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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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国在物流方面加入哪些国际条约?

华沙公约,海牙,多式联运公约!

近几年经济贸易相关的条约协定有哪些

近几年,中国参与和签订的一些重要的经济贸易条约协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2001年)。这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世界贸易体制,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10年)。这是中国首个自由贸易区,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中澳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订的第一份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中澳经贸关系提升。《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这是中国继澳大利亚之后与第二个发达经济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0年)。这是亚洲首个涵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巨型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国是重要的参与方。《中国-欧盟投资协定》(CAI,2020年)。这是中国与欧盟达成的首个基于市场准入的双向投资协定,有助于推动中欧投资合作。《巴塞罗那协定》(2021年)。这是中国首次与西方主要经济体之一的欧盟达成的综合性投资协定。除此之外,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性经济协定的磋商,积极推动与各主要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不断扩大对外开放,这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了重要的外部条件。所以,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并在这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已经与许多重要贸易伙伴达成高标准的自贸协定,这有助于刺激贸易投资,推动经济增长。

解决国际争端的司法类国际条约有哪些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部分规范构成。国际法规范主要指国际社会为了处理国家之间,国家和私人之间或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而签订的国际条约,这类条约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双边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指国家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其中在两个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双边国际条约,而在多个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为多边国际条约。解决国际经济争端是许多双边国际条约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双边条约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前述的双边投资条约中一般都包含有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内容,比如依据中国和法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投资争端应该尽可能通过和解解决;如果六个月未能达成和解,则可以向东道国行政当局申请或向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2.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专门性国际多边条约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专门性条约主要是指前述的1965年签订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章程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等。这类国际条约一般都规定仲裁或其他特别的争端解决方式,而世界贸易组织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上极富特色和具有很大权威的争端解决机制。3.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和仲裁条约在司法方面,主要的条约包括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该条约对于解决国际争端做了较全面的规定;1954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的《民商事案件中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以及1970年的《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等。在仲裁方面,主要的条约包括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7年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议定书》,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为《纽约公约》)等。目前《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领域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它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请求执行的程序,对促进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端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已经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该公约,但提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对本国境内的国际经济争端享有管辖权,对于某些类别的国际经济争端,有些国家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必须由本国法院管辖法院,或只允许适用本国法律。一般而言,国内法中关于国际经济争端处理的规范主要是仲裁法规范,它既可以表现为专门的仲裁法,也可以是存在于程序法中的关于仲裁的法律规范。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还就调解程序作了规定。

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

主要内容包括当今国际法学界对条约解释的研究现状、条约解释的若干一般国际法问题、近四百年来有关条约解释的国际法理论及其实践,以客观地评析国际裁判机构的条约解释典型判理为研究方法,分别对近二十年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有关一般国际法及海洋法、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上诉机构有关国际贸易法、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投资仲裁机构有关国际投资法、欧洲人权法院和泛美人权法院以及联合国特设国际刑庭等有关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的条约解释案例所含判理,作了较系统的梳理,从中归纳适用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或其他规则。全书最后分析体现条约解释的中国实践相关典型案例的应对经验教训。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康有为、梁启超在《辛丑条约》……维护清廷,为什么?难道是因为这两位大学者都看不到清廷的“反动性”吗

由维新派变成了保皇派

泰国有引渡条约吗

法律主观:引渡条约指将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我国《引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中法引渡条约 文本

法律主观:引渡条约指将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我国《引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中国和日本有引渡条约吗

没有。中国和日本没有引渡条约,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引渡的原则有:1、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则不能引渡;2、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加拿大和我国有引渡条约吗

法律分析:我国和加拿大没有签引渡条例,也就是说,如果加拿大人在中国犯法证据确凿最终会被判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中美之间为什么没有引渡条约

中美没引渡条约的原因:1、中方也向美方提出过要签署中美引渡条约,但是美方对此提议表示,“还没有准备好”。2、长期以来,西方以中国司法制度缺乏透明度和正当程序为由,不愿向中方移交嫌疑人。中国公安部经侦局负责人刘东表示,美国当局对中国法律制度存有偏见,“错误地以为我们会对嫌疑人不公平起诉。”3、中美未来有没有可能签署一份引渡条约,美国国务院给出的前提是,从美国引渡到别国的人须受到公正审判,不受到酷刑或其他方式虐待,另外除非别国承诺引渡本国国民,否则美方不考虑就引渡条约进行谈判。4、对于美方的顾虑,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袁鹏表示,有时美国出于政治原因把贪官当成政治犯,双方有不同的标准,这属于政治、司法和认知差别。赖昌星被遣返回国的判例表明,只要诚心合作,中间还是有很多妥协空间,出于人权原因不遣返贪官的担忧应当会越来越低。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引渡是个国际法问题,涉及国家主权。一般来说,两国之间有引渡协议才可以引渡,没有引渡协议就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的话,就会有很多国内法、经济、政治、地缘利益等因素的考虑,非常麻烦。引渡有多种例外情形。一是本国公民不引渡(属人主义原则导致)。二是政治犯不引渡(但实际上,各国对政治犯的定义各不相同)。三是只有“双重犯罪”的情形才引渡(行为人的行为在双方国家都属于犯罪行为才可引渡)。常见的国外不引渡中国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是这三种。其它的不常见情形还有很多,例如:将行为人引渡回中国可能导致行为人被虐待。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两国为什么没有引渡义务

