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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大律师网的大案要案

沈阳“慕马”大案慕马案的重要涉案人员,除了沈阳市政府的一、二把手(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还牵扯出了包括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等100多名领导干部,涉及党政、司法、经济管理等多个单位。涉及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以上官员达400多人,收缴扣押赃款、非法所得2亿多元人民币。辽宁、江苏检察机关分别指控慕绥新、马向东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该案在沈阳引起空前反响,涉及领导干部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后果之严重,均为建国以来罕见。刘晓庆公司涉税案刘晓庆,国家一级演员、第七届全国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全国表演学会副会长,自2002年因涉嫌偷税被依法逮捕,就引起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但该案在本团队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田凤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在历任肇源县委副书记、绥化地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之后,1995年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1999年成为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土资源部部长。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5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田凤山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498.13万元,涉及17笔受贿。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庭审中,田凤山委托的律师到庭为其辩护,田凤山承认了公诉机关对其的全部指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5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临床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致伤致死人数众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同时要求各地药监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就地查封、扣押。该假药案使“国药准字”引起信任危机,一度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激起巨大社会波澜。齐二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5人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受贿案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徐炳松,于1993年当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政绩突出。历任广西贵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常务副书记、书记;玉林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徐炳松在工作上的确有一套,富有潜力。1999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炳松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刑事判决。著名歌手臧天朔聚众斗殴案臧天朔,中国摇滚乐歌手,流行乐坛上实力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参加过多次全国各地的大型演唱会、音乐会、义演等。2008年9月28日因涉黑在北京被捕,案件审判过程中,积极赔偿获被害人谅解,于2009年11月27日被宣判因聚众斗殴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海首富、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案周正毅,原农凯集团公司董事长,前上海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曾被国际知名杂志福布斯封为上海首富,2002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1名。2007年被检察院起诉,涉及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项罪名,以及周正毅个人行贿、挪用资金两项罪名。该案由本团队律师代理,在庭审中对检方指控罪名均提出有力质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周正毅16年徒刑,处罚金335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受贿案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自1985年起历任中央顾问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以极其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各个舞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兼职教授、证券行业的资深专家等。2008年6月被“双规”,2010年4月15日,在北京市一中院接受审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在证券市场引发一场强烈地震,诸多商业巨子、演艺明星牵扯其中。原华夏银行总行行长段晓兴受贿案段晓兴,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于1998年调任华夏银行当行长,因涉受贿案被起诉。二审中,经本网站律师据法力争、多方面努力,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723号判处段晓兴有期徒刑七年的刑事判决,认定段晓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在案扣押的人民币74840元中的24800元折抵赃款予以没收,其余发还段晓兴本人。上海社保基金案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因涉嫌违规使用32亿元社保基金而被隔离审查,涉案金额达百亿人民币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也随之浮出水面。随着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收受贿赂被隔离审查,“福禧投资”董事长张荣坤被限制自由配合调查,“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副总裁韩国璋被“双规”,宝山区区长秦裕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这起牵连甚广的重大腐败窝案、串案的黑幕正被层层揭开,其中的灰色资金链条也逐步清晰起来。上海社保基金案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二是发生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保领域,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三是众多官员牵涉其中,中央查处此案的阵容非常庞大。药监局腐败窝案2006年11月28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妻,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原主任付玉清,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郝和平是"药监局腐败窝案"中首个受到刑事审判的国家药监局官员。在他之后,还有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王国荣等6人先后落马。