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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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与乡镇企业式微的关系

  分税制规定,中央对地方按“两税”增量的1:0.3的比例返还。县级财政还要对乡级财政的返还部分进行一次分成,导致乡镇财政收入中的“两税”返还占“两税”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分税制也加重了乡镇企业的税负。分税制前,乡镇企业能为乡镇政府带来不少的利益,不但可以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还可以为乡镇政府安排一些从行政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为乡镇承担一部分工资支出,而且乡镇企业还是乡镇政府筹集地方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乡镇企业实际上成为乡镇政府可自行控制的财源。分税制实行以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国税纳税主要税种,这两个税种纳税的对象限制在乡镇企业内。乡镇企业既交国税又交地税,税负倍增。这加剧了1994年以来在市场竞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大背景下,乡镇企业关门倒闭的趋势。以湖北监利县红城乡为例,2000年该乡企业的个数由1994年的24家减少到8家,尽管每家企业的规模没有扩大,但税负却是1994年的4倍。乡镇企业减少的直接后果之一,是乡镇政府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预算外收入锐减。而乡镇财政收入任务仍然是基数加增长的模式,乡镇财源减少的因素未能及时在基数中予以考虑,使得乡镇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难度越来越大。  2.分税制改革不完善使乡级财政举步维艰。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较多考虑了如何提高中央的财政收入,主要税种收入上划中央,从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按一定比例上划中央;地方税的有效性则考虑较少,留给地方的则是那些数额偏少、征管偏难、潜力有限的税种,导致经济不发达的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明显下降。 如1993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是78%,到2001年这个比重下降到47.6%;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无相应的变化,一直在70%左右。分税制造成的事权和财权不统一,形成“财权在上,事权在下”的局面,给基层政府带来了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问题,使得基层政府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基层政府财政雪上加霜。  我国现有五级政府,多层次的政府结构必然涉及如何处理政府间的财政资源划分问题。由于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划分由上级政府决定,这就使得上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规则。在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责任和财政收入划分的博弈中,上级政府往往凭借自身的政治权利和优势地位随意平调下级的财政资源。1994年以来,有限的财力被中央相对集中,在此基础上,省级和市级政府又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进行了分成,即对县乡财力再次进行了集中。地方政府间层层挤压现象,置县乡财政于严重的不利境地。根据2002年7月4日《人民政协报》的一则报道,1995年,也就是实施分税制改革的第二年,全国县乡财政赤字陡然增加将近20倍,由42.2亿元增加到827.7亿元。  在“收入上移”的同时,县乡财政支出责任却不断加大,即“支出下移”。如分税制实施以后,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级以上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很少,该项投入主要是由县乡财政和农民负担。在我国的义务教育中,中央政府投入仅占全部投入的2%,30%由省、地、县分担,县乡投入则高达68%。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前作为县级财政主要支柱的县属国有企业效益直线下滑,县财政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主体转为小型工商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收税成本加大了,税源的不确定性也增大了。而支出却刚性增长。县级财政的困窘,导致县级财政与乡级财政争饭吃的矛盾,使处于五级政府最低端的乡镇政府成为分税制后最大的利益受损者。如农业税原属于乡镇税收范围,但县级财政为保本级财力,将农业税作为本级收入,挤占了乡镇税源,造成了乡级财政基本无税可分的局面。划给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本上只剩下农业四税中的一部分和工商税中的一些零散税收。我国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因地而异,差别很大。有些地区省以下的体制仍是过去的财政包干制,全国大部分地区省以下的体制为以前的财政包干制和现行分税制的结合形式。在大部分地区,“划分税种,分级包干”成为制定财政体制的主要原则。在这类既“分”又“包”的体制下,县级财政对乡级财政实行“财税包干、一定三年”,上级政府年年给乡镇增人,却不增加工资基数。  由于缺乏能对乡镇财政起支柱作用的主体税种,乡镇财政缺乏自己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乡镇财政却要承担日益膨胀的支出,乡镇财政运行极为困难,举步维艰。而且财政收入是硬性任务,其完成情况是上级考核乡镇领导的重要指标,有的县政府甚至对乡镇下达“军令状”,如完不成财政收入任务对乡镇一把手实行“一票否决”,并加倍扣减县级对乡级财政的补助或加倍核减乡级财政的支出。为保基数、保分成、保补助,乡镇政府就不得不采取寅吃卯粮、挖税(乡镇财政用给回扣或手续费的办法,把甲地实现的税金弄到乙地来缴纳)、垫税(即乡镇用自己的钱垫付实收税额与上级所定税收任务间的差额)、空转(即乡镇财政用其他资金或纳税人假借款等方式,通过帐务资金的过路处理抵税入库而虚增财政收入)等手段来完成财政任务。财政收入是假的,但财政支出却是刚性的,来不得半点虚假,于是通过乱收费或以其他方式向农民转嫁负担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就成了乡镇政府的必然选择。  由于现行分税制存在上述缺陷,就要在改革中对现行分税制进一步完善。今后的税制改革要在明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形式规范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收入,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因财力集中以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形成的纵向和横向财政缺口;运用专项转移支付实现中央特定政策目标;在完善相关法规和严格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原则适度举债的权力;建立规范有效的信息反馈与监管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的合法有效。

请详细描述分税制改革内容(论述题)

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一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 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二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税务机构征收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三是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 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使用。四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资金调度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

分税制改革是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94年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意义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分税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加强中央政府对税收来源的控制,提高"两个比重",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利益矛盾;通过调节地区间分配格局,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实现横向财政公平是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标.为此,将税种划分为中央固定税,地方固定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通过分税稳定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关系.此外,还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为了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利益分配原则,各国政府都看到了分税制的好处。这是因为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条件和伸缩灵活的活动场所。其一,分税制是中央实施宏观管理政策的财力保证。建立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从而奠定了财力分配的基本格局。中央税收占主导地位,国家容易集中财力,解决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稳定全局。中央对地方实行不同形式的补助金制度,既可以掌握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财力配置方向的主动权,保证中央经济调控政策的贯彻,又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办一些实事。其二,分税制可以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独特作用。中央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全面性调节,地方也可以运用属于自身的税种、税收进行局部调节。这样的多层次的税收调节,更便于掌握调节的力度和幅度,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在现代社会,美国经济学家和日本财政专家,用商品交换原则作为分税制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财政经费分担的利益分配原则。美国专家认为,财政支出的受益范围如果是全国性的(如国防),需由中央政府出面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带有地方受益的劳务供给(如路灯、治安),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受益并不完全是在任一空间内分配的,因为由某一特定辖区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受益会外溢到另一个辖区去(如教育),即其他辖区不提供财政支出即可受益,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一个提供补助金的中央体制,以使这类外在性内在化”。在日本,中央政府独立进行的事业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公共团体及其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负担;对中央和地方都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业务经费,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部分,比例大小根据国家的财政管理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及实际财源大小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但不管各国的作法有多么不同,但谁受益谁提供经费、谁收税谁办事、谁办事谁收税的做法,即“取之于纳税人,用之于纳税人”,各级政府在征税之后必须给辖区居民以回报,纳税人则在支付政府经费的同时也得到了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和个人社会保障福利以及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的做法,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由此可见,税收对个别纳税人而言是无偿的,但对受益区域的纳税人整体而言,则是有偿的。因此,受益原则可以说是交换原则在分配领域的转化形式。正是这种由交换原则转化来的受益原则,决定了实施分税制的经济基础和理论前提。即使有些时候不一定完全符合这一原则,但受益原则为分税制的理论渊源和设计原则这一点仍然是存在的。 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经济和市场竞争是其主要特征,这类特征的区域性及趋利性,要求政府能够自主理财,建立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管理体系。其理由是:自主经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都必须承担两项基本职能:一是服务于市场,即为市场经济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实行稳定的经济政策,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较健全的服务体系;二是调控市场,即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对市场活动进行调控,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而均衡地发展。这种调节和服务,应该是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全面的。国有国情、省有省情,区域之间有差异,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不能“一刀切”,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各地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各地具体情况的详尽的规定,不可能包揽一切事务,因此,只能采用分税制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全国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统一市场由中央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区域性的社会再生产活动及局部市场由地方负责建设、管理和调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根据事权确定财权、划分收支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相应的各自独立运用的税收制度。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收入援助,主要包括扶持性财力援助、一般性财力援助和开发性财力援助。中央政府如果不能集中较多的财力,就无力进行这些收入性援助。包括:提供扶持性财力援助:在下级政府无法成功地执行稳定的经济政策时,中央政府能够担负起稳定经济、社会的政治责任,对下级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援。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分税制管理体制在不同辖区之间通过提供一般性财力援助,实行财力再分配,实行从低需求高能力辖区到低能力高需求地区的财力转移,能够促使提供地方性公共劳务的条件趋向均等化。提供开发性财力援助:由于经济发展的波浪式突进,中央政府通过提供开发性财力,在某个地区特定时期需要通过开发性的重大举措实施经济阶段性发展、上一个台阶时,对其预期目标给予财力援助。 采取分税制管理体制,中央政府通过财力援助,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行政作为本身,就是对地方政府财力分配方向的调控作为。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要监督地方政府的财力分配方向,控制地方的投资和消费规模,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把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联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产品政策。(四)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是凯恩斯学派还是供应学派,无论是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都很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进行宏观管理,调节总供给与总需要的平衡。为了保证税收调控的效率,首要的是实行分税制来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将该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宜交给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保证中央政府从全国“一盘棋”角度出发的宏观税收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分税制实施后,为中央政府做好全国性宏观调控腾出了可用资金、时间、精力,便于中央政府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发挥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什么的税收制度体系?

