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抢先占位成就品牌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傻子瓜子”能红遍全国?在竞争惨烈的今天,为什么“王老吉”能异军突起?从1亿卖到300亿?成功带来光环效应,很多企业家纷纷效仿。以王老吉为例,效仿它的广告轰炸、它的传播语言、它的渠道精耕u2026u2026但结果却是不尽人意!不禁疑惑,为什么我就不行?这是因为没搞清楚王老吉成功的精髓。何为抢先占位?即用某个品牌抢先占据消费者心智空位。这里提出了一个空位的概念,字面理解即在消费者心智中有一个无品牌占据、空着的位置。抢先占位的意义在于,一旦某个品牌棋先一步占据了一个心智空位,那么在这个心智认知里,该品牌就是优选品牌,相比后入品牌具有难以匹敌的优势。反之,若被对手品牌抢先占据,想要超越对手品牌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在心智资源的争夺战中,一步领先则步步为先。傻子瓜子的抢先占位我们把抢先占位分成两种情况,傻子瓜子就属于一种情况:品类发展处于源点期,消费者尚处在品类消费阶段,并无品牌概念。如人们购买帽子、袜子及拖鞋等更多的是消费品类,消费者普遍还没有清晰消费品牌的概念。这种情况下,最优的战略机会就是代言品类,即在顾客心智中建立起品牌=品类的认知,这种认知的形成给品牌带来的利益点是巨大的,且难以复制。由于消费者对于品类完全无品牌认知,那么直接诉求就是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像“傻子”卖傻子瓜子。这时品牌命名一定要关联品类:正如傻子瓜子,傻子是品牌,瓜子为品类,简单易记,非常利于进入心智。王老吉的抢先占位王老吉属于抢先占位的另一种情况:品类发展处于成长期或者成熟期,消费者心智中己有品牌认知,甚至品牌占位已清晰可辨。就像王老吉所处的饮料行业,品牌竞争已经非常激烈。这种情况下的战略机会完全取决于潜在顾客心智中还有哪些空位。空位的寻找非常关键,它来源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事实上在一个已处于品牌竞争的品类中,要找到一个既无人占领又有效的空位并不容易。同时,由于是处于一个竞争激烈的品类,因此你找到的空位其利益点诉求同样至为重要,你的品牌诉求更好能够同时清晰表达空位和利益点,就像王老吉在激烈竞争的饮料品类,是诉求败火的饮料(空位),其利益点即败火。寻找空位的纬度有多很多,比如价格、大小、渠道、性别等等,其中有一个被广泛应用的方法,那就是要有逆向思维。当人们都朝向一个方向行驶时,你可以试试反其道而行,或许就能得到满意的答案。如世界上单款车型销量过千万的小轿车甲壳虫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相较于美国市场上随处可见的大型车,甲壳虫一个诉求“小”而获得巨大成功。抢先占位,“占位”体现在空位的选择,讲究有效;而“抢先”表达的则是纯粹的速度、速度、速度。尤其是当具有代言品类的战略机会出现时,一旦空位确立,战略配称明确,剩下的一切就取决于速度了。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先占”和“时效取得”都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首先,先占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方能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私人并不能因为先占某一无主地而成为该地之主.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国家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存在,但还未形成“文明”的土地.(这些说法的理论几乎都是为各西方国家殖民时期所取得的领土进行辩护,但是我认为由于历史的发展与时间的推移,这些理论就算站不住脚,但是在实践中的不停延续,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也不能再进行颠覆了.)第三,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国宣告自己的主权.(由于时代的限制,例如通讯等等科技并不够发达的现象,国家的这种意思表示,并不以全世界都能够轻易发现的条件为限制,而是只要以国家的形象,对该领域进行了一些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宣告,例如,树立界碑,挂上国旗等等方式,便视作意思表示.) 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其含义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间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即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这里主要用有效控制原则来确定主权的归属. 时效取得,本身是大多数国家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一种维护某种稳定状态的相关规定.相同的道理,在国际法上,一国占有控制他国的部分领土,其开始本身可能是有合法的事由的,也有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规定的.然而,由于其长期稳定的占有当中,领土主权国并没有对其占有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力,对于该部分领土被他国占有的事实不予理睬,那么,占有国对于该部分土地,便已经在国际社会上,以及该领土本身取得了一种稳定的管理状态,那么,国际法便赋予这样的国家该土地的领土主权.(时效取得是从国内法关系当中所移植出来的一种原则,本身的逻辑性已经得到很多法学家的论证.这既是一种对稳定状态的保护,也是对物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要求.这才没有闲置的物,方能做到物尽其用.这个概念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国际社会中,领土是一个国家的血肉组成,并不像私人不要的物品那么轻易地便可放弃,然而,在国际法废止战争权之前,有很多国家甚至弱小到无法向强国提出主张,最后被强国占有土地,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而,我认为这个概念的移植本身便有问题,例如,这个长期的时间到底应该有多长?要知道,国际社会并无最高权力者,如何让国家都统一的相信,XXX年便是一个足够长的时间?另外,要求国家主张自己的权力,但是国际社会中,国家的行为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代表的,而殖民时期,政府被挟持的事实,不禁让人质疑,究竟是政府放弃了权力,还是国家放弃了权力,民间的声音到底能不能算作国家的声音?所以,我认为,时效取得在国家法上仍然是西方社会为自己的行为寻找托点的一个概念,更多的是为他们服务,而非建立秩序) (这两种领土取得方式,是国家取得领土的最常见的方法.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太过概括,外延模糊.而且实践中,这两种方式的融合也非常常见, 所以如果真要以这两个概念的理论来解决纠纷,仍然会带来很多问题.) (括弧里面的部分是我自己添加的一些背景和理解,括弧之外的东西是摘抄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的红色的《国际法》的教材.希望给你一些靠的住的理论的同时,也可以抛砖引玉,为你的思考提供些思路.)

请举例说明先占与时效的区别

先占:拾荒者,物品自被丢弃之时起就是无主物,拾荒者取得即视为先占,其取得该丢弃物的物权。 时效取得:在我国法律中不成立该制度。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3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

1、国际法中的“先占”和“时效取得”都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 2、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首先,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方能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私人并不能因为先占某一无主地而成为该地之主。其次,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无主地是指,未被占有,或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被国家抛弃的土地,或虽有土著存在,但还未形成“文明”的土地。最后,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也即是向他国宣告自己的主权; 3、时效取得,是大多数国家关于物权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一国占有控制他国的部分领土有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其长期稳定的占有当中,领土主权国并没有对其占有行为,主张自己的权力,对于该部分领土被他国占有的事实不予理睬,那么,占有国对于该部分土地,便已经在国际社会上,以及该领土本身取得了一种稳定的管理状态,国际法便赋予这样的国家该土地的领土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