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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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电子政务资源的统筹建设和整合共享,规范我省电子政务管理,提升数字福建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全省电子政务资源,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均衡发展,推进全省政务网络融合和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务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机制,保障项目建设和应用所需经费,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电子政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城乡居民的信息化应用能力。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发展规划及标准规范,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综合管理和调度使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应用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统建共享要求,新建或者共享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并负责信息的采集、更新、处理,配合做好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工作。第八条 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根据职责或者协议承担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九条 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第十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及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安全可控。第十一条 对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电子政务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省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部署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任务,应当纳入数字福建建设范畴。第十四条 编制全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就规划的内容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后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第十六条 全省电子政务骨干网络由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运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接入工程。应用单位现有专网应当整合到全省电子政务网络体系。第十七条 全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和物联网政务应用平台实行统筹规划,可以采用自建或者购买服务方式,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县(市、区)应用单位统一接入使用市级数据中心和物联网政务应用平台。  应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数据中心。已经建成的部门专用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整合到本级政务数据中心。  应用单位负责整合本系统感知资源。新增感知资源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应用单位应当向符合数字福建有关规范要求的云平台购买备份服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是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法律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怎样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

(2015年真题)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属于(  )

【答案】:D考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因此答案为D。

(2016年真题)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D(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2)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3)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4)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非限药物

四环素类:四环素、多西环素、土霉素。广谱青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V 、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类:苯唑西林、氯唑西林。青霉素类复方制剂 (β-内酰胺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五水)头孢唑林、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第二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磺胺类和甲氧苄啶:复方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大环内酯类:红霉素、阿奇霉素(口服)、琥乙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林可酰胺类:克林霉素、林可霉素。氨基糖苷类: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新霉素。喹诺酮类:环丙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吡哌酸。咪唑衍生物:甲硝唑、替硝唑、奥硝唑、左旋奥硝唑。硝基呋喃衍生物: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其它抗菌药物:磷霉素。抗真菌药:制霉菌素、氟康唑(口服)、氟胞嘧啶、伊曲康唑(口服胶囊)、特比萘芬、克霉唑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以下哪些情况应开展用药合理性调查

比如有严重不良反应在一定概率上的,使用频繁的,半年内使用排面第一的

(2015年真题)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下列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考查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资格授予和监督管理,抗菌药物的购进、使用及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细菌耐药监测和合理使用。其一,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选项A的说法错误。其二,基层医疗机构药师的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授予,选项B的说法错误。其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不得在门诊使用,需要会诊使用,选项C的说法正确。其四,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时,需要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时,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选项D是将细菌耐药率40%和50%进行合并,“不得经验用药”的说法有错误。所以答案为C。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限制医师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况是

【答案】:C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故第57题选D。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故第58题选C。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共计多少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共计有9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而制定的,2012年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九条。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包括

【答案】A、B、D、E【答案解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C选项不包含在其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2012年8月1日。根据2012年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内容可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在2012年8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

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颁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知。1、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3、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A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①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②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③特殊使用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选项A“安全、速效”错误,应该是“有效、经济”。故选A。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时应

【答案】:B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9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抗菌药物的组成结构:抗菌药物一般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药物,包括各种抗生素、磺胺类、咪唑类、硝基咪唑类、喹诺酮类等化学合成药物。由细菌、放线菌、真菌等微生物经培养而得到的某些产物,或用化学半合成法制造的相同或类似的物质,也可化学合成。抗菌药主要分为八大类,其中β—内酰胺类包括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碳青霉烯类、含酶抑制剂的β—内酰胺类及单环酰胺类等;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氟喹诺酮类;叶酸途径抑制剂类;氯霉素;糖肽类包括万古霉素和替考拉宁;大环内酯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哪些意义

  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范围广、品种繁多的一大类药品。自从抗菌药物应用于临床以来,治愈并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与其他药物不同的是,抗菌药物的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不仅仅会对用药个体造成不良影响,对整个社会群体也会带来不良影响。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引起各国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发出呼吁,将2011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也确定为“控制细菌耐药,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将无药可用”。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问题。国务院领导多次对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做出专门批示。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提出要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力度,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细菌耐药,提升感染性疾病治疗水平,是更有效治疗疾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全人类自身健康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同时,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国家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解决患者适宜药品可获得性的基础,是控制不合理药物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卫生部令

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陈 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二十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估制度。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技术方案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行政区域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主观:抗菌素分级管理制度使用原则是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法律客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

