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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卫生监督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xxx,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自2001年7月进入xx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以来,一直在普通的岗位上勤勤恳恳,为卫生监督事业默默地奉献自己。   他注重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在思想、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全面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卫生政策进行了认真研读,坚持用所学政治理论指导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于思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对标定位,做表率,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表扬和好评。   他爱岗敬业,业绩突出。在工作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时常加班加点,不断在基层工作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养,不断提高服务的能力,每年卫生监督工作在全市都名列前茅。一是信息宣传工作,加大了对基层卫生监督信息工作力度,发挥基层提供信息的优势,通过省市卫生监督网和市卫生局网站及时传送近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典型工作做法和经验。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管理相对人真正做到规范执业、依法执业。2012年共立案查处7个医疗市场、1个传染病、3个公共卫生案件,并全部结案,罚没金额30550元,实行说理式执法,按规定在江苏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网上实时运行并上传证据材料及文书,案卷多次获市所表扬。三是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了辖区内公共场所(30家)、学校(5家)、水厂(2家)、放射诊疗单位(2家)、医疗机构(20家)、消毒产品经营单位(13家)的一户一档,并按要求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资料存入一户一档,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江苏省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按规定上传检查附件。对市所布置的各种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开展。四是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培训,每月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巡查力度,做好登记和上报工作。   他作风优良,廉洁奉公。工作作风上,品行端正,为人正派,遵纪守法,扎实奋进。无论在发证,还是办案过程中,从不吃拿卡要。生活中,朴实诚恳,平易近人,淡薄名利,艰苦朴素,严于律己。工作中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始终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真正正地树立了卫生监督人员的良好形象。 ;

动物卫生监督动物产地检疫票开错了怎么办

原证收回重新检疫出证,不收费(检疫证不得涂改,涂改视为无效)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才能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必须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才能供水。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有关部门在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参加。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督促供水单位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帮助供水单位对从事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进行工作技能和卫生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第二十三条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和其他以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其他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批准文件后才能生产。在我省销售省外生产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应将其有关产品资料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应按前款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销售未经批准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批准文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寻学校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范例。多多益善!

  是要表格范本么?这是word的  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一、饮用水卫生  1、供水方式:市政供水 二次供水 自备供水 分布式供水 其它:  2、是否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有无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专职/兼职  3、市政供水  饮水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消毒:  有无消毒记录: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是否提供开水:  4、自备供水  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  水源:地面水 地下水  有无水源卫生防护: 是否合格:  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是否定期监测水质:  是否提供开水:  5、二次供水  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管水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  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清洗消毒: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供水设备周围有无污染物:  是否提供开水:  6、分布式供水  水源:地面水 地下水  有无水源卫生防护: 是否合格:  使用前是否消毒  使用的消毒产品: 有无卫生许可批件:  是否定期监测水质:  是否提供开水:  7、其它供水方式具体情况:(直饮水清洁消毒 桶装水索证等)  陪同人: 检查人: 检查日期:  那就得自己悟了,领导没那么容易打发。你也不用太当回事,稍稍修改再给他看。如此反复几次,他觉得你用脑出力了,就过了。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时间过得可真快,从来都不等人,我们又有了新的工作,写一份工作计划,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吧!估计许多人是想得很多,但不会写,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2020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精选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1 为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中心依据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要求,推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基础,规范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上级机构分配的食源性疾病、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采供血)、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能力和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工作水平。 一、具体职责 1.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2.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3.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 4.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6.完成上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7.卫生室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具体职责: (1)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2)掌握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基本资料。 8.做好居民家庭饮用水卫生现场监测及安全巡查记录,每季度五户整理存档。 二、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宣传活动 1.于第一季度完成{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的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宣传主题,设立相应的咨询台,制定宣传条幅及宣传材料。 2.于第二季度完成{饮用水卫生安全小常识}的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宣传主题,设立相应的咨询台,制定宣传条幅及宣传材料。留有影像资料。 3.于第三季度完成{学校传染病防控科普知识和食品卫生安全科普知识}的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宣传主题,设立相应的咨询台,制定宣传条幅及宣传材料。 4.于第四季度完成{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的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宣传主题,设立相应的咨询台,制定宣传条幅及宣传材料。 三、做好上级培训及本院内部培训资料整理 1、上级培训:将上级培训通知,培训材料,会议签到,培训影像资料及相关学习笔记整理存档。 2、本级培训:做好本级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材料、培训签到表、培训成绩单、培训试卷、培训影像资料、培训小结整理存档。 四、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监测水平。 2、配合院内专职传染病管理主管人员,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检查,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工作水平。 自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以来,工作艰巨,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力争在20xx年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做的更好。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2 为积极推进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辖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全力推进辖区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协助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 1、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卫生审查,规范卫生管理,要求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95%以上,对无卫生许可证查处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 2、巩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加大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原料购进索证制度,强制配备基本的卫生设施。加大消毒餐具的推广力度,确保消毒餐具使用率达75%以上,餐具消毒效果监测率达100%。 3、对餐饮单位特别是大中型餐饮单位加大卫生监测力度,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开展餐具消毒监测工作,确保餐饮单位监督监测覆盖率达100%。 4、强化对小餐饮单位卫生环境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小餐饮示范单位建设工作。 5、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的预防控制和查处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中毒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协助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学校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学校卫生监管 1、全面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件》,进一步落实《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物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物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一如既往地把学校卫生列为监管重点。 2、深化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防,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学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3、以学校集体供餐、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室的采光照明、通风,学生宿舍的通风和学校周边环境为监管重点部位,确保学校卫生安全无事故。 (三)协助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做好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工作力度 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法,从为企业职工培训、替企业职工维权上寻找突破口,推进职业卫生工作进度。 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要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应立即上报卫生监督部门。 (四)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协助上级卫生监督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 1、加强全镇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的采样和送检工作,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农村集中式供水工作,确保居民身体健康。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供水单位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工作。 (五)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监管 1、全面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和各种技术规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 2、依法对辖区内个个体诊所等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强化消毒隔离制度,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5、肃查处村卫生室的超范围执业问题和违规购进药品行为。 6、坚决打击药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严厉查处以展销会、咨询会等形式进行的非法诊疗活动。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监督服务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年版)》的要求规范管理卫生监督协管项目,推进卫生监督工作进农村、进社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建立市—乡镇(社区)—村卫生监督与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范围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保护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立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 20xx年9月底前建立起以市卫生监督中心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 建立起以乡镇(社区)卫生监督分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科为依托的乡级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原则上3—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置1个卫生监督分所,我市设置3个监督分所,由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并为每个分所派驻3—5名卫生监督员,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具体见附件4)。 建立起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村级卫生监督信息点。每个村卫生室为一个信息点,明确1名由执业人员为兼职的卫生监督信息员,在乡级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卫生机构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科,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科”标牌,接受市卫生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人员配备 (一)配备标准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科,配备2—4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院长任科长,主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副职任副科长,专职人员1—2名),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2、从事公共卫生或医疗卫生工作3年以上; 3、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职能职责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 1、协助卫生监督中心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巡查、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医疗行为的监督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摸底,一户一登记,一户一建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单位持卫生许可证经营,做好行政许可审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培训等。 3、开展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从业,并制作检查笔录。如发现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非法行医等各类卫生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卫生监督中心依法查处。同时协助市卫生监督中心做好顾客用具、微小气候等的抽检工作,配合卫生监督中心做好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 4、协助卫生监督中心定期对辖区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水质抽检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开展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5、及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处理。 7、指导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卫生法律宣传和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卫生监督信息员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并协助上级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律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辖区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从业。 3、及时收集和上报卫生监督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卫生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协助上级进行调查处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五、规范化管理 (一)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科应遵守并统一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职责》、《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制度》和《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科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上级下发的文件、工作要点、会议纪要等。 2、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安排、计划、总结、汇报、宣传资料、日常巡查执法文书及其它相关工作小结、图片资料等。 3、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卫生监督中心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4、建立行政相对人基础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被监管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信息、许可项目、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证、日常监督检测资料、样品监测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记录及处理结果。 档案资料可按以下内容划分,装订成册:计划总结、文件信息、会议记录、日常监督、投诉举报、转办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所辖单位资料等。 (三)工作规范化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地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对辖区内每个管理相对单位监督检查频次≥4次/年,并能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完成率必须达到100%,每一项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情节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情节较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监督中心,并协助卫生监督中心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卫生监督中心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监督中心、疾控中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要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再针对检查情况制作加盖卫生局公章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意见书内容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信息来源,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六、培训制度 市卫生监督中心要加强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协管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开展项目管理和业务培训,每人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不断增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工作考核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20xx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卫妇社[20xx]8号)文件规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20xx年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人均30元,其中卫生监督协管经费为人均1.25元,我市采取绩效考核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市卫生局年度考核时,依据年初制定的责任目标,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单列考核,划拨经费时依据协管工作考核情况确定标准。对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考核分值8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经费;对工作中有漏项(考核分值60分至80分)的,拨付70%经费;对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拨付50%经费。 八、工作奖惩 市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奖励惩处制度。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卫生局将给予相应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减免补助经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弄虚作假、套取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4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更好地适应我苏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需求,全力推进我苏木卫生监督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改革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一、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以加强体系建设为重点,强化科学管理,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构建高效统一的卫生监督体制。 1、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提高卫生执法技术手段。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大对卫生监督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监督队伍。 2、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实施《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和检查。 3、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力尽健全我苏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4、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信件,努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安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健全机制,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成员的培训、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管力度 加大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的监管力度,促进区域公共卫生状况不断改善,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监管。 1、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继续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的防控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手足口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疫情事件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职业卫生监督。以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为基础,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要达到100%。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工作,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做好卫生监督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服务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打击非法行医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4、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监督。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的日常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做好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设立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工作,及时更新公示栏的内容。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宣传,加强医疗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长效机制。