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张斌认为,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扩展资料: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将以“税”命名的政府收入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还要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尤其要继续推进“费改税”,严格控制具有税收性质,面向社会强制征收的各类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到期应停征要及时停征,确有必要长期征收的应适时改为税收,并按新开征税种由法律加以规范。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要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主要是省级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地方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在落实税收法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将为健全地方税体系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历史上的分税制改革及其经验和教训

古代税收集中于分权与集权,确保中央的集权,地方也有相对安定 教训是:1 税收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 税收应注意处理好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的分配 3 一些对国家稳定构成影响的部门,税收必须国有(如,盐铁)----或许你觉得这个答案有拍马屁的嫌疑,但用于考试绝对没错

我国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对于美国税改,我国也应当未雨绸缪,做好相关研究与政策储备,合理预判、自信应对。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美国的税改法案需要我们积极应对,要从共同提高劳动生产力、竞争力,共同造福于工人和人民这个角度来进行政策的探讨。日前,特朗普税改法案距正式落地又迈出关键一步,美国税改即将迎来近30年以来最大程度的调整。据此次参议院通过的特朗普税改法案,公司所得税将从35%下调至20%,以鼓励美国公司把海外利润带回美国;个税起征点从6350美元上调至12000美元,家庭免税起征点由12700美元上调至24000美元。不过,与11月17日众议院通过的税改法案相比,参议院通过的税改方案有较多不同之处。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四档调增至七档,分别为10%、12%、22%、24%、32%、35%、38.5%;标准扣除额中的个人免征额下调200美元,家庭免征额下调400美元;儿童税收抵扣由每人1600美元调增至2000美元;不再废除遗产税,而将遗产税起征点由现行的549万美元上调至1000万美元;将抵押贷款利息减免调增50万美元;对不购买医保的个人强制性税收罚款不再征收等。据了解,自12月4日起,美国国会两院将展开协商,以消除两院税改版本不一致的地方。不过,尽管最终税改法案在细节方面仍有一定未知数,但是税改法案的最终落地会对美国经济带来较大影响。特朗普曾表示,希望通过税改让美国企业更有竞争力,进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并提高工资水平;降低中产阶级家庭的税收负担;实现将3万亿美元~5万亿美元的海外利润带回美国等目标。当然,能否实现这些目标,还有待观察。根据美国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的估计,2018年至2027年,税改法案将为美国家庭及企业减税1.4万亿美元。主要的减税效果将发生在2019年至2025年间;减税高峰将在2020年,当年减税有望达2500亿美元,减税比例将达6.4%,随后减税效果会逐步下降。有专家指出, 特朗普的税改法案对美国经济有积极意义,将吸引美企扎根美国,推动美企回流。外汇专家赵庆明认为,特朗普的税改可能会对美元汇率有提振作用,但从中期来看,美元汇率已经进入下行通道,特朗普的税改还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走势。也有经济学家表示,更低税率未必会让企业加大投资,企业也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金融市场或用于分红,未必有助于实体经济增长。事实上,仅从税改法案来看,还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中金研究团队认为,特朗普的税改法案将不可避免推高美国未来10年的财政赤字水平。减税可能带来更大的贫富差距,引发社会矛盾。有研究显示,到2027年,近50%的减税福利将由1%的富豪阶层独享。此外,美国税改将引发全球性竞争减税已成不争的事实。目前,英国政府已经宣布,到2020年,将企业所得税从20%降到17%,法国、印度等也宣布正在制定减税计划。近日有消息称,日本政府为鼓励企业投资以及员工加薪,将考虑以减税作诱因,最低可能将企业税率降至20%左右。美国税收制度改革是美国的主权行为,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主权政策会有溢出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认为:“我们不主张一个国家主权政策的制定不考虑其他国家,而仅仅只考虑自己,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税收竞争。我们主张国际合作、协调。这不仅是中国的观点,也是G20杭州峰会所有国家领袖的观点。”专家表示,美国作为全球最主要的经济体,其税收政策调整的外溢影响虽不可忽视,但也没有必要过度夸大其外溢效应。那么,美国税改对中国的影响如何?下一步应如何应对?华泰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李超认为,美国税改短期内对中国影响不大。美国税改法案将企业税从35%下调至20%,但20%的税率不具备明显优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都有相应的征收优惠。企业在哪里设厂,也不是仅考虑税收一个因素。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实施以营改增、清理收费为主要内容的降税减费措施,而且成绩有目共睹。2016年5月至今年9月,我国营改增已累计减税10639亿元,预计今年各项减税降费措施仍将为社会减负1万亿元。当然,对于美国税改,我国也应当未雨绸缪,做好相关研究与政策储备,合理预判、自信应对。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美国的税改法案需要我们积极应对,要从共同提高劳动生产力、竞争力,共同造福于工人和人民这个角度来进行政策的探讨。全国政协委员、会计审计专家张连起认为,要保持定力,步子要更加实与稳。要避免税务战思维,防止过度夸大美国减税的溢出效应。同时,要瞄准我国实体经济的堵点、痛点,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落地生根。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授部副主任董小君建议,可以打包各类减税措施,形成“一揽子”税改方案。一是加快直接税改革进程,推动我国税制转型。二是全面整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款,降低名义税率。此外,应全面整顿税外收费,包括正税清费,渐进式推进行政零收费;完善使用者付费项目的定价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全面脱钩; 分门别类整并政府性基金;继续降低社保缴费水平。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如果是简答的话就上面那句就可以,要深入的话就加上下面的: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简述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2)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3)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数额的确定。(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都有哪些税制改革,是什么税种的改革?

税制是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1994年的税制改革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流转税的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改革;新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取消盐税、宴席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对外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税制改革的取得成效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此后,我们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管体制滞后于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一个健康有效的税制,必须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保证实施。1998年以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2002年全国税收收入(此为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已冲减了出口退税部分)比1993年增长了3.14倍,年均增长17.1%,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数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增收995亿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亿元。税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持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古代税制改革的实质是什么?

实质就是国家多收钱.

1993年税制改革的背景

时间推回到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斯时,中央财政陷入尴尬。  1980年代以后,中国出现持续性的高速经济增长。1980年k1990年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率为9.5%。  但是,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带动和促进国家财力的同步增长。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税源的增长速度。从1979年到1993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有数据显示,从1979年财政收入在GDP的比重为28.4%,到1993年已经下降到12.6%,大体上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还要多。  而另一方面,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中央财政的收支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  由于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甚至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并且借而不还的事。1980年代中期“能源交通基金”,1989年的“预算调节基金”,都是为了维持中央财政正常运转而采取的非常措施。  实行“分灶吃饭”刚过一年,中央就连续两年向地方“借款”,以维持支出的需要,以后的年度中,又宣布不仅“借款”不归还了,还要把这一块财力打进基数,即成为固定的(年年重复的)体制调整措施。到1980年代中期,中央在无奈之下推出“能源交通基金”,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0%(整体约100多亿),来补充中央财政的不足。1989更加捉襟见肘,又出台了“预算调节基金”,同样的口径增收5%。而且当时每年财政会议之前,总要千方百计地出台一些收费措施。  有专家分析,“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是极其罕见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  这是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夜。上半年的一些指标发出警示,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全线吃紧:整个财政收入一季度比1992年同期下降2.2%,按可比口径也仅仅持平;工商税收14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12%,去掉出口退税10%,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4%。而1993年上半年GDP增长达到14%,比1992年12.8%高出不少。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比例严重失衡。  税收增幅小,开支却大幅增长。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在急呼缺钱:粮食收购财政亏损性补贴资金不到位;重点建设资金不到位,很多重点建设卡着脖子,如铁路、港口、民航等。按照往年的进度,重点建设资金上半年至少要拨付全年的40%,而1993上半年为19.5%,差了将近一半;重点生产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缺乏流动资金。而此时,需要由中央财政收入中支出的硬支出,一分也不能少,没有地方能挤出钱来。  从前财政部在困难时向银行借钱的法子现在也不灵了,因为当时分管银行的朱镕基副总理已严正宣布,财政再困难也不能到银行透支。当时已经到了不借钱连工资都发不出去的境地。1993年7月23日,当时正值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召开,朱镕基副总理来到会场,对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抛出一句典型的朱式警语:“在现行体制下,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现在不改革,中央财政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如果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到不了2000年(中央财政)就会垮台!”

2010 六大税制改革是什么

2010年要推进的六大税制改革,实质上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始的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深化和延伸。今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涉及六大税种,除了资源税、房产税和环境税,还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

分税制改革的实质

分税制的实质主要表现为:按照税种划分税权,分级管理。其中,税权是政府管理涉税事宜的所有权利的统称,主要包括税法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其中,执法权主要包括税收组织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支配权)。分税制就是要将这些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所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的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同财权的统一。一般来说,完善的分税制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地决定所辖的税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权根据自己的事权自主决定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事宜;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地方税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立法、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彻底分税制(亦称“完全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它具有如下特点:政府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政府事权明晰,民众意愿对政府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税权和事权对应密切,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如果民众没有对立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实行彻底分税制只会带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使地方经济受到损害。因此,在法制建设不太完善的国家和时期,设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行不通的。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为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3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2)税权集中。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3)中央税收为主体。这些国家的中央税收占绝对优势,如在英国,以所得税、公司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75%以上,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来地方税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时竟下降到不足1%。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15%以下。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大。例如,法国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50%以上。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集中财力实现预期经济目标,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但却较严重地压抑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其二,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1)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中央(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税权、分税分管。税法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具体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权,如规定起征点、加成减税、开征某些捐税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务机构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统属领导责任。(2)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作为共享税的是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70%。固定税都是一些小税种。联邦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关税,州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财产税,地方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土地税等。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加上分得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联邦48%,州34%,地方13.6%,欧共体抽3%。在这些国家,虽然联邦政府规定,经济发达的州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州,以求平衡,经过支援和协调仍感财源不足的,联邦可从增值税分成比例中拿出1.5%给予补助,但主要还是要求严格贯彻“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这种分成分税制能较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府理财办事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宏观管理。其三,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此类国家在沿袭各自历史传统和信奉的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税制特点。主要包括:(1)有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系。联邦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0%左右;州以销售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5%;地方以财产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5%左右。日本建立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税收管理体系。中央税有所得税、法人税等26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63%;都道府县税有居民税、事业税等15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16%;市町村税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等17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21%。这种税收体系,既能使中央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2)有比较灵活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调控措施。美、日两国地方政府虽然都有自己的税收来源,但由于社会公益事业等支出庞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给予补贴。对此,美国是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弥补的。美国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与此相应,地方得到的补助金包括联邦补助金和州补助金,一般来说,联邦和州补助金占地方预算收入的76.5%。日本实行的是包括下拨税、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的分税制。从性质上看,下拨税类似非专项补助,让与税类似专项补助,国库支出金则类似委托支付。一般情况下,通过接受补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税收总额的60%以上。综合上述,两国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和地方三级财政联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补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监督和调控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3)有比较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美国三级财政体制中、联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征税制度。联邦税法由国会制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独立的课税权。三级政府三套税务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业务联系。日本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税收立法权归国会,地方税收,原则上只限“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但经过自治区大臣批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在机构上设有国税厅、国税局和税务署,三级税收分别征管,但上下有监督和指挥的关系。可见,美、日两国因国情的差异,分税制也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这种模式。其四、我国的分税制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特点我国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尚不够健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虽已初步划分,但尚不够规范,各级事权事责还有待明确;税收制度也不够完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实行彻底分税制是不现实的。所以,分税制的改革仍应以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以便不会脱离现行模式过远。

十二五税制改革内容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全面改革资源税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 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而不赞同的观点则认为,房地产税根本就不合法。给出的理由是:房地产收税,是要在老百姓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去收,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子里是不创造收入的,这等于政府直接往人民身上割肉。目前我国征收的是房产税。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房产税收入增速回落。房产税收入646.28亿元,增长9.5%,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了10.1个百分点。

