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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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廉政风险,压减权力寻租空间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要求就是要严一些”。近日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要严防权力染上“铜臭味”,严禁资本戴上“红顶子”。 《规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胁企业的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并对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情形及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这有利于组织掌握领导干部的家庭经商情况,有利于防范领导干部利用亲属谋取利益,缩小排查范围,突出排查重点,精准调查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贪腐行为,从源头上斩断利益输送链条。假如没有该规定,会让一些领导干部及领导干部的家属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组织难查、查不到自己经由家属实施的腐败行为,以及利用权力违规经商办企业,形成不良势头,滋生腐败。同时,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格局,破坏行业规则,造成行业乱象,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该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通过机制约束来尽量避免人性贪婪而犯罪,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时代的干部,不能忘了公职身份,不能忘了制度规定,要对纪律规矩存有敬畏之心。不能把工作领域作为“私人领地”,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开“绿灯”,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搞“官商勾结”、钱权交易。领导干部要牢守底线,保持自律,牢守工作纪律,不触碰红线,本分做人、安分做事,筑牢理想信念根基,不忘初心使命。要牢记利用工作职权为亲属朋友开“绿灯”是不正当行为,自觉上报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核查。(王雪莹)

什么是“权力寻租空间”?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像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值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或污染源。扩展资料: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寻租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所以,即使从经济维度来看,也不应鼓励这种活动,而必须进行制止。更严重的是,这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通常意味着社会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因此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另外,寻租活动客观上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会造成破坏。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治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力寻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权交易