法律主观:引渡条约指将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我国《引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引渡必须要有引渡条约吗

法律主观: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我国的引渡条约是指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与哪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目前,全世界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还是占大多数,以下是已经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4年03月05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1998年06月26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11月04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9年06月28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03月0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07月08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29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8月2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4年10月27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引渡条约(2004年10月12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07月01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0月27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06月20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2007年04月27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引渡条约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引渡条约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引渡条约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 2008年7月1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10月28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12月4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引渡条约(2012年12月)

中美之间有引渡条约吗

引渡条约,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引渡条约(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6年5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洛哥王国引渡条约》。

日本和中国有引渡条约吗

中国和日本没有引渡条约,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什么是引渡条约

引渡的意思就是:A国接受B国的申请,把在A国境内的、某个B国正在追逃的人,送回B国。为这种事情签订的条约就是引渡条约,一般会规定一些程序之类的内容。

哪些国家没有引渡条约

我国已和54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其中37项生效。除了这54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54个国家包括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陶宛,大韩民国,老挝,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安哥拉等。中国的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除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之外,美洲除秘鲁、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国家,还有非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我国还同3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包括澳大利亚、法国、韩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为我国打击犯罪,与相关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是被请求方应请求方的请求,将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了某种罪行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给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引渡双边条约、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缔结了引渡条约的国家截至2018年9月,除了世界上37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

中国有哪些签署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

日本、美国、印度、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从中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至于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大多数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我国对死刑保留,所以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扩展资料中国的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除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之外,美洲除秘鲁、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国家,还有非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的外逃者而言,这些国家都是安全的。然而“跑路”毕竟离不开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外逃者中,贪官和经济犯显然更青睐美加,据媒体报道,中国全球通缉的贪官中,有一半隐匿在加拿大,此外,目前至少有150多名中国经济逃犯正在美国逍遥法外。对普通犯罪者而言,外逃虽然困难很多,但只要避开引渡条约国,被引渡回国的几率其实小之又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渡条约

中国有几个国际引渡条约

  目前,全世界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还是占大多数,以下是已经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4年03月05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1998年06月26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11月04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9年06月28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03月0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07月08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29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8月2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4年10月27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引渡条约(2004年10月12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07月01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0月27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06月20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2007年04月27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引渡条约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引渡条约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引渡条约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 2008年7月1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10月28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12月4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引渡条约(2012年12月)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怎么抓人

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抓人方法如下:1、不能要求对方国家直接抓人,但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合作的方式进行追逃;2、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由中国警方向对方国家司法机构提供犯罪证据,这样即使没有引渡条约,对方国家也可以通过移民诉讼的方式将其进行遣返。引渡的条件包括哪些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引渡只要符合国际法关于引渡的一般要件,即:双重归罪原则、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专一原则(即请求引渡的国家对于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构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罪犯、政治犯不引渡)等,并且有引渡条约、或公约、或协议就可以,而不管罪犯是不是 “持假护照或非法移民”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在A国境内而被B国指控犯罪的人,应B国的请求,移交B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的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什么是引渡条约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 的一种形式。比如 赖昌星 目前身在加拿大 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引渡条约是什么意思简单说

法律分析:引渡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对把在被请求引渡国境内被指控为犯罪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罪犯,移交给该请求引渡国进行法庭审判或执行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的约定。引渡是两个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引渡条约总的来说,就是国家之间基于有效的约定,引渡国请求被引渡国进行司法协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我国和哪些国家签订有引渡条约?

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跟中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都有哪些?

截止2018年2月,中国已对外缔结50项引渡条约(其中37项已生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 1993年8月26日签署 1999年3月7日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5年6月22日签署 1998年5月7日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 1995年6月26日签署 1997年1月10日生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6年5月20日签署 1997年7月3日生效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1996年7月1日签署 1999年1月16日生效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6年7月5日签署 1998年2月10日生效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 1997年8月19日签署 1999年1月10日生效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8年4月27日签署 2004年4月27日生效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1998年12月10日签署 2000年7月13日生效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1999年2月9日签署 2000年12月13日生效1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1999年11月8日签署 2000年9月29日生效1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 2000年10月18日签署 2002年4月12日生效1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1年10月30日签署 2006年3月12日生效1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1年11月5日签署 2003年4月5日生效1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1年11月19日签署 2005年12月29日生效1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1年12月10日签署 2004年11月17日生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2年2月4日签署 2003年8月13日生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年5月13日签署 2004年5月24日生效1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2年6月17日签署 2003年6月21日生效2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3年11月3日签署 2008年1月10日生效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 2003年11月6日签署 2005年10月30日生效2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4年11月12日签署 2014年8月16日生效2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5年3月17日签署 2010年12月1日生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2005年11月14日签署 2007年4月4日生效2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5年12月19日签署 2009年9月19日生效2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6年6月20日签署 2013年10月17日生效2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6年11月6日签署 2009年9月22日生效2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7年1月31日签署 2009年7月25日生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7年3月20日签署 2015年7月17日生效3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 2008年7月11日签署 2012年7月7日生效3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7月1日签署2018年1月19日生效3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0年10月7日签署 2015年12月13日生效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2年9月10日签署 2017年1月14日生效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 2012年12月20日签署 2014年10月12日生效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4年9月13日签署 2017年1月18日生效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3年9月27日签署 2017年5月23日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4年5月4日签署 2017年12月2日生效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3年5月10日签署(未生效)3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 2007年9月6日签署(未生效)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5年4月7日签署(未生效)4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5年5月25日签署(未生效)4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引渡条约 2016年3月23日签署(未生效)4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引渡条约 2016年3月24日签署(未生效)4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6年4月7日签署(未生效)4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引渡条约 2016年5月11日签署(未生效)4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6年7月5日签署(未生效)4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 2016年10月31日签署(未生效)4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6年11月16日签署(未生效)4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7年5月13日签署(未生效)5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2017年5月15日签署(未生效)

哪些国家会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呢?