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ue00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用水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以及生产、销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ue004第三条 本市饮用水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方法。ue004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ue004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ue004  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ue004  规划、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饮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ue004第五条 政府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ue004第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市政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ue004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项目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规划、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参加。ue004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开展水质检验工作。ue004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ue004  (一)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遵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ue004  (二)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达到净水工艺标准,有消毒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ue004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ue004  (四)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设施、旧管网修复后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ue004  (五)各类贮水设备每年清洗、消毒一次以上,建立清洗、消毒规章制度、规程和记录,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定期放水、清洗,保证供水水质;ue004  (六)有与其消毒方式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ue004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将水质检验资料报送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ue004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要求:ue004  (一)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ue004  (二)供水设施独立、封闭,水箱或者蓄水池加盖、上锁,由专人负责管理;ue004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资料;ue004  (四)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大于0.7米;ue004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与下水管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ue004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的卫生管理工作,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每年对供水设施必须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后,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ue004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住房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第八条 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用水的合法使用手续。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必须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将下列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查:  (一)设备的初始经营使用时间、设置的具体地点;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  (四)特种用水使用合法证明。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基本卫生规范;  (四)具备基本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保养、维护供水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五)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六)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水质检测,达到相关水质标准要求后方可供水。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分质供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消毒,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入使用前和修复后,均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实施清洗、消毒前两日,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实施清洗、消毒时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并在清洗、消毒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等部位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确需在上述部位设置的,设置地点须依法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外观整洁、无锈蚀和破损;  (二)设备的出水口必须有内凹的隔离区域,避免污染;出水口处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设备应当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五)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的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  (六)安装必要的尾水回收设备。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区域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全防护和尾水回收工作。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市卫生防疫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给饮用水《卫生合格证》: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供(管)水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有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设施周围卫生状况好,无工业及生活污染源。  《卫生合格证》每两年审核一次。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其设计、使用材料、涂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标准,应保证饮用水水质不受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其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六条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方圆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工业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须加盖上锁。第七条 从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四)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应当记录备案,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防疫机构和产权单位分别存档备查。  市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清洗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对监测水质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修人员必须每年到市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当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从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人员及专业人员中聘任,并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市卫生防疫机构要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采水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审核发放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的依据。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支付。  卫生监督监测、清洗消毒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致人伤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府〔1992〕80号文同时废止。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20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二次供水选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的引导及二次供水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标准。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五)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并配备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八)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十)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  (十一)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单位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单位承担。专业清洗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并做好保洁前的相关信息公示。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予以公示。

2019年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出现故障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   (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   (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   (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八条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第二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范围较大、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群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第三十二条 饮用水出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水利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饮用水出现污染,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控制、排除污染源;   (三)对供水设施和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   (二)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的;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的;   (五)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的;   (六)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经过维修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建成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十)造成饮用水污染,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三)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四)饮用水被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医疗单位未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现场制售饮用水: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五条 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一次以上,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二)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办的证明和前项证件,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保洁许可证》、《上岗证》每年年审一次,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保洁、维护的工作记录归档,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市公用事业局检验。卫生防疫部门对水质实行卫生监督。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二次供水设施有故障的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处理。  (四)对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经营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市卫生局、公用事业局补办有关领证手续。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保洁消毒、水质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定额规定收取。  保洁费、工料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户负责。水质送检费由送检单位负责。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饮用水的卫生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第七条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 农村简易自来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注:本条中关于“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第四条 (政府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与水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章一般卫生管理要求第七条 (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改进工艺、材料、设备,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不得将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五)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对供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六)对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因素毁坏的供水设备、设施,及时更换或者维修;  (七)在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作业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卫生管理要求。第八条 (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前两款规定的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净水、取样、化验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第九条 (卫生培训与考核)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工作。第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按照卫生许可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并根据产品特点,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进行自检。

请问关于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怎么写?

1、完善机构与组织:由专人或兼职人负责对二次供水的管理;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水箱定期限清洗制度、水箱消毒制度,并做好记录;3、水质必须进行定期检验;4、涉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索证;5、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6、水箱清洗必须由具备水箱清洗资质的单位负责清洗。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第七条 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供水卫生要求第八条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活动。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在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卫生安全距离;  (二)供水设施应当便于清洗、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禁止与非饮用水设施设备相连接;  (三)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工艺要求,配备符合规定的消毒设施设备及消毒产品,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五)国家和自治区对集中式供水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三)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四)建立并执行卫生自查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日供水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建设技术规程和卫生规范,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无负压设备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季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三)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前,向用户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四)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立供水设施保养维护、清洗、消毒以及水质检测档案,档案信息至少保存两年。  业主发现二次供水水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要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检测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核实,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2012)

一、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二、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规划、消防、工商、价格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四、第五条修改为:“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五、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六、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九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七、第九条修改为:“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八、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九、第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十、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保洁所需的工具设备。”十一、删除第十五条。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三、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十四、第十八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十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十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投入使用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十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十八、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2020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资源规划、消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二次供水选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的引导及二次供水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标准。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五)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并配备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八)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十)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  (十一)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单位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单位承担。专业清洗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并做好保洁前的相关信息公示。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予以公示。

兰州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及其卫生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公共餐饮具回收、清洗、消毒、包装、贮存、配送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卫生学评价,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等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食药、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卫生要求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与厂区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不得选址于居民楼内,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昆虫孳生条件;  (二)厂区总体规划设置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应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三)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四)厂区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设置在作业场所内。第七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布局应符合公共餐饮具回收粗洗、清洗消毒、包装、成品储存工艺流程,每个工段有明显标识,生产工序衔接合理,不得有逆向交叉;  (二)应单独设置生产原料间、成品间及自检实验室;  (三)清洗区和包装区入口处应分别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当配备更衣柜、鞋架、非手触式流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四)在包装和成品储存间内不得设置明沟;  (五)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便于清洗,设有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六)具有适应作业需要的排水系统和防污设备,产生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安装强制抽气装置;  (七)使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去残渣、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设备设施;  (八)包装应当采用塑料密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第八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检验、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作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每天对清洗、消毒、包装、贮存、运输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  (二)清洗消毒设备运转时各项技术指标应达到相应技术参数标准;  (三)生产所用的公共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塑料包装袋等物料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并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及相应的检验报告;  (四)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建立健全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各项记录应如实记载、真实完整、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不得随意涂改。第九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进行包装、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当密封独立包装,最小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注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公共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包装内不得放置餐巾纸、一次性手套等附带物;  (二)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按照待检区、检验合格区、不合格区分类贮存,离地、离墙、离顶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保持干燥、整洁;  (三)消毒后的公共餐饮具应使用封闭容器存放,密闭厢式车辆运输,存放容器和运输车辆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干燥,不得贮存或者运输其他物品。第十条 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活动。

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工作优秀实施方案

各科室、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进卫生监督管理创新,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构建卫生监督长效监管机制,更好的实施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以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33号)和资阳市卫生局(资卫办发〔〕8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我队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实施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健康利益出发,以全面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监管职能,加强医疗行业和社会公共卫生监督,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构建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通过监管工作的网格化、制度化、责任化和规范化,提高监督频次,努力建设和适应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的县城、中心场镇、乡镇卫生监督网格体系。   二、工作目标   本着依法行政、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实际,有机整合现有卫生监管人力、物力资源,按照“纵向抓延伸,横向抓覆盖”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权责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建立起“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卫生执法监管网络,建立起科学的卫生监督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健全执法责任制,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制,提升卫生监督员综合执法水平,促进卫生监督效能明显提高。实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争资阳第一、创省一流、卓越发展。   三、实施方法   (一)实施范围: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科室、站。   (二)网格划分: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划网、网内履职、层层落责”的工作方针,坚持“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片包干制,将管辖范围所涉及的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各项监督任务合理划分网格,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到人。   办公室:负责简城镇顺城街和新市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财务科:负责简城政府街和石板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应急科:负责简城新民街和西峰岭羊肉美食街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简城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简城城区和石桥镇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石盘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石盘、养马、贾家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三岔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三岔、镇金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禾丰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禾丰、三合镇、普安乡、平泉、云龙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青龙卫生执法监督站:负责青龙、平武、东溪、三星片区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助理监督员: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助理监督员协助网格监督员完成各项监督任务。   (三)落实责任: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网格管理职责,签订责任书,建立卫生监督网格管理公示制,在各监管单位推行卫生信息公示制。   四、工作职责   (一)按照“问题能发现、事态能控制、突发问题能解决”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分区网格有人管,格内监督有人干”,层层抓落实。   大队领导作为网格化管理领导人,要认真履行领导职能,对网格的各项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影响网格化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室、站负责人作为片区网格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分管网格日常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计划、组织落实各项监管任务,解决和反馈日常监管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各分管网格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和考核,组织网格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卫生监督员作为网格内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网格内监管单位的依法监管,掌握监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负责日常卫生监督和工作信息的收集、核实、报告,受理举报、投诉,对网格内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具体工作。通过网格化,使每名责任人做到网格内监管任务、监管行业底数、监管单位情况和监管责任“四清楚”。   (二)建立网格化管理制约机制。稽查科组织对科室、队、站监督工作进行稽查,形成以稽查为抓手的新型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评估考核机制,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的规范运行。   (三)严格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建立起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所划片的“网格”负责,分工不分家,协调配合,统一行动,统一标准,互通信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者,要严格追究;对因未履行或未尽监管职责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消级应付、工作推诿的科室(站)及卫生监督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摸底阶段(4月20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将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内容传达到每名卫生监督员,开展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档案。   (二)集中开展阶段(5月1日—7月20日):按要求,在已经运行的下设中队、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划分,明确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及运转机制。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21日—8月5日):将网格化管理工作是否做到领导重视到位,网格划分到位、监管责任到位,措施落实到位,信息报送到位进行总结、上报。同时,积极准备、迎接盛市的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是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网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我们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把它作为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开展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结合实际,做到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建立及时报告信息制度。由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一次工作动态和进展。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数据监控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系统管理、用户管理。1、数据监控系统。分为电子地图、实时数据、统计报表、对比分析四个模块,可实现对公共场所的环境数据(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进行精准采集、分析、显示,便于用户查询数据并提供直观准确的数据分析报表。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是利用计算机、控制等技术实现现场环境的数据存储和采集、监控的系统,实施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有利于提高整个企业信息系统的应用效率。有基于电话线路、基于网络传输以及嵌入式三种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未来以互联网作为通信载体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正成为时代的主流。2、信息发布系统。分为网站、短信、二维码三种信息发布方式,多种方式发布信息,用户查询更加快速便捷。Internet是企业信息发布的一个重要平台,现在无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网站。在nternet上的平台中,发布信息自然用的是HTML,所以编辑HTML成了企业网站维护人员的一项繁琐工作。事实上,很多企业并不经常更新自己的网站。作为企业信息发布的一个很重要的平台,网站在实时性方面的表现一直不尽人意,直到Java+xml技术出现。3、系统管理。企业可通过系统管理界面,准确管理单位信息,仪器设备、报警设备,通过系统设置,对监测区域仪器进行数据校准,使监测信息更加准确、可靠。系统科学,包括系统论、控制论、对策论、博弈论等在管理科学中的应用,系统管理的具体形态也叫系统工程,控制论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为工程控制论。系统管理是指管理企业的信息技术系统。它包括收集要求、购买设备和软件、将其分发到使用的地方、配置它、使用改善措施和服务更新维护它、设置问题处理流程,以及判断是否满足目的。系统管理通常由企业的最高信息主管全权负责。执行系统管理的部门有时称管理信息系统(MIS)或简称为信息系统(IS)。4、用户管理。用户登录系统查询信息时,系统会对用户信息进行记录,建立完善的用户信息数据库。用户可通过个人信息与系统建立的关联性,随时随地查询各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的即时信息。用户管理是IPTV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常,用户管理 主要涉及两方面:IPTV系统终端用户的管理、IPTV系统系统维护人员的管理。用户若想享受 IPTV系统 提供的服务,则需要首先订购服务,如果用户未订购服务,系统会拒绝提供服务或提示用户购买服务,不仅如此,每次使用服务的时候还需要在系统中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过程是设备之间协商完成的,用户不一定能直观地觉察到)。对IPTV系统的最终用户的管理包括用户基本信息管理、用户订购关系管理等。通过用户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人员可以管理用户的账号、正常还是暂停或待激活等状态、终端序列号、计费帐号、支付方式、在线IP地址等。

