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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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可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吗??

网吧是不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请列两部以上烟草专卖执法的法律法规名称? 答:《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请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时间?答:1991年6月颁布烟草专卖法请回答《卷烟零售商户须知》的保存期限? 答:零售商户须知:1.本店合法经营 2.不卖假货伪劣商品 3.配合检查人员检查工作 4.商店内商品整齐卫生 5.买卖和气主动热情保存期限是永久~

求学习烟草专卖法心得体会字数为1000字

从这次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 我明白了很多道理法律是一个公民赖以自我保护的武器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是公民用于自我约束的警钟 只有学习法律 了解法律 才能成为一个知法 懂法 守法的公民法律是国家发展的稳定剂 保障了国家在稳定中走向繁荣 就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中 以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言 我决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 多看有关法律的书籍和节目 增长法律知识 更好的保护和约束自己 从而为成为国家栋梁奠定基础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管理层次

湛江市烟草专卖局的管理层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局领导班子: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等组成,是烟草专卖局的最高领导机构。2、办公室:负责局领导的日常事务和行政办公管理工作。3、经营管理部:主要负责市场经营、烟草专卖、规划管理等工作。4、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5、监督管理部:主要负责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安全生产等工作。6、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事管理、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等工作。7、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法律事务、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8、烟草科技部:主要负责烟叶种植、烟草加工、科技创新等工作。9、信息化建设部:主要负责信息技术、网络建设、信息安全等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五个禁止”是什么?

是五条禁令吧,第一条 严禁不出示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 严禁不佩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徽章执法,严禁配备警械执法。第二条 严禁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严禁酒后执法。第三条 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涉烟物品,严禁无法定依据检查非经营性场所。第四条 严禁索要收受执法对象的礼金或财物,严禁接受宴请或向其借款借物,严禁向管理对象推销代售商品或套购卷烟。第五条 严禁向他人泄露涉烟违法案件的相关信息,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执法。

烟草专卖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监管法

属于宏观调控法。【解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所谓市场监管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概念和调整的对象上来看,两者就有明显的不同。  其次还可以从他们的调整对象及其划分上来看他们的不同,市场监管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市场监管关系。根据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将它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而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宏观调控关系。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对宏观调控法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由此看更容易区分二者。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作用上。市场监管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期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还为规范市场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他的创制和实施,保护了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安全,实现市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于宏观调控法而言,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但是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所以要有宏观调控来解决。通过宏观调控可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行为,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及其实施纳入法治轨道。  列举那么多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但实际上他们还是有着许多的联系。首先,从他们定义的含义上看,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属于法的范畴,都是属于国内法体系而且都又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范围之内。  从二者的地位上看,其一、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们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且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其二、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虽然在发挥具体作用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是为促进国家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而发挥重大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法的部门。  其三、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是并列关系,因为他们是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的法的部门。但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与民法、行政法部门之间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其四、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法域属性都是属于公法的范围。因为二者的调整对象都属于公法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所以二者都属于公法。  

临沂烟草专卖局停止供货的流程

临沂烟草专卖局停止供货流程如下:1、临沂烟草专卖局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约定供货方案和时间周期。2、如果需要停止供货,客户需要与临沂烟草专卖局联系,提出终止合同的申请。3、临沂烟草专卖局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核客户的终止申请,并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确定终止日期。4、临沂烟草专卖局和客户协商好终止日期后,临沂烟草专卖局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停止供货,并对双方协商好的终止条款进行履行。5、终止合同后,临沂烟草专卖局和客户需要进行结算,包括已经交付的烟草商品款项的结算等。

凤凰县烟草专卖怎么办烟草证?

去你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这也是难点所在,你可以向当地烟草专卖局办证部门问一下),其它好办。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草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 禁止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烟叶种植规划和区域布局的要求,科学调整烟叶产区,实行规模种植,促进集约经营。第六条 烟草公司应当依据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烟叶种植品种、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和价格、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烟草公司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收购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不得拒收合同约定的烟叶,不得拖欠烟叶货款。烟草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展示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等级样品,并公布等级价格。 烟叶种植者应当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约定交售烟叶。第七条 烟叶生产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烟叶生产、收购,不得要求烟叶种植者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面积种植烟叶,不得要求烟草公司超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收购烟叶。第八条 烟草公司应当因地制宜培育和推广烟叶优良品种,提供烟叶种植技术服务,帮助烟叶种植者改善烟叶生产条件,提高烟叶质量。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烟草农用物资市场管理,支持烟草公司为烟叶种植者提供烟草农用物资供应服务。第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降低有害成分含量,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第十一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梗、烟末及下脚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烟草公司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经营品牌及经营方式。第十三条 经营进出口烟草制品业务,烟草制品应当具有下列标识: (一)进口的烟草制品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应当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标识; (二)免税店经营的进口烟草制品应当有“中国关税未付”标识; (三)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应当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标识; (四)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在小包、条包上应当有“专供出口”标识。第十四条 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运输。第十五条 在客运站点、物流站点和运输工具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获的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凭证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复制、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怎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律分析:首先营业执照要尽快办理好。去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这也是难点所在),其它好办。正常办证费用。申请范围: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办理机关: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4、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衍生问题:办理烟草证需要什么资料?办理烟草证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4、一寸照片;5、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赁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材料)。烟草许可证办理流程1.申请: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2.受理: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在济宁市中区唐口镇某村开个百货商店,要到那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还有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还需要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扩展资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规定:1、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2、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的条件有:具备独立且固定的经营场所,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符合申请当地烟草专卖有关部门规定的零售店合理布局的要求;申请人具备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申请当地烟草专卖部门公布的其他条件,具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怎么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如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2.受理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4.审核审批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5.决定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实施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饮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没有烟草证也可以 可以从我这进烟