日本、美国、印度、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等其他国家。从中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至于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大多数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我国对死刑保留,所以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扩展资料中国的引渡条约国主要分布在亚洲地区,欧洲除俄罗斯、罗马尼亚、法国、西班牙、乌克兰、葡萄牙等国之外,美洲除秘鲁、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国家,还有非洲的大部分国家,都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的外逃者而言,这些国家都是安全的。然而“跑路”毕竟离不开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外逃者中,贪官和经济犯显然更青睐美加,据媒体报道,中国全球通缉的贪官中,有一半隐匿在加拿大,此外,目前至少有150多名中国经济逃犯正在美国逍遥法外。对普通犯罪者而言,外逃虽然困难很多,但只要避开引渡条约国,被引渡回国的几率其实小之又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引渡条约

中国与英国有引渡条约吗?中

中国和英国没有引渡条约。但是,两国签署了《中英犯罪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协助对另一方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审判和判刑。

"双边引渡条约"具体什么思?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引渡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自由决定的事。按国际法,国家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但如果国家间有条约规定,应履行条约义务。如无条约规定,是否向他国引渡,则完全由一国自行决定。如果发生几个国家同时要求某国引渡某一罪犯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接受哪一国的要求。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被请求国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只有英美等国有少数相反的案例。 引渡条约是有关国家之间关于把在一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据后者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和惩罚的条约。引渡条约通常是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也有多边的,如1933年的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1957年的欧洲引渡公约等。引渡条约规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不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中国与外国有哪些引渡条约?

  目前,全世界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还是占大多数,以下是已经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2002年12月28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1994年03月05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6年03月0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引渡条约(1997年02月23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1998年06月26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1998年11月04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9年06月28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2000年03月0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渡条约(2000年07月08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1年12月29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8月29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2002年10月28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2004年10月27日)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引渡条约(2004年10月12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3月17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2005年11月14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07月01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05年10月27日)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2006年06月20日)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2007年04月27日)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引渡条约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引渡条约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引渡条约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引渡条约(2008年04月24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 2008年7月1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2008年10月28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2009年12月4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2012年9月10日)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2012年12月20日)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引渡条约(2012年12月)

中国和哪国有引渡条约

中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乌克兰,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立陶宛,大韩民国,老挝,菲律宾,秘鲁,突尼斯,南非,西班牙,法国,安哥拉,纳米比亚等签署了引渡条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引渡条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有哪些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引渡条约序号   条约名称    签署时间   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   1993.08.26.   1999.03.07.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   1995.06.22.   1998.05.07.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   1995.06.26.   1997.01.10.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   1996.05.20.   1997.07.04.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1996.07.01.   1999.1.16.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   1996.07.05.   1999.2.10.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   1998.04.27.   2004.04.27.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   1998.12.10.   2000.07.13.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   1999.02.09.   2000.12.13.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   1999.11.08.   2002.09.29.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   2000.10.18.   2002.04.12.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   2001.10.30.   2006.03.12.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   2001.11.15.   2003.04.05.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   2001.11.19.   2005.12.29.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   2001.12.10.   2004.11.17.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   2002.02.04.   2003.08.13.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   2002.06.17.   2003.06.21.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   2003.11.06.   2005.10.30.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   2003.11.03.   2008.01.10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   2005.11.14.   2007.04.04.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序号 条约名称 签署日期 生效日期1 中国和乌克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2001.07.21.   2002.10.12.2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02.12.02.   2006.12.09.3 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05.11.14.   2007.04.04.4 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2007.01.31.   2009.07.25.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    条约名称    签署时间   生效时间1   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4.07.29.   1995.07.01.2   中国和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07.   1996.05.27.3   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8.11.12.   2000.03.24.4   中国和哥伦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9.05.14.   2004.05.27.5   中国和突尼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9.11.30.   2000.12.30.6   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000.06.18.   2001.03.08.7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7.24. 2006.07.28.8   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10.16.   2001.04.28.9   中国和秘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5.01.27.   2009.03.18.10   中国和南非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3.01.20.   2004.11.17.11   中国和泰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3.06.21.   2005.02.20.12   中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15. 2005.09.18.13   中国和巴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5.24.   2007.10.26.14   中国和法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005.04.18.   2007.09.20.15   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5.07.21.   2007.04.15.16   中国和葡萄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2005.12.09.   2009.05.15.17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6.04.03.   2007.03.2818   中国和新西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6.04.06.   2008.01.01.19   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7.12.01.   2008.11.23.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 中国和波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1987.06.05.   1988.02.13.2 中国和蒙古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89.08.31.   1990.10.29.3 中国和罗马尼亚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1.01.16. 1993.01.22.4 中国和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6.19.   1993.11.14.5 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9.28. 1995.10.26.6 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10.31.   1994.01.197 中国和古巴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11.24.   1994.03.26.8 中国和白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1.   1994.11.299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4. 1995.07.11.10 中国和埃及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4.04.21. 1995.05.31.11 中国和希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4.10.17.   1996.06.29.12 中国和塞浦路斯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25. 1996.01.11.13 中国和吉尔吉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7.04. 1997.09.26.14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9.16. 1998.09.02.1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12.11. 1998.08.29.16 中国和越南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8.10.19.   1999.12.25.17 中国和老挝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9.01.25.   2001.12.15.18 中国和立陶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3.20.   2002.02.19.19 中国和朝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3.11.19.   2006.01.21.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   条约名称   签署时间   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法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   1987.05.04   1988.02.082 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1.05.20   1995.01.013 中国和西班牙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2.05.02   1994.01.014 中国和保加利亚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3.08.02   1995.06.305 1.中国和泰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4.03.16 1997.07.06.6 中国和匈牙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10.09. 1997.03.21.7 中国和摩洛哥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6.04.16. 1999.11.26.8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04.28. 1999.06.27.9 中国和突尼斯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9.05.04.   2000.07.20.10 中国和韩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3.07.07.   2005.04.27.11 中国和阿联酋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21.   2005.04.12.

