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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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会计制度和税法所指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仅指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为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代销商品发出后,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数量、金额向供货方结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权仍属委托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由此可见,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是一致的,即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唯一不同的是增值税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增加了收到货款的当天和先开具发票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收入的规定。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根据不同情况确认销售收入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对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专门进行规定,所以在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如果受托方没有退货的权利,则会计处理与普通销售没有区别,应当在发出商品,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则在发出商品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会计制度收入确认的条件,所以不能确认收入,委托方应当在发出商品时将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账户,待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与会计制度规定一样,在退货期满或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下,应按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下,满足收到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未收到货款和代销清单但是发出货物满180天这四个条件之一的,都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代销企业经常存在的涉税风险实务中,代销企业经常存在的涉税风险是,不区分代销方式,会计处理和纳税时都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例如,某企业采取的是视同买断委托代销商品方式,即签订合同后,向经销商收取一定金额的预收货款。然后向经销商发货时,再收取40%左右的预收货款。每月终了后,根据经销商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销售收入,收取余款,缴纳增值税,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年终,受托单位不可以将未销售出去的货物退还给委托方。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转移,未保留继续管理权、控制权,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条件只是比会计上少了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因为会计核算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是实质与形式二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只要所有权转移都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上例中视同买断委托代销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应该是在货物发出后即确认销售收入,而案例中是在取得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发生货物后已经收到了部分货款并且符合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另外,在增值税纳税时间确认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是因为双方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预收了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在发出货物后,对预收货款部分要同时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二是对发出商品时收到的货款也要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案例中,是等到发出商品销售后,收到经销单位代销清单时才确认收入,延迟缴纳了增值税,存在被税务机关补税罚款并加收税收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企业确认收入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企业确认收入时应如何做账务处理?企业确认收入相关账务处理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时(1)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二、已发出商品但暂时不能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该科目属于存货类。(1)发出商品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同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三、发生货物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如果发出商品时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退回时根据红字发票冲回: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2)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同时,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

权益性投资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它作为企业的一种收入表现形式,新旧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其纳入企业收入总额范畴,但所得税处理却有较大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没有确认收入是否可以先结转成本?

我觉得可以,这样他们每次领用你都这样核算就行了,毕竟,领用和使用不是一个概念,如果分的太细会增加好多工作量的。

bt项目是确认收入之后直接确认成本吗

bt项目不是确认收入之后直接确认成本。在会计和财务管理中,不会直接在确认收入之后立即确认成本,成本的确认需要跟踪和核算实际发生的成本,这涉及到多个环节和过程,因此bt项目不是确认收入之后直接确认成本。成本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目标或项目而发生的资源支出,涉及货币支付或资源利用的价值,与产品、服务、项目、活动等相关联,并通常用于评估经济效益和财务决策。

亏损合同交货需要确认收入吗

需要确认。1、有标的部分,合同为亏损合同,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2、无标的部分,在产品生产出来后,将预计负债冲减成本。3、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最佳估计数的确认,预期可获补偿的处理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4、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作相应调整。

求: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详细的) 房地产企业怎么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1993年1月7日财政部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应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业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font size=+1>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 编号 │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1│现金       2   │102│银行存款     3   │109│其他货币资金   4   │111│短期投资     5   │112│应收票据     6   │113│应收帐款     7   │114│坏帐准备     8   │115│预付帐款     9   │119│其他应收款    10  │121│物资采购     11  │123│采购保管费    12  │124│库存材料     13  │125│库存设备     14  │129│低值易耗品    15  │131│材料成本差异   16  │133│委托加工材料   17  │135│开发产品      18  │136│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19  │137│出租开发产品    20  │138│周转房       21  │139│待摊费用      22  │141│长期投资      23  │151│固定资产      24  │155│累计折旧      25  │156│固定资产清理    26  │159│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27  │161│无形资产      28  │171│递延资产      29  │181│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30  │201│短期借款      31  │202│应付票据      32  │203│应付帐款      33  │204│预收帐款     34  │209│其他应付款    35  │211│应付工资     36  │214│应付福利费    37  │221│应交税金     38  │223│应付利润     39  │229│其他应交款    40  │231│预提费用     41  │241│长期借款     42  │251│应付债券     43  │261│长期应付款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4  │301│实收资本     45  │311│资本公积     46  │313│盈余公积     47  │321│本年利润     48  │322│利润分配        │   │四、成本类   49  │401│开发成本    50  │407│开发间接费用      │   │五、损益类   51  │501│经营收入    52  │502│经营成本    53  │503│销售费用    54  │504│经营税金及附加 55  │511│其他业务收入  56  │512│其他业务支出  57  │521│管理费用    58  │522│财务费用    59  │531│投资收益    60  │541│营业外收入   61  │542│营业外支出  ─────┴───┴──────────</font>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合并下列会计科目:  1.有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可以增设“30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单位可以相应增设“142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2.企业发生调进外汇业务的,可以增设“118外汇价差”科目;  3.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单独设置“120备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22在途物资”科目;  5.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将其并入“库存材料”科目核算;  7.预收、预付帐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科目,将预收、预付帐款业务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8.企业发行不超过1年期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05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企业根据管理要求,可以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合并为“402开发费用”科目;或将“开发成本”科目分为“403土地开发”、“404房屋开发”、“405配套设施开发”、“406代建工程开发”四个科目;  10.有施工队伍的企业,对开发项目采取自营施工建设的,可以增设“408工程施工”、409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11.房地产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营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2.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