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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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审案子还可以采用刑讯逼供吗?

现在审案子不可以用严刑逼供,这样的方法已经在法律上明令禁止,是违法行为。

现在的警察刑讯逼供现象常见吗??

刑讯逼供一直都存在2017年11月5日我在中国 北京 丰台区 蒲黄榆派出所接受讯问 从早上9点开始 没饭吃 不给水喝 我55岁了口渴的受不了 求警察给口水喝 就是不给 我在派出所没有自由 没办法只能忍受 直到第二天在拘留所才吃到早餐 这就是所谓的 文明执法 这是 刑讯逼供 滥用职权 执法犯法的行为 这些警察就是变态 虐待狂 没人性 如果警察违法对社会的伤害会更大 谁为这些警察的违法行为买单呢?他们不想这些 所以这些违法警察的素质极差后因为寻衅滋事被拘留我大约晚上23点到的拘留所 先是买生活用品60元 其实那东西20元都不值 自己脱光衣服接受检查 自己的东西什么都带不进去 穿上囚服被押到牢房 里面约30人只有8张床 没办法只能睡地上 基本上就无法休息 有的被子是发霉的 就连吃的那点菜汤有些也是发霉的 只能吃馒头就凉水 有些警察满嘴脏话 首都北京都是这样 其它地方就可想而知了

刑讯逼供罪可以自诉吗

您好,一、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者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证人证言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何解决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解决方式: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如果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则可以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法院认定确实构成刑讯逼供,应当及时追究其责任。

刑讯逼供罪名词解释

暴力,你在人身受到,危险的时候

公安部对刑讯逼供的处罚

法律主观:办案民警错拘嫌疑人 1997年1月, 甘肃 省 兰州 市西固公安分局因侦查张某 盗窃 一案,将何-氏父子三人抓获。侦查期间,办案民警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对何-氏父子三人拳打脚踢、刑讯逼供,导致何某1、何某2兄弟被迫认罪。父亲何某3坚决否认自己参与盗窃。同年2月底,何-氏父子三人被批捕。 8月底,被 取保候审 的何某3因自感冤屈,病重含恨离世。随后,何某1、何某2也被取保候审,此时何某1已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何某2视力明显下降。1998年9月,张某盗窃案被侦破,何某父子冤情得到真相大白。对于民警的刑讯逼供及非法 羁押 ,何某1、何某2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提起民事赔偿。 刑讯逼供怎么处罚 2000年12月,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由甘肃省兰州市 西固区 人民检察院赔偿何-氏父子三人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 赔偿金 22477元,并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06年9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作为办案民警刑讯逼供,直接导致何-氏父子三人被被错拘、错捕、无辜关押7—8个月,酿成错案,并与何某1的精神障碍致六级伤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犯 刑讯逼供罪 ,分别判处两人 有期徒刑 3年, 缓刑 3年。 2007年3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最终决定赔偿何某1各项费用11万元。何某不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07年7月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赔偿何某1人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 伤残鉴定 费等共计21万元。该案是甘肃省兰州市2007年以来,首例按照2006年度的赔偿标准,按最高额十倍对赔偿请求人予以赔偿的 国家赔偿 案。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何防治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的解决方式: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如果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则可以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法院认定确实构成刑讯逼供,应当及时追究其责任。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导致犯罪嫌疑人重伤的结果,依法应从重处罚,按照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司法工作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口供,导致证人、被告人重伤的,也应从重处罚。致人死亡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行为吗

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会判刑。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对应的刑法规定进行处罚。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行为吗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怎么举证和受理程序怎么样

最基本的要有医院的证明。其次,证据和其他证据受到的伤害是由刑事供述或非他人(他的原因)引起的证据。(1)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足。强迫刑事提供的手段、方法、结果的证明书,达到排除其他性的程度,对嫌疑犯强迫提供的证明书,达到内心的确信程度,现有的证据可以形成链条。(二)举证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应执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提供初步的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客观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其受到刑讯逼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68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68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68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行为确实存在。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某些案件的关系,刑讯逼供问题经常被推到风口浪尖,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素质低,政策观念不强,办案中采用一些轻微刑讯逼供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那么,构成 刑讯逼供罪 的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呢?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讯逼供罪的 立案 标准是什么 ( 刑法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什么叫刑讯逼供罪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必须遵照上述立案标准严格执行,罪与非罪,非同小可,不能轻易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从根本上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讯逼供行为,不是犯罪。即,在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时候,如果并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求,那此时都是无法认定为此罪的。

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向哪里申诉

被刑讯逼供的人,应当设法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被陷害的证据,甚至是线索及案件的疑点形成书面文字,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科书面提出控告!其家属也可以奔走帮助其维权,认真的研判案情,主要指的是警方的调查笔录相关证据 以及公诉机关的公诉书。被刑讯逼供怎么办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应该要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或者不要在笔录上签字。然后要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等,按以下情形处理:(1)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由辩护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申诉或者控告,如实陈述被刑讯逼供的经过。刑讯逼供怎样认定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这种主体变化表明,一方面,公安干警整体上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危害后果有了较为清醒的认识,不再冲动试法;另一方面,少数违法干警存在着规避法律的心理,他们为了易于逃脱或减轻后果责任,不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而是指挥、指使、暗示协警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是刑讯逼供多发生于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的侦讯过程中。这些案件往往由于犯罪人作案手段隐蔽,嫌疑人排查范围不易确定,案件难以突破以及破案时限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审讯人员试图以刑讯逼供的高压手段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获取案件证据线索。3、是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刑讯逼供的方法已经由传统的暴力肉刑转化为多种形式的变相肉体和精神折磨,而且即使采用酷刑手段获取口供,也往往使用不易留下明显痕迹的方法。4、是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刑讯逼供案件一般常发于留置、盘查和初次讯问期间,地点多为派出所、看守所内的审讯室或其他隐蔽性办案点。5、多集中于基层办案单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基层办案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侦查队伍的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没犯罪没证据派出所刑讯逼供让认罪怎么办

