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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加百万网民学法律网络法律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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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网络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网络安全法》的三大亮点:1、不得出售个人信息: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2、严厉打击网络诈骗: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3、以法律形式明确“网络实名制”: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如何加强自律遵守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网络道德自律,就要求每一个网民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明白世上的谁是谁非,明白基本的道德准则,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当一个合格的网民,不要在网络上动一些歪心思,不要梦想从网络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2/7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加强网络道德自律,还要求每一个网民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欣赏美与丑,要有正确的标准,不要自己想当然的认为孰是孰非,特别是在网路上,一定要有一一个明辨是非的保准,不要触犯网络上的红线,当一个文明的网民。3/7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加强网络道德自律,每一个网民还必须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人生在世,一定要按照正确的人生道路去行走,不要剑走偏锋,行一些偏门,从而害人害己,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让自己走上邪路。4/7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网络道德自律,还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人要想越走越顺的必然要求,现在的网络环境很不安宁,也有很多网络蛀虫,要想自己不成为网络中的蛀虫,就必须要求自己要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当一个遵纪守法的网民。5/7不信谣传谣加强网络道德自律,作为一个网民,你还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一定要做到不信谣传谣,游走在网络的海洋中,一定要有自己的辨别能力,遇到那些海量的网络信息,一定要有一个自己的判断准则和方法,哪些信息是真实的,哪些信息是不可信的,不信的坚决不信,不要充当网络上的帮凶。6/7遵守社会公德加强网络道德自律,还必须要做一个遵守社会公德的人,严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做一个文明的网民,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宁。7/7加强行为规范加强网络道德自律,每一个网民还必须要加强自己的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让自己的言行举止得当,做一个慎独自律的人,时常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时常想想自己的行为规范是否得当,有错误和不妥的地方,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让自己变得越来越理智,越来越优秀

网络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主观:你好, 网络侵权 的法律 法规 内容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事纠纷 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 证据 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 侵权行为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 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 侵权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