烟草专卖许可证怎么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 申请:申请人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提出办理申请。2. 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齐全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 实地核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可能会略有不同,建议您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首先办理好营业执照,去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然后向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法律主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 个体工商户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哪裂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李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源局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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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受理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二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以上内容参考知网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会议审议,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全文共七章六十六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最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时间颂布的

最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月1日颂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将于5月1日起实施,原《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将废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21年

法律主观: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方式为向烟草专卖局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书、身份证件等相关的资料,行政机关若是认为其符合发放许可证的条件的,则会发放许可证。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不需要钱的。法律客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三章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遗失或损毁证明;(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许可证怎么办理程序

法律主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 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书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 个体工商户 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十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应当公布。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七)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更,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第五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第五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第六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清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局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第九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实施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规定。第十五条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依法行政、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明确辖区内零售点、吸烟点的数量和间距。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第十七条祝册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业,防止未成年人吸烟,保障公共卫生等方面而制定的。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其规定了烟草专卖行业的经营许可、销售管理、广告宣传、责任追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在公共场所和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销售烟草制品,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此外,该办法还规定要加强对烟草专卖企业的监管,加强销售管理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规定了烟草专卖企业的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要求他们应当积极参与控烟宣传和教育,促进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烟草专卖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答:烟草专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有多种,例如积极参与控烟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促进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产品;关注员工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公益基金、支持公益事业等方式回馈社会,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为保障公众健康和防止未成年人吸烟等方面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并且要求烟草专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烟草专卖行业中,贯彻执行该办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烟草证办理对两店间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规定烟草证店距离30米-100米以上,各地要求不一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1、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办理烟草证需要的条件是:(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烟草证需要的材料是:(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如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卷烟零售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许可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二、许可对象:拟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四、许可条件: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未满两年的;未取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有拒绝、暴力抗拒检查行为的;对外资企业不能发放零售许可证。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公民个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2.经营场所的有效法律文件(如产权证、租赁合同);3.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4.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5.以上证明材料经办证人员验证原件后,申请人须将复印件提交办证机关。 许可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六、许可程序:(一)受理1.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填写或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与决定1.初审。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合理布局要求的,应当自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2.实地勘查。勘查人员应根据勘查情况填写勘查意见,记明勘查过程及结果,并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受理机构应及时将初审意见、勘查意见及申请材料统一上报专卖部门进行审核。3.复审。审核时,若发现该零售点的设置直接关系其他零售户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专卖部门审核后,应将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局领导审批。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办证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由受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十日内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三)听证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3.举行听证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2.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什么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以下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营独立的经济实体;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条件;2、许可证申领: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审核合格后,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会颁发许可证;3、许可证有效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延续或重新申请;4、许可证使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5、许可证管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烟草制品税款,配合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6、处罚措施: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售卖烟草制品的法定许可证件,其管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经营独立的经济实体;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条件;2、许可证申领:申请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经审核合格后,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会颁发许可证;3、许可证有效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许可证到期前,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延续或重新申请;4、许可证使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5、许可证管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烟草制品税款,配合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综上所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需要注意上述事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合法合规经营,配合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哪裂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李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源局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烟草专卖局刚上班一个月多少钱?

这个问题不好明确回答,因为有不同岗位,不同地方工资不一样。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到目前为止,全国假冒香烟举报的奖励制度尚不统一,有定额奖励的,有按涉案卷烟金额百分比进行奖励的等等……,你在百度上搜索“烟草专卖举报奖励”,基本上各地的奖励标准都会搜索到。你可以去看看。