法律主观:被刑讯逼供没证据怎么办 被刑讯逼供了身体伤痕就是证据。 如何保留被刑讯的证据或者线索 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因为 公诉 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方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认了,至少你可以用最后一招:不签名。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身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大。 还有一点:笔录往往会在最后面多记一句:“问:你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答:没有。”要是遭受了刑讯却发现笔录里面有这句,千万别签名! 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由你本人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1)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 (2)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 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现一边打一边讯问的情况,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顿,打得你老实了再开始讯问。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一。前段时间 广东 省高院对一宗案件判处无罪,认定被告人有罪供述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在被提押后、讯问前存在空白期。 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 (3)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讯之后还押时,会对人身进行检查。如果有,一定要提出自己哪里受伤,要求进行检查。 (4)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和身体状况。 讯问完回到被关押的场所(或者说监室,我们这里叫作“仓”),一定要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将来你就指望着他们为你作证了。尤其是那些快要刑满的、已判决要送去监狱服刑的、可能被调去其他监室的人员,更要告诉他们。因为同仓的人员有可能是你进入审判阶段后与你串通好的,证言的效力较弱;而那些早就与你分开的人员在之后没有接触你的机会,证言的效力也更强一些。 如果因刑讯手段(比如很多闹庭律师常在微博上宣传的电击、泼冷水后吹风扇等手段,虽然不知道是真是假)而生病,同样也要让你的囚友知道,并且告诉看守所的医生病情,索要药物。一般看守所的医生给药会有记录的,这也是个可供调查的线索。 被刑讯后回去,第一时间去找监所的检察员,这是你在这个阶段唯一也最有可能指望的人员。把你被刑讯的情况详细告诉他,要求做笔录,要求对你的身体进行检查,等等。 3、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 在后面的每个诉讼阶段,都要提及自己被刑讯这回事。甚至在判决之后的二审、申请再审等等阶段,也仍然可以提。但提的时候,一定要有理有论,把经过说清楚,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如果没有线索光是嚷嚷自己被刑讯了,办案人员一般不会理你的。 4、找个好律师。 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愿意认真帮你去跑这事的就是好律师,所以也别坑了人家,别没挨打却骗律师说自己被刑讯了;要是律师跑了却没改变现状也别怨他, 律师费 还是该给的,毕竟决定权在公检法手里。 千万别找那些闹庭律师,不要看他们微博刷得猛,跟法官公诉人吵架吵得凶,他们只是拿你被刑讯这事炒作他们的名气和收入罢了,但并不是真正关心你是否真的被刑讯,也不关心你被刑讯这事有没有调查清楚。 5、明确被刑讯不等于无罪。 没干这事与干了这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你的有罪供述是关键的定案证据,后者你的有罪供述可有可无。如果真的没干这事,那排除你的有罪供述之后,剩余的证据是无法认定你构成犯罪的。如果实际上干了这事,那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其他证据也仍然足够定你的罪。 刑讯逼供只是为自己辩护无罪的理由之一,而不是全部理由。一个好律师,可以抓住证据之间的漏洞为你作无罪辩护,而不仅仅是拿刑讯逼供说事。这也是好律师和闹庭律师的根本区别:闹庭律师只会申请回避和刑讯逼供这两招,好律师却是从证据漏洞、程序毛病、事实不清、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辩护 对于刑讯逼供等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点击网在线咨询系统,与网律师一对一的进行沟通。法律客观: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定什么罪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标准是: 1、致人伤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到底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有: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2、司法工作人员有权办理刑事案件。3、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案件由那个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主观:应当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具体种类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警察局刑讯逼供怎么办

行为人在警察局被刑讯逼供的,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可以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什么罪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会判刑。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对应的刑法规定进行处罚。法律客观: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罪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主要看是否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未造成伤残、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现在的公安局派出所还有刑讯逼供嫌疑人的情况吗

总体来讲,现在严格依法执法的风气得以养成,没有必要冒着身败名裂甚至锒铛入狱的风险实施非法取证行为,但个别害群之马还是有的

在警察局刑讯逼供怎么办

法律主观:行为人在警察局被刑讯逼供的,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可以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什么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种类有哪些?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这种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方面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证人。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刑讯逼供轻伤判多少年

法律主观:一、刑讯逼供罪判好多年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通过上文的介绍,可以知道,刑讯逼供是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国家机关的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从而减少刑讯逼供造成的不良行为。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怎么惩罚?