雍正实行税制改革的背景

一、刷新吏治改革货币:康熙后期大量基础建设导致府库支绌,前期通货尚稳定,以后私铸改器奸民牟利破坏了金融秩序,康熙末期国库存银七百万两,雍正即位,强化皇权集中统治,日理万机,废寝忘食,历精图治,严惩贪污,“振数百年之颓风”,推行积极的币改,短短十三年国库贮银五千多万两。雍正通宝制钱,径2.6—2.8厘米,重4.2—4.8克,在有清一代堪称“居少而精”,至今极少发现薄小制钱。  二、调整机构加强钱币管理:康熙在各省设廿多个钱局,雍正大力裁减只剩十五个局,取消旧版式,只用面文汉字,背满文宝字和地名如“宝泉”“宝陕”,删繁就简,统一版式,不减重量,提高了信誉,自雍正迄清亡(180多年)制式不变。对私铸伪劣课以重罚,雍正四年(1720年)禁私铸令各省收买小钱官府给半价(官钱千文收买小钱二千文),禁用小钱,收旧造新,二三年内小钱灭迹,有效地控制了私铸,稳定了货币流通。  三、控制铜源打击投机贩运:熔钱铸器可牟厚利导至铜源匮乏,铜价升高,铸钱亏损。雍正下令只准京城三品以上官员用铜器,余皆不准用铜皿,限期三年黄铜器皿卖给国家,如贩运首犯斩立决,同时稳定控制白银,保证铜源,稳定了货源以保铸造流通。  四、统一标准,银钱双本位运行:“钱贱于铜则有私毁之患,钱贵于铜则有私铸之患”为解决差额,实行银钱双本位制,在币材供应充足情况下确保官钱质量,保证白银成色,以纹银一两兑换制钱千文,反之亦是,从根本上控制了货币金融稳定。  仅三年清理了康熙多年积欠,十年府库充盈,措施得力对稳定金融起到积极效果。

税制改革将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南北朝时期税制改革

  魏晋南北朝时期税制改革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有哪些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我国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项改革目前已到了什么阶段?

搜一下:我国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项改革目前已到了什么阶段?

如何看待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可以更好地加强税收管理,调动地方积极性。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它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符合国际惯例。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国际惯例,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分权、分税、分管。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属于不完全的分税制,从1994年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后,才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我国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实现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公正化、公开化,对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间行政能力进行必要调节,使各地方政府的基本行政能力大体均衡,主要是在现行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制度,规范责权利,清除旧体制遗留下的弊端,把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并按照客观、科学、规范的要求,破除原有不合理的利益格局,使之真正达到彻底分税制的要求。具体说主要是:(1)事权、财政的界定明确、合理,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权力、义务对等的原则;(2)中央财力的主导地位的确立和巩固,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3)进一步完善税制,建全和强化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各级主体税源的形成与发展,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4)预算硬约束机制的建立,符合各级自主理财的要求。 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目前,已为西方国广泛采用。我国在清朝末期曾出现过分税制的萌芽。 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 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从现状看,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一定要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财力和财权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财权只是中央的行政形式划分,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而财力考虑到了我国二元经济的发展状况,正视了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因此,在分税制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财权、财力和事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央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给予地方必要税种立法权、税率变动权限等,在中央给予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的同时,可以考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给予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横向转移支付,以真正达到“财力和事权的一致”。 好处: (一)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分配原则的效率 (二)实行分税制,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 (三)实行分税制,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 (四)实行分税制,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 弊端:1、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没有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事权维持不甚明确的格局,存在越位与错位的现象,事权的错位与越位导致财政支出范围的错位与越位。 2、部分财政收入划分不合理。税收收入没有严格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并依此确定应属何级财政收入,存在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 所得税的不规范做法。一些应为中央税的税种,如所得税被定为地方税。地方各级政府间按税种划分收入未落实。 3、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税种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县、乡级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对地方税种的管理权限过小。 4、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政没有独立的税种收入,财政收入无保障。 5、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些缺陷:政府间财政资金分配因保留包干制下的上解、补助办法,基本格局未变;采用基数法实行税收返还不合理;中央对地方专项补助发放的条件、程序、使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之间如何转移支付不明确。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税制改革的内容包括哪些

  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税范围。  国际上大范围的增值税履盖整个产业,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中范围的增值税,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系互不重复征收的结构,但实际工作中两税之间同时规定的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征税行为时常发生管理难题。近期来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比较成熟的行业应当是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等。  2、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消费税自1994年试行以来,2006年作过一次较大的调整,目前征税税目有14个。现在来看,主要的不足:  ①征税范围需调整,如高档服装、高档家俱、贵重装饰品、水资源等可研究纳入征税范围,而像黄酒、啤酒、酒精、工业汽车轮胎等可考虑不再征税;  ②税率结构还需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体现宏观调控的要求;  ③征收环节也可探讨改进。  3、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1980年开征至今,成长性较好,但税制变化较小。当前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分项计征不能较好地体现税负公平要求;  ②工薪所得部分的边际税率较高,不适应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  ③免征额的扣除方式与标准不符合现实状况。  十二五期间,可能作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改进,难以进行全面改革。  4、 全面改革资源税。  现行资源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方式。2010年6月1日起新疆先行对原油、天然气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据称改革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资源税有望在调整税负的基础上全面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5、 开征环境保护税。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征收环境保护税,名称也多种多样。2008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呼声很强烈。十二五期间要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可能是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独立的税,而不是在现行的税制中增加相关的征税项目。  6、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产税改革涉及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房产税的政策目标取向问题、征免范围问题、计税依据问题、税率结构问题、征收管理问题,经济影响问题等等。该税的改革或许需要一个过程。

中国建国以来有拿几次重要的税制改革

新中国的经济体制是在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化中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

税制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

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的税收分配关系。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谈及对“富人税”的征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积极发挥作用,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焦瑞进还建议要注意“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共同富裕下的三次分配我国税制正朝着降低间接税、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思路进行改革。2020年12月23日,财政部部长刘昆曾撰写《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其中指出,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时期,要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此外,还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我国的税制改革要怎么走?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等。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原副秘书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焦瑞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三次分配的概念内涵是统筹三次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而不是简单地通过第三次分配解决贫富差距。中央提出的“三次分配”的精神,包括把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的三次分配都设计好,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促进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其中,在第二次分配中,可以通过逐步提高社保水平、利用税收调节和优化税制等三方面实现更为公平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则是对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大力鼓励给予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焦瑞进认为:“统筹用好三次分配关系,不仅仅是缩小现在的贫富差距,更大的意义是促进共同富裕。”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勇也认为,在不能否定初次分配重要性的前提下,二次分配中政府在“收”与“支”这两方面,以及三次分配都还有非常大的改进空间。在税制改革中,应该更多从企业征税向个人征税转变,使得在给定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让地方政府从注重招商引资转向更加重视人,从而打破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不统一、打破户籍限制。宽税基低税率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将适时推进。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个税法第七次大修将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6万/年,首次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在内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等新措施。焦瑞进认为,下一轮个税改革的重点不仅仅在于提高征税的起征点,更重要的是根据家庭的负担,根据家庭的收入来调节税收,通过合理设计劳动所得与财富所得税收分配关系。目前社保和个税都是采取统一的税基,相较于高收入者,普通劳动者的负担会比较重。我国正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焦瑞进建议,未来在分类上,是否劳动报酬方面纳税负担减轻一些,并增加投资所得等方面的纳税比重,通过不同的收入分类调节分配结构。社会财富或者人均财富达到一定水平后,直接税比重自然会提升,再加上数字化手段的应用将能更有效掌握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将来未必直接强调提高直接税比重,而是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提高财政收入。对于增值税,未来可能还是进一步并档降率。通过消费税等在最终零售环节征收,从而更高效率地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谈及个税改革如何适应共同富裕理念,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十四五”时期可进一步完善个税六个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目前六个专项扣除尽管从内容上看是比较完整的,能够基本反映个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个人进修等领域的需要,但是,相关的专项扣除所反映的一些原则还有些模糊,有待清晰化;其次,进一步把个税的七级累进制加以简化,变成级次更少的税制。纳税成本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意愿相应提高,税务机关就能够收到更多的个税,从而政府部门就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收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应该从代扣代缴逐步转为个人自动申报。优化边际税率目前我国个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仍为45%。在上次个税法修正中,该项争议颇多。有观点认为,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国际竞争。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江建平在第六届财经发展论坛上曾指出,高端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45%还是高,呼吁降低到38.2%的税率。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也认为,专门把高层次人才作为一个特殊的优惠群体来处理,确实对于促进创新、吸引人才等各方面有好处。对于“十四五”时期的个税改革,此次不少受访专家认为,45%的边际税率实际上并未能有效应用。焦瑞进表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会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调节分配关系。若是达到了45%的个税边际税率,纳税人往往会通过注册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将更多收入以较低的税率进行缴税。林江也指出,45%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实际上难以执行。因为一般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出每个月超出100万元的工资,多出来的收入以其他福利形式回馈给这位纳税人,就能够规避45%的最高边际税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等地都有出台个税优惠政策。林江认为,在一些先行区、示范区等开始尝试相关的个税优惠做法,这对于相关的区域吸引优秀人才前来工作、生活至关重要。他建议,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倒不如调整45%的边际税率,总的趋势是调低该税率,例如调整为35%,然后再配合对个税收入类别的调整(按照大类收入征税)以及加强征管力度,让那些心存侥幸希望逃税的人知难而退。就能够基本实现个税体现社会公平原则的目标。财富怎么运用才能更有助于社会发展?为构建共同富裕,焦瑞进认为,税制改革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要丰富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总量。比如,通过社会的发展、乡村振兴等提高纳税人收入。还比如,高收入者可以通过投资一些企业和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体充分就业,改变单一农业生产的局面。“这也是一种财富在社会中分配的形式,未来的社会治理体系要鼓励高收入群体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他表示。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刘昆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也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富人税”的立法已“迫在眉睫”?林江坦言,如果希望三次分配能够成为推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那么就应该先推出和完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因为以税收为主体的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而以捐赠、慈善为特征的三次分配其实是基于自愿、自觉的原则。如果代表二次分配的税制体系不完整,会直接影响三次分配的成效。林江表示:“房地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最重要且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恰好是能够给地方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进行融资的最好的渠道,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越高,老百姓越是安居乐业,共同富裕的目标就越能够实现。”焦瑞进进一步提到,高收入者的财富如果用于炒房地产等,对这些行为要加大力度征税,“房住不炒”。但与此同时,富人税不是简单征收即可,而是要看“富人税”征了以后能否更好发挥作用。这些资产被征收后能否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更多财富?哪种方式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如果通过三次分配等方式可以达成这一目标,不一定非要通过征收“富人税”的方式解决问题。举例来看,8月18日,腾讯宣布再次增加500亿元资金,启动“共同富裕专项计划”,并在乡村振兴、低收入人群增收、基层医疗体系完善、教育均衡发展等民生领域提供持续助力。四个月内,腾讯已连续规划投入1000亿元资金。焦瑞进认为,不仅是个人,高收入的企业也可以拿出自己的收入参与更多的项目,支持社会发展。