烟草专卖法规

你的问题表述得不太清楚,我的理解如下:1、因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详见《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只有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详见第十条)。所以,对烟农补助应由国家以及地方烟草管理部门承担,而不是烟草生产单位;2、国家对烟田、烟农的补贴,通常通过煤炭补贴、提高收购价格等方式进行,由各地烟草专卖局执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7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就是通过提高收购价格来补贴烟农。但也存在地方烟草部门通过其它手段来抵消这种补贴。所以,我在想,你所提的问题是不是因为有地方烟草部门将这种补贴转嫁给烟草生产企业?任何行政收费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因为烟草管理部门只有执法权而不是立法权,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通篇都没有明确地方烟草部门有权向生产企业收取这样的费用,因此,这种名义下的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根据行政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3、如果烟草生产单位自愿向烟农支付补助,表面上来看是合法的。但问题在于,烟草生产单位这样做的目的何在?如果这样做是为了换取烟草管理部门的倾斜性执法或其它可能不合法目的,可能会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或其它法律。因为你的问题比较空泛,所以,我也不好作太多定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比较不完善,也缺乏监督机制,因此,是否违法往往需要真正的受害人去申诉才有可能被发现。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含烟草学会)负责组织制订省局(公司)机关政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机关工作秩序;负责督办省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协助省局(公司)领导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协调部门间的工作,督促工作落实到位;负责承办重要会议,组织起草重要材料;负责公文办理、文秘、政务信息、文书档案、机要、外事、接待、统战、值班等工作;负责人民来信处理、群众来访接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系统稳定信访工作;承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协调与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关系;负责对外宣传工作,承办全省系统新闻、信息的收集、核审、发布工作;负责行业网站和内部网站管理;负责《安徽烟草》杂志编印发行和《安徽烟草志》、《安徽烟草年鉴》的编纂工作;开展烟草学会工作,组织学术研究和交流;承担驻京办事处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二)综合计划与企业管理处负责研究提出全省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全省系统各项经济指标的制订、考核以及经济运行状况的综合分析、预测监控和宏观调控工作;负责牵头组织业务部门编制、下达全省系统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负责依法对烟草专卖品市场准入办法的制定,实施宏观价格管理;负责全省系统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和企业管理创新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报批、归口管理,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竣工验收,承担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三)专卖监督管理处(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处、专卖稽查总队)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省烟草系统有关专卖监督管理与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其他各类专卖管理证件;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卷烟打假打私工作;负责罚没物品和罚没款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市级局专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县级局对内部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同级监管、日常监管,对下级局内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系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负责全省系统专卖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工作。(四)烟叶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局烟叶生产、收购和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系统烟叶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拟定全省烟叶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编制烟叶种植、收购、复烤、储备和购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烟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统计分析、预测监控、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烟叶购销合同和加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烟草专用肥管理及相关物资的组织供应;贯彻烤烟国家标准和烟叶综合标准,指导复烤加工、烟叶仓储工作;组织协调烟叶出口业务;负责实施全省烟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创新工作。(五)卷烟营销管理处(物流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系统卷烟销售网络建设、现代物流建设和卷烟销售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系统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和物流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产销衔接,指导卷烟交易,落实国产烟销售计划分解和进口烟计划编制、分解;负责组织全省卷烟经营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和需求预测;负责研究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实施品牌培育;负责卷烟价格、卷烟仓储日常管理和指导;负责销售网络、物流建设的日常管理、指导与考核。(六)人事处(含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和全省系统人事调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劳动关系管理、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绩效管理,承担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省局(公司)机关人事调配、考评、晋级、奖惩、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各项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系统干部员工培训管理工作,制定培训规划,编制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负责党组管理干部及机关出国人员政审及因私护照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聘任工作,协助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负责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档案和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七)财务管理处负责全省系统贯彻落实财经法规、财税制度、财务会计政策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全省系统财务管理、会计管理、多元化投资管理等办法和规章制度,通过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管理、重大财务事项审批等工作,对所属单位资产经营实施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调度、监督国有资产转移、处置工作;负责制订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等考核指标,检查考核各单位完成情况;负责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承担预算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会计电算化以及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多元化投资经营发展规划,分析、指导多元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所属单位多元化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省局(公司)机关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八)审计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系统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制定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审计工作制度、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本级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大额物资采购等项目的专项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本级和直属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负责对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的负责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目标责任审计及基建预决算审计;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后续审计,督促被审单位及时整改;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对审计结论的申诉;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工作。(九)法规处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审查省局(公司)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执法行为;负责研究法律法规、处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相关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系统重大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及实施方案,审核所属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和撤销。(十)科技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全省系统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烟草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行业的技术监督和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和协助行业的技术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推进烟草科技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科技项目的申报、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科技交流合作、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论证、专利申报和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系统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管理、专业评价和能力考核;负责科技情报信息收集、整理,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烟草质量的咨询、培训、宣传和科普等服务工作。授权承担行业和政府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下达的烟草制品、烟叶及烟用辅助材料等质量监督检验、等级评定、新产品鉴定;承担本省销售或查获烟草制品的真伪鉴别委托检验与质量争议仲裁检验;承担烟草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工作。(十一)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省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省系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制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及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应急处置、调查和协调处理全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负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贯标落实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全系统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省烟草商业驾驶员上岗证的发放和审核;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十二)监察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省局(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党组抓好全省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和加强全省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监察;负责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处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和再监督。(十三)思想政治工作处(机关党委、含烟草工会)负责上级党组织和省局(公司)党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意见,组织和指导全省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承担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了解和研究全省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配合地方组织部门,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系统工会工作,承担劳动竞赛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省局(公司)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和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 (一)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拟定全省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系统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统计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省系统信息网络、视频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和省局(公司)机关信息设备运行管理;负责制订和实施相关信息技术的统一标准,规范信息编码和数据管理,指导和监督考核行业所属单位信息化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工作,提出软件开发、升级、设备购置等立项和投资意见;负责全省系统信息安全工作。(二)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全省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行业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基层离退休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负责省局(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项政治、文化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发挥机关离退休党组织作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稳定离退休人员队伍。 (三)培训中心(三)培训中心负责全省系统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培训教材编印、审定和培训评估工作;负责全省培训基地资源的统筹协调;负责省局(公司)培训中心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与服务外包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服务标准,进行考核监督,保障服务质量和资产安全。 (四)机关行政管理中心(四)机关行政管理中心负责省局(公司)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承办省局(公司)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车辆、通讯、会议室及设备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机关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物资的集中采购、保管和核发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卫生绿化等物业管理;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医疗保健和住房公积金、货币化补贴核缴等工作。 整顿办负责全省系统内部管理监督和整顿规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拟定全省系统加强内部监管和整顿规范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健全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直属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负责承担直属免检单位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完成省局(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哪能些,具体行规包括潜规则,有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囊括了烟草专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烟草专卖的细则。不存在什么潜规则。法律分析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烟草专卖执法考试选择题库_烟草专卖知识题库

