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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

【答案】:A、C、D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银保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发行债券;(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净资产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据1月8日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经营原则】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 收益 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租赁物范围】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 贷款 ;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九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治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融资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融资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租赁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五条【租赁物登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租赁物购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十七条【租赁物价值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八条【租赁物价值监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未担保余值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租赁物取回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二十一条【转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资产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征信 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担保保险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 监管指标 第二十六条【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第二十七条【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银保监会职责】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地方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三十五条【监管谈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三十七条【违法经营信息公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信息报送】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第三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监管协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 共享 机制,研究解决辖内融资租赁行业重大问题,加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十一条【监管队伍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依法成立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三条【准确分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按其注册地审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 第四十五条【非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 “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违法 失信 名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违法违规经营】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会商机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构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人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非法集资】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制定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第五十三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5%以上,或者融资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融资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归银保监会监管是否算是登上了金融牌照行列

同行直接给我个采纳不好吗

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文,鼓励并购出险房企的优质项目

近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接近监管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出险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是按照市场化方式出清风险的有力举措。鼓励并购出险房企的优质项目梳理我国房地产市场可以发现,每年都会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倒闭,但并没有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这背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存在着一项重要的风险化解手段——房地产项目并购。“若某个房地产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那么其他房地产企业就会将该企业收购或者购买该企业的项目。目前有少数房地产企业出现了风险事件,做好这些大企业在退出过程中的风险化解工作至关重要,项目并购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手段。”接近监管人士表示,这也是此次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出台该《通知》的意义所在。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期人民银行分别与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召开了相关会议,一方面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央企和国企并购出险和存在困难的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能够积极为并购方提供并购贷款,同时,对出现风险和困难的房地产企业不要抽贷、断贷。接近监管人士同时强调,《通知》主要是为了支持重点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不是为了并购出险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或房地产企业本身。实际上,早在12月初,监管部门就表示会合理发放并购贷款。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阶段,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行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通知》的核心有两点:一是收购对象是出现风险和经营困难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二是收购主体自身条件要好,否则有可能拖垮优质房地产企业。”接近监管人士称。与此同时,《通知》也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方面进行了明确——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的兼并收购。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一方面人民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并购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提高发行效率。另一方面,也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并购债券和并购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此前交易商协会举行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会议表示将优先支持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并购项目或已售在建项目建设。招商蛇口等企业近期计划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兼并收购。证监会也表示,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资金可用于出险企业项目的兼并收购,近期,已有大型优质企业启动相关债券发行工作。加强并购贷款风险控制《通知》从并购融资顾问服务、提高并购服务效率、做好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提出,积极提供并购的融资顾问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客户和网络渠道优势,整合信贷、投行、金融市场的业务资源,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同时,加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匹配并购双方需求,提高并购成功率。在提高并购服务效率方面,《通知》建议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快重点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贷款的审批流程,提升全流程服务效率。二是对于风险可控的项目,可以提前启动尽职调查和信贷审查。三是推动地方政府优化被收购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管理,加快权证办理等支持措施,为并购融资营造良好环境。在风险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评估项目的合规性。“不能只看项目的表面,还要穿透到底层,查看该项目是否合规,同时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用途的监控。”接近监管人士称。此外,《通知》明确要建立报告制度和宣传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重点房地产企业项目并购贷款的报告制度,按月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告其开展并购金融服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积极配合并购双方披露项目并购和金融支持的信息。

每日早盘必读:政策再加码,银保监会将出台支撑民营经济发展方案

【本期摘要】重点推荐政策再加码,银保监会将出台支撑民营经济发展方案国家集采试点方案正式落地,利好优质龙头企业市场点评市场点评:大盘板块良性互动轮炒,结构性个股行情仍可期,把握行情主线参与宏观视点:国资委:有近200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券商行业:继续推荐龙头券商,积极政策值得期待期货情报金属能源:黄金277.10,涨0.47%;铜49820,涨0.44%;螺纹钢3709,跌1.20%;橡胶11205,跌0.66%;PVC指数6370,跌0.39%;郑醇2716,跌0.84%;沪铝13850,涨0.58%;沪镍93180,跌1.40%;铁矿515.5,涨1.48%;焦炭2300.0,跌1.73%;焦煤1352.0,跌0.18%;纤板76.40,跌5.03%;布伦特油67.33,跌0.07%。农产品:豆油5454,跌0.22%;玉米1956,涨0.51%;棕榈油4344,跌1.18%;棉花15265,跌0.65%;郑麦2634,涨0.57%;白糖4957,跌1.08%;苹果12024,跌0.90%。汇率:欧元/美元1.14,涨0.32%;美元/人民币6.94,涨0.04%;美元/港元7.83,涨0.04%。重点推荐1、政策再加码,银保监会将出台支撑民营经济发展方案事件:11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第九届财新峰会上表示,本周银保监会将出台有关支持民营经济的指导意见。点评: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财新峰会表示,银保监会积极落实六稳的政策要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周亮表示坚决落实对国有经济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对暂时出现困难但经营正常的企业不要盲目断贷、抽贷。今年以来,针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实际行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助推民营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近期,在监管层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下,各大行也纷纷出台新一轮支持民企发展举措,纾困民企融资。在银行的政策支持下,目前民营企业的信用环境总体趋于改善。随着一些列政策举措的出台和落实,民营经济发展将迎来更好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国家集采试点方案正式落地,利好优质龙头企业事件:11月15日,经国家医保局同意,备受关注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正式发布。点评:国家集中采购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探索医保支付价的形成机制。带量采购打通采购、医保、临床使用等环节,将促进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平等竞争,打破专利原研药对药品市场的高价垄断。通过以价换量,企业的销售费用得以降低,由于试点城市药品规模占据全国的30%,带量采购市场空间巨大,目前只有通过一致性评价才有竞争资格,可有效激发企业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带量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国家集采逐渐挤干药价水份,逐步改善用药结构,为临床刚需的治疗性创新药挪腾空间,有利于提高创新药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利好创新产业链上的CRO、CMO企业。(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市场点评1、市场点评:大盘板块良性互动轮炒,结构性个股行情仍可期,把握行情主线参与周一市场震荡反弹,沪指向上试探2700点。盘面观察,创投、券商、房地产、雄安新区等板块涨幅居前,文化传媒、钢铁等板块下挫。截至收盘,沪指报2703.51点,涨幅0.91%;深成指报8108.85点,涨幅0.58%;创指报1394.4点,跌幅0.63%。短期看看市场板块良性互动轮炒,个股保持活跃度,预计大盘震荡反弹行情延续,操作上建议适当轻指数重个股,保持快进快出节奏,逢低关注券商、创投、生物医疗、电子通讯、国企混改等板块。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2、宏观视点:国资委:有近200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日前撰文称,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呈现出步伐加快、领域拓宽的良好态势,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显著的成效。2016年8月,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正式启动,目前全国已有近200家企业开展这一试点。(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券商行业:继续推荐龙头券商,积极政策值得期待证券行业催化因素:重要变化是政策转向,且政策落地的速度超预期,核心逻辑逐渐从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带来的估值修复切换到资本市场改革预期带来的估值提升,政策红利持续落地将驱动券商估值在目前的历史低位继续提升。券商估值修复的核心逻辑逐渐从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切换到资本市场整体改革。政策红利持续落地将驱动券商估值持续提升,集中度提升的趋势十分明确。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