引渡条约是什么意思简单说

法律分析:引渡条约是指国家之间对把在被请求引渡国境内被指控为犯罪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罪犯,移交给该请求引渡国进行法庭审判或执行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的约定。引渡是两个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引渡条约总的来说,就是国家之间基于有效的约定,引渡国请求被引渡国进行司法协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中国和日本有引渡条约吗

法律分析:中国和日本没有引渡条约,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第五条 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引渡条约什么意思

一、引渡条约什么意思1、引渡条约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二、我国对引渡请求如何审查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2、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3、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4、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1年《欧洲联盟条约》和1993年《哥本哈根协议》的签订表明,欧洲共同体将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共同货币、外

B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运用所学历史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欧盟的建立不仅增强了欧洲的实力而且更加有利于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发展,所以欧盟建立有利于构建多元并存的世界,故答案选B,A项仅仅是对欧洲内部的影响, C D两项没有准确揭示欧盟与美国既合作又激烈竞争的关系。

全球性保护环境有哪些条约

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 世界自然宪章 · 人类环境宣言 · 内罗毕宣言 ·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 国际清洁生产宣言 ·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 二十一世纪议程 · 北京宣言 · 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 · 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 ·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 ·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 ·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 核安全公约 ·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图片稿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 · 南极条约 · 图片稿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 · 图片稿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21条修正案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图片稿 ·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国际法条约有哪些?

  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湿地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上海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联合国宪章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关于月球的两个国际间文件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里斯本条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  的任择议定书  妇女与科学承诺宪章  中美联合公约

中国保护环境条约是什么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缔结或参加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其中主要有: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该议定书的修正;  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及其该公约的修正,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的海洋污染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议定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禁止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  南极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美自然保护议定书,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协定,中朝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中加环境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中韩环境合作协定,中日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关于建立中、俄、蒙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八年级上册历史所出现的条约及内容

南京条约:中国割让香港岛给日本;赔款英国银元2100万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协定关税 马关条约: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赔款白银2亿两;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设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 辛丑条约:赔偿各国4.5亿两白银,分三十九年还清(人均一两,以示侮辱);划北京东郊民巷为使馆区,允许各国派兵常驻;拆除大沽到北京通海沿线所有炮台,允许各国在此沿线战略要地驻兵;严惩义和团运动中的首祸诸臣,严禁中国人成立或加入任何具有反帝性质的组织;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八年级上册人教版历史南京条约课本上的内容

中英《南京条约》 (1)时间: 1842年6月(2)内容: ①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②中国赔款2100万银元③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④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3)影响:《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破坏,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八年级历史条约及内容

关于八年级历史条约及内容如下:1、《南京条约》内容: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 2100 万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2、《马关条约》内容:清政府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允许日本在中国开设工厂。增辟通商口岸。3、《辛丑条约》内容:清政府赔偿白银 4.5亿两,以海关等税收作担保。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清政府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4、《望厦条约》内容: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5、《黄埔条约》内容: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外,又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中国还要予以保护的条款。允许法国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6、《北京条约》内容:开放天津为商阜;准许华工出国做工;割让九龙司给英国;把《天津条约》中对英法的赔款各增减为800万两;

世界儿童和平条约是哪几条

没有疾病。

签订尼布楚条约和瑷珲条约中国清朝官员为何差异为何如此之大

就好比俩人打架,尼布楚是我把你打一顿,然后给你块糖,你说当时心里什么滋味?瑷珲是别人把你暴打一顿叫你把糖给他,你说又是什么心情,这样不难理解了吧

关于不平等条约与传统国际法

那个法律是奥本海国际法。是1905-1906年制定的。《奥本海国际法》曾被誉为资产阶级国际法的精华,反映了西方国际法的主要动向。显然国际法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为资本家和帝国主义狂想家大肆侵略,掠夺弱小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我们遵守那是因为我国在一定历史时期饱受列强的侵略和帝国主义的压迫。我们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又要被迫接受,那是因为我国经济不发达,国防战备不强大,综合国力上不去,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现在我国承认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领土领海领空方便的争端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绝不承认任何不平等条约及国际法中的强盗逻辑。我国是大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任何时候决不承诺放弃武力。只要敌人实行国际法中的霸王条款,侵略我领海领空领陆,我中国人民解放军随时准备战斗。

