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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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多少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回避制度中所说直系亲属不包括

官员违法违纪被公示受牵连的商人老板会移交吗

会不会受牵连,要看情况,但如果这官员被查,他所入股的公司和法人代表肯定也会被调查:1、如果经调查,有证据证明老板明知这是赃款,老板会受牵连,退出赃款及赃款投资的收益,还可能涉嫌包庇。2、如果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老板明知这是赃款:老板不会受牵连,只是赃款及赃款产生的收益要退还,别的事处罚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

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判长违法违纪恶意串通套路贷公司,偷卖别人资产,我们老百姓怎么办没有一审也来强制,有身份证以后就侵犯公民的权以

学习扶贫领域典型违法违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扶贫领域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在这里我们围绕“扶贫领域警示教育”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目的是要彻底认清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夯实精准扶贫工作任务,把我局精准扶贫工作做好做强。通过集中学习《关于万荣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原万荣县扶贫开发中心主任林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通报》和观看《把自己“扶”进高墙内的扶贫办主任——原万荣县扶贫开发中心主任林宏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片》,我认识很深刻,根据自身实际的工作情况谈谈个人在精准扶贫工作上的问题和不足: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责任担当方面1、工作力度不够。对于县委脱贫攻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活动安排,虽然都能及时落实,但由于新单位工作繁重,都是疲于应对,深入村实地走访贫困户时间不够多,与群众心贴心、面对面交流较少,走访群众浮于表面,与群众深入交流不够,对一些群众的真实需求不了解。2、自身能力有待提升。由于我局于去年新成立,需要学习业务知识多,自己平时忽略了对上级脱贫攻坚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的深入学习、专研,导致自己对于新的扶贫政策还不够深入了解,不敢打破原有条条框框,不能够完全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开创扶贫工作新局面。(二)路径方法方面1、耐心不足,急于求成。出于个人平时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总是用旧思想办新问题、旧方法推新工作,在开展帮扶工作时不能静下心来思考、反思,将脱贫作认为是任务,只想着怎样尽快完成,不能从质量上去把握。2、主观作用发挥不明显,不提前谋划工作。当前,自己对于如何学习借鉴他人好经验好做法还不够大胆,对于脱贫工作预判,上级说什么就做什么,缺乏主动思考,工作缺乏超前意识和实干精神。3、创新力度不足。工作思路陈旧,创新意识不强,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精神状态不能很好的适应新的形式和任务要求,一些工作按部就班,习惯于利用熟悉的工作经验去处理问题,只求工作不出错,工作思路不求创新,不敢大胆在工作中运用新方法。(三)工作作风方面1、理论学习松懒。缺乏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或强调忙于单位日常工作没有时间学习脱贫工作新政策和新方法,学习不刻苦,不钻研,满足于一知半解,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不善用理论武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2、深入基层还流于形式。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只是为完成任务而去,没有从深层次思考,怎样帮好贫困户,切实增加他们的收入。3、对扶贫政策还不完全知晓,没有理解透彻。主动学习不够,导致到村里开展脱贫攻坚政策宣讲少,贫困农户对扶贫政策知晓率低。(四)精神状态方面1、为民服务的信念不强。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少,遍访贫困户、联系困难党员、群众等方面有差距。下基层只是被动而去,还没有变为主动而去,心里关心群众少。2、缺乏直面困难、永不退缩的气概,工作不愿付出艰苦的努力。(五)群众满意度方面自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自己能够立足实际,切实抓好扶贫帮扶工作,工作取得一定实效,但自己对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不足,平时下村时间少对贫困群众关心不够等。(六)扶贫工作成效方面对于帮扶的农户缺乏统筹管理,没有做好帮扶政策的分析研判,思想和精力也没有真正放在贫困户的增收问题上,在具体帮扶工作中,帮扶措施较为单一,仅仅停留在发钱发物上,帮扶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没有做到因户施策,存在突击帮扶、一次性帮扶的问题在帮助持续增收脱贫上下功夫不足,帮扶效果不理想。二、整改措施及下步努力方向针对上述问题,我将结合实际,做以下整改:(一)强化理论学习,提升党性修养。深入研读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和县脱贫攻坚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切实提高理论水平,用先进的理论知识武装大脑,指导帮扶工作开展。(二)增强宗旨意识,加强党性修养。一是思想上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意识,筑牢防线,增强思想上的锤炼,解决好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系列问题;二是在行动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事。三是工作要下基层“接地气”,将工作“阵地”转移到基础,真正深入到帮扶对象家里做了解,与群众心贴心、面对面交流,真心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履行好职责。(三)切实履行职责,抓好脱贫攻坚工作。始终保持“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劲头,把责任履行好。认真研究工作,用实际行动为发展尽力,为群众谋福。(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脱贫攻坚战出成效。抓政策宣传贯彻,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把政策变为群众的行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脱贫计划实施等过程,激发他们改变贫困面貌的信心决心。2020年3月10日