简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

简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2)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是:①要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②税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作用,促进快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③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⑤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⑥简化、规范税制。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内容? (1)所得税改革:①企业所得税改革。第一步,从1994年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后待条件成熟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两金”,同时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并取消税前还贷。②个人所得税改革。把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2)流转税改革:建立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同增值税交叉征收,服务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流转税改革后适用于内外资企业。(3)其他税种的改革:①开征土地增值税。②研究开征证券交易税。③研究开征遗产税。④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⑤简并税种。取消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起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选择适当时机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将现在已经偏低的税率或税额适当调高。选择适当时机调高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及其完善的主要思路

这个要全说出来可以写个论文了,这样,你看下这个资料吧,也是百度的。http://baike.baidu.com/view/141655.htm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6216&categoryID=8

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就是将税务分摊下去,不要集中在一项上面。

我国于哪一年实行分税制改革

法律主观:分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国家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该改革要求按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效处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法律客观:《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请列出近几年我国重要的几次税制改革及其主要内容。

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税制改革进行回顾后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税制改革有五大成功经验:税制改革必须有理论突破为先导、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要走渐进式道路、税制改革要与国企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中要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结合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潮流,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共同富裕需要税制改革新突破

主持人 周子勋 嘉宾 李 实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资深教授 冯俏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教授 张依群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马 珺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让个人所得税覆盖所有高收入人群是改革主要导向 中国经济时报:最近,中央释放“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的重要信号,其中指出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新方向: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对此,应该如何理解这项改革?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改革? 李实:8月17日召开的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特别强调让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意味着现在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再分配的功能。这与我们的研究成果也是相一致的。我们课题组和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表明,全部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效应是扩大收入差距,其中虽然直接税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略有缩小,但是间接税却起到了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间接税的“扩大效应”远大于直接税的“缩小效应”。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与我们的税收结构有关系: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比如在2019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为6.6%,而增值税占到近40%,消费税占近8%。从调节收入差距的角度来看,间接税是一种累退税,起到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而直接税一般是累进税,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为了提高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我们需要改变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让税收发挥更大调节作用还需要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可否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其作用并不明显。根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项目(CHIP)数据估算的结果显示,2013年个人所得税使得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下降不足0.3%,即使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它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是有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只是覆盖了工薪阶层,而不靠工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往往都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个人群数量越来越多。由此看来,让个人所得税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将是其改革的主要导向。 冯俏彬: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政策工具。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在7%—8%之间,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今后,要改变当前主要对工薪阶层征税的状况,加强对家族财产依托、海外信托、资本利得等重点领域和网络主播、直播、打赏收入等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以发挥好个税对于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同时,加快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共同富裕意味着要让全体人民共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党领导人民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加重视维护 社会 公平。因此,“十四五”及以后时期的税制改革,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走向包容性增长,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作出贡献。我认为,应该在这个背景下理解整个中国税制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协调好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的平衡关系,并兼顾税制的国际竞争力。可适当提高资本所得的总体税负水平,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促进要素间税负公平;适时、适度、分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既要降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要逐步使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相衔接,减少纳税人通过变换所得形式避税的动机,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型企业的政策倾斜,给予其合理的税前扣除优惠、税率优惠等政策,降低其有效税率水平,鼓励创新。 张依群: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政府调控具有关键性作用,而首要任务是在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重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增加个税的累进层级和缴税比例,达到“调节有力、分配合理、对接精准”的目的。同时,完善个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应重点在杜绝避税、逃税问题上下功夫,防止通过个人收入、资产转移少缴漏缴欠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对投资收益超过一定比例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有效缓解收入分配差距。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取得收入的个税征缴机制,健全现行技术转让收入所得减半征收个税政策,延长技术成果转让纳税保护期,通过个税改革鼓励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增强技术人才研发的内在动力。 房地产税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 中国经济时报:在房地产税方面,中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最近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也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那么,房地产税应该如何改革?哪些地方或将成为试点地区? 李实:为了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以加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需要开征财产税或房地产税。虽然 社会 上对此有很大争论,但从长远来看,全国房地产税是或早或迟要开征的,只是基于时机和条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试点。 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开征房地产税既要考虑到它带来的共享效应,也要考虑到它产生的效率效应。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的问题。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就此拉开了开征房地产税的序幕。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房地产税主要是一种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制定征税方案和税率,各地会有所不同。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考虑到开征房地产税后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做法。这是很正常的。房地产税应该具有累进性,即房产多的人和房产价值大的人应该多缴税。家庭缴纳房地产税的多少不仅要考虑到其房产多少,还要考虑到其收入承受能力。也就是说,在房产相同的两个家庭,收入更高的家庭应该缴纳更多的房地产税,或者收入较低的家庭应该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在改革期间,不仅要考虑到征税方案的可行性,还要考虑到它可能对经济增长和稳定的影响,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因此,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该采取一种更加温和的方式,以建立制度框架为主要目的,为全国范围内开征房地产税提供借鉴经验。在选择试点地区时,要选择那些房价上升压力大的地区,这样可以通过开征房地产税来缓解房价上涨的压力。 冯俏彬:我认为,要以合并税种为主要方向,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适时推出房地产税,在实施上可考虑对高收入群体率先征收。 张依群:1998年我国取消住房福利化分配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至今已经20多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高峰期、高增长期已经过去,城镇居民住房得到了极大改善,安居乐业的 社会 新格局初步建立,人民对住房的极大需求已经得到有效满足。同时,住房供需不平衡、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带来的弊端也逐步显现,住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和消耗、对城乡居民消费的抑制和反压、对金融风险的累积和个人信用的透支等问题越发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长期高质量发展,加大对住房供需结构调节力度迫在眉睫,也是大势所趋。 房地产税作为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广泛被提及,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适时扩大房地产税试点范围对平抑房价、调整存量、保证供给、减少浪费都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重点在经济条件较好、房价水平较高、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一方面可以缩小房价收入比,增强城市人口、产业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适度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和降低财政运行风险,增强财政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在改革方式上,坚持国家政策统一主导,地方实施因地制宜,应立足住房存量,合理制定免税面积标准,重点针对资源消耗大、人均住房面积多、家庭收入能力强的中高档住宅,既可以采取固定税率,也可以采取累进税率,鼓励住房合理消费和理性消费,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落到实处。 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时报:下一步消费税又应该如何改革?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应该体现在哪些领域? 李实: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扩大收入差距。这是因为购买同一件消费品,虽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负担的消费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他们负担的税额占他们各自收入的比例是不同的,高收入者的比例是低的,而低收入者是高的。因此,消费税具有扩大收入差距的“效应”。为了减低这一效应,需要改革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对不同的消费品实现不同税率,对于基本消费品,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必需品采取低税率或零税率,而对于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采取高税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消费环节使得高收入人群负担更多的税收,以调节收入分配。 冯俏彬:随着我国经济 社会 的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势在必行。建议将私人飞机、游艇等新型高消费品和高尔夫、狩猎、跑马等部分高档服务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白酒、高档香烟、大排量的燃油 汽车 等部分高档消费品的税率。 马珺:中国现行消费税是一种特别消费税,即在商品生产环节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少数消费品进行二次课税,既可以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如对烟、酒等成瘾品的消费),在当前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仍然较高的条件下,也有利于提高整体税制的累进性,这主要体现在对高档消费品的课税上。而要达到第二重政策目标,需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课征范围及税率结构。将那些已经成为普通消费品的品目调整出去,将新的奢侈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调整进来。此外,通过扩大消费税课征范围,还可以使之承担减碳、环保等更广的政策功能,这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过程中,是可以重点考虑的。 张依群: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进行征税,具有改善消费行为、减少资源消耗、调节特定消费品价格、促进合理消费等诸多作用。未来我国消费税改革步伐会进一步加快。一是消费税作为特定消费品征税,征税环节会从生产端向消费端转移,消费税会随着消费能力的转移而改变,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功能等全方位提升。二是消费税征收范围会有所调整和扩大,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除现行高档商品和少数非生活必需品,一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原材料不可再生的产品等,也应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对一些鼓励性的新能源、新材料和具有再生技术、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税目应予以调整,以达到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的目的。三是消费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工具,其未来作用应进一步扩大,部分产品税率应进一步提高,才能真正达到调节和引导消费、节约利用资源的目标。 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体系有很大完善空间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推动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政策,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李实:在收入分配中,第三次分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背后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税收政策没有发挥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税收政策也激励 社会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对于慈善捐款给予税收减免,比如一个家庭给一个慈善组织捐赠1万元,在计算这个家庭的纳税收入时,这1万元就从纳税收入中被扣除,其纳税额就会减少一些。这种做法意味着实际上政府与捐赠人共同做慈善,政府出了“小头”,捐赠人出了“大头”,一起做了一件善事。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有钱人去做慈善、做公益。这种税收政策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冯俏彬:今后,要适当增加优惠条款,比如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方面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同时,适当放宽慈善公益组织设立的条件,扩大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打通慈善公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渠道。 马珺:在推动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方面,国外有很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主要是对公益性捐赠实行免税、低税率等优惠措施。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税收体系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我认为,短期内公益慈善机构在第三次分配中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这是由多方面原因决定的,就目前而言,税收虽然是制约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主要因素。我们既要通过公共慈善事业税收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 社会 ,但也要防止相关机构受税收优惠激励而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后者是很多国家施行慷慨的公益慈善税收政策的前车之鉴。 张依群: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三次分配概念逐步进入公众视野。从三次分配结构上看,一次分配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三次分配注重人文价值,目的是通过人文关怀彰显 社会 力量和 社会 价值,是对一二次分配不足的必要补充。政府应积极鼓励三次分配,一方面,对捐赠、赞助、义工等公益慈善活动予以增值税抵扣和所得税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人和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中去,积极营造爱人、助人的 社会 价值和 社会 道德风尚;另一方面,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慈善管控机制,严厉打击假慈善和欺诈行为,维护 社会 正义。 三次分配不是少数人、有钱人的 游戏 ,不是“绑架”式捐赠,而是 社会 文明的象征, 社会 形象的代表,是需要全 社会 共同参与的 社会 公益活动,应通过政府宣传教育、税收政策引导等手段形成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围,让参与者乐在其中、乐得其所。同时,三次分配有助于推动共同富裕,缓解一二次收入分配缺失所带来的心理、现实上的差距,促进 社会 和谐稳定,从而更有利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 社会 文明进步。

明朝税制改革的历史意义有哪些?