刑讯逼供的惩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构成什么罪

法律主观:构成 刑讯逼供罪 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 标准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法律客观: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 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对刑讯逼供的看法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刑讯逼供是以刑讯为手段,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由于所得的口供缺乏可靠性,往往会误导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和变相肉刑,主要是指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方法,如罚站、罚跪、冻饿、日晒、雨淋、火烤、“车轮战”、不准睡眠,等等,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堪忍受肉体和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予以供述。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只是采用诱供、指名问供而没有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私设公堂,非法审讯,对他人捆绑、逼供、拷打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但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可以构成其他罪(如伤害罪)而不构成本罪。逼取口供的动机,有的是挟嫌报复,有的是轻信控告,有的是急于破案或结案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但不同的动机,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这既是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2.封建特权思想作怪。刑讯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3.有罪推定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我是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准备写刑法方向的,具体就是有关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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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遭刑讯逼供承认杀人 2个月后“死者”返家

1995年,安徽省霍邱县57岁的村民陈家杨被警方认定为杀人嫌犯并被羁押。两个月后,案件中的“死者”从外地返回,陈家杨当晚即被释放。陈家杨事后称,自己是“被打得受不了了”,“只求一死”,因而违心承认“犯案”。 陈家人介绍,警方当时对陈家杨的羁押和释放均未出具任何手续。近年来,看到多个当年的冤假错案相继曝光,陈家杨希望警方为自己 *** ,通过 *** 信息公开的方式遭拒后,他们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11月25日,安徽霍邱下起了入冬以来的第一场雪,当地的最低温度到了零下六度。77岁的陈家杨躺在床上,裹着一床已洗得看不出花色的被子,有气无力地咳嗽,一声接一声。 陈家杨身形清瘦,头发已全白,眼睛肿胀着,挂着重重的眼袋。老伴徐玉珍说,“老头子心里有冤屈,晚上整夜整夜睡不着觉”。 陈家杨说,20年前,他被警方认定为杀人嫌犯并被羁押两个月,从羁押到释放都没出具任何手续。在家人帮助下,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部门公布当年的办案细节以及明确他目前在法律上的身份。因为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他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能不能 *** ,就等上级法院了。” 20年前的命案 这具死尸的头上绑着一块石头,脚朝天浮在水面,尸体被水泡得肿胀。经家属辨认,死者正是先前报失踪的杨小满。 陈家杨所在的安徽省霍邱县南滩村,距淮河仅500米。村民们说,20年前,陈家杨可是这个小村落里的“首富”。陈家当时办了个加工厂,为方圆几公里的人们加工米面。1984年起,陈家杨还自费买了100多根电线杆、变压器等设备,为全村人供电。 陈家杨的小儿子陈晓记得小时候家中的阔绰,他们家是全村第一个安装吊扇和拥有电视的家庭。陈晓书包的外层口袋里,被父亲放满了零钱;陈家杨给大儿子的开学礼物则是一辆自行车,当时即使是村里吃公家饭的老师也少有人买这样的“奢侈品”。 陈家杨回忆,1995年8月的一天,他正在自家开的加工厂干活,警察找上门来,询问他是否认识一个叫杨小满(化名)的人。 陈家杨说,他后来了解到,杨小满是距离南滩村大约25公里的石店镇人,平时的营生是卖粉丝。当时杨小满的家人报警,说杨小满在经过南滩村时失踪。 据陈家杨家人以及南滩村一些村民的回忆,当时杨小满开着满载粉丝的三轮车经过南滩村淮河大堤时,因为路面颠簸,车上的粉丝掉下了几捆,南滩村不少村民都捡到了粉丝,当时抱着孩子经过的陈家杨的小女儿陈孝现,也随手捡了一把,放在家中的院子里。 杨小满发现车上的粉丝掉了后,开始沿途寻找,经过陈孝现家时,透过门缝发现其院中有一把粉丝,就打听陈孝现的去向。邻居告知,陈孝现去了500米外的娘家。 杨小满一路打听向陈家杨家找去,距离陈家大约还有50米时,他还曾向一位路过的村民打听过陈家方位。在这之后,就没有了杨小满的消息。 “当时办案人员就围绕这一块,认为陈家杨有作案嫌疑”,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韩家祥在今年接受安徽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 陈家杨说,他一家人被带至霍邱县王截流乡派出所“关押拷打”。“审讯、逼迫我们说出杨小满的下落。”因为一家人都不清楚杨小满的去向,两天后,陈家人被放了出来,陈孝现因为捡拾了粉丝被罚款200元。 村民们说,当时南滩村所有捡到粉丝的人,都被处以200元罚款。 陈家杨说,“本来这件事就算过去了,谁知一个多星期后,南滩村的淮河边发现一具男尸”。 这具死尸的头上绑着一块石头,脚朝天浮在水面,尸体被水泡得肿胀。经家属辨认,死者正是先前报失踪的杨小满。 按当时一位办案人员的回忆,杨小满的家人对这具尸体是否是杨小满也产生过分歧,后来就统一了意见。 陈家杨一家再次被霍邱警方带走。 据后来六安市公安局宣传部门在接受安徽当地媒体采访时的说辞,在杨小满失踪后,原六安行署公安处派员到现场指导办案工作。经排查,确定陈家杨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关押在霍邱县看守所。 被迫承认“杀人” “当年我已经57岁,无法忍受百般折磨和毒打,当时也只求一死了”,陈家杨说,他被迫承认杀了杨小满,“刑警队的人让我画押并摁了手印”。 说起第二次被警方带走后的事情,陈家杨抑制不住哭起来。他说,记得最清楚的,就是被打。 按陈家所述,他们一家人先被带到了王截流乡派出所,陈孝现先遭遇到了拷打。 “所长杨守权先动手打我女儿的脸,之后又在一旁看着,指使其下属用皮鞋打我女儿的脸,站在旁边的人还用电警棍捣她,几班人轮流审讯,整整审讯了一夜。” 陈家杨说,他随后被时任王截流乡民警任庆林押至周集镇派出所。 “第一个动手打我的就是任庆林。当时我被打得吐血,多次昏死过去,后又把我拖到井边用凉水浇醒,继续殴打。刑警队三班人员轮流对我实施逼供,他们逼迫我说出杀害杨小满的经过。” 同村人周明健回忆,当时他给陈家杨送饭时,看到陈家杨“被反手拷在椅子上,面朝北、背对着窗户,精神恍惚,面前的地上有血,嘴边也有血迹”。 陈家杨的弟弟陈家孜去派出所给陈家杨送衣服,看见“两个公安正在审讯他”,“哥哥面前吐了一摊血,光着背在那里,已经认不出我了”。 “当年我已经57岁,无法忍受百般折磨和毒打,当时也只求一死了”,陈家杨说,他被迫承认杀了杨小满,“刑警队的人让我画押并摁了手印”。 陈家杨说,当时警察问作案过程,他只好瞎编,说是用加工厂的扳手把杨小满砸死的,扳手扔进了加工厂门前的池塘里。 陈家杨的小儿子陈晓回忆,当时警方找来两台抽水机,“把池塘的水都抽干了,没有找到杀人凶器”。 “招供”后的陈家杨被羁押在霍邱县看守所。在看守所,他又遭到同监“犯人”的殴打,“挨了打,我把地上吐得全是血”,(打人者)“还让我把衣服脱下来擦干净”。 对于陈家杨的上述说法,霍邱县公安局政工科科长章立周说,陈家杨案目前到了法院,该局没有信息对外发布,也不方便联系当年办案人员接受采访。 杨守权现任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11月26日,新京报记者在霍邱县公安局门口见到杨守权,杨守权以“马上要开会”为由,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任庆林现任霍邱县曹庙镇派出所所长。记者没能联系上任庆林接受采访。 六安市公安局此前回应安徽地方媒体采访时,承认当时确有刑讯逼供现象,“当时很多地方办案的风气就是重视口供,应从当时的时代背景看待这一问题。” “不追责协议” 六安市公安局在一份对当地媒体的官方回复中提及此事,称当时是和陈家杨签了协议。协议的内容是:“陈家杨表示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在陈家杨被关押两个月后,1995年10月16日,失踪3个月的杨小满突然出现在石店镇家中。 今年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在石店镇见到了杨小满,他介绍,当年开三轮车经过南滩村时,丢失了3捆粉丝。回头找粉丝的路上,越想越气恼,担心回家会被老婆埋怨。于是,一气之下,杨小满跟朋友一起去了天津打工。 杨小满回家的消息传开。陈家杨被连夜释放。 陈家杨说,他半夜听到警察喊他的名字,当时惊恐不安。“完了,肯定要枪毙我了。” “放出来的第二天,就去了县城医院”,陈家杨的老伴徐玉珍说,陈家杨当时不停地喊疼。 按陈家人的说法,因为在派出所和看守所遭遇毒打,致使陈家杨胃部出血,丧失了劳动能力,加工厂也被迫关闭,一家人失去了生活来源。 南滩村乡村医生杨士华证实,陈家杨经常会找他来看病,陈自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之后,身体一直不好,“体征清瘦、胸闷、咳痰、咳血……一直没痊愈”。 