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检举信怎么写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实践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因“自动投案,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等,被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项规定中,“同案人”主要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其他人”,主要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 第(四)项规定中,“主动挽回损失”,主要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主要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 “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要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内部条列不会给你的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瞒报,虚报,恶意篡改,,拒报报表等等

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惩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条 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条 擅自超领导职务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六条 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七条 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第八条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有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  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处分规定》据此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  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这些机构和人员是政府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者,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如果执法犯法,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拒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必须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下列可作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适用对象的是( ) 。A.国家工作人员B.所有统计违法者

【答案】:A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适用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人员:(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附加:《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规定执行,具体处分种类包括(  )。

【答案】:A、C、D、E在统计法律法规中,处分是指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由政府统计机构将案件和处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实施。B项,罚款属于统计行政处罚。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法律分析:《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属于(  )。

【答案】:A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制定,属于统计行政规章中的统计部门规章。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

  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廉政准则上写得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章程: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浅谈如何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

预防违法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途径。现对如何有效预防企业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浅谈一些看法。违法违纪是腐败的表现。分析腐败的成因,“贪欲”是腐败的动机,由于平时的教育抓得不牢,让事者思想开了小差。而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监管不力又为腐败提供了条件。同时大多数人都存有侥幸心理,腐败的缺口便从小事、小节打开,事者从“摆手”、“推手”,到“最后接手”,越来越大胆,由“小贪”变成了“大贪”。弄清了腐败产生的动机、条件及事者心理,找准了病因,就可以对症下“药”了。第一剂药应是“安神健体剂”——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让事者“不想贪”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首先得注重日常教育,把廉政教育长期广泛的开展起来。通过廉政谈话、观看廉政教育片、学习廉政资料等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意识。其次大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突出重点,扩大影响。从我公司近年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来看,每次活动都得到领导的充分重视,参与教育人多面广,教育制度健全,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活动突出了主题,而且有总结有提高,推进了全公司反腐倡廉及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其三打造企业廉政文化,让企业员工产生共鸣。通过板报、广播、标语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载体,培养党员干部和职工健康的爱好和正确的是非观念;结合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表现,组织开展学习体会交流活动,明确廉洁理念,为员工营造良好的清廉氛围,强化企业员工廉政意识,培养员工的清正廉洁习惯,促使员工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自我评判标准,从而增强员工们抵抗腐败的能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只有把清正廉洁打造成为与和谐向上组织目标、与员工自我价值实现相一致的企业文化,才能筑起廉洁高墙。第二剂药便是“强身壮骨剂”——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加强权利运行监控机制,让事者“不能贪”一是在规范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堵塞工程管理、物资采购、资金使用、人事任用等方面漏洞。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1)要重视选人用人,把放心的人放在不放心的岗位上。(2)要用制度管人,部门之间、部门内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如推行机械物资招标采购制度,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既增加了采购的透明度,又降低了采购价格,进一步规范了大宗机械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管理和大堆料管理,保证了机械物资管理高效有序运行。