烟草专卖执法考试选择题库(1)(转载) 选择题(1) 烟草专卖法 1、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 。(C ) A 、卷烟 B 、烟丝 C 、烟叶 2、《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 。(A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 C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处下列哪种案件。(C ) A 、李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B 、张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 C 、李某无证运输收购的烟叶 4、对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叙述正确的是 。(A ) A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领导为主 B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只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垂直领导 C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为主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 ,可以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B ) A 、 进口的烟草专卖品 B、 国产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 C 、 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D 、 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 6、《烟草专卖法》的施行日期是 。(B )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2001年6月29日 7、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应当由( B )审批发证。 A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8、烟草公司应当与烟草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 。(B ) A 、种植品种 B 、种植面积 C 、种植等级 D 、收购价格 9、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发放 。(C ) A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B 、准运证 C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0、下列关于烟叶种植中优良品种的叙述错误的是 。(B ) A 、优良品种由省级以上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B 、优良品种由县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 C 、优良品种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11、下列关于烟草制品的生产叙述正确的是 。(C ) A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适当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组织生产卷烟。 C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 12、除下面哪一种烟草制品外,其余都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则不得生产、销售。(D ) A 、卷烟 B 、雪茄烟 C 、有包装的烟丝 D 、复烤烟叶 13、名晾晒烟的名录由 规定。(B ) A 、国务院计划部门 B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D )。 A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地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5、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什么机关依法处理。( B ) A 、司法机关 B 、公安机关 C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D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6、对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许可证件进行伪造、变造行为,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C ) A 、行政责任 B 、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 D 、不追究责任 17、《烟草专卖法》规定(B )中小学生吸烟。 A 、劝阻 B 、禁止 C 、限制 D 、规劝 18、《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种类不包括(B )。 A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B 、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 C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9、《烟草专卖法》是由 制定的。(B )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20、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 D )指定的企业印制。 A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1、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下列哪个部门处罚( C )。 A 、公安部门 B 、工商部门 C 、烟草部门 D 、海关部门 22、运输下列那种不必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D ) A 、雪茄烟 B 、复烤烟叶 C 、烟用丝束D 、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 23、目前制定烟叶收购价格的部门是:(C ) A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 C 、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4、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C ) A 、15日 B 、20日 C 、60日 25、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多少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 ) A 、15日 B 、60日 C 、3个月 26、经营下列业务,不需要申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是(D )。 A 、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 B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 C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购销业务 D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参与国产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 (A ) 。 A、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B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C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D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 (C) 。 A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B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C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D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A) 签发的检查证件。 A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 D 、政府法制部门 4、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 ( D ) 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A 、经营范围 B 、地域范围 C 、时间范围 D 、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5、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由 ( B )部门规定。 A 、国务院计划 B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C 、省级计划 D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6、下列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是 。 A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B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C 、罚没国外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 D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7、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 ( B ) 批准。 A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 ( 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不可以行使下面哪项权力。 (A ) A 、拘留当事人 B 、调查取证 C 、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D 、没收违法所得 9、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以 条为限。 (B ) A 、5 B 、10 C 、20 D 、50 10、下列烟草制品除(D )外,其余都必须申请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 A 、卷烟 B 、雪茄烟 C 、有包装的烟丝 D 、复烤烟叶 11、下列那个卷烟零售户的销售行为属于批发行为。(D ) A 、 张某一次销售15条卷烟 B 、 王某一次销售49条卷烟 C 、 李某一次销售45条卷烟 D 、 孙某一次销售60条卷烟 12、运输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由(A )签发。 A 、 国家烟草专卖局 B 、 省级烟草专卖局 C 、 海关 D 、 所在地烟草专卖局 13、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A )批准。 A 、 国家烟草专卖局 B 、 国务院计划部门 C 、 省级烟草专卖局 D 、 省级计划部门 1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D )。 A 、国家储备烟叶计划 B 、出口烟叶计划 C 、烟叶调拨计划 D 、卷烟纸生产计划 15、以下不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D ) A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 、烟草专卖临时零售许可证 16、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不是必备的条件(C ) A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C 、有零售卷烟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是( D ) A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B 、使用过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C 、使用涂改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D 、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18、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查处案件时,不能行使哪项职权(B ) A 、询问违法案件嫌疑人 B 、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C 、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D 、查阅业务函电 19、未经审批设立的烟草专卖品批发市场,所在地(A )应当予以取缔。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0、一批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准备由A 省运往B 省,需由(A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 、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1、擅自收购烟叶(B )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A 、500 B 、1000 C 、1500 D 、2000 22、A 市公安局依法查获一批假冒卷烟。该批卷烟应由当地(D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A 、公安局 B 、质量技术监督局 C 、工商局 D 、烟草专卖局 23、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B )部门负责处理。 A 、烟草专卖 B 、工商部门 C 、公安部门 D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4、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D )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A 、县级烟草专卖局 B 、市级烟草专卖局 C 、省级烟草专卖局 D 、国家烟草专卖局 25、下列表述有错误的是( B ) A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B 、卷烟零售经营户可到就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C 、各级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提供烟草制品 D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6、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C ) A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B 、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C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D 、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27、下列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烟丝说法正确的是:(B ) A 、烟丝是由烟叶、复烤烟叶、烟梗为原料加工而成的 B 、烟丝在形状上可以表现为粒状 C 、烟丝不属于烟草制品 D 、必须在烟丝的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28、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 (A ) A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9、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丝也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B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不能违背烟草专卖法的立法本意 C 、县级烟草专卖局有权制定本辖区内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 D 、没有经过听证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不能作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机关发证的依据 30、关于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 、烟叶种植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 B 、烟叶种植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计划制定 C 、烟叶种植规划应当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 D 、烟叶种植规划应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制定 3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D )。 A 、省际间的烟叶调拨计划 B 、省内烟叶调拨计划 C 、省际间的复烤烟叶调拨计划 D 、省际间的雪茄烟调拨任务 32、下列物品,必须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销毁的是(D )。 A 、霉坏的烟丝 B 、变质的卷烟 C 、变质的烟丝 D 、假冒商标卷烟 3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单独查处下列案件:(D ) A 、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行为 B 、烟草专卖品假冒伪劣行为 C 、未经批准设立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行为 D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行为 3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项职权:(B ) A 、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住所 B 、扣押烟草专卖品 C 、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E 、 抽样取证 简 答 题 请注意有关许可证方面的题目应以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准! 烟草专卖法 1、简答《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答: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列举《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品的名称 答: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3、《烟草专卖法》对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哪几种。其中,在申请条件中,应当具备合理布局条件的有哪几种许可证。 答:四种: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具备合理布局条件的是后三种许可证。 5、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浙江烟草专卖局的机构领导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 邱 萍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于政雄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戴伟坤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王德源 政策法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式样和签发准运证专用印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第八条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调出、调入双方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真实、合法;(三)申办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文件。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申办人应当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第九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签发机关的经办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负责办理。第十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际间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天。申办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和准运证存根必须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三年。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并严格遵守准运证上规定的各项要求。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无准运证运输是指:(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二)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的部分;(三)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四)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五)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应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换准运证。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罚则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按本办法审查申办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办理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批准人对经办人上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而签发准运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擅自要求经办人办理准运证的,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批准人利用办理、签发准运证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4年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国烟专[1994]第32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追问: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般分类有哪几种?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追问: 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烟草专卖局 有权对路上车辆进行无证运输检查吗