卫生监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篇一】卫生监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目前,全县各行业逐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为有效防止疫情输入传播蔓延,保障全县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内容   1.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2.对学校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3.对宾馆酒店、养老服务机构、洗浴中心、旅游景区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4.对美容美发场所、网吧、KTV(歌厅)、健身房、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5.对购物交易场所、客运站、火车站疫情防控进行督导。   二、督导标准   (一)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各工业企业单位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2.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3.在厂区门口、生活区、办公区等主要点位设置测温点,进入厂区前有专人负责为工人测量体温,有测温记录,工人上班期间佩戴口罩。   4.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工作场所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   5.减少或避免聚集性、群体性活动,尽量采取非接触方式进行沟通。   6.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加强就餐安全管理,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就餐,倡导推行盒饭制,避免集中用餐。提倡分时段进餐、食堂分批次供应份餐,避免人员聚集,原则上就餐人员保持1.5米安全距离;每日对就餐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消毒,并建立消毒登记制度。   7.为工人准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如洗手液、口罩等),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8.设置应急隔离室,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相似症状人员,应立即将其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属地卫生健康机构处理,并协助做好流调工作。   9.员工集体宿舍要有专人管理,保持宿舍的内外环境清洁,每天进行消毒、通风处理;工人进入宿舍前要进行体温测量;严禁工人乱串寝室;严禁在寝室内进行聚集性活动;尽量保持人间距1.5米以上。   10.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关闭中央空调,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1.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2.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按履行职责。   (二)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各学校应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2.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暂停校园场地对外开放,进校人员必须戴口罩、测量体温,进行体温登记。   3.对返校学生及教师做详细情况摸排,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具体到居住地小区门牌号,返校时间、车次、车厢、座位号等,存档并备查。湖北、黑龙江省返回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开学后,立即启动晨、午检制度和因病缺勤病因追踪制度。晨、午检覆盖到每个学生和老师,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5.体温测量要有专人负责,并有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6.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清洁、消毒、通风并有详细记录,采取谁消毒谁记录的原则,并存档备查。   7.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加强就餐安全管理,原则上暂停食堂集体就餐,倡导推行盒饭制,避免集中用餐。提倡分时段进餐、食堂分批次供应份餐,避免人员聚集,原则上就餐人员保持1.5米安全距离;每日对就餐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消毒,并建立消毒登记制度。   8.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专人保管,标志醒目,并在有效期内正确使用。   9.按照关于下发《学校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镇卫联发〔2017〕17号)的文件要求,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标准,管水人员必须持体检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饮用水机必须消毒并有消毒记录。自备水必须进行水质检测,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学校生活垃圾要有专人管理,统一进行消毒、处理。   11.保持学生公寓的内外环境清洁,每天进行消毒处理;寝室每天都要进行开窗通风;学生进入宿舍前要进行体温测量。   12.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禁止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   13.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校内停止使用中央空调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4.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5.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按履行职责。   (三)宾馆酒店、养老服务机构、洗浴中心、旅游景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证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2.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3.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班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   5.经营单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或体温枪等。   6.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不佩戴口罩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的提示标识,进出人员戴口罩。   7.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每天营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公共用品严格执行一客一用一消毒制度,并做好消毒记录。   9.禁止接待举办聚集性活动。   10.设置应急隔离室,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新冠肺炎相似症状人员,应立即将其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属地卫生健康机构处理,并协助做好流调工作。   11.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3.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按履行职责。   (四)美容美发场所、网吧、KTV(歌厅)、健身房、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证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2.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3.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班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   5.经营单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或体温枪等。   6.禁止聚集性等候,建议顾客提前预约,错开美容、美发时间,避免人群聚集。   7.公共用品严格执行一客一用一消毒制度,并做好消毒记录。   8.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不佩戴口罩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的提示标识,进出人员戴口罩。   9.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每天营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1.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2.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按履行职责。   (五)购物交易场所、客运站、火车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督导标准   1.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保证公共卫生设施正常运转。   2.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坚决防止疫情传播的发生。   3.全面采集了解从业人员假期动态(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不畅等症状),对返工人员登记造册,湖北、黑龙江省返工人员集中隔离14天,其他外省人员居家隔离14天,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乡镇)上报。   4.从业人员要持有效健康证明,上班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勤洗手,每日进入经营场所前测量体温。   5.经营单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准备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口罩、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体温计或体温枪等。   6.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不佩戴口罩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的提示标识,进出人员戴口罩。   7.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清洁,每天营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8.禁止聚集性结账等候,减少或者避免聚集性会议,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促销活动、展览展示等活动。   9.设置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10.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关闭的要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11.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12.自愿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按履行职责。   三、督导要求   1.请相关行业部门高度重视,委派专人负责,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标准落实、落细。   2.强化追责问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执行不力导致后果的,严肃追究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卫生监督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落实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统一防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规定,我项目部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相关工作,特按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为指导,建立新型冠状病毒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处理机制,迅速开展施工现场防控传染病紧急情况的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治疗,坚决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避免疫情在项目出现、扩散和蔓延。限度地降低损失和影响,有效、切实维护生命安全和秩序稳定。   二、目标任务   1、宣传和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2、打好提前仗,早作准备,早预防,及时部署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措施。   3、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4、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病不在本工程传染。   5、严格控制新入场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外地进工地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送往定点医院,严禁在工地留宿,特别注意湖北省来青人员的检查。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全体工人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规范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突发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预防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与落实项目建筑地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4、现场封闭管理原则。各类工地施工作业、生活区域应与外界围挡隔离,不能围挡隔离的应设警戒。   5、“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各类工地以项目部为单位,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对所有外来人员均实行严格准入管理,场内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禁止对外流动。   四、组织领导   略   五、工作措施   1、项目部对外部进场人员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对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准予进入工地。   2、对工地内工作人员,建立健康监测和严格外出制度。每天两次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发现发热特别是伴有咳嗽、咽喉疼痛等状况等身体异常人员,立即采取隔离、送医等应急处置。   3、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派发资料及宣传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加强工人个人卫生教育。教育工人饭前便后以及班后一定要洗手,注意个人卫生,使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4、严格落实全员登记制度,对进出工地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工地大门值班人员严格登记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5、对配送材料、物资等外来人员,车辆进场后,车上人员不得出驾驶室,货物、物资由项目部安排工地内人员接收和装卸。   6、做好工地内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生活保障物资充裕。由专人外出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   7、做好防范措施,门卫及办公室配备体温计,75%酒精,84消毒液,口罩等应急防范物品,保持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及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卫生管理、个人卫生防护和生活垃圾装袋清理,做好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孽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8、安排专人实施24小时值班和项目领导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   9、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完善传染病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分层管理,及时落实”。要做好与项目所在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的配合工作,现场防控方案执行和每日疫情防控情况形成日报反馈到分公司。若出现疫情第一时间向XX市定点医院报告,同时上报分公司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六、应急措施   当工地出现“传染病”疫情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后,在第一时间采取如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2、对一般发热等病人的处理。   (1)出现发热咳嗽咽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班。发热病人退热两天后,且无反复,凭医院的健康证明,才能回岗。   (2)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热人数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病人作跟踪了解。   3、对可疑病例的处理。   (1)发热病人经医院认为有传染病疑似病例嫌疑的,项目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对在工地发现病人和接触过的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进行隔离观察通知医院诊治。   (2)工地要对可疑病人所在寝室或活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与可疑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   (3)可疑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探望。   (4)工地应根据可疑病人活动的范围,在相应的范围内调整施工计划和安排。   4、对传染病人的处理。   若“疑似病人”被医院正式确诊为传染病患者,项目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要求是:   (1)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寝室及班组,等待卫生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2)疫点消毒。对工地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必须严格按标准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3)疫情调查。工地应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5、根据相关规定,出现因疫情原因需要部分或全部停工,按上级建委和卫生部门的"通知精神执行。   6、准备一定数量的体温计和口罩等应急物资。   七、保障措施   项目部适当安排经费用于传染病疫情的宣传及防控工作,确保处理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八、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班组长直接负责。全体管理人员必须把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工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措施不当造成工地传染病疫情扩散传播或对施工人员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经济责任。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处境动植物检验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请问三者有何不同!