中蒙边界条约的签约人员

周恩来总理和尤-泽登巴尔主席分别代表中蒙两国政府在条约上签字。蒙古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部长会议副主席尼-扎格瓦拉尔,外交部长彭-沙格达尔苏伦,外交部副部长桑-索索尔巴拉木,大人民呼拉尔代表桑-巴塔,外交部司长德-其米德道尔吉,蒙古驻中国大使敦-策伯格米德,以及蒙古其他贵宾。中国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还有:国务院副总理贺龙、陈毅、李先念,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黄炎培、彭真、陈叔通、程潜,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李四光、包尔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张治中、傅作义、蔡廷锴,外交部副部长姬鹏飞,我国驻蒙古大使谢甫生,外交部第二亚洲司司长周秋野,礼宾司司长俞沛文等。签字以后,双方热烈握手,举杯祝贺。

乙巳条约的内容

日本国政府及韩国政府欲巩固两帝国结合之利害共通之主义,至认韩国富强之实为止,以此目的,约定左开条款:第一条日本国政府今后可由东京外务省监理指挥韩国之对外关系及事务。日本之外交代表者及领事可保护在外国之韩国臣民及利益。第二条日本国政府对韩国与他国间现存条约之实行担当完全之任。韩国政府今后非由日本国政府仲介,则不得缔结有国际的性质之任何条约或约束。第三条日本国政府使其代表者,置统监一名于韩国皇帝陛下之阙下。统监专为管理外交相关事项,驻在京城,并有亲自内谒韩国皇帝陛下之权利。日本国政府于韩国各开港场及其它日本国政府所认必要之地,有置理事官之权利,理事官在统监指挥之下,执行属于从来在韩国日本领事之一切职权,并为实行本协约条款,掌理一切必要事务。第四条日本国与韩国间现存之条约及约束,除抵触本协约条款者外,总继续其效力。第五条日本国政府保证维持韩国皇室之之安宁与尊严。右列名之人,名受各本国政府之相当委任,记名调印于本协约,以为证据。光武九年 十一月十七日 外部大臣朴齐纯明治三十八年 十一月十七日特命全权公使 林权助

乙巳条约的双方观点

《乙巳条约》(第二次日韩协约)是日韩关系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对于这个条约的认识不仅与对5年后《日韩合并条约》及殖民地时代的评价密切相关,也牵扯到战后赔偿问题,所以战后日本和朝鲜半岛双方长期以来围绕《乙巳条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激烈的争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方面一直认为《乙巳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该条约是在日本的武力胁迫下强制签订的;第二,该条约省略了韩国皇帝的批准书等必要环节。韩国高宗皇帝李熙自始至终就没有同意这个条约,也没在条约上签字,他甚至发表声明,宣布他并未批准缔结《乙巳条约》,也没有放弃外交权,这个条约是无效的,并呼吁列强进行干涉。此外高宗皇帝还给美国、法国、德国、俄国四国首脑写密信,请求他们声援韩国,但无果而终。1907年,高宗甚至派密使海牙和平会议,向全世界宣布《乙巳条约》缔结的真相。此事在日本的阻挠下失败,高宗也因海牙密使事件而被逼退位。1992年,韩国首尔大学近代史研究组找到了《乙巳条约》的原本,上面只有林权助和朴齐纯的签名,没有高宗李熙的签字,也没有加盖国玺。根据大韩帝国宪法——《大韩国国制》,所有对外条约必须得到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因此《乙巳条约》是无效的,此后日本以此条约为根据设立统监府乃至《日韩合并条约》的签订也都是非法的。1995年10月16日,韩国国会一致通过《关于要求日本对大韩帝国与日本帝国间的勒约拥有正确历史认识的决议文》,指出:“此原件(《乙巳条约》原件)亦确认,当时拥有大韩帝国缔约权的高宗皇帝未曾署名与捺印于所谓‘乙巳五条约"”,要求日本政府承认《乙巳条约》的非法与无效。朝鲜方面亦认为《乙巳条约》“是未经朝鲜国家最高执政者的承认,没有他的签字,没有盖玉玺的非法无效的骗人的文件”。 然而,日本方面对《第二次日韩协约》(乙巳条约)的观点却与朝鲜和韩国相反,日方认为这个条约是合法的且有效的,日本对朝鲜和韩国不存在任何谢罪和赔偿的理由,只是负有“道德上的责任”。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与北朝鲜邦交正常化谈判过程中,日本针对这些旧条约表示:“虽说在国际法上有效,但没说是正当……”。 日本明治大学教授海野福寿针对韩国观点进行反驳,称虽然日本的殖民地政策“不正当”,但根据当时的国际法来看,旧条约依然有效,而殖民地统治属于“合法的”强迫。海野进一步指出:所谓合法并非丝毫意味着日本合并韩国和进行殖民地统治是正当化的。 因此对于《乙巳条约》的争端一直是日本与朝鲜半岛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但国际上多数倾向于非法、无效的观点,1935年《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中将《乙巳条约》与1772年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瓜分波兰的条约、1915年美国武力强迫海地签订的条约作为范例,说明强迫缔约的无效性;196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中沃尔多克亦在其报告书中将《乙巳条约》作为在缔结过程中“施以威胁和恐吓的行为”的无效条约。 中国外交部前顾问李浩培亦将《乙巳条约》作为非法无效条约之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中国加入该条约时的声明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1996年5月15日)

