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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寿险市场现状

为您转载以下资料,希望有所帮助。——摘自麦肯锡公司研究报告《积极发展寿险行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国政府应该明确今后10~15年寿险行业的发展目标,包括从宏观上充分发挥寿险行业对社会的保障功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寿险公司和养老险公司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更趋合理等。具体目标的设定可以体现为人均净保费、保险类产品占家庭总资产的比重、城镇及农村人口的寿险覆盖率、寿险公司所持资产同其他金融机构所持资产的相对比重等。在明确行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考虑采取以下五项措施以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教育市场要想充分挖掘寿险业的潜力,中国政府首先应该考虑对消费者开展普及性教育,让人们了解寿险产品有何价值和作用、如何使用。毫无疑问,包括电视和报纸在内的大众传媒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中国政府在引导和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消费者教育方面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的社保机构还应该尝试与个人直接进行沟通,具体方式可以是向个人寄送年度个人社保状况通知,该通知需阐述个人的社保福利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资金缺口,并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告知寿险产品如何能够解决资金缺口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同消费群的需求截然不同,因此教育中国消费者的方法应该有针对性,做到因人而异。在城市地区,中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主要应该是向有购买力的大众消费者沟通寿险的价值和用途。在大众消费者内部,又应该进一步做到有针对性,例如重点针对中老年消费者的医疗及退休养老方面的需求、年轻人的保障性需求、广大民工的意外保障和工伤保障需求等进行宣传和教育。在农村地区,由于寿险的渗透率较低,人们往往连寿险的基本功能都不了解,因此跟城市地区相比,政府需要花更大的力气开展宣传工作。政府可以考虑在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首先教育那些最有可能购买寿险产品的消费者,包括那些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村消费者、失地农民以及乡镇企业的农民等。此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大纲,通过正规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中国政府应当寻找有效途径,鼓励寿险公司将业务拓展到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在农村及落后地区的覆盖面并不是指专门服务于农村的贫困人口。事实上,纵观全球100多年的商业寿险历史,无论在城乡,商业寿险公司还从没有在服务最低收入的10%~20%的人群中有过成功的记录。因此,在农村及落后地区拓展寿险的覆盖面主要是指在这一独特市场上挖掘那些力所能及购买商业寿险的消费者的潜力。传统的商业寿险分销渠道在拓展农村及落后地区业务方面面临很多挑战,代理人分销渠道成本、保单维护和服务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难以盈利,因而制约了保险公司拓展农村业务的积极性。发展农村业务,需要更具有创新性,而政府的有效推动也是关键的成功因素之一。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在农村地区发展寿险业务的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通过监管政策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业务、利用非政府组织覆盖农村寿险市场以及建立创新的企业合作业务模式等。在这方面,印度和菲律宾的实践能够给我们很多启示。有效开拓农村市场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而言还会新增加合规监控成本。从确保寿险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险公司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些额外的成本是不应该强加给保险公司的。而且,仅靠保险公司单一商业化模式运作来发展农村寿险市场是远远不够而且很难持久的。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更多的创新模式。政府可以通过利用现有的各级农村机构和人员帮助推介寿险产品以降低寿险在农村地区销售的渠道成本、减免农村保险业务的税收负担、帮助农民分担部分保费等各种方式推动农村寿险业务的发展。各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积极创新,开发适合农村地区的保险产品、确定适当的目标客户群和价值定位,尝试建立一个有效、盈利的农村业务模式,从而转变寿险企业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履行在农村地区的寿险义务转变为将农村视作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帮助政府更有效地管理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参与管理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等。加强监管者的力量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当局对于寿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保险监管当局通过认真有效的监管,将有能力确保各个保险服务提供商拥有雄厚的实力,并将保险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和成本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险企业破产不仅会使大众丧失对该行业的信心,而且由于个人的退休资金储备减损,社会和政府的负担也会加重。同样,加强监管力度还有利于打击不合理、不合法的保险销售活动,而正是这类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信心。有效的监管对于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来说大有裨益,因为它能帮助维护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并有利于创造一个适合优秀保险公司充分发展的良好环境。作为中国政府的重要机构,保监会的首要工作是监督寿险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和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将财力最薄弱、风险最高的保险企业“隔离”起来。其次,保监会还需要加强对产品设计的监管,杜绝过高的收益承诺、不合理的定价和无法兑现的预期回报承诺,并消除让客户费解或对客户不利的保险合同。第三,保监会应提高分销质量,鼓励渠道多元化。事实证明,独立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往往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准。第四,保监会还应该有效监管某些特定渠道授权销售的产品类型。另外,还应大力倡导行业最佳典范,推动国内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而外国保险公司往往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和营销、核保等方面具备扎实的技能。此外,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保监会可以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技能水平采用基于风险和能力的、更灵活的监管方式。中国的金融服务企业(如中信和平安)正逐步扩大其业务领域,金融产品也在逐步走向整合,要管理好不断整合的金融市场和规模庞大的金融企业,需要各金融行业的监管者更好地协调工作。随着这些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加上各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风险比较相似,中国政府应鼓励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的监管者相互协调,在必要时实施跨行业监管措施。可喜的是,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通过“联席会议”的机制来实现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之间的协调。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类似的合作还将越来越紧密。保险监管者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也是促进寿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想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和加强作用,光靠保监会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如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间的协调和共同推动。例如,目前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不能介入社会保险,因此就连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也缺少法律依据。另外,政府为低保人群提供资助购买商业保险又违反了国家对救助资金无需课税、不能营利的要求。因此,只有在政府及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就商业保险的作用达成一致认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新的模式,促进商业寿险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创造商业机遇,放宽投资限制中国政府应当为国内寿险业创造更多的商业和投资机会。例如,中国可以从社会养老保险金开始入手,放宽相关监管规定,允许大众用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购买年金产品,从而为寿险行业创造更大的市场机会。同时,在政府的许可下,保险企业应在更广阔的领域内开展投资活动,从而实现更丰厚的回报。如此一来,保险企业就能为投保人提供更高的收益以及更好的退休资金积累,从而更好地填补政府社保体制的资金缺口。为了刺激保险企业在国内进行投资,中国政府必须考虑放宽对保险企业投资领域、投资产品等方面的限制。首先,中国政府应鼓励寿险企业投资于中国最急需的基础设施项目。这类项目完全符合保险基金做长线投资、追求资金安全稳定的要求。此外,政府还应发行中长期债券,因为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中长期政府债券是相当不错的投资产品,有助于保险企业有效管理长期资产负债匹配,并反过来促进保险企业进一步发展长期业务。此外,中国政府应进一步放开相关规定,允许保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中国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的方法:首先,允许国内保险企业利用其外汇资金购买在境外上市的其他公司的股票,然后允许这些企业做有针对性的境外投资。但是在放开之前,中国政府应确保国内保险企业的投资技能和风险管理水平达到国际水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入了中国人寿险,想退保,怎样写申请我入了泰康寿险,由于种种原因,想退保,申请书怎么写

