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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3-10-06 08: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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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出现故障时,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者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检验中心建设,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监测检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卫生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及时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

  (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

  (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

  (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

  (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第二十八条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符合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以及其它未列入涉水产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的原料。

  第二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范围较大、卫生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群众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单位和产品,重点加强监督抽查。

  第三十二条 饮用水出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水利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饮用水出现污染,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控制、排除污染源;

  (三)对供水设施和用品进行清洗、消毒。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饮用水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涉水产品卫生许可: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规范的规定,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

  个人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的;

  (二)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的;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的;

  (五)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的;

  (六)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生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时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禁用原料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经过维修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九)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建成后,未经水质检测合格即开始供水的;

  (十)造成饮用水污染,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污染责任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三)饮用水被污染,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四)饮用水被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或者化学中毒病例,医疗单位未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检测报告的;

  (六)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检验产品的;

  (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的;

  (二)未依法受理、颁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或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责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者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现场制售饮用水: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饮用水当场制成可直接饮用并散装销售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供水: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可直接饮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以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以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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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1:02:271

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水压,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和自用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物联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治安防范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对城市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七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验收规程、安全保障措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和城市供水单位为主、社会资本融入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机制,推动城市二次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并需要接入已有城市二次供水泵站的,按照建筑面积和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城市二次供水泵站改扩建工程量。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改建方案实施改建。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饮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设施;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应当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第十五条 推进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实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的,由原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将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技术规程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签订移交合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第十八条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优质服务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四)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规定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六)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备案;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八)及时修复、更新锈蚀、损坏、老化的二次供水设施及部件;  (九)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3-09-12 11:02:341

生活水池需要清洗多少次.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法律不会规定清洗几次的
2023-09-12 11:02:452

小区安装的净水器的水好吗

一般般吧,不能说是好,可以说能喝。
2023-09-12 11:03:052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的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  (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  (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  (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  (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  (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对饮用水进行消毒。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使用技术先进的二次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供水卫生安全。  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产权单位的,由其实际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无能力清洗、消毒和检测的,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和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和受委托的机构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测操作规程,清洗、消毒和检测应当制作操作记录。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2023-09-12 11:03:181

自来水检测有哪些项目

按照新标准有70几项,只要是SS、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质和一些感官指标等等,具体你可以查下《饮用水水质安全标准》什么的。
2023-09-12 11:03:433

国家标准代号GB/T中的“T”表示什么意思?

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T”在此读“推”。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其编号由四位数字构成。GB/T是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GB即"国家标准"的汉语拼音缩写,"T"是推荐的意思。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编号信息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四位数字)构成。如:GB/T1591常见测定代号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8618—2001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GB/T13025.3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水分的测定GB/T13025.4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水分不溶物的测定GB/T13025.5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氯离子的测定GB/T13025.6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钙和镁离子的测定GB/T13025.8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硫酸根离子的测定GB/T716-1991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GB/T13702-1992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GB/T20918-2007信息技术GB/T19003-2008软件工程GB/T5538-1995软件工程标准分类法GB/T9386-2008计算机富安居测试文档编制GB/T9385-2008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GB/T5532-2008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8221-2000信息技术程序设计语言GB/T11457-2006信息技术软件工程GB/T8567-2006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2023-09-12 11:03:531

国家标准代号GB/T中T表示什么意思?

在国家标准代号GB/T中,T代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强制性标准,通常是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广应用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指导性。相比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力,但在实际生产和质量管理中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023-09-12 11:04:107

消防废水池和低浓度废水池能否共用

可以,但是要保证消防用水量。一般不合用,因为消防水池一般比生活水池大,生活水池要保证水质,成本较高。1、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规定。2、合用水池因要保证消防用水不被动用,且一般存在消防用水存水量大于生活用水存水量的情况,使水在池中停留时间过长,水在池中的流动性差,有死角,使池(箱)中的水质一般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3、消防管网中的水,因长期不动而水质恶化,一旦倒流或渗流入合用水池或水箱,使池(箱)中的水质受污染。工业建筑中,亦应将生活饮用水池与工业用水水池分开独立设置,需合用时必须得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批准。规范只对容量做出了规定,没有强制不能合用。
2023-09-12 11:04:471

给水箱的设计要点

1)、 符合设计容积(有效容积)要求,能承受箱内静水压力,耐腐蚀;设置符合使用功能要求的配管和附件,便于施工安装、维护管理和检修。2)、当供应生活和直接饮用水时给水箱应满足卫生要求。3)、应根据贮水水质要求选用不同材料和防腐蚀处理的给水箱。生活和直接饮用水箱必须出具符合卫生要求的检验证据(卫生检疫部门的卫生批件和证明文件)。一般情况下,生活饮用水箱宜选用不锈钢板水箱;消防、中水系统宜选用热镀锌钢板水箱和玻璃钢板水箱。4)、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条件选用不同类型给水箱。装配式水箱易于现场安装。整体组焊成型不锈钢给水箱,当容积≤100m时,箱内可不设拉撑,以便于人工清洗。5)、水箱的有效容积和水箱公称容积低位水箱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确定,其值应按进水量和用水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当建筑物内采用部分直供、部分升压供水方案时,上述最高日用水量应按需升压供水的那部分用水量计算。生活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亦应按进水量和用水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外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是按供水的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也就是按其白天全部由水箱供水量确定。当水泵为自动控制时,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宜按水箱供水区域内的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取用;当水泵为人工手动控制时,高位生活水箱有效容积宜按水箱供水区域的最高日用水量的12%取用;单独设置高位生活水箱时,可按最大日最大高峰一段用水量或全天用水量的1/2取用,也可按夜间进水白天全部由水箱供水确定。生活消防合用水箱或专用消防水箱贮备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确定。水箱公称容积为箱体尺寸长×宽×高。6)、水箱应设置的配管和必要附件为: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水位信号装置、上锁人孔、内外人梯等。(1)、进水管管径按流速0.8~1.2m/s经计算确定。进水管最大管径不得大于150mm;当大于150mm 时,应设计成两个以上进水管(2)、出水管管径应按给水系统设计秒流量确定。(3)、溢流管管径一般按大于进水管1~2号确定。溢流管管口最低部位应高于水箱最高水位20mm,距箱顶150~200m为宜。溢流管在接入排水系统时应设置空气隔断,以防止排水管系统的臭气和污物的污染。(4)、泄水管是为水箱清洗或事故检修时放空水箱中的水而设置的。泄水管安装在箱底最低处,管径一般不小于50mm。在泄水管上应设阀门。泄水管和排水系统连接时,应在连接处设置空气隔断。(5)、通气管使水箱和大气连通,使水箱内空间有新鲜空气对流换气,在水箱进水时排气,出水时进气,使水箱内保持压力平衡。通气管一般设置两根,管径不应小于50mm为宜。(6)、水位信号装置是反映水箱内水位的水位指示装置,以供观察。有玻璃管液位计及磁耦合液位计等。(7)、人孔不得小于500mm并设置能够锁定的人孔盖,以保证水箱卫生安全。当水箱高度大于1500mm时,应在人孔处设置内外人梯。7)、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规定,水箱容积的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 的用水量,有条件的单位应采取消毒措施。消毒措施可选用紫外线、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自洁消毒器等方法。8)、热水箱应考虑保热保温;冷水箱应考虑防结露措施,当在冬季不采暖的水箱间内设置水箱时,应采用防冻的保温措施。9)、水箱的防腐蚀涂料要满足卫生指标的要求,其适用涂料有环氧涂料、瓷釉涂料等材料。10)、水箱的支撑结构的选择应与建筑和结构设计相协调。
2023-09-12 11:04:571

贵阳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监控系统等。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二次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选用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选址阶段依法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二)设计、施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将施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将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六)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七)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措施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八)选用的材料和工艺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剂、管材、管件、配件等产品和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进行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八项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到场监督。调试后应当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系统水压、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次供水卫生资料等报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资料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2023-09-12 11:05:11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有几项

四十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版)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 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四、环境保护(十七)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二十)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五、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二十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二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二十八)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二十九)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三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三十四)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三十五)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三十六)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三十七)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三十九)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四十)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2023-09-12 11:05:221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023-09-12 11:05:301

水质监测笔检验出为290的水饮用了会得病吗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
2023-09-12 11:05:531

自动售水机的出水水质标准

1、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2、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4、GB/T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5、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6、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7、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8、SL 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10、《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2023-09-12 11:06:051