这样一番变革,使得国家和普通百姓都得到了好处。国库的收入大为增加,农民的负担相对而言有所减轻,以往被束缚在土地上的状况也有所改善。

1994年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扩展资料: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3、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划分税种不仅要考虑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还必须考虑税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4、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明确改革目标的基础上,办法力求规范化,但必须抓住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参考资料:财政部——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

2021年8月17日,中央 财经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税制改革是促进共同的富裕的重要路径之一。未来或将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改革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有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因此,本文从我国的税种结构、国际比较进行分析,对未来围绕共同富裕主线的税制改革展开探讨。 一、我国的税收制度与收入分配效应 为衡量我国税收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我们按税负是否可转嫁将税收收入种类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从而进行税种结构的比较与分析。 其中,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财产税种(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关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种。为便于后文进行国际对比,直接税与间接税均选取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种进行分析。 在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方面,2020年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39.8%,间接税约为46.3%。 在直接税方面,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1.1%,其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7.5%、23.6%。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相对较小,仅为8.7%,其中,契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分别占税收收入的4.6%、3.0%、1.8%,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提升直接税比重。在间接税方面,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2020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6.8%,而消费税与关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分别为7.8%、1.7%。 从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来看,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较大,特别是个人所得税,而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仅7.5%,相对较低。 由于直接税一般是对所得及财富进行征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因而被认为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更为直接。虽然我国此前直接税比重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总体是间接税占比仍然较高,因而,税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待继续增强。同时,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占比仅7.5%。 除所得税之外,直接税中的财产税也具有更为直接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而2020年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虽然达2007年以来的最高值,但比重较小,仅为8.7%。 财产税多数以不动产、遗产、固定资产等财产为课税对象,对于高收入人群自然会多征收,在补充财政税收的同时,可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低收入人群收入进行补充,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作用。到2020年我国财产税占比一直较低。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主要税种之一的房产税仅在部分试点城市进行了开征,全国性的房产税立法仍未完成;另一方面,至2020年我国遗产税既未专门立法,也未开征。 间接税(流转税)中消费税的收入调节作用相对较大,至2020年我国该税种占税收收入比重为7.8%。 由于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征税,主要对象为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及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等,具体包含汽油、 汽车 、高档化妆品及首饰、烟酒等商品等,其税负负担主要是高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上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从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来看,为7.8%,收入调节作用依然有限。 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将对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税收状况进行横向比较,结合我国的改革方向,实现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考虑到样本量、统计口径、数据可得性、时间一致性等因素,本文在数据库选择及数据对比中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尽量减小对比误差。 在数据库选择上,由于本文需要的样本量较多,不同国家之间统计的口径存在差异,基于样本量及统计口径可比性,本文优先采用了OECD数据库与IMF数据库,两类数据库均含有所需的总量数据,但在税收结构及其细项方面,满足需要的只有OECD数据库,其不仅包含现有的OECD成员经济体,同时也包含部分非OECD成员经济体,只是数据披露的时间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文在比较时,会力求选择相同年份的数据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虽然我国数据也被收入到了OECD数据库中,但其中数据的时间序列较短,且披露时间较晚,基于此,本文对我国税收数据则以国家统计局及财政部原始数据作为数据来源,并在对比时做了与OECD统计口径尽可能较为一致的调整,尽量缩小对比误差。 在样本选择上,本文选择了已披露相关数据的33个OECD经济体(总共37个,剔除4个数据未更新的经济体)和4个未加入OECD但被纳入了OECD数据库中的新兴经济体(巴西、埃及、阿根廷、菲律宾),并且将OECD经济体中的G7发达经济体做了单独区分。 在数据时间选择上,在分析我国的税收结构时,可以选取的最新数据未2020年;在进行国际对比时,G7发达国家及大部分OECD经济体最新数据为2019年,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的最新数据为2018年,因此分别采用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分类进行对比。为了便于对不同经济体的税收收入结构进行比较,我们这里需要先以OECD数据库中的税种指标分类标准进行对我国数据进行重新调整归类区分。 对于上述分类方法,在进行横向比较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 社会 保障收入。 由于我国 社会 保障收入单独列支,因此,在做结构比较时,我对国际税收数据采用不含 社会 保障收入的税收数据进行比较及指标计算。 第二,关于对比数据及指标选取。 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的不同及税种设定的差异,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分类可比性,本文主要选取占税收收入比重较高、且分类较为一致的税种进行对比。选取税种及分类为: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 在税种结构分布方面,分别与G7发达经济体及部分新兴经济体进行对比,从2019年及2018年的数据来看,我国与其他经济体的主要差异在于: 第一,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差异较大,我国直接税偏低,间接税偏高。 从与新兴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我国与阿根廷、巴西的直接税、间接税的总体结构相似,只是在具体税种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与哥伦比亚、埃及、墨西哥、韩国等新兴经济体比较,我国直接税比重依然较低。从与发达经济体对比情况来看,结构差异更为显著。2019年我国直接税比重分别约为38.2%,而发达经济体的直接税比重多在50%以上,如美国和加拿大的直接税比重达70%以上。我国间接税占比达47.4%,而美国、加拿大仅分别为15.1%和20.7%,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则在30%~35%之间。 第二,在直接税方面,我国所得税占比偏低,且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比重结构差异较大。 根据数据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远低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低于多数新兴经济体;而企业所得税则远高于典型发达经济体,并与多数新兴经济体相近。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比为6.6%,而发达经济体在20%以上,新兴经济体除阿根廷、哥伦比亚与我国相近外,其他新兴经济体均高于我国且差异较大。在发达经济体中,美国、德国、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分别达到了55.2%、44.1%、42.5%,其他发达经济体基本在30%~40%之间。当然,美国、德国、加拿大尽管个人所得税整体占比较高,但得益于 社会 保障体系等原因,三国居民最终的可支配收入仍较高,对相应的公共服务感受也较强。首先,结合 社会 保障体系来看,与居民生活成本联系较为紧密的支出为社保、医疗支出,美国、德国、加拿大的财政收入中用于 社会 保障及 健康 的支出占比分别为44.5%、60%、57.0%,而我国为35.9%。其次,三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7%、42%、33%,且分档较多,整体个税结构更偏向于向高收入群体征收。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虽然高达45%,但不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类型并未纳入该征收范围。最后,三国的企业所得税比重较低,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居民的生活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比达23.6%,而发达经济体除日本、加拿大为21.6%及13.1%以外,其他G7发达经济体在10%以下,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偏高。新兴经济体中除阿根廷、巴西占比较低外,其他新兴经济体与我国相似或略高于我国。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财产税比重相对偏低,2019年占比仅为8.0%,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国家依次为美国、韩国、英国,占比分别为16.1%、15.6%、15.4%,加拿大、日本、法国占比在13%左右,中国与意大利基本一致,而德国财产税占比较低,仅为4.5%。新兴经济体占比较高的国家为韩国、菲律宾、阿根廷,占比分别为15.6%、15.4%及11.8%,而埃及、墨西哥占比较低,仅为0.7%及2.3%。 第三,在间接税方面,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为39.5%,显著高于发达经济体,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为最高水平,消费税占比为8.0%,与大部分发达经济体一致,与新兴经济体相比偏低。 由于我国主要以间接税为主,2019年增值税占比达39.5%,而发达经济体中占比较高的经济体为德国(29.4%)、英国(26.4%),占比较低的经济体加拿大(15.6%),美国无增值税种,其他发达经济体在20%~25%之间,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在20%~30%之间。在消费税方面,除美国、加拿大占比偏低(分别为4.1%、4.4%)外,其他发达经济体占比基本一致,在8.0%~9.0%之间,而新兴经济体大部分较高,占比在10%及以上。 三、我国税制改革展望 通过国际对比及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的税种结构有进一步优化调整的空间。在共同富裕的远景下,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涉及的税种来看,消费税作为初次分配性质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作为再分配性质的税种,或是税种改革的重点。 1、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至2020年,我国的税收体系以间接税为主,但是间接税的收入分配调节能力偏弱。因此,无论从国际对比还是收入分配调节角度来看,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是税制结构改革的重要方向。这点在“十四五”规划中也有明确提出。 从具体操作来说,提高直接税比重无外乎两种方式,提高直接税比重与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手段包括增加所得税比重或财产税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手段包括降低增值税与消费税比重。下面就分别从具体税种进行分析。 (1)个人所得税 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加强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国务院2021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个人所得税要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具体来看,个税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综合征收范围的扩大。 当前我国个税由过去全部采取分类征收方式改革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具体来说,分类征收是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其所得来源,采取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税费。纳入分类征收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而综合征收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视为一个整体,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统一计算税费。至2020年,我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更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将会逐步过渡到对全部收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扩大综合所得范围。首先,或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因为经营所得主要指个人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具有劳动所得性质。其次,逐步将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逐步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原因在于当前财产性所得及资本所得适用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20%,较综合所得中最高的45%的边际税率较低。将更多的收入纳入到统一累进税率计算体系,减少个人在分类征收方式中的避税行为。同时,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有利于实现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减税,从而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对于个人需求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也符合当前刺激内需的政策要求。 第二,优化税率结构,重点聚焦对 科技 创新人才的激励。 对于 科技 创新人才适度降低其高边际税率,有利于 科技 人力资本的积累与现阶段科研创新的发展。 第三,加大专项附加扣除力度,以个人与家庭为课税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2018年我国对个税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的税收负担,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税负的改革措施。在人口老龄化、居民生育意愿不足的背景下,可以考虑逐步加大养老、教育、 育儿 等领域专项附加扣除力度。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比重提高的可能性不大。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中的最大税种。虽然近两年我国一直在降低企业税负,但相较发达经济体而言,我国的企业税负仍显得略高。因此,未来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可能偏向于通过结构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创新。“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对于制造业企业及创新企业提高其加计扣除比例,减少税收负担,鼓励产业链及 科技 创新发展。 (3)财产税 适当提高财产税比重,考虑逐步开征房地产税与遗产税。 我国财产税比重较低,开征税种较少,而其他国际经济体中财产税改革也一直在进程中,改革方向偏向于税种的增加和税率的提高,这也是未来我国可能的财产税改革方向。 在房地产税方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对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的调查显示,“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以实物资产为主,户均 253 万元,占家庭总资产的八成,且住房是家庭实物资产的重要构成”。而实物资产是财产税的潜在税源,因此,“十四五”规划又明确提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2021年以来政策及会议多次提及房地产税改革,也预示着房地产税立法及改革的加快。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无论是会议还是规划文件,今年频繁提及了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问题。目前,对于个人的住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自用的住宅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产税的开征也仅仅在重庆、上海的部分住宅进行了试点,房产税试点范围较小,未来在房产税试点及征税范围上有望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对存量房产的开征。不过,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或依据建筑面积或套数等指标确定房地产税的豁免范围。 在遗产税方面, 我国还未开征遗产税,而截至2019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作为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税种之一,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2、间接税税种有升有降 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在1990年至2020年间,我国间接税比重一直较高,其中,增值税占比在国际经济体中处于非常高水平。 (1)增值税 适度降低增值税比重,提高企业积极性。 我国增值税作为第一大税种,2019年占税收收入比重达39%,远高于发达经济体,而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为企业,适度降低增值税占比会相应增加直接税比重,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我国制造业中的研发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在对应的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相关制造业企业的创新研发,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 (2)消费税 适度加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通过国际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占比较低,消费税征税范围有限,不利于发挥收入分配作用。 首先,消费税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至2020年,应税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油、车等15个税目。对于高档奢侈品、高档消费活动或者高污染商品考虑纳入征收范围,如高档皮草、箱包、电子产品、高档演出等。 其次,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 当前大部分消费税征收环节为生产环节,企业负担较多,地方收入有限。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明确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至2020年已有部分消费品,如高档首饰已在零售环节征收,但消费税中占比较大的主要税目,如烟、酒、成品油、小 汽车 并没有全面推行征收环节后移,这也是未来重点需要进行推进改革的重点方向。同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意味着随着消费税改革与收入分配划分的同时推进,地方税源及收入会有所增加。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原因,意义,急急急!!