陈人俊、李绍敏、魏明贵等多位南滩村村民则证实,他们1996年在村里的打谷场上,亲眼看见陈家杨“吐了一摊血”,“样子很吓人”。 陈晓说,因为头痛、呕血等毛病,父亲从1996年到2007年间,仅在村卫生所看病花费就有一万多元。其间,陈家杨还曾多次到六安市、霍邱县相关医院治疗。 陈家杨提供的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等多份医院的诊断结果显示,陈家杨患有上消化道出血、胃溃疡、神经官能症等病状。 按陈家人的回忆,从看守所释放后,霍邱警方将陈家杨一家叫到村部,“给了5000块钱,还让我们在一张纸上签字画押”,徐玉珍说,经历了抓捕风波,心想人回来已是万幸,于是就签字了。 今年5月,六安市公安局在一份对当地媒体的官方回复中提及此事,称当时是和陈家杨签了协议。协议的内容是:“陈家杨表示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其后,陈家杨年事渐长,身体状况逐渐衰弱,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再付2.2万元救助款”,六安市公安局上述回复称,“由王截流派出所代表县公安局再次与陈家杨夫妻签订协议,夫妻俩表示不再 *** 申诉,村干部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 六安市公安局还介绍,除了以上两次救助之后,王截流派出所还协调乡镇党委 *** ,为陈家杨夫妇申请了低保进行救助。此后连续几年,霍邱县公安局每年春节均对陈家杨进行慰问,金额1000元至2000元不等。 陈家杨证实,自他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之后,近20年来确实收到过霍邱县公安局总共3万多元的补偿款,但其中2.2万那笔是2007年他重病住进医院后,霍邱县公安局支付的治疗款。 申请公开案件信息 在申请书中,陈晓提出了11项申请,包括:陈家杨1995年被霍邱县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陈家杨被羁押的法律手续、讯问陈家杨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等。 陈家杨一家并不认同与公安局的“协议”。高中毕业的陈晓认为,父亲和县公安局之前达成的所谓不追责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晓说,事实上,自父亲被释放后,陈家人一直在找霍邱县公安局讨要说法。 陈家杨的老伴徐玉珍说,他们因为经常 *** ,已成为霍邱县公安局的“常客”,陈家杨希望彻底的 *** ,得到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并让相关办案人员被追责。按徐玉珍所述,他们夫妇曾在公安局长的办公室被局长斥责,认为他们不遵守先前的“不 *** ”、“不追责”的协议。 2007年4月,陈家杨在县领导接访日时 *** ,反映1995年8月被县公安局错误刑拘,要求给予国家赔偿。 两个月后,霍邱县公安局答复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该局认为,陈家杨的诉求已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不予受理。 陈晓回忆,去年的一天,陈家杨将这位家中学历最高的儿子叫到跟前,陈家杨说:看了电视,这些年很多冤假错案都 *** 了,“我的冤怎么就 *** 不了呢?” 陈晓说,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被纠正的冤假错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源于“亡者归来”而被纠正,陈家杨认为,自己的经历与上述两个错案类似。 陈家人想到了申请 *** 信息公开。去年7月17日,陈晓代父亲向霍邱县公安局递交了一份 *** 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陈晓提出了11项申请,包括:陈家杨1995年被霍邱县公安局刑拘所涉嫌的罪名、陈家杨被羁押的法律手续、讯问陈家杨的民警的姓名及现在工作单位等。 “从抓到放,公安局一直没有给过我们任何法律手续,我现在连父亲还是不是犯罪嫌疑人都不太确定”。 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辉代理了陈家杨的案子。他认为,陈家杨当年被错误抓捕,自称遭到了刑讯逼供,至今没有公安机关的书面手续,通过 *** 信息公开这个法定渠道,可获知陈家杨当年被采取了什么措施,是行政措施还是刑事措施。 霍邱县公安局没有答复,一个多月后,陈晓向六安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样未能得到回复。 “用明天的法律判今天的案子” 律师张敬辉说,霍邱县法院援引的上述条款,属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条款,于2015年5月1日才试行。 2015年1月7日,陈晓对霍邱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履行 *** 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陈晓所依据的《 *** 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 *** 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3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015年1月26日,霍邱县法院作出裁定:“对陈家杨、徐玉珍的起诉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裁定书显示,霍邱县人民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 “法院犯了一个较为低级的错误”,陈家杨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敬辉说,霍邱县法院援引的上述条款,属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的条款,于2015年5月1日才试行。 “法院相当于用明天的法律判今天的案子”,张敬辉说。 2015年2月15日,陈家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个月后,六安市中院下达行政裁定书,撤销了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前的裁定,并指定由该院受理该案。 “法院又把球踢回了公安局” 今年9月17日,霍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霍邱县公安局于十五日内对陈家杨、徐玉珍 *** 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2015年6月30日,陈家杨诉霍邱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在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的庭审,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韦宗炳和该局法制室两名工作人员到庭应诉。 法庭上,霍邱县公安局称:陈家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 ***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秘密事项”。另外,《 *** 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而陈家杨申请公开的内容,系该局在1995年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法不应溯及既往。因此不能公开。 张敬辉律师认为,陈家杨所要求公开的材料如果属于国家秘密,最多也只是机密或秘密等级,其保密时间最多是20年。陈家杨案发生在1995年8月,现在也已经可以解密了。张敬辉同时认为,按照最高院发布的关于《 *** 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案例,申请的时间在条例实施之后,申请公开以前的 *** 信息,也适用该法律。 今年9月17日,霍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霍邱县公安局于十五日内对陈家杨、徐玉珍 *** 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张敬辉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他认为,当事人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公开相关信息,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只应该是公开、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但一审判决居然回避了这个关键问题,只是让公安局决定是否公开,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对此判决,陈晓也很沮丧。他说,表面上看起来,父亲胜诉了,但实际上,法院又把球踢回了公安局。“绕了一圈,没想到又回到起点”。 实际情况也如他们所料。张敬辉透露,对法院的判决,霍邱县公安局当庭已予以答复:“对陈家杨、徐玉珍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公开!” 针对上述判决,霍邱县法院经办此案的审判长桂皖湘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陈家杨不服霍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已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25日,因为积雪融化,陈家杨住的房子天花板上洇出了一片水渍,顺着挡雨用的塑料布滴到地上。 “我们家原来在村里是富裕的,现在成了最穷的。20年前的那个事就是一个转折点。”陈晓说。 同样的情形在杨小满家也能见到,记者的到访像一个引子一样,触发了这家人的积怨。杨小满的妻子和他妹妹大声表达着不满:“你们怎么不报道报道我们家?” 两个女人不停地抱怨声中,杨小满坐在厨房灶台前,有些手足无措。杨小满的大儿子说,两家人都是“冤案”的受害者,我们也不想被这件事再次打扰。 石店镇一位熟知杨家情况的村民介绍,1995年,杨家为了安葬那具无名死尸,花费了不少钱。杨小满回来后,这家人觉得晦气,就把那具无名死尸的坟墓平掉了。这20多年,杨小满一家人的时运,一直欠佳。