物业管理保洁方案

  我国的物业服务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房地产业的热潮与社会分工的深化发展,物业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开花——从东部沿海到内陆,从南方到北部。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保洁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物业管理保洁方案篇一   为促进全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出的建设“生态之县”、“宜居之县”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为根本,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总体按照“解决突出问题,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原则,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并推行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物业综合管理机制。   (二)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推行招标,招标率达到100%。《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业主临时公约》签订率达到100%。   (三)县物业供热办接管城区内无人管理小区,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0%。   (四)物业管理企业全部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人员经过培训,经理持证上岗。   (五)加强业主自律行为,年底前入住的小区80%以上成立业主委员会。   (六)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七)开展县城内裸地硬化和绿化。   (八)县城内100处二次供水水箱在8月25前100%完成清洗消毒。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工作   1. 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并适当增加检测频次。(责任单位:卫生局)   2. 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二次。消毒清洗后,经县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3. 负责对全县100处水箱的责任单位清洗消毒工作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全面检验水质,对水箱内水质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物业供热办)   (二)完成裸地硬化和绿化任务   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绿化方式覆盖,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硬铺装方式覆盖。对车行道裸土地面,根据道路等级和承载能力,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按照道路施工标准进行硬化。对人行道裸土地面,从路边石或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间进行硬铺装。不具备停车场功能的,采用普通人行步道板进行硬化;具备停车条件的,一律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   1. 城关镇所有街路、巷道、游园广场、城乡接合部、出入城口。(责任单位:建设局)   2. 20个物业小区裸地9月末完成硬化和绿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3. 企事业单位自有庭院、自管居住区范围内和道路。(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4. 临街商家业户门前破损踏步。(责任单位:业户、行政执法局)   5. 基建工地内的裸土地面(包括已硬化出现破损形成的裸露地和未硬化的土路)进行分类硬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三)加大物业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责任单位:建设局)   2. 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责任单位:建设局)   3. 强化物业管理监督。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建设局)   4. 依据《哈尔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程序》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建设局)   5. 加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力度。严格按照依政办发〔2007〕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足额收取,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维修资金,逐渐形成“资金依法交,问题有人管,故障有人修,设备有人换,物业质量优,生活环境好”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建设局)   6.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规定》收取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对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交纳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金由县建设局统一监管,专项用于物业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等。(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接受建设局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管理的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1. 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   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管理率达到100%;对达不到要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无人管理的小区,统一由建设局物业供热办接管,提供基本的卫生保洁和二次供水服务。(责任单位:建设局)   2. 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县建设局为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证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住宅区(楼)有关噪音、油烟污染的治理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广告内容,加大对虚假销售广告的查处力度,对有减免、赠送物业管理费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违规销售广告不予审批。治理和规范住宅小区(楼)各类经营行为。   县法院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采取支付令形式予以执行;对物业公司胜诉、业主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住宅区(楼)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管理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物业企业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落实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电子摄像监控系统、门禁对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防技术,建立健全以管理单位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体系。及时对住宅小区(楼)发生的治安、犯罪案件进行侦破。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社区居委会负责根据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供应单位作为经营和受益单位,负责住宅小区(楼)相关管网、线路的铺设、维修及费用的收缴工作,一律实行收费到户。物业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后,方可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赵长满任组长,副张树文、王国柏、李继东,助理王迎春任副组长,副李继东为常务副组长。县建设局、法院、房产住宅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依兰镇等为成员单位。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定期检查。特别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物业管理保洁方案篇二   1-2.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公司设经理一名,下设四个职能科室:   物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各科室人员配置   经理部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设经理1名。经理对公司所有事务全面负责,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做出最终决策,并负责协调各科室工作。   在经理领导下,各科室互相协作,全面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大问题报请经理处理,或通过高层会议商讨决策。各科室在完成分管工作的同时,并完成经理交付的各项其他工作。   1-3.公司员工配置   公司现有员工43人,获得物业管理岗位从业资格证书的14人,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21人,其中中级职称5人。我公司目前接管两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总面积达22万平方米,其中小高层1万多平方米,多层住宅20万平方米。   1-4.公司现有固定资产   公司现有房产一套,价值41万元。为更好地给管辖物业提供保洁、绿化、共用设施设备、秩序消防等方面的服务,我公司先后购置垃圾箱1台;垃圾清运车29辆,;剪草机、打孔机、绿篱机各1台;对讲机9个;潜水泵、污水泵各一台;电脑3台及打印机等设备,总价值8万多元。为物业管理服务搭建了良好的设施设备平台。   二、花园小区物业现状分析   2-1.眉县花园小区简介   眉县花园小区地处县城景贤路南段,美阳街向南300米处。东西两区占地总面积111亩,现有住宅楼42栋,住户1200户,业主3700余人。建筑总面积158675m2。   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设专业配电室和加压站各2个,院内设有智能化监控设施、路灯,广场灯;楼道内设声光控感应灯照明,目前有5栋楼各单元门口设智能门。小区共有标准化粪池15个,并在每个单元门口设雨水#、主干道设污水井、个别楼号设置消防栓。 小区内还设置大型停车广场2个,划分停车位200个;自行车棚7个,共可容纳自行车1000多辆。小区实行集中供暖,除车库外,住宅、商铺、地下室全部通暖,暖气覆盖面积156051 m2。   小区拥有大型广场花园1个,面积400平方米;各种小型花坛、草坪24处;栽植樱花树、铁杆海棠、银杏树、琵琶树、龙爪槐等名贵树种800多棵,绿化总面积19580 m2。 目前小区管理规范,治安秩序良好,车辆管理基本到位,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2-2.物业特点   该物业具有以下特点:1、小区住户多,业户来源复杂,有商人、农民、国家机关领导、企业职工等;2、小区分多次阶段性建成,原有设施设备落后;3、小区分东西两区。 2-3物业管理分析   征对该物业特点,除收费、绿化外,秩序、维修、保洁服务需配备两班服务人员。秩序管理、维修服务需实行24小时物业服务管理,收费、保洁、绿化实行8小时服务。   三、物业管理方案   3-1、服务结构   本方案为今后服务的基本结构,主要提供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包括客户服务、秩序、保洁、绿化、维修保养五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各类服务操作规范,以便更有效的管理,为客户提供优质、超值服务。 3-2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根据管理服务的总体设想及小区的特点,本着“精干高效“以岗定人”的原则建立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部下设三科一室,办公室设文员1名,负责各种文件、资料、材料、档案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三个科长对经理负责,三个科各设两个班;工程科设科长一名,维修员4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管理;服务科设科长1名,保洁员7名,绿化员1名,收费员2名,负责区内保洁、绿化管理,收费和客户接待服务;秩序科设科长一名,秩序员8名,负责区内秩序、消防及车辆管理,共需配置至少27 人。日常工作任务执行由各班长在科长的指导下开展。   3-3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3-3-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主、柱、梁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停车场、车库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保洁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   1、公共绿地1次/天清理   2、硬化地面1次/天清扫   3、主次干道1次/天清扫   4、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1次/月擦拭   5、水池、沟、渠、沙井1次/天清理   二、房屋共用部位   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一次/天拖扫   2、楼道玻璃(不含封闭式玻璃)一次/天拖扫   3、楼梯扶手2次/周擦拭   4、公共活动场所一次/天清扫   5、积水、积雪及时清扫   6、室外石凳、石桌、灯罩、灯具1次/周擦拭   7、清洁完后、清洁区域内无垃圾、无污物。   三、来及处理与收集   1、合理设置垃圾桶、果壳箱。   2、垃圾每日收集一次,做到日产日清。   3、垃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4、对垃圾中转站,根据需要进行冲洗、消杀、有效控制蚊蝇。   秩序服务内容和标准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站岗执勤 u2193u2193u2193下一页更多物业管理保洁方案u2193u2193u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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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是怎么回事

