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在我国,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关键词】平等权 合理差别 歧视一、平等权的内涵(一)平等权的概念近代宪法确定的平等原理存在历史局限,其主要的缺陷在于完全舍去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差异,仅仅保障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机会均等,这促使了社会强者和社会弱者、富裕与贫穷之间的两极分化。在追求实质上平等的过程中,我国曾经出现过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把平等原理等同于绝对平均主义,另一种则是存在过一定程度的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就是为了反对过去曾经存在的特权观念和特权现象而确立的,但同时又要肩负起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使命。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在宪法法律上的地位相同,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的受惩罚和获得司法救济。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规定。除了该一般性规定外,现行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二)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平等权仅仅意味着公民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还是意味着也需要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公民一律平等的内容,这涉及平等权的效力范围问题。立法者是否应当受到平等原则的约束,不能制定出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有关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两种学说。一种学说否定了平等原则对立法者的约束,被称为“法律适用平等说”;另一种学说则认为平等权还应包含公民在法律内容上也享有平等的权利,立法者不能制定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内容平等说”或“立法者约束说”。法律适用平等说在我国为多数人主张,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但我国通行的法律适用平等学说没有回答在人民内部是否应该实现法律内容上平等这一重要问题,事实上,我国宪法上有关平等权的规定,也具有法律内容平等的规范内涵,如现行宪法第34条的规定。据此可知,即使在立法上我国现行宪法也保障绝大部分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果选举法的内容违反了这一规定便有违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