如何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我没有学过法律,但是我在网上看到过一些资料。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我得说说。公安机关掌握了侦查权和羁押权,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既有打人的动力,又有打人的条件。检察机关有侦查权,也就是说它也有打人的动力,但是打人的条件呢,,,看守所虽然不归检察机关管,但检察机关有权利把嫌疑人调到自己的单位进行审讯,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某种程度上也具备打人条件。梁慧星先生曾经在某一年(我忘了是哪一年了)的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把羁押权从公安机关手中分离出来,划归给司法部!这样只要嫌疑人在司法部设下的提审室里受到半点伤害,司法部就得承担责任,所以司法部不会允许这种事发生。但是这个提案遭到了公安部的抵制,我想大伙肯定都能猜出其中的猫腻。当时公安部给出的理由就是安装监控录像!但是这样真的可靠吗?摄像头这种东西,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它是有可能会“坏”的!他们完全可以把人整服了再打开摄像头,录下的全是嫌疑人的各种自认其罪,各种“坦白”。比方说当年有名的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虽说后来他们是被平反了,但平反的经过有些蹊跷,要么是“死者复活”,要么是真凶出现。他不是通过一套法律程序来平反的。这只是事实的胜利,不是法制的胜利。而对于梁慧星先生的提案,我认为这是个好方法,可惜没有被采纳。没被采纳的原因可想而知,至于为什么不学习美国的方式?自己想吧!