通常人们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因此,二次供水是高层供水的惟一选择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但是,过去在全国尚未有一个完整的针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技 二次供水机术标准,只是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相关章节中提出部分要求。二次供水设备主要为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包管寓居、生计在高层人群用水而建立的。比较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不易被污染,二次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一向都受到市民的广泛重视。往后但凡应建二次供水无塔供水器的建造项目,二次供水设备有必要独立设置,工程有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供水设备通常我们所说的二次供水设备,一般指的是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也叫变频无负压供水设备。传统的供水方式离不开蓄水池,蓄水池中的水一般自来水管供给,这样有压力的水进入水池后变成零,造成大量的能源白白浪费。而无负压供水设备是一种理想的节能供水设备,它是一种能直接与自来水管网连接,对自来水管网不会产生任何副作用的二次给水设备,在市政管网压力的基础上直接叠压供水,节约能源,并且还具有全封闭、无污染、占地量小、安装快捷、运行可靠、维护方便等诸多优点。编辑本段设备分类无负压供水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正常投入使用时,市政管网的水进入无负压稳流罐,罐内的空气从排气阀大量排出。当空气排完时,阀内浮球被除水浮起,传动塞头至关闭位置,慢慢关闭排气口,停止排气,防止出水,当稳流罐内水流正常输送时,如有少量空气聚集在阀内到相当程度,阀内水位下降,浮球随之下降,此时空气则由排气孔排出。无负压供水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当市政管网供水量不足时,市政进水管管内水流空时,或稳流罐内水压低于大气压时,稳流罐内水位下降,浮球随之下降,带动塞头开启,吸入空气,使稳流罐内保持大气压力,不至对市政管网产生负压。  囊式气压供水设1,采用囊式气压自动给水设备,不需设高位水箱,尤其在空调、采暖系统中更为安全可靠。2,汽水不混合,水质不污染,满足饮用水质量要求。3,工作振动小,噪音低;能自动消除管网水锤,避免了对系统的冲击破坏,运行压力稳定可靠。4,设两台水泵,交替或并联运行,确保了充分的启动间隔,节电效果明显,同时解决了故障停机的断水之虑。5,普利龙囊式气压自动给水设备安装简单,维修方便,利于集中管理。6,减少工程造价,与各种传统气压给水设施相比可节省投资40%。变频恒压设备变频恒压供水设备是自动控制,高效低耗的新型供水设备。本设备采用进口原装的变频器,内置PID调节控制器,利用可编程控制器,可根据管网瞬间的压力和流量变化自动调节水泵的转速及多台水泵的启停,在满足用户流量需求的基础上,使供水压力始终恒定在预先设定的压力值上,整套系统设计合理,运行可靠。强制叠压设备随着现代供水技术的发展,GHG VI无吸程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是一种在原有管网水压力基础上再次加压的新一代供水设备,突破了以往只能对无压水进行加压的误区,并且通过对流体流态的控制保证了设备限量增压,不对管网产生压力影响。安装普利龙GHG VI型无吸程强制叠压节能供水设备,可解决自来水由于管网压力限制不能送到用户的问题,满足远端高地势用户的需要。GHG VI型无吸程强制叠压供水设备采用了全自动智能叠压调配技术,欠压调配技术,全封闭带压稳流补偿技术,运行稳定,出水压力波动小,并且不影响相邻管网的压力。可广泛应用于水管网的直接增压,具有极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箱式无负压设备无负压最本质的特点就是与市政管网直接串接,随时随刻从市政管网取水向用户供水,普利龙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水箱的设置是做差量补偿用的,用水高峰期间也依然能够利用市政管网在最低服务压力下的最大供给量。同时用户用水的差量靠水箱来补偿。 彻底改变了以前的箱式无负压是在用水高峰时完全切断市政供水,从水箱取水的供水方式,之前的技术其实就是变频水箱,根本就不是无负压。普利龙箱式无负压水箱容积率小,更加节省占地面积。水箱的容积越小,内部的水也就越容易循环,水质更新鲜。从而在保证高层小区、办公楼等建筑供水压力的同时,也保证了自来水的水质。编辑本段别墅供水别墅增压供水(配置了PID数字控制型专用变频器)和过部 二次供水件全部使用不锈钢材质。供水管网压力保持恒定,整个供水系统始终保持高效节能的最佳状态。 [1]编辑本段设备原理二次供水设备,一般设在地上或地下室。有自来水的单位,运用该设备可以调度高峰用水量,增加水压,能在高峰用水时,满足大面积用水和高楼层用水。没自来水的单位、工厂或村庄,只需将该设备接通水源电源,即可得到安稳的水量水压,满足用水需要。二次供水设备由气压罐、水泵及电控系统三有些组成,其超卓利益是,不需缔造水塔,出资小、占地少,组织活络,建成投产快。选用水气自动调度、自动作业、节能与自来水自动并网,停电后仍可供水,调试后不需看守。广泛用于企业单位、立式无塔供水住宅区及村庄的出产、日子、作业供水。适用于供水户在5000户以内,日供水量在3000m3以内场所,供水高度达100米以上。  二次供水设备选用气压式供水。运用密封罐体,运用罐内高压气水压力抵达供水目的。具体作业次第是由水泵将水通过逆止阀压入罐体,使罐内气体遭到紧缩,压力逐渐增大。当压力抵达指定上限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泵机自动接连。设备中的水压高于外界管网压力,自动送水至供水管网。当罐体内水位下降,变频恒压供水罐内气体膨涨压力减小到指定的下限方位时,电接点压力表通过控制柜使水泵重新启动。如此重复,使设备不断供水。当罐内气体缺少时,补气阀可自动补气。编辑本段优缺点1 给水办法 title传统的供水办法选用水池“水池一水泵一水箱”联合供水的办法,即水由市政至水池,运用水泵提升和水箱调度流量。该方案虽然可以满足供水的压力和流量,可是由于自来水被放入水池中,使得自来水原有压力得不到运用,浪费了动力。一同修建水池和水箱也添加了基建出资。选用无负压供水设备可直接串接在自来水管网上,始末真空克制器及稳流补偿器中的检测设备来阻止市政管网不发作负压,可充分运用市政给水管网原有的压力,完结差多少,补多少,使无负压供水设备的选型减小,节省出资,一同在运用进程中也不会构成设备和动力的浪费。  2 供水质量  传统的供水办法,极简略发作二次污染,由于在水流入水池和水箱的进程中,各种杂质、污染物很简单进入水中,尤其是夏天,水质很简单蜕变、变味,严肃污染了水源,影响了我们的身体健康。另外,假若描绘、施工进程中水池水箱的制作和防腐资料选择不当,也将直接污染水质。而无负压供水设备为全封闭作业,水与空气不直接接触,异物与杂质不能进入管网系统,保证了供水系统的水质安全;一同,设备本身选用了不锈钢优质资料或进行防腐处置,不会繁衍藻类,实在抵达不污染水质,满足我们对生计用水越来越高的卫生需要。  3 节省出资  传统的供水办法,需要缔造生计贮水池和水箱,GB 50015—2003修建给水排水描绘标准第3.7条规矩,生计贮水池容积(在短少资料时)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判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计用水调度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一同为保证水质,防止被污染,还需设置紫外线消毒器等多套二次供水消毒设备。而变频无塔供水设备可与自来水管网闭式联接,不需修建水池和水箱,一同可省去因二次污染而投入的消毒处置费用。  4 节能、节水、节地  在节能方面,无负压供水设备直接联接于自来水供水管网上,可充分运用自来水管网原有压力,而传统的供水办法将自来水放入水池中,压力变为零,再由零初步从头加压,构成能量的浪费,用水量越大,浪费的动力就越多;在节水方面,由于无负压供水设备选用的是全封闭系统,彻底解决了有水池、水泵、水箱的跑、冒、漏、滴等浪费水源的表象,一同也节省了守时清洗水池、水箱而构成的水资源的浪费;在节地方面,传统的供水办法需在室外或室内地下室设置贮水池、水泵房,在屋顶设置高位水箱、消毒间(有时由于水箱设置高度太低而须加设管道泵等加压设备)。而无负压供水设备占地小,且可多栋楼房二次供水合用,节省了这部分面积作为他用。  5 作业处理  传统的供水办法中所设的生计水池、水箱均需守时清洗和处置,作业还需人工监控。而无负压供水设备能在设备设定的供水压力下,全自动作业,还可进行远距离监控,运用、维护便当。  6 描绘、设备  1)无负压供水设备需要市政供水管管径较大。  2)对供水、供电需要高。  3)室外管线添加。编辑本段功用特色1、两种作业方法: 主动作业方法:主动方法是作为正常供水状态下的一种作业方法。通常来讲,当客户正常供水后即选定该种方法,在主动方法作业时,全部管网的不一样供水需求,都将在无负压供水设备有用的操控之下,进行多种功用的适应作业。手动作业方法:该操作方法是为主动作业方法发作毛病时,为用户应急设 置的一种作业方法,该作业方法彻底选用最简略的发动方法,这种方法在操作面板上直接启停任何一台水泵电机,通常只要在主动失灵或调试的情况下才选用。2、简单并入智能化办理体系,首要部件选用优质元件,整套体系具有很高的牢靠性和抗干扰性,其自带的规范串行通讯口(RS485),使得体系与计算机 的通讯非常便利。3、水位维护功用,当水罐水位低于设定水位,体系主动维护停机。液位操控器功用安稳牢靠。4、主动复位功用,停电后来电时或水位康复时体系主动发动。5、毛病泵屏蔽功用,毛病泵屏蔽后直接退出运作顺序,由备用泵顶替作业。6、主动维护功用:有过载、过流、短路、缺相、超压、欠压及缺水停机等主动维护功用。编辑本段主要形式二次供水的主要形式不设地下水池和不用水泵加压的二次供水,如屋顶水箱、水塔;设地下水池和水泵加压的二次供水,如加压后经屋顶水箱、气压瞄、变频调速水泵的二次供水。还出现了不设地下水池,在管道上直接加压的二次供水。编辑本段面临问题二次供水主要与屋顶水箱与地下水池有关。屋顶水箱在上海就有10.7万只,南京3.5万只;地下水池在广东佛山就有9477只,广州32972只,上海6394只。暴露的主要问题是水质污染问题突出,水质得不到保障;设施陈旧,设计、安装存在的问题较多;管理薄弱、甚至无人管理。对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最突出的问题是屋顶水箱,对于屋顶水箱有两种意见:一是取消,二是改造。取消屋顶水箱,杭州、南京等作了深入研究,认为取消屋顶水箱的前提是要提高服务压力(杭州要提高13—17m,南京要提高12m),增加高蜂供水量(杭州测算Kh从1.17提高到1.35,南京测算要增加L3N),为此,管网中要增设加压站和水库,要改造和更换输配水管道。全部取消屋顶水箱,杭州测算共需投资l1.. 47亿元,南京测算要投资1547亿元。取消屋顶水箱后,杭州每年需增加电费l145.8万元,南京需增加1547万元。赞成保留和改造屋顶水箱的认为,只要管理正常、清洗及时,屋顶水箱问题就不会太严重,屋顶水箱需要改造的是缩小容积,水箱内部涂衬、更换不合格的进出水管和阀门等。城市二次供水方式的选择是城市供水提高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特别是取消还是保留屋顶水箱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进行。对新建的城市多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要在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基础上选择,要鼓励和发展从管闷上直接抽水的稳流补偿变频调速的二次供水技术。城市供水方式的合理发展是适当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发展城市市政的直接供水。编辑本段法律法规在即将实施的《标准》中,对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建筑物高度及市政管网供水与二次供水的结合点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公建高度超过12米,住宅楼超过6层的,必须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商住混用的住宅楼底商在两层或以上的按公建对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和防倒流污染的措施;严禁设计、建设地埋或半地埋式水箱;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材质,应优先选用无渗漏的不锈钢水箱和新型环保抗菌管材,严禁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器材;水箱总有效容积不应超过36小时的生活用水量,容积大于50立方米的水箱必须分为两格,并能独立工作。二次供水设备节能原理二次设备是通过改变输入到交流电机的电源频率,从而达到调节交流电动机转速的目的。根据流体力学的基本定律可知:水泵类设备均属平方转矩负载,其转速N与流量Q、压力(扬程)H以及轴功率P具有如下关系:  --Q1/Q2=N1/N2;(1)  --H1/H2=(N1/N2)2;(2)  --P1/P2=(N1/N2)3 ;(3)  - Q1、H1、P1----水泵在N1转速时的流量、压力(或扬程)、轴功率;  --Q2、H2、P2------水泵在N2转速时的相似工矿条件下的流量、压力(或扬程)、轴功率。  --.将供电频率由50HZ降为45HZ,  --则P45/P50=(45/50)3= 0.729,即P45=0.729 P50;  将供电频率由50HZ降为40HZ,则P40/P50=(40/50)3= 0.512,即P40=0.512 P50。二次设备水泵一般是按供水系统在设计时的最大工况需求来考虑的,而用水系统在实际使用中有很多时间不一定能达到用水的最大量,一般用阀门调节增大系统的阻力来节流,造成电机用电损失,而采用变频器可使系统工作状态平缓稳定,通过改变转速来调节用水供应,并可通过降低转速节能收回投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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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承诺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知道承诺书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用水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水承诺书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早上好!节约是一种美德,节约用水行为是文明的体现,为了建设我们更美好的生活环境。我们郑重承诺做到以下:   一、人人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科学的用水态度和合理的用水方式,工作与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微处做起,并带动身边的同事、朋友、亲人厉行勤俭节约。   二、用水时避免大开水龙头,减少水流量,要使用脸盆洗脸、洗手。用完水后要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长流水或“袖珍瀑布”现象。   三、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对水资源的充分、反复利用率。节约淋浴用水,缩短淋浴时间。对于用水量较大的及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分质使用,将水耗将至最低,例如洗菜水、洗脸水、洗碗的第二次倒水都可以留下来冲厕所。   四、遇到有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主动及时制止;发现水管有漏水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亲爱的朋友们,现在世界淡水仅仅占总水量的百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二还是冰,可见现在世界上的水资源有多么贫乏。假如地球只剩下最后一滴水,那么就是我们的眼泪。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吧,时时、处处、人人节约用水,积极开展节水活动,保护好水资源。让“节约用水光荣、浪费用水可耻”的健康理念深入大家的脑海,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为了我们的生活环境,为了我们的下一代,为了我们最爱的地球,不要让那最后一滴水成为我们的噩梦。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努力构建节约型地税机关,为社会的发展、为现代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20xx年xx月xx日 用水承诺书2   为了认真落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结合节水管理工作实际,市节水办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节水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落实《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市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提高用水单位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二、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在办公楼显要位置公开相关节水管理法律依据及各项办事程序,按程序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用水指标。   三、严格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初次发生超计划用水的用水户坚持上门指导,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服务。按程序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水户计划调整的申请,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坚持文明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接待用水单位要热情、诚恳、一视同仁,使用文明用语,认真指导用水户开展节水管理工作,提高用水效率。   五、坚持廉洁行政。在与用水户的交往中,不得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娱乐消费活动。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自觉接受群众意见,接受办事群众监督,并设置意见箱和公开群众举报电话。   六、上述承诺事项,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其责任。 用水承诺书3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安全责任书。后勤主任是用水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饮水的安全负管理责任。伙房管理人员是用水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饮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班主任是班级饮水安全责任人,对班级饮水机、学生在校饮水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学生在教室饮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一、学校建立健全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后勤部门从事饮水卫生管理。   二、学校饮用水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允许师生饮用。管理人员对学校水定期检查,确保水质良好。   三、严把饮用水卫生关,禁止下列饮用一下劣质水: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水。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饮水。   四、班级饮水机定人、定时间更换优质水,确保师生安全饮用,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并负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五、发生学生饮用水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保护好现场。