这样的公司其发起人股东有55家,前十名股东合计拥有50%的股权,每家的股权比例均在5%上下,因此不能够简单的以一定数额的股权比例来简单划分。(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符合上一条条件的自然人股东的配偶及成年子女,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得其可能通过合法途径、便利条件而获得内幕信息,因此也应是内幕信息人员的一部分。(5)离开公司未满3年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地位,他们在离开公司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可能会同原公司保持联系,而获得内幕信息,因此应对离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设定一个时间限制。(二)内幕信息的认定。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从其定义可以看出,内幕信息的两个特点即信息尚未公开、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第一,信息尚未公开。在信息技术日渐发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各种信息资讯的价值就体现在其的时效性。证券市场是瞬间万变的,对资讯的时效依赖性极强,信息的提前取得往往意味着交易风险的降低及巨额利益的获得,短短的几分钟甚至是一分钟,都有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内幕信息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算是公开?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其理论依据是需要达到大部分的社会公众有可能知悉该信息的状态,即认为该信息已经公开,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是由交易所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分类,对于涉及股权转让、并购等的重大信息,采取不定期停牌制度,待有详细信息披露后,才允许恢复交易,而其他相对重大的信息则采取定期停牌的做法,这种规定借鉴了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对内幕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第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十九种内幕信息的类型,其中还包括一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对内幕信息类型的客观描述已经是较为全面的,但是却并未有明确的定性描述,如对证券价格的影响程度达到何种水平才可以成为“重大影响”?如何认定内幕信息与证券价格波动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内幕人运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切都应该通过进一步的立法而明确下来,否则一味的授予或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者因无据可依而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判断,长期拖滞的现象,将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三、救济权的行使我国《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也隐含着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第一,关于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引起证券价格变动的原因有很多,在一个“牛市”中,市场行情的向好趋势将同正向的内幕信息一起促进股价的上升,这其中有多大的价格波动是由内幕信息所造成的,多大的价格波动是由其他正常原因造成的,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计算。而在“熊市”中,正向的内幕信息所造成的影响也可能会被低迷的市场环境所抵消,那么投资者所受的损失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计算?目前理论界普遍倾向于将投资者的损失以内幕人员所获利益与在信息公开基础上从事交易所应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差额为限来确定,但是如前所述,如何区分正常的股价波动与内幕信息造成的股价流动仍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难题,另外内幕信息所造成股价波动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期间也是认定的难点。第二,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鉴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并且内幕人员一般都是具有特殊地位、享有特殊权力的人,因此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来证明自己并未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才能够体现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体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而被处罚的案例吗?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在证券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需要两个构成要件,即( )。

【答案】:A答案为A。一般来讲,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造成较大波动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此可见,内幕信息需要两个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内容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略)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6号(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CC选项应该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ABD选项均正确:故选C。

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有什么区别?

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两罪对象上的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未公开信息,而内幕交易罪的对象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指在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 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信息是指内幕信息以外的对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具有重要影响且在依法披露前限于少数人知悉的未来投资经营信息,其属于兜底性规定。二者存在较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依据我国 证券法 第69条的规定,内幕信息专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的重要信息,一般仅涉及单一的某只股票,可以是上市公司或企业的运营质量、发展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实业内容方面的多种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经营领域。未公开信息,是那些与纯粹的证券 期货二级资本市场未来投资经营有关的信息。它涉及多个股票、期货信息,且一般属于证券交易领域。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信息、利率的变化、降低印花税、外汇政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未公开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确定性、尚未公开、内容涉及未来投资经营等特征。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是指?