加大生产力 促进经济发展

分税制改革是谁提出的

法律分析: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试述2003年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的进展

中国税制的22下午考的?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4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关系问题。分税制较好的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分税制改革是哪一年

改革是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特点如下: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他山之石:德国税制改革漫漫十年路

早在1994年,德国经济界有识之士就大声疾呼:德国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但时至今日,德国的税改之路仍未结束。民众和企业期待简化税制、降低税率,又不希望以降低社会福利为代价。税改方面的争论十余年来从未间断。   1990年两德统一后,德国经济并未如预期般蓬勃发展,此后几年经济增速放缓,失业率上升,民众情绪低落。1994年,德国经济界人士对阻碍经济发展的税制提出猛烈抨击,认为已经到了必须改革的境地。   1997年,总理科尔领导下的德国政府表示将在未来两年内实施税改。但在减税幅度及补偿措施等方面,社会各界出现巨大争议,改革因此搁浅。   施罗德上台后继续推行税改,但其方案遭到社会及政府内部的反对,从而又被暂时搁置。2000年初,德国税改草案第一版终于出台,并于当年7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被称为德历“最为激进的减税改革”。   施罗德政府税改方案的核心在于降低税率,这深得民心。但由于政府计划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因民众反对而未能深入推行,加上2001年后IT泡沫破灭造成的负面影响,德国经济增长乏力,减税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堪重负,财政赤字严重超标。   2005年,默克尔政府上台,一系列税改方案也随之出台。2007年初起,占全部税收比重的增值税税率从16%提高到19%,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有小幅提高。而自2008年起,公司所得税率则大幅下调,政府还采取了配套措施,为在2011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进行全面准备。   在施罗德政府的减税政策中,改革幅度的是个人所得税。一项,减税总额每年就达到300亿到400亿欧元。改革使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得以增加,原来因税率太高而移居他国的部分高收入者也回到德国。在减税的同时,税收制度也得以简化。   2006年10月,默克尔政府对个人所得税率进行了微调,规定自2007年起,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时个人所得税税率将从42%提高到45%.不过,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以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的。   政府的个税征管也不断加强。按规定,纳税人必须将应交税款汇到指定的银行账号,不按时交税者将被罚款。此外,税务系统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换机制,从而避免了税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提升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从十余年来德国税改的经验与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低税制正成为其改革趋势。由于实行高福利制度,德国的税务负担在西方各国中一直位居前列。   另外,高增值税、低所得税的模式已成为新的税改方向。从理论角度看,这种结构更有利于增强整体社会效率,对提高总体税收的效果也更为明显。   此外,税改前的充分讨论有利于新法实施。在漫长的讨论过程中,法律内容已被社会充分认知和吸收,税法变革虽然幅度较大、内容细致,但在法律实施后还是很容易得以执行。   而从德国改革的不足之处来看,税改应当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结合进行。我国在下一步的税收体制及社保体制改革中,应参照西方成熟的模式和结构结合进行。

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趋势

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应予以肯定。借鉴国际制度,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制度。销售额超过登记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登记并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相当于目前制度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在登记标准以下的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未登记的纳税人不进入增值税体系内,不缴纳增值税。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大大简化增值税制度,简化增值税税率制度,简化增值税发票制度,最终可以实质性降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方的征纳成本。如果能取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合二为一,简化为增值税发票。目前的立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如能简化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就可以大大简化抵扣凭证制度。如能简化抵扣凭证制度,可以取消目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行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制度。

简述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以及这次改革带来的好处。

【答案】:必要性:(1)旧的体制扩大了地方的财力和财权,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也加剧了地区封锁。(2)旧的体制使国家财力分散,尤其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影响到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好处:(1)形成了有利于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运行机制,使中央财政能够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通过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强化了中央的主导地位。

清末税制改革的背景

清朝成立之初,明朝残留势力,多次发起暴乱,人民依然生活在恐惧当中,无法正常劳作。清朝统治者为了稳定统治,恢复经济发展,放弃了之前的赋税制度,改用了明朝曾经试用过的“摊丁入地”制度。“摊丁入地”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标志着中国实行两千多年人头税(丁税)的废除。

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

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做好“十四五”时期经济工作的意见》。其中,“稳健的财政政策”是推动“十四五”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针之一,税制改革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成为了十四五期间的工作重点之一。第一个重点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在实施税收、财政、海关等各类政策、措施时,还需建立全面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服务作用的长效机制和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等支持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个重点是深化资源税改革。会计核算和资源统计的结构性差异等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资源税改革的瓶颈。资源税改革将聚焦这些瓶颈,通过推动改革优化资源税政策、精准定位征收对象、完善征收依据等措施,构建全新的资源税制度。第三个重点是推动直接税制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制改革是普惠性减税、渐进性调剂的重要手段。目前,相应的改革正进一步推进中,力争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和高效的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第四个重点是推动跨境税收合作和防止税收逃漏。加强跨境税收合作、推进税收共享、优化税务协调机制等措施,将税收的国际化纳入税制改革的核心议程,切实防止税收逃漏现象的发生。总体来说,税制改革是十四五期间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税制改革的优化、完善是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复杂性和多层次的挑战。因此,在实践中,要综合并进一步挖掘税制改革的深层次,同时保持稳妥、稳定的方向,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完善、公平和高效的财税体制。

分税制改革在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税制改革在1994年。1994年,中国正式实施分税制改革制度,分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意义和历史性贡献,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组织财政收入的体制,告别了旧时统收统支的“行政性分权”,走向与市场经济更为契合的“经济性分权”。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也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者的积极性,加强国家的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分税制特点如下:1、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稳定性;2、分税制划分税种的方法比较科学。在税种划分的依据上,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依据税的特征、受益和便利原则划分税源。在税收划分的方法上,以划分税源为主,改变总额分成的办法;3、对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对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提高征收管理效率,防止为地方利益随意减免中央税、共享税;4、中央对地方按因素法进行公式化转移支付,不再按基数法或定额进行补助,比较规范、透明;5、完善的分税制必然有完备的法律与之配套,因而分税制是一种透明度高、稳定性强的财政管理体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税制改革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成功的税制改革需要哪些条件?

(1)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因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如果一国现行税制存在下列全部或部分问题,税制改革就成为必要。①现行税制试图实现的目标太多,而没有一个目标能得到有效实现。②现行税制虽然包含全部主要税种,但因存在部分纳税人或特殊利益集团独享税收减免规定,其税基长期被严重侵蚀。③单个税种的税率数目繁多,导致相同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一致。④现行税制不能实现再分配目标。⑤税收制度向经济行为主体发出的信号,与政府其他经济政策发出的信号相反或与政府公布的经济目标背道而驰。⑥本国的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很不协调,严重抑制了本国的出口,或者甚至开始阻碍外国直接投资或促使资本外逃。⑦税制结构一直没有根据经济的结构变化或纳税人的特征变化而相应调整。⑧现行税制对相同的税基课征多种税,同时还存在着许多繁琐的小税种,大量耗用了本来就有限的征管能力。⑨税法变得非常复杂,各项规定始终含糊不清,无法使纳税人甚至是诚实的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履行纳税义务。(2)税制改革的评价标准①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②可持续性。税制改革本身也许无可挑剔,但如果改革迅速逆转,这项改革也并不是成功的。③税制改革产生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副产品的程度。这些副产品是指税制改革所产生的可能预测到也可能没有预测到的主要影响。(3)成功税制改革需要的条件①税制改革领导者的勇往直前精神。②最高行政首脑的大力支持。③密切配合的相关措施,包括集中专门人才、立法的起草与制定政策一体化、宣传教育与指导。④稳定的宏观经济背景。⑤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克服下列三个约束条件,即预算约束、其他经济政策约束、管理能力约束。

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

2021年,我国将进入“十四五”规划阶段,税制改革也成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方向:深化增值税改革:加大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力度,进一步缩小纳税人税负差距,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继续推进个税数据共享与征管,建立全面梳理税制的体系,实现科技创新与税收改革良性互动。落实环保税制:完善税收政策,促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科技,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资源税制度: 改革开采权出让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调整资源税税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投资制度和框架等。开拓国际税收合作:提供国际互利税收服务,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改革,打造互信共赢的国际税收新格局。以上是“十四五”税制改革的重点方向,通过改革获得更多的税收资源,优化税务环境,鼓励经济活力,稳增长,促进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