送水人员全部责任,承担一切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职责追究:   由于疏于管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班主任的职责是与其本身职务、工作任务相对应的不得推卸的责任。职责完成状况将作为考核其业绩或评聘职务的重要依据。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岗位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班主任和学校各持一份。   岗位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班主任)签字:xx   学校责任人签字:xx   x年x月x日 用水承诺书4   为保证我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落实,主动进行自查,积极整改到位。   二、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设立专xxx兼xxx职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有职业禁忌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xxx池、箱xxx周围10米内无有任何污染源,并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排水管开口有防护网xxx罩xxx,蓄水池入孔加盖加锁,有专人管理,确保蓄水池池壁完好无渗漏,并保证每半年清洗和消毒一次。   四、因停电、维修、蓄水设施xxx池、箱xxx清洗消毒等原因造成的停水,履行告知用户义务,并经微生物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五、供水设施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设施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货时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资料不全时不予购买和使用。   六、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以保证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要求。   七、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对日常监督捡查和行政处罚资料、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蓄水池xxx箱xxx消毒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留存归档,确保资料齐全,以备检查。   八、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用水承诺书5   “五水共治”共建美丽XX倡议书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直接关系着我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品质。xx大以后,省市党委、政府结合省市实际,作出了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五水共治”的战略决策,发出治水总动员令,要求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限时整治臭河、黑河、垃圾河,保护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绿水青山。根据省市要求,区委、区政府决定,制定了“五水共治”三年目标,即:一年消灭黑臭河垃圾河,两年消灭五类劣五类水质断面,三年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开展“五水共治”,共建美丽XX,是一项功在当代、福泽子孙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投入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发挥主体作用,需要社会各界的踊跃参与和大力支持。为此,我们特向全区各级群众和党员倡议:立即行动起来,以主动担当的主人翁姿态积极投身治水新实践。要做治水的先行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生产生活习惯,不乱丢垃圾、不乱排污水、不侵占河道;要做治水的宣传员,积极动员亲朋好友和身边群众共同投身治水行动;要做治水的监督员,以更加鲜明的态度,劝导、监督、检举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要做治水的奉献者,舍小利、为大家、顾长远,积极为“五水共治”和美丽XX建设献计献策、出资出力,力所能及地多作贡献。涓涓细流,汇滴成海;众志成城,五水可治。毕你我之功,享未来之福。美丽XX,系于治水伟业,为市民所盼。我们只有齐心共举,有力者出力,有钱者出钱,尽我们所能,XX才更有希望。众人拾柴火焰高,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投身“五水共治”,保护好每一滴水、每一条河、每一处环境,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五水共治”攻坚战,XX的天一定会更蓝、水一定会更清、山一定会更绿,我们的家园一定会更加生态、富饶、美丽。   XX市xxxxxxxx局   20xx年6月20日 用水承诺书6   xx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xx年项目承诺书同意修建自来水工程,并承诺如下:   1、水源井是由设计单位、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商定的,若工程实施时候该水源井的水量、水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同意放弃工程实施。   2、工程实施时涉及的占用耕地、林地、道路等,由村委会协调处理,村民服从村委会同意安排,所发生的补偿等费用由村委会或用水户解决。   3、保证工程批复后不以任何理由放弃工程实施,为工程实施提供方便,不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施工。否则愿承担一切损失。   4、用水户承担入户管道开挖施工费和室内外工作坑,也可自己开挖。   5、保证用水户达到90%以上。   6、愿意交承诺保证金每户100元,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放弃保证金。 用水承诺书7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之一。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没有形成很好的节约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习惯,日常生活节约用水常识贫乏,导致水资源浪费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   事实上,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属于缺水国家,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全国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上千万人饮水困难。我国已有300多个城市缺水,已有20%的人正在饮用不良水,其中7000万人正饮用高氟水。每年因缺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多亿,因水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达400多亿元。我们的身边也存在着水资源污染、浪费的现象,河流里漂浮的垃圾、教学楼和公寓里未关紧的水龙头……其实我们能做的很简单,将垃圾扔到垃圾桶中,轻轻的把水龙头关上……这不经意的一点点水,却是我们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一日无水,人则虚;一年无水,国则损;百年无水,则何如?   有水当思无水之苦,如若不然,那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 用水承诺书8   保护好水资源是改善人居环境、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治水护水、扮美家园”先锋行动中,我承诺如下:   1、 积极参加治水护水志愿服务。   2、 认真学习宣讲治水护水政策。   3、 大力倡导节约用水。   4、 劝导、监督、检举破坏水环境行为。   5、 宣传良好的生活习惯,带动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做到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不侵占河道、不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等。   承诺人:   xx年xx月xx日   注:浙江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要以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为突破口深化改革,促进转型,推动升级。请各位党员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和自身特长,提出承诺事项。 用水承诺书9   泰兴市特殊教育学校: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向市民提供安全、可靠、高质量的饮用水,就是保护市民健康,保护我们自己。在此我单位郑重向你们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饮用水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依法经营企业,恪守质量信誉,诚实服务社会。   二、建立健全以质量管理体系为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质量自我约束机制,共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集中采购管理,从原材料严格把关,保证生产饮用水食品所用的原材料,包装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严格供应商评审制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包装使用饮用水食品级全新材料,杜绝废旧料等有污染的包装产品。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四、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保证具备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人员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无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保证饮用水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六、保证具有与所生产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仪器定期经过计量检定。   七、保证每批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八、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饮用水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饮用水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饮用水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集体设立监督电话,公开接受消费者、社会、舆—论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努力提升饮用水食品质量水平。   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xx岚山泉纯净水屋   法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 用水承诺书10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安全责任书。   后勤主任是用水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对饮水的安全负管理责任。各校区总务人员是用水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饮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是学生在校饮水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学生在教室饮水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一、学校建立健全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后勤部门从事饮水卫生管理。   二、学校饮用水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允许师生饮用。管理人员对学校水定期检查,确保水质良好。   三、严把饮用水卫生关,禁止下列饮用一下劣质水: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水。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饮水。   四、直饮水机定人、定时间更换滤芯,确保师生安全饮用,凡造成后果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并负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   五、发生学生饮用水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保护好现场。送水人员全部责任,承担一切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职责追究:   由于疏于管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班主任的职责是与其本身职务、工作任务相对应的不得推卸的责任。职责完成状况将作为考核其业绩或评聘职务的重要依据。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岗位责任人和学校各持一份。   岗位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签字:xx   学校责任人签字:xx   xx学校   x年x月x日 用水承诺书11   供水承诺书   ××(单位):   你单位在××(地址)建设的“××(项目名称)”属于我公司的供水能力范围,生活、生产用水由我公司承诺供给,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特此承诺   ××给排水公司   年 月 日 用水承诺书12   本公司煤炭生产规模120万t/a,取水总量为28.38万m3/a,其用中矿坑水量为22.28万m3/a,岩溶水量为6.1万m3/a。为确保本矿正常运转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不受影响,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矿坑水及生产、生活污废水全部进行处理达标后回用,剩余水量也达标排放,不会对当地水环境造成影响。   二、本项目产生的煤矸石等固体废物也都得到妥善处理,不会对当地水环境产生影响。   三、井下采煤引起地表下沉,本公司根据塌陷情况及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   四、本项目取用水源没有其他用水户,不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若因煤矿开采引起周边居民用水问题,将由本公司负责解决。   山西*****煤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8日 用水承诺书13   xx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省府前街地块五(泰府广场)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51498.8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   今承诺:先行办理完节水审查手续后,将对主体工程给排水施工图进行修改,增加冲厕中水管道,A区所有冲厕用水使用中水。 用水承诺书14   为保证我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承诺书。   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抓好落实,主动进行自查,积极整改到位。   二、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   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有职业禁忌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池、箱)周围10米内无有任何污染源,并做好卫生安全防护,排水管开口有防护网(罩),蓄水池入孔加盖加锁,有专人管理,确保蓄水池池壁完好无渗漏,并保证每半年清洗和消毒一次。   四、因停电、维修、蓄水设施(池、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造成的停水,履行告知用户义务,并经微生物检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五、供水设施所使用的净化消毒设施管材、滤料、涂料、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货时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资料不全时不予购买和使用。   六、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以保证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要求。   七、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对日常监督捡查和行政处罚资料、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和培训证、蓄水池(箱)消毒记录和水质检测报告留存归档,确保资料齐全,以备检查。   八、制定和完善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按照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年月日 用水承诺书15   我单位在金东区赤松镇上钱村安装一户一表接水工程,根据消防要求,已安装9只消防栓(其中室外消防栓9只)。我申请安装DN100消防用水专用监测表壹只,为了维护管理好消防设施,确保消防用水正常使用,我单位特作如下承诺:   1、 内部消防设施用水独立设置,并与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管网断开;   2、 我单位按照《金华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做好消防栓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安好;   3、 平时不随意运用消火栓(火警除外),如自来水公司发现我公司非火警而擅自启用消火栓等设施用水,可按消防用水监测值的50-100倍收取水费;   4、 若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等设施取水,我公司会以书面形式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之后再行使用;   5、 违反上述承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我公司自行负责,自来水公司有权停止供水。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金华市二环北路上线村   联系人:联系电话:
2023-09-12 11:06:421