从物权法角度论述权力寻租的原由和解决对策

一、司法权力寻租的内涵(一)权力寻租的基本含义“权力寻租”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私利。“权力寻租”具有必然性,只要权力存在,且失去制衡或制约,就必然会有寻租的要求。(二)司法权力寻租的内涵司法权力寻租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当中,违背司法权力设置时的职权要求,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活动秩序,故意利用行使司法权力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司法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紧密相连,当司法权力缺乏有效监管,就可能被物化,成为寻求利益的“资本金”。司法权力寻租行为却使得司法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资本化。二、司法权力寻租的特点(一)司法权力寻租属于“内源性违法”。司法权力寻租属于“内源性违法”,是由掌握司法权力的人为谋取私利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参加司法权力寻租的人一般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权势及其既得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二)隐蔽性和欺骗性强。司法权力寻租多发于履行职务过程中,与职务行为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与一般工作失误有时很难界定,故特别容易被“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所掩盖,也容易引起他人的同情和“帮助”,犯罪的过程往往被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的职务行为所掩盖,因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三)当事人间利益一致,且行为相关。司法权力寻租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利或者私情,双方因此结成一个利益联盟,实施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双方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竭力掩盖真像、规避法律,因而显现出双方之间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行为具有相关性。(四)出现“集体化”趋势,且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司法权力寻租集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并且在长期的寻租活动中形成既得的利益集团,如对各种关系网投资和各种寻租“技能”投资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查处一个案件带出一串、一窝,带出几人、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现象较多,呈现出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的现象。三、司法权力寻租的原因(一)主观原因1、司法者的趋利心理。2、道德约束乏力。3、司法者意志薄弱。(二)客观原因1、司法权自身的性质以及司法外部不独立。2、司法活动中的隐性规则以及司法经验的消极作用。3、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变化的影响。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四、破解司法权力寻租现象的制度性思考(一)加强司法权自身的建设及制约,建立“有限司法”1、加强司法权自身的建设及内部监督。在司法权自身建设方面,应当革除其内部的行政化积弊。一是真正保证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机关;二是取消各种对司法官员的行政性控制体制,使司法官员真正成为可以独立办案、敢于独立办案的超然的司法官员,在制度上保证司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上司”;三是科学设置司法官员的收益与办案多少与质量相挂钩的激励制度。2、以权力制约司法权力。要防治司法权力寻租,必须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也需要从外部建立强大的监督网络和机制。“对权力的制衡更为重要的是人民的制衡。”任何权力如果不加以约束都可能导致腐败,任何事情只要暴露在公众的视野里,就可以起到最好的监督效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应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为核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人民监督网络与格局,发挥监督合力,同时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揭露各种司法腐败现象,树立廉洁奉公的典型,遏制滥用司法权力和以司法权谋私的行为。3、以制度制约司法权力。在制度设计上奉行“人性恶”的预设和“有罪推定”的假设,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制约司法权力中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司法人员廉洁从政的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司法人员管理程序公开制度,如建立财务公开,行政管理决策程序公开,常规管理中的程序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二是监察机关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法,最好能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经常主动地、不定期地对司法人员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把等待举报转向主动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实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判例化。三是要形成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发挥各方面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使各种监督形式紧密配合、各方面监督力量有效配合,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4、推行“立法回避”制度,遏制司法腐败。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比较突出,成为权力寻租的新领域。为有效克服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有必要设立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行政部门或地方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行政部门或地方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当回避,而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代为起草。(二)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司法”1、加强法律的惩罚力度。我国刑法不严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暗箱操作”,这就给司法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当前司法权力寻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不是刑罚不够严厉,而是刑罚不严密,确定性低,要完善刑罚体系,健全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等各种刑罚有机结合的刑罚体系,将刑罚的“厉而不严”变为“严而不厉”,提高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威慑效应。同时要加大查办司法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加大司法权力被寻租的成本。2、建立司法人员廉洁从政的物质保障制度。一是以丰厚的工薪待遇养廉,借此遏制和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现象;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补助等社会保障制度。3、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建设。法律制度是道德的低限,道德规范是最高的法律。任何一种监督都有局限性,法律处罚性的功能也是如此。古语云:“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生产力的发展是解决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根本,但人自身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权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加强司法人员的道德建设,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公职人员道德素质精神建设;要更新观念,确立现代法律道德意识;要抓紧构筑诚信的道德文化,迫切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观念,不断完善职业道德操守,加强其职业道德要求,使其真正做到“道德内省,制度外束”。(三)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建立“廉洁司法”1、司法权力尤其需要社会监督。司法机关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稍有不慎就会对公民和组织合法权利与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危害法治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正如古人所言:“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政党间的相互监督、新闻监督、上下级互相监督和公众监督。2、注重传媒对司法的程序和纪律监督,防止传媒审判。媒体是制造舆论和引导舆论的工具。正义不是媒体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传媒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监督,是通过影响社会公众、影响能够制导司法机构的某些机构来间接影响司法的,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主要是程序和纪律方面的监督,而不是实体上的监督。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工具加强传媒监督,提高传媒监督的法制化程度。在注重传媒监督的同时要防止传媒审判,对传媒这把“双刃剑”要充分扬其长、避其短。尽快制定新闻监督法,用法的形式规定对记者和媒体正当权益的保护,对披露腐败的支持,对打击报复的制裁。

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就是搞腐败! 比如我有审批建筑容积率的权力,就叫小舅子去地产商拉生意,给了钱的我审批就让容积率好点 或者我有道路建设审批权力,就叫小舅子成立路桥公司,让小舅子公司中标……诸如此类,都是权力寻租的表现 问题二: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权力寻租――是 *** 各级官员或企业高层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控、法规、审核,从而寻求并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 问题三:“寻租”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寻租行为?按照寻埂理论的鼻祖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的定义和阐述,寻租是指人们凭借 *** 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 *** 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寻租的根源是 *** ,它的主要特征是不经过相应的生产劳动而将社会公众财富转移到一部人手中。寻租从根本上是与劳动和公平原则相违背的,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害和浪费。 问题四: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官员拥有权力,商人有钱。商人用手中的钱去买官员手中的权。官员用手中的权寻求买家。 问题五:什么是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贰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像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