有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所以,烟草执法部门是有权对无证运输卷烟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什么审批发放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答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凳举敬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第八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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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烟草专卖局归政府哪个部门管

烟草局归政府部门管的,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烟草局归当地政府管。烟草局一般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其隶属于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简称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中国烟草属于工业和信息部门管理。中国烟草部门是全国垂直管理体制,不受地方各级部门的管理,只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在中央层面,烟草专卖局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机构)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  (四)制定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场所;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集散地点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第九条 对生产、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经营走私烟草制品的行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部门(机构)依法查处。其他部门和单位发现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形式销售。第十条 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申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十五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第十六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第十七条 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般分类有哪几种?

第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追问: 不是我不愿意采纳你的答案。是下面的才是我要的答案。

烟草专卖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

一法一例三个令。一法:烟草专卖法;一例: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三个令:烟草专卖行下处罚程序规定,也称12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号令)、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新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修订变化知多少

  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原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现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原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原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末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现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现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原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现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原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现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9年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解读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已于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6月4日公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谁审批发放

法律分析: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生产烟草跟销售烟草的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证的时候要求肯定不一样。另外,我国对于烟草的运输也有明确规定,运输烟草也要经过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行,无证运输烟草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规定,跨省运输哪些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七条之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1、国家烟草专卖局(英文名称为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简称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对全行业“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2、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国烟草,成立于1982年1月,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二、隶属关系不同1、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2、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受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三、主要职责不同1、国家烟草专卖局(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七)负责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制定烟草行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烟草行业技术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2、中国烟草总公司(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烟草总公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

国家烟草专卖局设8个职能司(室):办公室(外事司)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政务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规范,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国家局召开会议的计划管理和组织筹备工作;负责督办工作;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总值班工作;起草国家局、总公司的重要文件、会议报告及领导讲话;组织、协调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工作;组织、协调行业电子政务建设;负责编发行业重要信息;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新闻、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行业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公文核稿、收发传递和文件印制工作;指导行业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国家局党组、国家局、总公司印章;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行业各直属单位印章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局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烟草系统外事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信访、稳定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导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展计划司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行业生产布局规划;编制行业投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投资年度计划;拟订行业技术装备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进出口的年度计划;拟订烟草专卖品管理名录;核定全国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规模;审核烟草系统投资项目和外资投资项目;负责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和招投标工作;编制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分配计划;负责国家局定点扶贫工作;拟订烟草专卖品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价格;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烟草专卖品价格信息。专卖监督管理司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拟订烟草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组织、指导并承办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查禁、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取缔非法烟厂和烟草专卖品自由交易市场,打击假冒和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违法活动;拟订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类专卖许可证件的核发、使用工作;参与拟订名晾晒烟名录和烟草专卖机械名录;指导专卖行政执法和专卖队伍建设工作。经济运行司承担行业生产、经营的统一调度工作,协调产供销的衔接;负责行业生产、经营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监控;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经济运行调控政策和方案;参与拟订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卷烟季度、月度生产进度计划;负责行业经济运行考核工作;负责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卷烟品牌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品牌维护与培育工作,组织开展品牌定向整合;依法实施烟草制品商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外烟草企业间生产技术合作工作;承担烟草专卖品卷烟材料供应管理工作;承担烟草专用机械设备转让、租借与报废的管理事项;指导行业企业管理工作;承担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协调行业抗灾救灾工作。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组织起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重大政策;审查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和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专卖管理法规体系和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和专业性公司改革工作;承办行业企业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工作;指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行业的执行情况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承担行业法律咨询工作,指导行业行政机关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推动行业法制建设工作;参与研究和审议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规、政策方面的国际交流。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研究提出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的制度、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标准;管理监督行业财务资金;拟订行业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年度预算;组织行业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编报行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行业各类财务会计报告的汇总、审核和编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参与拟订行业财务会计、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办法,拟订行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科技司拟订行业科技发展政策及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订行业技术装备政策,参与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论证工作;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局、总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科学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业创新体系建设及创新能力考核工作;负责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推广、奖励;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及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科技经费预算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管理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审核烟草新品种和烟草基因工程事项;负责行业产品质量评价和监督工作;负责行业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烟草专卖品、烟用材料和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及质量市场准入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制订项目年度计划,管理行业用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的制作与发布;组织开展烟草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工作。人事司拟订烟草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烟草系统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国家局党组管理干部、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烟草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烟草系统机构编制、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审核各级烟草专卖局的设立、分立、合并与撤销;负责烟草系统劳动、工资、保障工作;编制烟草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烟草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烟草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群工作。