从赵作海案件看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赵作海,何至一个呢。逼供怨死的多了去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对于刑事诉讼法如果符合判刑的条件是会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的,则不会被判刑,应该予以释放。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才能定罪。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律客观: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一直以来,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发展。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止翻供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针对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程序、庭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均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形成了对刑讯逼供的“六道纵深防线”。解决以罚代刑保民生近年来,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案件频发。如毒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金黄色葡萄球菌事件、勾兑老陈醋事件、味千骨汤门事件、黄曲霉素事件等。许多案件在“苗头阶段”就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一些行政机关不及时或不善于收集证据材料,也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出现证据瑕疵,难以有效移送。强化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诉求。今后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要求,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特殊对待,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福祉,实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许多制度与成年人案件有所差异,但更接近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规律和将来的发展方向。公民合法财产不得随意侵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针对生命权、自由权,还重点关注财产权。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以及取保候审金等,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容易在社会上引发许多负面效应,如恶化投资环境、损害司法权威等。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必要性,明确了“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强调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保证金被要求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要予以返还、赔偿。

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1、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 即使被刑讯逼供了,也尽可能尽可能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因为公诉人、法官有可能会无视你提出的“被刑讯逼供”的抗辩理由,而直接以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如果作了有罪供述,后面被判有罪的风险就会急剧增大。 如果被折磨得痛苦了,可以以装死、惨叫、暂时承认但做笔录时死都不认等方式来换取短暂的环节;如果被折磨得实在受不了、按着办案人员的意思认了,至少你可以用最后一招:不签名。 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做笔录的时候有监控,且是先被折磨到你服软了再带到监控下做笔录的话,绝对不要承认!有罪供述的监控视频证明力是很强的,在此情况下身处不利地位的你,要承担推翻有罪供述视频的举证责任,困难很大。 2、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由你本人来证明“有可能”被刑讯逼供,或者提供可供调查的线索。 (1)牢记侦查人员的警号和长相。 (2)牢记被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受创部位。 牢记时间,是因为现在要求讯问时要同步录像,所以不大可能再出现一边打一边讯问的情况,更大的可能是先打一顿,打得你老实了再开始讯问。那么就会出现被提押时间和开始讯问时间之间存在空白期的情况;而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是重要的可疑线索之一。 要牢记地点、方式、受创部位、甚至包括自己当天穿的衣服等各种细节,是因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这些都属于重要细节。如果你记错了,前后说法不一致,那也很难取信于调查人员。 (3)主动要求对自己进行人身检查。 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在嫌疑人被提讯之后还押时,会对人身进行检查。如果有,一定要提出自己哪里受伤,要求进行检查。 (4)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和身体状况。 讯问完回到被关押的场所(或者说监室,我们这里叫作“仓”),一定要告诉同仓的囚友自己被刑讯的细节,将来你就指望着他们为你作证了。尤其是那些快要刑满的、已判决要送去监狱服刑的、可能被调去其他监室的人员,更要告诉他们。因为同仓的人员有可能是你进入审判阶段后与你串通好的,证言的效力较弱;而那些早就与你分开的人员在之后没有接触你的机会,证言的效力也更强一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认定刑讯逼供需要那些证据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定案证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 刑法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口供或 证人 证言的行为。 《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是一种封建的思想,在中国的历史上官府判案有很多时候都是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是一种不成熟的判案方式,到了现在我们吸取了教训制定了相关法律不允许这样做,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顾法律欺负不懂法律的人,所以网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普及了以上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帮户自身合法权利!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 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讯逼供罪怎么处罚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罪的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被害人伤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触犯故意杀人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长安十二时辰:张小敬如此铁汉,为什么面对刑讯逼供也无言?

因为刑罚是非常的痛苦的。他有很坚强的意志力。对于他不利的事情,他当然不会承认。是一个很有胆量的人。

怎样对抗刑讯逼供?