中美经济战略对话在哪31个领域签署了哪些条约

这轮中美经济战略对话在哪31个领域签署了哪些条约我们不得而知(不知道为什么要保密),但是就美国在此之前提出的条件而言,更像是一种战败条约。比如要求中国金融市场要开放到解除一切管制和取消对外资所有限制的程度,要允许外资控股中国的银行,控股中国的保险公司,自由进出中国股票市场,到中国市场上发行股票,管理中国年金等,这种条款与其说上国与国之间的谈判,倒不如说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谈判更加准确。让美国公司到中国来发股票,等于是让美国给中国老百姓打白条,本来中国1万5千亿外汇中的绝大部分就是美国给中国政府打的白条,现在又加上给老百姓打白条,你说中国经济有多危险,中国财富被掠夺到了什么程度。要知道,纸币、国债、股票这些东西都是信用产品,是一种虚拟财富,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撑的财富,我们自己发行的纸币、股票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用上,是用共和国的信用做抵押,因此大家可以放心。现在要把我们国家、企业和老百姓个人的财富都压到美国这个敌对国家身上,都变成美国打的白条,用美国的信用做抵押,一旦中美之间交恶,所有财富都会立刻灰飞烟灭。把中国的物质财富换成美国打的一堆白条,是比三国时期火烧赤壁连接战船更加毒辣绝顶的主意。

简述钓鱼岛问题产生的条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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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签订了什么条约

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吗?

不是的,一般中国与他国开会都要发个公报

土地改革签订的条约

  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村组):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乙方(承包户主):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依据甲方依法制定的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将土地承包给乙方家庭经营。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护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主体  乙方分配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共 人,名单为:  二、承包土地情况(见下表)  地 块  名 称地 类长×宽  (米)面积(亩)四 至 界 限  东南西北  ……  乙方承包土地共 块,面积合计 亩,其中基本农田 亩  注:地类栏是基本农田的填基本农田,非基本农田填一般耕地,水田同时注明。  三、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承包土地交付乙方。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等农业用途,对土地进行改造和建长期建筑物,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依照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依据法律政策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5.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6.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七、承包地流转  乙方转包、出租、互换承包地,或者承包方之间以土地入股合作,均应告知甲方,转让承包地应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入股合作章程应报甲方备案。乙方若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将土地交回,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本合同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除转让以外,乙方以其他方式转出承包地,仍应履行本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或户主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村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处理:⑴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对中国历史的进程产生了什么重要影响

1.社会性质的变化。 条约签订前,中国是一个经济上自主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着统治地位;条约签订后,中国领土、领海、司法等 *** 遭破坏。 外国侵略者利用侵略特权,疯狂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逐渐把中国市场卷入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逐步解体。 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开始转变为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 3.社会革命任务(革命对象)的变化。 条约签订后,中国人民肩负起反对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和反对本国封建统治的双重革命任务。 中国从此进入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在圆明园的毁灭中被迫签定了哪些丧国辱权的条约,内容具体?

圆明园毁灭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了中俄《瑷珲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一、中俄《瑷珲条约》《瑷珲条约》,又称《瑷珲城和约》,是俄罗斯帝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和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于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瑷珲(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瑷珲条约》共3条,主要内容为:1、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2、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3、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二、中英《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主要内容:1、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南、淡水、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2、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3、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5、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四百万两;8、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三、中法《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主要内容:1、法国公使得住北京;2、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3、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4、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5、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6、中国给法国赔款银二百万两。四、中俄《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3、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4、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5、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五、中美《天津条约》《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于一八五九年八月十六日在直隶北塘交换批准。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共三十款。主要内容:1、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2、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3、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4、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5、确定领事裁判权。六、中英《北京条约》清政府与英国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条约,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约文中英文共10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1、清朝确认中英《天津条约》有效性;2、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给英国;3、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4、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5、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6、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七、中法《北京条约》清政府与法国于1860年10月25日签订条约,法国代表为葛罗男爵。约文中法文共27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1、清朝批准中法《天津条约》,赔款增为800万两;2、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3、中文条约第七款明定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无此条;4、清朝同意开放大连为商埠。八、中俄《北京条约》清政府与俄国于1860年11月14日签订条约,俄国代表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约文中俄文共43页。在英法联军之役快将完结时,俄国声称自己之前对英国、法国调停战争有功,逼清政府签署这条约。当时咸丰皇帝出走热河,负责一切善后工作的奕u4723求和心切,就签署了中俄北京条约。条文主要内容为:1、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冻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属,从此中国失去了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2、规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宾达巴哈起经斋桑卓尔、特穆尔图卓尔(今伊塞克湖)至浩罕边界,“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为界;3、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4、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二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和甲午中日战争的起止时间和战后签订的条约分别是什么?

第一次鸦片战争:1840年6月~1842年8月。《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1856年10月~1860年10月。先后签订《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瑷珲条约》等条约甲午中日战争:1894年7月末~1895年4月。《马关条约》

甲午战争后中日签订了什么条约

马关条约马关条约

中日甲午战争签订了什么条约

马关条约

甲午战争是哪一年爆发的?签订的叫什么条约?割让多少土地?赔偿多少银两?