烟草专卖局配送中心的设备管理员怎么样

烟草专卖局配送中心的设备管理员很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烟草局物流设备管理员是配发货物运输的工作物流顾名思义就是送货和质检,不累但很辛苦,主要负责检查验收有无破损。有无违法乱纪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保证国有设备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中所列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以下简称“国家局管设备”),是保证本行业科研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贵重设备,其范围和具体机型详见《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第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烟草行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应分帐页入帐,国家局管理设备帐页上须标明是国家局管设备。第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一律要加装《国家局管设备》标牌。第七条 企业的设备统计报表和省级烟草公司(集团公司)的设备统计汇总表,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须分表填报。第八条 企业购置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均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企业购置(自制)通用设备,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范围的,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第十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改造或大修理,均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填写国家局管设备大修理(改造)申报表(附件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属国家局管设备,无论是购置(自制)的新机,还是大修理(改造)设备,企业应严格按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生产,尽早发挥其投资效益;设备的交验手续要齐备,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等要统一归档。其中,新机投产后3个月内,企业须填写国家局管设备申报表(附件二),连同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或复印件)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经改造或大修理的设备交验投产后1个月内,企业须将设备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和交验凭证(或复印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工人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要保证国家局管设备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得将设备超负荷、降标准运行;要定期检测设备精度,定期按技术标准检修并更换已磨损失效的零配件和润滑油(脂),确保其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国家局管设备的一般性检修计划需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项修计划需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批准,计划执行情况和零配件更换情况要记录归档。第十四条 国家局管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应立即报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设备事故处理等要求,仍按《烟草工业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国家局管设备连续1年(含1年)以上闲置不用,使用部门要确保其完好状况,通过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封存手续。并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第十六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出租、抵押、转让(调拨),由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国家局管设备的报废,企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局管设备的设备管理、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等,按《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行94年5月1日起实施。

在烟草专卖店买到假烟怎么办?

打烟草专卖局电话烟草专卖店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告诉烟草专卖局或12315消协电话投诉。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公司与职工签订协议是三年一签订,有的是五年一签订,没有说一进入烟草公司就干一辈子,即以前的铁饭碗,曾几何时,烟草公司发不下来工资,有多少人看到烟草公司没有了希望,就悄悄的离开了,现在又回来了,回来时就不那么悄悄了。我是三年一签订,如果烟草公司三年后不和我签协议,我同样干不了,我知道一个地方是五年一签订,第一次是一签五年,第二次是一签五年,第三次签订时,以后就不再签订了。 一名烟草职工,学历硕士。

2023年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招聘公告?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系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的省级直属单位,下辖12家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全省专卖管理、卷烟营销等工作。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对象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国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2023年6月至2023年6月底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完成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6.博士研究生为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为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毕业生为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7.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需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三证”齐全,2023届毕业生需在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历学位需具有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8.留学回国人员毕业专业名称与招聘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所学专业课程与招聘岗位专业课程基本一致且符合拟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的,可报考该招聘岗位;9.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报名:1.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2.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录纪律行为的;3.毕业后(最高学历)有正式就业经历的(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4.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招聘考试进入录用阶段后放弃或离职的;5.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23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23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以此类推);6.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和不良记录的;7.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干部任职回避情形的岗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单位的岗位。二、招聘岗位本次招聘单位共13家,计划招聘125人,具体详见附件《2023年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三、招聘程序招聘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综合考试成绩、考察、体检、公示、办理入职等程序进行,其中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中有关工作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一)发布公告招聘公告在中国烟草人才招聘平台、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官网以及招聘单位所属层级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具体链接地址:gjyc/zpxx/list.shtml(中国烟草人才招聘平台)/www.sjzhr.com(石家庄人才网(官方))/www.qhd.gov.cn(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官网)/www.hext.lss.gov.cn/xtrcw(邢台人才网)ecdomain/framework/bdrsw/index.jsp(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channel/list/14.html(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官网)/www.czrczx.cn/(沧州人才招聘网)/www.hbhsrcw.com(衡水人才网)/c.exam-sp.com/index.html#/e/hetobacco/login(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2023年高校毕业生招聘系统)进行报名,按照流程注册、填写信息、上传相关资料、选择应聘岗位。2.上传资料包括:本人近期免冠电子证件照,有效期内2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留学回国人员还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相关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其他需要上传的证明材料等。3.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应聘承诺书》(附件2),下载《诚信应聘承诺书》签名后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4.应聘人员限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多报无效。5.应聘人员必须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如发现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已经录用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1.资格初审。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提交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以及不符合回避要求的均视为不合格。2.确定笔试人选。根据资格初审情况,择优确定进入笔试人选。(四)笔试笔试拟定于3月中下旬举行。考试地点及具体安排等事宜将于考前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进入笔试人选。1.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为6:1(分岗位进入笔试人数:拟录用人数);若低于该比例,缩减录用人数至符合最低开考比例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2.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申论》(满分100分)。3.笔试成绩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3:1(分岗位进入面试人数:拟录用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者均进入面试。4.笔试成绩将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应聘人员。(五)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及具体安排等事宜将于考前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进入面试人选,并确认是否参加面试。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分值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线的不予进入考察。2.如有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参加面试的,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等额递补,面试开始后放弃的不再递补。3.面试成绩将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应聘人员。(六)综合考试成绩综合考试成绩=〔(行测成绩+申论成绩)÷2〕×40%+面试成绩×60%。考试成绩计算过程均保留2位小数。分岗位按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等额确定考察人选,综合考试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七)考察考察和报考资格复审具体安排将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考察人选。1.报考资格复审。考察人选应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就业协议书等材料原件,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原件。2.考察。通过查阅档案、签署承诺书等形式,招聘单位对考察人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表现、遵纪守法及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情况进行考察。3.考察人选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不进入此后招录环节。4.对因报考资格复审及考察取消录用资格或因个人原因放弃造成的人选缺额,可以分岗位按照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延递补一次,不进行二次递补。5.考察合格的,确定为进入体检环节人选。(八)体检体检安排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进入体检环节人选。1.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执行。2.体检不符合岗位要求者不进入此后招录环节。应聘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3.对因体检不符合要求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招录的应聘人员,不进入此后招录环节。(九)公示拟录用人员将在中国烟草人才招聘平台、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官网以及招聘单位所属层级相应的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十)办理入职手续1.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者反映问题经查核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2.应聘人员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薪酬福利和社保待遇等按规定执行。四、注意事项(一)应聘人员应准确填写联系方式,及时查收短信并保持电话畅通。如应聘人员接收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参加招聘各个环节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二)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获得参加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办理入职等资格的应聘人员,未获得以上资格的应聘人员不再通知。(三)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和录用资格,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1.提供的应聘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笔试、面试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的。3.经核实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不符合回避要求的。已经录用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4.拟录用人员报到时无法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的。5.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其他影响招聘工作行为的。(四)本次招聘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任何辅导资料,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谨防上当受骗。(五)联系方式:咨询及反映问题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1.网络报名技术2.招聘单位联系方式:省局(公司) 石家庄市局(公司)唐山市局(公司) 秦皇岛市局(公司)邯郸市局(公司)邢台市局(公司)保定市局(公司)张家口市局(公司)承德市局(公司)沧州市局(公司)廊坊市局(公司)衡水市局(公司)河北雄安局(公司)(六)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保留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2023年2月24日附件:1.2023年河北省烟草专卖局系统公开招聘计划2.诚信应聘承诺书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浅谈烟草专卖管理如何向服务型转化