简要分析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

我国税制改革的趋势:(1)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公平税负。解决内外资企业在税率和优惠政策上存在差异问题,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要逐步取消内、外资企业分别享受的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从而营造一个真正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2)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必要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并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完善增值税改革也应重视合理适度的税率水平确定,调整增值税率结构也应考虑适当调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促进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可相应降低其他小规模企业征收率。(3)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结构,进一步体现其特殊调节的职能。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还是比较宽,可考虑对不符合消费税征税条件的消费品停止征税。由于我国正在进行将汽车附加收费改为征收燃油税的改革设计,为避免新的重复征税,应将燃油税改革同现行征收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改革综合考虑。(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差距。逐步过渡到综合个人所得税,从而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与同类国家相比我国工薪所得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过多,应当简化向国际惯例靠拢,由9级减为5级左右。现行的最高和最低税率与同类国家大体相当,可保持不变,对中间税率可适当调整,改变税负分配情况,使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或略有下调,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5)逐步降低关税,提高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我国的关税为保护本国产品、限制外来产品,而定制较高。(6)深化农业税费改革。在农业上彻底取消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筵席税和屠宰税等税收,积极筹备遗产税的设立。筵席税和屠宰税等小税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实际已经消亡,可以彻底取消。(7)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在我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税外收费过多过滥,扰乱了财政分配渠道,导致了财政资金流失。不仅加重了企业、个人的负担,也影响了外商投资。各地政府对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在此基础上,把那些已具备税收性质的收费改征税,从而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入世后,会对费改税的要求更加迫切,而且会加快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8)开征尽可能全面的资源税(或生态税)体系和财产税(主要是不动产税)。在目前尚无法将个人全部财产纳入遗产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对继承的不动产征税,并将其与现行契税下的不动产赠与税目合并,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再考虑开征一个比较成熟的遗产税。(9)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分项收取的现状,改为社会保障税后仍可按养老、医疗、失业分项征管。保持个人与企业分摊原则,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按纯粹的社会保障要求,所有的收入都应征收社会保障税,不应有免征规定。但基于收入分配公平的考虑,根据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应设立免征额。税率可适度累进,具体可以现行社会保障收费率为基础。(10)健全征管模式,优化征管机制。首先强征管基础工作,从办理登记,规范征管资料、税源管理、申报管理、纳税评审等多方面夯实征管基础;其次改进征管手段,提高计算机应用效率。开发利用好现有微机设备,发挥其快捷、高效的功能,对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作用十分重大。征管模式以电子化现代管理为手段,集中征收,优质服务,强化管理,重点稽查。既保留了现行征管模式的先进性、合理性、科学性,又弥补了现行征管模式忽略管理的不足,有利于保证税收管理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的完整性。

2006年我国税制改革的变化有哪些?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随着改革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状况,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公布实施。之后,涉及个人利益分配的税收法规相继出台:1985年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6年至1988年先后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94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1999年《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订,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第三次修订将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起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二)涉外税制初步建立。1980年9月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1981年出台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极大促进了涉外经济的发展。1980年到1990年,外资从无到有,引资成效初显。十年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06.92亿美元,涉外税收收入1980年仅有100万元,1990年达到49.15亿元。1991年7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实施统一的所得税法。由于所得税负担水平普遍降低,极大地鼓舞了外商的投资热情,吸引大量的外商投资。1991年到1993年外资由少变多渐成规模,不仅带来建设资金,还带来先进技术经验,对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但一个内外有别的税收双轨制,形成对国民的歧视和对外籍人士的超国民待遇,致使税收不公平。(三)利改税及工商税制改革。在认真总结国内流转税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1980年在柳州、长沙、青岛、上海等城市进行增值税试点,1983年起实施增值税暂行办法,并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形成雏形;1984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把现行工商税按照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等4个税种;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开征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将国营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集市交易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税,建立起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轨道。并相继发布了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出口关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教育附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法规,合理调节各方面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四)分税制改革。九十年代初中央政府面临的财力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引发1994年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搭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框架。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比上一年增加200%,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期间全面推行增值税,1993年12月发布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形成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制度,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1993年12月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把原有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征土地增值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将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盐税、集市贸易税、牲畜交易税、三个奖金税、工资调节税、两个基金;将屠宰税、筵席税继续征收或停征下放给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1997年10月实施契税暂行条例,开征契税;2000年10月实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辆购置税;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试点,逐步调整完善了增值税相关制度,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在中西部部分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积累经验;2006年5月起实施烟叶暂行条例,征收烟叶税;2007年起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船税,并废止原车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初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强化税收作为经济杠杆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分税制运行十余年发挥出一系列正面效应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和积累一些问题。比如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税源和运行成本矛盾在逐日堆积,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分障碍。(五)取消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2005年底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早在2004年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底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自2006年起全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条例废止,我国有9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突破,国家和农民的传统分配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扭转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迈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步伐,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体现在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2006年全国农民共减轻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六)两税合并。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现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税收优惠主要锁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免税优惠政策等方面,体现国家发展政策的转移,即从出口导向转为更重视内需的经济体制,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推动科技加速发展、加大治理环境的力度,更加符合法律规范,更加适应我国税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我国税制改革三十年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深化,我国经济出现诸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就业压力、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深层次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税制改革将面临如下机遇与挑战:(一)经济全球化为税制改革提供重要机遇。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产业转移迅速展开,外部规范的市场制度、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新兴信息产业的建立,以及整个经济运行信息化,可以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整体差距,实现税制进一步优化升级。世界税制改革趋向主要表现为:随着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加大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逐步放弃宽税基的原则,结果税收规模下降,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逐步减轻资本的税收负担,对劳动力课征较轻的税收,进而促进就业形势好转;税制结构的变化日益显著,出现所得税所占比重下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下降明显,社会保险税费和一般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比重上升的趋势;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筹资作用,并开征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这些因素为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积极吸纳国际产业转移,借助外源性生产要素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将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步推进,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创造外部条件。(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深化税制改革。当前我国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经济快速增长阶段,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日益升级优化,外向型经济拉动作用增强,体制机制障碍问题逐步破解,基础设施瓶颈制约逐渐缓解,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基本配套,民生问题持续有效改善,整体国力呈上升之势,加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这些因素既为税制改革提出客观要求,也为税制改革提供重要历史机遇。但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授权过多,容易造成政出多门、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等问题。现行税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的税法,其他税种大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税法授权方面存在税法解释长期、大量地授权,甚至有些税法解释实际上是属于行政解释。而且税源结构与收入结构不能同步。近几年税源结构中第一产业约占总量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而税收收入结构中第一产业只占收入总额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根源在于经济增长过多依赖投资和出口规模扩张,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进步过于依赖国外引进,资源过度开采和使用上存在严重浪费现象,内部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率明显偏低。可见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也是影响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因素。(三)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种设计不尽合理,存在大税种改革不到位、小税种长期排不上位、新税种迟迟不到位现象,税制结构有待完善。一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弊端,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土建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不能抵扣,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不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增长方式转变,也不有利于企业产品升级和推动经济发展。二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例失调,流转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远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2007年流转税、所得税类收入分别为30583.87亿元和12859.91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分别为61.85%和26%。流转税所占比重过大,造成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名不符实,形成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要负担税收,影响企业竞争能力,增加出口退税负担,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三是消费税征收范围过小,调节力度不足。2007年消费税收入仅为2206.82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4.46%,占流转税收入的7.22%,远低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消费税占流转类收入的比重都在40%以上。应增强选择性流转税对资源性产品、高档奢侈品及烟酒等嗜好品征收,才能够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四是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导致在所得类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过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7%的水平,与世界大多数国家逐步放缓企业所得税、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格局不相适应,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五是资源税税负过轻,环境税、物业税等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的税种缺乏。目前资源税费体系存在着税费关系不协调、资源税体系不规范、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等问题,资源税制本身也存在着收入规模过小、征税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收负担过轻等诸多问题,税收调节广度和深度不够,资源利用率较低。2007年资源税收入仅为261.2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0.53%。资源税收入比重过低不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税、物业税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税种没有开征,导致税收政策在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六是社会保障未实行费改税,对社会保障收入筹集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社会保障税占到30%左右,与个人所得税、流转类税收的比重基本相当,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行社会保障费改为税,加大征收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收支透明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七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强化支出责任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现行税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我们认为,税制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面临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问题,更是涉及到改革开放的持续性问题,在各类因素影响下可能会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三、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若干思考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地增长,防止税收收入出现较大的滑波,又要坚持好中求快,注重优化税制结构,努力提升税收质量和效益;既要关注经济增长速度,又要关注资源能源消耗问题,关注税制改革成本问题。(一)改革增值税制度,构建有利于长期保持国家整体经济活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在东北三省、中西部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生产型增值税全面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将交通运输、建筑业等部分营业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要进一步整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优惠,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以公平税负,减少征管漏洞,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增值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扭曲作用。(二)进行消费税调整,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实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目与税率,将普通化妆品、低档白酒等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别墅、桑拿、赛马、高档皮革制品、高档古玩、高级字画、高级KTV等高档奢侈消费品、资源消费品、不利于身心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消费品、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级游艇、高尔夫、高级烟酒等高档产品的消费税率。同时要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收入比重,实现收入分配调节。(三)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构建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人群和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税收机制。针对经济转型期收入分配秩序不够规范,仍有各种各样灰色收入,存在大量不易监管的现金交易,社会信用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进一步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和免税项目,并将遗产继承收入、大额财产捐赠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征税范围,调节过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扩大,鼓励勤劳致富。针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存在税档级距过小,税率偏高等问题,减少其对收入分配的逆调节作用,应进一步考虑简化税率档次,采取较为简单的10%、20%、30%和40%四级累进税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并扩大各税档之间的级距。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的确定标准应与物价指数挂钩,避免税制经常性的变动,从2009年起将起征点调至5000元,并增加自住住房利息支出扣除、大笔医疗费用扣除、大笔教育费用支出扣除、养老或抚养儿童的费用扣除等项目,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在促进民生改善上的作用。(四)推进资源税制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税收机制。良好的资源税制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资源补偿机制。针对资源补偿费征收弹性过大的弊病,应考虑提高资源税的标准,以缓解因资源开采和生产机会不公平所带的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方式的科学转变。同时要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积极构建绿色税制体系目标,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形成。改革现有的消费税制,统筹考虑油价等因素,适时开征燃油税;对环保产业采取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体现国家的鼓励。(五)实行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建议尽快将社会保障收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起规范和稳定可靠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系统。同时,社会保障税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约束,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从而选择适当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模式和计税依据。(六)深化分税制改革。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建议重新划分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现行的25%:75%调整各占一半,并规定增量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解决民生事业等一系列保障;将出口退税分担比例改为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将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收入,并由国税部门负责统一管征。(七)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增强地方税的调节功能。新一轮税制改革不仅要强调地方政府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还要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主权。对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要考虑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对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区域性税种;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

十四五税制改革的内容

法律分析: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了营改增扩容的决定,并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房地产税改革。下一步应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经验,研究完善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3.个人所得税改革。4.资源税和环境税费改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条 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税收改革十年,新增减税降费8.8万亿元,我国税制改革呈现了哪些特点?

非常的快速,非常的专业,能够大程度的提高国家经济。能够对税费进行严格的改革。能够保护每个人的利益。

十四五税制改革的内容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了营改增扩容的决定,并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房地产税改革。下一步应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经验,研究完善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3.个人所得税改革。4.资源税和环境税费改革。

如何认识当前的税制改革

肯定可以改的

税制改革撬动“共同富裕”:个税、房地产税有何新动向?