权力寻租的寻租理论

既然政府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租金,自然就会有人要进行寻求这种干预和管制从而获取租金的活动。这被简称为“寻租”。需要指出的是,寻租概念中的租金并不是所有的租金,而特指源于公共权力的租金即权力租。因此,寻租可被称为权力寻租。一般来说,传统经济租的存在及其被获取是合理、合法的,而权力寻租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权力租的形成包括被动和主动两种情况。例如,现今各城市对出租车牌照的数量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许可法》之外,新设立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就属于主动的情况。这种主动形成权力租的活动也被称为政府设租、创租或造租。 显然,寻租或权力寻租是一种腐败行为,但腐败并不只限于权力寻租。准确地说,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旨在获取权力租的腐败行为。通常,这种腐败行为属于贿赂。如果行贿方是利益集团或企业,就是商业贿赂;如果只是一些特殊的个人,就是一般的贿赂。但如果两个村民因邻里纠纷打官司,其中一方贿赂法官(主动与被动都无关)以谋求偏袒,就不能算作寻租行为,尽管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腐败。需要说明的是,中纪委、监察部正在开展的纠风专项行动所针对的“权力寻租”行为,范围可能限定在经济领域,也可能超出经济领域。因为从惩治腐败的效果来看,任何学究式、书生式的限定,客观上都会起到某些负面效果。反腐败机构的行动应当针对所有的腐败形式。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寻租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也就是说,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所以,即使从经济维度来看,也不应鼓励这种活动,而必须进行制止。更严重的是,这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通常意味着社会强势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因此很容易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另外,寻租活动客观上对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会造成破坏。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权力寻租行为进行治理。

如何预防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一、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1、 权力过分集中: 在政府和企业内个别人员权力过大,决策权力过分集中,都会违背民主制度的实施。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公民与政府公职人员双方权力制衡的模式失调。公务员行贿受贿,滥用权力的现象就没有可制约其的力量,这样会加剧权力寻租行为。  2、监督体系缺陷 :严重缺乏基本的管理体系,为权力寻租行为加剧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内部监督不到位或脱节,不能形成环环制约的良好制约格局。  3、中国遗留的封建习俗影响:中国人有特殊风俗习俗,有自己的处事方式。而这种处事文化,容易助长寻租行为的滋长。中国强调中庸,强调自律,缺乏建立规范制度的意识。  4、缺乏诚信文化: 代理人应当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的意识和要求。然而在中国前当的市场环境气下,缺乏诚信文化严重阻碍了的市场正常竞争,为滋生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代理人、本人的正义和责任心缺失,显示机会主义倾向和只为追逐短期利润的倾向,加重了权力寻租行为的问题。 二、权力寻租行为防治的措施  1、强化监督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监督机制一直是市场的薄弱环节。缺乏监督机制只显示市场透明度不高。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既保证系统和规定实施和执法,正确使用各种标准,和保证透明和公平的市场操作。  2、改变地方政府的功能,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科学合理、准确地划分范围和界限政府的经济职能,并对地方政府的执行功能设置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尽可能地规范官员行为和约束行为的程序,注意规范地方政府官员的锻炼形式和办事程序。同时,尽可能多地对公职人员进行严格辅助。所以,寻租人员无法从寻租行为获得可观利益,寻租者会选择放弃寻租。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可以将一些程序交给市场自动调节,下放官员权力,削弱寻租的有效方式就是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缩小其管制范围,减少政府办事人员,党政干部寻租的机会。  3、增加寻租惩罚的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惩罚机制存在的严重的缺陷,会导致许多当地政府和寻租者继续寻租没有顾虑。因此,只有对寻租者增加惩罚,对有寻租行为倾向的人员带来足够的威慑,有效遏制当地政府机关的寻租行为继续蔓延。在建立监督机制时,要注意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双向模式。事前监督的主要措施是: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明确实施听证制度,推进民主决策。发挥立法、司法、行政,传媒各方面的有关监督作用。事后监督主要措施是:要依法严惩贪污受贿的严惩度,对于行贿者可以减轻惩罚力度。  4、提高权力寻租行为验证效率,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相关的政府部门,当处理寻租行为的违规案件,要加强验证,不得容忍寻租行为的发生。最后,让寻租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5、对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加强诚信思想的教育,从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思想决定行为,在平时,就要注重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变化,对其进行诚信思想的教育,培养其道德修养和伦理知识,从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在平时可以开展反腐倡廉的活动,宣传正反案例,为官员树立榜样,激励其学习。在企业方面,也要有诚信意识,注重公平竞争,不以贿赂的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破坏社会制度和法度严明。用此方式发挥道德的制约作用。   6、根据科斯理论处理产权分配的问题,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从成本层面来看寻租行为,寻租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生产时的收入超过生产要素的机会成本创造的剩余价值。从产权层面看寻租行为,权力寻租行为是一种对既有产权的重新分配的方式,可以通过正常市场处理,也可以通过政府来分配。如果政府是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扮演公正的社会管理者形象,那么就不存在寻租行为。反之,就是寻租行为,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所以为了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应用科斯定理,要以明确保护产权为核心,在交易成本不为0的情况下,对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注重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还要注重以产权为中心的权力二次分配。  频繁的寻租行为在我国不应该被忽略,这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对寻租行为的防治有利于有秩序的社会经济活动开展。导致寻租行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不完善的执行情况和系统的缺陷,因此,只有建立一个全面的预防机制可以克服寻租行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寻租在其治理问题。 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时期,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危害明显。为了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监督机制,改变地方政府的功能,增加寻租惩罚的机制,提高权力寻租行为验证效率,根据科斯理论处理产权分配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公务员的道德自律的意识,从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案例,简短点的