二次供水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者线下到窗口提出申请;2.接收:窗口工作人员网上或者现场接收申报材料,逐一登记,出具接受凭证;3.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网上或者窗口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4.审查: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5.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6.办结(送到):窗口当场核验原件材料后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申请材料: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卫生管理组织(复印件1份)4.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及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复印件1份)5.供水管线情况(供水管道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红色标明)(复印件1份)6.近期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原件1份)7.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复印件1份)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023-09-12 11:06:52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详细规范

一、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组织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维护,且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单位须持有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及专业水池清洗队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记录,以便卫生监督部门检查。   5、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时,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一般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要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2、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所用材料及内防腐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严禁采用冷镀管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为供水用材料。   3、通过设施所供出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防护罩。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并加盖(反扣式)上锁;水箱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排水管要设在水箱底部,以利于清洗,彻底排泥与放空;水箱的进水孔、排污管应有密封防护措施,溢水管的开口有防护网罩,溢水管与排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应加逆水防污阀,防止污水倒流。   2、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并定期检修,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水管道直接连接。   3、楼顶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溢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2023-09-12 11:07:352

二次供水检测要求

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11.3.6条规定,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同时对水质进行检测。 《广东省城镇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卫生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样品类型检测内容检测项目二次供水 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等8项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锰、铅。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二次供水水质有哪些测试项目? 主要有温度、PH、浊度、消毒剂指标等。综上所述,这些就是二次供水检测要求,我们检测用水应积极按照这个要求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023-09-12 11:07:531

二次供水检测要求

二次供水检测国家规定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11.3.6条规定,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同时对水质进行检测。???《广东省城镇二次供水设备设施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中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托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卫生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设备出水口、末梢水。样品类型检测内容检测项目二次供水?????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等8项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锰、铅。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二次供水水质有哪些测试项目???????????????????????????????????????????????主要有温度、PH、浊度、消毒剂指标等。综上所述,这些就是二次供水检测要求,我们检测用水应积极按照这个要求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2023-09-12 11:08:031

二次供水水池按规定是用什么材料制作?

一、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组织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维护,且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单位须持有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及专业水池清洗队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记录,以便卫生监督部门检查。 5、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时,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一般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要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2、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所用材料及内防腐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严禁采用冷镀管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为供水用材料。 3、通过设施所供出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防护罩。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并加盖(反扣式)上锁;水箱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排水管要设在水箱底部,以利于清洗,彻底排泥与放空;水箱的进水孔、排污管应有密封防护措施,溢水管的开口有防护网罩,溢水管与排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应加逆水防污阀,防止污水倒流。 2、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并定期检修,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水管道直接连接。 3、楼顶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溢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2023-09-12 11:08:141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第七条 在城乡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2023-09-12 11:08:421

使用市政供水的学校还需要进行水质检测吗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3.3.1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3.3.2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3)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4)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5)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6)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应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7)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坚持对水质进行消毒。
2023-09-12 11:08:531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查一查当地的卫生标准  贴一个黑龙江的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 生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行署)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10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产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用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2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发布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2023-09-12 11:09:161

贵阳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监控系统等。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二次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选用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选址阶段依法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二)设计、施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将施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将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六)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七)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措施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八)选用的材料和工艺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剂、管材、管件、配件等产品和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进行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八项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到场监督。调试后应当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系统水压、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次供水卫生资料等报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资料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2023-09-12 11:09:241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第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许可要求第九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五)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六)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七)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八)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九)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第十一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  (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五)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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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现场常见图纸及施工问题交给你,从本质上做好施工管理