“齐二药”余音未绝,药监局腐败窝案又浮出水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引起了人们对医疗器械和药品审批、注册等各个环节中诸多问题的强烈关注。“石油大王”龚家龙案龚家龙,曾是天发集团法人代表、荆州市人大代表,还因担任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首任会长,有“民营石油大亨”、“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等称谓。龚家龙案曾惊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2006年12月21日,省公安厅指定鄂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龚被监视居住,2007年2月5日被刑拘,2007年2月13日,经鄂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专案组历时10个月,辗转数万公里,调查400多人次,审阅凭证资料3万多册,送到法院起诉的卷宗有100多册。2008年7月16日,该案在鄂州市中院审理。起诉书指控龚家龙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经过本网站律师的努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9个月。由于被先行羁押,宣判后不久即释放。央视记者李某受贿案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央视女记者被检察院带走”一事,于2009年8月4日上午尘埃落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央视女记者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而该案所遗留的问题,比如所涉及的回避制度适用与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冲突问题、拘传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背法定管辖原则等,值得所有人深思与探讨。东北首富范日旭案范日旭,现为美国公民。原系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原长春长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吉林白山航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巅峰时期,范日旭坐拥吉林轻工、北方五环、厦门国泰3家上市公司及圈内知名的泛亚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检方指控范日旭涉嫌集资诈骗、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单位行贿等6项罪名,经过本网站律师在法庭上的充分质证、辩论,法院最终于2010年8月认定了范日旭涉及其中5项罪名,集资诈骗罪因证据不足未定罪。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受贿案彭长健是重庆本次打黑风暴中第二个落马的厅级官员,第一个为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据悉,1998年下半年至2009年8月,彭长健在担任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副局长、局长和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治安管理、人事安排、办公楼及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事务中,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马当、岳宁、王小军等18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471.1065万元。此外,彭长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折合人民币计467.5628万元。法院判决:彭长健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471万元与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460余万元上交国库。重庆雷德明涉黑案雷德明为重庆黑恶老大陈明亮的手下,和马当、周勇(小)、周勇(大)、江捷、黎忠明、曾学建、周明在所谓的“第二政府”下长期进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及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开设大世界云梦阁夜总会组织妇女卖淫活动。据悉,陈明亮、马当、雷德明等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13个罪名被提起公诉。该案的显著特点是团伙成员多、涉案罪名多、辩护律师多、出庭公诉人多、涉案金额大、拉拢腐蚀的官员级别高、人数多等。这种情况,在以往重庆审判的涉黑案中,并不多见,其定性对其他涉黑案来说,具有风向标、指导性的作用。郑州“中原第一案”宋留根案宋留根,是中原商都众多批发市场的垄断者,其所掌控的郑州最大的托运公司“恒业运输有限公司”,年利润高达4000万元到5000万元。在恒业公司运作的近五年时间里,宋留根等骨干成员疯狂攫取了超过2亿元财富。2003年7月3日,在郑州火车站,警方在宋留根等人押赴到郑时,在站台现场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宣布警方一举摧毁了以宋留根为首的犯罪团伙。2004年本网站律师为宋留根涉嫌黑社会犯罪案提供辩护,引起社会媒体普遍关注,各大媒体纷纷以头版或者整版的内容对本案进行跟踪报道。江西抚州熊新兴涉黑案熊新兴,江西省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博福公司总顾问、广东省广州市嘉邑华投资公司(私营)董事长,曾任抚州市临川区两届政协委员。1997年以来,凭借开设赌场、贷款诈骗银行资金等非法手段聚敛巨额财富,大肆购买枪支并编织层层“保护伞”。2006年9月26日下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等1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熊新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李华、董啸林、张文锋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该案被称为“江西涉黑第一案”,其过程跌宕起伏,被媒体广泛关注。重庆王紫绮卖淫团伙案王紫绮,重庆“亮点”茶楼的实际管理人,由于该茶楼于文强千丝万缕的联系在重庆扫黑行动中被侦查。2009年8月7日,随着重庆市渝中区警方端掉了位于大溪沟的“亮点”会所,王紫绮等犯罪嫌疑人也一并被抓获。2010年8月1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重庆“亮点”卖淫场所女黑老大王紫绮等3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等五项罪名对被告人王紫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记者高勤荣受贿、诈骗和介绍卖淫案1998年5月27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内部版刊登了《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的《山西省运城搞假渗灌浪费巨额资金》的文章,揭露了运城地区突击建造假渗灌工程导致国家2亿多巨额资金被浪费的现象。其后《南方周末》、《焦点访谈》以及众多媒体在同年9月份就连续作了报道。1998年12月4日,高勤荣去北京反映情况,被跟踪而去的运城警方连夜带回运城,纪检、公安人员随即搜查了高勤荣在太原的家,接着运城市检察院对高勤荣提起公诉。1999年8月13日,运城地区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高勤荣有期徒刑5年、3年、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2006年12月7日,高勤荣刑满释放(因狱中多次立功减刑4年)。该案经国内著名媒体《南方周末》曝光后,高勤荣及其家人相继得到国内外不同程度的声援和捐助,2001 年曾在全国政协形成提案。沈阳欧亚诈骗、行贿、伪造、虚假出资案杨斌,2002年《福布斯》杂志评为中国(大陆)第二富豪、金正日任命其为朝鲜新义州特首,系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斌犯有虚假出资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两被告单位分别被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该案的审判引起海内外媒体极大关注。

结合刑事辩护制度谈律师的注意事项?