官员权力寻租行为是房价居高不下的根源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康慧军非法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低价购房,再抛售挣取差价。截至案发时,他和妻儿名下的房产达14处。 炒房官员,康慧军不是第一个,相信也绝非最后一个。但大多数官员炒房事实败露,是因为别的腐败行为而拔出萝卜带出泥。康慧军的落马,却源自上海市纪委对局级以上公职人员住房情况进行的一次普查。康慧军一处住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低,成了纪委查处康腐败案的重要突破口。提起受贿罪的认定,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当事人一定拿了不该拿的钱。但对于官员的炒房行为,很多人包括官员本人在认识上还存在着盲点。他们认为,只要没有收受贿赂,只是利用手中的权力炒房获利,就无可厚非。 其实,领导干部炒房与普通百姓炒房相比,除了有违公务员禁止经商的规定外,最大的不同在于,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好的房子,这明显属于权力寻租行为。这种权力干预下的反市场行为,也是房地产业存在“大量腐败问题”、房价居高不下的根源。2007年7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行为界定为“属于权钱交易”,可以认定为受贿。可见,领导干部利用权力炒房的行为本身就是腐败。 分析官员的贪腐个案,不难发现大都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监督官员财产状况,就成为查处腐败现象的突破口和关键所在之一。上海纪委一次例行的住房普查,就发现了“炒房区长”。看来不管房地产黑洞有多大,有多深不可测,只要坚持既定制度,就可能有效监督官员财产状况。 康慧军的落马让我们看到反腐的有效途径。但对官员住房普查的做法虽然有效,毕竟属于事后监督。在当前难以完全杜绝公权力进入市场的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进行事前防范,把官员财产置于有效监督之下,有助从源头上有效反腐。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申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预防和遏制腐败不失为有效的机制。近年来,我国对此也进行了有益尝试。1995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必将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如何预防工程建设中权力寻租问题研究