(3)要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比如不能一个人既管钱又批钱,既当出纳又负责与银行对帐等等。(4)要实行岗位轮换,尤其是管钱、管物人员不应长期在一岗工作等。二是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加强监督的针对性,有的放矢。从机制上保证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的落实,未雨绸缪,预防在先。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是否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能否及时纠正和有效防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制度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力求把监督关口前移。三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继续推行“双廉洁协议”,不断充实完善了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抓好基层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公司推出的公司所属项目(单位)党工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兼任项目(单位)纪检组长的制度,统一规范了纪检组长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剂药就是“提神醒脑剂”——严格执法,惩防结合,让事者“不敢贪”违法违纪特别是一般性的违法违纪,有时看似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或没有带来什么影响,实际上反映出了领导干部的思想品行、精神状态、道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感。“一失足,将无所不至”,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应实行“零容忍”责任追究。在事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小事小节小错”的面前,该教育的要教育,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该停职反省的停职反省,做到“零容忍”时时警醒、防微杜渐。特别是对那些明知违法违纪而为之的,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零容忍”要从早严惩。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对于预防违法违纪,我们不能一尘不变的用老方法,走老套路。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要求我们以科学的发展观,要求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管理,服务中心”。同时,只有不断创新和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才能真正保证“三剂良药”的“药效”。一是在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利用网络扩大教育面,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突出教育重点扩大教育面当前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建立本单位专门的廉政教育网页。近年来网络已成为越来越多人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我们施工企业来说,项目较多,人员分散,通过建立本单位廉政网页可以有针对性地即时开展员工廉政教育,有利于打造企业系统化的廉政文化、展示企业独特的廉政风貌,对在公司内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易发人群。因此,在教育重点上,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是企业廉政教育的重点,而抓好 “一把手”领导的廉政教育又是企业廉政教育的重中之重。如何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效果?四川双流县开展的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方法。双流县要求新提拔任职的乡科级以上干部都必须参加廉洁考试。考试未过关者,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任用;考试成绩也将被记入其廉政档案。这种考试不过不得上岗的刚性措施,改变了“灌输式”的教育模式,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进行廉政学习。此外应加强对企业新生力量的廉政教育,坚持对新招聘的大中专见习生上一堂“清正廉洁,服务为民”的课,让廉洁意识尽快成为年轻一代的一种习惯和行为方式,为企业培养“根正苗红”的接班人。二是加强权利运行监控机制,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群众监督作用细化“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做到决策方式、范围、事项和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决策责任落实到人、决策过程记录完整等。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监督应体现同步监督,要深入到施工生产各个环节中去,监督其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做到监督到位且不越位。做好“四抓”:一是早抓预防腐败,二是常抓执行监督,三是时抓落实制度,四是狠抓发现苗头。针对目前企业内普遍存在着纪检监察部门创新不足、方法不多的问题,方面可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应依靠群众,发动职工群众多出点子、想办法。比如我公司某项目,为防止材料进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倒卖材料和重复过磅现象就想出办法,在磅房和料场重要部位安放摄像头,便于录像取证和远程监控,从而保证了材料安全。群众监督方面,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使领导人员得到“广泛监督”。让职工群众清醒的认识到,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光是领导人员个人的事,也不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普通职工和党员干部一样,都是企业的一份子,大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搞好企业廉政建设,为企业的发展出力。应设立畅通的与群众沟通的廉政网页等便捷信息平台,让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监督,提出建议,反映问题。三是在严格执法,惩防结合等工作理念方面,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融入管理,服务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保护党员、干部为观点,严格执法,惩前毖后。惩前是手段,惩前的目的是毖后。允许人改正错误,注意把握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犯错误干部的处理,依据党政纪条规,做到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不能把他们一棍子打死。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企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展是中心,发展是大局,在开展工作时始终做到“四不”:围绕中心不偏离、服务大局不犹豫,促进发展不动摇、维护党纪不含糊。总的说来,通过预防违纪违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从根子上消除和压缩了腐败空间,这就解决了“治本”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应借鉴先进经验,开拓工作思路、善于总结提高,推进提高预防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机械化公司纪委)