这100个问题,在施工现场,设计和施工需要充分沟通,才能真正在安全、质量、进度及成本管理上等把握主动!一、结构专业的设计或施工问题部门、专业间配合类存在问题1:女儿墙、沉厕管井侧墙、屋面天窗壁等,大多是在钢筋混凝土板上为砌筑的砖或砌块墙体,砌体和混凝土两种不同材料界面处易形成裂缝,造成漏水。解决措施:所有建筑要求做泛水处,均采用现浇混凝土泛水,泛水高度如建筑无特定要求的,按200高。存在问题2:梁与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施工不便。解决措施:同时浇筑的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一致。存在问题3:地下室后浇带要在至少60天后方可浇筑,但地下室外墙的防水及基坑回填工程却需要先行施工,如何处理。解决措施:地下室外墙后浇带处,在外侧设一通高预制钢筋混凝土板,该板置于地下室外墙防水层内侧,建筑设计需考虑该处的防水做法,结构设计需考虑该板在后浇带尚未浇筑前用于拦挡回填土。存在问题4:有些墙垛的尺寸太小,不便于砌筑且质量不宜保证。解决措施:与混凝土墙、柱相连的墙垛尺寸≤120×120或某一边长小于120时,采用现浇混凝土墙垛。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类存在问题5:屋面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偏高,易产生裂缝而漏水。解决措施:屋面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尽可能≤C25级。存在问题6:地下室底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偏高,易产生裂缝而漏水。解决措施:施工周期较长的大体积混凝土(如地下室底板、外墙等),设计时宜考虑混凝土的后期强度,可采用不少于60天龄期的混凝土强度。存在问题7:地下室底板及侧墙后浇带新旧混凝土界面处易产生裂缝,经常出现渗漏。解决措施:后浇带接缝处应做成企口;主筋在后浇带处按断开处理;采用膨胀止水带。存在问题8:现浇混凝土板内预埋PVC电管时,混凝土板经常沿管线出现裂缝。解决措施:钢筋混凝土板中预埋PVC等非金属管时,沿管线贴板底(板底主筋外侧)放置300宽φ1.0×10×10钢丝网片。存在问题9:现电梯间前室有大量设备管线暗埋在混凝土板内,造成结构隐患,易出现裂缝。解决措施:预埋管线非常多的板(如高层建筑电梯前室等),板厚宜按结构设计所需板厚+30。存在问题10: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混凝土板,对裂缝控制要求较严,如何控制裂缝。解决措施:有防水要求的屋面板结构混凝土内添加抗裂纤维。添加量由招标中心或总承包提供中标产品参数,由设计单位确定。防止首层地坪沉陷类存在问题11:首层隔墙自身发生沉降,墙身出现沉降裂缝。解决措施:首层隔墙下应设钢筋混凝土基础梁或基础,不得直接将隔墙放置在建筑地面上,不得采用将原建筑地面中的混凝土垫层加厚(元宝基础)作为隔墙基础的做法。存在问题12:室外踏步、花台等发生沉陷、变形。解决措施:建筑室外配件设计时,应考虑其地基及基础的设计。存在问题13:室首层地面回填土较厚,回填质量不易保证。解决措施:回填时,监理必须到位,加强质量控制及自检措施,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回土填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可采取以下加固措施:(1)当回填砂、石、沙等低粘聚力大粒径材料时,不另行加固。(2)当回填土厚<500时,不另行加固。(3)当回填土厚500≤且≤2000时,地面长跨小于3000的,在建筑地面做法的混凝土垫层底部放置φ6@200双向钢筋网片,网片应锚入或搁置在周边结构上;地面短跨≥3000的,除按上述要求增加钢筋网片外,在垫层底部增设地垄墙,地垄墙与周边结构形成的网格边长不大于3000。地垄墙做法由设计单位出具,地垄墙材料宜采用砌体,与上部的混凝土垫层的支承关系应有保证。(4)回填土厚>2000时,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地面。因设计原因造成部门、专业间配合类问题存在问题14:有时隔墙、填充墙强度不好。解决措施:非承重墙的墙体材料强度等级在图纸中应予注明。存在问题15:钢结构、地基处理等需进行二次设计的由何方负责。解决措施:钢结构、地基处理的二次深化设计由总承包负责完成,设计单位必须全力配合,保证工作的衔接。二、建筑专业图纸设计问题消防设计存在问题1:消防车道没有4米宽、没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园林种树影响消防车辆。解决措施:按照规范执行,消防车道宽度执行规范,消防车回车场如果上部做草坪,下部构造设计必须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园林总图应经建筑设计人员审核,并报消防部门通过。存在问题2:电梯前室开窗面积不够3平方米。解决措施:按照规范执行,不够3平方米可加设加压送风井。存在问题3:各栋楼之间防火间距不够。解决措施:按照规范执行。存在问题4: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室没有隔开。解决措施:按照规范执行。存在问题5:发电机和消防水泵不在第一期,拖延第一期验收时间。解决措施:在一期应考虑完善配套,裙楼不装修、暂时不使用也应先设计消防系统,待施工完成后方可验收。存在问题6:消防水泵房没有直通安全出口。解决措施:按规范执行。设计通病与措施屋面防水存在问题1:防水材料质量不稳定解决措施:(1)选用防水卷材,根据国家规范确定厚度。(2)北方地区的别墅,按二级防水等级做两道卷材防水。存在问题2:保温隔热层设置位置不明确。解决措施:(1)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温材料。(2)北方地区先做保温,后做防水,南方先做防水,后做保温。存在问题3:天面女儿墙底裂缝渗漏。解决措施:300mm以下做混凝土女儿墙。存在问题4:凸出屋面的管道、井、烟道周边渗漏。解决措施:凸出屋面的管道、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 筋混凝土防水反梁,平屋面标高定于最高完成面以上250mm,坡屋面为完成面250mm。存在问题5: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处渗漏解决措施:按规定选用和埋设套管;套管处要用沥青麻丝和防水油膏充填。存在问题6:屋面西班牙瓦的施工方法设计有两种做法,一种为挂贴,一种为卧贴。但按挂贴施工的别墅屋面大部分有渗水现象。解决措施:改为卧贴工艺。如确实因屋面坡度太陡时,卧贴工艺中应增加挂网等加强措施,或将卷材防水层加厚(30mm以上)再采用挂贴工艺施工。具体做法均以各公司地区规范为主。存在问题7:别墅部分户型设计有暗天沟,但由于设计时此处未采取加强措施,许多屋面出现暗天沟漏水现象。解决措施:统一改为明沟。室内防水存在问题1:沉箱式卫生间无侧排地漏,使得沉箱内容易积水而形成渗水隐患。而准备补加侧排地漏时,又由于管井面积不够,无法增加立管。解决措施:加侧排地漏,北方地区因安装困难可适当加大管井。存在问题2:沉箱管道井防水套管安装,卫生间设置管道井时,管道井壁(沉箱内部分)厚往往只有8~10cm混凝土墙或者采用砌砖,无法较好地安装防水套管。解决措施:建议沉箱管道井壁厚12cm,并且应为钢混凝土结构,沉箱内部架空,不回填。存在问题3:浴室墙面渗漏。解决措施:柔性防水上返300mm高,以上部份做防水砂浆。北京地区墙根部混凝土上返120mm。存在问题4:安装卫生间设备时无法固定且易渗漏。解决措施:卫生间墙体建议全部采用实心砖。存在问题5:室内给水管被打穿。解决措施:水暖管道尽量避开门口经过,而从门侧穿墙过,剪力墙预留套管。外墙防水存在问题1:外墙裂缝渗漏。解决措施:外墙是涂料的掺抗裂纤维水泥砂浆。存在问题2:墙体材料。解决措施:使用加气蒸压混凝土砌块,应增加相应的抗裂措施 (如内外墙批荡挂网,抹灰层加抗裂纤维)。存在问题3:窗楣、窗台处漏水解决措施:窗楣要做滴水线;外窗台要低于内窗台,做足排水坡度;铝合金窗下框要有泻水结构;铝合金窗外边要打防水胶密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存在问题4:GRC外装饰构件多,而部分外墙GRC线脚上没有设计挑檐,容易造成GRC构件与外墙交接处出现渗漏水现象,而且GRC构件之间的连接也极易产生裂缝。解决措施:(1)尽量减少使用GRC,并减少GRC线条的样式。(2)选定供应商后,及时将安装节点提供给设计单位。待设计确认后方可安装。(3)设计院在图纸中要对装饰线条的排水坡度、滴水槽及不同材料搭接的防裂措施有所标注。(4)设计部定板中要考虑线条泛水、渗水的问题。(5)工程部要认真审核装饰线条的施工方案。地下室防水存在问题5: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解决措施:采用卷材防水,防水等级及设计执行国家规范。建筑节点通病及解决措施门窗与栏杆部分存在问题1:出天面门采用木门,规范不允许。解决措施:出天面门禁用木门。存在问题2:由于甲方考虑成本因素,准备取消一些楼盘的门窗钢附框,但取消钢附框后,会导致结构完成后门窗洞口无法及时收口,对工程进度影响极大,而且也极易造成铝框的污染、破坏。解决措施:总承包核算费用后,报总部审批。存在问题3:当电梯在首层,秋冬季风力很大时,电梯厅门关不到位,需要外力才能关上;设计时应考虑大堂电梯避风,电梯门开关自如。如:绿洲小区塔楼的电梯,在大堂打开门时会出现此种现象。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栏杆存在问题7:铁艺、铁花、防护栏杆大样不齐不能做为施工依据。解决措施:(1)由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和样品,设计人员选择。(2)设计公司设计大样图。存在问题8:栏杆高度小于1100。解决措施: 按规范执行。存在问题9:阳台栏杆的预埋件在主体施工时因没有栏杆的立杆间距而无法预留,在安装时又不允许打膨胀螺丝,造成要打掉结构。解决措施:设计确定间距及大样图。存在问题10:阳台镀锌钢管油漆脱落、生锈。解决措施:设计必须明确相匹配的油漆(瓷漆)存在问题11:室内飘窗台护窗栏杆的设置问题。解决措施:由标准化设计小组统一制定标准图。存在问题12: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8米时,应设有防护设施,所有窗台高度低于0.8米的开启窗,应设置安全护栏。现管辖小区,飘窗内的护栏高度偏低,儿童易撞碎玻璃摔下,建议增高护栏高度。解决措施:按规范执行。存在问题13:天台、平台各户型之间设有防护栏杆,防止外来人员穿过确保安全;由于窗户推拉门不能封闭,也没有防盗装置,多个楼盘均出现,从业主家平台推拉窗处进入室内,造成失盗的事件。解决措施:同意,设计中充分考虑。存在问题14:小区的景观水池边,应增设防护栏,以防儿童及老人滑倒摔下。解决措施:不采用其做法装饰细部存在问题1:走道管井门面贴磁砖。解决措施:由装饰专业出大样,确定颜色。存在问题2:室内木质柜与墙体接合处理不当。解决措施:由装修处理。存在问题3:卫生间、厨房墙面地砖的规格太大,易空鼓、损耗大。解决措施:建议墙砖不宜太大,应不大于500×500,且不用玻化砖。存在问题4:墙面地面砖采用斜贴,损耗大。解决措施:在交楼标准中,明确尽量不使用斜贴。存在问题5:橱柜验收不合格,导致煤气工程验收不合格。解决措施:执行规范。设计和施工时在煤气软管和煤气表放置的封闭空间预留透气孔,安装透气板。存在问题6:电梯的门坎应高于地面,门坎与地面应有一个合理的坡度,防止水倒灌入电梯井内,影响电梯的运行。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屋面工程存在问题1:斜屋面坡度太大。解决措施: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情况下,尽量减缓坡度。存在问题2:单体采暖预留管道:由于楼板厚度限制,使得预留采暖管道高出混凝土保护层管道交叉处,高度超高,不得不剔楼板。解决措施:采暖管道留槽走明管,并且给行销部一个合理的解释。存在问题3:是否采用混凝土天沟---品牌成品集水系统。解决措施:结合立面局部使用。存在问题4:施工单位经常提出屋面找坡材料的变更要求。解决措施:由韩建提出几种材料做法,由设计公司选定。抹灰工程存在问题1:多联排别墅露台分户墙因雨水和灰尘的影响形成“泪痕”,流挂现象。解决措施:设计要增设滴水线。存在问题2:我司地下室顶棚的设计做法基本是选用12J1-1图集的棚61做法,在保温板上直接刮2mm耐水子,很容易产生质量隐患(仅限北京地区使用)。解决措施:需设网格布,新建工程室内地下保温顶棚做法:参照88J2-9,棚26-W。存在问题3:我司室内顶棚做法一般都选用88J1-1图集的棚8B、棚9B做法,为水泥石灰砂浆抹灰,这种做法现在很少用,很容易产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解决措施:采用刮腻子抹平,取消抹灰做法。存在问题4:外墙石材铺贴的构造做法是否结合北方地区的保温做法。解决措施:同意。存在问题5:已交付使用水泵设备房的地面、地面均为水泥毛坏墙面、地面。应按卫生防疫站核发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标准设计(应将墙面、地面、排水沟内铺设墙、地砖),避免再次进行设备房的改造时,影响正常供水,并污染水泵房设施。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墙体工程存在问题1:有些地下室的隔墙也设计为轻质隔墙板,但由于地下室的层高(特别是地下一层)都较高,均大于3.3米,而轻质隔墙板的高度不能超过3.3米,否则会造成裂缝甚至断裂的危险。解决措施:建议地下室隔墙考虑改为砌块。存在问题2:有的剪力墙门垛设计过小,造成门套无法安装。解决措施:以后的门垛应不少于10公分(但应保证结构需要的尺寸)。存在问题3:剪力墙与窗侧边的距离太小,但是图纸仍然设计砌体结构,增加施工难度,又容易产生裂缝。解决措施:参见结构篇。存在问题4:grc轻质隔墙板裂缝。解决措施:除板缝铺设玻纤网格布加强外,还需满铺玻纤网格布。存在问题5:电气预埋图纸尺寸应尽量留余量,如配电箱等,由于有时招标时间较土建进度滞后,如不综合考虑各厂家设备尺寸提供相应预留尺寸,将造成浪费。解决措施:同意。楼地面结构存在问题1:非沉箱卫生间的降板原来均为3cm,使得卫生间内外高差不足,造成卫生间地面找坡很难施工,特别是门口处,很容易与外地面平甚至高于外地面,如果要保证有高差,又容易造成坡度不够,产生积水。解决措施:地漏旁边楼板可再降低,具体在结构图中加以标注。存在问题2:单体采暖预留管道:由于楼板厚度限制,使得预留采暖管道高出混凝土保护层管道交叉处,高度超高,不得不剔楼板。解决措施:采暖管道留槽走明管,并且给行销部一个合理的解释。综合类存在问题1:住宅厅房应考虑各室的空调机位,便于室外机的安装、维修、机座应考虑容积宽阔,大功率室外机也可以安装。室内机和室外机平台相距过远,避免室外连接管路过长,影响楼宇的外立面美观。解决措施:同意,设计中充分考虑。存在问题2:烟道设计时,应考虑厨房内管线的避让;现管理的楼盘有管路在烟道的出风口处通过,造成无法安装排风管。如:帝景、骏中区的户型均有此现象。解决措施:同意,设计中充分考虑。存在问题3:别墅平台、平台应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机位。现管理小区的业主自装太阳能热水器具越来越多,也符合国家节能趋势,为便于管理,建议设计时考虑机位统一放置。解决措施:不采用其做法。存在问题4:设备设备房应预留承重钩(如:水泵房、消防泵房、采暖机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等设备的天花内预埋挂钩),便于重型的机械设备拆装维修。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由设备专业提供土建设计条件,由结构专业出图。存在问题5:各楼栋大堂玻璃门采用对角装饰夹,配廉价地弹簧,不适合北京地区风大的使用环境,被损率达到60%,应采用类似麦当劳大门设计方案,既带框玻璃门配优质的闭门器。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存在问题6:配电室现安置在地下室,地面应高于楼道的地面或在室内门口制作防水台阶。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存在问题7:空调孔板设计不详。解决措施:(1)客厅出阳台空调孔与阳台水落管冲突,必须孔边距墙边200。(2)空调出阳台出墙或空调出厨房后阳台,各距 墙边100,转弯半径不够。(3)客厅空调板宽1000,应为≥1100。存在问题8:燃气热水器设计不详。解决措施:(1)挂热水器部位800宽墙均应实墙砌筑。(2)阳台安装燃气热水器时一下要挂热水器的实墙600宽。存在问题9:家具布置(1)每一个房间均需布置(工人房、杂物房经常漏画)。(2)厨房灶台及洗菜盆,排烟井布置随意。解决措施:设计充分考虑。存在问题10:预留孔洞不全。解决措施:(1)建筑图标明楼梯间正压送风口。(2)强、弱电箱预留孔必须标出。(3)各种排水管,雨水管必须标出。(4)燃气热水器直排孔必须标出。存在问题11:复式有退台时,则复式下层室内层高不定。解决措施:复式有退台时,则复式下层室内层高应为3.2米。存在问题12:飘窗台100厚侧墙应为混凝土墙,图示应深黑。解决措施:同意。存在问题13:转换层(1)卫生间沉箱易出问题,转换梁偏出卫生间墙。(2)各种下水管与转换梁冲突。(3)有室外露台时,需考虑解决室内高差问题。解决措施:设计充分考虑。存在问题14:小区园林道路由于路牙与路面平齐,且绿地高于路面,很容易被绿化用水污染路面。建议设计时提高路牙。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存在问题15:地下车库的电梯大堂要与首层大堂一起进行装修设计,车库与地下大堂应整洁,明亮,与小区整体的档次相合。解决措施:同意,采用其做法。存在问题16:车库的坡道长、面积大、拦水沟少;雨季来临时,易造成雨水涌入车库。解决措施:设计考虑增加拦水沟或阳光棚。三、其他常见的图纸失误1、地下工程的防水问题经常容易被忽略,地下工程的防水根据地下水位的高低来决定做法。2、引申到电缆地沟也常忘记做防水,对于地下水高的地区光做内防水还不行。3、防腐的工程对水也很敏感,不做防水,防腐的面层与基底粘结就不好,容易脱落。4、建筑的水沟虽然小,但是也是不容忽视的。关于水沟的盖板也不是随便就选的,要根据荷载来决定,以往工程遇到过,选用的普通盖板,最后上卡车的情况,这时候就要选能承重的重型盖板,而且盖板下要埋设角钢加强,过路的地沟要加钢筋加强。5、配电室门窗问题配电室门一般至少要有一个进配电柜的大点的门,电气专业提的要求一般不小于1.2m宽x2.4m高,建议作1.5mx2.7m的门,门上作上亮,上亮下的中梃要求厂家做成可拆卸型,这样在头次安装和以后的维修中需要进出配电柜时,就将中挺取下,平常走人则用下面的2.1高门即可。尽量不做2.4m高门,一方面有时不满足安装要求,因除去门框后净高未必够,另一方面如为安装柜子做成通高2.4m的门扇,尤其是钢门则很沉重,开启不方便,门轴处也易坏。有时电气专业忘记提门高条件,还需我们根据经验及时与他们确认,避免将来安装时出问题。配电室一般长度超过7m要设两个疏散门,超过60m还宜增加一个出口;高压配电室宜设窗台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窗,低压配电室宜设配砂扇的开启窗,不能一律开成普通窗。配电及有危险的化验室的门要求外开,很多人在设计时不注意。在配电的规范里都有。室外的电缆沟要加集水井,同时沟要向集水井找坡。配电,在有危险的(比空气重,有爆炸危险气体凝聚的可能)室内外高差要大于等于600。关于两个配电装置之间的门应开向危险程度低的一面,《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2条中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6、住宅飘窗给结构提挑板尺寸一般我们所标窗尺寸均为洞口尺寸,飘窗要将洞口全部维护起来,故窗要分别固定在洞口外边缘,窗中心距的距离大于洞口尺寸,而我们在平面图中标注窗尺寸仍要标注洞口尺寸,只在立面展开图中体现窗的实际尺寸。由于窗固定在外边缘,给结构提条件的时候要注意挑板的尺寸要大于洞口宽度,一般每边多出80-100(具体的根据窗框选型确定)。7、关于门宽的问题建筑设计有很多都要求门的宽度并不是洞口的宽度。勿视混凝土结构的变动。勿视施工因素和施工材料因素(比如有的设计者在混凝土柱处设计10cm的门垛,但没有要求浇混凝土,有的还只有6cm,如何砌砖)。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综合楼,以及24m以上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划入二类高层建筑,造成防火分区的划分、疏散楼梯的设置以及相应消防设施的配置等一系列错误,而且这类错误几乎是灾难性的,所以有必要引起重视。在做上人屋面时,女儿墙压顶距屋面完成面的距离低于或等于0.45m,且压顶的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时,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一般女儿墙如为砖墙类,混凝土压顶一般宽出墙边80,宽度很容易超出0.22m,这时我们在栏杆高度时一定要注意计算压顶面距屋面完成面的距离。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12 11:09: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吗?

