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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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消灭时效消灭胜诉权。取得时效消灭实体权。取得时效例子。比如,你借给我一辆自行车,如果存在取得实效,你可以在时效时间范围内要求我返还。如果超过。实体权利就消灭了。消灭时效例子。如果有人欠了你的钱。不还。在消灭时效里面你不向法院主张权利,你就不能胜诉

民法上的支配性权利是什么?是否适用取得时效?

毓政苑说得很好。

取得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止是指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驶权利,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运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继续进行的情况,之前经过的期间与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但中止的情况只适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开始的时效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时效中断时重新起算时效。之前经过的时效完全无效。

民法总则 为什么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估计还是达不成一致。在中国,对于是否建立取得时效,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持否定意见理由有:一是民事立法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认为无偿取得他人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是不道德的,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物归原主”“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相违背,不符合社会主义伦理,而且极可能导致鼓励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二是认为随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普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广泛适用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使得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余地。如德国民法自设立该制度以来,实践中案例发生极少便是例证。三是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行,也是不科学的。对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同时适用两种时效制度,这就产生两个不可解决的矛盾:第一,对于一个权利客体来说,一方取得权利,就意味着对方丧失权利。但在两种时效并行的制度下,一方丧失权利,另一方不一定取得权利,这就造成了权利与客体的脱节。第二,只要权利人在消灭时效期间内提出争议,就会阻止取得时效的完成,也就谈不上取得时效的适用。持肯定意见的认为:一是取得时效制度是以不背离社会的公序良俗为其出发点的,取得时效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和平地占有他人财产,恶意占有不能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财产,这就不存在为哄抢财物提供法律“空隙”和“违背中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传统美德”的问题;二是如无取得时效制度,会出现一方已基于消灭时效的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使物之所有处于不确定状态;三是取得时效可以“警示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促进社会资源之利用;四是便于及时界定权利,特别是针对中国存在产权不明的状态,便于稳定经济秩序,及时解决权利纠纷;五是动产即时取得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不能完全代替取得时效制度的作用。中国在2002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交有关机关和法律学者征求意见的《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采纳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草案》将动产规定为二年,不动产规定为五年,较各国的立法体例和专家建议的期间短。2005年8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未规定取得时效。

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这句话什么意思?

(1)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2)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3)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就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人,在满足上述关于取得时效的要求前提下,经过法定的期间,就取得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可以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注:我国现行物权法还未规定居住权,经过取得时效取得居住权是居住权取得的四种方法(合同、法律规定、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时效的经过)之一。

取得时效的中国发展

中国在清朝时期即有关于取得时效的零星规定,如《清律典卖添宅条例规定》:“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者,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找赎。”*10近代意义上之取得时效制度首先见于1909年的《大清民律草案》。而1929年-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亦将取得时效区分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和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来加以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规定取得时效。但个别规章有类似取得时效的规定,如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民法典为什么不规定取得时效

法律主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上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一)具体诉讼流程:,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比例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原被告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区别

法律主观: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区别如下:,(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抵押权的诉讼时效过了,抵押权并不会消灭,只是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会消灭,抵押人还是可以清偿债务。抵押担保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在债权人在保证期满后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时效。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赠与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赠与人的撤销权,当具有法定情形时,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适用对象、构成条件以及期间行使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是有一些区别的。法律客观:区别一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区别二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区别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以维护金融秩序。