如何正视违法违纪行为

预防违法违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途径。现对如何有效预防企业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浅谈一些看法。违法违纪是腐败的表现。分析腐败的成因,“贪欲”是腐败的动机,由于平时的教育抓得不牢,让事者思想开了小差。而企业的制度漏洞和监管不力又为腐败提供了条件。同时大多数人都存有侥幸心理,腐败的缺口便从小事、小节打开,事者从“摆手”、“推手”,到“最后接手”,越来越大胆,由“小贪”变成了“大贪”。弄清了腐败产生的动机、条件及事者心理,找准了病因,就可以对症下“药”了。第一剂药应是“安神健体剂”——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让事者“不想贪”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首先得注重日常教育,把廉政教育长期广泛的开展起来。通过廉政谈话、观看廉政教育片、学习廉政资料等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意识。其次大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突出重点,扩大影响。从我公司近年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来看,每次活动都得到领导的充分重视,参与教育人多面广,教育制度健全,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活动突出了主题,而且有总结有提高,推进了全公司反腐倡廉及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其三打造企业廉政文化,让企业员工产生共鸣。通过板报、广播、标语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宣传载体,培养党员干部和职工健康的爱好和正确的是非观念;结合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日常表现,组织开展学习体会交流活动,明确廉洁理念,为员工营造良好的清廉氛围,强化企业员工廉政意识,培养员工的清正廉洁习惯,促使员工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自我评判标准,从而增强员工们抵抗腐败的能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只有把清正廉洁打造成为与和谐向上组织目标、与员工自我价值实现相一致的企业文化,才能筑起廉洁高墙。第二剂药便是“强身壮骨剂”——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加强权利运行监控机制,让事者“不能贪”一是在规范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堵塞工程管理、物资采购、资金使用、人事任用等方面漏洞。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1)要重视选人用人,把放心的人放在不放心的岗位上。(2)要用制度管人,部门之间、部门内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如推行机械物资招标采购制度,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监督,既增加了采购的透明度,又降低了采购价格,进一步规范了大宗机械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管理和大堆料管理,保证了机械物资管理高效有序运行。(3)要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比如不能一个人既管钱又批钱,既当出纳又负责与银行对帐等等。(4)要实行岗位轮换,尤其是管钱、管物人员不应长期在一岗工作等。二是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加强监督的针对性,有的放矢。从机制上保证廉洁自律各项要求的落实,未雨绸缪,预防在先。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完善、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是否有效、监督是否有力、违规能否及时纠正和有效防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制度执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力求把监督关口前移。三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继续推行“双廉洁协议”,不断充实完善了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抓好基层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公司推出的公司所属项目(单位)党工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兼任项目(单位)纪检组长的制度,统一规范了纪检组长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剂药就是“提神醒脑剂”——严格执法,惩防结合,让事者“不敢贪”违法违纪特别是一般性的违法违纪,有时看似没有造成什么后果,或没有带来什么影响,实际上反映出了领导干部的思想品行、精神状态、道德修养和事业心责任感。“一失足,将无所不至”,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应实行“零容忍”责任追究。在事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小事小节小错”的面前,该教育的要教育,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处分的要处分,该停职反省的停职反省,做到“零容忍”时时警醒、防微杜渐。特别是对那些明知违法违纪而为之的,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零容忍”要从早严惩。