一、树立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辩护理念,找准职能定位律师的刑事辩护并不意味着为被告开脱罪责,而是旨在为法官断案创造兼听则明的条件,减少错判的可能性,来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搞好刑事辩护有三个原则必须牢牢把握。首先,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辩护。从事实情节出发是律师刑事辩护的前提条件,也是律师辩护的范围框架。辩护绝不能违背事实。第二,要依据法律规定展开辩护。法律是辩护的准则,也是公、检、法机关办案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辩护绝不能违反法律。任何抛开法律规定的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夸夸其谈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与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关的话在法庭上即使说的再美妙动人,也是达不到辩护目的的。第三,要准确的把握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职能定位。在刑事辩护中,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对律师抱的期望过高,把律师当成救星。另一方面有的辩护人不切实际的“重”结果,向当事人许诺诉讼结论,其结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出现这些情况,就是没有找准职能定位。根据《律师法》第25条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的意义,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公诉人相对抗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即以制约而求公正。对抗是一种手段,而实现司法公正是辩护的最终目的。从辩护制度的作用来说,律师辩护意见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但律师无权干涉法官如何判案。因此,笔者认为:在刑辩中律师应当把是否发现了所有应当发现的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依据;是否很好地运用这些依据表达出出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否能审时度势地采用合法恰当的方式让法庭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辩护的本质职能和目标,而不应当把是否达到当事人的期望,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被告作为判别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那种不切实际,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以给当事人承诺保结果的辩护 定向,强辩、胡辩是万万不可取的,也是非常危险的。二、认真吃透案情,努力发现问题,确立辩护目标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发现和提出问题是辩护的基础,也是展开辩护的切入点。从受理辩护开始,这就要求辩护人要注意尽力发现问题,多获取有利被告的各种信息和证据,才能做到质证有力,论证有理,辩驳有据。发现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重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一)认真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异同。努力寻找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和论据。(二)反复研究起诉书,对起诉的案情和意见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对于那些问题存在疑点需要查证,那些问题可能成为争议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这时那怕是线索性的辩护证据也应及时归纳,以便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据加以印证。(三)认真阅读案卷,剖析控方证据,发现辩护证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抓准了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抓住了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对控方指控、对方观点作有力度的反驳。(四)会见被告人,提炼辩护论点。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自己最清楚。律师要获得高质量的辩护效果,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听取他们的辩解或陈述。具体方法为:1、根据起诉书或主要证据目录中的有关证据,将应该落实的辩护论据或须核实的事实列成提纲,会见被告时逐一核实。2征求被告对起诉书认定事实的看法,从律师的角度审核其辩解能否成立。3、从被告所陈述的事实中,看有否与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据不相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定性、事实严重不符或带有法定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4、问清被告是否投案自首。如果是被抓获归案,应当核实是侦查机关第一次提审时交代还是以后交代,当时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5、核实被告交代中是否有涉及检举揭发同案犯其它犯罪事实,是否提供过检举立功线索。在全面吃透案情的基础上,结合不同案件事实情况,理出相应的辩护思路,确立有理有据的辩护目标。三、确定辩护重点,找准法定理由要从案卷中找出可辩事实根据,选中突破口,确定辩护重点,对案件所涉及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烂熟于心。如果只掌握事实情节,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判断。我通过归纳认为法定辩护理由有四类,酌定情节辩护理由有六 类,具体如下:﹙一﹚法定理由辩护: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辩护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有三种:一是犯罪事实没有发生或犯罪行为并非为被告人实施。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关于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刑事辩护词 正当防卫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告第 二审 的辩护 律师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 辩护人 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我国《 刑法 》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此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就不能成立。 公诉 方在 起诉书 称“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窜出,手持菜刀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人被告又将被害人仰面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其实强调被告将被害人推倒的事实,这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被害人是故意杀人(未遂)。被告在突然遭到手执凶器的被害人的袭击下,在面临被害人的威胁时,只是出于人的本能的自我防卫,他面对手持菜刀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也没时间去想自己的推倒行为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被告人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被告的行为就完全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主观特征。所以由于主观要件的缺失,根据 犯罪构成 原理,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其主观方面追求的是排除不法侵害,并非追求致人伤害或死亡,因此上诉人主观方面属防卫的故意而并非犯罪的故意。 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告人推倒被害人时,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地真正地停止?推倒被害人是被告人上前几步还是被害人上前,是在侵害行为同时产生的还是在停止侵害后产生的?使用推倒这种方式防身是否正当和适当?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于被害人公然手持菜刀砍伤被告直接引起的。 当被告在晚上回家的路上时,出乎意料地遭受到被害人用刀的不法袭击。被告在本身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害人的不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对被害人推拨,致使被害人跌在地上。根据《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该行为只能认定被害人对被告施用暴力行凶的违法犯罪、明显地侵犯被告人身 生命健康权 的行为。因此,受害人是防卫起因的肇事者,是事情扩大的制造者。 2、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首先,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行为开始后。