法律分析: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法律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应用管理员与系统管理员的区别

权限不同,性质不同。1、权限不同。应用管理员主要负责某个应用的管理权限,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管理操作系统的权限。2、性质不同。应用管理员是管理应用的人员,系统管理员是管理系统的人员。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第十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第三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十四条属于第三类的医疗技术首次应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十五条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卫生部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卫生部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第十七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谨、规范;(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二十条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三)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12个月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12个月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审核。第二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制。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技术审核机构根据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第二十八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第二十九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永久保存。第三十条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四)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审核机构技术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技术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技术审核机构资格:(一)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二)超出技术审核权限或者超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三)受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的;(四)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五)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技术审核机构在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下做出的审核结论,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批准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依据;已经准予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第五十四条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对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并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指定技术审核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一)在技术审核工作中不能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的;(二)严重违反技术审核程序的;(三)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技术审核工作的;(四)在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技术审核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禁止其参与技术审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技术审核机构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技术审核工作。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技术审核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没有提出技术审核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的,一律停止临床应用第三类医疗技术。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和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与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五十八条异种干细胞治疗技术、异种基因治疗技术、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等医疗技术暂不得应用于临床。第五十九条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六十条法律、法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二、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性手术等。三、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四、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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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型号:vivo x201、打开手机,在手机桌面找到i管家软件,点击打开。2、在i管家页面中,找到软件管理选项,点击打开。3、在软件管理页面中,找到软件权限管理选项,点击打开。4、在软件权限管理页面中,即可对vivo手机的应用做出相应应用管理。

手机设置应用管理权限的教程

  手机设置应用权限的操作方法 在使用手机的时候我们会安装很多类型的应用,这些应用安装之后能够放大手机的各项功能,直接通过手机就可以完成很多事情的.处理。以下是我整理的手机设置应用管理权限的教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首先,权限管理一般是在设置里面的,所以我们要找到“设置”。   2、然后,点击“应用安装与管理”。   3、接着点击“应用管理”,就可以开始管理应用了。   4、这里有很多应用软件。   5、然后点击“权限管理”。   6、然后我们可以设置应用软件的联网权限。   7、然后这里有三种权限模式,可以禁用或者询问,也可以默认应用软件联网。   如何恢复手机出厂设置?   工具/原料 :手机一部;例联想S880i,保持电量30%以上。   方法/步骤   打开“系统设置”,找到“备份与重置”   点击进入选择“恢复手机出厂设置”   重置时,只选择手机,不选择“格式化SD卡”,之后就是等着手机自己重启完了,不用管它了!重启之后你的手机就像刚买来的时候一模一样,系统运行很快!如果感觉实用!记得赞一个啊!   恢复出厂设置之前应该做什么准备?之后应该怎么清理多余的文件夹?并且重新安装之前的软件?请看哥们的其他分享!“恢复出厂设置之前应该如何做准备工作”、“如何清理手机内多余的文件夹”“一键还原手机应用软件”。   注意事项:   重启过程中有足够的电量   恢复出厂之前先备份一下自己通讯录!   无线路由安装前须知   举例:路由器品牌:TP—LINK,名称“TP—LINK_8A8E”首先戳按钮“Reset”进行重置,   1、打开手机WIFI,找到此路由器并连接上   2、打开浏览器地址栏输入:192。168。1。1   3、进入路由器界面设置管理员密码,如:123456   4、点击连接方式   5、选择宽带拨号上网   6、输入宽带用户名和密码并保存   7、设置向导点击下一步   8、设置路由器无线密码后点击下一步完成设置。

华为手机应用手动管理怎么设置-华为应用管理在哪里设置

现在的流氓软件是一个比一个流氓,尽管有相关部门监管者,手机厂商也尽力帮助用户排毒,但是真有魔道竞争的那种感觉,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华为手机应用手动管理怎么设置。 【平台】 系统:EMUI11 型号:华为mate40 . 【步骤】 选择打开设置。 在设置里面打开应用。 选择打开应用启动管理。 点击界面右上方三个点选项。 弹出的选项选择批量手动管理。 这样就可以查看设置了手动管理的应用。 以上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华为手机应用手动管理去哪里设置,如果对更多相关资讯及感兴趣就来关注吧!