如何实现烟草专卖工作向“服务型”管理转变,是当前烟草专门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理顺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深刻认识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的重要意义 “服务型专卖管理”,就是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专卖管理相对人为导向的服务型思想、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提高专卖管理效能。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从观念上彻底改变过去行政执法机关强调命令、强调指挥、强调管制的思维定势,以强化服务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归宿点。(一)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是适应加入WTO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行政管理机关的迫切需要。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是全面和深远的。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只有建立公共服务型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才能与国际惯例接轨,保证行政管理运转的高效、透明,为实现全球资源向本地集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因此,我们构建“服务型专卖管理”也是落实建设服务型行政管理机关的现实要求,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下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在专卖管理执法中对专卖管理机关的权力和专卖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强调较多,而对专卖管理机关的义务和专卖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强调较少。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就是要在理论上确立专卖管理的公平原则,确立专卖管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确立专卖管理相对人与专卖管理机关平等的关系,从而真正转变专卖管理机关的观念和工作方式,充分尊重专卖管理相对人、服务专卖管理相对人,切实维护专卖管理相对人权益。(三)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是体现专卖管理本质特征,实现专卖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从本质上说,专卖管理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为专卖管理相对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我们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就是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专卖管理关系,专卖管理机关积极主动地为专卖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专卖管理相对人更加自觉、主动、积极地诚信经营,从而从根本上转变专卖管理关系,提高守法经营度,促进专卖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二、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严格规范,努力提高专卖管理服务水平 建设“服务型专卖管理”,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两个提高:一是提高服务专卖管理相对人水平,即为专卖管理相对人提供规范的、全面的、及时的和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大幅度提高专卖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二是提高提高专卖管理相对人守法经营度,维护烟草市场健康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此,必须不断规范专卖管理执法行为,并强化对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教育。 (一)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专卖人员要把“为企业服务、为经营户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立足点,革除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执法不公、服务不力等现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把“三服务”落到实处,重要的一点是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陋习。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办好每一件小事做起,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经营户和消费者对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满意率有明显提高,树立良好的专卖管理队伍形象。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真组织专卖管理人员开展“两个至上”、“六法一条例”以及国家局“六条严禁”等法规的学习教育,制订相应的学习计划,按计划进行学习,并且通过考试、竞赛等方法,对学习成果进行检验和巩固。在对象上要侧重于一线的稽查市管人员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人员;在内容上,重点抓住执法中易出差错的重点环节,突出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行政的责任承担及执法人员“两个维护”意识的教育;在方法上,加大执法实务培训,通过剖析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进行公共关系、商务礼仪、市场营销等方面知识培训,在掌握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完善和提高。通过不断的学习使大家牢固树立文明执法的思想观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二)强化执法责任,践行“两个至上”,为国家和消费者服好务。 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就是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包括卷烟消费者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为国家和消费者服好务。而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推进不断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而走险,给国家造成损失、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危害。所以,在推进烟草专卖“服务型”管理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烟草专卖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坚决履行好专卖管理职责,努力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不法侵害,为消费者提供和谐健康的卷烟消费环境,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切实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服务。 (三)注重发挥职能,实现专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为经营户服好务。 一是要规范行政许可。坚持服务为先,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常事快办,不断完善首问责任、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要结合工作实际设立服务大厅、咨询处或便民接待室等服务场所,实行“窗口式”办理、“一厅式”办公。真正实现“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要转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的思想,在执法过程中,要讲究执法艺术,用足用活执法权限,做到既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又规范执法、热情服务,避免执法过程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对于大多数遵纪守法零售户,通过与其交流和沟通,了解市场基本情况和零售户实际需求,指导其规范经营,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用热情换真情,用真心换诚心,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既规范了市场管理,又提高了零售户的满意度,为专卖执法赢得了群众基础,树立起烟草专卖队伍新形象。(四)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为烟草企业和烟草员工服好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约束,事关烟草专卖体制维系的根本大计;是企业前进的导航灯,事关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员工的“紧箍咒”,事关干部的健康成长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从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把工作真正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构建起教育、制度、监督、整顿“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内管长效机制。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促进专卖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形成有效的服务监督体系 任何一项工作得不到监督和制约,必然难于深入、持久甚至可能流于形式,专卖管理服务工作也是如此。只有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多管齐下,让社会重视,让群众关注,才能确保“服务型专卖管理”创建活动持久、公正、文明,并保持不断创新。 (一)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和专卖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执法公示的指导性和时效性,提高执法透明度。 二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特别是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公布和更新。 三是完善外部监督制度,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要建立和完善特邀信息员、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法部门、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 (二)注重内部监督,促进专卖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形成有效的服务监督体系。 为强化专卖管理执法的事中监督,充分保证专卖管理执法的公正性,在案件处理和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制度。 一是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制度,坚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从程序上实现相互监督。 二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经营户、消费者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机关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法规、审计、政工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采取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查处重大执法过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是坚持事后监督,强化专卖执法检查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复查工作。坚持实施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规范专卖管理执法行为。通过对专卖管理过程中的“热点”、“疑点”问题的分析,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在检查的内容上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在检查方式上实行“执法部门自查、法规部门核查、上级部门抽查”,保证专卖管理检查监督的深度与广度。 [编辑:肖霏]