通过本案卷宗材料分析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被害人家门口时,被害人突然从家门口南侧窜出来,朝被告人脖子左侧砍了两刀,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其次,被告人防卫的行为始终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通过卷宗 证据 及 一审 出庭 证人 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始终没有停止,在被告把被害人推倒之前,被告人的处境始终处于现实的直接的威胁中,这种威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且并没有因被拉开而停止和消失。被告人之所以推倒被害人,是因为被告人起身以后又凑向被告,是侵害行为的继续。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出于更有效地制止不断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推倒行为是恰当的和适时的防卫心理和动作,并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在侵害行为停止后采取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然处于正当防卫状态。 总之,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推倒被害人的时间,是在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实施的,此时故意杀人行为尚未完全结束,被告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人在被拉开,只意味着对被告的人身的不法侵害暂告一段落,但丝毫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已告结束。被告所面对的不是普通 犯罪嫌疑人 ,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被害人上前实施暴力的突然袭击,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所采取推的行为这一措施并无不当。 3、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实施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它针对被害人而实施的采用手推的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 4、从防卫的限度来看,被告的推行为是完全正常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此款,被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无限度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其对作案环境、打人武器都是事先谋划好的,这相对于毫无害人之心的、急于要回家的被告人而言,侵害者和被侵害者势力明显悬殊,侵害者是手拿刀,被告是空手,受害人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且侵害人突然闯出对被告实施侵害行为,这也是主动的挑衅、进攻和侵犯他人。再次,从案卷和物证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看出,受害人是酒后持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且勿论其是杀人、重伤害、亦或 轻伤害 ),据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实施的行为非常残忍,已严重威胁了被告人的生命安全。 鉴于此,在当时被害人行凶的紧急情况下,被告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选择什么样的防范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当认定是正当的和适当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被告选择推被害人是唯一可能防身的方法,更是必要的。至于不法侵害人的死亡,是属于意外事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导致严重伤亡的就是被告人了。实际上,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颈部被砍伤,劲动脉露出。因此,不能因为出现伤亡后果而否认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在评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我们必须反对客观归罪的后果责任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重伤,就一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了。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就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奋起同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斗争。这是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的宗旨。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要求过分苛刻,就会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也助长不法侵害分子的嚣张气焰。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上,由于被告人是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下实施的推被害人的行为,其危害后果与其本人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由于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的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站在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高度上,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去审查本案的基本性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本案的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只孤立片面地根据被害人死亡这一个情节, 便认定被告有罪,这种认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三、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害人的重大过错表现在:被害人仅因接线浇地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就手持菜刀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由此导致被告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推了被害人,从而引发本案。可见被害人应对其自身出现的伤亡后果负完全的责任。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害人突然出现用刀砍伤被告人,就不会有被告人推倒被害人的行为,更没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关于两人被拉开后,被害人被推倒的说明 一审判决认定从两人被拉开后,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的行为,其主观已不具备防卫意图,客观上亦无被非法侵害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两人已被拉开的情况下,被告又把被害人推倒,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这一认定实际上是认为“两者已被拉开”,不法侵害已停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审判决虽未明说,但对被害人之前的不法侵害也不否认,而事实上“被拉开”并不等于不法侵犯行为结束,根据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在两人被最后拉开之前,证人也进行了拉开,但由于没有效果,所以证人打电话告诉别人。也就是说在最后拉开之前,被害人并未停止侵害。并且被告人供述是也说被害人再次上前,才推的被害人,说明被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完全具备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主要是刘的供述,既然用刘的供述就应客观,全面考虑认定,刘供述,是在被害人继续往前靠,而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了一下,说明被害人手里虽然没有刀,但并未放弃不法侵害,说明其仍然在主观上存在不法侵害的故意。正是因为其不法侵害的行为仍未停止,刘为了使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本能的推了被害人一下。因此,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同时,其主观上明显具备排除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防卫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审法院忽略了不法侵害始终在进行并没有真正停止、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把被害人推倒用于防身的合理性,忽略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而孤立地根据“推倒被害人”这一个情节,便简单地抱着对死亡者的同情,作出了合情理并不合法的主观推论,进而对被告作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有罪的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后,被害人是因其自身犯罪引起的,而又加之救治不积极导致死亡的。被告对其所实施的是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在受害人暴力犯罪的侵害下,在被告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告的自卫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且其自卫行为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本案具体情况下的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认识偏颇,对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以及对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错误地把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犯罪,于法无据,与理不符,已经引起而且还势必继续引起消极的社会效果,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无罪,并判决被告不就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刑事辩护意见书