对抗刑讯逼供的办法:打死都不说;如果你没有杀人,没有受贿,就是打死你,你也不能“自认其罪”。当讯问人员打你时,你要想,你不仅没有杀人放火,没有贪污纳贿,而且讯问人员根本就没有掌握你犯罪的证据。大声喊;强盗最怕声音,最怕人大声地喊,搞刑讯逼供与强盗无异。只要讯问人员对你进行刑讯逼供,不管程度如何,你就大声高声地喊叫,那喊和叫一定要故意做得十分地夸张。诈病、绝食、装死也是对付刑讯逼供的好方法。你不要看搞刑讯的人一个个气势汹汹甚至是丧心病狂,他们还是担心你突然死在他们面前的,所以,你要以此威胁他们。刑讯逼供和反刑讯逼供本是一场极为现实而残酷的博弈,但当你孤立无援的时候,只有靠你自己。编故事;你本来没有强奸杀人放火投毒拿人钱财,你是一个良民,你是一个好官,但事实上,并不因为你是一个良民一个好官,你就绝对不会成为一个“罪犯”。所以你就要学会编故事,你要弄清楚他们到底需要你怎样的口供,然后你就编故事给他们听,让他们感觉到你是在“认罪”,而实际上你说的全是谎话。编故事需要极高的智商,一般人千万不要玩这个。要求见领导;面对眼前的刑讯逼供,你可以跟讯问人员说有局长和院长等领导在场时你才讲。如果领导果真来了,你就理直气壮地连珠炮似地说自己遭遇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拒绝签字;你是被刑讯逼供的,对于其讯问笔录,你可以拒绝签字。一句话,打死你也不签,如果一定要签,就写上“我被刑讯逼供”几个字。我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很多人就是死在自己的签字上。小心录音录像;大案要案,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讯问时按规定都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你是无辜的,你就千万注意不要自己冤枉自己,不管环境怎样的恶劣,不管形势如何的严峻,你都要挺住。如果你作了不利于自己的虚假供述,在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你是基本没有了任何“翻供”的机会。择机翻供;虚假供述,不仅有害于自己,也有害于自己的家人,还有害于国家。所以,不管是基于何种原因作的虚假供述,都应当择机翻供。所谓择机,是指,只要有人听你说话,只要有人听到你说话,你就要翻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为了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这些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近代在战争时,惯用该审讯方式虐待战俘取得有军事价值的信息。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危害及杜绝的方法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刑讯逼供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也是弊大于利,容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望。要杜绝刑讯逼供,目前可见的有效方法是将对公民权利的重视提到政府的权力之上,在个案侦查过程中严格限制警方的权力、程序性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犯的基本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中就提出了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社科院的研究成果指出:杜绝刑讯逼供须具备三个要素,1.大幅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2.完善法制建设,限制甚至取消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具有的证据效力;3.强化硬件设备。

什么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公民使用酷刑(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实施刑讯逼供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时间是发生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手段是酷刑,即肉刑或变相肉刑,而不是如诱供、指名问供的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殴打、捆绑、冻饿、车轮战等。刑讯逼供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公安刑讯逼供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公安刑讯逼供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为什么中国古代审判中刑讯逼供现象盛行?

谁告诉你盛行?每个朝代每个时期都不同,你不能一杆子打死。而且,现在的审讯又是什么样的?你真的知道吗?

刑讯逼供的种类有哪几种?危害的结果主要是哪些?

刑讯逼供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逼供,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危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思想方面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仍有许多侦查员受到封建式"有罪推定"思想影响,陷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是有罪的人的影响之中。2、侦查员自身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侦查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不清楚,容易主观臆断。当侦查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经验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3、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知道其交待问题的后果,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使用方便,节省开支,利大于弊;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二、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我国长时间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员强制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查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刑讯逼供。三、其它方面的原因1、办案经费不足。目前,在我国经济不发达且罪案高发的情况下,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不足,逼取口供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2、侦查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组织管理、技术水平难以适应犯罪水平的快速提高,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侦查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往往需要制造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4、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刑讯逼供怎么举报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应这样举证:首先,医院的伤情证明可证明当事人受到了伤害;其次,当事人的证言或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所受伤害是由刑讯逼供导致。最后,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如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刑讯逼供的解决方式: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如果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则可以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法院认定确实构成刑讯逼供,应当及时追究其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警察进行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什么?对于他自身有什么好处?

为了尽快破案,说白了就是为了工作,对自己没有好处

刑讯逼供证据有效吗

无效。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警察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因为八九十年代还没有辅警呢!而且当时刑讯逼供的情况比较普遍,公安不认为这不是什么很严重的事,对付嫌疑犯可以用些手段。但现在,法律已明确刑讯逼供是违纪违法的,正式民警都珍惜自己的职务,当然不会冒险去干这种事了。

中国审案会不会刑讯逼供

法律上是不允许逼供的,但人被抓了,那就成了案板上的肉了,公安可以拉你到没有监控的地方打人

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刑讯逼供行为有: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案谁管辖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的构成要件有包含以下内容: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纪检部门在对被调查者刑讯逼供、诱供算不算犯罪

应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来认定。

刑讯逼供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主观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3、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我在中国 北京 丰台区 蒲黄榆派出所接受讯问 从早上9点开始 没饭吃 不给水喝 我55岁了口渴的受不了 求警察给口水喝 就是不给 我在派出所没有自由 没办法只能忍受 直到第二天在拘留所才吃到早餐 这就是所谓的 文明执法 这是 刑讯逼供 滥用职权 执法犯法的行为

关于“诱供”和“刑讯逼供”

这不是大陆法系的通病,是每个国家的通病。只是英美法系相对于人权更加保护,而英美法系的人也更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和自己的权益。英美法系的有权保持沉默,使的诱供的可能大大的减小,而刑讯逼供,是警察或者说是审讯人员的事情。即使你沉默,我打到你不沉默你也没有办法。而在大陆法系,诱供比刑讯逼供要多。第一是相对来说,人们都知道刑讯逼供是怎么回事。无非就是威胁,打骂。而在刑讯逼供后人们也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诱供,人们都了解的不清楚。也就使用的多了。而且往往在诱供以后,由于当事人找不到证据,所以也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诱供和刑讯逼供都是非法的。但是刑讯逼供的证据容易掌握,而诱供就不 一样。大陆法系可以说是为诱供提供的空间大点而已。并不能说在英美法系也没有诱供和刑讯逼供的。

怎样对抗刑讯逼供?如果万一哪天我被人陷害没能逃掉被警察抓住,警察一定会严刑拷打逼我承认,我该怎么抵

假装招供,最后拒绝签字就行了。

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刑讯逼供罪。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的方式

