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

阅读 / 问答 / 标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第三条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第四条 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第二章 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 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第六条 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兴建的福利住宅用地;  (三)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有偿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登记处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地价或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第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  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国土局统一印制);  2.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  3.深圳市计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  属高科技项目的,还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  属《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减免地价的,应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中提出申请。  (二)市国土局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发出《用地通知书》。  (三)申请人持《用地通知书》到市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给付地价。  (四)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到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用地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九条 以招标、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受让资格、方式、程序、规则由市国土局制定,并对外公告。第十条 通过招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的,可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持《专项经营申请书》、《土地使用合同》、《企业章程》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已在特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增列房地产专项经营内容;未在特区登记注册的,补办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专项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房地产专项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海关等手续。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土地管理条例》或《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物使用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建筑物使用许可证》和《房地产证》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总登记。第十四条 微利商品房用地由市建设局按略高于开发成本的价格供应,然后由房管局直接组织建设或采取竞争方式由开发企业参与建设。房屋建成后,以微利房价提供给符合条件的职工。此类住宅出售的价格和对象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证明。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质审查和工商登记,不得经营房地产。市建设局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特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技术力量薄弱、资质缺乏、不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予以撤销,并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营业执照。今后每所由市建设局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湖北一商贩被市场管理者踢摊,这种方式对吗?

我觉得商贩是不应该在大街上摆摊,但市场管理者应该心平气和地劝商贩收摊,不应该是暴力踢摊

商务部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在办法中已经体现,如下: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否废止

法律分析:《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商务部于2020年6月18日商务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已明确规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条 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

法律分析:《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宣布于 2020年7月1日废止《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一、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二、废止《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非法经营罪

成品油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3、虽然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二、怎么认定非法经营罪: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生产和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成品油的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第六条 成品油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批发。省内各炼油厂、油田所生产的成品油一律不得自销,全部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批发经营。第七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全资或控股企业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库;  (三)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四)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接卸条件;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成品油仓储企业只能为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储备或中转成品油。第九条 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油库建设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符合国家颁布的石油库设计规范;  (二)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加油站建设应当合理布点,统筹安排。各级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部门制定加油站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加油站建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有供油协议,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国家颁布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设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的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四)有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五)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车用液化气加注站比照加油站条件执行。第十二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的企业,应当经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批准证书,并依法登记注册,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加油站零售企业进行审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十三条 成品油仓储设施和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四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专项用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项用油的规定,不得将直供成品油对社会进行批发和零售。第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非法生产及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少两,不得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第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税务部门采取查帐与查实相结合的方式征税,对财务制度健全且已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零售网点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实行包税。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油品质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安装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实行周期检定。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灭火方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否废止

法律分析:《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宣布于 2020年7月1日废止《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一、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二、废止《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制定该《办法》,不仅对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成品油市场管理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成品油零售经营对外开放的最后期限是2004年12月11日,成品油批发经营也将在两年后对外开放。因此,制定并实施《办法》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成品油市场的需要。成品油主要分类:1、汽油:消耗量最大的品种。汽油的沸点范围为30~205℃,密度为0.70~0.78克/立方厘米,商品汽油按该油在汽缸中燃烧时抗爆震燃烧性能的优劣区分,标记为辛烷值70、80、90或更高。2、喷气燃料:主要供喷气式飞机使用。沸点范围为60~280℃或150~315℃(俗称航空汽油和航空煤油)。为适应高空低温高速飞行需要,这类油要求发热量大,在-50C不出现固体结晶。3、煤油:沸点范围为180~310℃,主要供照明、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产量不大。4、柴油: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两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称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2014)

一、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删去第十三条第(二)、(六)项。二、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五条。  2.删去第六条。  3.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并、分立,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关系,妥善安置企业人员。”三、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九条。四、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五、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二条。六、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七、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1.删去第十条。  2.第十八条修改为:“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删去第二十六条。九、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发布)  删去第七条。十、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发布)  第二条修改为:“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记,由本市区、县民政局办理。”十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工业用盐和其他各类非食用盐由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进货;用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商务行政部门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地方标准的规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煤单位在购煤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  3.第六条修改为:“用煤单位违反本规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的煤炭及制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主管部门的称谓、个别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首页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