甲午战争是哪一年爆发的?1894年签订的叫什么条约?《马关条约》割让多少土地?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赔偿多少银两?二亿三千万两

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面临怎样的社会现实?

马关条约是1895年日本和清朝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它导致了中国面临诸多社会现实的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领土割让: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将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葫芦岛以南的所有权移交给日本。对于一个正在建设国家的中国来说,领土的割让意味着国土的缩小和民族尊严的受损。赔款负担:除了领土割让外,马关条约还规定中国需要向日本支付2.3亿两白银的赔款,这笔赔款对中国经济造成了沉重打击,导致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对外开放:马关条约要求中国对外开放多个港口,并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由行动和经商。这使得中国的国际地位进一步下降,外国势力更加肆无忌惮地入侵中国。内部矛盾:马关条约的签订引发了中国内部的强烈反弹和抗议,也加剧了清政府与各阶层人士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促使了中国历史上一系列的革命和变革,如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等。总之,马关条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耻辱性事件,它导致了中国面临领土割让、赔款负担、对外开放和内部矛盾等一系列社会现实和挑战。同时,这也启发了中国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

美国没有签订的一个关于环保的条约是什么?

京都议定书

抵御全球变暖新订的条约是什么

《哥本哈根协议》

为什么说《京都议定书》更像一个贸易条约,而非环境条约

《京都议定书》表面上看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是各种错综复杂的政治和经济意愿的有机整合,因为它的实施将涉及到各国减排目标的履行、国际间的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等许多国际贸易和国际政治问题,议定书的实施对于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格局演变具有重大意义。 “花钱换减排”的“京都模式”,使《京都议定书》更像是一个贸易条约而非环境条约,它的实施必然会对世界的贸易经济产生很大影响。首先,附件一缔约国履行减排义务将会造成国际贸易体系波动,从而间接影响非附件一国家的经济福利状况。国际能源贸易量的下降很可能会使能源出口国如OPEC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像中印等能源进口国却会因石油价格的下降获利。其次,“碳泄漏”问题有可能使得不同类型的缔约国在竞争力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生一系列变化。缔约国的减排行动将促使其产业结构向降低能源密度的方向调整,导致它的能源密集型工业,如钢铁、水泥、建材、化工等向非附件一国家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不仅发达国家自身丧失部分能源密集型产业中的竞争优势,导致竞争力丧失,还会刺激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从而导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此外,《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还将对国际资本流动和推动能源技术的进步,尤其是推动低碳技术和高能效技术的创新与扩散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什么是“京都条约”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就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达成共识 澳大利亚承诺2050年前温室气体减排60%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签订了该协定。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确认《京都议定书》适用于澳门特区 土耳其政府决定签署《京都议定书》  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  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英国公布确定二氧化碳减排目标法案草案  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我国成为实现《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量最多国家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一、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1、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1)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7月22日; (3)望厦条约 1844年7月3日 又称《五口通商章程》;(4)黄浦条约 1844年10月24日 即《五口贸易章程》;(5)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6)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 ;(7)中俄天津条约 1858后6月13日 ;(8)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6月18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法律效力不平等的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而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敬业条约是怎么一回事

<<敬业协议>>不平等条约,离职去同行的要赔公司20月工资。如果签字同意,公司连续给你6个月基本工资30%补助金。《不要总站在人生的岔路口上》“风吹万般愁”愿此贴扫尽世间所有迷茫相关阅读关键词:协议 调查 一份非法霸王的协议产生的调查报告警方将调查与"秦火火"协议转发微博大V 哎哟马也....(转载)这个有点狠啊!警方将调查与"秦火火"协议转发微博大V(转载)警方将调查与"秦火火"协议转发微博大V(转载)【警方将调查与"秦火火"协议转发微博的大V】(转载)凤凰卫视网络调查 有96.6%大陆网友认为没必要签署服贸协议!凤凰卫视网络调查 有95.3%大陆网友认为没必要签署服贸协议![话题调查]婚前协议时代已来临了?作者:职工子弟学校 时间:2010-05-08 10:34:006个月基本工资30%?没有多少钱啊?请问一下楼上在公司是什么级别?正在离职吗?是不是每个人都在签?请说明一下啊!举报 | 收藏 | 1楼 | 打赏 | 回复 | 评论 | 赞作者:越潜越浅 时间:2010-05-08 11:47:00骨干员工才签举报 | 收藏 | 2楼 | 打赏 | 回复 | 评论 | 赞作者:越潜越浅 时间:2010-05-08 11:48:00三级主任不一定是骨干举报 | 收藏 | 3楼 | 打赏 | 回复 | 评论 | 赞作者:水饺大娘 时间:2010-05-08 14:56:00俺进中兴才1年半,也就一基层职员,这次也签了,周围有去年刚进的应届毕业生也要签。本来是怕不签就拿不到年终奖,结果年终奖发下来才1万块,早知就不签了。没法待了,准备走人,即使签了这个该死的合同也拦不住我,最恨别人威胁我了,那么合同里说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哪些呢?公司总有个内部黑名单吧,这次跳槽尽量规避,免得被中兴这只癞皮狗给赖上了。举报 | 收藏 | 4楼 | 打赏 | 回复 | 评论 | 赞作者:水饺大娘 时间:2010-05-08 15:13:005、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竞业限制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是竞业限制的内涵。首先,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比较广,“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着重应强调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和违约金、赔偿金条款。其一,为体现公平和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竞业限制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则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竞业限制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年。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一般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过高,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其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情形。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应当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已自行终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2003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该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该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人认为这种判决合理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该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向离职的员工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恰恰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约只是一张废纸,这经典名言是不是俾斯麦