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检验检疫内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式: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验检疫内容: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方式: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检验检疫内容: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方式: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参考:2007年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http://www.bgyks.com/2222/879640163654.html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x0dx0a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x0dx0a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x0dx0a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x0dx0a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x0dx0a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x0dx0a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x0dx0a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x0dx0a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x0dx0a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x0dx0a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x0dx0a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x0dx0a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x0dx0a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x0dx0a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x0dx0a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x0dx0a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x0dx0a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x0dx0a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x0dx0a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x0dx0a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x0dx0a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x0dx0a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怎样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1、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重点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动物卫生监督虽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按照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通用规则,以及《意见》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疫病、残留、卫生质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动物卫生监督就是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的结合,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就只是停留在动物防疫监督的高度,或者说根本不需要提出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实施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动物防疫监督的范围,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是高于动物防疫监督并覆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是集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残留监管于一体的监督工作。2、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做好兽医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而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动物产品中相关物质残留不超标。当前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只实现了其中的一方面,并不能完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是证明该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并不能证明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及动物产品残留不超标,不等于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对动物疫病和产品残留的控制,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3、动物卫生监督的“责权”统一。《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的基础上,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权”的问题,即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如何按照要求,整合执法资源,确保责权统一,是当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4、及时完善法规。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笔者认为,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的依据是

法律分析:《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什么是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法定的卫生监督职权,为了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所做出的卫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守法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的检查、了解和监督的行政行为。

按卫生监督 对象分类,卫生监督包括哪些

1、大类: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2、专业:(1)饮水卫生: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现制现售水(2)公共场所:各类公共场所(3)职业卫生: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4)放射卫生:使用放射装置的各单位(5)传染病管理: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各单位(6)消毒卫生:消毒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消毒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7)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单位(8)医务人员:医、药、护、技等人员(9)母婴保健:与母婴相关的机构、技术和人员等(10)血液管理:血液的采集、处理、保管和使用等(11)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置(12)学校卫生:中小学、高校各地分类有所差别,随着卫生部门职能转换也有所差别,曾经也是卫生监督对象的还有:环境保护(最早)、医疗保健、食品卫生、化妆品等等。

目前可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有多少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卫生部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完成第一批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估,举办了挂牌仪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就是通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分,确定公共场所卫生质量A、B、C、D级管理单位,改变监督模式,将卫生监督的重心向卫生管理水平较低、存在卫生隐患较大的经营单位倾斜,实行动态监督。获得A级的将简化监督,B级实行常规监督,C级的将根据情况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评为D级的不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次年不予验证。  据悉,对A级单位,卫生监督单位将推行“卫生监督动态管理”机制,A级单位如出现两次以上顾客卫生投诉举报调查属实,或由于管理失误出现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故,不能维持A级水平,或卫生管理水平出现滑坡等情况,卫生监督部门将对当事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降级,甚至摘牌处理。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用水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是供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所供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许可。第八条 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必须自设备投入使用之日,将下列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设备的初始经营使用时间、设置的具体地点;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基本卫生规范; (四)具备基本的卫生防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保养、维护供水设备设施,并做好记录; (五)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六)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水质检测,达到相关水质标准要求后方可供水。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的管道分质供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消毒,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入使用前和修复后,均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实施清洗、消毒前两日,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实施清洗、消毒时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并在清洗、消毒记录上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等部位设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确需在上述部位设置的,设置地点须依法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外观整洁、无锈蚀和破损; (二)设备的出水口必须有内凹的隔离区域,避免污染;出水口处应安装闭合紧密且能关闭的门,在不售水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设备应当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设备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五)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的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所在区域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全防护工作。

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瓶(桶)装等包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供水事业投入,提升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发展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设备投入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和水质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第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水净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三)按照规定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进行水质检验;  (四)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分质供水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卫生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达不到前款第三项规定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第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符合国家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完成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强储水设施的卫生防护,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两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原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或者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设备不得在产生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设置,与垃圾房(箱)、厕所、化粪池等可能对饮用水卫生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设施直线距离在二十米以上;  (三)设备安装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设备底部离地面十厘米以上,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设备与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处安装止回装置;  (五)设备净水出水口处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六)设备置于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区卫生监督所加强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切实提高维护全区群众健康权益的水平,根据《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xx区卫生局加强效能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卫生监督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围绕“勤政廉政、提高效率、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主题,切实解决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努力建设团结、创新、高效、廉政的卫生监督队伍,为推进xx区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紧密联系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发展环境的办法和措施,使卫生监督所在运行机制、服务流程上有新的突破,干部职工在转变工作作风、履行工作职责、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上有新的改进,群众对卫生监督所干部职工的工作满意度上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内容   开展效能建设,既要立足当前,坚持重点突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通过开展效能建设活动,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规范行政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是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二是进一步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建设网上“一窗式”办公流程,拓展全程办事代理事项的范围,促使服务规范透明,提高办事效率;三是落实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越权执法或执法不作为情况,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追究。   (二)深化政务公开,提高卫生管理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利用网络、媒体、报刊、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卫生行政部门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纪律、投诉途径等各项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加快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预审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卫生监督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狠抓队伍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所掀起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重要讲话为主要内容的新高潮。深入开展宗旨观、政绩观、改革观、发展观、民主观、法制观教育,把学习教育贯穿效能建设的始终。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营造勤奋学习的氛围,建立鼓励学习的机制,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加强培训,积极鼓励在职教育、学历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干部职工参加各类短期培训,举办各类知识讲座,扩大其知识面,拓宽其视野,提高其业务水平;要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优良环境,进一步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升监督所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按照《争创首都文明单位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职工中开展以“创建文明科室”和“争当优秀卫生监督员”的活动。通过争创首都精神文明单位活动,促进我所持续改进监督执法服务、行政管理服务的质量。   (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保障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区政府折子工程和拟为群众办理的重要实事督查工作程序的通知》和《xx区人民政府2005年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等文件精神,落实2005年卫生监督所工作计划和各项任务,加强卫生监督体系的网络建设,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实施卫生人才战略,按时高效地完成卫生监督工作目标。   三、工作步骤   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工作共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5—6月)   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学习提高,统一思想,营造氛围,建立组织,制定方案。   建立xx区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工作会,传达丰台区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大会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氛围。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6—10月)   主要任务:联系实际,查摆问题,转变作风,创新服务,提高质量,重塑形象。   1、日常督查。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督查落实。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自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查人直接反馈,被查人接到暗查情况建议书后10天内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在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中思想统一、纪律严明、措施有力、富有成效。   第三阶段:考核考评阶段(11—12月)   考评办公室发放考评表,汇总情况。做好年度考核奖励准备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卫生监督系统效能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效能建设责任制。为做好卫生监督所的效能建设工作,成立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部署全所效能建设工作,掌握效能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做好考核考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各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主要负责全系统效能建设的日常性工作。   (二)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制定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具体措施,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等,建立健全监督所效能建设百分考核制度,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树立卫生监督所的良好执法形象。   加强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监督所根据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创新制度、扩大宣传,不断提高丰台卫生监督所的服务质量。   卫生监督所效能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组织单位   考评项目   考评详细内容   考评方法   办公室   法规科   考评内容完成情况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从严规范行政的情况;提供优质便民服务的情况;深化政务公开、推行电子政务和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化管理的情况;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情况;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察看自查报告、根据暗查、年终检查和个人年终考核综合评价。   党办   服务对象评价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情况;提供服务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评价,与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相结合。   服务的满意度,发放满意度调查表测满意率等。