内幕信息是 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认定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内幕信息包括哪些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1、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2、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

【答案】:A、B、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不包括(  )。

【答案】:B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1)来源可靠的信息;(2)重要的信息;(3)非公开的信息。

刑法中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答案】:A,C,E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内幕信息的特点是:1、内幕信息一般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知晓;2、属于未对外公开、具有保密价值的保密信息;3、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4、其他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下列各项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常见的包括并购重组、公司分红、增减资、重大股权转让、重大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实践中,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主要考量三个关键要素:1、重要性,即有关信息达到了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与市场交易价格的程度;2、相关性,即有关信息与上市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的发行、交易相关联;3、非公开性,即有关信息尚未按照法定或者规定的方式公开,不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如何理解内幕信息?哪些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如果传播开来,有可能导致证券价格的上涨或者下跌,因此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所关心。(2)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相对于公开信息,公开信息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内容。对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特征的,才是属于内幕信息,否则,不属于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想问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等。【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69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更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d680851615768546.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在证券交易中,哪些信息是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对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除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据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哪些属于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部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

【答案】:A、B、C、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中国对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罚标准?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有什么区别?

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关键在于两罪对象上的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未公开信息,而内幕交易罪的对象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指在证券 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 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信息是指内幕信息以外的对证券 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具有重要影响且在依法披露前限于少数人知悉的未来投资经营信息,其属于兜底性规定。二者存在较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依据我国 证券法 第69条的规定,内幕信息专属于上市公司内部的重要信息,一般仅涉及单一的某只股票,可以是上市公司或企业的运营质量、发展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实业内容方面的多种信息,属于上市公司经营领域。未公开信息,是那些与纯粹的证券 期货二级资本市场未来投资经营有关的信息。它涉及多个股票、期货信息,且一般属于证券交易领域。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个人大户下单方向或下单量的信息、利率的变化、降低印花税、外汇政策、金融政策的改变等,未公开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确定性、尚未公开、内容涉及未来投资经营等特征。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法律分析: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4.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规定是利好吗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规定是利好的。根据相关信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D《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内幕信息包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以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各项信息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 )。A.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答案】:D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不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C,D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r)%,才属于内幕信息;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所称的内幕信息的三要素不包括

首先,内幕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为非公开性。《证券法》第70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可见,非公开性的实质在于内幕信息的秘密,即未通过法定媒介进行披露,社会公众与一般投资人无法获知但行为人却可优先接触获得。其次是重要性。重要性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在其认定上要综合考量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客观层面而言,是在信息公开前后价格是否产生重大的实质性波动。反映与上述案件中,因高淳陶瓷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在2009年5月22日复牌交易后,高淳陶瓷的股价连续10个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从主观层面而言,以投资人作为判定的依据来考察信息是否重大,若理性投资者并不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则不能证明该信息影响到公众的判断。再次是关联性,即信息与证券发行以及证券期货交易相关联。笔者认为,关联程度的确定应当限定于直接相关。不加筛选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无论是市场行情、外汇政策、利率调整或是仅仅是一则新闻都认定为具有“相关性”则会将内幕信息的含义宽泛化,以致相关性的特征如同虚设,同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内幕交易所称的内幕信息的三要素不包括( )。

【答案】:A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有三:一是来源可靠的信息;二是"重要"的信息;三是"非公开"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1)选项AD: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2)选项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3)选项C: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C,D【正确答案】 ACD【答案解析】 (1)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该题针对“禁止的交易行为 ”知识点进行考核】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前是不是内幕信息

是。在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中,通常适用前述条款认定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所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前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基础。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首先要识别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新《证券法》第52条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定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具有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个重要特征。重大性指该消息一旦公开,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的显著波动。非公开性则意味着该消息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不为社会公众及交易对方所知。此外,新《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此处所列重大事件分别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新《证券法》具体列举的重大事件共计23种。

内幕信息特征

1、内幕信息一般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知晓;2、属于未对外公开、具有保密价值的保密信息;3、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4、其他特点。1、内幕信息所具备的三大特质:(1)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2、内幕信息的认定(1)内幕信息的范围A、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B、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C、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E、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F、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G、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H、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3、内幕信息的形成(1)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3)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4、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5、内幕信息的公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简述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

【答案】: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主要是对证券的价格产生影响,并且是企业或公司的信息,非公司的信息并非内幕交易所依赖的对象。内幕信息应当是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或者对证券交易价格影响不大的信息,并不是内幕信息。《证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了“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75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包括:(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