党员违法违纪整改措施

一、纪律处罚等级: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辞退、解聘或即时开除。---口头警告予以20元罚款---书面警告予以100元罚款。---最后警告予以300元罚款。所被处罚之部门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3日内,将罚款以现金形式交总经办主任处,逾期不交者,处罚升级,所罚金额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二、口头警告: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被处以口头警告处分;1、迟到早退、用餐超时、擅离职守。2、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3、仪容仪表不整,当职时未穿整齐制服,不佩戴铭牌。4、搭乘客用电梯(特殊情况例外)。5、下班后无故逗留在酒店范围内。6、 未能保持更衣柜及更衣室的整洁。7、工作时咀嚼口香糖或零食。8、在酒店内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9、工作或服务效率不佳。10、疏忽或不小心毁坏酒店财物。11、工作区杂乱无章,机器不干净、不整洁、设施设备没有放在规定位置。12、在工作区内吃喝;在员工餐厅不讲卫生。13、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秩序。14、在非吸烟区吸烟。15、未经许可在正常工作结束时间之前停止工作。16、 上下班不打钟卡。17、不恰当使用卫生间或员工餐厅设施。18、不遵守健康制度。19、不报告导致客人投诉的事件。20、不与客人打招呼。21、对客人缺乏应有热情,表情冷漠、僵硬。22、违反操作程序,尚未导致事故者。三、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被处以书面警告处分; 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1、 在更衣柜内存放食品和饮料。2、 使用酒店的电话及设备办理私人事情。3、 工作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看与酒店无关的书报。4、 对客人不礼貌,高声与客人说话。5、 当值时睡觉。6、 在店内私自烹调饮食。7、 当班时私自会客。8、 当值时喝酒或酒后上岗。

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包含通报批评吗?

不包含通报批评

被纪委通报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还会被无罪释放吗

等判刑吧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材料吧,那么我们如何去剖析材料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篇1   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警示教育月活动以来,要求全县党员干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个人在学习《2011年以来的全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汇编》后,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些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学习和认识。   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汇编材料上的种种案例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   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   二、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也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个别领导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   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三、要带头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党中央强调牢记“两个务必”,这是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   从这个意义上讲,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时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汇编材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带给我们的思考是繁多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还很多,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就像我们每天都要洗脸和照镜子一样,做到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篇2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县委安排意见下发后,我局立即召开会议、传达文件精神、部署安排工作,按照各阶段工作任务和评查剖析重点,成立了由局主管副局长为组长、援助中心、公律股、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案卷评查剖析活动领导小组,并给各乡镇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量化了案卷评查任务,印发了《关于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案卷评查剖析活动的通知》,每个乡镇和股、处、所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印制了案卷评查标准和表格,使该项活动操作性强、任务明确。由于局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案卷评查工作进展顺利,社会效果十分明显。   二、坚持标准,认真剖析   案卷评查剖析活动中,我局共向全系统下达案卷评查剖析任务73件,其中:每个乡镇3件,援助中心10件,公证处20件、律师事务所10件。2012年在“百万案件”评查中将未成年人苏妍人身损害等5件案件上报县委评查,在评查剖析中,重点围绕各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群众反响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刑事、民事案件,公证案件,非诉讼调解案件,刑事指定辩护,民事代理等案件重点进行评查剖析。评查剖析采取,一看案件归档是否及时,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民事、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分类是否清楚;二看案件编号是否统一,是否存在断页断号;三看案卷当事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证件,印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卷内代理词、辩护词、调解协议是否完整;四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疏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同时,在评查中,首先对评查剖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场指出,限期纠正,及时回访;其次,通过对案卷的评查,面对面与乡镇、股、处、所负责同志拟定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最后,对在评查剖析中质量较高,内容齐全,当事人满意,装订规范的案卷现场给予评查剖析结论。从整个评查剖析情况看,评查剖析的案件中合格率为95%、不合格率仅为5%。在案件评查分析中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未成年人苏妍人身损害案件、农民工樊小平讨薪案件、孟米兰赡养纠纷案、残疾人牛红宝离婚案、鱼建华人身损害案、单身妇女高亚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形成典型案例上报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三、查漏补缺,积极整改   案卷评查剖析中,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多次深入乡镇和下属单位指导工作,抽查案件,对案卷评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从评查的73宗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案卷装订规范,内容齐全,当事人满意,少数案卷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有缺失代理词的,有缺失辩护词的,有当事人证件、印件不齐全的。这些问题,都现场予以指正,要求查漏补缺,限期纠正。   总之,我局在案卷评查工作中,做了大量细致地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评查剖析中也有一些不足之处,2013年,我局将再添措施、再下功夫,继续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为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事业迈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