中国烟草专卖局有国考和省考吗

没有。中国烟草专卖局的招聘是对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资格的人员统一进行的,招聘流程没有省考和国考的流程。国家烟草专卖局,简称国家烟草局,成立于1984年,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办公,对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烟草专卖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物桐,是事业单位。依据如下:中国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对全国烟草行业“人、财、物、腊蚂衫产、供、销、内、外、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1981年5月,国务院决定对烟草实行国家专营;1982年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1984年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烟草局在我国可以说是个非常特殊的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家烟草专卖局隶属于国家工信部、管理的二层事业单位,有编制,享全额财政拨款待遇。除了国家层面的烟草局,我们通常所说的烟草公司和烟草局指的是省、市、县三级单位,和国家烟草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这类单位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制度,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属于国企。所以正式员工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所以就无法享受编制待遇,而我们考上的烟草局就属于这类。虽然烟草局没有编制,但有专供内部使用的企业编,有编制就是正式工。虽然不属于体制内编制,但同样可以享受福利补助和晋升待遇,稳定性不比体制内编制差,所以烟草局被很多业内人士冠以“编制”这么一说,所谓“无编胜有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200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定”方案,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通过上述几个阶段,我国逐步形成了以“轮腔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核心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其中专卖专营又包括三大法定许可制度,即:烟草专卖品生产和进出口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专卖品销售和经营主体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运输的法定准运证制度。目前,全国烟草行业职工总数55万人;设有直属机构58个;地市级局(公司)446个,县级局(营销部)2283个;卷烟工业企业和烟机制造企业105个,烟叶复烤企业56个,其他单位和企业140个。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体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体制的优势,不断深化改革,强化专卖执法,推进科技进步,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中烟工业公司和卷烟厂有什么区别??

1、卷烟厂是工业企业,烟草专卖局是商业企业(以后有可能改制为工商局性质的政府部门);2、卷烟厂生产烟,但不能卖(卖就违法),专卖局销售烟;3、卷烟厂只能把自己生产的烟以调拨价卖给烟草局,烟草局则把卷烟批发给广大个体零售户,然后在买到消费者手中;两者之间并非竞争对手,而是一种利益调整的关系。4、消费者不能直接到烟草局买烟,也不能到烟厂买烟;5、烟草局把从农民手中的烟叶卖给烟厂,烟厂不能直接到农民手中收购烟叶;6、烟厂不一定每个地方都有,烟草局是小到每个县都有;7、烟厂是二级法人。烟草局有四个级别:国家烟草局、省烟草局、市烟草局、县烟草局。一级管一级:一般是国家局管烟厂和省烟草局、省管市、市管县。真正有资格从烟厂进烟的一般是市烟草局以上,县烟草局没有资格到烟厂直接进烟卖。

烟草专卖局几点上午上班

你好!我就是在烟草局工作的!上班的时间是8点钟!如果觉得合适的话请采纳

烟草专卖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事业单位。烟草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也就是国企。从国家层面来塌裤看,国家烟草专卖局隶属于国家工信部、管理的二层事业单位,有编制,享全额财政拨款待遇。烟草专卖局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那么到地方一样的,他也属于公务员序列。烟草局在我国可以说是个非常特殊的部门。除了国家层面的烟草局,我们通常所说的烟草公司和烟草局指的是省、市、县三级单位,和国家烟草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这类单位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制度做衫唯,既不是行政机关,纯培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行政执法机构,属于国企。所以正式员工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所以就无法享受编制待遇,而我们考上的烟草局就属于这类。国家烟草专卖局设8个职能司(室):办公室(外事司)、发展计划司、专卖监督管理司、经济运行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司)、科技司、人事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是什么行政级别

烟草勿需专卖,建议取消这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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