华为手机应用管理在哪里找到

在设置,应用和服务里面进行管理

手机应用管理中,自动管理与手动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启动管理中,自动管理会比较好些。它们的区别如下:一、方式不同:手动管理需要用户手动去操作,而自动管理则是系统自动运行,不需要人为干预。二、效率不同:手动管理的效率要低一些,而自动管理的效率要高一些,毕竟人不如计算机运算的快。三、出错率不同:手动管理的出错率要高一些,相比之下,自动管理出错率低,即使是出错也会很快的纠正过来。扩展资料华为手机使用技巧:1、自动管理:自动管理所有或部分应用,让您省心省力。智能识别应用的使用场景,采取针对性省电措施并禁止不合理的自启、关联启动和后台活动。2、手动管理:只需对个别应用设置启动方式时,您可以手动设置应用的自启动、关联启动或后台活动。3、相机智能识物:华为的手机除了可以拍照录像,可以扫描二维码,其实它还能用来拍照搜索,当在相机中选择“智能识物”,然后将想要识别的东西圈起来,就可以自动搜索了。参考资料来源:华为官网——智能启动管理,管控应用活动

手机应用管理在哪里

1.选择安全中心2.选择授权管理3.选择应用权限管理4.选择录音5.把QQ取消禁用就可以了拓展资料应用管理新规则如下:1、基础加速更快,每天最高累积1.7个活跃天2、当天连续使用QQ手机版6小时加速1天3、当天使用电脑QQ2小时,加速0.5天4、非隐身使用电脑QQ满2小时,加速0.2天

华为手机应用管理在哪

华为手机应用管理的位置:1、打开华为手机的桌面;2、找到华为手机的设置中心图标,点击进入;3、在设置中心内,下滑屏幕找到应用和程序选项;4、打开应用和程序界面,可以看到应用管理功能;5、进入应用管理界面,用户可以管理应用。

手机应用管理权限在哪里设置

  1、首先打开手机主页的设置;   2、然后在全部设置中,找到权限管理;   3、然后根据权限设置应用软件或者根据应用软件设置权限;   4、最后打开需要设置权限的应用软件,设置好相应的权限,如使用移动数据,读取位置信息等。

安卓手机应用管理器在哪

  安卓手机应用管理器在手机的“设置”中。   对手机进行应用管理的步骤如下:   1、点击屏幕上的“设置”按钮,进入应用管理;   2、应用管理分为四项:已下载,运行中,缓存中,全部应用;   3、你可以通过应用管理器对手机上的应用进行管理。   手机管理器是一个手机管理软件,主要用于对文件的管理,功能是优化手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对二恶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干部绩效考核应用管理系统怎么处理垃圾数据

数据清洗。1、首先,筛选数据:根据数据收集的目的和范围,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数据。2、其次,去重:对于重复的数据进行去重处理,避免数据重复计算。填充缺失值:对于缺失的数据进行填充处理,避免数据分析时出现错误。3、最后,处理异常值:对于异常的数据进行处理,避免数据分析时出现偏。