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

2020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精选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1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街道辖区各村、社区及保洁公司等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水岸一体化”保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第三方随机抽查、定期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城区按照市、区环卫相关部门《关于道路、公园绿化质量标准》,村(社区)按照街道对村(社区)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严格督查、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以照片取证、现场电话通知形式把检查结果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清理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存在问题,对照考核标准进行整改或经济扣罚。   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的规范管理,提高市容环卫监督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岗值勤制度   1、上岗必须穿着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带齐有关证件,否则视为脱岗。   2、上岗时,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视为脱岗。   3、上岗时必须加强街面巡查,禁止在临街店面内休息,否则视为脱岗。   4、严禁酒后上岗执勤、巡查、执法。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处以50元的罚款。   5、严禁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处以50元的罚款。   6、严禁在执法中辱骂和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处以50元的罚款。   7、凡违反国家、省、市、局有关执法人员“禁令”的一律予以辞退。    二、上岗考勤制度   1、工作期间,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轮休制。   2、事假、病假必须书面请假。   3、不假不到视为旷工,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迟到、早退一月内累计三次视为半天旷工,旷工一天扣20元,半年累计旷工5天(含5天)以上,予以辞退。   4、脱岗一次扣工资10元。   5、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会议中,不得接打手机,不得交头接耳等。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无故缺席会议一次扣20元;屡犯的,予以辞退。    三、工作纪律   1、监督员必须服从市城管执法局的领导,听从组织指挥,服从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变动监督员的"工作岗位。不听从组织指挥和服从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解除其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2、监督员应该按照工作岗位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解除其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3、监督员在工作期间,因城管机构或体质改革,按规定须裁减人员或撤销工作岗位、监督员必须服从,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   1、本通知中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是指经城管、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招收的企业下岗人员中的“4050”人员。   2、工资待遇除按规定发放外,市城管局不另支付加班费、过节费、慰问金、津贴、补贴、奖金等任何费用。   3、市城管局不为监督员投任何保险,监督员按规定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等费用。   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营造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环境卫生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有办公区域以及工厂车间、仓库等,公司所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与办公设备的使用维护。    三、个人办公区域的维护   1、每位员工应时刻保证自己的办公桌面物品整齐、整洁无杂物,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2、特殊岗位的人员(如仓库管理员)应保证自己工作管辖区域(例如仓库)内货物摆放有序、无废弃物等。   3、办公桌上不能堆放货物、包装废品、实验材料等,应及时办理入库或清理。   4、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持续清洁。   5、使用文件柜、保险柜等的员工,应持续文件柜、保险柜的外观干净;内部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顶部不摆放旧资料、旧文件、旧物品等杂物,持续整体美观。   6、员工离开办公桌,长期不用电脑设备时,应锁定并关掉显视屏,节约用电。   7、员工长时间离开办公桌或下班后需将座椅推至办公桌下。    四、部门办公区域的维护   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办公区域清洁卫生,按要求每人每一天清洁自己的桌面和场地,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办公区域安全、卫生职责的负责人。   2、如多个部门公用同一间办公室,则须指定办公区域安全、卫生职责的负责人。   3、办公室内需摆放文件柜、办公桌、电脑等办公设施的,应规范、合理、整齐并随时持续清洁。   4、每一天下班时,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电源、门窗关掉;当天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务必关掉所有空调、门窗、电源(尤其是计算机电源)、饮水机、茶水机、锁好门方可离开。    五、公司公共办公区域的维护   1、公司公共办公区域包括会议室、卫生间、走廊、楼梯(含护栏、扶手)、门窗、玻璃,每一天早上在9:00之前,清洁工将所有公共办公区域的卫生清扫一遍;   2、会议室的办公桌椅擦试一次、座椅摆放整齐,并将垃圾桶的垃圾清理干净;每周对办公区域的桌椅、门窗、文件柜等物件进行一次清洁。   3、不得在办公室的通道处摆放物品、杂物,阻碍通行,影响美观。   4、员工应注意持续地面、墙面及其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吐痰、不乱张贴、能及时清理污物;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5、使用会议室的员工应爱护会议室设施、持续会议室的整洁,会后将座椅归还原位、摆放整齐,及时清理会议产生的垃圾,关掉电器、电源照明。   6、定期整理办公物品、把不需要的、过期的、作废的资料、书记、杂志、报刊、物品、文具等清理出来,把需要的、常用的、不常用的一一分类保管,持续正常办公物品的取用方便、准确。   (1)个人部分:桌面、桌底、抽屉、橱柜;   (2)公用部分:储藏室、文件柜等。   7、每位员工都应爱护花草等绿色植物,尤其是办公区域的植被,严禁在办公区域的花草植物盆内乱倒水、茶叶、赃物等影响植物生长。   8、办公区域所有的绿化植物由园艺公司每周进行定期的维护、修剪等工作,公司自行购买的绿化植物由就近员工每周进行一次叶面清理与维护工作。    六、环境卫生打扫标准   1、持续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2、持续门窗玻璃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无手印、水印、灰尘。   3、持续墙壁清洁,表面无灰尘、污迹。   4、持续挂件、画框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无手印、水印、灰尘。   5、持续卫生间、洗手池内无污垢,经常持续清洁,毛巾放在固定(或隐蔽)的地方。   6、持续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持续清洁、摆放整齐。   7、垃圾篓摆放紧靠卫生间并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8、桌面及办公机具表面、角落无灰尘、污垢。公共物品摆放整洁。    七、日常卫生清扫工作安排。   环境卫生监督员管理制度4   为了使我村的环境面貌得以改变,让保洁队伍工作质量一步提高,让村干部真正重视起村环境卫生工作,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建立起以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卫生包片管理机构。   二、辖区分为3个片区每位村干部各包一片。   三、管理范围:   1、监督、指导保洁员工作,对所包地段的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上报。   2、负责所包地段的乱堆放、乱贴乱画清理工作等。   3、负责组织保洁员村民等清理出现的卫生死角垃圾堆、残土堆等。   4、监督、检查各所包地段的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   5、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并及时汇报。   四、两委干部对各自所包地段要进行重点检查,每天两次即上、下午各一次,检查时间为保洁员未清理完垃圾之前,如发现有卫生问题及时与保洁员联系,重新清理。   五、村两委干部要对所管地段的保洁员加强管理和指导,及时提出保洁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并帮助其改正。   六、村两委每天对卫生检查完毕之后,要向村委会主任进行汇报,汇报卫生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七、对上级组织的检查评分,如发现所包地段的卫生出现漏洞或不及格,将依情况对所包片干部以警告处分或责令整改。 ;

国家卫生体系包括医疗服务体系、( )、( )、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四个子系统。

国家卫生体系包括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四个子系统。

发廊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局需要提供一份卫生管理制度,有谁写过或知道的详细的。。急用。。。。。。。

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1、理发美容店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店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6、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7、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存放,并能正常使用。8、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10、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12、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13、医学美容按医疗机构管理,生活美容店不得开设医学美容项目。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纳入公共卫生监督范围的场所有哪些?

法律分析:纳入公共卫生监督范围的场所有: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般一年不少于几次?

4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一般一年不少于几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没有固定次数,是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来确定监督频次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扩展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依据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纳入公共卫生监督范围的场所有哪些?

法律分析:纳入公共卫生监督范围的场所有: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风险点有哪些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风险点包括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具体要求如下:1、饮食卫生:餐饮场所如饭店、餐厅、快餐店等,如果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环节不符合卫生标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如公园、商场、车站、机场、医院、学校等,如果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可能存在污染、滋生病菌等卫生问题。3、消毒卫生:公共卫生场所如医院、诊所、美容美发店、宠物店等,如果消毒管理不到位,可能存在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4、人员卫生:公共场所如游泳馆、浴室、健身房、按摩店等,如果员工的卫生习惯不佳,可能存在交叉感染和病菌传播的风险。5、垃圾处理: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市等,如果垃圾处理不当,可能会滋生病菌和恶臭,影响环境卫生。

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中什么是作为空气传播性疾病微生物的

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规范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是作为空气传播性疾病微生物的。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时,管理人员及员工应镇静、不慌乱,及时了解疫情,视情况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采取继续运行、部分运行或停止运行等措施:(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二)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三)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1.开放式冷却塔;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3.空气处理机组;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卫生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县一级的卫生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平级并列部门,除了原有的职责外,新调整的是:将卫生局下属职能部门——卫生监督所平行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是“编随人走,人随事走”;将食品综合监督职能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给卫生局。新调整后的情况是:卫生局将卫生监督所中的餐饮监管职能划给食品药品监督局,增加了食品综合监督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了正常药品监督职能外,增加了保健品、化妆品、食品(餐饮环节)的工作职能,并将原有的食品综合监督职能划出给卫生局。扩展资料: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卫生监督局主要职责主要职责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负责规范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负责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对健康影响的动态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负责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负责制定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归口统一管理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严格的法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系

县一级的卫生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平级并列部门,除了原有的职责外,新调整的是:将卫生局下属职能部门——卫生监督所平行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是“编随人走,人随事走”;将食品综合监督职能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给卫生局。新调整后的情况是:卫生局将卫生监督所中的餐饮监管职能划给食品药品监督局,增加了食品综合监督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了正常药品监督职能外,增加了保健品、化妆品、食品(餐饮环节)的工作职能,并将原有的食品综合监督职能划出给卫生局。