取得时效的建立

1、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说明,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以后,如果又以自己不知道关于时效的规定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这样,在理论上仍没有完全解决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义务这对矛盾,在实践上也难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理论上的权利,是权利人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最根本特征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如果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从义务方面讲,时效完成后,义务人是否要履行义务,不再受法律约束,可以全凭自愿。这种任凭自愿的义务,也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在实践上,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彻底解决时效完成后争议财物的归属问题,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义务人履行债务或返还所有物,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义务人反诉要求确认其所有权,法院也不予支持。权利人无权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占有财物也不是合法占有者,从而使争议财物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样,就大大削弱了民事时效制度的作用。例如:某乙占有了某甲的一台手提电脑,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某甲向法院请求返还,被驳回诉讼请求,某乙反诉要求确认其所有权利,也被法院驳回。某甲想,法律不保护,我凭自己的能力还可以保护。于是乘某乙不备时公开拿回了手提电脑。在这种情况下,对某甲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认定某甲犯抢夺罪吗?“抢夺”的是自己的手提电脑,不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认定某甲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吗,虽然某甲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他侵占的不是他人财物,而是自己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的财物。如果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归还电脑,法院是否将手提电脑判归某乙呢,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又如某甲父亲祖籍的两间房屋被某乙占用20多年,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乙归还(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某甲不敢向法院起诉),某乙不但没有归还,还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因其没有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依据,不予办理。这起纠纷该如何处理呢?综上原因,笔者认为,当前,在规定诉讼时效的同时,在《物权法》中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当然,这个取得时效制度不是照搬法国、德国、日本或台湾的,而是有中国自己特色的制度。虽然《民法典草案》采纳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人民大学建议稿》和《社科院建议稿》都提出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想,但与笔者构想的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有根本性的差异,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应该是“非所有权人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他人所有物。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不适用取得时效”。只有建立这样的制度,才能使我国的时效制度更加完善,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笔者知识浅陋,经验有限,观点不一定正确,借此以抛砖引玉,敬请和各位同行指正批评。2、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对于取得时效,法学界的两种对立观点都有一定的理由。(上面已阐述,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尤其是明确“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国家专有的财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取得时效制度,就能弥补建立或不建立取得时效的不足。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虽然法学界很少提出,但还是有充分依据的。首先,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虽然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但规定占有人不能得到所有权,对占有物可视为无主物收归国有。第二,《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法律可以规定无主物或无人继承及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那么,对权利人丧失诉权,占有人又不能得到所有权的占有物,法律难道就不能规定收归国有吗?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物权法》也完全可以规定。第四,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与我国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并不矛盾。有人认为,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有悖于我国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从主体方面看,我国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在民事活动中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平等主体的关系。从分配制度方面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利益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作为超过取得诉讼时效的所有物的取得主体,取得财物后列为国民收入预算进行再分配,实际上是最公平的公平、最平等的平等。综上理由,笔者认为,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也是有实际意义的。有人认为,如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所有人就会因请求权益的丧失而产生不作为的消极行为,其结果就等于默许无所有权人继续占有其所有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取得时效制度等于空设。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也是不正确的。从时效发生的因素看,占有人是否丧失请求权,往往要通过法院审理才能确认;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往往会由于各种因素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这些情况所有人往往无法确认;从我国的传统道德看,“拾金不昧”、“物归原主”毕竟是大家公认的美德,无偿地占有公私财物也毕竟为广大群众所谴责,大部分所有人对丧失请求权的财物,也往往是宁愿归国家所有,不愿为非所有人占有;从社会效果看,即使有少数所有权人不作为的情况而不愿诉讼,让占有人继续占有,或与占有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利于财物继续发挥其效益;另外,从立法上也可以规定鼓励所有人对丧失请求权的财物提起诉讼的条款。比如,对丧失请求权财物,收归国有后再按比例返还所有权人,以促使所有权人对丧失胜诉权的财物提出诉讼,从而不使非所有权人占有财物,保证国家取得时效制度实际存在价值。3、能使我国的时效制度更科学、更完善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同时《民法通则》第138条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也说明,所谓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这个实体权利怎么行使呢?等占有人自愿履行;占有人占有他人权利,又不是合法取得者,会造成权利与客体的脱节,形成“权利真空”。实践上,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没有彻底解决时效完成后争议财物的归属问题,司法机关对碰到一些实际争议的案件处理,无法可依(如上举例)。如果按照《民法典草案》的取得时效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满规定为取得时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短的时效经过期间,不利于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的保护,也有违社会主义道德;如果按照《人民大学建议稿》或《社科院建议稿》或照搬其他国家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并行,也会产生不可解决的矛盾:一方丧失权利,另一方也不一定取得权利,也会造成权利与客体的脱节,形成“权利真空”期间。因此只有建立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才能彻底解决“权利真空”期间财产争议的矛盾,使我国的时效制度更科学、更完善。4、建立中国特色取得时效制度,更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精神在法学界,有人认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笔者虽不敢赞同,但也觉得有几分道理。那么,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后,这就另当别论了。首先,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非所有人必须是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不间断地占有他人财物达到一定期限,才能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凡是恶意地、用隐蔽、强暴手段,如贪污、盗窃强占等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不适用取得时效;其次,在确立取得时效的同时,又规定了对超过诉讼时效而又未达到取得时效法定期发生争议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和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财产不适用取得时效。这样,将权利人丧失诉权而义务人(占有人)又未完成取得时效期间争议的财物收归国有,既消除了争议财物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又增加了国家的财富;第三,取得时效是在所有人丧失胜诉权,取得时效期间完成后开始,即使占有人能完成取得时效期间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也是极少量的,所有人长时间失去管理的财物;对于极少量的所有人长时间失管的财物,确认归占有人所有,可以充分发挥财物的应有效益,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说,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取得时效制度更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精神。

取得时效的分类~

这又是一个司法考试出的问题,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我们国家法律及解释当中,现在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一,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二,所谓的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胡说八道。例如,甲将乙的草地承包权(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明知而且从不过问,这种状况持续一定期间,甲就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持续时间,就是所谓的取得时效.这是纯他吗的放屁。三,这种说法,在我国无法实现。1,如上例子中,《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城镇的人占有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达到一定时间,就取得承包权。主体资格不够。四,我国《物权法》的物权登记i制度,是对此歪理邪说最好反驳!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发生效力的物权,你占有一万年也没用。五,所谓的取得时效,根据不存在,所以,没有分类。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中,没有所谓的取得时效的规定,它只不过是编造法律行为。