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普及普通话,实施社会用字规范化,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普通话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规范汉字是指已经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统字。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公民,在从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活动时,应当说普通话,必须使用规范字,并遵守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规定。  少数民族公民在使用汉语言文字时,也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宣传和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  (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报纸、刊物、图书等用字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产品商标标识、各类广告的用字管理;  (三)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地名的用字管理;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邮电、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商业、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工作。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学校普及普通话的规划和措施。学校是普及普通话的重要场所,应当将普及普通话纳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学生,应当学会并坚持使用普通话。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队指战员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各行业人员,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第八条 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二)法律、法规、政令、公文、布告、宣传品、电报、票证、证件、标语、标牌、公章、证书、奖品和名片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识和广告用字;  (四)各类地名(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和单位名称及牌匾用字;  (五)电影、电视、戏剧等屏幕和音像制品用字;  (六)电子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各种会议用字。第九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汉字字形以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异读词以1985年12月27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视部联合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第十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当左起横行,竖行的由右向左。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  (三)自造简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已经淘汰的旧字形;  (五)已经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籍;  (二)文物、古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具有影响的老字号版匾;  (五)本条例施行前注册的商标;  (六)依法影印、复制的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  (七)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其他确需使用或者保留的。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后,不规范的社会用字,必须纠正。大型金属、水泥、石刻、霓虹灯牌匾等不规范用字立即纠正有困难的,经报请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意,可以限期纠正,但是必须在纠正前制作规范字副牌,悬挂于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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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管理学知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摘要: 管理学对高校学生而言,课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理论既抽象又很难理解,容易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导致教学效果不佳。教师应运用管理理论与管理职能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具体包括:应用目标理论,设定教学目标;应用管理的计划职能,对学生活动进行指导;应用沟通理论,改善学生与父母、同学间的关系;应用组织文化理论,提高学生对校园文化功能的认识;应用团队管理理论,促进和谐班级建设等。    关键词 :管理学知识;教育教学活动;   管理有“管辖”、“处理”、“管人”、“理事”等意思,即对一定范围的人员及事务进行安排和处理。但是,这种解释没有严格地表达出管理本身所具有的完整含义。能够全面概括“管理”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定义是: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指导与领导、控制、创新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和艺术性很强的学科,对高校学生而言,课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理论既抽象又很难理解.容易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导致教学效果不佳。笔者在实践中结合本人多年来的管理学教学经历,应用管理学知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应用目标理论,设定教学目标   目标管理理论是由现代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根据目标设置理论提出的目标激励方案,其基础是目标理论中的目标设置理论。目标管理强调组织群体共同参与制定具体的可行的能够客观衡量的目标。他认为,任务只有转化为一个一个具体的、可接受的目标,才能产生激励作用,才能切实调动人的积极性。根据这一理论,笔者在教学中,对学生学好管理学提出了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确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具体包括:管理的目的是什么;管理中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是什么;如何激活员工的活力,与企业实现双赢;如何理解“选合适的人”、“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这些管理学中的经典思想。   二是应掌握管理学的一些基本术语。许多学生在学习了管理学课程学后,对管理学的基本概念仍然一知半解,甚至答题时张冠李戴。管理学的基本术语有决策、计划、目标管理、愿景、组织、领导、团队、沟通、激励、控制、组织文化、核心价值观、创新、企业社会责任等。要求学生能深刻理解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   三是理解各管理职能之间的关系。学了管理学课程后,学生要理解(决策与)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主要影响、次要影响、促进、反馈、因果关系等。这些关系产生的传导机制是什么?如果在某一个职能上出现了问题,其他职能要相应做怎样的变化与调整?   四是要培养学生运用管理学原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提高自身的管理学素养。