2019年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依法治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队及时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专项自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是县卫健局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构,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局拨付和县卫生健康局差额补助。2007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试点组建成立了“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编制数8名,后因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减少为5名。2015年正式更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大队核定编制5名,在编3名,现目前执法人员2名、区乡借调1名(主要从事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办证工作),空编2名。(二)主要工作职责卫生执法监督主要承担着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承担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并参与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三)执法保障情况1、经费保障。截止2018年12月卫生监督执法大队所需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由县卫健局给予保障,基本能够满足卫健监督执法工作需要; 2019年在县委、县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下,在、县人大近两年对卫生监督执法的调研考察下,县财政给予了5万元执法专项经费,超出部分由县卫健局进行差额补助。2、执法能力保障。现目前所采用的执法能提升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依托省、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学习提升; 二是,对口支援单位委派人员采用传帮带的方式进行带教培训; 三是,通过网络课程学习和考试。3、设备保障。车辆方面:从2018年至今我队暂无无卫健监督执法车辆,所需执法监督检查均委托于县卫健局给予车辆支持; 2019年在锦江区卫生监督执法支队的支持下,我队预购进一辆四座小型电频车,用于日常城区内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设备方面:通过卫生监督执法支队的支持和帮助下,2017年我县执法人员已全员配置执法全过程记录仪。保障了卫健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为全面规范卫生许可行为,使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合法,充分体现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大队进一步健全了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严把卫生行政许可重要关口。2018年至今,办理多项计生工作事项、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0件、《医疗机构许可证》10件,健康证1000余份。无一例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发生,实现了卫生行政许可零投诉的目标。(二)加强行业宣传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七五普法”、“艾滋病宣传日”、“爱国卫生日”等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了广大群众依法预防各类传染病的意识,真正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2019年至今宣传培训3场次,参训人员150余人,共出动培训人员9人次,设宣传站点2个,悬挂横幅6条,制作展板2个,张贴宣传组图30张,发放宣传单7000份。(三)加强学校卫生监督。为保障高、中考及春、秋季开学前学校学生卫生安全,按照县卫健局、县教育局的相关要求,针对学校卫生开展了七次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今年着重对各级中、小学的环境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检查。2019年至今共对学校监督检93户次,出动监督人员191人次。(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一是开展美容美发场所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美容美发场所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医疗美容、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公共用品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及美发场所不配备皮肤病等特定疾患人员专用工具等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我队检查公共场所9户次,出动监督人员18人次,在监督执法人员的反复指导和帮助下,极大的提升了美容美发场所管理人员卫生意识。二是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冬、春季生活饮用水易污染事件的发生特点,执法大队多次深入厂龙沟自来水厂对供管水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上岗、制水车间的制度落实情况、出厂水消毒情况、储水池卫生状况、涉水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后要求整改,排除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隐患,2019年至今共检查水厂5次,出动监督人员15人次,完成水质监测检查68份,下达监督意见书3份,确保了全县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三是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主要以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地段,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黑诊所”。以个体诊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从事坐堂行医的行为。2019年至今共开展专项整治行动3次,出动监督人员和卫生协管员81人次,发现游医一次,涉案人员一名,卫生协管员及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将涉案人员进行了现场教育和劝返。有效维护了全县正常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了全县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四是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上岗、所使用消毒产品索证资料是否齐全、餐饮具消毒质量是否合格等进行了专项检查行动7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份,开展现场指导3次,行政处罚1例,处罚金额1000元。五是强化住宿场所卫生安全监督意识。为加强住宿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服务,通过现场带教、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宣传讲解卫生知识及工作要求。截至目前,开展监督检查行动4次,监督户数156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41份,开展现场指导97户次,行政处罚10所单位,共处罚金8000元,通过以案促管的施行,我县公共场所住宿业参差不齐的守法意识得到了较好的改观,住宿行业规范化管理工作有了明显提升。(五)强化医疗市场秩序监管。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医源性感染事件的发生,卫计执法大队组织各医疗单位负责人开展了院感管理专题培训。结合环保督查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下达监督意见书37份,共检查县级医疗机构12户次,乡镇卫生院61户次,个体诊所9户次,出动监督员179人次,2019年行政处罚医疗机构3所,共处罚金6000元。(六)开展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水平,成立了以卫计局纪检组长为组长、卫计执法人员为成员的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止疼药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止疼药品安全设施、台账登记、处方管理、管理制度等四项内容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等相关制度,不断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七)加强卫生协管服务。执法大队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业务技能,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鼓励参加、县举办的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制定了卫生监督员协管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卫生协管开展自学和利用网上培训平台进行网上学习。(八)全面推进“双随机”抽检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顺利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我县迅速行动,成立了“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小组,制定了《县“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确立了各项抽检工作的责任监督员,规定了各项抽检任务完成时限。选派人员参加了“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专题培训会议,对开展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任务、检查内容、检测项目和工作要求,进行了统一安排和部署,抽检工作有序开展。(九)强化职业卫生管理。因职能转变,职业健康再次回归卫生健康部门,为进一步履职尽责,我队对全县21家涉及职业病防控的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对68家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指导,委托有职业病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我县64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十)完善信息挂网及档案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强化卫生执法工作的“三公开一监督”原则,执法大队及时学习和跟进两法衔接平台、政务一体化平台挂网信息,及时向法制办上报权力清单和案件办理,不断完善网络公开的同时强化纸质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将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紧密结合,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促进卫生监督执法痕迹管理。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 工作计划 在县委、县政府的有高度重视下,在县人大的监督管理下,在县卫健局大力支持下,在卫生监督部门的关心指导下,2018年至今我县卫计监督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具体如下:一是卫生监督执法队伍薄弱。执法人员少、监管对象多、责任大、“一人多职”这就是卫监队伍,2018年至今,大队在编执法人员3名,在岗2名,人员配备与辖区监管量不匹配、繁重的工作量带给执法人员极大的压力,致使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成效一直不佳。二是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待遇境况。卫生执法是属卫健局委托的执法部门,级别较低,同比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享受待遇较困难。三是专项监督执法经费保障困难。经费保障是监督工作的前提,由于缺少卫生行政执法经费,我县卫生行政执法无法得到深入开展。四是执法设施设备配备不齐。2013年中央对卫生执法体系建设项目中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但大多数为食品快检工具,仅有的水质设备和学校环境检测设备,设备应用说明为英文,设备配备后无销售企业为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至今设备已无法正常使用。卫生执法检测工具的滞后,导致卫生监督执法一直是浮于其表,未深化其中。五是无监督执法车辆。卫生执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应急执法等都需要外出执行工作,没有专用执法车辆的保证,最终将形成关起门来书面式执法。通过对全年工作的自查总结,针对以上的不足,我队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是继续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抓好环保契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公共场所、美容美发行业、学校这些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宣传管理,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机构、自来水厂的监督,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职业卫生、抗生素药品、血液卫生、母婴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三是进一步加强双随机工作的推进和完善,积极敦促各相关单位完成相关检测,确保检测全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落实。克服职业卫生“才接触、底子薄、基础差”的难题,勇挑重担,认真做好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使我县的职业卫生工作顺利开展。五是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开展内部学习,强化执法人员法制思维,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制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六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监督执法信息进行录入各个信息平台,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