法律分析:长时间饿冻、站立、罚跪、晒烤、使用强烈灯光照射不准睡觉、轮番不断审讯、不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休息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合法吗

刑讯逼供是不合法的,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区别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表现为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 逼供,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客观:《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 证人 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何解决刑讯逼供

1、如果只是侦查阶段,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 委托律师 进行举报。 2、如果以及走程序,即将送到法院进行审判,那立即聘请 律师 ,在会见的时候向律师说明情况,律师会为你进行举报的。 3、如果没有聘请律师,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具体到时间、地点、人物,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 《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 证人 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致人 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法律客观: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   高检发释字 [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犯法吗

刑讯逼供犯法,我国法律是严禁刑讯逼供的,如当事人有遭遇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不合法的,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怎么办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是明文禁止刑讯逼供这种审讯行为的。如果不幸被刑讯逼供,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来证明已被刑讯逼供,尽力让逼供证词无效:第一、不要承认自己没干过的事情;第二、尽可能保留自己被刑讯的证据;第三、抓住一切投诉的机会;第四、找个好律师;第五、明确被刑讯不等于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讯逼供是哪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一、 刑讯逼供罪 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 构成刑讯逼供罪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二、刑讯逼供罪与 暴力取证罪 区别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 犯罪嫌疑人 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刑讯逼供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或采取暴力,致犯罪嫌疑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损伤,逼取口供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关于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www.tjbhfl.cn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刑讯,致其肉体受到摧残,如捆、铐、吊、打、鞭、烙等行为; 3、行为人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精神折磨,致其精神受到摧残的行为,如饿、晒、冻、不让睡觉等; 4、有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残、死亡等情节。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如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监狱(劳教、少教)等身份的人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才能构成本罪; www.tjbhfl.cn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不具备这种目的不构成本罪。 刑讯逼供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吗

法律主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三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3年6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刑讯逼供的法理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警察刑讯逼供怎么追究?

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其后果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给当事人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比比皆是,虽然属于违法,当时追究起来相当困难,因为公检法他们关系密切,其上级归政法委主管,而政法委往往有公安局局长来兼任,可想而知追究起来是多么的困难。

被刑讯逼供怎么办

法律主观:遭遇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向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遇到刑讯逼供,是需要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对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反映。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察委人员是否是刑讯逼供罪

监察委人员可以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如果监察委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就构成刑讯逼供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该由哪个机关调查?

沈信批,共有哪个基层调查?我们现在审部有没有什么审讯逼供?那是违法的,如果有的话,是由公安局监察大队去查

坐过牢的来说说有没有被刑讯逼供

百分之九十以上都会被刑讯逼供,除了有钱及有靠山的。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摘要:至今,刑讯逼供在刑事侦查实践中依然严重存在,并导致了许多恶劣后果。本文将多方探求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对的策略,以希能够对侦查工作会有所裨益。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刑讯逼供的根源在那里?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具体来说,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思想方面1、"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仍有许多侦查员受到封建式"有罪推定"思想影响,陷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是有罪的人的影响之中。2、侦查员自身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侦查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不清楚,容易主观臆断。当侦查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经验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3、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知道其交待问题的后果,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使用方便,节省开支,利大于弊;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二、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刑事政策上,我国长时间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诉讼法还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仅使犯罪嫌疑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员强制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权力。因为判断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员说了算的,一旦侦查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其预先判断,自然免不了刑讯逼供。三、其它方面的原因1、办案经费不足。目前,在我国经济不发达且罪案高发的情况下,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不足,逼取口供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2、侦查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组织管理、技术水平难以适应犯罪水平的快速提高,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3、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有极少数侦查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往往需要制造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则是其中重要的手段。4、对刑讯逼供处罚的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行为却很少查处,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上我们分析了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参照外国相关立法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应对策:一、提高侦查员整体素质1、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侦查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良好的职业素质是侦查员执行和维护法律的基本能力和要求;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侦查员公正执法的必要条件。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和限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关,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在我国,有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侦查员的要求主要看政治条件,左倾思想认为,司法机关是专政工具,必须由政治上可靠的人来行使。而实际上,侦查员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都是很高的。3、侦查员要消除侦查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要使侦查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1、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侦查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侦查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实践中做法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如英美等国,侦查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消极模式的,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侦查员无告知的义务。确立积极沉默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的难度。但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批准并承诺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落实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包括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我国的推行只是时间问题。我国应当确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的沉默权规则,并真心实意地保障每个公民在面对国家官员的讯问时能有效地主张该项权利;同时,为了尽量减小沉默权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还应当建立鼓励供述的诉讼机制。3、确立、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实施刑讯逼供者最终无法从刑讯逼供中获利,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刑讯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1、进一步为侦查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这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2、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四、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我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等也是消除刑讯逼供所必须。这里,尤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由于监督途径太少,只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这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许多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检察机关往往无法获悉。因此建议将来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有权处罚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等。另外,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的制度。五、强化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补充确立如下制度:1、对于被控犯刑讯逼供罪的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从而形成一种震慑力;2、对于犯罪嫌疑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以考虑借鉴西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3、落实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4、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

为什么不能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刑事法治旨在保障 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无意或有意地忽略以自由主义为基本价值内涵的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对功利主义的限制,将出于营救目的的刑讯逼供正当化、甚至合法化,不仅会严重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意味着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必要性的直接否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讯逼供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区别?

  诱供: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的证据有效吗

法律主观:无效。 刑事诉讼法 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 证据 。从法律这一规定来说,通过刑讯逼供直接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讯逼供的意思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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