如当学生在班级管理、社团管理和相互沟通等方面遇到问题时,都可以运用管理学知识来解决。   二、应用管理的计划职能,对学生活动进行指导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广义的计划职能是指管理者制订计划、执行计划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狭义的计划职能是指管理者事先对未来应采取的行动所作的谋划和安排。计划职能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计划是实施管理活动的依据;2)计划可以增强管理的预见性,规避风险,减少损失;3)计划有利于在明确的目标下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行动;4)计划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取得最佳经济效益。计划职能的程序如图l所示。   哈罗德·孔茨认为,计划工作是一座桥梁,它能把我们所处的"此岸和我们要去的彼岸连接起来,以克服这一天堑。通过周密的计划,使那些不一定会发生的事情,有可能成为现实;使那些有可能变糟的事情,有可能向好的方向转化。新生一进入大学这个全新的环境,对于他们来说,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生活方式和课余活动的内容等全都与中学不一样了,这就需要有一个详细的计划,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如:开展大学生社团活动就需要有一个周密的计划。教师要教给学生应用计划的方法,使他们一步一步地实现.目标。为此,要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明确社团的宗旨。如果同学不知道你要做什么,想参加你社团的人就不会很多。二是要清楚社团要做哪些事情。这是管理学中有关组织愿景的问题。三是应明确实现社团目标的主要途径。这个问题涉及计划的战略问题,需要对内外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四是计划要具有灵活性和弹性,以应对有可能发生的变化。如关键人物的退出、成员之间的不和谐、社团影响力下降、活动经费不足等问题。应根据计划限定因素原理、许诺原理、灵活性原理和改变航道原理等,对计划进及时灵活的调整,确保社闭工作有声有色。   三、应用沟通理论,改善与父母及同学之间的关系   沟通指信息交流,即将某一信息传递给客体或对象,以期取得客体或对象做出相应反应的过程。由于人们的知识、经历、职业和政治观点等的不同,对同一信息可能会形成小同的看法以及不同的理解。沟通是一种最基本的职业技能人际间产生冲突和矛盾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沟通的小够或不及时。如果没有沟通,组织就会发生紊乱,组织的运转就会发生故障。熟练掌握沟通的技巧,能让你处处遇贵人,时时有资源。善于沟通,能够帮助你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更多的机会与资源,减少犯错的机率,并能缩短摸索的时问,从而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协助与认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不是要让你去逢迎拍马,趋炎附势,做一个没有原则的人。事实上,不论是沟通谈判,还是说服,唯一要达成的就是双方的“一致性”。所谓的“一致性”是指双方不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能进人一个共同的频道或频率,以达成观点的一致、思考方式的一致以及行为模式的一致。心理咨询师认为,在沟通中态度是十分重要的。每个人在与人沟通的时候都要明白,人与人之间没有完全相同的,要尊重对方的个性,不要将自己的想法强加在别人头上。要想沟通顺利应先去真正了解对方,看他需要什么。因此,沟通就是一个互动互利的过程,你只有先给予,才会有回应。一个女同学说她上初中的时候,母亲经常看《孙子兵法》,她很生气,认为母亲是想用兵法来对付自己,   从此与母亲关系一直僵化。当她与母亲经过一番沟通后,才发现母亲是听到班上有人经常说起《孙子兵法》里的故事,才看这本书的时候,她很后悔,便主动向母亲认了错,使母女关系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观。还有一个同学说他与一个最好的同学因一点点小事而长期闹别扭,经过主动沟通,现在又和好如初了。学习了管理学知识后学生普遍认为,管理学的沟通职能让他们受益匪浅。   四、应用组织文化理论,提高学生对校园文化功能的认识   组织文化体现了组织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精神现象等,组织文化既包括组织中成文的规章制度,也包括不成文的伦理和习惯;既包括组织外在的行为规范,也包括组织内在的思维特征、道德倾向和价值观念。组织文化对许多学生来说是比较难以把握和理解的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除了要向学生介绍知名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外,还应通过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对组织文化功能与建设有更深入的了解。校园文化是一种群体文化,有利于培养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开始时,大多数学生思路不清,不知道该从什么地方下手。当笔者向他们介绍了一些学校开展文化建设的实例,并要求他们结合师范院校经管专业学生的特点设计校园文活动时,学生们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意的想法,设计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校园文化活动,诸如文学社、诗词爱好者小组、书画社、舞蹈社、各种沙龙、各类体育兴趣小组、乐队、合唱团、学术讲座等,有的同学还设计出了活动方案等。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学生们对组织文化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体会到核心价值观对一个组织具有重要的意义,有的学生还针对本班级的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五、应用团队管理理论,促进和谐班级建设   团队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由相互协作的个体所组成的正式群体。打造一个良好的团队需要有团队精神,如团结互助、宽容合作和大局意识等。根据木桶原理,团队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补短板。在这里,我们先要明确一个概念:短板不单单指团队中的人,也指团队缺失的核心能力。团队要想强大,有两个办法:一是读懂马太效应,扬长避短,也就是发挥“动态比较优势”;二是寻找阻碍团队发展的短板,然后补上短板,迎头赶上。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笔者运用团队管理理论促进了和谐班级的建设。班级就是一个典型的团队,一个班的学牛来自不同的市、县,有的共至来自外省,由于他们所处的文化环境、家庭背景不同,且具有不同的个人经历信念,当大家组建成一个班集体后,如果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强,那么,可能在短时间内便能打造出一个团结友爱的和谐集体;反之,就会像一盘散沙,就会导致学风的不端正,影响四年大学生活的质量。促进和谐班级建设的具体做法有:1)确立一个团队理念。要求大家相处时,多一份理解,少一份误会,多一份信任,少一份猜疑。2)引入合作机制。在具体活动中,班级成员应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共同筹划,共献智慧。3)每学期每阶段确定不同的目标,针对不同的活动,挑选“能人”领头。4)班主任及班委会做事要公正、公平、公开,要注意倾听学生的意见,尊重学生的人格。以上做法效果显著,如在新生广播体操比赛中,实验班级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此外,对于管理学中的其他理论,也可以将其应用到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对集体活动的管理上。如:道德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可使学生在大学期间树立清晰的环保、慈善和助人的意识;人力资源招聘与解聘理论,对学生掌握专业技能、拓宽专业视野很有启发和触动作用;激励理论中的需要层次论、成就需要论、公平理论等,对于帮助学生干部做好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管理的创新理论,则要求学生要认真领会管理的理论性和艺术性,要多实践、多体会,并成为与时俱进的管理者。以上这些,授课教师都可以将其应用于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另外,教师还可以采取让学生写小论文、学习体会,或者做一个设计等方式,通过强化训练,使学生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