  一、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1、 权力过分集中: 在政府和企业内个别人员权力过大,决策权力过分集中,都会违背民主制度的实施。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公民与政府公职人员双方权力制衡的模式失调。公务员行贿受贿,滥用权力的现象就没有可制约其的力量,这样会加剧权力寻租行为。  2、监督体系缺陷 :严重缺乏基本的管理体系,为权力寻租行为加剧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内部监督不到位或脱节,不能形成环环制约的良好制约格局。  3、中国遗留的封建习俗影响:中国人有特殊风俗习俗,有自己的处事方式。而这种处事文化,容易助长寻租行为的滋长。中国强调中庸,强调自律,缺乏建立规范制度的意识。  4、缺乏诚信文化: 代理人应当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的意识和要求。然而在中国前当的市场环境气下,缺乏诚信文化严重阻碍了的市场正常竞争,为滋生寻租行为提供了机会。代理人、本人的正义和责任心缺失,显示机会主义倾向和只为追逐短期利润的倾向,加重了权力寻租行为的问题。 二、权力寻租行为防治的措施  1、强化监督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监督机制一直是市场的薄弱环节。缺乏监督机制只显示市场透明度不高。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既保证系统和规定实施和执法,正确使用各种标准,和保证透明和公平的市场操作。  2、改变地方政府的功能,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科学合理、准确地划分范围和界限政府的经济职能,并对地方政府的执行功能设置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尽可能地规范官员行为和约束行为的程序,注意规范地方政府官员的锻炼形式和办事程序。同时,尽可能多地对公职人员进行严格辅助。所以,寻租人员无法从寻租行为获得可观利益,寻租者会选择放弃寻租。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可以将一些程序交给市场自动调节,下放官员权力,削弱寻租的有效方式就是优化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缩小其管制范围,减少政府办事人员,党政干部寻租的机会。  3、增加寻租惩罚的机制,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惩罚机制存在的严重的缺陷,会导致许多当地政府和寻租者继续寻租没有顾虑。因此,只有对寻租者增加惩罚,对有寻租行为倾向的人员带来足够的威慑,有效遏制当地政府机关的寻租行为继续蔓延。在建立监督机制时,要注意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双向模式。事前监督的主要措施是:提高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明确实施听证制度,推进民主决策。发挥立法、司法、行政,传媒各方面的有关监督作用。事后监督主要措施是:要依法严惩贪污受贿的严惩度,对于行贿者可以减轻惩罚力度。  4、提高权力寻租行为验证效率,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相关的政府部门,当处理寻租行为的违规案件,要加强验证,不得容忍寻租行为的发生。最后,让寻租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5、对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加强诚信思想的教育,从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思想决定行为,在平时,就要注重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变化,对其进行诚信思想的教育,培养其道德修养和伦理知识,从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在平时可以开展反腐倡廉的活动,宣传正反案例,为官员树立榜样,激励其学习。在企业方面,也要有诚信意识,注重公平竞争,不以贿赂的手段达到个人目的,破坏社会制度和法度严明。用此方式发挥道德的制约作用。   6、根据科斯理论处理产权分配的问题,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从成本层面来看寻租行为,寻租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生产时的收入超过生产要素的机会成本创造的剩余价值。从产权层面看寻租行为,权力寻租行为是一种对既有产权的重新分配的方式,可以通过正常市场处理,也可以通过政府来分配。如果政府是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扮演公正的社会管理者形象,那么就不存在寻租行为。反之,就是寻租行为,会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所以为了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应用科斯定理,要以明确保护产权为核心,在交易成本不为0的情况下,对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注重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还要注重以产权为中心的权力二次分配。  频繁的寻租行为在我国不应该被忽略,这不利于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对寻租行为的防治有利于有秩序的社会经济活动开展。导致寻租行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原因是不完善的执行情况和系统的缺陷,因此,只有建立一个全面的预防机制可以克服寻租行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寻租在其治理问题。 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时期,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危害明显。为了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监督机制,改变地方政府的功能,增加寻租惩罚的机制,提高权力寻租行为验证效率,根据科斯理论处理产权分配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政府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培养公务员的道德自律的意识,从根本上遏制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

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就是搞腐败! 比如我有审批建筑容积率的权力,就叫小舅子去地产商拉生意,给了钱的我审批就让容积率好点 或者我有道路建设审批权力,就叫小舅子成立路桥公司,让小舅子公司中标……诸如此类,都是权力寻租的表现 问题二: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权力寻租――是 *** 各级官员或企业高层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监控、法规、审核,从而寻求并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概念源于经济学中一个解释特定腐败现象的重要理论,即寻租理论。 问题三:“寻租”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寻租行为?按照寻埂理论的鼻祖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的定义和阐述,寻租是指人们凭借 *** 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 *** 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寻租的根源是 *** ,它的主要特征是不经过相应的生产劳动而将社会公众财富转移到一部人手中。寻租从根本上是与劳动和公平原则相违背的,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害和浪费。 问题四:权力寻租是什么意思? 官员拥有权力,商人有钱。商人用手中的钱去买官员手中的权。官员用手中的权寻求买家。 问题五:什么是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是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则是把权力商品化,或曰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贰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像物质形态的土地、产业、资本那样,在这里,权力也被物化了,转化为商品货币,进入消费和财富增环节。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