退保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退保分以下两种情况:犹豫期退保:犹豫期退保指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的退保。一般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收到保单后十天为犹豫期。通常保险公司会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正常退保:超过犹豫期的退保视为正常退保。通常领取过保险金的保单,不得申请退保。正常退保一般要求保单经过一定年度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寿险公司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注:在保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金额即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平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9版

根据平安保险的《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第一节嘉奖第七十一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为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业务人员有符合上条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书面奖励;(二)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第二节罚则第七十二条业务人员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一)代签名业务员在投保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二)误导客户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2.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3.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有以上各种行为之一发生,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三)不实告知: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向新进业务人员做不实说明使其对公司组织规定及各项制度产生误解,唆使新进业务员对客户做不如实告知导致纠纷的,警告一次。(四)冒名顶替体检: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五)参与保险欺诈擅自以公司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或擅自与客户签定附加合约,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订投保申请(倒签单),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当天下班前缴交给保险人,如因故未能及时缴交,则应于次日或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缴交,否则视为滞留保费。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应将客户的溢交保险费、保险金、解约金、贷款或其他款项,于当天转交给客户,如因故未能及时转交,则应于次日转交,否则视为滞留保险金。滞留保费、保险金的给予记过一次;若无合理理由,滞留保费超过七个工作日、或滞留保险金超过七天的,除追扣滞留款项本息,解除代理合同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业务员擅自更改客户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八)挂单行为发生挂单行为(私下转让保单),当事双方警告一次。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代理合同。(九)客户投诉1.对客户服务态度不良,或违反公司的新契约、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对客户服务质量不良,警告一次;因上述行为导致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代理合同。2.业务人员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客户资料,导致投诉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解除代理合同。(十)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的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或用不正当手段唆使客户修改有效契约、改投新契约,或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诱使客户投保或使之撤销、终止任何保险契约,或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或泄露客户个人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等有关资料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十一)破坏公司形象未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未经公司许可授权非本公司代理人招揽保险业务的行为;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的;擅自以公司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的;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误导应聘人员的;业务员如与客户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问题,却故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在职场内吵架,参与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户、准主顾的;诋毁同业、同事,或为其他保险机构经办、销售保单的,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者;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十二)业务员个人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其推荐人警告一次。(十三)同事之间的不规范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警告一次;遭投诉的,记过一次。(十四)恶意投诉为达某种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公司员工、业务同仁、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十五)违反业务管理规定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的,记过一次。2.接到保险单正本(含保单回执)、新契约审核函件,若无合理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的,警告一次;投保人签收保单30日内,若无合理理由,业务员未将保单回执交回公司的,警告一次。3、收取客户押金,垫付客户保费并引起纠纷的,警告一次;打白条收取客户保费的,记过一次;开具阴阳收据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4、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业务品质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抵制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电话回访工作,或被客户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十六)凡在考核、晋升、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已获取资格外,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以虚增业务为目的,故意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的,记过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的类似行为,解除代理合同。(十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疾病生故,经查销售过程有过失的,记过一次;若有故意行为的,解除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十八)业务人员参与同业挖角活动的,一经发现解除代理合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