您好,有标准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根据我国物业管理现实情况,于2004年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从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界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了三个等级的服务标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小区主出人口24小时站岗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2次。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六)绿化养护管理(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二级三级服务标准参见教材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在使用以上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望采纳谢谢
2023-09-12 11:10:171

卫生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具体是?

  申 请  一、申请资料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应包括:  (一)餐饮业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00m2以下餐饮业不要求提供);  (7)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公共场所: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自备井水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9)公共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2)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三)、集中式供水设施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卫生管理组织及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5)、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6)、单位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包括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源防护及厂区环境卫生情况;  (8)、制水工艺流程及设备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净化消毒情况;  (9)、水处理剂、除垢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索证情况(提供许可批件复印件);  (10)、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11)、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12)、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3)、新、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还应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综合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二次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9)、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0)、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1)、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除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格式文本外,其它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二)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其中由企业提供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无公章的,加盖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印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已取得卫生许可单位超过有效期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同时提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材料的,相同部分可不再重复提交;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提交。  受 理  一、敖汉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受理辖区内公共卫生许可事项,并将卫生许可有关政策依据、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卫生许可培训处拟设2个受理窗口,每个受理窗口设A、B角两个受理人员,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负责接待,保证各受理窗口不空岗。  二、受理人员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即时或者在接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三、对于受理的申请资料,受理人员应将卫生许可申请书中基本情况录入微机,申请、受理两步操作程序予以通过。  四、受理人员填写《卫生许可办理程序一览表》,并报科长审核。依法需要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验收的,科长于1日内批示转办科室,受理人员于1日内将申请资料转入相应监督科室。  现场审查验收  一、监督科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完成现场审查验收等全部工作。  二、承办监督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现场审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员分别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或理由。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卫生许可评定,制作《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卫生许可评分表》,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制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卫生许可评分表》  三、现场审查验收合格的,承办监督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卫生审查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现场审查验收不合格的,承办监督员应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送达申请单位。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将现场审查意见和不予通过现场审查的理由和依据填写在《卫生审查意见书》中,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主管领导审批后,承办科室专人负责将全部资料送卫生许可受理人员。  审批报送与证件发放  一、现场验收审查资料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将全部档案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局法监处审批。  二、现场验收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受理人员制作《稽查通知书》于2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监督局卫生稽查处。  三、市卫生局法监处(6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负责自接通知后2日内将书面决定取回并送达。  四、市卫生局法监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于5日内制作卫生许可证件,并通知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负责自接通知后5日内将卫生许可证件取回并送达。  变更与延续(复核)  一、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提交《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文件、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复印件及有关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复核)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提出书面申请,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未改变与原许可审批一致的,由申请单位提交证明和卫生许可延期(复核)申请书,可不再提交卫生许可申请资料。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与原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三、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收到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复核)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  办理时限  一、本规定中所列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特殊营养食品和强化食品需要根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所需的期限。检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评审所需的期限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2023-09-12 11:10:282

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法律主观:物业管理,指的是对小区内的建筑、场所以及各类设施进行的一项专门管理活动。自上个世界八十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小区物业管理就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在当下,新兴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方便业主的居住,物业管理变得至关重要。最新的三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5、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70%以上。(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至少两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6、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5、载人电梯早6点至晚12点正常运行。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1、小区24小时值勤。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至少巡查1次。3、车辆停放有序。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五)保洁服务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3、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六)绿化养护管理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2023-09-12 11:10:511

什么是物业承接查验?