在完成脱贫攻坚后,中国瞄准共同富裕,并给出一个有挑战的长远目标: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外,规范和调节高收入也是一大重点。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下称“文章”)。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文章在谈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六大要点工作中,其中之一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而具体举措中不少跟税收制度改革相关,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文章在加强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上,指出了税制改革新方向: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征管将明显加强;房地产税在立法推进同时,近期有望选取部分城市率先开展试点;消费税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一些奢侈品、高消费行为有望纳入征税范围;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会加大,以鼓励捐赠。高收入个税征管强化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自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不过这一数值仍处于较高水平。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需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等。文章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目前真正的高收入人群中,不少收入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部分人通过隐瞒这部分收入或恶意税收筹划等手段偷逃税。因此需要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即通过强化征管,使得高收入人群资本性个税收入应收尽收,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也认为,未来个税改革,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资本所得的征管。事实上,高收入人群征管已经在不断强化。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罕见首次披露三起高收入偷逃税案例,一起是安徽某药业公司老板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另两起是网红主播偷逃税案。税务总局表示,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随后包括北京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资本利得的征税关系到高收入的调节,但是,高收入规范的税收调节不一定从税率上调节,也可以从有效征收率上着手,当有效征税率提高之后,税收的调节效应更为显现,不但促进了税收公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税收的调节效率,使其发挥实际作用,促进共同富裕,并不会抑制高收入人群及企业对于社会贡献的积极性。2019年个税改革一大要点,是首次将工薪、劳务报酬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施行3%~45%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财政部也曾公开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学界热议资本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资本所得税率为20%,未来可能推动实现所有收入一视同仁,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房地产税试点除了个税外,房地产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中国对个人住房免征房产税,而当前税制改革一大方向,正是对个人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取代当前的房产税等税种。房地产税法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房地产税涉及方方面面,较为敏感,因此推进非常慎重。中国不少成功改革采取先试点,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改革也是如此,在立法推进的同时也开展试点,而试点经验可以更好地推进立法工作。”施正文说。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当天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李旭红表示,房地产税在促进共同富裕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其是重要的财产税,可以发挥对于所得税补充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因为财富分配的调节,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调节,还包括资本利得、财产性收入的调节,所以房产税与所得税相互配合才能够发挥协同效应。“但是毕竟房产税征收与房产的所在地密切相关,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特点及规模不一样,运用试点的方式可以更为结合中国地方经济的现实情况,并且发挥更好的调节效应。”李旭红说。罗志恒认为,房地产税开征是大势所趋,且试点箭在弦上,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并全国推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在全面贯彻“房住不炒”以及推动中国从房地产繁荣走向科技和制造强国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不能缺位。他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其回归住房属性。在当前共同富裕背景下,房地产税能够削峰填谷,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继续强力进行,土地出让市场快速降温,此时必须要有新的税种弥补土地出让收入不足,并且要尽快实施。消费税扩围中国消费税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其中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也能起到一定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2014年起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对征收范围、部分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比如2016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等。文章指出,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施正文表示,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端,而目前国务院明确的改革重点之一,正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端,因此即便税率不变,由于征收环节后移就能起到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文章明确要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未来更多的奢侈品、高档会所等服务消费、高污染产品有望被纳入。罗志恒认为,可以考虑对新增奢侈品(如私人飞机)和高消费行为(如高级会所消费等)、高碳产品征收消费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扩围可以将高标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比如私人飞机、高档皮草产品、高档箱包、红木家具、不可降解包装物等。一些高档生活性服务、高耗能、高污染服务类产品也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高尔夫、高档演出等文化娱乐产品、高档医疗保健服务类产品、高档桑拿洗浴、赛车等高档体育等。文章指出,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为了推动共同富裕,中国正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在公益慈善,而这基于自愿并非强制,为了鼓励高收入人群慈善捐赠,国家通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施正文表示,目前在慈善捐赠激励力度上还不够,比如实物捐赠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捐赠扣税有比例限制等等。上述文章明确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这方面激励力度会加大。李旭红认为,可以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时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此外,还应当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罗志恒建议,可以考虑不设置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据实扣除。减少认证程序,降低抵扣的认证成本。

十四五时期的税制改革重点是

十四五时期的税制改革重点是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十三五”时期,财税改革有三大重点任务,分别是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这依然是“十四五”时期财税改革重点。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下称《建议》)全文公布,在“十四五”时期深化改革方面,财税改革是一大重点,并明确六大重点任务。《建议》提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具体到财税改革方面有六大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对预算编制的宏观指导。·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建立财税金融体制是一个新提法,统筹财税金融体制,有利于构建财政金融协调机制,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他认为,在宏观经济调控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稳定目标的实现。近年来,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紧密配合,促进了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总体上看,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释放出合理的流动性,让宏观经济政策顺利运行。《建议》提出一批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战略,而这些重大战略落地离不开财力支持。因此“十四五”时期财税改革首要重点,是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在1986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规定:逐步过渡到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1992年之前的财政体制总的说来就是财政包干,分灶吃饭。虽然这样的体制在开始改革时,依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还比较满足社会的发展,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生产发展积极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财政所具有的优势明显好过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低,中央调控能力也不断下降。地方上还出现了机会主义、鞭打快牛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出现了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现象。 在1992年这个承上启下的关键发展时期,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上总结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社会生产力获得新的解放,十一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在此次会议上,还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为了加速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首先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番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着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时,将财政体制与税收体制一起,纳入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拉开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序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一是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同时还指出: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权限,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能顺利实施,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目标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分税制实施后,既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水资源费改税、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营改增之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将启!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近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近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水资源费改税  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其他自然资源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  目前我国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通知》发布后,我国将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此次改革将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此次改革还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此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更多详情请见《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三)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  “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微信ID:fjftz-view),汇聚对福建发展热心的媒体、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各界人士,以自由的思想,从非官方的视角,普及自贸区知识、解读自贸区政策、分析自贸区问题、挖掘自贸区商机,并着力打造一个友好宽松的互动交流社区。  关注“福建自贸区观察”,新鲜观点第一时间推送!

银行业税负分析报告【上海银行业税负统计分析与税制改革研究】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上海银行业的税制进行客观分析,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以2009年第1季度—2011年第3季度全国9家主要商业银行数据为样本,分析了银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水平及其对商业银行赢利能力的影响,论证2012年1月1日起对上海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及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力。   [关键词]银行业;税制改革;多元线性回归;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1-0063-02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主要构成部分,促进银行业发展是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环节,银行经营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竞争力能否得到提升,而税收政策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银行业的现行税制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15个税种。其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如果增值税扩围,将对银行的税负水平、贷款定价、净息差、运营成本等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1 我国银行税制概况   我国银行业税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营业税和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90%,而增值税只占其很小的一部分。   (1)营业税及其附加。营业税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其中各银行总行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营业税的附加有两个:一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税基为营业税;二是教育附加,税率为3%,税基同样为营业税。   (2)增值税。增值税税基为抵债物资转让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它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普遍征税原则,不局限于少数商品和劳务,在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只在某一环节征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2 存在的问题   (1)与我国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税负较重。金融业的营业税率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营业税率高出2个百分点,也比平均营业税率高出1个百分点。   (2)不当税制导致重复征税。营业税是按全额征税的,而不是按净额征税,更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因此,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扣除。银行一方面要全额承担增值税额,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服务业的税负要高于实行增值税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3)征收办法选择困难。   3 实证分析   3.1 样本的选取   本文拟选取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样本选取为2009年第一季度到2011年第三季度的季度数据,数据来自《中国金融年鉴2009—2011》和“金融界”资讯网中各银行公开发布的年报,对于因统计口径变化有出入的数据进行了相关整理。   3.2 变量的选取及原因   (1)资产收益率(ROA),指税收净利润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银行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和总体赢利水平。ROA越高,银行资产的利用效率和总体赢利水平越高。   (2)营业税税收负担率(YYS),指银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2012年1月1日增值税扩围以前,上海市银行业涉及的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3)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SDS),即银行税前会计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与税前利润总额的比率。   (4)资产费用率(CBF),即营业费用与资产的比率。用此变量衡量银行的经营成本,反映了各个银行在管理和组织结构上的差异,以此间接折射了银行资产的使用效率。   3.3 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由于所选取的样本均为我国上市的商业银行,其税收制度与结构具有统一性,我们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问题展开研究。   多元线性回归的数学模型是   其中,ROA=税后净利润/资产总额;YYS=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收入;SDS=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CBF=营业费用/资产。通过该模型,我们可以分析各因素对资产利润率的影响,即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且重点分析营业税对扭曲效应。   3.4 模型的建立与结果分析   (1)从系数上看,营业税税收负担率与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对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均产生负效应(β1=-0.539<0,β2=-0.457<0),即银行的税收负担越重,其资产收益率越低。其中,营业税较企业所得税对银行资产收益率产生的负效应更大。由于营业税采用利息收入而不是利差作为计税依据,加之税率高达5%,同时资产收益率是一个数量及较小的指标,其较小的变动就代表业绩较大幅度的变动。可见,银行的税收负担尤其是营业税对银行的赢利能力有不可小觑的负效应。   (2)商业银行的资产费用率对其资产收益率产生正效应(β3>0),这是因为工资计入“营业费用”账户,增加经营成本的投入从而吸引优秀人才,也给银行带来了更高的利润回报。   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各项数据可以得出,2012年1月1日前,相对于我国国内其他行业,银行业使用5%的营业税率,名义税率较高,且实际税负对银行绩效产生了较为显著的负效应,不利于提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整体竞争力。   4 增值税改革对上海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上海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现代服务、文化体育、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和生活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增值税改革将会对上海银行业的发展产生如下影响。   (1)改善商业银行的重复征税问题。商业银行改征增值税后,购置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作为商业银行的进项税额。作为银行的一项资产,通过抵扣销项税额的方式“收回”,从而减少了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的成本。与此同时,如果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含税利息保持不变,商业银行损益表项目中,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将会出现下降,营业费用中的营业税及附加也将下降,税前利润保持不变,商业银行资产收益率(ROA)将会提升,商业银行经营绩效明显增加。   (2)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值税改革不仅可以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支持上海银行业的发展,提升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整体竞争力,同时可以优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环境,提高上海的城市吸引力,进一步汇集资金和人才,为未来的金融发展积蓄力量。   (3)对银行税务管理及业务流程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如果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相关的税务操作及风险控制远较缴纳营业税是复杂。其中,对于银行购买货物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需要作为进项税额,并定期进行发票的认证。另外,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往往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对象,这需要银行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计好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此外,增值税的核算过程远远复杂于营业税,在会计科目上需要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科目,涉及银行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这对于银行的会计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步伐。   (4)增值税改革对银行跨境业务的影响。在银行迈入世界金融市场的进程中,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劳务,按照目前营业税的条例规定,这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那么改缴增值税以后,应纳入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如果国家鼓励出口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对银行境内机构的跨境业务发展将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也将加速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文栋,董未萌.增值税转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1(5):15-17.   [2]李伟,铁卫.税收负担影响中国银行也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J].统计应用研究,2009(7):82-86.   [3]梁琪,申琳,郝项超.当前营业税之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基于国际比较的分析[J].财贸经济,2010(7):19.   [基金项目]上海金融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课题立项重点项目(项目编号:A2011808)。   [作者简介]王悦,上海金融学院统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