  充实的工作生活一不留神就过去了,过去这段时间的辛苦拼搏,一定让你在工作中有了更多的提升!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工作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今天,由卫生局、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联合召开“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授牌仪式暨表彰大会”。在此对各位领导和前来参加大会的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受区卫生局委托,就XX年我区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途径   当前,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在继续抓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根据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要求,卫生部审时度势于XX年度提出在食品领域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重要举措。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加强自身管理,从而提高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实践工作也证明:食品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身努力以及消费者知情选择。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至关重要是第一位的,为此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通过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硬件措施投入,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通过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实现食品卫生监督由单纯定性管理向定量的动态管理,将最终产品抽检转向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将单纯的行政监管转向监督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并重的模式。采取量化分级管理颁授a、b、c、d等级标牌的外在形式以告知消费者,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监管模式,监管运行机制的理念更新、制度更新。    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从XX年2月中旬开始组织实施。历经宣传发动、理论培训、现场指导、申报审核、授牌公示五个阶段,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1、领导重视,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的保障。   为做好我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区卫生局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卫生工作重点,依据《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以卫生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卫生监督所也成立了由监督所所长、所长助理组成的“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验收小组”,并根据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具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将具体的工作任务、实施办法和时间进程、操作步骤等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建后,作为成员单位的区卫生局所做的工作纳入了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并受到高度关注。要求卫生局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区工商分局、区教委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区爱卫会将创卫和量化分级管理综合一体,协调发展。   区卫生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了今年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点是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和相当于2级以上的餐饮业、宾馆、饭店、招待所。在工作开展中,市卫生局邓小虹副局长、区政府主管区长先后到量化分级管理的先进单位现场考察,对所做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   我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从一开始就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做到了目的明确、任务清楚、分工详细、环节紧密、程序严谨。   2、宣传法规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依据。   为做好我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区卫生监督所专门编印了2万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专刊,并于2月中旬下发到了各管理相对人手中,我们还利用我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新闻、字幕等形式向社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群众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在餐饮单位实行的a、b、c、d四个信誉等级的评定、实行信誉等级挂牌经营等有了感性上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了解。在倡导消费者知情选择的同时,调动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争创食品卫生a级单位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改进自身卫生管理和提高诚信水平,营造了我区积极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强化培训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前提。   监督员的培训:   2月6日,区卫生局遵照全面贯彻、认真执行、落实到位、集中培训的工作原则,对全体监督员进行了首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业务知识培训,90名卫生监督员统一接受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员培训。并于2月10日对全体卫生监督员进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内容的.考试。   培训会上,区卫生局主管局长做了动员报告,主管所领导对《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和认真的讲解,通过理论学习,使监督员的理论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工作进展中,我局又先后选送业务骨干参加了haccp内审员的技术培训,为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监管单位的培训:   从2月9日至4月7日,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连续召开了15期量化分级管理培训班。全区共有1158个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人参加,约占全区餐饮单位总数的42%。   培训会上,分别就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的工作方法、开展形式、申报程序、评定标准、时间安排等以及我区目前的食品卫生现状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对餐饮业户提出的带有共性的如硬件、申报等级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解难。并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一一帮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申报意见和建议。在15期培训班上,由于宣传到位、指导具体,广大餐饮业户对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都十分清楚,大家都能根据各自的条件,进行了申报。   在全面动员培训会上,518个餐饮业户申报了a级,621个餐饮业户申报了b级,3个餐饮业户申报了c级,没有申报d级的餐饮业户。另外。我区还有16个餐饮单位申报了aa级。   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对于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认同和积极踊跃参加,使区卫生监督部门备受启发和教育,增强了工作信心。   餐饮行业提出了“积极参与、全力以赴、勇争人先、志在必得”的口号。学校、托幼机构提出了“始终如一地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取信于社会,服务于家长;把健康作为奉献给孩子们最宝贵的财富,让学生、儿童吃得香,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卫生,吃得科学,从而吃出健康”的口号。   另外,由于aa级,a级单位今后将主要实施自身管理,卫生管理员在这项工作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具备先进的、预防性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所以我局建议卫生管理员参加haccp内审员培训,将国际先进的haccp体系理念引入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由haccp认证领域国际权威的摩迪公司组织卫生管理员暨haccp内审员培训班,为申报aa级,a级的餐饮业卫生管理员提供了学习haccp管理体系知识的良好机会。   4、指导到位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在总结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它不同于以往的争先创优活动,而是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在严格强调硬件设施配置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和落实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引申发展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系统管理理论(haccp)。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区卫生局先后选择不同条件的宾馆,大中型餐饮业,单位食堂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食堂做为试点,各有侧重,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大多数餐饮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领导非常重视此次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组织了由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将卫生管理组织和机构进行了调整,成立了量化分级管理专项工作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对所有职工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培训,使职工认识到此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分,找出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适合自身特点的卫生制度和自查制度,并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各单位通过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通过对硬件设施的装修和添置,达到量化分级工作的要求标准;划拨专项基金,大力支持申报餐饮量化分级工作。   区卫生局加大指导力度,对于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到位的,主要是指导企业制定“工位文件”,落实从采购进货到食品加工,从食品售卖到剩余饭菜的处理,从餐具消毒到库房管理,从灭鼠灭蟑到餐后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   对于硬件设施不到位或限于布局难以调整的,主要是指导企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添置必备的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做到流程由生到熟的合理布局。   在同一单位,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反复现场勘查,提出修订方案,直到项目落实,监督机构和被监管单位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上所形成的共识,以及积极努力是前所未有的。   5、公平、公开、公正评审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关键。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关系到餐饮业户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的发展,关系到规范餐饮行业、净化餐饮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等一系列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能充分调动广大餐饮业户的诚信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能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扎实、长期地开展下去,更便于让广大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   在评审验收阶段,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验收小组坚持一个标准,即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两次考核,即科站验收和局所验收,坚持不走过场。进行两次评定后,根据综合平均分数决定受检单位的信誉度等级。   经过严格的评定:我区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aa级单位2家,a级单位36家,其中学校、托幼机构16家,占44%;b级单位210家;共计248家,约占全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的8.9%。这次评定的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推荐参加即将召开的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表彰大会,提高企业和集体食堂在社会的知名度。   在明年的量化分级管理中,为保证评比的公正性,区卫生局验收评比小组将吸收企业、集体食堂的卫生管理员参加共同把关。同时在辖区的创卫工作中,组织相关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的现场观摩和考核。    三、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区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区卫生局、区政府食品办经过一年的努力,已经在全区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企业的认同,消费者的认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   1、量化分级的进度发展不平衡   全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近3000户,通过评审的aa、a、b单位仅占9%左右,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今年要求完成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些单位信心很足,自我约束条件很高,不取得a级单位决不申报,希望尽快抓紧时间,完成硬件和软件的准备,接受评审、考核。另有一些单位在第一轮考核中,参照验收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有畏难情绪,因此要求这些单位要正视问题,因地制宜,着手解决,创造条件,迎接评审。同时全区约有1500户的中小型餐饮业,还处于观望态度,对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缺乏热情,今年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培训、引导,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后来居上。   2、实行动态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已经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优秀单位,要保持荣誉,持之以恒。餐饮行业、集体食堂每天都会重复以往的供餐,要时刻牢记每餐的制作都是从零开始,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大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一定要慎之又慎,保证师生的食品安全。餐饮企业,由于运营的形式,厨师、服务员经常发生更换,特别要加强新上岗人员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再培训。   在食品原料的供货中,对于鲜活水产品,海产品,限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没有一种快速的检测方法,供货方也无法提供卫生质量的承诺。在餐饮业、食堂制餐中主要依靠规范的操作加以控制,因此,必须强调生熟分开的基本原则,即区域的分开,贮存的分开,工用具设备容器的分开,工作人员操作的分开,减少由于水产品、海产品的自身带菌污染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在评审结束后,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监督频次对餐饮业户实行量化管理,按照要求,实行动态监督。卫生监督人员将依据现场监督检查或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按照有关升降级管理规定降低其食品卫生等级。   3、通力配合,密切协作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7月21日召开常务会议作了10项规定,确定了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餐饮消费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在区政府和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在区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的领导下,我们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区教委、区商务局的配合下,充分调动监督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企业的自觉性,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扎实细致,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全面提升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卫生水平,为人民健康服务。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行业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兵器工业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机械委工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的工业卫生主管部门设工业卫生监督组,暂定委、省两级监督机构,组成工业卫生监督网络,对机械、兵器企、事业单位自上而下逐步实行工业卫生监督。第四条 工业卫生监督机构设工业卫生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的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工业卫生技术的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干部。第五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的选任:  (一)机械委的工业卫生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省国防工办主管部门审查考核,报机械委工业卫生监督机关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的工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和省国防工办审批,任命并报机械委备案。  工业卫生监督员由任命机关发给工业卫生监督员证书。工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监督员证书。第六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受本单位和选任机关的双重领导,机械委及省级工业卫生监督员,除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外,要执行选任机关的工业卫生监督任务。  工业卫生监督员因工作调动,免职或给予处分时,应征求选任机关的意见。第七条 各级工业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机构委有关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条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引进项目中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通风、采光、照明、防尘、防毒)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实施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工业卫生科研成果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工作。  (五)对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发出“工业卫生监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通知主管部门令期停产整顿。  (六)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七)提供设计上的卫生学依据对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评价。  (八)对职业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或责任者,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职业危害治理效果好的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参加职业病重大医疗事故和急性中毒的调查处理,当事故原因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应与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和参加贯彻国家四项分级标准的实施,并做好四项分极标准的培训工作。  (十二)定期逐级向上反映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和建议。  (十三)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实行“工业卫生监督建议书”制度。第八条 监督员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选任机关的指令进行某个特写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二)在执行任务时,可随时进入企、事业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职业危害资料档案、尘毒点监测结果等),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根据选任机关职责任务要求,在指定的范围内,实施经常性工业监督,应以宣传、教育、帮助、改进工作为目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改进和卫生指标要求,按期复查落实。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随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业卫生监督机关反映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和工业危害情况。  (五)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陪同前往,在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和建议,提出整改期限,发出“工业卫生监督通知书”。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的活动。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三)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四)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卫生监督抽检;(五)负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明确具体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三章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第一节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记录和资料;(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九)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二)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二)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核查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进行网络直报的情况;(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甲类传染病疫情的记录;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四)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运行情况,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传染病的报告、审核确认、查重等情况;(五)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异常信息的快速反馈、自查等方面。(二)查阅诊疗原始登记(包括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检验和影像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自查的记录及有关资料;(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五)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专用设备及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及送检确认情况;(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运转情况;(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登记记录。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二)检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落实情况;(三)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四)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五)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查阅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的资料,以及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的资料;(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记录和资料,以及疫点、疫区卫生处理记录。第四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第二十一条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一)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三)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四)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消毒管理组织设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二)查阅工作人员消毒技术培训记录;现场提问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知识;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三)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记录或检测报告,查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整改记录。必要时现场采样监测消毒与灭菌效果;(四)查阅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检查消毒产品相关证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五)检查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重点是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六)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和措施。第五节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内容:(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五)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六)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处置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查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二)查阅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三)查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资料;(四)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查阅健康检查记录;(五)查阅医疗废物登记簿,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六)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核查医疗废物运送线路;(七)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清洁地点与情况;(八)查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检查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记录资料;(九)检查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其运转维护情况;查阅消毒处理记录和监测记录。第六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第二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内容:(一)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二)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三)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开展实验活动情况;(五)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六)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输及实验活动等管理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一级、二级实验室的备案证明和三级、四级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二)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料和上岗证;(三)核查实验室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记录;(四)检查二级及以上实验室相应设备配置情况;(五)查阅实验档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档案的保存年限;(六)查阅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查阅实验室经论证可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证明文件;查阅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实验活动的记录;(七)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检查三、四级实验室在明显位置标示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以及进入实验室人员的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八)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登记及结果报告记录;检查是否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九)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资料;(十)查阅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报告、处置记录;(十一)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的记录;(十二)查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文件;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保藏机构菌(毒)种和样本储存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查阅保藏机构的资格证书;(二)查阅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与储存的记录,接受实验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和开具接收证明情况;(三)查阅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登记,核查实验室提交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检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的情况;(四)查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储存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后的报告记录。 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为制定传染病防治相关政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九条 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各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第三十一条 对菌(毒)种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报告。第三十二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消毒产品、饮用水、学校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十四条 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重点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卫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发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卫生监督好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的稽查队好啊

你是要举报那2个电话都打,到时就知道了

如何抓好卫生监督所的规范化建设

卫生监督机构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开展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1 承担起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1.1 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监督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及违规违纪者追究其责任。通过建立制约机制,使卫生执法行为得以规范,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加大执法力度。1.2 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 卫生执法程序是指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执法权限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卫生执法活动仅有程序是不够的,其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违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卫生诉讼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其中部分为执法程序不合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例,由于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败诉。这就要求广大执法人员在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认真学习法定执法程序,以正确行使处罚职权,防止因程序不合法而引起卫生行政败诉,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1.3 拓宽卫生执法范围促进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行业,如婚纱摄影、网吧等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管理范畴,而这些正是与人们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息息相关的行业。通过卫生监督管理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2 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使得公共卫生领域中各种违法活动更加隐蔽、更加富有欺骗性,如猪饲料中掺入“瘦肉精”,面粉中加入“吊白块”及洗浴业使用循环水等,这些非法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社会反映强烈。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双重作用,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维护社会稳定,真正体现卫生监督的社会效益。卫生监督机构要转变职能,要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的同时,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指导,要注意保护和尊重企业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的卫生秩序,保护人民健康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3 提高监督队伍自身素质3.1 实行优质服务注重行风建设 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为群众服务、为企业和经营者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杜绝“冷、硬、顶、推、拖”现象,实行优质服务;杜绝“吃、拿、卡、索、要”和享乐主义,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同时还要注意自身修养,做到着装整齐、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新形象。3.2 竞争上岗及岗位轮换 对监督员要采用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使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走上监督岗位。对重点岗位实行人员轮换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员的培养与锻炼,丰富其工作经验,增长才干;另一方面可防止产生贪污腐败,有利于廉政建设。3.3 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卫生监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卫生执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卫生专业知识及卫生监督员大多知识结构单一,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制定严密的培训、考核计划,对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定期考核,并使其形成一种制度,坚持持久,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使之更好地完成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