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

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两者构成了完整的民法时效制度,该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谓之usucapio。该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分别为1年和2年。到优帝时代,建立了统一的取得时效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造成的缺陷,包括在物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人权利的缺陷。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通常获得所有权的“有效形式”。此后,罗马法对其不断完善,近代大陆法系无一例外地在民法中规定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adversepossession)”制度的设置。现代各国都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改造,原先取得时效规定有正当原因,即确证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是以使所有权取得合法化的关系。然而对前者已经不再要求为无权利人,当事人之间也无须存在一定之法律关系,法律对于占有人取得方式在所不问,只要具备足以相信自己为所有人之事实,且持续的事实状态届至便可成立。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后将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和胜诉权消灭主义,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无法确定财产归属,显然民事立法存在漏洞。

取得时效的主要功能

第一,有利于民法体例的完备消灭时效法律效果在于,在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但这时原权利人只是丧失了请求权,其实体权并没有消灭,这就导致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取得时效制度正是消除这种此种权利真空状态的最佳选择。两项制度相互衔接,时效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第二,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的原权利人丧失了该实体权利,而实际占有人取得了该实体权利,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第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取得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实质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而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他人财产达到一定期限,就会使社会公众相信占有人为真正权利人,进而与占有人基于该财产建立各种社会关系,这时应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当保护占有人基于占有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现时利益,以谋社会安定。第四,有助于及时举证和解决纠纷的及时判决有助于当事人及时举证和解决纠纷法院的及时判决。自权利存在之概然性而言,长久存在之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之权利关系大抵一致。通过取得时效制度,只要确定占有人的占有经过一定的时期,符合取得时效规定的要件,法院可以据此直接确定权利的归属。这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第五,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一方面,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产的浪费,从而充分发挥其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使其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尽可能地发挥物的效用。物的占有人和权利的行使如果能够经过一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权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占有物或所行使权利的价值。另外,时效取得制度亦有保护所有权的机能。取得时效制度原则上不当然排除恶意占有人的时效取得。不动产所有人难以证明其系所有人时,得主张其系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此外,民法之本旨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法律上主体享有权利之情形,有依法律关系(即于法有据)享有与依事实关系(即于法无据)享有之别。依法律关系享有之情形,占绝大多数,依事实关系享有之情形,仍少数例外。”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国民法规定未尽一致,综合各国民法之规定, 设为首页 所有权的取得时效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占有人对他人财产的占有须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和公然占有 取得时效的成立,以占有人对他人的财产的持续占有为前提,但并不是对动产或不动产的任何持续占有都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只有占有人自主、和平和公然的占有才产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 2.和平占有。是指不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3.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蔽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 (二)占有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占有人在占有开始时不知其是无权利占有,如果明知无权占有而占有的即为恶意。所谓无过失,即占有人虽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知自己无权利。占有人是否善意及有无过失,其判定的时间一般为占有开始之时,至于在占有持续的过程中, 加入收藏 占有人是否仍然为善意且无过失,则不予考虑。 (三)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 自己所有的物或无主物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四)须经过一定的期间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关系,但取得时效制度则是建立在对事实状态之尊重的基础上,这种事实状态必须要有一个持续的时间过程。如果不要求经过一定的期间,或期间过短,一出现事实占有状态与法律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就发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效力,则与法律保护真正权利的目的相违背,也不符设立取得时效之目的。因此,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

房产证居住权的取得时效怎么规定?

居住权取得时效一般是20-30年,即普通时效;无登记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一般是5年,登记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一般是10年,即短期时效;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包括荒山)、荒滩等不动产时效一般是30-40年,即长期时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且以占有人对财产有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 2、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 3、对无主财产的占有只会发生先占的问题:占有应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 4、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即把自己当成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它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 5、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6、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 7、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在于保护持续、水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8、因此,占有人虽然对标的物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但如果占有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仍不能依时效取得所有权。

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答案】:取得时效是指民事主体公开、持续的占有他人财产或者行使某种他物权,经过一定的期间,占有人取得该物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这是取得时效的主观要件。(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因时效取得所有权,占有人的占有须为无瑕疵占有,这是取得时效的客观要件。因时效取得他物权,则须有事实上行使权利的状态并达法定时间。(3)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为取得权利的客体。(4)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为一定时间的经过。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什么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2、两者法律效果不同;3、两者客体不同。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简单的说,一个针对所有权,一个针对胜诉权。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综上所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简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的区别。

【答案】:(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取得时效的介绍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