德国宰相贝特曼-霍尔维格对英国驻德大使声称:“国际条约不过是一张废纸。”八月四日午夜,英国以德国破坏比利时中立为借口对德国宣战。德国首相贝特曼-霍尔维格回答说:“仅仅为了一束废纸,大不列颠竟愿意与同一种族的国家交战。”

美为什么不签署世界儿童人权条约,妇女人权条约,残疾人人权条约

受民族主义的局限性制约

中国已参加25项国际人权条约

1、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2、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4、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5、世界人权宣言6、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7、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8、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9、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0、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1、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4、《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6、儿童权利公约17、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8、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21、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22、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4、残疾人权利公约25、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国际人权法的国家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2、区域性的公约主要有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及其一系列议定书;二是《欧洲社会宪章》;三是《美洲人权公约》;四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等。目前我国已签署了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还参加了其他所有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并通过国内各项立法,大力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结合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有关条约,谈国家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案】:(1) 说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性质,并说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即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国的权利,往往就是他国的义务;同样一个法律规定,从一个方面来说,它是权利,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它则是义务。(2) 实体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国家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和义务。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的实现,基本上是由各国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措施”,主要是“立法措施”来完成的。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的第2条都规定,缔约国承允保证人人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来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歧视。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缔约国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并遵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缔约国承允尽其资源能力所及,各自并借国际协助与合作,特别是经济与技术方面的协助与合作,采取种种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通过立法措施,逐渐达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充分实现。立法措施即通过立法手段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予以国内法宣示和保障。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是指通过国内法律和司法系统,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防止、惩治,并对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济。行政措施包括调整和规范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行为,执行主管当局的裁决,进行人权的教育、培训、宣传和研究等。2) 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人权的享有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有两个方面:①克减缔约国义务。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缔约国有克减权,即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时,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克减其依该公约所承担的义务。②法律规定、保障公共安全或增进公共福利等的必要。(3) 国际合作与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见上述简答题“人权的国际保护实施机制”中有关报告、国家间指控、个人申诉和调查程序的内容。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条约?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订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租住人员信息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在办理租赁合同(住宅)登记或者备案时,应核查出租人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对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无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应登记在册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做好对租住人员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反馈工作。第八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第九条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半年公布一次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第十条禁止下列房屋出租:(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对前款房屋出租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条件;(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四)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五)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六)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七)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

人保涉水险的免责条约

车子被水淹,只买了车损,但是没有买涉水险,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车险不理赔的情况: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11、非整车丢失,不赔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2、轮胎及轮毂单独或同时损坏,不赔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13、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不赔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14、发动机涉水操作不当的,不赔车主必须注意,在严重浸水情况下,千万不要强行启动发动机,应该在第一现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专业人士到现场施救。15、未定损直接修车,不赔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从事国际市场营销的企业所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

从事国际市场营销的企业所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与国际市场营销相关的国际法律环境构成:影响国际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法律主要有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和东道国法律它们构成了国际法律环境。(1)国内法律是指从事国际市场营销的企业的母国制定的法律。主要分为出口控制、进口控制和外汇管制三类。(2)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用于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称规定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企业所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主要涉及到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3)东道国法律。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分属不同的法系各法系之间是有区别的。东道国法律对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世界上有三个法系:习惯法系、成文法系和神权法系。东道国与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产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包装与标签法、商品检验法、税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价格管理法、外商投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进出口贸易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绿色消费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等。

世界和平条约的主要内容

我们全世界的儿童,向世界宣告: 未来的世界,应该和平。 我们要一个没有战争和武器的星球, 我们要消灭破坏和疾病。 我们再也不要仇恨和饥饿, 我们再也不要无家可归的事情发生。 我们将共享大地给予我们的足够食品, 我们将保卫天空中美丽的彩虹。 我们将保护我们的生命之源, 我们将让河水永远洁净。 我们要共同游戏,共同欢笑, 互相学习,一起探索, 努力提高大家的生活水平。 我们为了和平, 为现在的和平,永久的和平, 大家的和平。 让世界上的成年人和我们一起, 丢掉恐惧和悲伤,抓住欢笑和幻想, 世界就一定和平。

我们公司(私企)最近出了一个奖惩制度,简直是不平等条约。这个有法律效益吗?如果在上面签了字呢?

整体有效,这种属于公司制度,但是在劳动仲裁时,明显不合理条款可以申请无效

谁能帮我把中国节约能源法全部条约找一下?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韩国和朝鲜互相不卖国旗的条约何时签的?

朝韩两国并没有这样的条约。但韩国有《国家保安法》,主要就是针对各种“亲朝鲜”的行为。出售朝鲜国旗、对朝鲜进行正面宣传等等,都涉嫌违反《国家保安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一部“恶法”,是李承晚时代的产物,但至今没被废除。朝鲜同样认为韩国是非法政权,所以也禁止出售韩国国旗。但政治确实很复杂。两国官方禁止民间出售对方的国旗,自己却一直在建立联系。

旧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是什么时候废除的/???

建国以后 我们党废除了以前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口号有:先扫清屋子再请客……

南京条约及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启示

落后就要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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