XXX卫生所在上级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和支持下,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用水安全、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工作,现就2017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做以下总结: 在2017年的协管工作中,我卫生所成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小组,按照上级监督所的工作要求,在卫生所内张贴卫生监督信息点职责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严格按照上级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将监督对象底册以及巡查记录分类制订成册,针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无证行医、生活饮用水、幼儿园、职业卫生等做到每季度巡查一次,将每一个季度的巡查记录登记在册,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通过这一年来的工作,卫生监督工作初显成效,但由于对这个岗位的工作经验不足,理论水平薄弱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今后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要求,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为卫生监督工作尽一份微薄之力。 XXX卫生所 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总结 [篇2] 今年以来,丁家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县卫生局和县卫生监督所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县卫监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履行卫生监督协管职责,积极开展辖区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加强日常监管等方面做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规范执法,从严管理。现将2017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是建立公共场所一户一档。根据前期摸底、检查以及年检复核工作的`资料,设计一套一户一档表格,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今年对我镇供水单位进行了摸底。现在我在有集中式供水单位22所。上半年主要对供水单位是是否按规定对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饮水水源地是否设置保护区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供水单位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供、管水工作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饮水水源地设置了保护区,蓄水池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医疗机构监督 (一)建立辖区内医疗机构本地资料,我镇共有11个医疗机构, 1个镇卫生院、10个村卫生室。共有医务人员18名。 (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该医疗机构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展的诊疗项目是否与许可证一致。医生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村卫生室村医是否持有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医疗垃圾处置是否合乎规范,治疗室、换药室等科室是否按规定每天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是否按规定毁型、浸泡、焚烧、深埋。换药室医疗器械是否进行高压灭菌。是否按规定进行院内感染控制。是否按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并登记。通过检查发现所有村卫生室均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展的诊疗项目与许可证一致。村医均持有陕西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与执业地点与实际一致。但是个别村卫生室不能按规定处置医疗垃圾,不能按规定对治疗室、换药室进行空气消毒。无院内感染防治措施。医疗文书书写不合格。对上述问题通过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卫生监督协管培训工作 为使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镇卫生监督办公室每月对村卫生信息员进行卫生监督只是培训,重点就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卫生监督协管被监督单位基本信息汇总(摸底)、现场检查记录、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巡查登记集中培训。镇卫生监督协管员采取日常自学和参加县卫生监督所培训的方式进 行学习。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卫生监督协管知识缺乏,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能力不高,导致我们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质量不高。 六、下一步工作开展 (一)加大卫生监督协管知识培训力度 要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卫生监督协管任务,我们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必须知识丰富,能力强、素质高。下半年我们要加大卫生监督协管知识培训力度,通过专题培训,自学,定期考核等方式加强培训,增强我们的知识。 (二)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与程序、职权与范围。制定我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考评细则,对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和村级信息员开展绩效考评,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下半年希望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卫生院领导的关怀下使我镇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能够迈上一个新台阶。

街道卫生监督岗的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吗

卫生所监督员只是一个岗位,一般都是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之前有事业单位编制过度到公务员编制,这个要看机会的。关于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二、人员过渡的范围及条件( 一 ) 人员过渡的范围1.1996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 并且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编在职人员 , 可以过渡为公务员。2. 下列人员须经公务员考试 , 合格后录用为公务员 :(1)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5 月 30 日前 , 在市卫生监督所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2)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前 , 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并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3)199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11 月 16 日前 , 在市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 并经市卫生局、区县政府人事局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4)200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前 , 在区县卫生监督和防病机构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 并以签订《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形式 , 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 ) 人员过渡的条件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能够履行公务员义务 ;3. 具有拟任职位所需的任职条件 ;4. 熟悉本职业务 , 胜任本职工作 ;5.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6. 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过渡1. 截止本意见实施之日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2.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3. 其他不宜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过渡1. 在规定期限内因公或因私出境的人员 ;

卫生监督所外勤都干什么工作

外勤就是监督员,做具体监督工作的,监督辖区内的被监督人或事。俗称“找事”。。。

卫生局执法大队和卫生监督所哪个好?

本人就曾经是卫生监督所的一名卫生监督员,深知卫生监督的荣辱得失,个人认为,相比较而言,计生局执法大队更好一些。楼上所说的卫生监督所是法人单位,其实不完全正确,虽然卫生监督所看上去是相对独立的,而计生执法大队是局属机构,但从待遇上而言,监督所跟后娘养的差不多,而计生执法大队则是计生局的执法队伍,在控制计划生育方面作用甚大,其待遇与局机关同样的待遇。孰好孰劣,相信楼主应该能明白。

食品卫生监督,能不能进行委托?

可以依法委托。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委托机关:受托机关:一、委托事项(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切忌笼统的描述。例如一城区卫生局对镇卫生院的委托事项(权限):1、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2、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营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3、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4、协助城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区卫生监督所。……二、委托机关职权依据委托行政执法权限的,委托机关应提供其职权来源依据;需委托行政处罚权的,还须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三、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不能超过受托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五、受委托方的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六、法律责任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七、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八、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委托机关(印章): 受委托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深圳龙华卫生监督所与疾控的区别

区别如下:卫生监督局和疾控中心是卫生厅下属的平级单位,一般都叫卫生监督所,没有隶属关系,就像卫生部下属的卫生监督局和中国疾控中心一样。卫生监督所(局)不设实验室,所有试验都在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受理的如涉及公共卫生、职业卫生、放射诊疗等部分业务需要疾控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等材料。

卫生局与卫生监督所待遇比较,了解比较详细的前辈来帮忙分析下,多谢!!

卫生局跟卫生监督所里面的人都是公务员,区别只是机构的性质。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参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卫生局跟卫生监督所从所属关系来说,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局的下属机构,卫生局专门设置科室管理监督卫生监督所跟疾控中心。所以从这发展层面来说,如果想继续从事这一条系统,卫生局更有优势在前途方面。局级有个别岗位是公务员设置。监督所目前是事业单位编制。工资待遇方面,公务员工资按照你的级别和工龄综合就算,所以如果都是新入职的话就会差别不大,可是也要参考当地经济情况,这个要具体调查才清楚,不过如果是一个市内的单位,越往下工资待遇会越好。

卫生监督局好还是统计局好

二者跟没有任何可比性,卫生监督所隶属于卫生局,只是卫生局下面一个很小的二级单位,而人家统计局跟卫生局是平级的关系,所以不管从发展还是权利,统计局完爆一个小小的监督所。监督所跟统计局根本没有对话权。

求卫生监督协管员考试试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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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是什么

没有社会关系的人!

中国卫生监督怎么报名职业资格证书?

要报名中国卫生监督职业资格证书,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登录中国卫生监督职业资格网站(或通过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网站)。2. 在网站上搜索并下载相应的报名表格。3. 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技能培训证明等。4. 将填好的报名表格和申请材料一起提交至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或按照要求寄送至指定地址。5. 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一般是通过银行汇款或在线支付完成。6. 在规定的时间内等待审批结果。通常,您会收到确认函或资格证书颁发通知。请注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地区差异和特殊要求,请以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为准。

济南市第一届卫生监督技能大赛时间

2020年10月10日。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提升职业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10月10日,济南市举办了2020年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竞赛。本次竞赛由济南市总工会和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主办,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济南市第二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承办。

卫生监督部门可以调阅茶楼监控吗

可以。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视频的调阅权限,只能是公检法司系统以及安全部门,调取也必须是基于执行公务、办理案件的需要,或是为了国家安全及利益等原因调阅茶楼监控。卫生监督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卫生监督局和卫生健康局的区别

性质不同。卫生监督局是由地方所成立的医院主管部门,而卫生健康局是国务院所组成的部门,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卫生健康局也就是卫健局,卫健局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卫生监督局几点上班

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通过查询卫生监督局信息显示可知,卫生监督局在周一到周六中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卫生监督局是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卫生监督局具体工作包括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合并后待遇会变吗

会变。这两个机构合并以后,人员的安排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来变动的,工作的岗位职责不同对薪资待遇也会不同。

动物卫生监督所能评什么职称

能评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任。动物卫生监督员是负责对兽医卫生、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卫生进行监督和检查。

南昌铁路卫生监督所所长是谁

寇宁。通过查询南昌铁路卫生监督所公众号显示,截止到2023年8月16日,寇宁担任南昌铁路卫生监督所所长,该人认真负责,公私分明。

南京化妆品属卫生监督所管理吗

属于。根据查询新浪新闻网显示,南京市卫生监督负责对南京市所有化妆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其卫生指标的合格情况;所以,南京化妆品属卫生监督所管理。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成立,受南京市卫生局委托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

卫生监督所在编人员能在医院兼职吗

不能。根据查询公务员法显示,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福永卫生监督所可以办理哪几项健康证

《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根据查询卫生监督所官网显示,《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用于公共服务场所。2、《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用于销售食物或在饭店中常见。

怎样举报卫生监督所以罚代管

根据华律网查询显示。1、直接拨打公共卫生咨询举报电话热线。2、向卫生局或者医药监督管理局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进行投诉。3、如要向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到检察院举报,最好能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线索。

卫生监督所可以搜查没收东西需要法律吗

需要。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卫生监督所可以搜查没收东西需要法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卫生监督所工资高的吗

高。卫生监督所是行政单位,负责对医疗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工作比较轻松,也很体面,是一份不错的工作。工资高,有五险一金,工作环境好。加入卫生监督所的方法一般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卫生系统)才能进入,但是这些部门也不是年年招人,还要看时机了。还有一些特招岗位,如高级检验技师等,如果你水平能达到,可以试试。

卫生监督所工作累不累

比较累。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和管理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工作。这涉及到日常的巡查检查、行政执法、卫生教育宣传、案件调查等工作内容,需要在室内和室外进行,会涉及到一些体力劳动、长时间的站立、户外巡视等,因此卫生监督所工作比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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