问题一:什么是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接管验收有区别吗?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第二节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 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承接查验不同于新建物业的承接查验,二者进行承接查验的内容和重点都有一定区别。 一、准备工作 (一)符合承接查验条件 在物业管理机构发生更迭时,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实施承接查验: (1)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与原有物业管理机构完全解除了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的产权单位或业主大会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二)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 在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即应组织力量成立物业承接查验小组,了解物业的基本情况,并着手制订承接查验方案。 查验小组成员要求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专业性强。小组成员人数可根据接管物业的规模而定。 (三)准备资料和工具 物业的承接查验验收小组应提前与业主委员会及原物业管理企业接触,洽谈移交的有关事项,商定移交的程序和步骤,明确移交单位应准备的各类表格、工具和物品等。 二、物业查验的内容 为了使物业的移交能够顺利进行,接管单位必须对原物业的状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查验和分析,为物业移交和日后管理提供依据,对发现需要整改的内容需及时与移交单位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机构更迭时的物业查验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资料情况 物业资料情况除检查本章第一节所列的涉及承接查验新建物业的相关资料外,还要对原管理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质量记录进行检查。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 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管理现状的主要项目内容有: (1)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状况; (2)供配电、给水排水、消防、电梯、空调等机电设施设备; (3)保安监控、对讲门禁设施; (4)清洁卫生设施; (5)绿化及设施; (6)停车场、门岗、道闸设施; (7)室外道路、雨污水井等排水设施; (8)公共活动场所及娱乐设施; (9)其他需了解查验的设施、设备。 (三)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项目机构经济运行情况 各项费用与收支情况、项目机构经济运行情况包括物业服务费、停车费、水电费、其他有偿服务费的收取和支出,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结存,各类押金、欠收款项、待付费用等账务情况。 (四)其他内容 (1)物业管理用房; (2)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设备、工具、材料; (3)与水、电、通信等市政管理单位的供水、供电的合同、协议等。 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三节 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 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既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又涉及物业管理各方的权益,还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因此,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是物业管理操作中一个重要环节。物业管理工作的移交必须在完成承接查验的前提下,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移交工作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建设单位将新建物业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二是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后,由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将物业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三是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同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大会或物业产权单位移交或交接物业。 一、新建物业的移交 (一)移交双方 在新建物业的移交过程中,移交方为该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接方为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物业有关资料并做好移交工作;物业管理企......>> 问题二: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一: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分为: (1)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2)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 第二:主要说一下物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前期承接查验: 一: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三: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时: 除承接查验以上文件资料和内容(建设单位交接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文件)外,另还需要交接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公共部位的收益、业主信息等。 第四:主要的依据是《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五:另附:承接查验注意事项: 一: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二: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问题三: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资料指哪些资料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问题四: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一般采用什么方式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确切的讲应该叫“承接查验”。具体有如下: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于业主入住之前,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在条件具备或物业管理企业早期介入充分、准备充足时,物业的承接查验也可以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问题五:物业承接查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物业项目名称、交接主体、交接时间、权利和责任分界点、交接内容、交接查验方法和标准、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争议解决方式等。 问题六: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问题七:物业承接查验一般是在什么时候 5分 更滑物业管理公司时,旧物管单位需要先和业委会进行管理材料交接,如小区图纸、业主资料等。 新物管单位进场后,双方要进行技术交底,如各项设备设施目前的状况,上次维修保养时间、公共能源表结算时的数值、隐蔽工程位置及养护情况、委托第三方负责项目的交接(如电梯、绿化、垃圾清运等)。这些都需要双方配合进行。有时候还需要双方财务人员对预售(亏欠)物业费用进行交接。 问题八:物业承接查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物业查验的方式 承接查验不同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是在物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资料,有关单项验收报告,以及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对物业公共部位配套功能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等进行核对查验。承接查验还应对设施设备进行调拭和试运行,还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查验的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是进行必要的复核。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验收。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物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重大工程缺陷,影响物业正常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拒绝承接物业。 物业管理的承接查验主要以核对的方式进行,在现场检查、设备等情况下还可采用观感查验、使用查验、检测查验和试验查验等具体方法进行检查。 1、观感查验 观感查验是对查验对象外观的检查,一般采取目视、触摸等方法进行。 2、使用查验 使用查验是通过启用设施或设备来直接检验被检查对象的安装质量和使用功能,以直观地了解其符合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等。 3、检测查验 检测查验通过运用仪器、仪表、工具等对检测对象进行测量,以检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试验查验 试验查验通过必要的试验方法(如通水、闭水试验)测试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 三、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 发生物业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设计方案不合理或违反规范造成的设计缺陷;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或施工工艺不合理甚至偷工减料;验收检查不细、把关不严;建材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管理不善;气候、环境、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对于承接查验中所发现的问题,一般的处理程序如下所示。 (一)收集整理存在问题 (1)收集所有的《物业查验记录表》; (2)对《物业查验|考试大|记录表》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将承接查验所发现问题登记造表; (3)将整理好的工程质量问题提交给建设单位确认,并办理确认手续。 (二)处理方法 工程质量问题整理出来之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方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在提出质量问题的同时,还可以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便于建设单位进行针对性整改。 从发生原因和处理责任看|考试大|,工程质量问题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质量问题。若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发现或发生,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负责。第二类是由于规划、设计考虑不周而造成的功能不足、使用不便、运行管理不经济等问题。这类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作出修改设计,改造或增补相应设施。 (三)跟踪验证 为使物业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圆满地解决,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跟踪查验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负责不同专业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整改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现场跟踪,对整改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办理查验手续。对整改不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则应继续督促建设单位处理。来源:考试大-物业管理师考试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释义】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的查验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物业时应当进行验收,这就是狭义上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承接验收。从广义上说,物业管理企业的承接验收还包括对于原有物业的承接验收。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的承接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 问题九: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一)物业买卖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 问题十:物业承接查验依据哪些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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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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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工作主要涉及到哪些领域?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本市地方性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市政道路、桥梁的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承办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临时占道的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排水监测及行政管理;依法承办城市市政设施接设、穿越许可证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全市城区园林、绿化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养护管理;负责城市风景区和市属公园的维护和管理;依法承办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全市城区环境卫生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养护管理;负责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全市环卫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六)监督检查全市城区燃气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养护管理;负责全市燃气用户的用气管理及发展用户工作;负责燃气的安全储备、输送及压力调配;负责全市燃气管网的安装、改造、监测及维护;负责燃气供应的安全管理。 (七)监督检查全市城区自来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日常养护管理;负责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负责二次供水加压泵站运行的管理与协调;负责自来水用水户水费查收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实施;负责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出口、水源井等水质监测与检测工作。 (八)负责城市公汽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系统的法制建设,起草行业规范性文件,对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本系统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本系统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本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群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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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都干一些什么工作

下水道,暖气管有问题都可以找他们
2023-09-12 11:11:322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 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第八条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收费资格。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必要时可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第十一条 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十五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构成为: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10、法定税费。11、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第十七条 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第十八条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别服务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以下费用:(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四)装修押金: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收取。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立即退回。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取相关装修押金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退回。除上述费用以及实际提供了资料复制服务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复印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上述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1—3%的代办服务费。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查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完善,不能完善的,其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内容、标准及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经委托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其他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约定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仍不交纳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第三十二条 物业合同双方应接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其调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78号)以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服务等级低于本办法适用收费标准的,须相应提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相应服务等级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023-09-12 11:11:401

成都市物业管理楼盘市优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成都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规则,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1] 15号)
2023-09-12 11:12:073

为什么高层物业费比多层的高很多?

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物业管理费用的基本构成,共包含五项。任何一项高层的费用都大于多层。高层的物业费高,就合情合理了。1、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相对来讲高层的户数多,成本就高。2、房屋设备运行费:用于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所需的费用。多层的运行设备是很少的,高层增加了如:电梯、二次加压供水等设备设施,增加的人员成本、维修保养成本就高。3、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费用;高层的保安成本比多层高。怎么理解呢,比如,多层的巡更,一般不需要爬楼,高层巡更的项目无论爬楼或坐电梯,其运行成本增加很多。4、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服务所需的费用;这个很直观,不用解释,高层的成本也是高的。5、维修费:用于物业维修服务所需的费用。这个跟上面的第二项直接挂钩的,成本相对高。以上物业费的组成五项,我们综合来看,任何一项高层成本都大于多层。另外,高层的公摊率大于多层。也导致物业费相对高。举例来讲:比如,小张有一套多层住宅(A)和一套高层的住宅(B),都是100㎡。A的使用面积是90㎡,B的使用面积是75㎡。但房产证面积都是100㎡。抛开物业费构成五项不谈,单从使用面积上讲,高层费用大于多层。小张就会觉得高层物管费“贵”了。
2023-09-12 11:12:458

余氯检测0.05是什么意思,卫生部门要求二次供水记录写上上午检测数据为0.05 下午为0.1,这是什么值啊=不明

所谓余氯是指水经过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余留的有效氯。余氯这个标准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即GB17051-1997中的7.2条款规定参照《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末梢水的余氯大于等于0.05,过小会导致杀菌效果下降。
2023-09-12 11:13:152

二次供水无卫生许可证可以处罚吗

可以。去本地供水监督局。针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存在的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二次污染风险高等突出问题,省建设厅、发改委、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规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工作机制,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并落实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同时对既有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限期整改,二次供水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
2023-09-12 11:13:251

白银市二次供水人员到政务大厅办什么手续?

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是在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一般会要求你提供法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管理水的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本年度水质检测报告(一般由疾控中心出具),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还有就是二次供水池的平面图~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其他用水需求和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及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给水专项规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该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白银城区城市供水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县(区)建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经营范围者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用户用于同供水管道连接的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节能标准。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对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方可办理供水手续正式通水。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的原则进行设计,新建小区在管网建设时由城市供水单位参与图纸设计、图纸会审、竣工验收。第十四条由住建局牵头,房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小区的供水管道的初装费标准予以核定,经房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缴纳初装费,由供水单位进行供水管网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时,需提供供水单位实施终端收费的协议,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终端收费,维修和维护费用纳入供水成本。新建小区高层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设计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用房。高标准的饮用水参照以上办法建设。
2023-09-12 11:13:331

30高层二次供水泵在几楼

一般的小区高楼都有二次供水,水箱式或者是蓄水池,通常会使用在7层以下的楼层,这种方法也是比较原始的,二次供水首先要注意水质的问题,要定期的进行检验并且消毒,那么30高层二次供水泵在几楼?高层二次供水水压标准有哪些?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30高层二次供水泵在几楼高层的二次供水一般在7楼以上。二次供水的方式包括了加压式,这种方式正常情况下是在7层以上的住宅才会使用到。它的水箱和储水池大部分都会建筑在地下室,通过加压的设计来输送到各个家庭。还包括了无负压式供水,这种供水方式和政府的水管道是相通的,它的密封性也比较好,所以正常情况下不会有二次污染。1、高层供水的水箱材质要符合饮用水的正常规范,应采用食品级的不锈钢材质,并采用相应的防护计划和消毒计划,防止二次污染,高层二次供水设计师、施工以及竣工竣工中要加强,监督预防卫生工作,少安全隐患存在。2、二次供水单位应加强或者新建一个相应的管理标准,定期检验水质并消毒,较好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需要拥有健康证;市卫生监督局需要加强二次供水单位的小区物业或单位卫生许可的申请和审核。3、卫生督察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单位加强督察检查,对于供水水质定期测试,指出建议,并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策略,对于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庭卫生标准的给予供水单位高额的罚款。4、加强居民饮水的知识宣传单,增强它们的卫生防护意识,预防不卫生用水诱发疾病的传播,建立和公开我们市饮用水安全督察举报电话,让居民发现水质问题之后及时向市卫生预防预督察部门报告,杜绝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供水平安。高层二次供水水压标准水压标不标准那要看你的管道压力等级了,一般管道压力等级是1.6MPa,供30几层无任何问《给排水规范》中规定供水压力:一层(平房)0.1MPa,二层加0.02MPa,三层到六层每层加0.04MPa,所以市政保证六层有合格的水,那么压力就是0.28MPa。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建设、设计及建设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与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密切相关。比较原水供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更易被污染。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第3.3.5A条规定: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相关供水水压标准如下: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2.4码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应≥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3.5码高层建筑生活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2)静水压力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措施;(3)各分区最不利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压力要求。第3.3.5码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3、《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置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30高层二次供水泵在几楼”的相关内容。
2023-09-12 11:1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