问题一: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有区别么? 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问题二: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吴滨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赵龙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询问证人。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特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在秉公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异议。 1、上诉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书判决认定:陆文龙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文龙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文龙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上诉人。 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诉人的同时,上诉人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上诉人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其次,上诉人本身并不知道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诚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辩护人对于一审过程中证人陆文明等所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曾清醒过”的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陆文明,凌建军声称2008年9月19日14许陆文龙清醒过一会儿,他说是被他的老婆打的。 而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入院录》的记载,陆文龙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没有证人所言“清醒过一会儿”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3、证人陆文明认为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应该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 上诉人丈夫陆文龙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决书中认定:“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文龙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病鉴字地20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记录,陆文龙头部左侧头皮擦伤、颈部的左侧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细条状皮肤擦伤、右上臂下段内侧皮肤擦伤、左前臂中下段皮肤擦伤、右小腿下段外侧皮肤擦伤以及左小腿中段胫前散在点片状皮肤擦伤,一共有7处擦伤。根据力学原理,只有当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才能产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伤的结果,必须是作用在两个物体间的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见到陆文龙时,均发现他头倒在地。鉴于上述,均可以证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实存在才有可能导致多处擦伤,这亦是常识。 假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殴打头部致死,那么仅凭皮鞋的外力,即使是连续多次击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伤的可能,并且,鉴定结论中指出,“陆文龙系在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何谓“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可以分为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和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两种,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分为四种: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挤压性损伤以及旋转性损伤。其中,挤压性损伤和旋转性损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损伤是在头部静止时,由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石块等打击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类损伤。因而鉴定结论中所提起......>> 问题三:我想请问下,大律师网上面的律师给的刑事辩护意见书跟刑事辩护词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意见书相当于提纲,而辩护词就是详细的文章。 问题四:刑事辩护词何时交?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问题五: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陈述其上诉意见和读辩护词的区别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上诉状就是被告人陈述自己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律师的辩护词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书面辩护意见,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律师是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辩护的,可以与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不一致。 问题六:刑事案件辩护词点评格式 转载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题七: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结案陈词的区别 辩护意见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所提的起诉书、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及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结案陈词是对某一件事情进行总结。多指对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最后作出定论。 问题八:刑事诉讼辩护词怎么写? 根据起诉书从事实、法律适用、认定罪名、酌定或者法定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问题九:刑事辩护意见书什么时候提交 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问题十:刑事辩护 罪名可以做两种意见吗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自己去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但是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必须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必要时,应恢复法庭辩论 。否则,就有混淆了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并且有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之嫌。

北京刑事辩护好的律师

你好,刑事律师的办案比较错综复杂,不仅需要经验丰富,还需要律师有强大的能力。好刑事律师通常非常了解当地的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刑事律师才是好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